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精英治理:当下农村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土论文,农村基层论文,精英论文,模式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8)01-0010-09
长期以来,由于革命动员的历史影响和启动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对农村基层社区的治理形成了一种政治与行政强控制模式。这一模式的推行既有自身的政治文化土壤,也为一个缺乏现代化内在动力的转型国家提供了强制启动现代化的动能。随着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局面的不断打开,早先有相对合理性的政治与行政强控制模式再难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要求。高度集中的权力的腐败与不受控制、市场的严重扭曲、“社会资本”的失落、民间社会的孱弱、平面沟通与参与的缺失、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等,是这种强控制模式长期运行的必然后果。这些如果没有一个根本性的扭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难以走上健康轨道的。改变既有的政治与行政强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改革的当务之急,而实现农村基层社区自治应是这一改革的主攻方向。考虑到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要避免治理模式转型中可能出现的动荡与不稳定,也要最大限度地挖掘与利用现有的本土资源。因此,当下的任务并不是要求基层社区自治的“一步到位”,而是要寻找一条从政治与行政强控制向农村基层社区完全实现自治的过渡道路。在我们对基层农村长期的实证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①,笔者认为,走带有多元互动色彩的“乡土精英治理”之路应该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选项。
一、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战略着眼点
为了防止产生误解,我们首先有必要对“乡土精英治理模式”这个概念加以某种澄清。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所有现实中的人类社会治理多少都具有精英治理的色彩,包括我们现行的农村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在内。那么我们在这里所提出的“乡土精英治理模式”这一概念与我国现行的农村基层社区治理模式相比有什么特殊规定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规定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精英选择机制上重乡土化,重选择本身,而不去强调选择的形式是不是具备“民主选举”的特征;二是在治理上,注重对农村基层社区自治内涵发展的强调而不是对自治形式的追求;三是强调新治理模式本身所具有的过渡性,强调它的自我发展而不去强调它的完备。正是这三个特点,构成我们所主张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与现行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差别。后者虽然也属于精英治理模式之一,但它在自上而下任命精英的同时追求表面化的民主与选举形式,它拥有基层社区自治的形式但完全不关注发展基层社区自治的内涵。显然,走向农村基层社区自治这一重大的历史任务不是现行治理模式所能担负起来的。
(一)在精英选择机制上重乡土化,重选择本身,而不强调选择的形式
就新治理模式的第一个特点来讲,选择乡土精英时不注重民主选举的形式,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对农村基层社区领导人的挑选中不需要考虑基层社区居民的感受、认同、参与和支持,而是说我们不一定要把基层社区领导人的遴选与村民直接选举这样的形式挂起钩来,不要把它看成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看成是可以完全由社区“自己”解决的问题。在我们看来,当下中国衡量“乡土精英”的标准不应该建立在诸如民主、选举这类抽象原则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一些具体的功能性标准的考量基础上。比如我们要注意,这些精英能不能代表基层社区发展的长期利益,能不能高瞻远瞩,能不能合理自律,能不能带领整个社区持续稳定地发展,能不能推动社区在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培养上有所建树等。总之,对乡土精英的考量标准应该是“功能性”的,着眼于未来自治的发展,而不是什么“选票性”的,着眼于当下合法性的获取。
应该说,选择社区精英的标准并不具有唯一性,也不是选票性的标准就注定不如功能性的标准。而且,这两个标准在某种情况下也不是绝对不能统一。我们之所以注重功能性标准而不注重形式性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当下的国情,考虑到农村基层社区在政治文化领域与精神信念领域的发展现状。我们在金光村调查过程中看到,在一个缺乏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的社区中,把希望放在民主选举领导人这一做法上实际并不明智。这些年农村基层社区领导体制变革的经验表明,这一做法的最后结果很容易强化农村基层中家族或宗族间的隔阂,很容易使农村基层社区中的弱势群体失去受保护的权利②,极端情况下,选举甚至会给农村的黑恶势力以表现的机会③。正因为村民选举结果有着种种的负效应,农村基层社区的上级领导或基层社区的党组织,往往会产生出对村民选举进行某种程度干预的冲动。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一干预主要体现在上级党委对实际的基层“一把手”——村总支书记的直接任命上,体现在村总支在村民选举上推行“间接选举制”以及对村民代表产生程序的控制上。
