嬗变中建构——中国共产党民主制度建设历程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制度建设论文,民主论文,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9)04-0024-04
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民主价值观为指导,立足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在批判地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主价值思想,进一步丰富了民主思想的理论宝库,体现了我党民主思想的中国特色。
一、探索与尝试——人民民主思想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指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1](P274)1939年,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概念,认为现在中国革命的目的是“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2](P563)1940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2](P677)。
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民主党派人士黄炎培谈话中强调,人民民主是帮助中国共产党跳出历代统治者由兴而亡这一历史周期率的根本出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P116)
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从政治哲学角度来看,毛泽东的人民民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
(一)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广大劳动者应当享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力,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不会有根本的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继承。为了达到人民民主的目的,毛泽东领导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等政治制度;同时,也领导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正确处理民主和自由的关系,实行民主集中制
毛泽东指出,在民主集中制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但是,这些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民主是对集中而言的,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民主和自由的关系。
(三)人民内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在毛泽东看来,发扬民主就要建立人与人之间真正平等的关系。因此,他极力反对“官贵民贱”、“等级森严”的封建残余思想,反对干部中间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干群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他指出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人们才敢讲话,才敢讲真话,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造成一种民主的政治局面。
人民民主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对人民主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价值思想的进一步升华。这些思想对于今天的民主思想及其实践来说,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但是,毛泽东在民主的定位上过于强调方法和手段性,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没有正确处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使得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出现了种种失误。民主思想中存在的这些缺憾和局限,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反思与建构——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民主法制遭受严重破坏的实际,把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强调实行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稳定与发展。
(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
邓小平强调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认识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P168)政治的高度民主化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之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切实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5](P220)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能够保障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4](P205)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方针,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使我党很好地倾听了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能够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很好地发挥了参政议政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促进了我国民主事业的发展。
(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邓小平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P359)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制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做主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P146)三十年改革开放,我们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民主与法律双管齐下,妥善处理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各种利益关系
民主和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要落实到各项法律和制度之上。“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P333)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关系复杂多变,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出现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妥善协调处理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种利益关系,既要靠民主,也要靠法制。为此,邓小平提出了坚持民主与法制双管齐下的思想,他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4](P276)同时,邓小平也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4](P257)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家的民主和法制不断健全,政治生活、经济管理、社会生活也逐渐走向制度化轨道。
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律双管齐下的思想,是对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重要发展,是对民主思想认识的飞跃和升华,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思想科学化和现实化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继承与发展——依法治国思想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吸收和借鉴中外民主思想的基础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继承和发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制度建设思想。
(一)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于1996年2月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必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P28)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它标志着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被确定下来。
(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P28-29)民主政治的实践表明,判断一个国家权力运行方式是人治还是法治,关键要看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邓小平认识到权大于法的人治弊端,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江泽民在继承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6](P30-31)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典型的法大于权、法律具有无上权威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是对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思想的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是对法治思想的时代转换和运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思想的创新和发展,标志着我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彻底放弃人治、实施法治的权力运行方式的重大转变。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7](P553)依法治国的要义是法律至上。为保证依法治国的实行,党要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又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政治文明建设依赖这三大支柱的支撑,它们内在的统一性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至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现机制和根本路径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四、丰富与完善——民主法治思想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我党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吸收和借鉴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当前,民主法治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目标。
(一)民主制度建设是国家政治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段论述表明,我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已经将民主制度建设作为国家政治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这是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措施。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8](P28)这是我们党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二)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人民直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基层民主是指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它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8](P28)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打下良好基础。
(三)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各方面事业的蓬勃发展,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要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由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城市的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是发挥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享有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这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些基层民主制度的发挥,有效地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从而保证了他们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做主的基础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对民主制度的建构沿着从“人民民主”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再到“依法治国”、“民主法治”的思想轨迹,进而实现了理论上的逐步成熟和实践上的不断完善,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又富含中国特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新的历史时期,理清中国共产党民主制度建设历程,不仅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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