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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内战和国际冷战格局初步形成,不愿看到中国统一的别有用心者和国际反华势力妄图分裂中国台湾,竭力抹杀中国收复台湾的合法性。1950年8月25日,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斯汀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称:“该岛的实际地位是:它是一块由于盟军在太平洋的胜利而从日本手里接收过来的领土。像其他这样的土地一样,它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采取行动决定它的前途之前是不能够确定的。中国政府经盟国要求接受了该岛日本军队的投降,这就是现在中国人在那里的原因。”①美国总统杜鲁门和英国外长艾登当时亦持类似看法。他们想要表明:中国政府接收和管辖台湾,是受盟国委托的一种临时性质的管理,不构成台湾主权的移转;在对日和约决定其未来地位之前,台湾仍属军事占领地。
台独分子如获至宝,引经据典,试图证实:“1945年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来台湾接收,是代表盟军从事军事占领。当时的台湾是处于盟国的军事占领(Military Occupation)之下,而不是由中国取得主权,这点要记清楚。”②200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50周年之际,吕秀莲声称:“日本投降后,当时奉盟军远东军区司令麦克阿瑟将军命令来接收台湾的中国南京政府的军队,是以盟军代表,而非中国主权者的身份来接收,当时台湾的主权并未确定。经48国签字的《旧金山和约》明确宣示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台湾过去因《马关条约》曾被永久割让给日本,而根据《旧金山和约》,台湾亦非中国领土。”③近年来,海内外的台独分子遥相呼应,集会游行,编撰教科书,企图篡改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与法理依据。
关于台湾光复,虽已有大量学术成果问世,或认为不证自明,或从国际法角度推理④,但均未能深入探讨台湾的主权归属,未能深刻理解《开罗宣言》的实质,未能认真分析中国接管台湾的举措,未能仔细区别台湾光复的两个层面。“中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论”却振振有词,甚至一些拥护国家统一的资深学者亦默认这一谬论。笔者不揣浅陋,依据国际法,通过辨析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台湾收复再作一番严谨而细致的探讨,以正本清源,就教于关注台湾前途的专家学者。
一 中国人民反对《马关条约》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法律和实际管辖方面看,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绝对主权。台湾地位早经确定,是中国固有之领土。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国力迅速膨胀,一些早已按捺不住内心狂热扩张情绪的日本政界军界人士便筹划侵占台湾。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1895年2月,日军攻占威海卫,北洋舰队全军覆没,京津动摇,清政府被迫求和。日本政府提出议和条款,包括割让台湾全岛给日本。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⑤从1895年6月到10月,面对凶恶的日本侵略者,台湾人民孤悬海外,在极为艰难的条件下,自发组织起来,保卫家园,前赴后继,慷慨悲歌,击毙日军几万人,数万台胞战死沙场,誓死不肯臣服日本。无奈日强台弱,孤立无援,泣血饮恨未达收复目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殖民扩张时期,为适应瓜分和掠夺别国领土的需要,资产阶级学者按照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取得的规则,把领土的变更视同私有财产的变动,将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分为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割让(cession)俗称割地,是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移交给其他国家。割让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也可以是战争和武力胁迫的结果。在实践中大量的、严格意义上的割让,就是指强制性割让,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兼并和掠夺,即战胜国通过签订和约强迫他国割地。强制性割让曾在传统国际法中被视为合法,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宣告废除战争和各国有互不侵犯别国领土完整的义务时,因已失去合法性才被现代国际法完全禁止。
日本侵占台湾50年可否拥有对台湾的主权?一些为日本侵略张目的学者主张要适用100多年前的国际法原则加以解释,而不能适用现代国际法,只有现代领土归属纷争才能用现代国际法加以解决。其实,不管适用20世纪的国际法还是19世纪的国际法,日本侵占台湾都是非正义的,台湾人民从未停止反抗。《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侵犯了中国主权,破坏了中国领土完整。为收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失地,中国人民从未放弃努力。等待时机成熟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神圣责任。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向各国驻华使馆致送照会申明:“中国前政府与外国政府、公司及个人所订立之不平等条约及协定,既无存在之理由,国民政府于最短期间内废除之……关于中国之条约或协定,未经国民政府参加为缔约之一造者,不得视为对于中国有约束力。”⑥但在列强压力下,国民政府很快便放弃了以上强硬主张,以“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其外交方面的纲领,试图通过与列强的和平谈判,达到废除旧约、另订新约的目的。国民政府通过几年的努力,收效甚微,仅在关税自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至于台湾问题,国民政府受限于《马关条约》,不便公开提出收复台湾。为处理大陆劳工赴台及两岸的贸易往来等问题,国民政府与日本协商,决定在台北设置领事馆。1932年2月,国民政府派驻台湾的首任总领事林绍南抵达台北时,受到了台胞热烈欢迎。⑦