(二)在治理上,注重对农村基层社区自治内涵的强调,而不注重自治形式
就新治理模式的第二个特点来讲,现有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在保持政治与行政强控制的前提下,却通过“基层民主”的形式而形成了一种农村基层社区自治的外表。其实这是一种假象。这种假象具有的危害性在于,它用基层自治的表象掩盖了目前农村基层社区中实行的政治与行政强控制做法,掩盖了当前农村基层社区极度缺乏自治能力的现实。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农村基层社区治理很难去培养社区的自治能力,很难走上真正的自治之路。
当然,新治理模式在现阶段也不可能在自治领域跨出很大步伐,但它并不忌讳自己离真正的基层社区自治所具有的距离,不去对此作任何的掩饰。相反,它把缩短这种距离看成是自己的努力方向,并将培育使社区自治最后真正成为可能的前提与条件当作自己的不二使命。
(三)新治理模式具有过渡性质
从新治理模式的第三个特点来讲,我们既要看到这个模式对当下中国国情来说所具有的必要性,也要看到这一模式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同样具有一定的不适性。因此不完全依赖治理精英的民主推选方式并不是说它不可替代,而只是把它看成是一种较合乎我国国情的、走向未来农村社区真正自治的过渡形式。我们知道,听取意见也好,自上而下任命也好,协商安排也好,治理精英的非民主产生方式依然承继有政治与行政强控制的色彩,带有“人治”的特点,因此其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缺乏一种制度性的保证。
除此之外,考量新治理模式的功能性标准当然也有着自己的局限性。由于这一模式不具有“民选”的合法性形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影响到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精英的认同度。更重要的是,新治理模式还属于我们所说的威权主义,它在本质上对于政治参与的扩大还带有一定的排斥性,与完善的“多元精英、民主协商”这样一个发展方向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过,这些方面的局限性与目前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所具有的局限相比,并不会更大。而这样安排的好处在于,它有可能突破目前选择机制与治理机制中所延续的政治与行政强控制思路,使乡土精英更加注重于涉及基层社区未来自治能力的政治文化、精神信念、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培养,并在一定的引导下使精英治理走上多元与民主协商的发展路径,逐步完成从无奈选择的威权主义道路到社区自治道路的过渡。乡土精英治理模式所具有的这种可能性优势,正是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时应该确立的战略着眼点。
从制度性安排与市场经济这个大的发展方向而言,农村基层社区的真正自治需要建立在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有所发展、文化与精神信念有所建树的基础之上,需要建立在平面而不是垂直的交往互动而自发形成的乡土精英遴选机制之上。只有在这种机制形成并有力运转的情况下,乡土精英治理模式才能完全担负起农村基层的自治任务,国家才有可能真正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抽身出来,最后告别对农村基层社会实行政治与行政强控制的做法。
总而言之,我们主张的“乡土精英治理模式”是出于国情、文化及信念的特殊状况而不得不采取的特殊治理模式,其目的是要为走向最后的基层社区自治创造条件,其作用是由政治与行政强控制逐步转向政治与行政弱控制的过渡。现行的“精英治理模式”不仅不具有过渡性思维的特点,还把原有的政治与行政强控制模式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而合法化、固定化了。这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不得不关注的、有关全局性的大问题。
二、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优势
由于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战略着眼点不同,它和现行的农村社区精英治理模式相比较有着一些自己的优势,它能更好地克服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基层社区建设中面对的一些较为典型的问题与困境。这种优势较集中地反映在下述方面:
(一)可以克服农村基层双路径选择的尴尬
乡土精英治理模式基本上能克服目前农村基层社区治理模式中的任命干部路径与选举干部路径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目前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虽然有着“自治”与“选举”的外表,但它依然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委任精英治理模式。在苏南农村,政治精英通过上级领导任命而不是通过选举途径获得执掌基层社区管理大权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民选的村长(主任)则作为民间精英充当这种政治精英的助手。尽管这种模式已经在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但这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很成功,没有任何问题了。
在这种模式的实践中,自上而下的任命路径与自下而上的选举路径构成了一种难以在理论上进行解释,也难以在现实中进行协调的内在矛盾:理论上,上级领导委派的精英成为一把手,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另一方面,“村民选举”又被提到“基层民主”的高度,力图体现出“人民授权”原则。这两大原则在选举精英仅仅扮演辅助性角色的时候,其体制上的内在矛盾就凸显出来。人们很难理解村民选举的真正意义究竟在哪里?在实践中,贯彻上级领导的意图与社区民意之间总存在不相符合的可能,如果有冲突的话,我们又怎么贯彻我们一再主张的“基层民主”的原则呢?
