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三种思路_剩余索取权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三种思路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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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走出就公有论公有的思维框框,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高度来安排和推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在改革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我们把是否实行国有制,以及国有经济的比重大小,同是否坚持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完善程度高低等同起来,通过一浪高一浪的所有制升级运动,造就了国有经济及实际按其规则运行的准国有经济占绝大比重、遍及各个行业的所有制格局。改革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的实行,使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思想上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不正确认识并没有真正得到克服,致使国有企业改革在很多关键方面不能迈出实质性步伐,一部分通过改革本来很有希望振兴的国有企业因此而走向衰败破产。事实上,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第一原则或首要内容是发展生产力,不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就坚持不住。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规定,但我们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的最深层的原因,是因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因此,坚持公有制,绝不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制经济的比重越大越好,绝不是国家直接控制与管理资产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广越好。国有经济比重大小的把握,其所控制的行业类型的选择,国有资产组织形式的确立等,都应该置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都应该站在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来考虑。一句话,坚持公有制或国有制应该以坚持生产力标准为前提,决不能以坚持公有制而坚持公有制,为坚持国有经济而坚持国有经济。不能脱离生产力标准论所有制的好坏高低,所有制类型及其形式选择的第一标准应该是生产力。所以,对于下一步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一切符合于现实生产力基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措施都是必要的、正确的,因而也是需要大力推进的。

第二,走出就国有论国有的思维框框,站在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来安排和推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习惯于就国有论国有,是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国有论国有”的观念之所以难以摒弃,是因为从表现上看它是十分维护和看重国有经济的。然而“就国有论国有”的观念必须摒弃,因为这种维护和看重的结果恰恰是损害和削弱国有经济:从改革的角度看,它排斥站在更高的角度和更广的视域,审视国有企业的弊端和寻找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包括排斥对非国有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技巧的吸收与借鉴,致使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总是封闭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力分配的老套子里做修修补补的文章;从发展的角度看,过多地赋予国有企业的功能,过高地定位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仅使国有企业承担了一些不应有的负担,也导致了差不多所有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齐抓共管”,而这种不寻常的“重视”在许多情形下被异化为“管、卡、压、捞”。走出“就国有论国有”误区,要求站在最大限度发展生产力的高度和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正确定位国有经济的功能、作用和位置,从而用开放的思维和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国有企业体制的弊端,寻找解决这些弊端的正确思路。国有经济不是万能的,国有经济也不是通用于一切行业的,国有经济只有在最适合的领域才能发挥最大的功能;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国有经济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决不是起着唯一的支撑作用。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不是唯一的,而是丰富多彩的,国有经济成份应该有意识地吸取在效率和活力上胜于自己的其他经济成份的优点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走出“就国有论国有”误区,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同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要利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减轻国有企业的沉重社会负担,推动国有资本相对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充分借鉴非国有经济体制、机制、管理上的长处,推动国有企业实现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转换和体制创新。

第三,走出就事论事的思维框框,站在“治本”的高度来安排和推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着眼于治本,是要在那些制约着国有财产组织形式变化和国有企业机制转换的环节上加大改革力度。例如改善企业资产的组合结构,形成竞争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机制,建立有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理顺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体系等。着眼于治本,就是要用尽可能除根的办法来处理眼前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必不可少的治标的办法,也应有利于治本或构成治本的必要环节,而不是给治本造成障碍和困难。例如,对那些事实上已经破产且非国家管起来不可的企业,不能再用银行“安定贷款”、财政扶贫性拨款去挽救,去填永远填不满的窟窿;对企业的冗员,宁可花一笔钱把人养起来,也不要用比这高得多的支出来维持冗员在机制不顺的企业“名义”下就业;继续保留国有身份无法留出个好机制来的,要下决心放出个好机制来;除非特种企业,实在“活”不下去的,要敢于让其“死”;等等。

对于治本性的改革举措,要下决心推行,瞻前顾后,就会贻误战机。在这个方面,20年来的改革给了我们太多的教训。但愿这些教训能够让我们清醒,促使我们当机立断。当然,治本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但一味治标则可能冒更大的风险:一味考虑眼前状况,简单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性、安抚性的权宜之计处理现实矛盾和问题,不仅会因弊端瘀积而致大患,而且会给旧体制改头换面和新体制的游移变形留下较大的空间,严重恶化继续改革的环境。