清王朝灭亡后,几届中华民国政府虽对《马关条约》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但并未说明中国人民放弃对台湾的主权。台籍志士数番反抗暴日的武装斗争就是为了回归中华祖国,而中国人民也一直都在进行着反对《马关条约》的斗争。
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制造了卢沟桥事变,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国民政府被迫抵抗,决定“在未正式宣战之前,与彼交涉仍不轻弃和平”,寄希望于美、英、德等国的调停,将“长城以南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作为和平条件”,不敢与日本断绝外交关系。⑧1938年1月,日本政府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以国民政府的改组,主要是蒋介石的下台,作为议和的先决条件。⑨这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万难接收的。日本政府宣布断绝与国民政府的外交关系后,国民政府才召回驻日大使许世英及时任驻台北总领事郭彝民。
1938年4月1日,蒋介石在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公开表态:“我们总理在世的时候,早就看穿了日本这个野心,和中国所处地位的危险,也为本党定下一个革命的对策,就是要‘恢复高台,巩固中华’,以垂示于全党同志。因为高丽(朝鲜)原来是我们的属国,台湾是我们中国的领土,在地势上说,都是我们中国安危存亡所关的生命线,中国要讲求真正的国防,要维护东亚永久的和平,断不能让高丽和台湾掌握在日本帝国主义者之手。中国几千年来是领袖东亚的国家,保障东亚民族树立东亚和平是中国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要达成我们国民革命的使命,遏止野心国家扰乱东亚的企图,必须针对着日本积极侵略的阴谋,以解放高丽台湾的人民为我们的职志,这是总理生前所常常对一般同志讲的。”⑩蒋介石再次提出收复台湾,阐明中国抗战的终极目标,鼓动在大陆的台胞参加反对日本侵略的斗争。
甲午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深受切肤之痛,一直渴望收复被日本侵占的土地,并为之不屈不挠地奋斗。抗日战争爆发后,全国各党派、各阶层人民纷纷要求收复台湾。1940年4月初,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董必武、张澜、宋渊源等人联名向国民政府提议:“我国抗战三十三个月,敌已再衰三竭,因而对于素所疑忌防闭之台湾、朝鲜,不但吸取其物力,且并已不得不利用其人力,以为有关军事上补充之用,我于此时倘以‘收复台湾’、‘解放朝鲜’为号召,则台韩人民心理,必因以震动,其革命进行亦必益形激烈,故积极的可使台韩志士内应杀敌,消极的可使敌因猜疑而影响于台韩人力之利用……我与敌为交战国,应即宣布马关条约无效,认为台湾亦在应收复之失地范围。”(11)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爆发。蒋介石认为:过去英美“视中国为无足轻重,徒利用我以消耗日本之实力,今日本果闪击英美……中国抗战的危险已过大半”。(12)次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中宣告:“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之日本于遭受实际之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残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13)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立的诸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国民政府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台湾是中国最早的沦陷区,与东北四省及七七事变后沦陷区性质完全相同。
同时,台籍志士也坚决要求台湾回归祖国,恢复台湾为中国行省建制,比照内地沦陷区惯例,成立台湾省政府,以激发台湾人民爱土爱乡的热情。他们的复台行动引起了国民政府高层的关注,并获得其理解与支持。
二 中国反对战后国际共管台湾
台湾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紧相连,中国失去台湾,即为不完整的国家;台湾脱离中国,实无前途和幸福可言。由于台胞的力量弱小,而日本殖民势力异常强大,决定了广大台胞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摆脱日本的残暴统治。内忧外患的祖国积贫积弱,全民抵挡日寇的侵略,苦苦支撑,实难积蓄足够的力量救广大台胞于水火之中。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后不久,日本空军从台湾的基地发起进攻,轰炸菲律宾美军。节节败退中的美军高层终于认识到台湾在西太平洋的战略价值,攻克台湾成为盟军的目标。对于盟军占领台湾后如何处置,美国有三种意见:“台湾可独立和自治;归还中国;设立一临时联军托管制,在托管期间,台湾人民可准备举行公民投票,决定他们的最后政治命运。”(14)
1942年美国陆军部(G-2)开始进行秘密的台湾岛战略测量,1943年陆军部所属的空军和海军部也开始制定轰炸目标和时间表,1944年和1945年初海军部制定12套相当完备的民政手册,打算作为登陆台湾后,军政人员行动的准则。美国军方最关心台湾的中立化,设法把台湾变成美军基地,进攻日本本土。(15)美国决定“单独军政管理台湾,一直到日本投降和战后总解决为止。顶多我们只可答允象征性地中国参予”。(16)即只是允许中国象征性的参与战后台湾接收。