坚持党管干部这一原则与基层民主选举原则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虽然是很难协调的,但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又是可以理解的。在我们看来,既然当下的农村基层社区还不具备实行自治的能力,既然我们还得依靠党来保持特定的政治方向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连续性,那么由党来决定治理农村社区的精英人选,而不是由村民通过选举来挑选自己的领导,便是一种有着内在合理性的制度安排。这种合理性在于,上级党组织能大体上保证基层社区主要领导的“精英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得以贯彻,防止基层权力落入农村少数不受控制的、无法无天的家族和帮派手中。但在现实中,这样的合理性在对基层民主和村民选举的大力强调下却遭受到一定的破坏和怀疑,正是这种大力强调使得上级党组织与基层民主、与“民意”似乎总是站在对立面上,不必要地放大了党对农村社区的政治强控制色彩,也大大影响上级党组织在基层社区所选择的“乡土精英”的合法性问题。而这些困境本来却是可以避免的。
既然在当下的农村基层社区中,村民能接受非民选的党总支书记作为他们事实上的一把手④,我们为什么非要再去自己给自己制造麻烦,再让村民在形式上选出一个具有唯一合法性(从人民授权的角度来说)的村长(主任)呢?在我们这样一个经历过民主革命的国度里,虽然多少年来一直受欧洲大陆启蒙运动的影响,近年来又有些学者对民主寄予过高期望,但却很少对民主政治展开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可能具有的局限与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与反省⑤,这就难以避免地让民众对民主政治形成一种膜拜心理,总把民主看成是一种至上的抽象原则或抽象理念,当成是包治百病的万用灵药。这种思潮反映到农村基层社区的治理体制变革上,就是将本来就不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化了。
在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看来,目前在农村社区推行村民选举和基层民主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无需迎合什么思潮或抽象原则,在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追求某种形式化的东西,这些不合国情的形式化做法对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的发展并没有任何好处。更重要的是,以为基层发展了民主与选举可以形成民主政治的土壤,可以为未来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打好基础的想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世界现代化与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成功的民主政治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自上而下有序、逐步地扩大的⑥,自下而上的民主政治发动则往往激起“民粹主义”政治的抬头,总是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与社会转型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⑦。
因此,与其追求形式不如讲究实际,以非完全民主的精英任命机制来替代目前的、存有内在矛盾的双路径精英产生机制,减少摩擦与内耗,使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必然要产生的矛盾得以克服。这种新的治理模式可以使任命者与被任命者都有着明确的责任意识,被任命者也可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治理上,放在社区长远发展的打算上,放在对社区内部的自治能力的提升上,而不必花大力气去考虑如何掌控村民选举,如何消弭基层民主选举给自己带来的压力。在我们调查的个案中,这一类不得已的做法既耗费了治理精英的很多精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着治理精英的合法性。
(二)与传统文化和社会资源契合,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乡土精英治理模式与传统政治文化与传统社会资源衔接较紧,在农村社区的治理中较容易接轨,容易生长与成活,容易显示自己的生命活力。
几千年传统政治文化的积淀在农村形成的交往行为习惯与风俗传统,是我们当前在确定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东西。由于受欧洲启蒙思想刻板的、传统与现代两分法原则的影响,我们总是倾向于把这些交往行为习惯与风俗传统看成是落后、消极甚至反动的东西,总是把它们列为各种运动与革命的对象,必欲除之而后快。而新的制度设计似乎也未从实际出发,从这种难以移易的基础出发,反而总是站在这个基础的对立面,以一种移风易俗的大无畏精神力图改天换地,力图使一个传统社会按现代化原则或标准在一夜之间就告别自己的过去而迈入现代社会。
如果说以线性决定论的简单方法来处理复杂社会事务的做法,在我们缺乏经验,对社会转型的内在规律把握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谅解的话,那么,在积累了自身建设过程中以及世界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经验、教训的今天,就是不可原谅的了。站在我们今天能达到的历史高度,我们发现,一个社会在千百年中积累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交往行为习惯与风俗传统,不管怎么说都不是一堆必须立即抛弃的垃圾,而是我们今天必须立足于其上的一个历史的出发点。历史无法割断,传统不可能一下子抛弃。
