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监狱管理范式研究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监狱管理范式研究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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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快速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已逐渐形成。与此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被僵死的、政治化的命令体制所束缚的人性逐渐觉醒,个人权利与意识已经成为社会的坚实基础,国家——社会一体化的传统格局被打破,公民社会正飞速发展;政党、国家政治权威的基础由传统的革命业绩转换为现代化建设业绩以及民意资源的支持,由主要靠权力及权力控制资源获得权威,转向主要靠提高执政能力并为民众创造公共价值来赢得权威。社会价值取向上,从不大关注现实的人和人的世界,把现实人的生存境遇、人的解放、人的发展、人的自由、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个性和人的主体性等问题冷落在一边,向研究人、关心人,把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需求,逐渐实现全社会人的共同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转变。

在中国社会取得的巨大进步,尤其是经济的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社会的分化和结构性断裂,在城市与乡村、富裕与贫穷、上层与下层之间社会发生了断裂,即明显的两极分化,几乎分裂为两个不同的世界。这种断裂的含义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出现断裂的城乡结构,断裂的文化与价值观,社会信任结构的崩塌,政府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职能的缺失等。这种断裂既是空间的,也是时间的;既是经济层面的,更是社会结构层面的。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成分的并存,相互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与整合机制。也就是说,整个社会是分裂的(不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而是在社会的意义上)。[1]

正是在这种痛苦的、复杂的社会转型中,监狱管理范式在悄悄地发生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注定了一定程度上各种范式共存局面的存在,而且还带有监狱结构性断裂的痕迹。

所谓范式(paradigm)概念最早由哲学家库恩(Thomas S.Kuhn)于1962年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是指在特定学科领域内所形成的特定的理论学说、知识结构与推理方式等,或者说是那些从事科学研究的学者所提出的某种思想观念或分析视角与方法。然而,一个范式的效力是有限的。随着一个范式无力解决之问题过分累积,一个新的范式将会应运而生。新范式要优于旧范式,因为它能形成新的问题,并能设定程序以解决现存累积的未解决问题。库恩因此而创造性地采用了“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的概念。此一著名的概念以解释科技变化的过程。库恩指出:“科学的创新与发现,是一个既有传统被颠覆的循环,一如过往18世纪时科学家曾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般,当信息清楚呈现出与传统典范不能调和时,即必须否决既有的假设与坚定的信念——科学家的世界于是开始质变,新典范于焉出现。”[2]

二、单位——道德范式(阶级——政治范式)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控制原则”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原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取代人伦亲情而成为至高无上的社会价值。通过“单位”进行广泛的道德和政治教育,并将以“表现”为考核标准的奖惩方式予以制度化,进一步促使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交织在一起。

遵循这种高度的“政治控制原则”,单位是国家的基本细胞,全方位涵盖个体、社团、政党等组织以及工作、学习、生活等事务。监狱则实行监、企、社一体化,正是这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是农场”。在这种封闭的单位“共同体”里,国家通过庞大的组织网络进行逐级控制,阶级界限明了,政治身份井然,不仅完成了对罪犯的惩罚、改造,发挥着刑罚执行功能,而且履行监狱经济发展、教育提高、医疗保障等职责,承载着社会控制、资源分配、福利保障、安置就业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监狱不仅是监狱民警、职工、留厂人员的归宿,而且是罪犯的依赖,成为具有伦理色彩的“熟人社会”,监狱的道德信仰、集体主义精神等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情感和精神上的需求。正因为同所有单位一样因循高度“政治控制原则”,监狱这种看似封闭的单位“共同体”,实质上并不封闭,它和社会联系密切、交流广泛,并且同样具有一定的等级性,宏观上有监狱、劳改队等警戒区别,微观上有相对自由、半自由、限制自由之特殊管理、完全剥夺自由之禁闭等多种管理形式。

这种总体性范式借助高度的革命浪漫主义热情(消灭剥削阶级,消灭犯罪敌人),描绘一幅中国共产党理想图景的新的社会蓝图。这种范式“以德报德,以德报怨,是文化成熟、精神富有的民族的共同品质,也是坚强意志和强大内力的外现”;[3]体现了当时中国政治的基本需要,对于确立独立自主的中国政权以及稳定发展的中国社会,起到了相当重要作用;也确实创造出令西方人很难理解的奇迹,连一些中国学者也说不出所以然,如同中国中药一样神秘。改造好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也是一个奇迹;[4]而其中隐藏着的,与整个国家“人治”大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监狱制度运行机制的人治状态,是显而易见的。其对“总体性社会”的追求充满着不断遭遇现实挑战的浪漫主义,而使“总体性社会”的整合呈现出明显的波浪式震荡整合特征。[5]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范式的弊端逐渐暴露无遗(道德范式的极端——封建专制尚间歇性地发作),道德化、政治化、阶级化的苍白无力,大一统的滞后束缚,人治的随意,生产、改造、社会管理混为一谈,生活领域的天然的自主性、散漫性几乎被完全剥夺。尤其是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人们开始意识到阶级斗争理论指导下的现实法律实践、阶级——政治控制范式中的监狱管理的结果是人的失落与异化,“迷失在国家迷雾中的多元利益主体将重新获得自我发现,被泯灭的权利意识亦因利益的不断刺激而被唤醒并逐步发育成熟。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人权观念立足的基础。主体意识要求主体被当作主体而不是客体对待,得到作为主体所应得到的尊重。权利意识要求国家权力不能扩张至主体不可侵犯的权利领域。这就是人权概念一开始就作为国家主权的对立概念而出现,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根基所在”。[6]于是,政治道德范式逐渐向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架构下的法治理性范式转换。

三、国家——理性范式(科学——法治范式)

