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古资料看阳朔文化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发展阶段_考古论文

从考古资料看阳朔文化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发展阶段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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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文化自1921年发现以来,已经80个春秋。80年来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已发现仰 韶文化遗址5000多处,发掘或试掘过的遗址200多处(注:关于仰韶文化遗址的数目,依据20世纪80年代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的全国文物普查统计 ,陕西2040处,河南800多处,山西和甘肃各1000余处,河北、内蒙古、湖北各数十处、宁 夏、青海各有数处,合计5000余处。陕西和河南的文物普查成果已出版,其余各省区的数字 有的是从友人处获知,有的是从零星发表的资料中得知。关于已发掘或试掘的遗址数,均据 已发表资料统计。)

,积累了大量资料,并已经取得了丰 硕 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史前考古和史前史的研究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仰韶文化的发现和研究, 从数量、规模及认识程度等方面来看,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80年的前60年主要是 对它自身的发展序列以及与其他史前文化(如龙山文化、庙底沟二期文化、马家窑文化等) 关系的研究,后20年才进入专题研究阶段。在专题研究的众多选题中关于仰韶文化的社会组 织、社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笔者过去也发表过不成熟的意见,这些年来 随着田野考古的发展,新资料的积累,以及受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启发,遂使我们对以前的 认识有所修正和补充,现在整理出来,继续参加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关于仰韶文化居民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问题的讨论,于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已经开 始,当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大体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认为是母系氏族社会;第二种认 为是父系氏族社会;第三种认为整个仰韶文化是母系氏族社会但到了它的后期已开始孕育着 新的变化(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1959年;许顺湛:《关于 中原新石器时代文化几个问题》,《文物》1960年第5期;苏秉琦:《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 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其中第一种意见在学术界相当盛行,第二种意见仅有个别同志提出,第三种意 见对后来的认识颇有启发。七八十年代,随着考古工作的发展,考古资料的积累,关于这一 问题的讨论又热烈地开展起来。在讨论中大体是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仰韶文化早期是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阶段,中晚期是父系氏族社会;第二种意见认为整个仰韶文化时期是父 系氏族社会,还带有军事民主制的性质,产生了文明的因素,出现了文明的曙光(注:巩启明:《试论仰韶文化》、《史前研究》1983年第1期;李绍连:《仰韶文化社会形态 初探》,《论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 会制度》,《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许顺湛:《再论仰韶时期的社会性质 》,《学术研究辑刊》,1979年第1期;丁清贤、曹静波:《仰韶文化社会性质的讨论及我 见》,艾延丁:《元君庙墓地反映的社会性质》,均见《论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86 年特刊;丁清贤、孙德萱:《从濮阳蚌壳龙虎墓的发现谈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中原文 物》1988年第1期。)

。其中持 第一种意见的人较多,成为倾向性的意见,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较少。同时还有专门对早期或 晚期进行研究的,惟独对中期因缺乏资料而研究者较少,即使有些看法,也是借用同时期的 其他考古学文化的资料进行论证的。自80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考古学的发展,又发掘了一 大批仰韶文化遗址,如陕西的合阳吴家营、铜川吕家崖、瓦窑沟;河南的汝州洪山庙、邓州 八里岗、郑州西山;湖北的枣阳雕龙碑;山西的翼城北橄、夏县西阴村;甘肃的西峰南佐疙 瘩渠;青海的民和胡李家;内蒙古的察右前旗庙子沟、凉城石虎山、王墓山、托克托海生不 浪等60多处,又积累了一大批新的资料。同时对以前积压的发掘资料有不少已整理出专集报 告陆续出版,如临潼姜寨、淅川下王岗、南郑龙岗寺、西乡何家湾、宝鸡福临堡、汝州洪山 庙、天水师赵及扶风案板等重要遗址的发掘报告都已出版。还有很多遗址的小型报告也陆续 在刊物上发表。这些都为我们对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社会性质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 很好的基础。我们试从仰韶文化早中晚各期考古资料所反映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居住情况、 聚落形态及埋葬制度等方面来探讨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问题。

一、仰韶文化早期(公元前5000~前4000年)

仰韶文化早期主要包括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及其他年代相当的文化类型或遗存。仰韶文化 早期的经济是在比它早的磁山、裴李岗、老官台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总的情况来看 ,无论是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生产规模、生产关系等都较前有所发展。这时的经济状况仍 是以旱作农业为主,饲养家畜、渔猎、采集为辅的综合性经济结构。农业是当时生产活动的 主要部门,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反映,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经济基础。从出土的农 业生产工具来看,有开垦耕地用的石斧、砍砸器;有翻地松土用的石铲、石耜、骨铲(可能 还有木耜);有播种和中耕管理用的石锄、石锛(可能还有木耒、木锄、角锄);有收割用的 石、陶质的刮削器;以及粮食加工用的石磨盘、磨棒等。尽管这些生产工具中打制的多,磨 制的少,制作比较粗糙,多数还保留着打制或原石料皮层,呈现出形状不甚规整、种类不多 、中耕管理工具尚少等原始状态,但它已基本上可以适应当时初级锄耕农业的需要,在半坡 早期、姜寨一期、北首岭中期、龙岗寺、何家湾及其他早期遗址中出土的这些工具,都呈现 出一致的特点(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馆等: 《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 社,1983年;陕西考古研究所:《龙岗寺》,文物出版社,1990年;陕西考古研究所:《陕 南考古报告集》,三秦出版社,1994年。)

