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劳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12)12-0030-08
关于劳动价值论,有两个明显的事实呈现出一种耐人寻味的关系。一方面,在价值源泉的揭示上,劳动价值论的地位不可动摇;另一方面,创新劳动的价值与劳动时间的非线性关系,又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实。这两个不尽协调的方面,构成了一种推动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强大张力。借助这一张力,当能通过对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深入探索,进一步推动劳动价值论的创新。
一、创新劳动价值:从量的累积到质的创造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无疑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巨大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像常规劳动时间那样的线性相关。
常规劳动是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价值量的。通过展开常规劳动的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理论的最基本内涵。但是,随着创新劳动在整个劳动中所占地位的日益凸显,仅仅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价值就遇到解释上的困难。因为创新劳动不存在常规劳动意义上的劳动量衡量的前提,不能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而且,在任何意义上用劳动时间来衡量,都不能解释“创新”的巨大价值。
创新劳动与常规劳动的原则区别在于:创新劳动的成果是先前不存在的,常规劳动主要生产已经存在的产品。因此,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的真正区别在于劳动的量和质。
正是由于常规劳动更多地是量的累积的劳动,其价值才与劳动时间的量具有那么重要的关联。而创新劳动的价值与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非线性的。其与劳动量的关联不是量的累积,而只是造成质的突破的必要时间进程。从原则上说,劳动的质与劳动的量之间是不能简单换算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两者之间的联系才具有某种程度的计量意义。这与下述事实密切相关:创新劳动所具有的一些重要性质与常规劳动的性质完全不同。
创新劳动既不是瞬间发生在个人头脑中的观念,也不是某一特殊瞬间的劳动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创新劳动不能只以劳动的量而必须更以劳动的质来度量。①由于不存在“创新劳动的抽象劳动”,由于创新劳动价值与劳动时间之间的非线性相关,对创新劳动的价值而言,与之相关的更重要因素应当是劳动的质。
常规劳动价值的生成与劳动量线性相关,而创新劳动价值的生成则主要取决于劳动的质。
作为量的劳动价值除了活劳动之外,还有其凝聚态——资本和生产资料。作为质的劳动价值,除了创造性活动本身之外,还有作为其凝聚态的知识、观念、制度安排及教育和管理方式等。作为量的劳动的凝聚态主要是物质的和能量的,作为质的劳动的凝聚态主要是信息的。管理者的劳动之所以有时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他们要创造一个好的生产和经营状态,更重要的是,“管理”在商品生产和市场需求之间——也就是在价值创造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由于量的积累和质的创造的不同性质,常规劳动价值与创新劳动价值具有不同的特点。与劳动价值量的计量相关,创新劳动价值的一个与常规劳动不同的重要特点,是在同一信息共享区域中的唯一性。在常规劳动中,同样一种劳动产品的生产具有累加的性质,这使常规劳动的价值具有加合性。而在创新劳动中,劳动成果的价值具有非加合性。一个创新劳动成果形成后,同质劳动成果即使是独立形成的,其价值与首创也完全不同,甚至可以为零。这使创新劳动具有比常规劳动高得多的风险性。事实上,越是高质量的劳动越具有风险,无效用的可能性越大。而低质量的劳动则相反,其无效性往往来自与其相关的高质量的劳动(管理、交换,等等)。
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的另一个不同特点是两者与人的生产的关系具有重大区别。在创新劳动中,由于比在常规劳动中更根本地涉及人自身的生产,常规劳动价值和创新劳动价值与人自身的生产具有完全不同的关系。
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②“人自身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越来越不仅不只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再生产,甚至不仅指精神意义上的人的再生产,而是包括社会关系意义上的人的再生产。在创新劳动的视野下,人自身的生产甚至包括整个社会关系的再生产。由于社会关系通过人与人、人与自然等的关系得到反映,所以,这不仅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的经济关系,而且意味着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不仅意味着人与人的关系,也意味着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的关系。这里存在着大量需要具有创新能力才能进行的劳动,包括社会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设置,也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和协调等等。
马克思指出:“在第一种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在第二种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③在这种“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的过程中,与常规劳动完全不同,创新劳动日益表现为具有创新能力的人的个体生产和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这样一个整体。劳动的人化形态可以说是这个整体的集中体现。
创新劳动中劳动者的生产,的确可以在更高层次和更深意义上纳入劳动力再生产理论。
在“人的生产”中,“用生命创造生命”的过程在创新劳动中变得更为复杂而重要。这是创新劳动价值论研究的重要领域。
如果最简单的“人的生产”可以看作是“简单劳动力”生产出更多数量的“简单劳动力”,那么,复杂的“人的生产”则意味着人的生命在质上的提高。由于在市场交换中质必须量化,所以,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本身是创新劳动所产生的结果。
作为常规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抽象劳动时间的成本是维持常规体力和非创新性脑力劳动的劳动者及其再生产;作为创新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抽象劳动创意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需要加上进行创新劳动的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即在根本上要考虑把教育等因素包括在内。
