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依赖”与“范式转换”——对当代中国宪政建设困境的若干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宪政论文,当代中国论文,路径论文,困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现代民主宪政体制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主要成果,是西方悠久的以自由、民主、平 等、法治为核心特征的政治文化传统长期演进的结果,是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 中产阶级的壮大、市民社会的发育等各种因素合成作用的结果。中国现代宪政建设是在 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条件下展开的,必然遵循与西方民主宪政体制建 设不同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自从戊戌变法开始倡导对宪政的追求以来,我国的宪政 建设可谓一波三折、起伏跌宕。探究中国宪政之路的基本尝试,是以制度模仿和制度移 植为基本特征的,中西宪政制度之间制度文本的相似与制度精神原则的相异悖论性地并 存于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历程中。现代制度理论认为:制度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基本社会 价值理念的支撑。在宪政建设与中国“本土”资源不相洽的条件下,远离人们日常生活 的宪政建设成为纸上谈兵,颁布的制度文本成为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社会 政治行为。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现代政治文明框架下建设真正的现代国家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 作为现代国家核心特征与基本标志的宪政制度建设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改革时 代和建设时代意味着以不同侧重点为核心的两次重大社会转型,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社 会转型以改革为主线,建设时代的中国社会转型将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注:参见王绍 光、胡鞍钢等《第二代改革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制度建设》,《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 2期,第90~95页;以及胡鞍钢《第二次转型: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战略与管理》2 002年第3期,第34~38页。)宪政建设是确立民主的国家制度的根本,民主的国家制度 建设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核心,是中国迈向现代政治文明的关键。为了回应宪政建设 内外环境的剧烈变化,当代中国宪政建设必将面临以制度借鉴与制度模仿为中心的制度 建设到全面综合型宪政建设的范式转换。本文的基本目的在于总结中国百年宪政建设史 的成败得失,探究中国宪政建设基本的展开逻辑与特殊的路径依赖问题,分析当代中国 宪政建设面临的基本环境变化,确定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范式转换的基本历史方位。
二、中国近代宪政建设的艰难探索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病态的、危机四伏的社会,中国近代史是一部中西文化接触、碰 撞与冲突的历史。天朝尊严作为一种意识和体制均受到了外来强势文明的严重挑战进而 最终彻底崩溃。由盛转衰的晚清王朝在重重的社会内部矛盾与帝国主义的外来侵略挤压 下,也曾力图通过变革来挽救日益衰败的王朝,重新赢得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十九世 纪末在甲午中日战争惨败强有力的刺激下,尤其是在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被认为是君 主立宪政体对专制政体的胜利的强大社会舆论下,由一批具有强烈爱国情怀与忧患、救 亡意识的知识分子推动的戊戌变法开启了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先河。中国百年的宪政追 寻之路我们一般集中关注四个历史时间点。(注:“四个时间点”的划分,参见季卫东 的发言,《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第995期。)
第一个是1906年清朝正式宣布预备立宪。清王朝在此之前希望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强 国的目的而挽救其全面的统治危机,反复拖延政治改革的时机。在最终不得不进行政治 改革时,仅仅通过自上而下地颁布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来敷衍民众。由于社会基础支 撑能力的严重缺乏(主要表现为组织支持与制度支持力量的严重不足),这次宪政试验不 仅应付不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因为政策执行、制度运作环境的恶劣,只得草草 收场,成为晚清政府欺骗民众、允诺推行宪政的一个闹剧。
第二个是1936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立宪运动。这次在国民党操纵下完成了的程序上合 法的形式上具有效力的宪法草案,俨然使中国步入了宪政的门槛。但日本帝国主义全面 的侵华战争导致宪政建设在外部干扰下中断了。当然,当时也并不具备推行宪政建设的 社会条件,基本社会主体的宪政意识与运作宪政制度的能力一直是制约中国宪政建设的 障碍。并且国民党政权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它把政治控制与社会秩序放在第一位,不 信任群众运动和个人主动性的发挥,无法创造某种基础广泛的群众支持。经济衰败、外 国侵略和内部纷争都阻碍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改革的实施。(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 华民国史》(第二部,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177页。)因此,在 中国培育宪政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第三个是1954年新中国确立了第一部宪法。第一次在中国的历史上确立了具有社会主 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从此拉开了帷幕。然而1966年“文革”开始以后 ,宪法的权威与效力也就不存在了。最典型的场面就是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 ,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中国的宪政建设 再一次遭受重大挫折。