。农作物主要是粟和黍,其优点是耐旱、生长期短、耕作技术简单、产量较 高,最适宜黄土地带种植。粟和黍在半坡早期,姜寨一、二期,北首岭中期,龙岗寺,下孟 村早期及元君庙等遗址都有发现(注:陕西考古所泾水队:《陕西邠县下孟村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0年第1期 和1962年第6期;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4年 。)

,在龙岗寺还发现有豆科作物。当时的农业劳动,可能是 男女协作进行的,如开垦耕地、播种等,需要较多的男女强壮劳力共同协作才能完成。至于 中耕管理,乃至收割、储藏、粮食加工等可能是多由妇女承担。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妇 女投入的时间和劳动量是最多的。平时的饲养家畜,都由妇女担任。采集野菜、野果则是由 老人、妇女和小孩去做。同时妇女还肩负着生儿育女、制造部分工具、陶器制作、制备食物 、纺线、织布、缝纫衣物及其他繁重的家务劳动。狩猎、捕渔等生产活动才是由男子承担的 ,北首岭的77M4和77M20等中青年男性墓中随葬骨镞各有80多件,他们在生前可能是富有经 验的猎手,这项生产一年四季都可进行,但收获远比不上农业和饲养家畜牢靠。可见在整个 经济生活中妇女起着重要作用,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可能均比男子要高。

关于仰韶早期居民的居住情况,已积累了较多的资料,已发现各类房址四五百座,典型聚 落遗址数处,这是当时居民生产生活情景、婚姻家庭、社会组织结构的直接反映,要比墓葬 资料更富有现实意义。现以姜寨一期聚落为例进行剖析。这个聚落的平面布局有居住区、墓 葬区及烧制陶器的窑场等三大部分组成。居住区是整个聚落的主体,其周围有环壕和河水防 护,环壕以外是墓葬区,河边有窑场一处(也有零星分布在居住区的)。环壕以内的居住区, 中心是一处约4000多平方米的广场,其周围分布着100多座大小规模不等的房屋,这些房屋 的门一律朝向广场,按不同的方位分为五组,各组由十几或二十几座不同大小的房屋组成。 一般是小型房屋十几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大型房屋仅一座,各组之间有一定的距离间隔。 环壕以外的墓地,可分为五区。研究者认为这里的五组建筑和五区墓葬,可能是五个氏族的 住地和墓地,它们所组成的整个聚落是一处胞族的聚居地,同时认为这里存在着由对偶家庭 组成的家族、氏族、胞族三级社会组织结构,也就是说这里是由若干个家族组成的五个氏族 ,五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整个聚落是一个较大的胞族共同体(注: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 》1981年第1期。

)。那么,这样的人们共同体 ,在整个原始社会史中是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呢?需要我们作具体的分析。这里的小型房屋有 三种不同的情况和用途:一种是房内有火塘,有一套生活用具和少量的生产工具,还有少量 的粮食储藏,有睡卧的地方,如F46、F14、F109、F127等,显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 。把这种情况解释为一个对偶家庭的住处,是比较合适的。一种是房内仅有火塘和少量日常 用具,并没有整套的生活用具,如F45、F50、F83、F95及F100等,不像是一个对偶家庭的住 所,也不像是一个在氏族或家族中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而像是一个夜来晨去走访婚的 客房,氏族或家族中正在过婚姻生活的适龄女子常住其中,夜间接待外氏族的男子。像纳西 族的阿注关系一样,男子夜间来访,白天离去,各自参加本氏族或家族的生产劳动,只在夜 间同 居,不在一起生产、生活。另一种是房内空无一物,仅有火塘和睡卧的地方,如F12、F15、 F85、F97、F98及F124等,这可能是一种公房,专供青年男女幽会,谈情说爱甚至同居用的 ,就像云南阿细人的公房一样。这三种不同的小型房屋,可能反映了三种不同的婚姻形式, 即对偶婚、走访婚及群婚(残余)。所有小型房屋所反映的使用情况都不是一个生产单位(没 有整套的生产工具),至多是一个半消费单位,它必须定期从更大的集体(家族)领取粮食等 生活资料,所以它不是完全独立的,也是不巩固的。中型房屋在五组建筑中都有分布,有的 一二座,有的二三座不等,在它们的周围或附近都有几座小型房屋和地窖群、瓮棺葬群分布 ,房内有较大的火塘,左右两侧有较大的土床,有很多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如F17、F29、 F36、F111等,它们可能是家族中一二位长者及其两三代子孙的住所,这是母系家族的标志 。母系家族在氏族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有自己的土地、住所、家畜等动产 和不动产,它和附近几座小型房屋的使用者是直系血亲关系,是一个老祖母传下来的几代人 ,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团体,是一个家族公社。大型房屋是由几个家族组成的氏族共同体的 标志,即氏族公社。氏族公社不但有公共活动的大房屋,还有自己的家畜圈栏或夜宿场,有 的还有陶窑,很明显它是一个生产单位,它把部分动产和不动产分配给各家族使用。这样的 五组建筑和五区墓葬正好反映出姜寨聚落是由五个氏族组成的胞族公社。胞族有自己的窑场 、森林和牧场,经济职能不如氏族突出,这时的所有制应是以氏族公社为基础的。也就是说 当时的家族、氏族、胞族三级所有中应以氏族为基础。一般来说,对偶家庭、母系家族是母 系氏族社会晚期的反映,由此可知姜寨一期聚落中的五个氏族可能是五个母系氏族,五 个母系氏族组成一个胞族聚落。