在后毛泽东时代,自给自足的监狱逐渐进入了市场,而市场法治又促进了监狱法的出台;尽管“不谈改造第一、生产第一,两手都要抓”,但近水楼台先得月,经济效益好,自然就什么都好。因此,在监狱之间、在监狱内部陆续出现分化——富裕与贫穷、工业与农业,劳动改造的内涵就是劳动等同于改造……断裂开始延伸,湖南邵东监狱为了完成创收指标而为所欲为。监狱化管理、企业化运作,计划与市场同在,执法与经营共存,无法融汇成一个整体。于是,监狱拉开了改革大幕,监狱要从监、企、社一体化走向纯化刑罚执行职能之路,罪犯要从开放、半开放式多种劳动改造场所一律收进统一高墙电网内进行简单粗放的“卓别林时代”工业劳作。一方面,要依法办事,保障罪犯权利,科学化、人性化改造,要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另一方面,则是监狱法落后、制度(如惩戒制度)缺失、行刑放纵,变相惩罚罪犯、侵袭罪犯权益现象无法彻底解决(如劳动等方面)。人为权力因素影响浓厚,行刑工具观、劳动经济效益观依然较强,行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实施远未开始,监狱社团等于空白。而此时的罪犯则已是断裂社会的产物,固然需要法制的规范,更需要情理上的呵护与帮助。

与宏观断裂局面相应,微观造园活动从未停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单位制的社会运行和管理机制逐步走向终结,国家权力陆续从基层社会的诸多领域退出。尤其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民营企业的崛起、村民组织的自治、社区的培育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催生了公民社会,赋予社会相当大的活力,对政府部门的影响或改造开始成为现实。然而,源于西方语境中的市场经济下的法治、民主、科学以及市民社会——国家相对立的理论架构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让人们沉醉于科学的春天、法治的公平之人类理性规划设计上。在对这种完美社会生活“现代性”的梦想中,人们坚信人类凭借理性能够设计和建立起这样一种具有完美秩序的社会。“在整个现代时期,哲学家的立法理性(the legislative reason)与国家(states)的过于物性的实践非常合拍。现代国家是作为一种整治性、传教性和劝诱性势力而诞生的。这一势力决意要使被统治的全体民众接受一次彻底的检查,以使他们得到改造从而进入有序的社会(近似于理性戒律)。以理性的方式设计的社会是现代国家公然的终极因。现代国家是一种造园国(gardening state),其姿态也是造园姿态。它使全体民众当下的(即野性的、未开化的)状态去合法化,拆除了那些尚存的繁衍和自身平衡机制,并代之以精心建立的机制,旨在使变迁朝向理性设计。这种被假定为由至高无上且毋庸置疑的理性权威所规定的设计,为评价当今现实提供了标准”。[7]中国监狱则不断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经过人性化的宣扬、监狱法的规范、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范导、监企社分离改革的指引、信息化全景监视的定位,试图步入国家法治模式。罪犯劳动的“三个转移”(农业向工业转移,室外向室内转移,分散向集中转移)被认为是彻底治愈“囚犯不囚”的劳改队顽症之良药,监狱设施现代化,劳动手段简单化,生活样态规训化,管理思维格式化,自上而下的严格层级控制和全景监视技术搅和在一起,成为积极鼓励发展在监狱中进行控制、控制监狱和通过监狱的控制等新的控制措施的逻辑基础。一种被认为是规制越轨的、犯罪的、制造麻烦的人的行为的“社会控制”机制迅速在监狱得到推广应用,这种新的控制模式补充和扩大了现有的控制模式,其中一些延续了以往的做法,而另外一些则是更新和修订了以往的做法,而呈现出改革的面貌。这些改革经常增加了控制的强制性或惩罚性。[8]完全走向封闭、军事化、机械化的监狱与不断开放、个性化、多样化的社会几乎成了两个时代。诚然,对西方法治、监狱行刑等经验的借鉴本无可厚非,但当整个刑事法治现代化被描绘为西方理性话语所设定的理想图景时,我国的刑事法治其实已经被“去中国化”了。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强调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是一副‘移植’进来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9]即便是按照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格局建立起来的我国监狱法治,似乎只是国家单一主体的单向度的一厢情愿的工具性统治,缺乏监狱社团的有效支撑和自由思想的争锋较量,其法治形象残留着人的专政工具色彩,其社会正当性与科学合理性让人困惑重重。

实际上,这种从西方社会舶来的“现代理性文明”本身就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危机症状,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发生了断裂,工具理性成为衡量社会行为的标尺,价值虚无主义甚嚣尘上,价值体系的崩溃使得社会秩序丧失了坚实的文化基础。缺乏“类意识”约束的“理性人”迅速蔓延至各个领域,通过各种途径追逐最大化效应,整个世界宛如人类的角逐场。“人,无论在家里,还是在政府或私人的办公室里,无论在教堂里,还是在科学活动中,简言之,无论在哪里,永远是效应最大化者”。[10]而基于伦理维度的丧失,“理性人”变成了精于算计的理性工具。恰恰是这种角逐、算计的理性成功,带来了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或副作用,没有哪个地方、哪个民族、哪个群体、哪个个体能逃避于“风险社会”之外。追逐“理性”的我国监狱同样无法摆脱不合行刑需要的监狱法制左右、不合经济现状的监狱建设约束、不合传统文化的监狱惩戒规制、不合社会科学要求的监狱改造规划、不合生活实践的劳动安排和管理控制,经济效益的追逐放纵了监狱行刑——改造人成为空谈,法制规范的约束淡化了监狱惩罚——刑罚何以可能?竭力消除监管风险的劳动改造安排(生活管理安排亦然)把罪犯的生活简约化了——做个没思想的劳动机器真好,全方位的一致性监视控制忽略了人的存在——无论是监狱民警还是罪犯都被当作一种机器,西方视野的人权成就了监狱建筑风格——这是一道令人向往的亮丽风景线。理性范式下的监狱建立了把责任推向个体的机制,一是从实证主义维度确定了可精确计算的安全保障,把随后发生的任何风险都归之于个人原因;二是从科学、法治的维度排斥了社会生活的干涉,社会公众只能帮闲,生活实践不合时宜。

