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坚定不移的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会也不可能否定作为分配主体的按劳分配,但会对按劳分配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和具体实现模式,是摆在广大理论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能够兼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所谓生产条件,包括物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两个方面,其中物质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决定分配方式的前提,而人身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即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及劳动者劳动的特点是决定分配方式的原因。同时,分配方式还要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规定和制约,因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数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联合劳动者还把劳动能力当作获取报酬的“天然特权”,劳动还呈现出重大差别,这几点共同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以劳动为尺度实行按劳分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适应,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并不因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制度之上并为一定经济制度所规定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和经济运行方式,它不会反过来对社会分配方式起决定作用。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现阶段,虽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不能据此说明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要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同样,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之后,无论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实行市场经济,都仍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其原因在于按劳分配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所决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能否兼容,关键要看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虽然市场经济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区别,但市场经济总是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基础、分配方式、宏观调控的力度等方面有着根本不同的特征。可以肯定地说,不是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些同志无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认为搞市场经济就必然否定按劳分配,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有的同志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实现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其理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都有贡献,因而应按各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分配。这种观点是违背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及其存在形式生产资料,作为物化劳动本身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在生产过程中只发挥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的作用,它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吸收器,永远不能创造价值成为价值的源泉,只有劳动者的劳动才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样,土地也只是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存在,如果没有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就不会生产出农产品,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地租。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才使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极力推崇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三位一体”公式的目的在于抹煞分配上的阶级对抗性,企图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永恒化。对此,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39页)目前在我国分配领域中存在着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如按资本或财产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国家允许各种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非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存在,其目的在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并不是依据“价值共创”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应当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允许其存在的东西并不注定具有合理性,更不注定具有永恒性。
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仍归个人所有,已成为商品,劳动者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企业才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样,工资就成为劳动力的价格,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并不决定劳动力就是商品。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体劳动者,虽然劳动力归个人所有,但由于他们同时占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并没有成为商品。只有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才成为商品。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作为双重意义上的“自由人”,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才能换得工资以维持自己及其一家的生存,才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没有必要再出卖劳动力。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相吻合的。至于少数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从事劳动的职工,劳动力虽具有商品的性质,但也与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商品有诸多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需要通过市场进入企业,在企业中实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方式相对于资本主义的间接结合方式来说可算作直接结合),否则,这种直接结合方式永远不会出现,因为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力也要通过企业这个中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社会主义劳动者同自己所属企业的关系不是商品交换关系。他们所获得的工资是劳动报酬形式,不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工资的多少由职工向企业提供的有效劳动的多少而定,不是由劳动力的价值所决定的。社会主义企业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都是通过招聘进入企业的,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是平等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要按照劳动力价值来分配的观点既不符合实际又毫无积极意义。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按劳分配的影响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不会否定按劳分配,但会对按劳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在资源配置市场化,企业行为自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经济关系市场化等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影响下,按劳分配不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有很大不同,而且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也有很大差异。
第一,按劳分配模式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实行全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的大统一的按劳分配,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必然成为按劳分配的主体,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现,只能在企业范围内得以实现;按劳分配不能以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作为依据,只能以劳动者消耗的并在市场上实现了的劳动作为依据;计量劳动的尺度不能单纯以社会平均劳动,必须以社会平均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相结合的复合尺度作为计量劳动的尺度;分配的对象不是直接的消费资料,而是在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后可供分配的价值量;分配的实现过程不是表现为劳动——消费资料,而是劳动——工资——商品(包括劳务);不能把劳动券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必须把货币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第二,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要受市场机制的制约。这种制约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市场机制制约着按劳分配的水平。一是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差别的影响。如果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多花费的劳动等于虚耗,必然降低按劳分配水平;如果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同样的劳动时间会形成更多的价值,这样会提高按劳分配水平。二是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某种商品供大于求,则商品价值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就会降低按劳分配水平;在相反的情况下,则会提高按劳分配水平。三是生产资料价格的影响。生产资料价格的高低制约着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生产资料价格高于其价值,企业需要有更多的支出以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使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减少了企业的收入,从而使按劳分配水平降低;反之,则会提高按劳分配水平。其次,货币工资形式制约着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劳动者从企业领得货币工资到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时,由于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他们所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量与其所实际提供并得到企业承认的劳动量可能是不一致的。如果消费品供不应求,则货币工资或是买不到所需要的消费品,或因价格过高买不到那么多消费品,都会影响按劳分配的实现。
第三,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影响着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通过劳动力供求主体双方的相互选择来实现的,也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这种竞争既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的竞争。由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所引起的各方面的竞争必然影响和决定着工资水平的变化,而工资的变化又调节着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当某一行业、部门、企业的工资水平因劳动力供不应求而上升时,就会把更多更好的劳动力吸引过来;当劳动力的供应已经饱和或超过一定的限度,工资又会降下来。伴随着工资水平的上下波动,使劳动者在各个生产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必然形成劳动力供需双方都能接受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在确定自己的工资水平和制定自己的工资制度时,不能不以这个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自己的参照系。任何无视劳动力市场行情任意规定出来的工资标准,都是经不起市场竞争考验的,低了没人来,高了又承受不起。
第四,按劳分配具有不纯粹性和不成熟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不纯粹的不成熟的按劳分配。其主要表现是:(1)按劳分配中含有非劳因素。在实行按劳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下,可供分配的价值量取决于企业的收入量,即取决于企业的个别劳动在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得到社会承认的程度。企业收入的多少既与企业全体职工提供劳动的多少有关,也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的变化有关。这样,企业在对其整个收入作了各项扣除后对内部职工实行按劳分配时,职工收入的多少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动的多少往往不相一致。(2)成熟的按劳分配遵循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以一种形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并在交换中其原则和实践已不再互相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与等价交换相结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践经常发生背离,按劳分配只是在企业内部大体上得到了实现。(3)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还是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按劳分配的范围和实现程度仍有局限性。当然,到目前为止,任何国家的分配方式也都是不纯粹的和不成熟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模式
几十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实行的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极其复杂的,但劳动无法确切计量是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显然仍没给劳动的确切计量提供出具体的科学方法,但却为人们寻求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模式提供了良好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可以简要概括为“市场调节工资,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调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收入分配市场化,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由供求双方竞争形成的“价格”来确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档次的工资标准,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劳动量(包括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兑现工资,超额给奖金,落额扣工资,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企业再根据消费品(包括消费服务)价格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不定期地给职工发放补贴或增加工资。这样,按劳分配就能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实行市场调节工资,企业自主分配,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要规定法定的最低工资额,要掌握工资总量及其增长速度,使之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防止收入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避免国民收入超分配。工资的增长要慢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使国民经济呈现良性循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应比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部门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形成其工资水平。脑力劳动者的工资要高于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各自内部也要根据各方面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实行市场调节工资,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调控,尽管在某些方面和环节也会出现问题和偏差,但在这种模式下,使职工工资随着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比过去各行各业的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几年或几十年“一贯制”要科学得多、正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