姜寨一期聚落所反映的情况,在仰韶早期聚落中是比较典型的,因为在其他遗址中无论是 房屋结构或聚落布局,同姜寨相比都是大同小异的,如半坡早期、北首岭中期的聚落情况, 基本上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若干个像这样的胞族(或氏族)聚落,组成一个部落,每个部落 都有自己的地区范围。就整个仰韶文化早期来看,可能分布着很多这样的部落。

仰韶文化早期的埋葬制度,也反映出和居住情况同样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性质。这方面的资 料也很丰富,已发现各类墓葬3000多座。有关仰韶文化早期的埋葬制度及社会制度,严文明 先生的研究成果对我们颇有启发。他认为仰韶文化早期各墓地都存在着分区、分群的现象(注: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 年。)

。我们在严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考察,其结果是:半坡早期的土坑葬墓地分为北 区、东区及东南区三区,东区和东南区发掘面积过小,只有北区可供研究。北区可分为6群 ,居住区的瓮棺葬可分为10群。北首岭中期前段的土坑葬墓地分为二区8群。姜寨一期已发 掘的土坑葬墓地分为三区13群,居住区东组房屋附近的瓮棺葬分为4群。龙岗寺属于早期前 段的土坑葬墓地分为两层,即第六层仅一区,可分为4群,第五层也只一区,可分为3群;属 于早期后段的分四层,即第四层分三区6群,第三层分三区9群,第二层分三区4群,瓮棺葬1 群,第一层仅一区,可分5群,瓮棺葬1群。何家湾属于早期前段的土坑葬墓地分两层,下层 分二区3群,中层仅一区,可分3群;属于早期后段的分三区5群。下王岗一期土坑葬墓地, 分三区9群。王家阴洼墓地,分区分群情况最为明显,可分二区5群(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 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这几处墓地均以单人 一次葬为主,从平面布局来看都存在着墓群、墓区、墓地的情况。在姜寨每个墓区是与每组 房屋相对应的,连瓮棺葬也是一样相对应分布。我们既已认定每组房屋的居民是一个母系氏 族,那么,很自然的可认定每一墓区是以母系氏族为单位规划的,是一个氏族在一定时间内 死者的墓葬。各墓区内划分出的墓葬群自然是不同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者的墓葬群体。这样 ,墓群、墓区、墓地明显地反映出家族、氏族、胞族的三级社会组织。同时,我们从随葬品 的多少来看,发现各墓群(家族)之间及各墓区(氏族)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如从墓群来看 姜寨墓地东北墓区的M258至M262,5座墓为一群,随葬品共24件,每墓平均4件多,M96、M10 1至M105,6座墓为一群,随葬品只有6件,每墓平均1件。从墓区来看,东区51座墓,随葬品 251 件(4座墓随葬的串饰骨珠10897枚未计在内),每墓平均4.1件;东北墓区55座墓,随葬品144 件,每墓平均2.6件。在北首岭两个墓区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样的差别表明各家族之 间及各氏族之间的经济状况是不平衡的,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或因自然灾害所致,或因 各自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不同所致。由此可见,这时的家族是比较脆弱的,是不巩固的, 是脱离不开氏族的,说明氏族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至于氏族间的差别,则是当时社会的基 本差别。

以多人二次合葬墓为主的墓地同样存在着分区、分群的现象,也就是说同样存在着家族、 氏族、胞族的三级社会组织。只是各遗址因发掘工作多少的不同或保存好坏的不同而揭露的 墓地有所差别,有的存在二级组织,有的存在三级组织。如属于早期前段的横阵墓地,三个 大坑中的各小坑及普通的合葬墓都是家族一级的墓葬,整个墓地是一个氏族的墓地。元君庙 墓地没有大坑,均为普通的合葬墓,每一个合葬墓都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的死者实行二次 葬安葬在一起的,全部合葬墓排列情况分为两区。两个墓区是两个氏族的反映,就整个墓地 来看应是由两个氏族组成的一个胞族的墓地。属于早期后段的史家墓地,大多数是多人二次 合葬墓,每个墓大都在10人以上,有的多达51人,从平面分布来看,看不出分区的情况,表 明这里应是一个氏族的墓地,因为一个家族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不会死亡那么多人。姜寨二期 墓地189座土坑葬,经鉴定的人骨个体达2000多个,每座合葬墓以十几人或二十几人的最多 ,有的多达七八十人,又看不出分区的布局,研究者认为一个家族或一个氏族在不太长的时 期内不会死亡那么多人,这里应是以胞族为单位的墓地,可能还包括住在外村落的属于同一 胞族的派生氏族的成员死后归葬祖莹的死者。下王岗二期墓地明显的分为四区,群别因报告 印刷问题不太清楚(注: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 考古》1978年第1期。)

