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与政府保护_农业论文

农业发展与政府保护_农业论文

农业发展与政府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发展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引导农业发展?对农业要不要实行保护?是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就此略述管见,认为农业与其它产业不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将农业完全推向市场,必须在实行市场引导的同时,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

一、充分认识农业产业的弱质性特征

(一)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交织,决定了农业天生的弱质性。

农业生产是有生命物质的再生产,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有其固有的特点。马克思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所谓经济再生产,是指人们借助于劳动资料,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劳动去改造劳动对象,生产出适合人类需要的各种农产品,并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有机结合,使农业生产周而复始地进行下去。所谓自然再生产,是指植物有机体和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的物质、能量的转化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植物把各种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贮存在有机物之中,植物成熟后,又以秸杆或落叶回归土地,或者植物被动物采食后,以粪便或动物残体归还于土地,经微生物的分解,以各种营养元素的形态返回自然界,从而完成物质、能量转化循环的整个过程。农业的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在社会生产“四环节”中的“生产”这一环节上,是交织在一起,同时进行的。

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交织,决定了各种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甚大。如果“老天爷”大发慈悲,风调雨顺,农业会五谷丰登;如果“老天爷”大发雷霆,农业则会产量锐减,甚至颗粒无收。农业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靠天成长的状况,使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这种情形,即使在生产力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仍然存在。

(二)面对市场经济,农业在竞争中处于软弱地位。

农业生产不仅面临自然风险,而且还常常遭受各种经济的和社会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即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

首先,农业生产周期长,调整慢,惯性大,产品品种规格单一,更新换代比较困难。一个新品种的培育到推广往往需要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根本无法与日新月异色彩纷呈的工业品相匹敌。农业的生产周期长也决定了农业机械利用效率低。农业机械易受自然腐蚀和损坏,常年的损耗增大了农产品成本,使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农业经营比较分散,市场信息反馈“灵敏度”低。农产品一般体积大,储存损耗大,不易运输。一旦不适销对路,容易造成损失。

第三,土地有限,耕地资源稀缺,而且利用层面低。同样一块土地,经营二、三产业可以多层利用,而用于经营农业一般只能利用地面一层。在技术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向同一块耕地过量追加投资,又会因为新增加的生产要素只能与相对较少的土地相结合,导致生产效率下降,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递减。

第四,农业生产所依赖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是个别生产者、甚至个别地区所无力承担的。这些条件越不具备,生产者的生产和再生产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农业生产成本就越高,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却很不稳定。高投入和高风险使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明显低于其他产业,等量投入不能获得等量利润,农业自我积累能力小,发展后劲不足。

二、保护农业是政府调控行为的必然选择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弱质产业,但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效益大、生态效益大的基础性产业,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农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和扶持。

(一)全面理解农业是基础性产业的内涵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一个重要原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是人类生存的先决条件和一切生产的历史起点。第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赖以独立化的基础。第三,其他部门的发展程度受到农业发展程度的制约。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应当视农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率的状况而定。这也意味着,社会其他部门越发展,在农业这个基础上建立的产业越多,农业的负荷就越重,第四,从政治意义上看,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国际间有力的斗争武器。第五,从生态效益看,农业是地球上最大的人工生态系统,是最大的社会公益部门。农业的发展能够增强大气的自然净化能力,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环境,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二)保护农业——世界各国政府行为的共同轨迹

人类从事农耕畜牧的历史已有万年,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保持社会的稳定,都曾采取了不同的手段来保护和扶持农业。例如在我国,封建王朝就建立过“常平仓”和平准基金制度。当今世界已进入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时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如果单纯依靠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必然会消弱微观经济效益低的农业这个基础。因此当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保护,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急于实现本国工业化,一度在政策上从农业部门转出资源和利益,但实践的结果却欲速不达,还是要回头来加强农业这个基础。