更何况,管理的不断技术化、程序化、集约化,并不一定能够强化行政体系对于具体社会问题的感受力和应变力,反而使后者变得更加迟钝。“在客观主义自我理解当中,涉及的不是这种或那种细节解释,而是一种颠倒的自然世界观的独特活动。生活世界自身应当进入一种自我对象化的视角当中,以便我们通常在其视野之内加以解释的一切在一种超验的视角当中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偶然实践,它们具有陌生的意义,而且只能按照自然科学的模式加以解释”。[11]也就是说,生活世界、法律系统中的一切意义理解都被纳入纯粹客观化的系统运作的逻辑,这样看似十分“科学”、“严格”的社会理论与实践恰恰以其前提的“颠倒自然”或者不如说是荒谬为代价。至于当代法治理性的危机,其根源在于法律的承受者无法把自己同时理解为法律的创制者,主体被机械化、对象化,政治与法律实践的合法性仅仅被理解为“合法律性”,合法化危机是一种主体异化危机,“是一种直接认同危机”。[12]韦伯认为,西方近代以来的现代化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一种理性主义的精神,或者说是一种合理化的追求。与市场相配套的私法制度堂而皇之地限制着国家公权力,而自由市场的循环扩展又使得社会越来越复杂多元,进一步刺激公权力的发展和科层制的形成与相对独立发展。因此,在以货币为媒介的私法制度及以权力为媒介的公法制度中,法律逐渐成为一种与个体生命意义没有关系的“铁笼”。人们在这一法律制度中更多感受到的是压制而非自由。“自由和意义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的宿命,理性范式需要“类意识”自觉的引导与通融!

而“类意识”在新中国监狱生成之后的进展,则由于国家统治导致的异己力量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因而没有得到普遍认同。伴随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意识的觉醒,“类意识”已有所增长。然而,随着现代科学理性、国家法治理性的推进,“类意识”出现明显的消解,服刑人员被置于“另类”,成为监狱科学研究与实践的对象;监狱被当作履行刑罚执行功能的客观的、实然的“自组织系统”,需要进行自然科学化认知、经验事实化实证研究、理性客观化与“合法律性”运作;监狱民警俨然成为执法的工具,社会公民、团体(而我国监狱行刑方面的社团几乎不存在)则与理性国家机关之间割裂对立,“监狱人”的变态、逆反、狡黠、反社会性以及社会公民对监狱的不信任、不理解等等反主体效应凸现。因此,当代监狱实践的“类意识”需要全面觉醒,国家刑、工具刑应实现向“社会刑”、[13]“实践刑”[14]的转变。

表面上看国家理性范式,无论是契约论的人性尺度,还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抑或人道主义的理性人标准;无不在述说理性监狱中没有了血腥,没有了嚎叫,只是温情的治疗与改造,只是理性化的生活方式;无不在证明人性回归之正当、人类总体幸福之必要、人道待遇之规则标准与理性确定,是“人性胜利”的体现,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实质上,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西方理性法的合法性根源则是理性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即平等自由的私人自愿订立契约,把私人权利部分让渡给国家,通过国家来保护私人的消极自由;但是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平等自由的市民——在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理性法的根基;况且,理性法的建构方法、路径、目标等设计完全是照搬自然科学那一套,无视物的世界和人的世界的本质区别(当然,自然科学所强调的客观性、精确性、实证性给理性法范式提供了一定的养分)。温情驯服遮掩下的理性范式,其实与原初的血腥镇压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比公开的酷刑更可怕,因为理性有可能沦为权力的工具,抹杀现代政治权力征服身体的利益实质,使人们失去对现代社会的批判能力,失去实践自由的可能。“人们向我们描述的人,让我们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经体现了远比他本人所感觉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应”。[15]这正是福柯身体规训范式所要批判揭露的现代理性弊端!

四、身体——规训范式(知识——权力范式)

福柯力求走出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的宏观政治视角,从知识——权力形塑机制的微观运行出发;不是在理性的基础上“以道德观念或法律结构为背景来撰写一部惩罚史”,而是“以肉体史为背景来撰写这种惩罚史”,[16]结果发现,主体是权力造就和生产的,历史的实质是力量的斗争与较量,“从公开处决(具有壮观的仪式,其技术与制造痛苦的仪式混合在一起)到监狱刑罚(被沉重的建筑物所埋藏,被管理机构和机密性所掩盖)的转变并不是向一种无差别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罚的转变,而是从一种惩罚艺术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精巧的惩罚艺术的转变。这是一种技术变化”。[17]惩罚的对象始终是人的身体,只是采用了不同的技术和策略,从一种统治过渡到另一种统治。公开的酷刑是一场公开的身体力量的较量,体现权力关系的变化,但这对统治者的权力来说无疑存有颠覆的隐患。于是,类同传统中国“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之说,理性、知识、技术被引入,与权力纠结着,在“圆形监狱”中反复监视、检查、规训“怪物”、“病人”、“疯子”、“叛逆”之流罪犯似乎理所当然。这正是标榜科学、民主、法治的现代理性社会!把理性当作人的本质,建构起一整套科学性、民主法治化、人道主义、历史的进步、自由的实现、人性的胜利等政治统治话语;人们往往“不知羞耻地引述”那些被赋予的“意义”和“真理”,把它们当做是历史本身或“从历史研究中得出的真理”。“科学或实证主义命题的一个明显标志——不同于其他的陈述,如诗学——就是它们在一定意义上被赋予了特权。这就是,如果它们是依照科学程序推演而来,就定能获得更大的真理可靠性。如果其结论——比如说,有关政府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是科学的,那就更有用了,因为科学命题被认为是最可靠的”。[18]社会科学是通过人类主体中立地观察客体的活动与互动——让事实自己说话——来进行知识的积累和扩充,而在社会科学知识的强势话语中,权力规训是合乎逻辑的。为了使司法制度合法化,“一整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并且与惩罚权力的实践愈益纠缠在一起”。因此,在西方国家规训型监狱中,边沁所提出的全景敞视主义核心原则——“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定的”,被表现得淋漓尽致;“这是一种重要的机制,因为它使权力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对于肉体、表面、光线、目光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体现在一种安排上。这种安排的内在机制能够产生制约每个人的关系,君主借以展示其过剩权力的典礼,礼节和标志都变得毫无用处。这里有一种确保不对称,不平衡和差异的机制”。与此同时,知识与权力共生,使权力披上所谓的“经济的”、“人道的”、“促进人类总体幸福的”合法化外衣;“犯罪者是作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一系列的规训技术的)总的目的是把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活动。……使得人们有可能增加刑罚的效用。”“居心叵测的怜悯、不可公开的残酷伎俩、鸡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计算的方法以及技术与‘科学’等等的形成。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19]