第四个是199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提出“法治”。法治与法制的内涵是不一样的 ,法制是国家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管理。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约束政治权力 本身。宪政的精髓就是限制国家权力,借助具体的制度安排明确政府权力的运作边界, 通过国家权力运作的民主化实现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民主化。法治的提 出契合了基本的宪政精神与价值原则,随后“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等口号经常出 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中国宪政 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更高的起点与制度平台,中国现代宪政建设真正进入了一个崭 新的发展阶段。
长达百年的中国近代宪政建设史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中国现代 宪政建设之路的真正起点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人治向法治模式的过渡,是整个国 家治理模式的变迁。在比较与历史的分析视野下考察中国近代宪政建设之路的基本特色 ,分析总结中国近代宪政建设的成败得失,可以考察中国现代宪政建设特有的路径依赖 问题。
三、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路径依赖问题
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问题,是道格拉斯·C·诺斯将前人关于技术演进过程中 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来的新解释。他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 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 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 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lock in)在某种无效率 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突破这种“锁定”状态就会变得十分困 难。(注: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上海三联 书店1994年版,第11~13页。)
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首先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路径依赖特征。 具体体现在:第一,制度建设的原初出发点会提供强化制度的惯性,沿着初始制度的变 化路径和既定方向运行,要比另辟蹊径方便得多。第二,在已成型的制度中,容易形成 围绕该制度的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力求维护现行制度以维护自身既得利益,阻碍 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宪政建设出发点的路径选择会为后续的变革设定方向和划定范围。 中国立宪先哲们的宪政工具主义态度,决定了中国对“全能政府”的企盼;中国社会缺 失实施宪政的支撑力量,导致了中国宪政建设泛形式化;对宪政深层价值的误读,造成 了对宪政制度的简单移植。这些问题构成了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特有的路径依赖问题,直 接影响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
(一)完全工具主义的态度是实施宪政的出发点。
百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不变的是从19世纪末以来人们对宪政价值与原则的追求始终没 有停止,变的是对中国实施宪政具体途径的规划和制度设计。统治者和一般民众对宪政 的需求都是从“求富、求强”的角度来理解的,对中国落后原因的不同回答构成了对中 国发展道路的不同选择。技术论者“师夷长技以制夷”,洋务运动力求从技术层面解决 中国问题;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使国人明白了制度的重要性,先进技术需要先进制度的 支撑,中国的落后主要是制度的落后。维新运动“废科举、兴议会、开民智”,开启了 中国制度借鉴与制度模仿的先河。中国的落后的确与技术落后、现代制度的匮缺有关。 但是中国立宪先行者们对宪政的追求抱着完全工具主义的态度,宪政建设只是求强、求 富的工具,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存在价值。这种思维定势导致人们对宪政精神原则与价值 诉求全面理解的阙如,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始终缺乏坚实的理念基础与正确的价值取向 。
其实西方设计宪政制度的出发点,并不是把宪政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工具,而是要寻 找一种基于公民同意基础上的最好的国家治理制度。真实目的在于为个人生命和财产权 的捍卫,公民基本政治自由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提供制度保证。同时通过公民教育提升公 民美德,以培育人类的自主治理能力为基点,强调公民责任,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 的平衡与对等。因此,宪政建设与国家富强二者实际上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中国近代立 宪主义者在学习与借鉴西方宪政制度时,把西方选择的一种限定国家权力边界的制度安 排作为强国的实用工具拿到中国来运用,直接导致了把国家富强的全部重任寄托于国家 本身的企盼“全能国家”的情结,而“全能国家”本质上与宪政的原初理念是不相容的 。对宪政原初理念的误读,使我们在宪政制度的设计方面进入了误区,导致宪政制度的 技术—程序—价值基础的全面匮缺,尤其是价值层面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往后的中国宪政 建设历程。
