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职能论文,工会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4)01-0016-03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我国正处在经济转体制、政府转职能、企业转机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并进入了实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部署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矛盾更加突出,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工会维护工作尤为重要。
一、新时期工会维护工作的新特点
1、维护作用突出
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障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利益的深刻调整以及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致使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奖金、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矛盾更加复杂、凸显,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另外,中国入世以后,受劳动关系进一步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影响,一方面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与职工利益对立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为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而侵犯劳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工会的维护作用更加突出。
2、维护主体增多
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在新建企业中组建工会并抓好工会组织作用发挥就成为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据统计,到2002年6月底,全国基层工会数由3年前50.86万个猛增至165.84万个,工会会员数由3年前8689.87万人上升到13154.74万人,分别净增114.98万个和4464.87万人,取得历史性突破。[1]维护主体的增多,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3、维护对象扩大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第三产业逐渐扩大,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非正规化的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季节性就业、兼职就业、家庭就业等,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非全日工、农民工、临时工、家庭工等非正规就业者。“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与正规就业劳动者相比是低下的,如不少企业中农民工的月收入仅是正式工收入的三分之一,工作大多处于苦、脏、累、险的岗位”。[2]因此,非正规就业者数量的增多以及劳动权益的侵害,亟需工会进行全面的维护。
4、维护重点转移
据资料显示,1993年至2002年9月底,我国失业人口数量从420万增长为752万,增长了79%。截至2002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比2001年同期又上升了0.4个百分点,达到4%。[3]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如此庞大的失业队伍,必将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就成为工会当前维护的重点所在。
5、维护难度增加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跨国公司的作用和影响与日俱增。大量外资企业进驻中国,我国劳动力也将大量涌向国际市场。如何在外资企业中组建工会,维护中国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维护国外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无疑增加了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难度。另外,我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将面临着严峻挑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内资企业缺乏竞争力的直接结果就是加剧中国的失业问题,而失业问题加剧会使工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问题更加突出,从而无形中增加了工会维护的难度。
6、维护方式民主
新时期,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共同发展,人民利益意识和民主观念普遍觉醒。带有计划经济味道的、封闭提供服务的工会维护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时代的潮流,而且常常使提供的服务和维护与群众的需要和愿望脱钩。这就要求工会工作方式要推进群众化、民主化进程,切实依靠群众和工会积极分子的智慧和力量,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切实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的制度。
二、工会履行维护职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维护的原则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求政府、企业、职工行为都要依法规范。“在我国,职工的合法权益指的是由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利益,它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职工权益,而不是任何职工个体或群体所认为的没有范围和不加限制的个人利益”。[4]这就是说,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侵犯。因此,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也要贯彻依法的原则,体现法治的精神。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为工会依法行使维护职能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这就要求新时期的工会要按照新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对职工具体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过程中,坚决以《宪法》为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有理、有力、有节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依法维护的原则,首先要求工会努力提高广大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完善工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坚决履行工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源头参与的原则
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源头上进行维护,主要是在对职工合法权益立法和决策中进行维护。工会参与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就是在源头上寻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新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因此,工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立法和决策的过程,在法律和政策上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职工培训、劳动报酬、生活保障等权利。与此同时,大力参与推进《工资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法律的早日出台和实施。
3、注重实效的原则
长久以来,一些领导往往忽视工会的维权地位,把工会当成摆设。一些工会组织行政化倾向和“企业工会”观念比较严重,工会领导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在代表职工行使维护职能时瞻前顾后、敷衍了事,工作做不到位。例如有的工会常常是平等协商也搞了,集体合同也签了,职工代表大会也通过了,但在执行阶段或是“束之高阁”不予执行或是“不求甚解”大打折扣,致使集体合同明文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这导致工会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起不到实际效果:不仅起不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严重损害了工会自身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工会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和作风,增强工作的实效。具体要求就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要注意和监督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以来是不是得到了彻底执行;工会主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工会职介机构等职位或部门设立以后是不是发挥了应有的维权作用;工会工作是不是只在做表面文章而无实质内容。遵循实效原则就是要把工会工作与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唱高调,不走形式,注重把对职工具体利益的维护真真切切的落在实处。
4、利益协商的原则