更重要的是,传统不是一种僵死的过去,它还是一种不断影响我们的鲜活生命。在某种意义上,传统存在于我们的解释与解读之中,我们怎样解释和解读传统,传统便会在某种意义上反过来影响到我们今天的发展:如果我们把传统看成一笔可以传承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就会成为我们的积极资产,推动我们前进;如果我们把传统看成是一堆必须抛弃的垃圾,它就会成为一个巨大的历史包袱压得我们透不过气来。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对待文化传统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迈向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大问题⑧。
当然应该承认,面对市场经济建设的时代大潮,农村社区在长期发展中积淀出来的政治文化传统、交往行为习惯与风俗传统中有着一些它不适应的方面。传统的精英在政治文化与精神信念上难以抗拒市场经济的解构,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的缺乏,可能都是其中较大的缺陷。但我们必须明白的是,传统有着自我变迁与不断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的功能,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去积极地调适。更重要的是,农村社区的自治在中国并非完全是舶来品⑨,我们的传统中也有着很多相关的资源可资利用,我们无须在这方面白手起家。当然,中国农村社区历史上的自治是在大一统皇朝与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在市场经济要求下发展出来的,它没有很到位的民主、选举与公民参与,它不一定能完全适应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这是不能否认的。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还要对古老的社区自治传统作出总结、梳理、解释与改造,使之能逐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我们也不必过分妄自菲薄,否定自己的历史与文化。这历史上存在的、有着自己特色的自治传统毕竟通过“乡绅”、“村董”⑩的治理,实现了那个时代的乡村自治,因而应该是我们迈向新时代农村社区自治的一个起点,应该是我们在实行农村基层社区自治中值得去挖掘和开发的政治文化资源。
近现代以来的多次革命运动所要求的高度政治动员,使这种乡村自治体制被中断了近一个世纪,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个被打断的传统就完全接不上了。几千年古老的乡村自治传统培养出来的交往行为习惯与风俗传统并不是几次革命或政治运动就能完全割裂的,它是某种与生俱来的东西,会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曲折地被保留下来,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便会很快地复苏生长。我们通过对像江苏华西村这类发展较好的农村社区的观察发现,它们在新时代所取得的成功都在相当程度上发掘和开拓了既有的政治文化资源,将党当下的领导原则与乡土精英自治的某些优秀传统结合了起来(11)。因此,在当下的农村社区推行“乡土精英治理模式”有着较好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的支撑,比起那些生搬硬套的舶来做法,比较容易存活与生长,容易在中国大地上显示自己的生命力。
(三)对于农村社区自治的推动力高于当下的制度安排
乡土精英治理模式对于农村社区自治的推动作用会高于当前民主选举对农村社区自治的推动作用。在目前较为流行的对农村基层社区治理的看法中,有些人始终把社区自治与民主选举等同起来,似乎农村社区自治只有通过“村民选举”这个程式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这完全是一个误区。应该承认,“村民选举”是通向农村社区自治的一条路径,但却不是唯一路径。我们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至于我们到底采用什么形式来达成这个自治目标,应该取决于我国农村当下的现实生活状况,而不是取决于某些抽象的舶来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东西。民主与选举的方式的确曾经是西方很多社会实行自治时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采用是与那里的市民社会发展同步的。而在我们国家里,尤其是在我国的农村中,市民社会连自己的根基都还没有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生搬硬套地模仿人家的民主与选举形式又有多大意义呢?民主与选举在中国最后不能不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实在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因为这种形式没有自己能生根开花的土壤。
无论是传统的乡村自治还是当下现实中较成功地实现了的乡村自治,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自治的达成所依赖的主要是乡土精英(它的理想结构应该是在精英内部实现了多元共存、民主协商的机制)。当然,乡土精英不是不需要获得大众的认可与支持,但乡土精英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一定非要用选举的形式产生不可,也不一定非要以西方的标准实行“定期轮换”不可。建立在实力与利益博弈基础上的乡土多元精英互动可能是打破带有威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模式中两难困境的有效路径,而从乡土精英治理模式发展过渡到精英间的多元互动可能会相对容易操作一些,也会使自治更有自己的生命力。