美国著名的幸福、生活、时代三大杂志的编辑人,共同组织一个研究战后和平方案问题的委员会,于1942年8月发表《太平洋的关系》一文。11月4至6日,重庆《中央日报》连续译载该文。其“第四章”提议战后在太平洋建立一条防御地带,主张成立一个国标委员会,共管有关这条防御线内一切据点,即:“我们提议,以一向点缀着横越太平洋商务航线的岛群为基地,建造一个新的凌驾一切防御体制。由夏威夷向西,我们计划一连串强大据点——英勇的中途岛和威克岛、关岛,那些由日本代管统治而将来应由我们占领的岛屿——琉球和小笠原群岛,一直到台湾——全线最适当的停泊站,同时也是联合国空中舰队最强大的西部终点……在台湾方面,中国的利益显然是占优势的,而且这种利益,在任何国际行政机构中应有其代表权。国际行政当局应接收所有日本财产,尤其是台湾银行的财产。为了尊重中国的优越利益,台湾应该划在中国关税和金融系统之中,但是因为联合国需要以它为一大根据地,所以把它划为中国领土的一部,似乎不妥……由于台湾的国际地位性质,在任何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日中,它的居民不可以要求独立主权,也不投票加入中华民国。联合国必须当心,为了国际安全起见,不使台湾岛上居民受到任何自由的限制。”(17)美国学术界设想战后由联合国共管台湾,以维护美国在太平洋的军事战略地位。
美国国内对此有不同的声音。1942年4月3日,曾任美国驻亚洲舰队总司令的颜露尔上将(Harry Yarnell)在旧金山发表《告中国人民书》,指出“《大西洋宪章》不适用于远东。远东需要一个太平洋宪章”。他主张朝鲜独立、满洲及台湾归还中国。5月25日,美国著名的“中国通”拉铁摩尔在东西方协会演讲,主张台湾、东北归还中国。
国民政府坚决反对战后国际共管台湾的论调。1942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国际宣传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战后之我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以前之状态?”时,明确答复说:“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18)美国驻华大使高斯立即向国务卿通报了中国政府这一原则立场。
1943年1月7日,重庆《大公报》发表社论,阐明中国人民收复台湾的决心,即:“美国幸福、生活、时代三大杂志合草的《太平洋关系备忘录》的第四章,提议战后在太平洋建立一条防御地带,列入台湾,划归国际共管。把台湾看做单纯的日本的殖民地,忘记它的历史,不明它的现状,以为脱离了日本,台湾就像十字街头的流浪儿,可随便安排给任何一个慈善机关收养,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们要在这里纠正这种观念,郑重向世界公言: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我们不能看它流落异国,战后中国一定要收复这块土地。第一、根据国际公法的先占主义,台湾是不折不扣的中国领土……台湾是中国先占的土,且经清朝统治垂二百余年,属于福建布政使管辖,为福建省的一部分。第二、日本从中国手里夺去台湾,台湾应该归还中国……第三、根据大西洋宪章,台湾也该归还中国……我们可明确答覆:台湾五百余万人口,除了十五万马来系的土人,匿居深山茂林中,以游猎为生,及二十余万日本人作台湾的统治与剥削阶级外,其余都是闽粤籍的中国人;语言风俗习惯完全与闽粤两省一样。他们的政治要求很简单,即回归父母之邦的中国。以上三点,旨在说明:中国必收复台湾,言情喻理,皆不应把台湾与中国强迫分离,盟国之中如有人作此想头,必受中国人的强烈反对。就台湾的国防地理论,它是中国东南海疆的屏障,它与海南岛是中国监视海疆的一对眼睛,谁愿意让人拆去屏障?谁愿意让人挖去眼睛?”(19)
美国学术界提出战后国际共管台湾,就是要试探中国人民的反应。尽管当时中国难有力量自己收复台湾,但强占台湾势必置美国与日本同样的位置,不利于美国主导的世界反法西斯同盟。中国几百万军队拼死拖住精锐的日军,何尝不是减轻美军在西太平洋战场的压力?美国政府之所以高度关注中国人民反对国际共管台湾这一严正立场,主要是为了谋取台湾的军事设防权,以确保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安全与利益。1943年2月,罗斯福总统向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表示:“日寇所有岛屿,除其本国外,均应就同盟国警备立场支配之,台湾当然归还中国,将来太平洋警备权自应以中、美为主体,在南太平洋由澳洲及新西兰辅助。”(20)美国政府的立场是台湾主权归属中国,而台湾的军事防务由中美负责,但中国没有强大的海空军,故实际上应由美国负责台湾的军事防务。美国学术界关于台湾地位的安排引起了中国人民的疑虑,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呼吁美国学术界做出澄清。
台湾不是无主之地,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任人摆布。近50年日本的残暴统治,无法泯灭广大台胞心向祖国的赤子情怀。台籍志士对“台湾归国际共管”极感愤慨,致函美国反对国际共管,阐明台湾人民的态度,纠正国际上的谬论。
三 《开罗宣言》承诺台湾主权属于中国
1943年,苏联红军取得斯大林格勒保卫战胜利后,欧洲战场转入全面反攻阶段;美军在中途岛及瓜达尔卡纳尔群岛大败日军后,逐渐取得了太平洋战场的主动权。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朝着有利于同盟国的形势发展。在此背景下,台湾问题更为引人关注。
国际法主张,原领土所属国收回被别国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用武力和非武力的两种。习惯上将非武力方法收复称为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决议、当事国谈判等方法让非法占有国归还侵占的领土。以武力方法恢复称为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指通过武力手段收回被外国非法占去的领土主权。(21)