。这些情况表明仰韶早期各墓地普遍存在着墓群、墓区的现象,它们所 对应的社会组织应是家族、氏族、胞族的存在。这和上述房屋的居住情况所反映的社会组织 是一致的,其社会性质也应是相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仰韶文化早期墓葬中,除了男女分别单人一次葬和男女老少多人二次合 葬的外,还有一些同性或异性合葬的情况,如两个女性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43、M429,龙岗 寺的M236、M67、M309、M396等;三个女性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57等;三个成年女性和一个 小孩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55,龙岗寺的M101等;四个女性合葬的有半坡的M39等;两个男性 合 葬的有半坡的M38,元君庙的M413,姜寨二期的M80、M81、M133、M173、M237、M257,龙岗 寺的M330;三个男性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49,姜寨二期的M138、M228、M235,龙岗寺的M145 等;五个男性合葬的有姜寨二期的M109、M111、M250等;六个男性合葬的有龙岗寺的M30 0等;九个男性合葬的有姜寨二期的M1等;三男二女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18;一男二女合葬 的有龙岗寺的M210;母子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20,姜寨的M158、M181,龙岗寺的M316、M355 等;一对成年男女和小孩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25等;一对成年男女合葬的有姜寨二期的M215 、M293、M327等;父子合葬有姜寨的M96等。同性合葬和母子合葬一般解释为是母系氏族社 会的反映,成年异性合葬和父子合葬一般解释是为父系氏族社会的反映。现在看来两种情况 共存于同一时期,前一种较多,后一种较少,虽说仅有数例,但我们不可轻视这一现象。我 们知道在对偶婚所组成的对偶家庭中,子女确认生父的情况开始出现。这种情况逐渐由少到 多,久而久之,到了一定时期人们的世系及社会性质就变了。所以仰韶文化早期虽说仍是处 于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阶段,但已出现夫妻合葬、父子合葬的个别现象,应视为一夫一妻制 开始出现、父系氏族制开始萌芽。另外我们从墓葬结构、随葬品种类、质地和数量的不同, 也可看出这样的情况。如半坡的M152,为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墓,按成人的葬法埋葬,用木 棺为葬具,墓坑有二层台,随葬品有陶器6件、石球3件、玉耳坠1件、石珠69枚,共79件; 元君庙的M420,为一座一个成年女性和两个女孩的母女合葬墓,随葬陶器21件、蚌饰1件、 骨笄2件、石球5枚、骨珠1147枚;姜寨的M7,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墓,随葬陶钵、陶锉、 石刮削器各1件,石球3枚,玉耳坠2件,串饰骨珠8577枚。这些都是为女性厚葬的典型墓例 ,一般认为这是妇女社会地位高于男子,是母系氏族制的反映。但也有个别男子实行厚葬的 现象,如元君庙的M458,是一座男性老人墓,其墓葬形制特别讲究,墓圹大,有二层台,台 上垒以石块,形若“石椁”,并有6件陶器随葬;龙岗寺的M345,是一座中年男子的墓葬, 墓圹大,有木棺,随葬品的质量、数量都和一般墓葬不同,有玉铲1件、大型石铲2件、锛1 件、磨石3件、磨盘1件、钵10件、罐和壶各2件、尖底瓶和直腹罐各1件、器盖1件、骨针2件 、牙饰14件、石片1件,合计42件。这种现象可能是父权制萌芽的反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仰韶文化早期的社会组织应是以氏族制为基础的,属于母系氏族公社 的高级阶段,家族和胞族也有一定的发展,社会性质应是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阶段,并已发 展到它的顶峰期,父系氏族制已经萌芽,或者说由母系氏族制已开始向父系氏族制过渡。

二、仰韶文化中期(公元前4000~前3500年)

仰韶文化中期主要包括庙底沟类型及其他年代相当的文化类型或遗存。仰韶文化中期的经 济状况是在早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总的情况看,仍然是以农业为主,饲养家畜、渔猎 和采集为辅的综合性经济结构。以种植粟、黍等作物为主的旱作农业在当时经济生产中占 主导地位。从出土的生产工具来看,其制造技术明显进步,磨制的占绝大多数,通体磨光、 切 锯、钻孔技术已较前普及,打制工具占数极少。原有器类多有改进,新的器形大量出现。如 石斧通体磨光的增多,双面刃,形体精致;石铲、石耜数量增加,形体加大,体薄规整,刃 部锋利,庙底沟遗址出土的一件石铲长达29厘米;两端带缺口的陶刀、石刀、石镰、木耒、 木耜、石锄等新型工具开始出现,有的石刀还有穿孔,这在陕县庙底沟一期,铜川李家沟中 期,岐山王家嘴一期,渑池仰韶村一期,汝州洪山庙,夏县西阴村一期,邓州八里岗三、四 段等遗址出土的各种工具中都明显的出现这一特点(注: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与文物》,1984年 第1期;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歧山王家嘴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史前研究》1983年第3 期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渑池县文化馆:《渑池仰韶遗址1980~1981年发掘报告》,《史前研 究》1985年第3期;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汝州洪山庙》,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山西 省考古研究所:《西阳村史前遗存第二次发掘》,《三晋考古》第2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 996年;北京大学考古系等:《河南邓州市八里岗遗址1992年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 7年第12期。)