农村基层社区政治发展在这方面可能与更大范围的国家政治,宪政民主也有相通之处,那就是民主政治的内容要重于民主的形式。民主政治的真正内涵在于它必须有一个建立在实力与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平面互动机制,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政治参与。至于民主政治具体的展开形式则应该由它运作的具体背景来决定的。一人一票制这一西方民主晚近才采取的主流形式本身并不具备什么神圣性和不可移易性(12)。这种形式对于农村基层社区政治来说,对于更大范围的国家政治来说,都不是一个非要参照不可的标准。建立一个基本能够自己运作,能够包容精英间的平面互动博弈的机制,对于各个层级的自治实现来说,才是最基本的。
由于国情的原因,由乡土精英领导来实现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在我们看来是一条较为现实可行的道路,这条道路对民主与选举并不过分倚重,在初期可以由上级领导来挑选和培育精英,实行一定程度的威权主义治理;然后可以扩大精英挑选的路径,注重在精英的“乡土化”、“多元化”与“共存化”基础上,强化精英间的平面互动与自律,逐步扩大农村社区在乡土精英治理下的自治范围;最后,可以在自治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村基层社区朝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平面交往互动为特征的自治方向转变,从而使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与整个社会转型接轨。
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把主要精力放在民主选举的组织之上,可能就会事倍功半。由于缺乏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由于缺乏文化与精神信念的支撑,通过村民选举选出的精英不能保证从社区的长远利益着眼,不能保证不对少数人利益产生严重侵犯,不能保证在得到村民大多数选票之后兢兢业业,难以保证能够积极响应政府通过政策与法律进行的引导与规范。所有这些都为近年来农村基层选举的实践反复证明。因此,民主选举的形式追求没有产生对于基层社区自治的实质性推进。在这个过程中,从上到下都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因此,基层民主在当前情况下并没有什么非推进不可的理由。
(四)乡土精英治理模式有助于社会结构朝大社会、小政府(小并不意味着弱)的方向发展,有助于政治民主自上而下地有序推进
世界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结构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选择,它能有效提高社会活力,限制权力滥用和减少权力腐败。一个无法把社会做大、把政府做小的国家,是注定要在现代化道路上经历反复与磨难的。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化与市场经济也就是呼唤与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历史过程。但是,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社会结构对于具有东方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并非一个轻而易举的事情。这里的困难一方面固然有来自政府方面的:政府权力既有自我扩大、自我服务的倾向,也受到来自包揽一切的传统行为惯性刺激,受到经济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带来的刺激。而另一方面则来自于社会自身:社会因自身自治能力和自律能力不足,无法承担起自我管理的职能,在社会生活可能会出现无序状态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承担起这部分职能来。可以看到,社会自治的发展对于东方国家的现代化来说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和作用,凡是有利于社会自治发展的东西,也将有利于转型社会朝着正确方向去调整自己的社会结构。
乡土精英治理模式是一种考虑到中国国情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的农村基层社区自治方式,它有助于东方国家现代化过程完成从威权主义治理逐步向自主治理过渡,有助于获取传统政治文化和农村行为习惯与风俗的支撑。它虽然在形式上与带有舶来性质的民主选举不合,但在功能上却较容易担负起农村社区自治的重任。用它来取代目前农村社区中以“村民选举”、“基层民主”为特点的治理模式有着现实的合理性。
更重要的是,民主政治在现代化过程中较易发挥自己正面功能的地方是在国家政治上层而不是在社会下层。在国家政治上层,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游戏规则可以在较为有限的范围内担负起“利益协调”和政治协商的功能,也是一所转型社会的政治家学会政治协商与政治妥协、告别政治上“零和博弈”互动模式的学校。而民主政治在社会下层的过度运用则容易激起亨廷顿(Huntington)所谓的“参与爆炸”(13),容易激起对转型社会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民粹主义爆发”。世界现代化的发展历史表明,走自上而下的民主政治发展之路,是转型社会避免大规模社会动荡,展开有序改变的有效路径。站在这样的角度来看“乡土精英治理模式”,就会发现它的确还有着超出社区治理讨论的深远意义。
三、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生长条件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大体上明白了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重要性和意义,但这不等于说我们就一定能顺利地推动这一治理模式的展开,因为这一模式的顺利展开还取决于其他一系列影响到其生长的要素。
