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5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改革法论文,土地改革论文,历史性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00)05-0006-11
一、新中国土地改革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一些人看来,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救济穷人的分地运动。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中国之所以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列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召开的中共中央全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把土地改革列为促进农业发展,进而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3个条件中的首要条件。[1]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还在各项具体政策上充分体现了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原则。在如何处理好政策目标与政策措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有几点:
关于保存富农经济政策。这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上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富农经济与地主经济都具有剥削性质,但富农经济比地主经济有进步之处。保存富农经济,“因为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2]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中农发展生产。在新中国成立前曾实行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使得中农害怕发展生产以后上升为富农,不敢多种土地或种好土地,以致造成一些地区土地荒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在实际上营造了勤劳致富的政策环境。
关于没收地主生产资料分给农民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之所以规定没收地主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因为这些都是进行农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在分得土地后,必须有这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生产。”[2](P,37)
关于地主“五大财产”以外的财产不予以没收政策。除了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过去就规定不予没收外,还有如现金、衣物等财产。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用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以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2](P,37)
关于原耕土地分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这是因为,“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可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土地变动,而这是对于生产有利的。”[2](P,41)
关于债务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缺乏资金,民间借贷在农业生产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曾经因“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而导致劳动群众相互之间的债务,地主、富农所欠劳动群众的债务(如拖欠雇农的工资)也被废除的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没有就废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0月20日颁布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它明确规定“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这纠正了过去一般提出废债的口号的错误,有利于正常债务关系的发展,从而解决了农民借不到钱的困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都以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完全有别于救济穷人的分地运动。
二、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一场低成本的变革
本文所指的新中国土地改革是一场低成本的变革,是因为这场变革本应是激烈的“战争”,然而它却是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完成的,进展很顺利,没有发生反对土地改革的恶性暴动事件,没有为此支付社会秩序混乱、甚至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巨大损失的沉重代价。
这次土地改革何以能够顺利进行,除了发动群众和有步骤、有领导、在秩序地进行外,一个决定性的原因,就是新中国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及体现总路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通过利益机制,为“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奠定了基础,从而把这场变革的成本降到了较低点。
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后,对地主的土地实行没收政策,是历史的必然: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摧毁地主阶级的反动统治,巩固革命政权,就必须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政权;另一方面,经济有待恢复,而财力有限,必须通过土地改革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而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这种状况,决定了对地主的土地无力实行赎买,而只能实行强行没收的政策。当时,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这决定了土地改革是一场非常激烈的“战争”。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民土地斗争和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实践即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和军事形势发生的重大转变,相对而言,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进。尽管如此,毛泽东对土地改革的艰巨性仍给予了充分的估计,他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指出:“在土地改革中,我们的敌人是够大够多的”,“我们要同这些敌人作斗争,在比过去广大得多的地区完成土地改革,这场斗争是很激烈的,是历史上没有过的”。[3]他明确要求采取不要四面出击的政策和战略策略。在这之后几天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毛泽东再次强调指出:“战争和土改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考验全中国一切人们、一切党派的两个‘关’”。他号召大家:“打通思想,整齐步伐,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像过好战争关一样,过好“土改一关”。[4]
为了过好“土改一关”,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即:“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2](P,43)。这条总路线的核心是孤立地主阶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以“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减少这场激烈变革的成本,保障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制这一根本目标的顺利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很好地遵循了构筑“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总路线的原则。