福柯反复展示关于权力问题的场域——为我们提供一个不断反思权力、不断质疑权力的新视界。他将知识与权力的运作联系起来,由此思考现代性的话语系统所隐喻的知识和权力的连接,知识植根于权力之中,权力则是通过知识发挥作用。他给我们呈现出这样一种意象:在理性的桎梏、知识的伪装和“专家”的治理下,没有客观、普遍和中立的法律存在。透过圆形监狱式建筑的景观,可以看到理性的发展所产生的对个人的桎梏,而不是对人的解放,不是为了人的真正自由。所以,知识——权力范式下监狱规训的结果是罪犯人格的扭曲、人性的泯灭和监狱的物化与畸形化发展。而在我国监狱管理中,规训范式中更多的不是规训知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学问。政治——权力的范式不仅失去规训知识的科学理性一面,一味按照政治的标准、运动的形式等形塑罪犯,而且要求罪犯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听命于民警,听命于上级。长此以往,监狱改造被表面化、形式化、随意化;犯罪人对消极服从习以为常,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殆尽。结果或使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缺乏正常人的思维能力、不能适应社会而无法进行正常生活,或使罪犯投机改造,隐藏其反改造思想,错误、危险思想得不到释放与纠正,加剧了其人格的狡黠阴险性。

对于知识,费耶阿本德在1975年出版的《反对方法》(Against Method)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观点,认为科学知识根本不具有特权,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具有优先权的科学方法论,他认为:“知识不是向某一理想观点汇聚的一系列自我一致的理论:它不是向真理的逐渐接近。而是相互不兼容的各方不断增长的海洋,每一理论……力图把其他的理论置于更大的合题,而它们全部通过这一竞争之过程为我们意识的发展作出贡献”。[20]对于权力,福柯强调说:“为了对权力关系进行具体的研究,必须放弃统治权的法律模式。它实际上把个人预设为自然权利或原始权力的主体;把认识理想化的国家诞生当作自己的目标;最终,它使法律成为权力的根本表现。不应当从关系的原始术语出发来研究权力,而必须从关系本身出发来研究权力,这个关系决定它涉及的因素;不是向理想的臣民探询他们自己身上或权力中有什么可以出让,从而使自己被奴役,而是应当研究奴役关系怎样可以制造出臣民。同样的,不要力图得到一个统一的形式,一个中心点,所有的权力形式都是其后果或发展,而应当首先让它们在它们的复杂性中、它们的区别中、它们的特殊性中、它们的可逆性中得到评估:这样就把它们当作相互交叉、相互反射,焦距集中或相反针锋相对,趋向相互取消的力量关系。最终,与其赋予法律以权力表现的特权,不如试图对它实施的各种限制技术进行定位”。[21]那么,如果必须要为我国监狱管理的建构提供一种范式理路,究竟应该从何着手?既不能全盘西化,和传统决裂,又要亲和我们周围的环境,这种中国式独创性素质的要求注定我们要寻找一个三元世界,一种在和前者、和他者相互尊重对等的关系中能保持不断创生的情理法一体范式。[22]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23]“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24]只有在生活实践中,不断“把生存活动作为人的意识审视和思考的对象,不断追问人是怎样存在的、为什么是这样存在、应当怎样存在等,以找到理解我是什么、我将成为什么、我应当成为什么的基本证据”。[25]只有在生活实践中,才能将人的可能性、人的理想以及社会的可能性、社会的理想一步步转变为现实存有的东西,不断创造和展示一个日新、日日新的可能世界或理想世界,不断回答“人是什么”、“人将要成为什么”即不断创造和展示人的可能性。所以,社会生活范式应当成为监狱管理的当然选择!

五、社会——生活范式(自由权利——互构实践范式)

规训范式缺少主体——人的在场,理性范式虽然拥有科学、法治的很好借口,但仍未摆脱规训范式的阴影。无论是规训范式还是理性范式,其逻辑起点是自由权利的让渡,基督教“上帝的物当归上帝,恺撒的物当归恺撒”的二元政治观注定了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格局的形成,这是现代性的后果。而道德范式愿望很好,但其伦理色彩太浓,不仅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未给个人留有足够的空间,其所采用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国家与社会”范式却依然是现代性的后果。伴随改革开放的推进,“制度与生活”范式下的社会关系建构和重构被提上日程,走出理性的“铁笼”、降低现代性风险、改善环境、消除物欲肆虐和自我异化、找回人类自身的和谐社会建构拉开了序幕。从这种宏大叙事背景来看,围绕“首要标准”的监狱体制改革、监狱管理创新、监禁社会后现代性——监狱管理的社会生活化是应有之义。

“社会是生活的条件,生活是社会的目的”,“整个现代性都是只注意物质发展和意识形态而忽视幸福和德性的社会制度。只有回到生活问题,才能够意识到生活制度的巨大力量,才能够因此重建美好的生活制度和生活意识。”[26]人们必须从社会的视角审视监狱,用生活的眼光看待罪犯,从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意义以及行刑执法意义上区分罪犯实际劳动实践与生活的管理以及劳动、教育等实践改造的管理。而社会生产实践意义的劳动、教育及其管理讲究的是科学,尤其是现代知识经济时代和全球化时代,主体权利平等、遵循市场法治规则、遵从科学自由与批判精神是人类探索自然、延续文明、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罪犯实际劳动、教育等实践及其管理同样不能例外,唯有脱离行刑的枷锁,以科学实践理性为基础,方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根本,方能生出改造人的崇高价值。社会生活意义上的罪犯行为(比如医疗保健、饮食卫生、人际交往等)及其管理讲究的是善治,应当以社会幸福价值需求取向为目标,实现管理(主要是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和民间组织管理行为)效益的最大化。显而易见,社会生活意义上的罪犯行为及其管理更应当与行刑脱钩,实现完全的社会化。也就是说,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的监狱企业,服务于监狱教育改造的监狱学校,服务于监狱心理矫治的心理健康中心,服务于监禁社会的医疗保健、生活卫生、社会交往及其相关政府行政管理等等,均应采取人的正常生活样态,按照社会范式进行运作。