根据历史,台湾早就系中国领土,战后台湾自应归还中国。根据国际公法,虽然《马关条约》载明“永远让与日本”,而自中国对日宣战后,其法律约束自然失效,台湾仍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抗战中艰苦支撑的中国人民无不希望早日收复台湾,以当时的国力,仍是困难重重。一些人士认为,台湾光复需要主客观条件的配合,要等待台湾革命力量真正的形成与扩大;只有在日寇的实力遭到巨大的打击,其在台湾的统治松弛的时候,内而台民蜂起,外而祖国赴援,台湾光复方有可能。这不失为一种美好的设想。在日本高压统治下,让广大台胞自己起来推翻日本的暴政,是极不现实的。台胞屡仆屡起的斗争事实摆在那里。国际上的共管论调,为台湾回归蒙上一层阴影,即使日本战败,台湾能否回归,也没有国际法的保障。国民政府反对国际共管台湾,必须在国际法上先解决台湾的归属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否定了《马关条约》的合法性,美英苏等国是否同意仍在未定之中。中国无强大的海空军,即使日本战败,首先登上台湾岛的很可能是美军或英军。届时,中国很难请盟军自动离开台湾岛。中国若不能在盟军攻克台湾之前谋求美英承诺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战后台湾的归属问题将变得复杂化。1943年8月4日,外交部长宋子文在伦敦接见新闻记者时,发表谈话:“中国期望于日本失败后,收回东北与台湾。朝鲜则应成为独立国。”(22)旨在博得同盟国的理解与支持。
中国人民收复失地的决心世所共鉴。美军在西太平洋反攻困难颇大,为争取中国人民的支持与合作,美国国务院决定,台湾要归还中国,且美国或联军在台利益不作任何保留。美国国务院认为:“没有收复台湾的中央政府就无法维持其政治生命。”(23)为协商反法西斯作战,在罗斯福总统及邱吉尔首相的邀请下,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
11月23日,开罗会议召开,中美英三国就政治问题展开磋商,关于“日本领土暨联合国领土被占领克复时之临时管理问题”,三方决定:“1.敌人土地被占领时,由占领军队暂负军事及行政责任。但占领军队如非中、英、美三国联合军队,凡关于该地区之政治问题,应组织联合机构,而此三国中,无军队参加之国亦均派员参加管制。2.中、英、美三国领土被收复时,由占领军暂负军事责任,该地之行政由该地原主权国负责。彼此相关事项由占领军与行政机构协商行之。3.其他联合国领土被收复时,由占领军暂负军事责任,由该地原主权国负行政之责,但仍受占领军事机关之节制。”(24)
11月27日,蒋介石委员长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邱吉尔在开罗联合发表《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即通称的《开罗宣言》,明确宣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25)开罗会议结束后,罗斯福、邱吉尔飞赴德黑兰会晤斯大林。就战后太平洋地区的安全,美方代表霍普金斯提出,“美国在太平洋建立军事基地并不困难,即使在这些国家独立后,美国仍考虑建立海空军基地。菲律宾的基地不是由联合国来控制,而是由美国控制。台湾将归还中国,但美国打算获得那里的海空军基地使用权”。(26)
在中国很难直接以武力收复台湾的情况下,一旦盟军率先攻占台湾,中国能否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难以保证;通过《开罗宣言》,中国政府征得美国与英国的支持,以宣言的方式向全世界确认台湾原属中国领土及日本强占的非正义性,表达了美英两国对台澎归还中国、恢复中国对台澎主权的正式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从而避免了台湾归属的国际化,而台湾的军事设防权很可能先由盟军代管。至于盟军占领台湾到何时?日本何时投降?都不是当时盟国所能预料到的。罗斯福总统力主战后将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以支持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获取台湾的海空军基地使用权,维护其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利益与安全,防止日本在战后作为军事强国东山再起。《开罗宣言》的实质是瓦解日本帝国,把日本的领土恢复到其本土四岛。
美英支持中国收回包括台湾的失地,不是盟国对中国人民的恩赐,而是中国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地位和贡献所决定的,是中国人民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国民政府通过外交努力,粉碎了国际共管台湾的论调,对可能率先登陆台湾的美军或英军具有法律约束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大陆参加抗战的台胞闻讯致电国民政府表示:“顷见报载开罗会议重大成功,台澎等地归还中国,凡我台胞同深感奋,如蒙鞭策,愿效驰驱。”(27)
国际法上的条约或协议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可用各种不同的形式表述,如条约、公约、协定、宣言、协定书、换文、文件。因《开罗宣言》没有采用一般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且三国领袖未签署,就认为其对中美英三国不具有约束力是毫无道理的。(28)
四 美军计划攻克台湾与台调会规划接管台湾行政
1943年底,美国海军部着手加强对台湾攻击的准备,制定进攻日本本土的“铺道”计划。(29)台湾岛面积3.6万平方公里,日本苦心经营50年,驻扎近20万精锐的日本陆海军。美军若强攻台湾,势必旷日持久,损失惨重。1944年10月,美军决定先攻克吕宋、琉璜岛、琉球群岛,暂缓“铺道”作战计划。美国海军上将尼米兹受命迂回台湾,争取在1945年3月1日前攻克琉球。(30)
1944年日军打通大陆交通线,直接威胁美军在中国西南地区的空军基地,为削弱驻台日军的空袭力量,从1944年10月至1945年5月,美国空军对台湾展开连番大规模轰炸,集中袭击机场、军火库、军营,以及海港、工厂、铁路交叉点。美军的潜水艇徘徊台湾附近海面,切断台湾与日本本土的航线,台湾米糖难以外运,经济几近崩溃。