经过充分酝酿而不断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阶级、各阶层的具体政策,都以构筑“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很好地遵循并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的原则。这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对各阶级、各阶层政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作一分析:
第一,关于地主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政策。这是土地改革中关系到地主阶级的反抗程度及社会秩序是否平稳有序的重大问题。新中国在制定土地改革中对地主的政策所掌握的原则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这五大财产,而对“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就此作说明时指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对于地主这样处理,和过去比较,是要宽大得多了。但地主中的许多人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土地改革的,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人民政府的。对于这些坚决的反动的地主分子,就应该坚决地加以惩办,而不应该宽容和放纵。”[2](P,37)这些政策的实施,尽可能地避免了地主铤而走险,从而为土地改革构建了一个相对平稳的社会秩序。
第二,关于富农的土地、其他财产及债务的政策。富农是土地改革的中间势力,土地改革中关于富农的政策,是一个极其敏感的政策,也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过程中讨论最多、最充分的问题。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在写给各大区中央局负责同志的信中指出:“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5]为了不把富农推向敌人一边,在土地改革中,对富农采取在政治上中立和在经济上保护富农经济的原则。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属于封建剥削性质的半地主式的富农所拥有的大量出租土地,仍采取了征收的政策,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另一方面,《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将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由原来的废除改为有区别地处理,规定:凡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两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利之一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已达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两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付利已达两倍以上者,其超过部分也不再退回。这种对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债务采取区别处理的办法,与土地改革的总路线相适应,既废除了农民所受的高利贷剥削,同时又减轻了社会震荡。
第三,关于小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的政策。在土地改革前,有一些因缺乏劳动力,或工人、教职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其他职业而出租少量土地者。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对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没收小土地出租者的少量出租土地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小土地出租者土地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制定了专门的政策。1950年1月2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并于同年2月颁布的《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中,首次规定了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标准,即:“其土地数量在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者,不得没收,并允许其继续出租”。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对在全国实行照顾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作了充分的论证,指出:“因为我们估计这种小块的出租土地总数,不超过耕地总数的百分之三至五。而照顾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为在中国对于失业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员还没有社会保险,而这些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劳动所得购置者,故保留这一部分土地,并由其继续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处的。”[2](P,35)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第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同时,还规定:“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这里所规定的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标准,比五个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规定的标准还有所提高。实践证明,对小土地出租者实行照顾政策,既起到了社会保险的作用,又避免了这一阶层对土地改革可能形成的阻力。
第四,关于中农及其他财产的政策。新中国土地改革中对中农遵循的是团结的原则。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政策有两项重大改进。一是,把土地由彻底平分改为完全不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并对佃中农给予照顾,规定:“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从而保证了佃中农在抽出他们租入土地时不受或少受损失。这样,纠正了过去因中农超过人口平均数的多余土地被平分掉的错误,切实地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二是,将贫农团改为农民协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新中国成立前,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在土地改革中组织贫农团的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团结中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吸取了这一教训,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换言之,在新中国土地改革中,除了农民协会之外,不再组织贫农团,也不成立雇农工会。不仅如此,还对中农在农民协会领导成员中的数目作了规定,即:“农民协会中的主要领导成分应该由贫农雇农中挑选”,“各级农民协会领导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数目由中农中挑选”[2](P,44-45)。这两方面的政策,在经济上保护了中农的利益,在政治上团结中农,对形成反封建统一战线起到了重大作用。
第五,关于少数民族的土地改革政策。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增进全国人民大团结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制定了两条政策:一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问题的某些特殊性,把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同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分别开来,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坚持民族团结,慎重稳进”的方针,在条件成熟之时进行。二是,规定“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2.新中国形成有利于减少这场变革成本的总路线的原因分析。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之所以能够形成“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中予以充分体现,成为较为完善的法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和经验:
