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促进股份制改革_股份制论文

正确理解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促进股份制改革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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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只要控股权在国家和集体手中,股份制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党的十五大把股份制看作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是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为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然而,一段时期内,国内理论界有些同志依据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二重性的论断,得出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等于私有化的谬论,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本文在全面论述马克思的股份公司制度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回答两个问题:(1 )马克思的股份公司二重性论断是不是一个一般性的(或普遍适用的)结论?(2 )怎样才能完整地理解股份制与社会主义的兼容性?

一、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

1.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彻底改变了企业组织赖以生存的技术条件,从而引起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机器应用于生产的直接后果便是生产规模无限扩张,这一大规模生产方式本质上反映了生产的社会化。

技术的变革要求企业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大规模生产首先碰到的难题是资本量的制约,因为竞争机制导致平均利润率具有下降趋势,单个的资本家通过资本积聚方式积累的利润额有限,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也必然相应地提高,这就使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最低资本限额越来越大,于是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无法凭借个人力量进入机器大工业的资本家手中的资本相对过剩;另一方面,欲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家又面临资本短缺。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把这两个极端联系起来了。先是股票的发明使拥有闲置资本的资本家有很便利的投资工具,再后来有限责任制度的创立以及证券市场的发育又进一步扩展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降低了投资风险。所以股份公司制度的确立,给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制度条件,社会化大生产在此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2.股份公司制度的二重性和过渡性

在马克思看来,尽管股份公司制度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就其本质来说,仍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畴,是职能资本家与货币资本家分工协作的制度基础。“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1)

但是,马克思又把股份公司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高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资本达到了它的最后形式,在这里资本不仅按它的实体来说自在地存在着,而且在它的形式上也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2)股份公司的这种社会性是社会化大生产直接导致的, 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扬弃。“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3) “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4)

股份公司的二重性来自股份资本的二重性。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中股份资本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具体表现,因而股份资本的所有权就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另一方面,以股票为纽带实现的资本集中,把闲散的个体资本家的资本转化为具有社会资本特征的股份资本,从而使股份公司制度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马克思把这种具有二重性的企业制度看作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方式。“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5), 而且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6)。

二、马克思论述股份制的背景和理论前提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时,股份公司制度还处于雏形,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关股份公司制度的一些结论只是理论实证得出的,并未经过经验实证。这就意味着这些结论的确立必须依赖若干前提条件,如果不把这些假定条件搞清楚,就不可能正确理解高度抽象的结论。

1.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具有私有制属性的论断是以股份资本的私有产权为前提的

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把资本家手中的闲置资本集中起来,交给职能资本家运营,提供资本的资本家就成为专门的货币资本家,它与职能资本家的分工只不过是原先资本家所承担的职能在股份公司内的分解。就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来说,股份公司仍归联合的资本家所有,或归股东所有。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7), 一定的所有权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中,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所有权,经理也不是资本的所有者,而是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是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而来。对于职能资本家来说,可以获取企业主收入。但是,马克思没有深入地分析职能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之后,经理的性质是什么。事实上,当本世纪30年代“经理阶层”出现以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经理人员成了公司的真正控制者;到70年代,即使一无所有的工人在参与制、分享制或持股制下,也获得了一部分所有权。股份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是马克思始料不及的。对马克思来说,局限于当时的条件,他只能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既定前提下演绎出具有特定含义的结论。

2.人力资本零增长假定

马克思所描述的股份公司制度之所以与后来的实际发展状况有所偏离,与他抽象掉人力资本有关。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公司中只涉及两种类型的人——拥有资本(即物质资本)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的劳动者,这两种人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即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由于资本家不劳而获,所以马克思称之为“多余的人”。

货币资本家(也就是股东)成为“多余的人”是相对于他们对剩余价值没有任何贡献而言的。然而,股份公司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股东的“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行为不仅影响企业利润水平,而且一部分股东的确付出了一定的决策劳动,这应是一种复杂劳动。另一方面,如果承认劳动力是人力资本,那么劳动者对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和资本家对其物质资本的所有权至少在法律上是对等的。工作越复杂、岗位越重要,所需人力资本越大,劳动者就越有发言权。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也不断提高,资本家对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依赖程度增大,并常常在两者之间形成双边垄断。很明显,资本家只有让渡相应的财产和企业利润,才能取得劳动者的合作。所以,我们看到现代股份公司常常出现劳动者参与分配企业财产所有权或企业利润的现象,这是与现代社会人力资本迅速增长、其重要性日益显露有直接的关系。从人力资本的角度,也可以理解经理的性质了,经理在公司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知识,形成人力资本积聚,并据此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马克思为了分析的方便,抽象掉了股东和经理的人力资本因素,并假定劳动者的劳动力是静态的,没有考虑边干边学、教育等引致的人力资本的累积,因此很自然得出了股份公司归资本家所有的结论。