。尤其是洪山庙出土彩陶缸上绘制的木 耒、木耜的图形,不但表明了仰韶时期木器工具的存在,而且给我们复原木耒、木耜的形状 有很大的启发。这些都反映了农业生产较前发展,这时已是典型的锄耕农业阶段。石斧、石 铲、石耜、木耜、木耒是开垦耕地、松土、播种的工具,石锛、石锄、木锄是中耕管理的工 具,石刀、陶刀、石镰、蚌镰等是收割工具,磨盘、磨棒、石臼、石杵是粮食加工工具,石 锤、砺石是制作工具的用具。由于开垦耕地所用工具的改进,耕地开始扩大,收入随之增加 。由于收割工具的进步,不但可以收割禾穗,同时也可收割杆茎,不仅对农业有利,而且对 发展饲养业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农业的发展,仅靠妇女的力量难以胜任,男子终于放弃渔 猎而投身于农业生产,这不但使渔猎业相应的降为次要地位,同时使男子的收入稳定,经 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渐提高。

仰韶中期人们的居住情况已较早期进步。圆形房屋骤减;方形房屋仍有大中小之分,但地 穴较早期为浅;地面建筑数量增加;大多数房屋仍为单间,但双间或多间的套房已经在不少 地区出现,有的地方已相当流行。这时期的重要聚落也发现不少。我们试从这时的各类房屋 的使用情况及聚落分布情况,来考察当时的社会组织、社会性质问题。截至目前,已发现各 类房址一百七八十座,均属零星发现(八里岗发现较多但分期数目不详,大地湾简报称发 现100多座但具体情况不详)。这些房屋以小型的较多,中、大型的较少,其用途各不相同。 这 时的小型房屋多为单间,但双间(或称套间)已在各地出现。如铜川李家沟中期的F1,淅川下 集的F1、F2,尉氏椅圈马三期的F2,荥阳点军台一期的F1等,都是双间房屋(注:长办考古队河南分队:《淅川下集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9年 第1期;郑州大学考古系等:《河南尉氏县椅圈马遗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97年第3 期;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双间房 屋的出现反映出这时期的婚姻、家庭、社会组织已有变化,这可能是在对偶家庭仍然盛行的 情 况下,个体家庭开始流行,子女已知生父,世系按父系计算,父系制已经形成。这与男子大 量时间投入农业生产,经济地位提高是相一致的。中型房屋可能是父系家族的住所,像庙底 沟的F301,面积大,火塘也较大,为单间建筑,它可能是家族的老年人和残存的群婚、对偶 婚所生未确知生父的小孩的住处。八里岗三四段的F35、F36等都是多间式套房,可能是父系 家族的住所,是几代人的住处,是家族公社较前发展的典型(注: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等:《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8年第9期。)

。八里岗遗址共三排建筑, 每排又分若干座多间式套房。这里的套房若是以家族为单位的话,那么,每排应该是比较高 的一级组织,即氏族组织。这里的三排即三个氏族所组成的聚落,应是更高一级的社会组织 ,即胞族。关于仰韶文化中期的聚落情况,我们从文物普查和考古调查资料中也可知道一些 信息。从宏观上看,这一时期的聚落群及中心聚落可能已经出现。如豫中、豫西南鄂西北、 嵩山附近、豫西、晋西南、关中东部、关中中部、关中西部、北洛河中游、陇东等地区,都 有几十处或一百多处同时期的遗址存在,各自形成一个聚落群,每群中都有大中小不同规 模的聚落分布,大型聚落约30万平方米以上,有的达八九十万平方米;中型聚落10万平方米 左 右;小型聚落仅几万或几千平方米(注:国家文物局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河南分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91年;国家 文物局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陕西分册》,西安地图出版社,1998年。)

。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它们 可能是三级社会组织的标志,即大型中心聚落、中型中心聚落和一般聚落。它们既是从属关 系,同时也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它们所对应的社会组织可能是部落、胞族、氏族。关中东部 华县泉护要地的F201、关中中部西安南殿村的F1、晋西南洪洞耿壁的F1及豫西灵宝东常、西 坡暴露的房址等大型房屋,都在100平方米以上,可能是当地某一级别的社会组织的公共活 动场所(注: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县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第2期; 《陕西华阴柳子镇第二次发掘主要收获》,《考古》1959年第11期;西安半坡博物馆:《西 安南殿村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 山西洪洞耿壁遗址调查试掘报告》,《三晋考古》第2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河南 省 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灵宝铸鼎塬及其周围考古调查报告》,《华夏考古》1999年第3 期。