1944年3月中旬,国民政府在中央设计局辖下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简称“台调会”),作为负责收复台湾工作的职能机构,任命行政院秘书长兼全国总动员会议主任陈仪为主任委员,沈仲九、王芃生、钱宗起、周一鹗、夏涛声为委员。(31)收复台湾大致有两种途径,日本投降归还中国,或由盟军占领后转交中国。当时国民政府估计后一种途径可能性更大。台调会就接管台湾工作进行了认真准备。其主要任务是,调查台湾实际状况,编辑有关台湾的资料刊物,研究有关台湾问题的意见及方案,训练台湾行政、警察、银行、教育等干部、专业人员,规划未来台湾行政体制及各种机构接收办法。从1944年5月中旬开始,台调会反复斟酌,拟订了《台湾接管计划纲要草案》,于1945年3月经蒋介石核准签发,正式公布《台湾接管计划纲要》;接着,又制定了《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台湾警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教育接管计划草案》,作为该纲要的试行细则。(32)
台调会之所以在战后台湾的设计上主要集中于行政方面,是因为根据其对盟军攻克台湾后,建立军政府,由中国负责行政事务的设想。《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中没有中国派军队攻克台湾一节,也没有设立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的内容,关于“军事”仅有:“(21)台湾应分区驻扎相当部队,以根绝敌人残余势力。(22)军港、要塞、营房、仓库、兵工厂、飞机厂、造船厂及其他军事设备、器械、原料接管后应即加修整。”(33)当时国民政府亦无力派几十万大军去攻克台湾。台调会所有的计划均为“接管”、“接收”台湾,而不是“攻克”、“占领”台湾,就是期待盟国落实《开罗宣言》中的承诺。
国民政府高层对台湾作为一个什么样的行政区划看待并没有定论。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有人主张将其归于福建省,有人主张将其划为一特殊区域,也有人主张恢复台湾省。而广大台胞则比照东北沦陷省区,一再上书建言设立台湾省政府。为此,1944年3月蒋介石在对国民党中央训练团毕业学员训话时公开表示,“在台湾光复后将建立省政府”(34),从而确立了台湾未来的行省建制。
五 陈仪受命接受台湾
1945年5月,美国国务院指示驻苏大使哈里曼,在致苏联的说帖中关于保证承认中国为太平洋大国一项下,特别提出“《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及澎湖列岛归还中国,以及对日战争结束时在该岛确立中国主权之规定应得到充分肯定”。(35)7月,在柏林会议上,美英与苏联就战后若干问题交换看法。苏联表示,支持《开罗宣言》之“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将归还中国”,“苏联政府在台湾无直接利益,并不反对其归还中国”。(36)同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37)这一公告不仅将包括台澎归还中国之内容的《开罗宣言》正式列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所须遵守的规定之一,而且因其后不久苏联加入,使该公告成为四强的共同保证,对四国都有约束力。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稍后,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告诫驻台日军,勿轻举妄动,静待善后措施。
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盟国间的协议,8月1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向麦克阿瑟将军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其中第一项第一条即阐明:“中国(除东北)、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领印度支那之日本国现职指挥官以及陆上、海上、航空及辅助部队应向蒋介石统帅投降。”
面对占领日本的重任,麦克阿瑟已无暇顾及台湾,既然美国总统承诺台湾归还中国,当然愈早愈好,任何的移交延迟,都可能刺激中国人民的反美情绪。(38)白宫和美国军方正承受“送子回家”运动的巨大压力,父母们相信战争已经结束,国会也持同样看法,美军亦无必要再登陆台湾。这与开罗会议设想的由美军接管台湾军事存有偏差。
8月17日,麦克阿瑟以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中国战区统帅蒋委员长投降”,明确将严格履行开罗会议以来的有关国际承诺、台湾立即归还中国的安排。
8月27日,蒋介石正式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因盟军不登陆台湾,改由中国军队接收台湾日军投降。为统一接收起见,1945年9月7日,蒋介石任命陈仪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如此,台湾军事接收与行政接收皆由中国政府执行。
这与台调会事前设计中国只负责台湾行政、由盟军负责军事的计划出现了较大偏差,陈仪遂向蒋介石提出不在台湾建立省政府,而设行政长官公署,作为过渡机构,得到蒋介石的首肯。对此转变,陈仪解释说:“台湾收复以后,自应称台湾省,以与其他各省一律。惟际兹收复之初,政治与军事相辅而行,本人又奉命兼任台湾警备总司令,故必须有一权力较大之临时机构,俾得统一事权妥为运用。将来接收竣事,秩序平复,自应按照常轨,依省制改组。现拟呈之组织纲要系接收时期之临时办法。”(39)蒋介石核定陈仪的建议,令“台湾下加一省字,称为台湾省行政公署”。(40)
相比较而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大陆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日本台湾总督既为日本驻台湾最高行政长官,又为台湾地区最高军事负责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实际上沿袭了战时日本台湾总督府的模式,以保证接收的顺利进行。陈仪为台湾省行政公署长官,以衔接台湾总督府总督安藤利吉,而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则衔接台湾日本第十方面军总司令安藤利吉。9月2日,日本在与各同盟国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即是说,日本同时也无条件地接受了《开罗宣言》并履行必须将台澎归还中国的规定。