常规劳动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使用的时间(量),而创新劳动则主要表现为劳动力的创意发挥(质)。因而,就创新劳动本身而言,其价值不能用任何量的意义上的时间来计量。正因为如此,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是质的提高的源泉。这其中就包含教育和管理等环节的创新劳动。无论是就劳动者还是就劳动而言,作为两个不同质的规定,质和量原则上说是不能相互换算的,只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通过价格来体现创新劳动价值与常规劳动价值的市场关系。
二、创新劳动价值的度量
创新劳动所包含的其实不仅是直接的技术性因素,它还包含社会的制度、观念以及与具体的创新活动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因素所起的作用,甚至包括诸如社会开放或者秩序回归等社会变革。即便最简单的技术创新,也涉及日益复杂的因素。
当新技术为部分企业所采用,由于采用新技术的企业生产同一商品耗费的时间不同,所形成的同一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由作为平均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该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不同,因此“他的个别生产价格和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以他的个别成本价格和一般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为界限。这是构成他的超额利润的界限的数量之一”。④这个“超额利润”看上去似乎仅仅是某项具体创新劳动带来的,但其实这一具体创新劳动成果与创新劳动者所受的教育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总而言之,技术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绝不仅仅来自某个直接的发明创新劳动,而是来自社会的整个文明进步。
因此,对于创新劳动的价值,仅仅计量某项具体技术创新的劳动价值,仅仅揭示技术创新价值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对创新劳动价值的度量应当是量的累积和质的创造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中,必定广泛涉及创新劳动者所处环境的教育、制度设计和管理及交换等社会因素。而在创新劳动中,所涉及的社会因素又极为复杂。一方面,对创新劳动成果的保护毫无疑问与创新劳动密切相关,从社会大尺度上说,专利制度甚至可以看作是构成创新劳动的重要社会因素;另一方面,许多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的变革不仅不存在一个“保护”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与此完全相反的极力“推行”甚至暴力取代的过程。而在劳动价值论的传统理解中,其所带来的价值不仅不能以创新劳动价值的方式表现,甚至不能以劳动价值的方式表现。因而,这些社会因素在创新劳动价值的市场实现中,往往因缺乏现实可行性而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
作为得到创造性成果的劳动,创新劳动必定涉及新的观念和信息,必定是一种主要以信息为对象的劳动。作为主要以信息为对象的劳动,创新劳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表现为生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创新劳动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归根结底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创新劳动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可以用创新劳动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消除之前所带来的利润来计算。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创新劳动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的保持本身有利保护创新的积极性,但同时又有碍创新成果的有效推开,不利于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给人类带来尽可能多的福利。信息不对称状态保持时间越长,这种阻碍作用就越明显、越严重。而专利制度正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创新劳动往往需要专利制度保护,专利制度保护原则上可以使创新劳动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很快打破而又有效地保护创新劳动的收益,不必等到信息不对称状态的自然消除(一种创新成果的出现本身,即便没有对创新成果的具体了解,也能极大促进该成果的复制或重新发现)。由于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是非线性的,创新劳动价值不能仅仅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专利保护给专利拥有者所带来的收益不能完全甚至不主要以创新成果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而必须在此基础上,更以该创新成果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基础上的市场需求及供求关系来衡量和计算,直到该创新成果的生产成为既定社会生产条件。
这样,根据创新劳动成果的性质,劳动价值量应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基于人的需要的市场需求(包括已有市场需求和创造出来的市场需求)两种方式来衡量和计算:
其一,当一种创新劳动成果不是在质上创造出满足新的需求的新商品,而是以创新的方式提高已有商品的生产效率时,创新劳动价值的计算可以通过与以传统方式生产同样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倍比计算或换算。这时候的衡量标准仍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创新劳动的价值量是以创新劳动所带来的生产同样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以传统方式生产同样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的倍数来计算。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关于生产和过程(比如生产工艺和方法)中的创新劳动价值量的计量。
其二,当创新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商品不是以传统生产方式所能生产的新质商品(比如,作为新产品的电视机、电脑的生产),也就是涉及产品本身创新的时候,有一个事实就变得非常明显: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不能只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必须同时直接根据该商品的市场需求——也就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状况进行。
也就是说,通过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的价值量是量的计量方式,而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则应当是质的定性方式。正是创新劳动价值的后一种计量方式的必要性和内在根据,揭示了劳动价值论创新的重要方向甚至具体层面——效用。事实上,效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所蕴涵的层面。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效用层面
