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与法律冲突法在档案行政诉讼中的运用_法律论文

法律适用与法律冲突法在档案行政诉讼中的运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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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不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而如何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并且有效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就日益成为档案行政诉讼中尤为重要的核心问题。

一、档案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档案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档案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档案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在档案行政诉讼中,法律的适用主要有三个层次:

1.档案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档案行政审判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档案行政案件,审查具体档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1)档案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档案的内容或条款。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层级体系中,法律是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法律规范,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以档案法律为依据。

(2)档案行政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中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等,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只要档案行政法规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均应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依据。

(3)档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它是特定区域内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本地区发生的档案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利机关代表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民族自治权利的体现。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就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是处于同一级别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档案行政案件时,应以其为依据。

另外,由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档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档案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档案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档案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档案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档案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档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档案行政规章包括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中央档案行政规章,例如《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由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属于中央行政立法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其中也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档案行政规章只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效力,属于地方行政立法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行政规章制定机关作了严格规定,确认了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而且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行政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因而人民法院离开适用行政规章审理行政案件是很难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所以,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作为审查依据相比,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行政诉讼中只居于参照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档案行政案件,对档案行政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规章予以适用,参照档案行政规章进行审理,并将档案行政规章作为审查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档案行政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3.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档案行政诉讼中的辅助作用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档案行政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档案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比档案行政规章的效力低,制定依据往往不很明确,而制定程序也不很确定,所以,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对人民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从法律依据上看,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具有法律基础,而且从实际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角度考察,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加强行政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档案行政案件时完全置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不顾既不现实也不适宜。

因而,当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这并非将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置于同档案行政规章相同的地位,对档案行政规章参照和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的不同在于:档案行政规章在符合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参照适用,而人民法院参考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只是考虑其规定,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仍只具有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也同样享有对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而且拥有比对待档案行政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在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不必送有关机关裁决,可直接决定对一般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否。

二、档案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档案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档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由于国家法律的多层级性、多样性和数量众多,从某种意义说,法律规范的冲突具有不可避免性,在档案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根据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在档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做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在一个档案行政案件中,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法律规范来解决该案件中的实体争议。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档案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规则。人民法院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裁决。如中央档案行政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之间出现冲突时,加之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使得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比较严重,给人民法院依档案行政规章审理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带来了困难。档案行政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致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目前,内地相互间的法律冲突尚缺乏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而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即中国内地法律规范与港、澳、台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档案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档案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同时,此类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

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档案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档案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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