至于行刑执法意义的劳动、教育等实践改造及其管理讲究的则是刑罚正义。因为“刑罚在犯罪控制中的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刑事正义:通过刑事惩罚使犯罪人得到报应;通过刑事惩罚向犯罪人、欲犯者、全社会阐明罪刑之间的关系;通过刑事惩罚申明犯罪的结果,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走向”。[27]如果说从存在论(劳动、教育等实践)中能够生长出价值根据(刑罚正义),那么只能是目的论。“只有人性目的论才能表明生活是如何使生命具有比生命本身更多的意义的。人的存在就是有价值地存在,无价值的生活就是对生命的否定。”[28]“撇开为了罪犯的目的,无论是效率,还是秩序,无论是法治,还是权利,无论是正义,还是平等,都会大打折扣”。[29]所以,作为行刑内容之一的罪犯实践改造管理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理应是为罪犯改造与回归之目的,借助社会实践范式,实现内容法定和程序规范,维护刑事正义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说,着力探索生活实践的改造意义、改造机理,并使之规范化、法治化,以真正实现罪犯的再解放,应当成为当代监狱工作者着重考虑的问题。

总之,生活视野下的监狱管理不应当再局限于对罪犯狱内生活的无所不及的全方位式行刑管理,而应当对监狱内各种活动进行细分、区别对待。不同的活动,不同的规律,有不同的管理要求,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亦应有不同的体制构造和制度设计,决不可混为一谈。而这种社会——生活范式设计同时又是人的自由权利——互构实践范式设计。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我们可以称之为权利取向型社会……权利实际上在‘你的’和‘我的’之间划出一条界线。通过划分权利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只要每个人都专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可以顺畅地运行。这个原则也可以适用于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各种共同体之间的关系”。[30]监狱管理同样不能例外。刑罚执行活动不仅是社会实践之一种,而且以一定的社会实践范式为存续与发展的载体和基础,同样要以体现与追求社会人文价值和幸福生活的各种法律主体——行刑机关、行刑人员、罪犯、罪犯家属、社会团体、受害人等的权利设计为主线,建构其互构实践的立体坐标。

而将刑罚纳入到“生活世界”的研究范式中,可以发现,刑罚一方面承担着进行直接的政治秩序统治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为社会化系统的危机与边缘化提供解释进路,因而其在“生活世界”中有着重要的联结政治秩序与社会文化的沟通性功能。这种沟通性功能具有多维性,正如加兰特(Carland)所言:“刑罚不仅沟通犯罪与惩罚,同时也连接着权力、权威、合法性、规范性、道德性、人格、社会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的事物……这些事物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持续而独特的工具来审视我们所谓的善与恶、正常与病态、正当与不正当、有序与失序。通过这些判断、谴责、分类,其教给我们如何进行判断、谴责或分类的方法以及相关的语言及词汇。这些实践同时告诉我们如何定位社会权威,如何保持秩序与族群,如何发现并感知社会危险,同时刑罚还提供了一种间接效果即将惩罚与政治、道德与社会秩序等问题相联系。简而言之,刑罚的实践、功能及过程都象征着‘更广大视域的话语表达’”。[31]监禁社会正是通向生活世界的生活世界,监狱管理正是为监禁和非监禁社会中的人们提供充分的话语表达而营造更广大的视域。“近几年来,监狱日益被置于公众审判的视野之下,甚至有被妖魔化的倾向:正面的报道尽管不少,但是很少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但是,监狱的一些消极现象的披露,却被各类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博客强烈关注着。”“热炒监狱现象,无疑是一场监狱危机:是社会信任的危机、是监狱公信力的危机、是监狱警察形象的危机”。[32]但其背后的根源并不仅仅是媒体导向问题、一些监狱主管部门“集体失语”乃至转型社会的群体躁动失衡之必然等问题,很大程度上与监狱管理范式的僵化滞后有关,监狱与社会之间缺乏有力互动,致使监狱不被社会所理解。有学者指出:“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宏大实践中,刑罚观中的公众认同、公众参与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既是刑罚的道德基础之一,又是刑罚效果的检验标准之一。”[33]因此,以社会生活的视角,设计与建构一种公众认同、公众参与的互动实践型监狱管理范式,使监狱管理在与社会的开放融合中保持一种持续不断的创新状态,应当成为当下监狱工作者追寻的目标。

六、开放创新型监狱管理范式的设计和建构思考

(一)改革我国行刑立法体制,营造开放创新型监狱管理范式的环境支撑

在刑事司法执法领域改革创新,必须要有立法的保障,而立法体制的设立要有利于灵活、迅速、经济和多样性。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灵活、迅速的立法体制,就不容易有司法执法的改革创新,就不能对改革创新的成果及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尤其是当一个国家正处于迅速发展的转型期,往往会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有能够作出迅速反应的立法体制。考察美国的州立法体制,各州有独立的刑事立法权,参照联邦或其他州的立法,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州特点的刑事立法,其修改完善也比较便利,船小好调头,能够较好地应对新问题,为刑罚制度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平台和广阔的空间。而我国则属中央集权制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修改、完善,因此,刑罚的改革创新势必会受到制约,刑罚完善的速度将会延缓。面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刑事执行立法显现出作茧自缚的状况,刑事执行实践亦出现捉襟见肘的现象。比如,监狱执行刑罚的实质是围绕罪犯的权利进行的,惩罚就是依法剥夺、限制罪犯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受刑义务,改造就是提高罪犯守法能力、逐渐恢复罪犯的一般公民身份和权利;显然,保障罪犯权利应成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第二重任务,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而我国2004年人权入宪,确立人权宪法原则,但有关监狱行刑的《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却是2004年之前制定实施的,至今尚未修订完善。那么,监狱行刑的内容——罪犯权利又如何确定、保障?劳动改造方面、行刑惩戒方面等亦然。如今,面对现代风险社会,刑罚执行应当关注公共安全,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不仅不能局限于把风险理解为罪犯对监狱外部社会的风险、罪犯个人整体的风险,应把监禁社会安全、罪犯危险所在的方面及其危险度纳入统筹思考范围,而且要围绕罪犯人身危险性,以防范、降低和消除罪犯人身危险性为己任,改革刑罚惩罚和改造的方方面面。但现行法律却只字未提罪犯人身危险性,又何谈评价、考察等?我们所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虽然大刀阔斧地分离监社、分离监企、调整监狱布局,但所谓的监社分离仅是指监狱和单位制下的干工及其家庭社会事务脱离,所谓“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企分离也“只不过从偏重于监狱企业走向偏重于监狱,或者说对监狱企业进行‘监狱化’而已”的经营等表层分离,监狱依然对罪犯狱内生活进行无所不及的全方位“行刑”管理。或者说监狱对罪犯的生活管理等同于行刑管理,监狱对罪犯的行刑考核就是典型的生活考核。①监狱行刑法治走入对罪犯生活进行制度化规训的怪圈,纯化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体制改革尚未真正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刑法精神,这固然是法治国家刑法工具惯性的必然,却反映出我国行刑立法体制的僵化对监狱改革的束缚已经到了何种地步!