劳动价值论的发展绝不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外加创新劳动的内容,而是涉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内在逻辑的展开——创新劳动价值论研究既涉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层次拓展,也涉及劳动价值论的整体创新发展。
劳动价值论涉及两大基本层面:一方面,劳动是价值的最终源泉,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否认这一事实,任何价值论就都与人类无关。另一方面,价值本身又是一个关系范畴,这是另一个基本事实。有些物(如空气)有价值,但在通常条件下这些物可以完全不需要通过劳动获得;而当所生产的产品不为或不再为人所需时,则再多的产品也不能体现劳动的价值。由于并不是所有劳动都有价值,劳动价值论不与供需关系联系起来肯定是不完整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需求具有根本关联。它所系统阐述的内容揭示了价值的真正根源,但这还不是这个理论的全部内容。只是由于当时人类社会生产方式主要建立在常规劳动的基础上,也由于马克思当时面临的特定历史任务,其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没有充分展开。从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已有阐述和他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价值与人的需要的发展,进而看到劳动价值与市场供求的内在关联。
由于创新劳动不能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度量,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研究的是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度量的常规劳动。但马克思主要研究常规劳动,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逻辑上不包括创新劳动和非商品财富,更不意味着马克思忽视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价值的非劳动来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⑤只是由于马克思社会革命思想的需要,才把生产劳动仅仅定义为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而且,由于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而认为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不创造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劳动价值论不仅在逻辑上包括创新劳动和非商品财富,因而没有忽视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价值的非劳动来源,而且早就关注了效用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一直就有着内在关联。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写道:“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⑥更值得关注的是,正在深入研究和撰写《资本论》的马克思还对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作了极高评价,称其为“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⑦。而在这个“天才大纲”中,恩格斯对“因商业而形成的第一个范畴”——“价值”作了深入探索,分析了关于价值本质的两种对立观点:法国经济学家萨伊(Jean-Baptiste Say)认为“价值要靠物品的效用来测定”;而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英国经济学家则认为“物品的抽象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⑧恩格斯意识到,把生产费用和商品的效用割裂开来,不仅没有解决价值构成的问题,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理论混乱。
在恩格斯的观念中,一方面,没有交换,离开了商业竞争,就无法确定效用价值;另一方面,不与人的需求联系起来,生产费用就不可能构成价值。“假定某人花了大量的劳动和费用制造了一种谁也不要的毫无用处的东西,难道这个东西的价值也要按照生产费用来计算吗?”在恩格斯看来,“物品的效用是一种纯主观的根本不能绝对确定的东西……竞争是唯一能比较客观地、似乎一般能决定物品效用大小的办法”。只有把生产费用和效用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价值;只有抓住了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不仅效用价值得以确定,效用与生产费用也就自然结合起来了。“只要承认了竞争关系,生产费用的问题也就随之而生,因为谁也不会把他的产品卖得比它的生产成本还低。”事实上,恩格斯已经由批评生产费用和效用两种因素的分离进到了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结合。他明确指出:“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末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恩格斯认为,价值理论之所以混乱,就因为“价值这个概念被强行分割开了,它的每一方面都在叫嚷着说自己是这一概念的整体。一开始就被竞争所歪曲的生产费用,应该起价值本身的作用;纯主观的效用也应该起同样作用,因为目前不可能有第二种效用。……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和竞争的相互作用来决定”。⑨
更耐人寻味的是,恩格斯和马克思在价值的理解上具有一种深度默契。不仅马克思高度赞赏《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恩格斯从价值论的角度也对《资本论》作了令人深思的理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这样写道:“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的劳动支出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这一点我在1844年已经说过了(《德法年鉴》第95页)。但是,可以看到,这一见解的科学论证,只是由于马克思的《资本论》才成为可能。”⑩恩格斯在这里所提到的正是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所说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生产费用”和“效用”“应该起同样作用”,“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等重要观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仅从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就可以看到劳动价值论内在地包含“效用价值论”(utility theory of value)的合理要素。而事实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仅内在地包含效用价值论的合理要素,也包含了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供求价值论等的合理要素。
