劳动部部长李伯勇指出:养老保险要向统一制度并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部论文,养老保险论文,要向论文,部长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北京讯 (记者刘敏慧)国家劳动部部长李伯勇日前在京指出,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向统一制度并轨为中心,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平稳过渡。
李伯勇指出,国务院在7月发布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现行的方案向统一制度并轨工作,一般在1997年或1998年上半年前是可以完成的,关键是迅速行动起来。目前城镇企业中仍有五分之一的职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多数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各地研究部署并轨工作时,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业也尽快纳入进来。
按照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李伯勇指长,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控制企业费率,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把过高的待遇水平和企业费率调整下来,形成适当的基本保障水平。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要积极发展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人寿保险的作用,逐步形成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统一养老保险方案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据了解,在统一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在统一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劳动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