中期墓葬已发现600多座,其中瓮棺葬较多,土坑葬墓较少,而且多系零星发现。有些墓地 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组织、社会性质。如洪山庙墓地,是大坑套小坑,集中一百多个死者的 骨骸用瓮棺二次埋葬在一起的。大坑内的136座瓮棺葬,分为13排,每排十几座不等,每排 又分两三组或三四组,这里的组可能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者的组合,排可能是一个氏 族若干个家族在一定时期死者的组合,大坑可能是一个胞族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各氏族的死者 骨骸实行的二次葬。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家族、氏族、胞族三级社会组织。而且,这里的 社会组织可能是父系制的。中期的灰坑葬资料也比较重要,如陕县庙底沟4座、临汝中山寨2 座、渑池西河庵和邠县下孟村各1座,共8座,所葬死者均为非正常死亡、非正常埋 葬,有的俯身,有的屈肢,有的身首异处,有的缺臂,有的少腿,有的系被活埋作挣扎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临汝中山寨遗址试掘》,《考古》1986 年第7期;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渑池西河庵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 古》1965年第10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临汝中山寨遗址试掘》,《考古》1986 年第7期;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渑池西河庵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 古》1965年第10期。

。他们生前的身份地位和一般氏族成员不同,不能和一般氏族成员一样死后埋进公共墓地 ,他们可能是战俘。原始社会对战俘的处理一般是氏族或家族收作养子或奴隶,有的被处死 ,地位极为低下,死后随便抛置于废弃的窖穴掩埋罢了。这些灰坑葬表明当时可能已有战争 存在,战争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原始的战争多由集团之间为争夺土地、草场、 财产、血族复仇所引起,一般是父权制社会的反映。

这时尽管每个氏族中的老祖母以及富有生产和社会经验的妇女仍享有很高的威望,但由于 男子参加农业生产而经济地位的改变,一夫一妻制的流行,父权制的确立,他们中的一些勤 劳勇敢、办事公正、对氏族有突出贡献、在人们心中颇有威信的男子已经涌现出来。他们可 以被选为氏族首领、部落酋长,率领全氏族、部落进行生产斗争,办理氏族、部落内外的一 切事务,这就使男子在氏族、部落中或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高。在早期遗址中往往发现妇女 的塑像或画像,如半坡遗址曾出土过一个女性老人的塑像,在一些彩陶盆上也绘有面目清秀 的女性画像,说明当时妇女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受人尊敬,受人崇拜。但到了中期一反 常例,在黄陵遗址和北首岭晚期地层中都发现有男人的陶塑头像

(注:西安半坡博物馆藏品。)

;在洪山庙遗址三座妇 女的瓮棺葬具陶缸上都有男性生殖器的图案,在W39女性瓮棺葬具陶缸上用泥条塑出一个粗 大的男性生殖器;在下集遗址出土过陶祖一件。这些都说明男子的社会地位普遍提高,受人 尊敬,受人崇拜,人们的思想意识已经变化。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应是家族公社较前发展,家族公社所有制较前突 出,氏族、胞族、部落在经济上开始退居次要地位;社会性质应是父系氏族社会,父权制在 多数地区已经形成;私有制正在向前发展,战争已经出现;少数地区可能滞后一些,仍处在 由母系向父系的过渡阶段。

三、仰韶文化晚期(公元前3500~前3000年)

仰韶文化晚期主要包括西王村类型、秦王寨类型及其他区系年代相当的文化类型或遗存。 仰韶文化晚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早中期的基础上已有明显的进步。这时的各类生产工具 进步很快,打制石器几乎绝迹,磨制石器、骨器、玉器等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达到了相当 高的水平。漆器开始出现。由于锯切、钻孔、磨制技术的提高,使绝大多数石器都有角有棱 ,相当规整。石制品增多,骨制品减少,如骨镞逐渐由石镞取代。制陶技术也较前提高,早 期仅见个别陶器有慢轮修整口沿的情况;中期经慢轮修整过的陶器不但数量增加,而且已由 口沿发展到腹部;到了晚期已发展到整个器身。同时,烧制的火候已较前控制得更好,器类 更加复杂。建筑技术则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原始水泥、夯筑技术已经出现,能建造大型 建筑,墙体、木构、居住面等都较前有了大踏步的发展。这时的农业生产发展更快,各类农 业生产工具数量显著增加,制作质量明显改进。各类工具形状规整,磨制精细,刃部锋利, 钻孔技术提高,既有两面钻也有单面钻,而且较前普及。同时,木器农具如双齿木耒、木耜 、木锄、木杈的使用更加普遍,木犁也可能开始出现。由于工具的改进,可以增加耕地,扩 大种植面积,提高产量,增加收入。这时的农业生产规模已经扩大,男子主要从事农业劳动 ,妇女逐渐以纺线、织布、缝衣、生儿育女、做饭等家务劳动为主了。这时的农业作物,不 但有粟、黍,而且有稻和豆,同时已开始种植蔬菜(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谢伟:《案板遗址 灰土中所见到的农作物》,《考古与文物》1988年第5、6期。)