(一)关于政治文化支撑的问题
我们在前面曾经指出,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一个优势是有着传统政治文化与村民行为习惯与风俗的支撑,这一点很重要,是我们认识农村现实、选择治理模式时不能不考虑的前提。但深入思考这个问题时,我们也意识到,农村传统政治文化和村民行为习惯与风俗在近百年来的社会急剧变革中受到了较为系统的冲击,特别是在大革命充分政治动员的需要推动下,民粹主义政治、“草根主义政治”更是对于千百年来的政治文化传统作了最为激进的清算。正是这一理论与历史的背景使我们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对“基层民主”或曰“草根民主”抱有一种浪漫主义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精英政治的基础受到了较为深层次的撼动,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遭到质疑(这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目前在农村治理上要借民主政治之名去行精英政治之实),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新的传统。于是我们看到,所谓的传统政治文化也不完全是一个统一的东西,它至少分裂成为旧传统与“新传统”(尽管这新旧传统之间有着很多相通的东西)。在这里,特定的治理模式后面存在着政治文化冲突与合法性冲突。
显然,在我们欲推行“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今天,我们还面对着一个清除和批判民粹主义和草根主义政治文化及其传统、恢复和发展旧传统政治文化中与当代政治文化中精英主义的任务。否则的话,我们的新治理模式所得到的政治文化资源支撑就将是不完备的、有严重缺陷的,它的发展就将缺乏必要的源头活水。毫无疑问,对于新治理模式的推动必然会把我们带到政治文化建设这一领域中来,没有这个领域的突破与创新,新的治理模式就不会拥有自己的合法性,不会拥有自己的强大生命力。
具体来说,我们现阶段在这方面要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打破一种把良好的民主政治完全等同于“草根主义政治”或“选举政治”的认识,逐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即良好的民主政治与精英主义政治是可以协调的。当然,应该承认,民主政治在自身的发展中的确包含有草根主义和选举政治的内涵,但民主政治在完善自己的过程中,也逐步衍生出一系列与精英政治相协调一致的新内容,并最后把民主政治改造成为精英主义的一种新的形式。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当代西方国家的制度架构清楚地看出来:西方发达国家通过自己的制度架构把很多精英主义的内涵加入了民主政治中。比如间接选举制、代议制、两院制、总统对议会通过议案的否决权,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拥有的对议会通过法案的违宪审查权等。因此,我们的政治文化建设有必要逐步为“精英主义政治”正名,为在农村基层社区的治理中推行新的治理模式铺平理论上与合法性方面的道路。
(二)社区精英的精神信念建树问题
乡土精英治理模式需要政治文化领域中建树来支撑,也需要农村在文化与精神信念领域中建树的支撑。这两个方面有着很强的内在关联,但细分起来又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说,前一项任务着重于厘清建构精英政治文化还是草根政治文化的话,那么这后一项任务则着重于政治精英的人格与气质的培养问题。
马克思主义在深化对阶级斗争认识的需要上,把阶级斗争还原为一种基于不同利益之上的冲突,并因此进一步把利益原则上升成为一种我们认识政治问题的首要原则。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贡献当然在深层次上揭示出了政治与阶级斗争的实质,对于唤醒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推动无产阶级革命进程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们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里,总是不适当地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利益原则借用过来,用以解读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全部。于是从这样的观照角度来看,人便只剩下干巴巴的“利益人”外壳(这也是后来“经济人”假说在中国特别容易为人接受,也特别容易为人滥用的一个原因),社会也成为干巴巴的“利益社会”。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解读在政治革命的年代有着启发觉悟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所产生的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影响:人与人之间只剩下赤裸裸的利害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的只有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吗?当然不是。即便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样还是极为丰富多样的。人类文明成功的地方正在于把人从纯粹动物性的物欲追求中部分地解放了出来,以形而上的、精神信念的、意识形态的这类人文追求锻造个人和人类群体,提升社会。人类文明的每一步前进都是在解决新形势下如何平衡形而下与形而上追求这一大课题的前提下取得的,市场经济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新形式也不例外(14)。