(二)宪政制度是人为的建构性秩序,制度实施缺乏适宜的社会生态条件支撑。
在中国,宪政制度是一种舶来的制度,通过国家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地推动。在当时的 条件下,宪政制度并不一定是民众与社会内生的需求,离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与切身利 益诉求相距甚远。由于不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近代以来创立的宪政制度往往不是实 实在在的活的规范,很难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近代中国宪政建设是在缺乏相关的社 会资本、政治资源和人力资本(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远见卓识的政治家等)的社会条件下 展开的,宪政制度的实施缺乏适宜社会生态条件的支撑。
立宪政府是和市场经济的成长与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型构密切相关的。西方民主宪政体 制建设的前提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与市民社会的成熟,中产阶级成为民主宪政体制建 设的中坚力量。市场经济的发育对政府权力运作品质的改善提出了要求,这是立宪政府 产生的必要前提。市民社会的成熟为抵制政府权力的不适当扩张提供了制度化的力量, 拓展了确立立宪政府的可能性空间。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治理是基于公民的同意, 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政府是真正的公共管理机关,真正的公共政权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博弈有制度化的空间与舞台,国家权力的运作有固定的边界,公民 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明确的制度化的界定和保障。而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中,缺乏高度 发达的商品经济,也缺乏成熟的市民社会,在宪政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条件缺失的情况 下,仅仅通过简单地移植宪法与法律的制度文本显然不能达到宪政的目的。从一定意义 上讲,宪政制度是现代国家制度的根本。因此,只有在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的背景下, 在现代性社会资本的支撑下,以成熟的组织形态与制度形态为基础,才能真正实现宪政 。
同时,西方宪政体制的确立过程依托的主导力量是市民阶层,而中国一直缺乏宪政建 设的主导力量。近代以来,中国宪政建设基本上是精英推进的过程。中国宪政建设缺乏 有效的、深刻的思想启蒙,绝大多数的普通群众一直游离于政治之外。“边缘的平民阶 级:他们不受法律的管辖,环境还使他们不受社会的控制,不受社会秩序的制约,也不 受社会的尊重。”(注:费正清:《剑桥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版,第673页。)即使当时大多数具有立宪思想的开明官僚和知识分子,脱胎于传统的官 僚制度和科举制度之下,其宪政思想中存在不少封建残余的痕迹。同时他们轻视人民大 众的力量,脱离下层社会民众这个庞大的社会主体,不可能成为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主 导力量。宪政建设把普通群众排斥在政治参与之外,宪政建设外在于他们的日常生活并 且远离他们的切身利益需求,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有积极性支持所谓的“宪政”建设。脱 离社会基础条件支撑的宪政建设,其失败的命运是历史的必然,只有顺应宪政建设的历 史逻辑(宪政建设的历史传统与路径依赖)与现实逻辑(对宪政制度现实的社会需求),宪 政制度建设才可以奠定在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
(三)缺乏强调制度建设的历史文化传统,制度模仿和制度移植缺乏价值理念的支撑。
文化是制度之母。与宪政制度建设相适应的文化建设,是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合适的文化环境是宪政制度可持续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中国近代宪政建设失败的一个重 要原因是缺少相应的文化基础支撑。臣民文化的长期延续,使中国宪政建设缺乏现代意 义上公民文化的支持。封建专制传统的长期延续,国家权力全能化与神圣化,国家权力 随意侵吞社会与私人领域,对国家权力合理限制的理念长期缺位,封建集权制度形成的 “大一统”文化积淀,给国人造成了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政 府权力的思维定势。近代以来,中国政府种种丧权辱国的表现,使得立宪先哲们都企盼 能建立一个强大的“全能型”政府,比如,孙中山认为,建立一个强大的“万能政府” ,将散沙一般的个人结成坚固的石头一样的团体,国家的独立才有希望。(注:孙中山 :《孙中山全集》第9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283页。)这种建立“全能政府” 的愿望,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得到了全面的发挥。一切靠组织、一切 靠政府,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思维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下当然很难形成 保护个人权利、限定政府权力活动范围的宪政理念。20多年来经济体制的改革结束了长 期实行的计划体制,但是市场利益主体的理性自治能力差,市民社会的成长与发育缓慢 。国家依然对社会与个人保持着强大的控制权。宪政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国家权力的 运作品质,恰当定位国家权力的地位与作用,建立有限与有效政府,而全能型政府正是 宪政建设的改造对象。