3.完全信息假定

即使假定人力资本零增长,劳动者也有可能索回部分剩余劳动,因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是一项“主动资产”,这意味着劳动力的定价是私人信息,即只有劳动者本人知道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资本家无法准确判断,也就无法准确定价;其次,劳动的供给是由劳动者本人控制的,在计件工资不适用的场合,资本家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却不能任意提高劳动供给水平。马克思假定劳动力是公共信息,资本家很容易知道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质与量的水平,同时他还假定了监督成本为零,资本家能准确判断劳动供给水平,在这些完全信息假定下,资本家取走了全部剩余价值,并获得了对劳动者的完全控制。所有这些假定都是隐含的。一旦放松假定条件,我们便会看到,劳动者利用人力资本的私人信息,确实为自身争取了一些应得的权益。

马克思所做出的理论抽象是与他坚持所有权的法学解释及整体分析分不开的,这些结论有科学性的一面,也有局限性的一面。如果我们在应用马克思的理论时,不顾其假定前提,随意地从特殊推及一般,就会误解了马克思。

三、股份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性

1.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备了一系列前提条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客观地、整体地和科学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制度,得出股份公司二重性的论断。然而,有关股份公司私有属性的判断却是有条件的,是有特定含义的、而非一般性的结论。如果我们放宽主要的假定条件,就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股份制的性质。

(1)若股份资本是社会属性的,则股份制就是社会属性的

这个判断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是一致的。马克思始终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权的内容和性质必然反映所有制的内容和性质,所有权的变动也反映了所有制的变动。显然,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变标志着股份资本私人属性向社会属性的转变,这一转变实质上体现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形式向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形式的转变。因此,具有社会属性的股份资本使股份公司脱离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定范畴,成为与社会资本相对应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

其实马克思也看到了私人资本经过资本集中后向社会资本的转化,但由于他一开始便假定股份资本的私有属性,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公司为特定分析对象,所以才得出二重性的结论。如果我们以社会主义制度为特定背景,那么股份公司制度就可以实现二重性的整合,即公司的所有权性质与社会化大生产达到内在的一致性。

股份资本的社会性可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私人资本集中为某一组织(如公司或投资机构)的投资资本,该投资资本即带有社会性。这样,股份公司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的投资资本都带有社会性。二是联合的个人资本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一种社会资本。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8)同样, 股份公司制度也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只要它服从于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社会主义的。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资本的社会属性得到完整地体现,并与社会化大产生取得内在的一致,从而使股份公司制度与公有制相互兼容。

(2)如果承认人力资本及其增长趋势, 就应该承认股份制自身可以有助于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有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随着教育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速度大大加快了。生产力的社会化过程本质上是知识的扩散和人力资本的集中过程。在股份公司中,人力资本的相对重要性逐渐显示出来,劳动者仅仅凭借自身的人力资本优势,便可能获取一定的所有权。马克思过于关注物质资本集中对社会化大生产的积极作用,事实上,人力资本集中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更有长期性。一方面,人力资本的快速积累本身就是生产力进步的标志;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后者则依赖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与集中。而人力资本的大规模集中同样只能在股份公司中才得以完成。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其本质上也就是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股份制,劳动者凭借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索取企业利润和资本的所有权,从而成为企业实实在在的主人;同时,国家利用股份制大力发展教育、促进科技进步,使知识在劳动者中间迅速扩散积累和更新,从而把劳动者培育成社会化大生产的真正代表,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2.股份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9)可见, 社会主义的本质、目的及手段都是内在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两点: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这两点反映到经济学上,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关于股份制的效率问题,马克思说得很生动,“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个极缓慢的过程。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至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0)

马克思精辟地论述了股份公司制度的高效率,但我认为这还不够全面,实际上股份制还是一种实现公平的好机制。首先,股份制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富有创新意义地提出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的分配模式,实质上就是按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相应贡献分配。在股份公司中,劳动者和经理人员凭借人力资本(并常常包括一定的物质资本)参与企业利润的实现,并分享相应的劳动成果;而广大投资者则凭借其投入的物质资本(有些大股东也投入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利润的实现,从而也分享相应的成果。这种参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外在作用、国家的法律监控及公司内的谈判机制共同完成的,其中起纽带作用的就是契约制度。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成是“契约网”,生动地反映了公司的公平内涵。

其次,股份公司的权利行使是公平的。对股东来说,只要他对公司业绩不满意,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发表自己的意见;若不愿意直接干预,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一走了之;实在走不了,有限责任制度可以确保其所担风险只限于出资额;通过股东大会中设置累积投票制等,还可保证小股东充分实现自己的设想,避免大股东的独裁,所有这些都可总括为“股东民主”,它表达了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另一方面,公司中还体现出“产业民主”或“工人民主”。对经理人员来说,只要公司业绩平衡或稳步上升,就不会遭致外来的不必要的干预;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绩效挂钩,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工人则可通过“共同治理”机制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并监督经营者行为;通过持股计划成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从而实现劳动力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重合。可以说,股份公司制度给予工人从未有过的表意机会。“股东民主”和“工人民主”合称“经济民主”,它与效率相统一,共同反映出股份制的内在本质,而这一本质与社会主义恰恰是内在一致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股份制通过物质资本集中和人力资本集中,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股份制又可以在自身范围内实现公平,从而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从这一角度看,股份制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最有效的实现形式。

注释:

(1)《资本论》第2卷,第27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2页。

(3)(4)(5)(8)(9)《资本论》第3卷,第498、493、493、496、 203、373页。

(6)《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131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下册,第8—9页。

(10)《资本论》第1卷,第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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