有学者建议:“在我国目前不可能改变中央统一立法的背景下,可考虑在中央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的基础上,允许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对刑事执行法律进行补充规定的权力,这意味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方法。”[34]

然而,地方立法权力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立法体制就能和刑事改革实践相吻合,就能推动刑事改革创新的持续进行,也就是说,对于立法前的改革创新试点又该如何给予一个合法的地位?借鉴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其对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尝试,美国法官有较大的自行处决权,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为改革创新的尝试开绿灯;如果超越法官权限,州议会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在本州的小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可突破现行的法律,试点成功后再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样,为刑罚改革试点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平台。而我国目前则缺乏这样的平台,改革创新绝不允许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应法律法规后实施”。[35]刑罚改革的试点和立法都处于一个极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缩手缩脚的试点难以有大作为;另一方面,缺乏改革创新试点经验积累的立法基础不牢。“因此,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立法的经验,由立法机关授权对改革创新的试点应允许在试点阶段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当然这种突破需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充分的论证,并经过立法机关的认可。否则,不利于我国改革创新的发展”。[36]

(二)走出监企社一体化阴影,构建开放创新型监狱生活及其管理范式

如果考虑监狱和监狱社团(指监狱企业、监狱特校等服务于监狱行刑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协调衔接以及当前社会的承受能力,暂时不能彻底推进监狱社团向公民社会转变;那么,在监狱党委统一对监狱和监狱社团的领导下,实施相对彻底分离,并分别按照各自的价值取向对罪犯受刑(包括实践改造)和实际社会生活进行不同设计。

1.从刑社分离改革开始,构建开放创新型管理范式体制。从职能目标来看,监狱社团的职能就是遵循社会规律,在人类正常的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中为监狱提供所需的实践载体,同时为监狱有效行刑、罪犯有效改造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不是直接履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改造职能。监狱的职能只有一个——行刑,即惩罚和改造的行刑管理职能,但监狱职能的履行需要借助一定的社会实践范式,如监狱特校提供的教育实践、监狱企业提供的劳动岗位、社会提供的交往等。因此,按职能目标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监狱改革,分离刑社。不仅要从人、财、物上,而且要从组织管理、制度保障等方面实现刑社分离。监狱社团提供的罪犯社会实践范式完全按照正常社会实践的要求进行,不受监狱的约束,仅就提供实践项目的现实履行服务与后续调整要求予以保障;行政管理人员可由监狱党委委派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对监狱党委负责,并按提供实践项目状况(比如实践项目的数量、种类及实践质量等是否满足监狱要求)予以考核、奖惩。监狱则根据行刑要求,按照实践改造机理和刑罚正义要求,确定罪犯的权利自由,并对罪犯受刑惩戒和实践改造进行组织、管理、考核、评定等,完全按照行刑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体制上,监狱仅设置评价、惩戒、改造(包括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等行刑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而非具体的社会生活事务,并以积淀的社会道德正义为导向,利用现有的监狱社团实践载体进行。而这种利用并在监狱社团提供的社会实践范式中进行的行刑,是通过持续不断地、循环往复地对罪犯社会实践方面的事实情况和价值情况的综合考察与评定而进行的。监狱社团和监狱完全分离成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两个进行一定社会实践契约与社会公益事务协作的、相互独立的、履行不同职能的、具有不同性质的法人实体。

2.从行刑职能纯化着手,创设差序自由的监狱管理格局。纯化监狱行刑职能后,如果我们以刑罚内容——人性自由②为度量衡(罪犯总处于一定自由度的社会人状态,因此,应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再犯罪控制需要、犯罪性质、刑罚惩戒与改造需要等,确定罪犯自由度大小——自由权以及和自由权相关的权利大小。比如,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非暴力型犯罪的罪犯,可以考虑在其丧失再犯罪——即再犯性质类同的犯罪以及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犯罪条件的领域予以更大更多的自由),取代差序格局中的关系、交情,在监狱这个陌生的、断裂的或绝缘的团体社会及其与差序社会的融汇中,形成一种关于人性自由的差序格局。而关于自由的差序格局的每一个网格都附着一种人性向善的、关于自由的刑罚惩戒和改造标准(即不同自由都有各自相应的责任),无须另外进行笼统的规训,便能指引人们的行动,教化从心而不逾矩。“社会秩序范围着个性,为了秩序的维持,一切足以引起破坏秩序的要素都被遏制着”。[37]一切能够生发自由的活力都被张扬着。外矩促内修,内修生自由,乃至与一般公民一样随心所欲而不逾规矩地自由生活。这样就形成一种以人性自由为度量衡的差序格局,以人性自由之标准范导着监禁社会秩序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内生一种张力,一种张力维持着差序格局。

如何创设这种差序自由的监狱管理格局?首先,针对罪犯犯情,结合狱情、社情,制定并公示罪犯受刑惩戒事项(即罪犯社会权利自由范围等)和实践改造事项(目标、方案等)以及相关考核标准、程序等,形成一种关于人性自由的差序格局管理网络。其次,指导罪犯合理安排社会化的实践活动,同时在社会化的实践活动(即差序自由的监禁生活)中考察、考核罪犯表现,辅以认罪、悔罪、赎罪教育,或进一步促进罪犯改造或重新调整实践改造和行刑惩戒方案。再次,根据周期或临时反馈的行刑情况,进行行刑奖惩,调整并公示行刑惩戒与实践改造罪犯即时目标、方案以及考核标准、程序等,实施新一轮惩罚与改造活动,周而复始,直至罪犯刑满。最后,综合评定刑释罪犯改造程度和受刑情况,移交地方工作者,实现与社会的无缝对接。