宪政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宪政制度权威地位的确立。在中国伦理型政治秩序长期延续的 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基本调节手段不是制度,而是伦理关系。中国缺乏强调制度建设的 历史文化传统,制度在社会关系调控体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文化滋养一种制度,制 度又促进文化的发展,文化与制度之间发生着复杂的互动关系。(注:参见韦森《文化 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5页。)不同的文化传统代表了对宪政不 同的价值关怀,全能型政府的长期存在导致宪政价值理念的缺失。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 命,从袁世凯复辟到新文化运动,从国民党的立宪运动到新中国建立后的宪政试验,所 有的宪政建设都是在缺乏适当文化基础支持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不同的文化背景构 成了中西宪政建设不同宏观环境的基本要素,是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特殊的发展途径 与路径依赖的根本原因。
四、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途径:范式转换
在中国追求宪政,根本上是文明古国寻求自我更新与发展的需要。中国近代宪政建设 试验的具体目标在不同阶段是不同的,清末是为了自强救国,民国时期是为了结束军阀 混战,寻求政治发展。这两个时期追求“宪政”都是基于内外压力被逼出来的,内有先 进知识分子的舆论压力,外有西方列强的经济政治军事压力。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 目的是为可持续的政治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要求宪政建设在现代政治文明的整体框架下推进。宪政建设面临的内外环境都有极大的 改观,这一切体现了宪政建设范式转换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范式转换 的基本内容首先是突破立宪先行者们宪政工具主义的思维定势,克服“国家本位”的路 径依赖问题,恢复宪政限定政府权力边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初理念。其次是借鉴新宪 政论的观点,大力开展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美德。最后是在确立制度权威的基础上,当 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必然是全面综合型建设。
(一)捍卫宪政限定政府权力边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初出发点。
西方国家宪政建设的基本传统在于为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宗教和言论自由提供制度 保障。保障公民权利、限定国家权力边界是宪政传统的核心。如果宪法在现实中不能发 挥最高规范的效力,或者宪法仅仅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作用,而在维护个人权利、 限定国家权力边界方面不能起作用,此时尽管有宪法但还是没有宪政。通过法律限制政 府,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并且建立了保障所有公民利益和自由的制度化结构 ,真正的宪政才得以确立(注:参见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中译 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和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 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1~108页。)。当代 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清除对宪政的工具主义态度,把对宪政的功利态度恢复为对宪政 原初价值的追求,推进政治理念层面的范式转换。宪政不是改变落后的工具,而是实现 政治正义的工具,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惟一途径,是国家权力运作品质改善的 保证。
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捍卫宪政限定政府权力边界、保障公民权 利的可靠途径。违宪审查的核心是看法律法规是不是违宪;是审查国家权力行为是否得 当,人权是否获得了充分的保障。违宪审查制度不仅是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还给 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最高级别的司法保护,即允许个人提起宪法性诉讼。建立违宪审查 制度是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突破自戊戌变法以来形成的特殊“路径依赖”问题的制度保障 ,即把“宪政”不仅仅看成一个“强国富民”工具,而是把它作为一个保障民权的利器 。通过宪政理念的转换为制度安排确立坚实的价值基础,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确保宪政 理念落到实处,进而实现价值理念与制度建设的和谐互动。
(二)大力开展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美德。
新宪政论吸收了古典共和思想的丰富养料,延续其强调“公民美德”、“公共利益” 和“公共精神”的传统,要求公民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维持社会的凝聚力。新宪 政论从设计者的观点去理解人类的制度,分析一个理想公民的能力,认为负责任地行使 权力是公民的基本任务。不仅把宪政制度看成限制滥用权力的实用工具,而且关注社会 问题明智的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注:参见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为 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5~4 1页和《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公共论从》第7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 03年版,第190~221页。)新宪政论的观点拓展了宪政制度的关注视野,促使共和主义 、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想资源在宪政制度层面有机结合。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 争论,一个很大的背景来源于仅仅强调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可能瓦解社会共识的基础。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对等,为良好国家制度的运行提供了现实的社会基础。在一个 社会主体素质不能有效支撑宪政建设的环境下从事现代民主宪政体制建设,在中国开展 公民教育,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提升公民美德是一项尤其紧迫的任务。