六 国民政府恢复对台湾主权
1945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美国军事代表顾德里上校、柏克上校、和礼上校等,以及台湾人民代表林献堂、陈炘、杜聪明、林茂生等30余人,新闻记者李万居、叶明勋等10余人参加。(41)
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对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第一号命令》,即:“一、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已遵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率领在中国(东三省除外)、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及台湾、澎湖列岛之日本陆海空军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签具降书,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无条件投降。二、遵照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及何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各项备忘录,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队及行政人员,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42)
安藤利吉签具受领证:“今收到中国战区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署部第一号命令一份,当遵照执行,并立即转达所属及代表各政治、军事机关及部队之各级官长士兵遵照,对于本命令及以后之一切命令、规定或指示,本官及所属与所代表之各机关部队之全体官兵,均负有完全执行之责任。”(43)
台湾光复包括接受日军投降和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两个方面。陈仪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接收台湾日军投降,是奉联合国中国战区总司令蒋介石之令,承接台湾的军事设防权,实际上分担了盟军原先设想的直接军事占领任务。同时,陈仪又是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长官,接收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这是日本侵占台湾后中国人民从未放弃的使命,对于中国人民而言,是收复失地。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看,此举又属恢复行使主权。
至此,日本将甲午战争后从中国窃据的台湾、澎湖列岛交还中国政府。陈仪昭告中外:“本人奉中国陆军总司令何转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之命令,为台湾受降主官。此次受降典礼,经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台北市中山堂举行,均已顺利完成。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人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实,本人特报告给中国全体同胞,及全世界周知。现在台湾业已光复,我们应该感谢历来为光复台湾而牺牲的革命先烈,及此次抗战的将士,并应感谢协助我们光复台湾的同盟国家,而尤应该教我们衷心铭谢不忘的,是创导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的国父孙先生,及继承国父遗志完成革命大业的蒋主席。”(44)台湾终于回归祖国,洗却了中华民族在甲午战争所遭受的奇耻大辱,是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最大收获之一。
备受异族欺凌蹂躏之苦的600万台胞终于回到魂牵梦萦的中华祖国,不禁喜极而泣。台北40余万市民,庆祝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之日,老幼俱易新装,家家遍悬灯彩,相逢道贺,如迎新岁,鞭炮锣鼓之声,响彻云霄,狮龙遍舞于全市,途为之塞。下午3时,台湾各界还在台北市公会堂举行了庆祝台湾光复大会。
余论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承接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蒋介石集团败退台湾。美国为了维护其西太平洋的战略利益,阴谋干涉中国内政。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杜鲁门总统宣布,命令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阻止国共双方的相互进攻,“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此时,美国政府公开否决关于台湾归属的战时协议及美国自己在其中的承诺,企图剥夺中国收回失土的权利和对台湾的领土主权。美国政府官员及一些学者大造舆论,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具有约束力”、“中国接收台湾并非取得主权”。安藤利吉向陈仪投降,是在履行法定义务,退出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日本统治台湾是非法的,也不存在日军将台湾交还中国后日本还拥有台湾的法定主权。
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恢复台湾的行省地位,实行县市制,恢复岛上居民的中国国籍,更改汉姓。台胞以中华民国公民的身份,参选省、县市参议员,组成“光复致敬团”到大陆遥祭黄帝陵,与国民政府各部门沟通,向蒋介石表示敬意,推选制宪国大代表、国民参政员,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这些行为证实中华民国政府是在自己的领土上实施有效治理,决非占领国政府对军事占领地的临时管辖。至于后来的两岸分裂,则是中国的内政问题。