单就改造罪犯目标、方案的制定以及考核标准、程序等职能的设计(行刑惩戒和行刑评价的职能设计需专门论证,此处略)来说,要以刑罚正义为导向,着力于改造价值的探寻,挖掘实践演进人类自身生活的机理,并以此为基准,重构改造体系。一要立足罪犯危险性的安全可控,根据教育人、改造人、发展人的价值取向,确定适宜的改造实践项目、时间。如根据犯因、基于公民素质提高、针对个性差别等来确定,以使实践利于罪犯犯罪思想、行为及恶习的矫治,利于其守法意识的树立和再社会化能力的提高。又如根据服刑阶段来定(前期侧重认识与批判、中期侧重规训与矫正、后期侧重再社会化素质的适应与提高),基于权利处遇来定(自由度、改好度与受教类别、效果等相挂钩),针对个案矫正来定(针对某矫正事项临时确定实践事项,进行单项改造),等等。程序上可以采取事前征求罪犯及其亲属、社会交往人员、志愿者、监狱社团等有关人员的意见,事后跟踪调整。二要立足裁判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综合行刑正义要求,制定实践改造的考评制度。主要从实践生活态度与思维、习惯与素养、启发意识(认识、揭露、批判犯罪,弘扬守法、护法之正义)与努力、实践行为的适范性和向善性以及对规制的养成和对身心的愉悦等方面进行;从彰显惩罚正义、实践改造正义以及改造诸正义之间的平衡角度进行,而不能像目前这样简单地按比例划分改造分数,简单地根据罪犯实践绩效、证书获得情况以及文章获奖情况等来确定改造分数。每次考评结果可以设定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等四个等级,并分别情况,予以一定的行刑奖惩和相应改造方案措施调整。对于抗拒、破坏、逃避社会实践改造的,分别情况,予以一定的行刑惩戒,并应重新确定社会实践改造方案;对于检举、揭发、制止他犯抗拒、破坏、逃避社会实践改造的,积极协助监狱做好他犯社会实践改造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如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从事并发动社会关系从事社会实践改造公益活动等),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改造且在省局以上组织的社会实践改造活动中获奖的……分别情况予以一定的行刑奖励,并应重新确定社会实践改造方案。三要立足罪犯权利的保障与逐渐恢复,根据权利的普世、发展、救济等价值取向,制定社会实践改造救济制度。如罪犯对社会实践改造方案及其考评有异议,可以申请行刑部门复议、监狱复审,并以监狱复审裁定为最终裁定,复议、复审期间不影响执行。如罪犯对社会实践改造奖惩有异议,一律按行刑奖惩相关制度办理。总之,要确保罪犯对行刑的知情权、异议权,请求变更、中止执行的权利,以及对事关罪犯权利变化的重大行刑事项则应有请求听证、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

3.以监狱社团的社会化运行为取向,形塑开放创新型监狱生活。根据监狱确定的社会实践项目与时间及其差序自由权利,罪犯在监狱的指导下,就具体项目或事项向监狱社团申请进行相关实践,享受相应自由权利生活。监狱社团应当根据具体实践项目或事项需要配置社会实践资源,提供所需的社会实践范式,服务于监狱行刑和罪犯监禁生活改造。比如劳动方面,根据监狱确定的劳动类别与时间,罪犯在监狱的指导下,就具体劳动岗位或劳动事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与监狱企业社团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监狱企业内履行。在监狱企业内,罪犯与监狱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之间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和罪犯仍要受到监狱的行刑考察和管理约束等并行不悖),一定程度的参与监狱企业民主管理(不享有此项权利的除外);在监狱企业内,罪犯无法履行的职能、权利(如调整岗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一律由其监管者——监狱代为履行。而监狱企业除不能随意调整罪犯劳动类别和时间外(如需调整则要和罪犯的监管者——监狱协商),管理上要按社会一般企业体制执行,以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头脑,在企业的社会价值理性和技术工具理性的融合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方面,和社会一般企业一样讲究科学、效率、合法,并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规律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报酬则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和监狱对罪犯劳动收入进行再分配并不矛盾),并按规定实施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这和监狱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停止罪犯劳动改造、对未参加劳动的罪犯实行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福利政策并不矛盾)。

又如教育方面,根据监狱确定的教育项目与时间,罪犯在监狱的指导下,就具体教育项目或教育事项在监狱特校内受教,完全按照社会教育范式运行。监狱特校除不能随意调整罪犯教育项目和时间外(如需调整则要和罪犯的监管者——监狱协商),管理上如教学纪律、规章制度等方面和社会一般学校别无二致。监狱特校除承担罪犯改造所需的教育项目(开支从监狱教育改造经费列支)外,还承担有关罪犯的社会公民一般性教育项目(开支从国家专项教育经费列支)以及罪犯自我拓展需要的教育项目(开支由罪犯自行承担)。

至于监狱社团提供的交往、医疗卫生、餐饮食宿等亦然。鉴于监禁社会的特殊性,其社会治安等行政管理可以由监狱专设部门代为履行职能。总之,在这种差序自由的监禁社会生活中,一切均按照社会范式进行;监狱仅仅是罪犯的监护者(撇开监狱行刑职能),保障和促进监禁生活向善,代为履行罪犯无法履行的权利。

4.以刑社鱼水互动为动力,营造日日新的监狱生活及其管理范式。人类社会实践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占有自己的本质,使自己成为一个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8]。罪犯社会实践亦然。那么,也只有把罪犯生活实践置于社会一般生活的相同地位和样式中,罪犯才能以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监狱实践改造罪犯的目的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监狱行刑在一种社会实践范式中进行,监狱与监狱社团之间呈现为一种鱼水关系。在这种范式关系中,各方有机互动、依存发展,共同在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探索中推进人的价值的生发,共同在对人类社会高级形式的探索中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幸福,从而共同走向人类社会的高级阶段。一方面,监狱社团根据监狱要求为监狱实践改造罪犯提供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实践范式,监狱社团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监狱社团工作者(包括长期合同制工作人员、临时帮教人员等)、社会一般公众、受害人、罪犯亲属等可以通过这种社会范式参与、监督和影响监狱行刑,促进监狱善治、社会善治;社会实践的发展又为监狱及其社会范式不断提供更为广阔的实践基础和活动空间。另一方面,罪犯在刑罚实践中接受惩罚与改造,反向作用刑罚体制,使其朝合乎罪犯改造的方向发展;在刑罚实践依存的实践范式(如监狱特校提供的教育范式)中进行一个人之为人的实践,反向影响现存社会、制度及其国际环境,使其朝着消除犯罪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监狱则在这种范式中,依据实践改造机理和行刑正义要求,依法执行判决刑罚,科学实现对罪犯的实践改造,包括监督监狱社团的组织管理、协助罪犯维护权利等,从而促进社会各主体和谐互动。