塑造公民人格、培植公民美德,维系善良习俗的,不仅有现代政治、法律制度,还有 独立的宗教和学校教育。(注:天成:《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引 自《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公共论从》第7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8页。)宪政制度建设只有深入人们的内心,改变人们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 ,提倡与之相应的公民风范和公民素质,才能确立与现代国家制度相适应的道德习俗基 础。现代政治、法律制度可以确保公民的政治认同与对现代制度的信仰,独立的宗教和 学校教育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深刻地影响公民的行为模式,为良好社会习俗的确立提 供基础。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人作为制度运作主体这个因素,从追求民主到自主 治理,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所有制度设计的终极价值追求,无不彰显着开展公民教 育,培育公民美德的重要性。
(三)确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同时超越单一的制度建设,进行全面综合型 的宪政建设。
确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就是要使制度真正成为人们自发与内在的行为规 范,遵守制度约束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为,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境况。 面对当代中国特殊的宪政建设环境,光有宪政的制度建设层面是不够的,不能忽视宪政 制度运作的具体社会生态环境的建设,不能忽视公民文化的建设。“制度决定论”与传 统制度主义以制度建设取代全面的社会生态环境建设与文化建设,以为通过简单的制度 移植与制度模仿可以达到在中国实现宪政的目的。但百年宪政建设史表明忽视宪政制度 运作的社会主体因素与社会生态环境因素的宪政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当代中国宪政建 设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全面综合型的建设。
改善宪政制度建设与运作的整体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 过程。在挖掘传统“本土”资源,加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的基础之上,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成熟的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 ,当代中国宪政建设才能奠基于深厚的社会根基之上。只有走出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诸 多误区与突破“路径依赖”问题,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高效政府,推进全面综合型宪 政建设,彻底实现宪政建设的范式转换,中国的宪政建设才能生根、发芽、开花与结果 。
五、结语
实施宪政是现代国家的必由之路,现代国家形态的构建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目标。 在中国的宪政建设过程中,面临着特殊的路径依赖问题。在新的宪政建设环境下,在发 展市场经济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实现中国宪政建设的范式转换。十届全 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 同时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 尊重和保护。另外这次修宪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国家保护公 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财产权”,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 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同时通过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以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 需要的关系。回顾中国百年宪政建设史表明:中国宪政建设的切入点应当是在全面反思 百年宪政建设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深化对宪政本质、价值追求、制度框架与社会生态 条件支撑的理解。只有通过突破原先的“国家本位”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逐步形成以 限定政府权力边界、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化结构为切入点的新的路径依赖,才能使中国 的宪政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通过宪政建设范式转换,借鉴新宪政论的观点大力开 展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美德,重要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推行全面的综合型 宪政建设。也许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预示着中国宪政建设一个 新征程的起点,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突破原来宪政建设路径依赖的基础上,吹响了全面综 合型宪政建设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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