因此,以为市场经济完全是靠人的物欲来推动的,以为市场经济时代人与人之间只剩下纯粹的、赤裸裸的物质利益关系,那是大错而特错了。一切向钱看,“把一切关系都投入到金钱关系的冰水之中”(《共产党宣言》语),这类现象,实际上不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常态,更不是市场经济文明的常态,而是在社会转型、社会无序状态下人类物欲的一种极度膨胀与失控,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困顿与倒退而不是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转型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用文化与精神信念的力量对人类膨胀起来的物欲取得平衡。第一拨取得现代化成功的国家几乎是清一色的新教国家,这是极有说服力的证据(15)。不难看出,真正能引领转型社会走出自己困境的精英,不是那些最懂得物质享受、最精通如何获得这种享受之道的人们,而是那些在精神信念上有所追求、有所感悟并为之奋斗不已的人们。正是这后者才可能在一个市场经济的时代注重自律,约束物欲,作出表率与垂范,取得人们的认同和尊敬,才可能成为一个社区、一个群体中具有高度感召力与人格魅力的精英人物。只有这样的精英人物出现,权力才有可能摆脱在一般情况下都很难摆脱的为少数人服务的可悲命运。在这个意义上,乡土精英治理模式的成功需要的精英必须是有着自己特定精神信念的精英,舍此,他们不可能在社会转型时代拥有自己脱俗的气质与人格魅力。
当然,精神信念种类繁多,也不是随便什么精神信念都能有助于我们今天农村新治理模式的推进。有很多精神信念甚至曾经辉煌过的精神信念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挑战。因此,我们这里强调的精神信念应该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时代要求,能够推动社会转型顺利进行,并且经得起市场经济无坚不摧的解构力考验的精神信念。农村新治理模式的成功以及农村社区政治精英需要这种精神信念,我们面对的转型时代也在呼唤着这种精神信念。
(三)城市在文化与精英上的“反哺”问题
乡土精英治理模式中的主角扮演者无疑是乡土精英,但正是在乡土精英这个问题上,我们却面对着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乡土精英及其培养机制的阙如。建国以来,国家在民族复兴和工业化的急迫需要下,不得不选择以牺牲农村发展为代价加快国家工业化进程,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尽管这一体制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有着一定的时代合理性,但这种城乡二元分裂结构还是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它不仅造成了影响深远的“三农问题”,直接带来了农村发展的凋敝,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还切断了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了上千年的、“寓士于农”的传统。自实行科举取士的制度以来,建立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历代大一统“封建王朝”,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把乡村与农业看成是关乎国家兴衰成败命运的基础,看成是寓士于民的主要场所,倡导“耕读并重”,出则为士,归则为农,便成为传统社会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有着自己精神信念支撑的儒家知识分子在乡村中有着很强大的影响和势力,他们既构成以儒家学说为立国之本的王朝最强有力的精神统治基础,也使得广大农村的自我治理具备了最稳定可靠的人才与文化保证。而农村自治的成功也使政府对农村的直接干预成为没有必要。而反过来说,则是大一统王朝下强大的政府能给广大农村留出巨大的自治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农村中存在着这样一支强有力的精英队伍。
然而,建国以来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则破坏了这一切,农村不再成为国家贮存重要人才的地方,相反成为人才的荒漠。年复一年、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汲取人才而从没有给以持续稳定地反哺,这使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不断地沦为文化和精神信念追求的荒漠。和农村贫困与落后相伴随的则是它的愚昧与短视。在这种二元结构下,城乡间存在的巨大鸿沟使得从农村出来的社会精英视回归农村为畏途,无论是回农村创业还是回农村养老。不仅如此,从农村出来的社会精英一旦取得成功,还会有意识地将自己的亲朋好友带离农村。这样,一个极需要社会在文化与人才上不断反哺的领域,却成为社会在文化与人才上的净输出方。今天中国农村最让人震撼的不是它在物质上的贫困,而是它在文化精神上的赤贫状态。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对农村社区自治抱有任何浪漫乐观色彩的想法都是有害的。当下的农村亟待城市在文化和人才的反哺,乡土精英治理模式如果得不到这种支持,它就很难取得成功。
(四)乡土精英间的宽容与共存问题
长期的大一统政治实践与政治文化培养出了我们民族在政治权力领域里一种唯我独尊、不容异己的传统。正是这种传统使得人们在处理政治关系互动时,往往总是陷入一种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模式,缺少宽容的、协商的甚至是妥协的精神。如果这种政治关系互动上的传统不能获得一个根本改变的话,我们目前实现的、带有很强烈“威权主义”色彩的乡土精英治理模式就很难最终突破自己,很难最后摆脱政治与行政强控制模式成功地走向真正的自治。而且在我们看来,民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也只有在这种宽容精神得到光大的基础上,才有全面推开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
