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报编辑与著作权法意识_著作权法论文

高校学报编辑与著作权法意识_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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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40(2004)03-0108-03

一、高校学报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鼓励作者独立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及宣传、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期刊编辑出版活动中,不论是出版者还是作者,著作权法意识均比较淡漠。[1]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新闻、出版界,著作权作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编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1.作者在文稿中暴露出的有关违反著作权法问题 确认作者署名的真实性是期刊编辑工作的一个首要问题,也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工作。《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在署名时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署名的真实性、二是多作者共同署名。论文的署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本人应是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者;(2)本人应为作品创作者即论文撰写者;(3)本人对作品具有答辩能力,并为作品的直接责任者。[2]因为作者要对所发表作品的科学性、创造性等直接负责,即“文责自负”,所以都应署真实姓名。由于科技的发展,科研论文的发表往往需要多领域、跨专业、特长各异的人员共同努力,集体结晶,所以科技期刊作者署名是以多作者共同署名为主。在科技期刊编辑和发表过程中,影响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非作者署名指未参加研究工作,为了同事、同学、亲戚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姓名署上、为了使论文尽快发表将权威人士的姓名署上、为了某种个人目的将领导姓名署上、为照顾关系单位将外单位与论文无关的人的姓名署上;(2)多作者合著时,违反科学道德随意搭车署名或者少署了本该署名的作者;(3)作者擅自在自己的论文上署上知名人士的姓名,以标榜自己;(4)未经所有作者同意,擅自改变合作者顺序的署名;(5)由于粗心,将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名写错,等等。以上这些现象严重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因此加强对作者的著作权意识的教育是当务之急。

2.编辑在稿件的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在加工稿件的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编辑有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的职责权利,从而对著作权人构成了有意无意的侵权。[3]在著作权法中已明确了作者享有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力。《著作权法》第9条第2、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种权利的特别规定就是说编辑对作品的修改、删节是有限的,修稿时不得涉及到内容的变化,不得改变作品的完整性,否则就是侵权。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编辑有时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修改权,在稿件的编辑加工过程中过分强调自我,在没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删去了作者的重要观点、重要数据,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这样就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有的编辑未经作者同意,将其论著以摘要形式发表,即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擅自将论文转其他期刊发表,即侵害了作者的“发表权”。有的甚至凭个人意见乱改一通,引起作者的不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以上这些现象应引起编辑的重视。由此可见,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与应用也是编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3.编辑与作者在文后参考文献的引用与标引中存在的问题 文后参考文献是现代科技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和著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而向读者提供文中引用有关资料的出处,或为了节约篇幅和叙述方便,提供在论文中提及而没有展开的有关内容的详尽文本。[4]《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参考文献作为论文的一部分在论文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对部分高校学报文后参考文献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文后参考文献的序码与其正文引文标注不匹配;有的论文就没有引文;还有的是文后参考文献的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有的文献注入不完整,缺项。存在的问题:一是出现在作者身上,原稿就没有引文或引文不准;二是编辑的责任,没有很好地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化编排规则。究其原因是作者还没有认识到参考文献的知识产权保护功能,著作权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5]而作为编辑人员责任心还不强,对文后参考文献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二、期刊编辑应增强著作权意识

高校学报编辑在编辑出版工作中,要积极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同时也应向作者宣传著作权法。编辑只有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才有可能使自己的专有出版权得以存在和维护。只有编辑和著作权人双方面的利益都合法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收到各自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对编辑而言,增强法律意识和加强著作权法知识的学习是提高编辑业务素质和水平的重要内容。

期刊编辑将作者的来稿经过筛选、编排和深加工,最后统一成为符合国家出版标准,具有各自独特风格的期刊,并出版发行。毫无疑问,这当中的编辑、出版工作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所编辑出版的期刊当然具有“智力创作”的特点。《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刊编辑部,对其所办的期刊毫无疑问地拥有著作权,自然也就成了自己期刊整体上的法定的著作权人。