工会在实际工作中,最经常、最大量遇到的问题是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矛盾问题。这些利益矛盾除了严重的经济犯罪以外,总的来说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矛盾。这就决定了通过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协商,兼顾三者利益,是可以和平解决的。新修改后的《工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因此,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具体维护者,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和解决利益冲突时,要通过一种有效的平等协商机制,与政府和企业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协商,力求在问题解决上达成一致,避免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单方面自主决定和解决劳动争议时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特别是新时期非公有企业大量增加,国有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都使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劳动矛盾越来越普遍,参与解决劳动关系将成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主要形式,工会必须本着利益协商的原则,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
三、工会履行维护职能应该正确处理好的几个方面关系
1、发挥整体职能与突出维护职能并重
一直以来,工会在具体的工作中承担着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这四项社会职能,是我们现在的认识所达到的科学、客观、完整的概括,完全符合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发展的规律”。[5]而且工会所承担的四项职能是辩证统一、互相促进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是从源头上对职工的超前维护;组织动员职工发展生产,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增长,是从根本利益上的维护;启发教育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择业和上岗的竞争能力更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6]因此,新时期工会不能忽视任何职能,要发挥整体职能的优势,使各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四项职能中,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工会要突出强化不同的职能。在当前,经济在转轨,政府职能在调整,社会主体和利益在不断分化,致使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奖金、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矛盾更加复杂、凸现,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工会在充分发挥整体职能的同时,必须突出强化维护职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新时期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本质要求,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广大职工评价和检验工会工作的根本尺度。
2、坚持全面维护与重点维护并行
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着整个工人队伍的根本利益。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工人阶级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内部结构也在不断分化和重组,出现了领导管理群体、知识分子群体、普通工人群体、非国企职工群体、农民工群体、下岗职工群体等不同的群体结构。但是工人阶级队伍的这种变化不是质的改变,其先进生产力代表和党执政基础的性质和地位都没有改变。因此,工会不能只注重对传统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无视新的工人群体合法权益的被侵害。这就要求,工会不能以职工社会地位的差别、经济收入的差别、所有制的差别、利益关系的差别为借口,不予维护或消极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要根据不同工人群体不同的利益要求,采取多样化、多渠道的形式普遍地进行维护。当然在对各个职工群体进行普遍维护的同时,还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要求,突出重点,对急需维护的群体进行重点维护。当前,困难职工群体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困难职工主要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中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的职工群体,下岗就业中再就业困难的群体等”。[7]他们人数众多,是我国现阶段最主要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而且,困难职工的问题解决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影响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治安的稳定。新时期工会无疑应把维权重点放在他们身上,从而在改革中起到“减压器”的作用。坚持对所有工人群体进行维护与对困难职工的重点维护并行,是工会性质和现实迫切需要所决定的。
3、坚持宏观维护与具体维护并进
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统一。因此,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维护。“宏观维护就是工会通过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使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之中,使职工权益上升为合法权益,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8]宏观维护是对广大职工权利和利益的整体维护,是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的根本职能。因此,各级工会要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如实地陈述自己的政策主张,力求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宏观维护的良好效果。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工会在进行宏观维护的同时,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要对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协调和参与处理,即进行微观的维护。微观维护涉及的是与广大职工最直接、最密切的劳动就业、工资奖金、保障教育等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利益。微观维护做得好,职工才能真正感到工会切实存在,确实在维护自己利益,从而增加对工会的依赖感和信任度。
4、发扬传统维护体制的优势与推进维护体制创新并举
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工会工作不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业已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体制。尤其是工会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并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领导机制,既体现了党对工会的统一领导,又体现了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这有利于工会自上而下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自下而上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在新时期复杂的形势下,保证工会工作政治方向正确的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要对传统的工会维护体制进行辩证分析,合理地继承和发扬传统维护体制的优势。另一方面我们要根据新时期的需要不断地进行工会维护体制的创新。这就要求工会在充分发扬传统维护体制优势的同时,必须在创新上下功夫,不断推进维护体制的创新,建立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行之有效、与时俱进的维护机制。
5、坚持工会维护与职工自觉维护并施
工会自产生之日起,一直以劳动利益的维护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为宗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仍然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以自身特有的阶级性、自愿性、群众性、独立性等特点成为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与职工接触最为亲密,对职工利益发展变化最为了解,利益代表最为典型,维护效果也最为明显。因此,新时期工会在职工利益维护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必须始终坚持工会的维护。同时,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只有职工自身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形成强大的维权合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现实中却并非如此。有些职工主观认为,维权只是工会的责任,与己无关,自己理所当然的是被维护的对象。因此,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只会消极地依赖工会的维护,坐等合法权益的回归。还有些职工一开始就不清楚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或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来进行维护。这些心态和行为,导致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难以形成内外合力,取得实际效果。因此,各级工会要把对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教育摆到突出位置,引导他们真正懂得法律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提高利用法律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与工会共同形成维权合力,提高维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