。这一时期由于男子成为农业生产的 主力,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普遍提高,遂使父权制得到空前发展。

晚期居民的居住情况近年来已积累了大批资料,已发现各类住宅建筑400多座,典型聚落多 处,这是当时居民的婚姻、家庭、社会组织、社会性质的直接反映。这一时期的房屋建筑仍 有小型、中型、大型之分,其用途和功能各不相同。小型房屋分单间和套间两种,单间面积 较小,十几或二十平方米左右;套间面积较大,三十平方米左右,有的两间套用,有的三间 套在一起。无论是单间还是套间都有火塘、成套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不少房间内还有储 藏粮食或其他食物的窖穴,这一现象在西安半坡晚期,郑州大河村三期,唐河寨茨岗、茅草 寺,察右前旗庙子沟,托克托海生不浪等遗址都有发现。半坡的F38内有窖穴H108一个,其 中全为粟粒;庙子沟的房址内大多数都有窖穴设施,这是一个完整的生活单位(18)。这种情 况一般认为是一夫一妻制组成的个体家庭的住所。中型房屋,有的四五间组成一座,有的六 七间组成一座,面积都较大,如大河村的F1~F4,由四间组成,如加上F1的套间实际上是由 五间组成,面积45平方米;八里岗的F34由5套11间组成,137平方米;雕龙碑的F15由7间组 成,101.2平方米(注: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3期;河南省文 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唐河寨茨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63年第12期;河南省文 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唐河茅草寺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65年第1期;内蒙古文 物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察右前旗庙子沟遗址考古纪略》,《文物》1989年第12期,北京大 学考古系等:《内蒙古托克托县海生不浪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研究》(三),科学出版 社,1997年。)

。这些房屋一般都是住人的,有的还有储藏室,室内大都有灶台或火 塘,都有大量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这应是一个较大的生活和生产单位,是一个独立性较 强的亲族集团,是一个由若干个体家庭包括几辈人所组成的父系大家族的住所,是比较发达 的家族公社。大型排房或成片房屋,有的是由若干座房屋组成一排,有的是若干套组成一排 ,有的是成片集中分布。如八里岗的中排70米长,由15座房屋组成,南排已发掘45米长,由 5座房屋组成;下王岗三期的长屋由20套房屋组成;大地湾、西山都是成片集中分布;庙子 沟也是成排分布。这些排或片可能是由若干个家族所组成的父系氏族的聚居地(注: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房基遗址》,《考古》1973年第6期;北京大 学考古实习队等:《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8年第9期;中国社会科 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队:《湖北枣阳市雕龙碑遗址15号房址》,《考古》2000年第3期。)

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房基遗址》,《考古》1973年第6期;北京大 学考古实习队等:《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8年第9期;中国社会科 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队:《湖北枣阳市雕龙碑遗址15号房址》,《考古》2000年第3期。

(注: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第239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国家文物局考古领队培训 班:《郑州西山仰韶时代城址的发掘》,《文物》1999年第7期。)

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第239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国家文物局考古领队培训 班:《郑州西山仰韶时代城址的发掘》,《文物》1999年第7期。

。由几 排或几片房屋组成的聚落,可能是一个更高的社会组织胞族的住地。如八里岗由三大排房屋 代表三个氏族聚居的大型聚落,大地湾遗址由几个小区、西山由几片房屋代表由若干个氏族 聚居的大型聚落;雕龙碑两排房屋代表两个氏族聚居的一个中型聚落(注:王杰:《枣阳雕龙碑遗址揭示一个新的文化类型》,《中国文物报》1994年11月20日 。)

;下王岗只一排长 屋,可能是只住一个氏族的小型聚落。大型聚落是当地的中心聚落,中型聚落是当地的次中 心聚落,小型聚落是一般的自然村。大型中心聚落可能是部落酋长及其族众的聚居地,也可 能是统领一方的部落联盟军事首领的驻地;中型中心聚落可能是部落酋长或胞族首领及其族 众的住地;小型聚落则是一个氏族所住的自然村。这是一级领属一级的有机的社会组织结构 。

就整个仰韶文化晚期的社会组织来看,各地区都有大中小型聚落分布,都以大型聚落或地 形、地势优越的中型聚落为中心聚落。大型中心聚落所在的地区都有很多中小型聚落。大中 小型 三种聚落所对应的社会组织可能是部落联盟或大型部落的驻地、中小型部落或胞族的驻地、 一般氏族的住地,形成三级聚落的有机结构。它们既是从属关系,又是互相依存、互相维护 的关系,还是血缘较近的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可能已经萌芽。就整个仰韶文化来说,到了它 的末期,部落联盟已经有所发展,大地湾中心聚落及其大会堂式的F901,案板中心聚落及其 大型房屋F3、八里岗中心聚落及其F34、西山城及其大型夯土遗址F84等,可能是各地部落酋 长或不同时期的整个仰韶居民部落联盟军事首领的驻地,在这里可以举行由各部落酋长、军 事首领参加的部落联盟议事会,研究协商整个部落联盟的重大问题。