交战国间有关领土移转的处理,一般经和平会议及和约加以决定。这主要涉及领土割让。《奥本海国际法》关于“割让的形式”认为:“实行割让的唯一形式是由让与国和取得国以条约成立协议,或者是在包括让与国与受让国在内的几个国家之间达成协议。后者通常是割让成为和平解决的一部分的情况,因为割让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也可以是战争的结果。”(45)可见,被割让领土的法律地位要由和约加以确立,在和约订立及生效前,即使让与国与取得国之间存在关于领土割让的意向或协议,这些领土的法律地位亦不能确定,如《马关条约》关于台湾的割让。
台湾光复不是领土割让(cession),而是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是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是对战败的侵略者进行制裁。这是现代国际法实践中领土变动的方式之一,不是基于旧国际法上的战胜国权利制度,而是基于对侵略者的制裁,或是对历史上非正义行为的合理纠正。中国的这种权利应得到作为反侵略战争成果的和平条约的尊重和保证。在日本投降前,台湾归还中国已经国际协议确认。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得到盟国承认和支持,美国驻华大使馆在台北设立领事馆,英国驻华大使馆在台北淡水设立领事馆。关于台湾的地位,对日和约应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中国收复失地、对台湾恢复行使主权加以追认,履行法律上、技术上的程序,而不能以对日和约来否定《开罗会议》、《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
1951年9月8日,在没有海峡两岸中国人参加的情况下,美英等48国代表在旧金山签署了《对日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依据和要求”,但是未明确其归属问题,制造出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对此,周恩来总理昭告世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46)台湾国民党当局也发表声明称:“《旧金山对日和约》排除中华民国政府参加,故其对中华民国没有约束力”。
“台湾地位未定论”试图在国际法上造成一种幻觉,似乎台湾不是中国的领土。但是,回顾其出笼的经过,不难发现,它完全是美国出于政治、军事需要的某一阶段对华政策的产物,以此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无奈其逆天背理,早已宣告破产。
为了收复台湾,中国人民奋斗了50年。1945年10月,台湾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恢复对其行使主权,恢复台胞的中国国籍,不但以“盟军代表”身份接收台湾军事,更是以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台湾行政。之后,《中华民国宪法》对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作了明确的概括。虽然海峡两岸长期对峙,那完全是中国人自己的事,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从未发生改变。个别人想突出中国接收台湾日军投降而抹杀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来为“台湾地位未定论”注脚,这完全是徒劳的。
注释:
①《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斯汀致赖伊的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6页。
②陈隆志:《战后台湾国际法律地位的演变》,张炎宪等编:《二二八事件研究论文集》,台北:财团法人吴三连台湾史料基金会1998年版,第308页。
③台湾《自由时报》2001年9月9日。
④如谢东闵等著:《国民革命运动与台湾》,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秦孝仪主编:《国民革命与台湾》,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0年版;吕芳上:《蒋中正先生与台湾光复》,《蒋中正先生与现代中国学术讨论集》第五册,台北:1986年;左双文:《国民政府与台湾光复》,《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骆威:《国民政府台湾调查委员会述论》,《台湾研究集刊》1998年第2期;饶戈平:《“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资中筠、何迪编:《美台关系四十年(1949-1989)》,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李兆杰、饶戈平:《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人民日报》2000年6月5日;褚静涛:《国民政府收复台湾考论》,《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褚静涛:《蒋介石与台湾收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3期。
⑤褚德新、梁德主编:《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7-268页。
⑥“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第一册《国民政府北伐后中日外交关系》,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4年版,第3-4页。
⑦谢东闵等著:《国民革命运动与台湾》,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页。
⑧吴相湘编著:《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上),台北:综合月刊社1973年版,第491页。