效用价值论把价值归结为物品与人的需求的比率,那是一种自然价值观,更加适合动物界的自然状态。而在人类社会,不把劳动这一根本要素纳入价值理论,显然没有抓住人类社会价值现象的根本。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一个产品的价值就是生产这个产品的所有成本的总和。由于其所涉及的是价格,因此与需求联系起来了。生产要素作为凝结态的劳动,在价值生成中无疑也是重要因素,但生产要素价值论由于无法解决价值的加总和比较问题,最后也不得不走向供求价值论。
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主要价值理论,供求价值论把价值归结为交换价值,认为“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11)。由于把价值与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相等同,认为只存在价格而不存在有别于价格的价值,价值就是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价格,因而在效用价值论那里,成本成了供给后面的原动力,而效用则成了需求后面的原动力,两者通过供求波动共同决定财富的交换价值(价格)。
由于以主观效用和客观生产费用来说明价值形成,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迄今以价格形成机制的深入揭示掩盖其陷于“价值悖论”的理论处境。面对影响经济学界百年之久的“水与钻石悖论”,一直停留在边际效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论上。在边际学派那里,取决于人们购买最后一单位该产品所产生的效用,或者说产品最后单位的效用所决定的不是产品的价值而只是产品的价格。因此,即使可以把计量单位不同的产品等量齐观,边际效用理论也很难解释为什么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对同一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价值或价格认同。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供求价值论似乎是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缺失劳动价值论的商品交换价值理论,但在理论上却不能这样简单地相等同,因为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价值终极根源的基本观点和立场问题。脱离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立场,显然难以解释“物有所值”等简单交换中的评价事实。诚然,承认效用的作用就是承认商品的使用价值,承认交换价值就是承认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供求价值论认为这种交换价值是生产成本“供给”,而不是人的劳动创造的,则显然是在价值源泉认识上的“阿喀琉斯之踵”。由此反观,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价值论创新发展的基本路向。
四、建立在人的需要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
由于着眼于供求关系,供求价值论充分考虑了供需关系;也正是由于着眼于供求关系,供求价值论揭示了非劳动产品的价值。这些毫无疑问是供求价值论的合理因素,但由于没有揭示劳动产品商品的真正价值根源,供求价值论就注定具有根本缺陷。劳动价值根源的揭示既是劳动价值论的最大贡献所在,也应当是劳动价值论创新发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因而价值与人的需要密切相关。一个没有也不会有需求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价值,不管它承载多少劳动。因此,考虑和强调供求关系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方面。一个不为人所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创新劳动的巨大价值创造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不能生产任何价值的风险正是这一点的最好说明。
由于价值必须表现为交换价值,所以价值总是与需求本质相关。交换价值不等于价值,价值是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交换价值则是价值在具体供求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不仅价格或交换价值由供求关系决定,价值本身也与供求关系密切相关。商品价值除了它的交换价值外,还有作为交换价值本质和内容的价值;但作为关系范畴,价值本身也与需求具有本质关联。离开了需求,就不存在价值。而与需求具有本质关联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区别则在于:价值是与人的需要本身具有本质关联的,由人们对产品的需求(这越来越与劳动的质密切相关)及生产它所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而使用价值则是需求在具体交换中的表现形式,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交换当下的供求关系(这常常与创新劳动所提供的新质商品密切相关)所决定。不承认价值与人的需要的本质关联,就难以解释同一商品对不同人具有不同价值(不仅仅是使用价值)的事实,更难以解释创新劳动产品由市场需求的拓展所获得的超额利润。
在商品经济中,劳动毫无疑问是价值的根本源泉。创新劳动产品的价值甚至可以与非劳动要素没有本质关联。在人类社会中,人的需要是劳动价值的基础,供求关系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层面。价值理论永远以劳动为基础,但衡量劳动价值的则不仅仅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是常规劳动价值,也不仅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关,而且与人对该劳动产品的需求密切相关。
任何商品都是用来供人使用的,只有当商品进入使用,劳动价值才得以实现。所以,离开了人的需要,就不会有有价值的商品,也不会有有价值的劳动。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交换,商品的价值才能实现;只有与人的需要相联系,商品从而相应的劳动才具有价值。常规劳动价值量应当是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该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市场需求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乘积。当人们对该产品本身的需求为零,该乘积就等于零。而当人对该产品的需求表现为具体市场供求关系形式,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这种具体供求关系的乘积就表现为产品的价格。而创新劳动成果变成劳动资料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劳动资料更新的时间。由于劳动资料更新的时间是创新劳动成果转化为生产条件所需要的(技术)时间,这是创新成果在社会规模上变成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条件,既消除信息不对称又消除技术不对称(技术性原因造成的生产设备的不对称,或者物能不对称)的过程。