在国际上,农业保护的一般涵义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农业补贴、优惠贷款、贸易保护等手段,对农业生产和经营者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补偿,以保持农产品供需平衡,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提高本国或本地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具体做法上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美国是一个农业生产过剩的国家。历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在调整农业生产、收购农产品、支持农产品价格、补贴差额、发放农贷、出口农产品等方面,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了鼓励对农业增加投入,政府以较低的利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贷款,利率差额由政府补贴。欧共体国家从本世纪60年代起,开始推行共同的农业政策。欧共体内建立了统一的农产品市场,统一农产品价格,农产品收购实行季节差价,并对进口到共同体的农产品规定“门槛价格”。日本是一个粮食短缺型国家。政府通过高价收购来支持粮农生产,再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居民,中间的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日本政府还通过制定进口限额,严格规定进口农产品品种来保护本国农业的发展。韩国在50年代初期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度曾因颁布和实行损害农民利益的《粮食收购法》使农业生产走了弯路。从60年代起政府开始对主要粮食实行“高价政策”,并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高价收购,低价出售,中间的差价由财政补贴。仅1986年政府用于化肥补贴累计高达8620亿南朝鲜元。此外,政府还通过增加投资,兴修水利,加强滩涂荒地综合开发,举办旨在帮助农民提高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培训班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从而支撑了韩国国民经济较长时期的快速增长。

三、确立农业保护制度、推动农业稳定发展

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9亿人口在农村, 这是我们最重要最基本的国情。我国农业人均土地资源少,劳动生产力低下,农民整体素质弱,驾驭市场能力差,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农民还不具有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资格。所以,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和作用比任何国家都重要,在我国实行农业保护政策更具特殊重要性。在1995年2 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已明确提出:“经济越发展,工业化程度越高,越需要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但农业保护水平以及选择的保护方式,受国家财政实力和工业化程度的限制,我国农业保护政策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只能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保护农业稳定发展的路子,就政府行为而言,主要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坚持多渠道筹措农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优化农业投放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 )提高基本建设、财政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中用于农业的比重,并以法律和基本政策形式保持稳定。坚持贯彻落实《农业法》中关于支农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规定;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维护农产品低价销售的财政消费补贴资金转移到生产领域,强化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引导预算外资金向农业倾斜;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2 )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农民以稳定的农业投入回报预期;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建农的制度;要在国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活劳动的投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和水利农田等基础设施。(3 )完善农业保险系统,建立农业保险机构,拓宽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扭转农业保险的纯商业性行为。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二,建立完备而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1 )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首先要加快市场的“硬件”建设,使市场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农产品的顺利流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要重视市场的“软件”建设,形成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高效率的流通网络,制订切实可行的市场运行规则,建立权威的、高层次的管理机构,维持市场秩序。(2)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当前, 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在于农业的比较利益偏低,因此,提高农产品价格实属必然。为了减缓和克服市场风险,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在放开农产品的价格之后,要制定最低保护价;建立专项农产品市场储备调节制度,以丰补歉,防止价格波动对供求产生不良影响;为了确保国家能掌握必要的农产品商品量储备以及保障社会安定,完善农产品收购制度;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发挥国际农产品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补充和调节作用。

第三,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农业科技的创新与运用,支持农用工业发展,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 )切实保护好耕地、水等农业自然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加强《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把珍惜和保护耕地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保证耕地面积特别是粮田播种面积的稳定;加强对大江大河的治理,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 (2)加强农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及农业科技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体系,增加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农业基础科研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建立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站,建立科技示范户和科技带头人制度;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3)发展农用工业,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国家要给予农用工业低税和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把农用工业作为基础产业优先发展,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减少农业生产的成本。要增大对农用工业的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技术,提高农用工业的生产效率,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给,特别要加快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用工业发展,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强化农业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克服生产经营的盲目性;逐步实现农业服务组织的实体化和服务中的有偿服务,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四,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1)农业的市场化,要求政府从制度政策上予以保护, 彻底清除市场上的超经济力量,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2)对农民的合理负担加以规范, 防止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3 )加强农民自治组织和各类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农民代表的比例。

第五,制定合理的关税,实行对农产品的贸易保护。为了保障国内农产品免受国际市场的冲击,对于国内供求有缺口的产品,可以适当进口,制定较低的关税。对于进口后可能影响国内生产者利益的农产品,在进口时可制定较高的关税,加强农产品检验,制定较高的质量、品种标准要求,以限制其进口。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的基础性、弱质性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相关性。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对农业保护的经济依据,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是政府对农业保护的直接原因。农业发展的政府保护问题,反映了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与基础性弱质农业产业之间内在的联系,它是隐藏在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资源保护、农资供应、农民负担以及其他农业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背后的一种无声的自然必然性,政府在规划经济发展、制定农业政策时必须遵循农业保护原则。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类企业都着力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来谋求自身的发展。政府各部门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再也不能继续采用对农业多“取”少“予”政策。反哺农业,固本强农,应当成为我们的共识。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要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张大对农业的“保护伞”。要把对“得道多助”的农业产业的支持落到实处,变“口号农业”为“行动农业”。为实现“九五”计划规定的农业增长目标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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