晚期的墓葬已发现500多座,其中除郑州西山和枣阳雕龙碑发现了公共墓地外,其他都是各 遗址的零星墓葬。这时的墓葬特点,成人墓绝大多数是单人一次仰身直肢土坑葬。二次葬除 雕龙碑尚有部分存在外,各地几乎绝迹。婴幼儿仍然流行瓮棺葬。灰坑葬较前有所增加。值 得重视的是在成人墓中,男女成年(夫妻)合葬墓较前普遍。如荥阳青台的M25,为一对成年 男 女合葬墓,他们均为屈肢,紧贴身侧卧在一起(注:郑州市文物工作队:《青台仰韶文化遗址1981年上半年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 7年第1期。)

;郑州西山的M79为父子合葬墓,M86、M9 7 、M85等为夫妻合葬墓;察右前旗庙子沟的M4为夫妻和小孩的合葬墓。这些情况应是一夫一 妻制婚姻制度的反映。大地湾出土的一件陶瓶口部塑有一男一女一儿童三人像,应是一个父 权制个体家庭的真实写照(注:郎树德:《大地湾考古对仰韶文化研究的贡献》,《论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8 6年特刊。)

。这一时期的墓葬绝大多数无随葬品,即使有也很少,惟雕龙 碑个别墓较多。这一时期的灰坑葬分布地区较广,属活埋的较多,如西安半坡晚期的H167、 长葛石固Ⅶ期的H165、临汝中山寨的H56等灰坑中的人骨架均作挣扎状,显然都是被活埋的(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长葛石固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87年第1期;中国社 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汝州中山寨遗址》,《考古学报》1991年第1期。)

。临汝大张的M19(注: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临汝大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 0年第6期。)

,荥阳点军台的H57,郑州西山的H282、H657中的死者,骨骼不全 或者放置凌乱,有的与兽骨埋在一起。察右前旗庙子沟房内的窖穴中多埋死者,有的未成年 儿童被埋葬在居住面上或灶坑内。这些死者多非正常死亡,其身份可能是战俘或奴隶,与一 般氏族成员不同。这些夫妻合葬、父子合葬、活埋战俘、草率埋葬奴隶的现象都是父权制发 展到一定程度的反映。

另外,这时的私有制也很明显地暴露出来。如半坡晚期的F38,宝鸡福临堡二、三期的F3及 F7,托克托海生不浪的F6、F9、F10,庙子沟的多数房内,都有窖穴设置,用以私自储存粮 食或其他食物之用。枣阳雕龙碑的墓葬多不随葬陶器和其他用具,而是随葬猪下颌骨,有的 几副,有的十几副,有的甚至七八十副。猪是农业社会的主要家畜,是财富的象征。这一现 象 不但反映了私有制发展的程度,而且也反映了贫富不均的情况。

还有临潼姜寨四期曾出土玉圭1件,淅川下王岗三期曾出土石壁5件,察右前旗庙子沟出土 石璧1件。这些均为特殊用品,非一般氏族成员所有,可能是父系家族的族长或氏族酋长所 有,它是权力的象征。

仰韶文化晚期居民的思想意识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更有大的变化。如下王岗三期曾出土卜 骨一片,为羊肩胛骨,其上有清楚的烧灼痕迹。这一现象在此之前是不曾有的,此后的龙山 文化时期才普遍流行。下王岗仰韶晚期卜骨可称得上开启龙山、夏、商占卜信仰的先河之作 。同时男性生殖崇拜的风气也广为流行,如秦安大地湾仰韶晚期、铜川李家沟晚期、华县泉 护村二期、宝鸡福临堡三期、侯马乔山底、临汝北刘庄、偃师高崖(注: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候马工作站:《山西侯马乔山底遗址1989年Ⅱ区发掘报告》,《文 物季刊》1996年第2期;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临汝北刘庄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 古》1990年第2期;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市偃师县高崖遗址发掘报告》,《华夏 考古》1996年第4期。)

、托克托海生不浪等 遗址都有陶祖或石祖发现。这些都是父权制社会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

通过对仰韶文化晚期生产力、生产关系、居住情况、埋葬制度及意识形态等发展变化的研 究,我们认为这一时期家族公社所有制已经发展起来,父系氏族社会、父权制在各地区均已 确立,私有制已有发展,贫富开始分化,并在大部地区已开始发展到军事民主制的部落联盟 时期,已开始达到了酋邦(或古国)时期,文明基因已经孕育。

以上是我们依据近年来考古新发现的重要资料对仰韶文化早中晚各期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 阶段的一些初步认识。自觉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尤其是中期因资料尚少,颇感论据不足, 还有待今后考古工作的开展、新资料的发现予以补充。早期和晚期的资料虽说比较丰富,但 这些已有资料的科学性还不是太强,不少现代科学手段(如植物硅酸体分析法、数理统计法 、定量分析法、遗传基因研究、石器微痕研究等)尚未采用,对综合研究不无影响。这一问 题将随着我国考古技术的提高逐步得到解决,我们对仰韶文化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的研 究也将会进一步深入,研究结论将会逐步达到或接近理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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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古资料看阳朔文化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发展阶段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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