因此,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可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物能不对称,也就是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能条件的不对称;二是信息不对称。只有当这两种不对称都消除之后,从创新成果形成到两个不对称消除这段时间,是创新劳动价值量计算的时间。但在专利制度下,创新劳动价值量的计算可以不必到两个不对称消除后才进行,因为创新劳动价值可以结合市场需求关系计量。
由创新劳动价值量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尺度上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供求关系是一种表现)的统一。
价值意味着有用,所以其与使用价值的不同只是没有与使用联系起来。使用价值必须与使用联系起来才能体现,而使用价值与人的需要密切相关,因而与供求密切相关。供求关系牵涉到需求,牵涉到人的需要,因而与劳动价值的形成具有实质关联。
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观点。生产条件的变化使劳动的效率在量甚至质上提高,因而使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创新劳动的价值计量,涉及劳动价值论创新的重要方面,也表明劳动价值论创新的至关重要。
劳动价值论创新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我们对财富的认识,而且意味着更有利于财富创造的生产力发展的分配原则——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劳动是价值的最终源泉,资本是重要生产条件,而合法资本则是劳动的凝结态。对于创新劳动来说,知识和信息都是基本的生产条件,而无论是常规劳动还是创新劳动,管理都是使生产条件发挥作用的关键要素。因此,分配原则就不仅应当与劳动的量,更应当与劳动的质相联系。即在劳动者之间,在劳动的量上以常规劳动为基础,在劳动的质上以创新劳动为发展过程中权重增加的主要因素。这样,就为将交换和各个层次的管理以及更进一步将教育等人才培养因素全面合理地纳入分配考虑奠定了一个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由此,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就不仅与社会分配,而且与人的发展,特别是与更符合人性的创造性一面联系了起来。在这样一个视野中,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能满足人的需求的状况所决定。因此,既与既定生产条件相关,又与能满足人的相应需求的状况相关。作为生产既存产品的劳动,常规劳动价值主要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创造先前不存在产品的劳动,创新劳动价值主要决定于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和水平。
使用价值与交换关系联系的实质是需求。需求既能说明商品财富增长的真正动力,还能证明通过交换实现价值的商品财富,而且说明商品财富与非商品财富的区别。
马克思研究的主要是劳动产品商品财富,但劳动产品常常具有非劳动产品商品的成分,因而这里不仅仅是个研究不研究或什么时候研究非劳动产品商品的问题,而是必须研究劳动产品商品中的非劳动因素,也就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问题。
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揭示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因此并没有打算专门论述只是作为使用价值的非商品财富,他自然而然就认为对于物本身及其使用价值的研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他的经济学所要研究的是体现在一定使用价值上的人类社会生产关系。(12)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全面发展劳动价值论不仅要研究劳动产品商品,还必须研究产品商品中的非劳动要素(比如,土地肥瘠特别是气候等环境条件对产品价值的影响)。这些非劳动因素与人的需要从而与人的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劳动价值论创新的巨大空间。
对于人类来说,价值归根结底主要由劳动创造,但价值存在于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之中,进而劳动价值就与供求关系密不可分。因此,劳动价值论创新还涉及供求关系在价值构成中的地位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新劳动价值论是信息时代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在信息时代,通过创新形成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对称的消除都是劳动过程的结果。作为信息过程,由于商品的价值不仅决定于劳动,而且与满足人的需要的状况密切相关,因而更多涉及产品供求关系的产品交换,特别是管理就不仅是普通劳动,而且常常是更重要的劳动,甚至高质劳动。由此,我们就由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走向了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整体创新:在劳动的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劳动的质,就形成了创新劳动价值论;而在劳动的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供求关系,则形成了建立在人的需要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无论是创新劳动价值论,还是劳动价值论创新,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合理展开。
注释:
①王天思:《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及其启示》,载《哲学研究》,2011,(3)。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7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
⑧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3、604-6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重点号为引者所加。)
⑩恩格斯:《反杜林论》,第3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重点号为引者所加。)
(11)[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第81页,陈良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4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标签:劳动价值论论文; 生产费用论文;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交换价值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供求关系论文; 社会因素论文; 效用理论论文; 社会财富论文; 供求理论论文; 时间计算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