这里,精英间的互动关系模式的改变,实际上涉及后发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极有意义的转变,也是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水岭。宪政民主的一个真正基础正是建立在它上面的。因此,如何加强与培养乡土精英间的宽容与共存关系也就成为后发国家突破政治发展瓶颈的重要之举,值得下大力气去提倡与扶持。这里可能涉及的要素除了乡土精英不断提升自身的修养与素质外,还有一个来自外部的、特别是上级组织与政府的引导与规范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建设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没有多种因素和力量的齐头并进,没有从思想、文化、法律、制度到组织的协同努力,社区的自治便不是一件可以轻易获得解决的事情。任何单线突进的想当然,任何寻找终结根源而想一举克服的做法都注定是不会成功的。
注释:
①本文所提出的观点是以“苏州大学211工程”子项目“苏南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成果《农村基层发展模式研究——以金光村为个案》为基础的。
②有关农村宗族派别势力在村民选举中的斗争及其恶劣影响,可参见程郁华《当代浙江村民选举中的宗族派系斗争调查》(《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③农村黑恶势力通过贿选、威吓等手段在村民选举中窃得权力的例子屡有报道,可参考康树华《农村黑恶势力与基层组织的弱化、蜕变(上)》(《辽宁警专学报》,2005年第3期)。
④在我们调查的个案中,上级党委任命的村总支书记是一位有相当社会经历、有着正规大学本科文凭、极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新人。他在农村基层社区几年的工作也得了村民的认同与认可。
⑤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也许要算中央编译局的俞可平先生,他的访谈录《民主是个好东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较为全面地表达了对民主政治存在的浪漫主义想法。
⑥民主政治的理念虽然源自于西方,但西方国家在走向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走过了一个自上而下的,逐步扩大选举参与权利的过程。很多西方国家直到20世纪才真正完成自己成年公民无差别普选权的制度改革。
⑦有关民粹主义借着民主政治而抬头,最终给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带来极为有害后效应的例子是极为丰富的。扎卡里亚所著的《非自由民主的崛起》(美国《外交事务》杂志,1997年第6期)一文是这方面较有影响的代表作。
⑧我国知名学者章开沅教授曾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很有见地的看法,他认为,传统文化所发挥的功能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实际上取决于我们对它的认识。而英国当代政治思想家奥克肖特也极有针对性地指出,传统在一定意义上,是“难以捉摸的东西”,“是本质上不可知的”,“它既不是固定的,也没有完成”。参见奥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
⑨中国历史上就有着乡村自治的传统。在大一统皇朝统治时期,县治下的乡村享有相当的自治权,县里在刑、税与教化之外很少直接插手乡里事务。参见牛铭实《从封建、郡县到自治:中国地方制度的演变》(《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⑩“村董”的概念来自于威海卫在英国殖民统治下(1898~1930)所实行的乡村治理模式——“村董制”。英国占领了威海卫后奉行以最小的成本维持殖民地治理的原则并结合它本土的乡村治理经验,保留了威海卫农村当时的自治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把当时实际负责乡村治理的乡绅任命为“村董”。参见邓向阳《米字旗下的威海卫》(《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第56~62页。)
(11)华西村在自己发展中的很多做法与安排,比如乡土精英令人感动的严格律己精神,对共同富裕的认同与实践,既体现出这些精英对党的领导原则的身体力行,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与中国古老政治文化理想与传统中的积极因素的结合。参见网页:http://www.cctv.com/news/special/c15155/。
(12)对于西方民主选举中的一人一票制,像《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的作者贝尔以及新加坡的李光耀等人都提出过很有见地的批评观点。尽管他们的批评角度不一样,但在将一人一票制视为应予改革的对象这一点上,他们是完全一致的。
(13)参见亨廷顿的大作《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华夏出版社,1988)第47页。
(14)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是这方面较为经典的代表作。
(15)有关文化与精神信念与现代化突破间的关联的观点,Jim Granato《文化价值观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政治学杂志》,1996年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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