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保护民族工业的基本政策经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战后论文,民族论文,经验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的日本经济陷于崩溃和破产境地,但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到70年代初,日本便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战后日本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经济成就,最关键的一点是日本政府始终坚定不移地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保护和扶植民族工业的基本政策,使其免受先进国家不平等竞争的冲击和威胁,安全地度过成长时期,奠定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结构高级化的产业基础。主要做法是贸易保护和限制外资并举,突出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政策。
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抵御进口产品对民族工业的冲击
战后初期,日本政府决定保护和扶植本国民族汽车工业,选择了以资本密集型的、吸收就业人口能力大的重、化学工业化为主的经济发展路线。战后日本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一方面是为了抵御外国进口产品对本国民族工业的冲击,另一方面是为了给本国民族工业在幼小阶段创造一个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成长环境。从50年代到70年代,与本国民族工业以及整个经济实力状况和国际形势相适应,日本的贸易保护政策经过了从全面保护转向有选择地保护的调整和变化,在具体措施上经历了从管制措施为主到关税措施为主,再到非关税措施为主的三个阶段。
(一)战后初期采取以外汇配额制度为主要手段的进口管制措施。日本政府1949年制订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规定实行外汇配额制度,管制进口。日本通产省在执行过程中,尽一切力量减少成品进口,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日本制成品竞争的商品进口,为日本民族工业战后的恢复创造了必要条件。作为行政管制措施,外汇配额制度是50年代日本贸易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
(二)从60年代开始采取以关税措施为主抑制进口的贸易保护政策。进入60年代后,由于国际压力,以外汇配额制度为基础的进口管制措施被迫废止,关税成为抑制进口的主要手段。日本政府于1961年进行了一次关税制度的重大调整,把税收项目由原来的900多项增加到2200 多项,并提高了关税税率。
随着日本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加上对外贸易出现顺差,关税保护措施也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贸易摩擦日益严重,日本不得不加快实施所谓贸易自由化政策。尽管如此,日本政府仍然采取多方面措施继续利用关税壁垒对民族工业实施保护。一是有意拖延,尽可能推迟贸易自由化的实施时间。二是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陆续有计划地开放,扶持成熟一个开放一个,用实行贸易自由化的产业掩护继续保护扶持的产业。三是利用有效保护与名义保护的差别来实行保护。日本对工业产品的保护性关税壁垒一直持续到70年代中期才基本拆除,但农产品的关税壁垒仍在继续实行,实行保护的农产品多达24种。
(三)强化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政策。从70年代后期起,日本产业面临的主要竞争威胁从发达国家逐步转向赶超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和一些传统工业产业,这些国家或地区已经不仅在本国市场排斥日本产业和与日本争夺第三国市场,而且开始直接进军日本市场。因此在实行贸易自由化后,日本并没有完全放弃产业保护政策,但保护从关税壁垒转向了越来越高的非关税壁垒,如提高卫生检疫标准。排污标准等商检标准,强化行业组织等。
采取限制和排斥外资的政策,把强大的外国竞争对手拒之国门之外
与大多数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一向对外国企业在日投资采取限制和排斥政策,这实际上是日本产业保护政策从商品领域向资本领域的延伸。战后初期限制措施最为严格,到60年代中后期和70年代开始有所松动。日本外资政策由严格限制到有控制地有限开放的调整和变化,都是以日本民族工业对保护的需要程度为基础的。
(一)战后初期规定了严格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把引进外资和与外资合作的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外国资本投资法”,规定引进外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筛选,要求引进外资要有利于改善日本国际收支状况,有利于日本国内重点产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冲击国内中小企业,扰乱产业秩序。该法规定了外资进入的两条认可标准和一条不认可标准。认可标准是: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改善国际收支者;可直接或间接对发展重要产业或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者。不认可标准是:认为将对日本的经济复兴产生恶劣影响者。
日本对外资进入的这种限制政策是进行了多方面利弊权衡后的结果。50年代初期,日本的资金积累能力并不能,外汇严重短缺,引进外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当时经济发展的困难。而且当时日本的技术水平也远落后于欧、美,引进外资还有助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日本政府认为,一时之利可以会带来长远之弊,在经营资源和经营规模上拥有明显优势的外国企业在日本大量直接投资,必将导致本国企业被兼并、收购,从而妨碍本国产业和独立技术的发展。日本政府还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把引进外资或与外资合作权交给企业,在市场导向下,企业将难以避免图短利而招远祸。因此,日本政府决心采取限制外资进入日本的政策,并把控制权牢固地掌握在政府手中。