在这种互动中,监狱处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在当前监狱社团相对弱小的情况下,追求美好生活的社会内生源动力需要),监狱行刑导致监禁社会的形成,而监禁社会又为监狱行刑提供一种平台,刑社一体互动。在这种互动中,不断创造和展示一个日新、日日新的可能世界或理想世界,也不断回答了“人是什么”、“人将要成为什么”,即不断创造和展示人的可能性。真正实现罪犯的再解放,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再解放。因而,监狱要不断地对社会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考察社会的承受和需要,正确拟定监狱下一步的运行方案;要不断地按照“首要标准”要求检省自身,调整差序自由的监禁生活格局,并对社会范式提出更高要求,促进社会范式更加科学合理、合乎行刑要求,从而科学调动各方面力量、社会资源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从这种层面来看,营造差序自由体制环境的刑、社分离改革,直接推动着监狱行刑从自我封闭式、断裂手段化规训模式向社会开放式、一体互构化实践范式的革命性转换。

(三)建立监狱管理创新驱动机制,引导监狱管理持续创新

如果仅仅局限于监狱管理创新的设计与建构,将来的某一天,我们仍将会面临监狱管理范式的僵化滞后及其创新问题。正如学者指出:“20世纪,中国文化启蒙运动就是用西方思想来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而又不能进入它内部的有机结构,所以不可能对这种传统构成有一个根本性质的改变。其结果就是我们追随、追求西方的新思想,热闹了一下,冲击了一下,过后又因为这个新思想不能在中国文化中扎根,于是一切又回到原来的状况。”[39]因此,监狱管理创新维系应当是监狱工作者需要考虑的长远性问题,这也是新型监狱管理范式设计和建构的内生性指标。当然,“中国式创造是让传统尴尬,而不是决裂于传统,他必须和传统以及周围的环境保持着一个很亲和的关系,这就是中国式创造的生长方式”。[40]这个价值系统内含有批判性精神自觉和创造性生活依托。结合我国监狱当前实践状况,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监狱管理创新驱动机制的建构。

一是建立社会监测评估机制。首先,要设立社会监测评估机构,中立于监狱,对社会负责;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把握基础性、源头性的监狱管理动态,根据评价标准等评估监狱管理状况,全面分析检查监狱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对策,创新完善监狱管理工作,提高监狱管理实效。在当前监狱社团尚未发展的情况下,建议由各省市司法厅局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监狱管理的监测评估工作。其次,要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去经济化,而且要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我们认为,评价一项制度的效能,不能停留于制度的文本和设计本身,也不能只做简单的最终效果评估,而需要着眼于制度与制度的目标对象之间实践的互动关系。这是因为,制度从设计到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制度设计者与制度目标群体互动的实践过程,制度所能取得的实际效果,便是这样一个充满策略性的互动关系和过程的产物。在这种实践关系中,行为者对制度的参与构成制度赖以运作的必要条件,影响着制度的实际运作和最终绩效。”[41]尤其是对于以改造人为宗旨、以“首要标准”为度量衡的监狱管理制度来说,目标群体——监狱民警与服刑罪犯的参与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最后,要及时把监测情况、结果、应对策略公之于世,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加大监狱知识存量供应。“有什么样的知识,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刑罚知识存量决定刑罚制度供给。刑罚知识存量越多,刑罚制度供给越充足;刑罚知识存量越少,刑罚制度供给越容易出现短缺问题”。[42]而我国刑罚执行领域,监狱知识源于法律规定、上级要求与政策,不是源于行刑实践,因而是被动的、僵化的、受束缚的。并且,受监狱地位低下、封闭、不为社会所重视等先天因素影响,监狱知识在整个刑罚知识领域的地位较低,被认为是简单的、对社会影响不大的、没有研究出息的,远非国外知识结构复杂、社会意义重大(关注较高)、能引领刑罚变革的行刑知识之认识,监狱知识的学科渗透性、社会开放性、国际交流合作性远远得不到发挥。因此,必须把监狱知识提高到一定社会高度去认识,对监狱学的学科地位予以肯定和尊重,并要走出极个别院校知识精英和监狱管理精英笼罩监狱知识生产的局面,加大监狱知识生产的全方位投入和产出。

三是强化监狱管理实践自觉。“人类能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在于人自己对批判与创造的自觉,而这个意识、这个能力,它是或然的,并不是必然的。可以产生这个自觉,产生工具的发明,也可以丧失这个自觉,仅维持在比较原始的甚至是农业文明状态下的工具使用”。[43]因此,在监狱管理实践中,首先要从实施富有理论自觉的专家治监做起,引领监狱管理实践自觉。其次,要把监狱管理实践自觉能力和水平作为考察、任用监狱领导干部与专业民警的基本要求,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最后,要以开放透明的社会民主竞争、监督制约的自省自新式生活环境,强化监狱管理实践自觉。

注释:

①见《监狱法》第57、58条等有关条款,现行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中第11、13、20等有关条款亦有详细规定。

②事实上,人性自由和人性情感一样,都是由人所处的物质状态生发出来的,是人之为人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人性自由属于物质利益方面,为西方社会所偏重;人性情感属于精神寄托方面,为东方社会所偏重),都具有差序格局特征。但因人性自由受人的潜能等因素影响而具有很大的发展变化性,且随着人性自由被精细计算、被用货币衡量、被用法律规范,其自然的差序特征则因社会化的粉饰、科学理性的扼杀(因为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的是虚伪的平等,自由的强势团体需要的是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任性自由)而被忽视。西方社会总是借助绝对物化的法律规范等社会规则的不断调整来范导,东方社会总是凭借人性情感来掩饰人性自由发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则是现代人着力探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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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监狱管理范式研究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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