1.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稿约中的规定 作者在向期刊编辑部投稿后,即表示同意将其作品在该期刊上刊登。《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后,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0天是一个法定时间,而大多数杂志社认为这个时间太短,于是根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编辑部在征稿启事(或约稿)中自行约定时间,以避免发生一稿多投的现象,否则就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严把期刊质量关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编辑工作与著作权法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法是编辑工作的法律依据,每个编辑工作者都应自觉地、主动地用著作权法规来约束自己,应依法选题、依法定稿。《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期刊编辑在对来稿的选定、稿件的编辑加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格把关,力求做到: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不登;危害国家安全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登;煽动民族分裂、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不登;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不登。严把期刊质量关包括要加强校对工作,特别是论文的作者姓名和作者单位以及目次中作者项的校对,尤其是作者的姓名在把握不准时,编辑不应主观臆断,要认真进行核实,把错误消灭在出版之前。

3.编辑加工稿件要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要求来做 编辑在加工稿件的过程中要将著作权法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要明确自己的职权,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尤其是对作者的文稿不得做随意的修改,编辑加工必须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切忌编辑加工的自我性、随意性和好恶性的“诛杀”标准。编辑可以提出自己对文稿的修改意见,在和作者讨论并征得作者的同意后,让作者自己去修改,充分保护作者的修改权。

编辑对作者的署名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署名问题也是著作权问题。署名的作者应是论文内容的设计者、研究者或写作者,同时对该论文具有答辩能力。所以署名应正确、不遗漏、不假、不虚、实事求是。[6]编辑要注意作者署名的顺序,论文应以作者所做贡献的大小来排序,并注意作者姓名的正确写法,尤其要注意作者汉语拼音的正确写法。编辑应加强校对工作,注意目次栏每篇文章作者的排序应与正文的作者排序一致,而且姓名书写也应正确一致。要建立“作者署名”的编辑管理规范,以确保作者署名的合法性,具体做法:一是让作者提供证明与签字,编辑部在确认作者署名权之前,应向作者明示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即提供真实性的证明,在投稿时应附有所有作者签名的说明函,应着重申明本文已经全部作者阅读,同意投稿,同时给出详细联系方式;二是编辑部与作者签约。作为作者应自觉维护科学道德,而作为编辑应抵制一稿两投、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一旦发现,编辑有权拒绝发表其作品。

编辑应重视文后参考文献的编辑工作,把参考文献作为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处理每一条文献,并指导作者按参考文献著录原则进行引文,并做规范化标注。编辑在稿件退修前要先逐条检查,请作者修稿时核对并解决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为了防止出现错引、漏引、重引或故意不引参考文献等问题,可将参考文献引用的情况作为稿件评审的一项内容,请专家审稿时审查和把关,以使作者能够做到更充分、更完整、更有效地引文。[7]引文行为不当的现象,既需要作者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改进学风,也要求审稿专家和编辑及时识别予以纠正,更需要编者、审者、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使科技期刊的引文更规范、更客观真实。

三、编辑工作中常见的著作权问题处理

在编辑出版工作中有时会出现此类问题,编辑对该稿进行了审阅或外审,按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本刊规定要求对该稿进行了前期的编辑加工,并提出了具体的修稿意见,但在法定时间或约定时间与作者联系时,而作者则告之“撤稿”或曰“已在他刊发表”,一声“对不起”宣布了编辑的所有劳动已化为灰烬,作为期刊编辑部对此事也毫无办法。这种现象的发生与投稿人的素质、道德观念、法律观念等不无密切关系,同时也反映了在著作权法领域守法意识的薄弱和守法观念的缺乏。因此,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期刊编辑部应加强自身的著作权意识,并随时注意向作者宣传著作权法,编辑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及时对来稿作审稿、编辑处理工作,不要延误时间,尤其是对高质量稿件的处理更要提速。另外编辑部还应采取主动的做法,在作者投稿时就与其签定书面的合同,以确保对来稿的独家刊登权的取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使作者增强著作权法意识,形成守法的观念,以杜绝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

[收稿日期]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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