政府对引入外资的审批标准,对外只有上述的原则界限,并无明确细则。因而其中政府的权力余地相当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进行了极为严格的控制。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日本往往附加极其苛刻的条件,而且故意拖延审批时间。
在50年代,几乎没有外资企业能获得投资许可。60年代,在实行了“日元股票自由购买制度”后,政府的控制稍有缓和,开始有少量外资流入。但外资直接投资的进展仍极为缓慢。
(二)在民族工业国际竞争能力大为增强的条件下,日本政府迫于国际压力才逐步对外资实行严格控制下的有限开放政策。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日本国内产业基础已相当雄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大大提高,国际收支状况也得到改善,1965年日本对外贸易首次实现由逆差向顺差的转变。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迫于强大的国际压力,不得不宣布分步骤陆续实行所谓“资本自由化”。但是在具体做法上,一是与贸易自由化措施一样,资本自由化的实施也是采取拖延战略;二是针对不同产业情况规定所谓自由化比率;三是加强对国际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控制,特别是针对外资项目强化反垄断法的执法;四是在开放外国投资的过程中推动国内大型企业的合并和业务协作。
在制定《资本自由化实施标准》后,日本从1967年至1975年分五次实施逐步放宽外资政策的资本自由化措施。但是到80年代初期,农林水产业、矿业仍然只准在外资比率不超过50%以内实行资本自由化。
日本放宽对外资进入日本的限制是有条件的。开放投资的过程是以保护主义为基调的,对外资由限制到逐步放宽,所依据的标准最主要的是日本的经济实力。
(三)战后初期引进外资以借款为主,后来有限开放证券投资,引进外资的方式严格限制在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上,使外国出资者与日本企业实际经营保持尽可能严格的隔离。1950年至1965年的15年间,日本引进外资的方式大部分是借款,主要是通过银行,少量是由银行担保、由企业直接借人。这一时期引进的各类外资总额仅46.43亿美元, 平均每年只有3.1亿美元,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间接融资,占94.12%。在间接融资中,以外国贷款为主,总额达31.32亿美元,占71.1%。
从1968年开始,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引进的外资有所增加,直接投资也略有增加,但大部分却是经由市场的股票投资。1956年至1965年,日本引进的外资总额中公司股票占17.3%。1966年至1969年,引进外资中公司股票比重上升到48%,1970年至1973年进一步上升到72.3%。
战后日本采取限制和排斥性的外资政策,主要的原因是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和自身产业结构的选择
日本在经济赶超过程中,并不是不需要资金和外汇,实际上日本长期受到资金和外汇不足的困扰。必要的进口和技术引进都需要巨额外汇,从1956年到1973年,日本共计进口商品2015亿美元,引进技术支出近43亿美元,合计2058亿美元。这相当于同期日本总积累的24%。从战后初期到1965年,日本的国际贸易一直处于逆差,要支付这样一笔资金并不容易。如果加上日本当时国内大规模经济重建和后来实行的以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学工业化战略,资金总的缺口是相当巨大的。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为什么不仅不鼓励引进外资,而且对外资的进入实施世界上少有的严格限制,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长期排斥那些企图向日本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产业安全的考虑和产业结构的选择是两个最重要的原因。
(一)防止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国资本对日本产业和市场的垄断与控制。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担心就是国际垄断资本把日本尚处在幼小阶段的产业扼杀在成长过程中。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重视民族资本的纯洁性的习惯根深蒂固,同时看到美国巨大的跨国公司迅速打进并占领西欧市场的先例,认为一旦跨国公司登陆日本,那用不着多久,经营权就会被夺走,市场被占领。另外,日本要靠“国际贸易立国”,要把商品输出到海外去,是绝对不可能甘于依附外国资本的。
(二)防止外国资本的利润汇出造成日本经济发展的利益流失和对日本国际收支的冲击。外国投资最终是要取得利润的,日本人担心当外国资本把在日本取得的大量利润以投资收益或上缴总公司的形式向外汇出时,造成利益流失,使日本在国际间的利益分配上长期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担心外国资本的大量利润汇出造成的外汇流出导致国际收支恶化。
(三)防止因引进外资强化日本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关系,丧失产业技术进步的主导权。日本人始终认为,外国资本投资建立的子公司不可能在资本输入国积极开发技术和产品,最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主导权一定掌握在母公司手里。
(四)防止日本产业政策的贯彻受到影响。日本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历史上形成的社会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取向具有排斥外来和内部协商的机制。日本产业政策在贯彻过程中的基本手段之一就是实行所谓“官民协调体制”、“劳资协调体制”、“行业组织协商体制”。如果在企业构成中有一定比重的外国企业存在,这种内部协商的政策贯彻方式就将受到严重威胁。产业政策将难以收到理想效果。而且,通产省的多数人认为,如果在战略产业部门,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展开竞争,进行混战,诱导性的产业政策就更难以推行了。