其一,因时制宜。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军事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分析说:“在过去,在两年以前,人民革命力量与反革命力量还处在残酷的战争中,人民力量还处于相对的劣势,战争的胜负谁属还没有确定。一方面,富农还不相信人民能够胜利,他们还是倾向于地主阶级和蒋介石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战争;另一方面,人民革命战争又要求农民付出极大的代价(出兵、出公粮、出义务劳动)来支援战争,争取战争的胜利。而争取战争的胜利,则是全国人民最高的利益,一切都是应该服从于它的。正是在这种时候,我们允许了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并对地主的一切财产也加以没收,以便更多一些地满足贫苦农民的要求,发动农民的高度革命热情,来参加和支援人民革命战争,打倒美帝国主义所支持的蒋介石政权”。新中国成立后,形势与过去有了根本不同。“现在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富农的政治态度,一般地也比以前有了改变,如果人民政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一般地是能够争取富农中立的,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农,去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某些不必要的顾虑。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必要的。”[2](P,38-39)
其二,根据国情制定政策。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不是照搬欧洲简单地反对封建领主解放农奴的办法,而是照顾到各阶级和各阶层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没收、分配的政策。中国共产党还逐步摆脱了斯大林与第三国际推行的“加紧反富农”,打击中间势力的错误做法,这是认识上的一个大的飞跃。这些,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形成一套正确的政策体系奠定了基础。
其三,因地制宜。新中国成立后提出要对《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修改的动议,最初的原因就是因为南北方土地占有情况有一些差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因地制宜,不搞全国一刀切,对少数民族地区、大城市郊区、土地改革业已基本完成的地区及特殊土地问题,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其四,建立在对土地占有情况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之上。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沿用了国民党政府1927年公布的估计数字,即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新中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过程中,对新区农村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重新作出估计。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分析指出:“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2](P,32-33)这里,改变了以往把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捆在一起计算的办法,把富农与地主区别开来。刘少奇还特别对旧中国富农土地的使用状况进行了量的分析,指出:“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2](P,32-33)这就是说,在中国的富农中虽然有的兼有土地出租,但主要的还是自耕。刘少奇对中国富农土地占有及使用状况的估计和分析,为正确制定新区土地改革中的富农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其五,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已有20余年的历史,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曲折和教训。新中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过程中,吸取了过去关于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政策的经验教训,从而使这一法律目臻完善。
其六,走群众路线,按程序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自领导和主持了这项工作。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称赞:“毛主席和党中央当年关于富农政策走群众路线的决策过程,却为决策程序民主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制定,先走群众路线,曾多次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3月12日,毛泽东就对待富农策略问题征询中共中央中南局并华东局、华南分局、西南局、西北局的意见。3月30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就土地法大纲若干问题征询各中央局的意见。电报共提出14个问题。在这次征求意见中,不是拿出一种方案走程序,而是拿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关于富农政策问题,提出两种方案进行询问:一种方案是“只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农具、粮食、房屋,而对富农的土地财产一律不动,照此办法,无地少地的农民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另一种方案是:“如只没收分配其出租的土地,其余的土地财产一概不动”,“照此办法,连同没收地主之土地,加以分配后,无地少地的农民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为了解决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土地不敷分配的问题,中共中央在信中提出了两项办法征求各地的意见:一是“对向来不依靠农业为生的人,原则上一律不分给土地”;二是“不动富农时,雇工可否不分地,而只适当地改善其工资待遇”。以多种可选择方案征求意见的办法,有利于拓宽思路,广开言路,是极其宝贵的经验。1950年5月底、6月初,中央又召开土改工作会议,讨论中央政治研究室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决策和立法。1950年6月6-9日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这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土地改革的另外两个文件,即刘少奇向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草案)》。这次全会还讨论了新区土地改革的步骤、大致的时间安排等问题。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又经6月14-23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8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6月30日,毛泽东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成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
三、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应该如何评价呢?一方面,一些学者根据国际上多个国家土地改革实践的分析,得出土地改革后农业商品率下降的结论。另一方面,新中国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时间很短,在1956年全国农村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即由农民的所有制改变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制。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及人民公社的曲折实践,最终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无意义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杜润生在为《中国的土地改革》一书所撰写的导言中指出,土地改革“这场伟大的革命运动离我们越远,它对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意义,对于新中国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意义就愈明显,我们对整个运动的了解也就愈深刻”。经过近半个世纪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探索、实践与创新,可以更加有理由地说,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
1.完成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变革。