⑨陶文钊等著:《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的对外关系》,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
⑩《蒋总裁在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讲词》,张瑞成编:《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11)《策进台湾朝鲜革命使敌益速崩溃案》,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12)张其昀著:《党史概要》第3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9年版,第1193-1194页。
(13)《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第2-3页。
(14)〔美〕柯乔治著、陈荣成译:《被出卖的台湾》,台北:出版年份不详,第20页。
(15)《被出卖的台湾》,第17-19页。
(16)《被出卖的台湾》,第32页。
(17)《太平洋的关系》,《中央日报》(重庆)1942年11月5日,第3版。
(18)《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国际宣传处记者招待会答问》,《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第3-4页。
(19)重庆《大公报》1943年1月7日,第2版。
(20)陈志奇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台北:渤海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700页。
(21)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22)《外交部长宋子文在伦敦接见新闻界发表谈话电文二则》,《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第10页。
(23)《被出卖的台湾》,第22页。
(24)《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3-24页。
(25)《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4-31页。
(26)United States,Dept of State.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1.p570.
(27)秦孝仪主编:《国民革命与台湾》,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0年版,第143页。
(28)有关“宣言”及“国际条约”的论述,参见《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第613-616、625-640页。
(29)《被出卖的台湾》,第30页。
(30)《被出卖的台湾》,第33页。
(31)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32)《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49-57、124-132页。
(33)《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51-52页。
(34)《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第一次会议纪录》,《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42页。
(35)United States,Dept of State.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5(Europe).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3.p882.
(36)United States,Dept of State.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5(Conference of Berli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3.p927.
(37)《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7-78页
(38)《被出卖的台湾》,第43页。
(39)《陈仪答吴鼎昌》,《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157页。
(40)《蒋介石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157页。
(41)《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总报告》,《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161页。
(42)《行政长官致日方代表第一号命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2-203页。
(43)《日方代表签具之受领证》,《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3页。
(44)《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正式宣布台湾日军投降广播词》,《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1-202页。
(45)关于“割让的形式”,参见《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第71页。
(46)《关于美国及其仆众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人民日报》195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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