(五)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也决定了日本不可能鼓励引进外资。日本所要扶持与发展的重点产业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它们并非是当时发达国家正在转移出去的产业,而刚好是将与资本输出国在获取国际比较利益方面竞争的产业;二是日本在这些产业的发展上并无特殊自然优势。这样,外国资本不会集中向日本希望的产业投入,也就是说通过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形成的国际分工格局不可能满足日本的结构选择要求。实现这些产业的发展,只能靠政府政策扶持下的自我积累。
在拒绝引进外资的情况下,日本通过高积累、盘活存量和借用少量多边或双边的优惠贷款三种基本途径,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紧缺的难题。日本人素有高储蓄率的传统,再加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消费的政策,使日本在赶超过程中积累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通过固定资产特别折旧制度和大力发展金融业等办法。盘活用活国内存量资金。另外从世界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借用少量贷款。
研究借鉴日本经验,对我国民族工业实行保护和扶植并重的政策
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的改革和发展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和失控现象,对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民族工业受到进口和外资企业的双重冲击陷入相当困难的境地。借鉴日本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保护和扶植我国的民族工业,已势在必行。
(一)要制定以实现赶超发达国家为目标的国家战略。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我国要实现现代化、成为世界一流强国,除了赶超别无选择。日本当初缺乏重化工业基础,但却能作出重点发展重化工业的果断战略选择。我国经过四十多年努力早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具备雄厚物质基础,比日本当初更有条件实施赶超战略。
(二)尽快明确对民族工业实行保护和扶植并重的政策。许多人主张不保护落后,国内企业应当推向国际市场,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问题是,我们民族工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实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去跟人家竞争,就如拿鸡蛋去碰石头。正因为我们落后,所以才需要保护。我们自己不保护自己的民族工业,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会发善心来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的,遵循优胜劣汰法则的市场机制也不会自动为我们的民族工业提供保护的。
(三)加强对外政策与国内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日本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在采取对外政策行动之前,都要全面、深入地评估这项政策行动对国内产业和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把对外经济政策作为实施国内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手段,根据民族工业发展的需要适时确定和调整有关的对外经济政策。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加强对涉外政策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防止对外政策与国内政策的脱节,更好地使对外政策为国内经济发展服务。当前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努力应当充分考虑民族工业的现状,并与国内做好衔接,进一步为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做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环境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安排、组织引导和特殊支持。二是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考虑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搞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保证进口不构成对民族工业的威胁。贸易政策的关税和其他非关税手段应当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工具来运用。此外,应当尽快制定反倾销法律,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涉外执法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外资的规模和项目构成的宏观控制,加强对大型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活动和在华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日本对特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态度历来是“敬而远之”,外国企业想把日本尚处在幼小阶段的民族工业扼杀在成长过程中,使日本成为外国资本的附属物。日本人对于外国投资所能带来的技术引进不抱任何幻想。我国最近几年的经验也表明,引进外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产业技术差距问题。当前应当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导向目录,完善项目审批制度,把宏观经济紧缩政策的重点调整到利用外资上。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国内市场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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