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完成,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铲除了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大约3000万吨以上的粮食地租。取而代之的是,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全国约3亿多无地和少地农民无偿地分得耕地4700万公顷和其他生产资料,改变了几千年来土地占有极不合理的状况。
2.完成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土地改革的完成,由于废除了宗法社会的经济基础,封建地主作为一个阶级永远地被消灭了,农民在经济上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被废除,成为了平等的、更具独立人格的人,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新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成为新中国向现代化迈进的契机。
土地改革的完成,农民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后,也就有了“命根子”,给了农民一份保障,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3.完成了一场深刻的政治变革,并建立起新型的农村基层政权。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土地改革这场变革,改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结构,为新中国新型的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实际上,土地改革还与新型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联系在一起,土地改革的过程也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发动群众,树立了农民的优势地位,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全国建立起上下相通、城乡相通的统一政权,为中国有一个长治久安的经济建设环境创造了条件。
4.解放了生产力。
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完成,由于受经济、社会、政治变革多重作用的积极影响,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
其一,广大农民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如此,作为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的人的解放,是对生产力的最大解放。实践证明,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和发展经济的热情,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释放出长期被压抑了的巨大的潜在能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创造出许多高产经验,有的被推广到全国,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其二,把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很好地结合起来,塑造了3亿多个具有平等、独立、自主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把由地主积累改变为农民积累。生产力的这一组合,释放出巨大的结构效能。地主依靠租地获取收入,忽视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广大农民则靠租地从事农业生产,维持生计,由于地租及受其他经济和非经济的剥夺,无力积累,时常是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如此,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的发展严重受阻。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完成,解除了苛重的地租,再加上免除了其他经济和非经济的剥夺,为形成扩大再生产能力创造了条件,农民对农业的投入开始增加,从而获得生产要素重组的结构效能。
由于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其结果是促进了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首先,农业生产要素的产出效率有了快速提高。这从农业的单位产出的提高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以粮食为例,每公顷产量,由1949年的1035公斤提高到1955年的1425公斤,提高37.7%,年均递增5.5%,这是在技术进步缓慢的条件下取得的,与技术进步较快的1978-1998年的年递增2.7%相比,尚高出1倍。由此可见,土地改革使农业生产要素产出的效率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其次,农业总量获得快速增长。1950-1955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8%,粮食总产年均增长6.8%,棉花总产年均增长17%。其三,土地改革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农业的发展,给工业提供原料、劳动力、资金、市场等支持,为国家在“一五”计划时期启动国家工业化战略并组织实施156个工业项目创造了条件。此外,广大农民还用各种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为赢得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四、简短结论
中国的地主经济不是规模经济,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废除。中国土地改革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单纯是经济变革,是与战争、新生政权的建立和巩固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中国共产党也就获得了农民的支持,巩固了工农联盟,进而赢得了战争的胜利、政权的顺利建立和巩固。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它不是单纯的救济穷人的分地运动。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除了封建剥削的基础,给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顺应了民心,适应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构建起新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一次伟大的历史性的进步,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这场变革,不仅对50年代前期的中国产生了直接的积极影响,而且对其后的中国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并获得成功,除了发动群众和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外,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都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形成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一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抓住主要矛盾,不要四面出击,并营造有利于解决主要矛盾的环境,尽可能把制度变迁的成本降到最低点。二是任何政策都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实践中就已经得到很好的体现,但其后的较长时期内没有很好地遵循这一原则,至少是很多政策没有充分体现这一原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的成功实践,再一次证明,只有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制定政策,才能获得好的政策绩效,农业和农村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三是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权益。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在一些地区的执行中出现偏差,其中划分富农的标准难以具体掌握是重要原因之一。这给我们提供的经验是,政策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并适应政策的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制定给了我们很多启示,除了根据国情、因时因地制宜、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外,一个决定性因素,那就是走群众路线和按程序决策。
总之,新中国的土地改革及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很成功的,将永载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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