要重视上市公司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的作用

与国有企业相比较,我国的上市公司从总体上有这么一些特点:

1.总体规模将会越来越大,个体平均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从上市公司的家数看,1996年末深沪两市共有上市公司530家,到1997年末,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家数已达745家,增加了215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家数已经超过1000家;从上市公司的股本数看,1996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138亿股,到1997年末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扩大到1771亿元,股本规模扩大了55.6%;从市值看,1996年末深沪两市的有价证券总市值为9842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4.59,而1997年深沪两市的有价证券总市值则达到了17529亿元,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至25%,1998年也保持这一数字;从成交金额看,1996年深沪两市成交总金额为21333.84亿元,1997年深沪两市成交总金额为30721.8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45%。所以,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规模和个体平均规模都会越来越大。

2.资产质量比较好。由于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一般都多少进行过资产重组,所以,无论从资产负债率看,还是从变现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指标看,多数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都是比较好的。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0%左右。

3.经济效益比较好。上市公司在经营机制、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等方面有其优势。同时,由于上市公司除了上市前进行过资产重组外,通常各地还都是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和资产上市。所以,从总体上看,多数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都比较好。在上市公司中,亏损企业比重低;多数上市公司的效益都能达到配股的要求,也有不少上市公司成长性很好。

4.局外人监管严格,股东的权益较有保障。上市公司有效地实现了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上市公司中有不同的股东,尤其有可以在股市上流通的个人股。个人股的市场价格无论如何波动,其市场表现归根到底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由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决策、经营业绩等与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上市公司的各方面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决策、经营业绩都十分关注。个人股的股东更是如此。上市公司的管理决策、经营业绩、管理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正因为如此,相比较而言,政府、证券管理当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是最为严格规范的,股东(尤其是个人股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也最为严格。有关上市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的规定也是最为严格、规范的。一个企业上市以后,可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产权组织制度变革,就必须要接受政府与证券管理当局的强制性监管,要接受强制性的社会公众监管和强制性的中介机构审计,要进行强制性的经营机制转换、强制性的观念变革、强制性地提高管理水平、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各方面对上市公司的这种监管比任何工作组的直接检查都有效得多。这将有利于国有资产和其它股东的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相应地证券管理当局在对与上市公司监管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与监管方面也较为严格、规范。上市公司中也按公司法的要求,较为严格、规范地建立起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与董事会在企业经营决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尽管在上市公司监管、维护股东权益和其它一些方面还有不少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之处,但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企业类型相比较而言,上市公司受到的监管最为严格,对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最为有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最为规范。

5.上市公司有长期资本金的来源,资本结构决策的选择余地大。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有公司发起人投入的资本金;在上市时筹集到了一部分作为资本金的股本;在上市以后只要企业的经营业绩达到公司配股所须达到的要求,每年可以通过配股筹集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新股本,经股东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以股票股利的形式发放股利并相应地筹集新的股本。这样,上市公司就具备了一般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不具备的长期资本金来源的优点,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可选择的余地就大得多。

6.上市公司中公有股占有控制性的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中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本构成中包括可流通股和未流通股两大部分。在可流通股中包括A股、B股、H股等;在未流通股中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及所谓的转配股等。在持有法人股的股东中,绝大多数也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公有企业法人。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来看,公有股占有很大比重,居于控制性的地位;从单个上市公司看,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改组而来,所以,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公有股东的股份占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

从发展趋势看,上市公司将日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有生力量,包括由国有股实际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内的上市公司将可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由政府、国有法人和集体所有制法人所持有的国有股、国有法人和集体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有效的微观实现形式。这种形式能够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较好地解决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和有效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从而能够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企业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制度框架。上市公司是中国最为优秀的企业群体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包括国有股在内的各种公有股权在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就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方针的一种具体体现和具体内容。

产权改革无可回避

从80年代初起,国有企业开始“放权让利”的改革。“放权”是允许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信息自主决策,“让利”是允许企业成员占有企业的部分盈余。用理论术语讲,这就是将企业的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权从政府转移给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改革使国有企业在经营计划、采购、销售、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等方面获得了较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将企业成员的个人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与企业的短期盈利水平挂钩。如果企业在一定经营周期内(每月或每年)能实现企业利润的一定增长,企业成员的收入也就相应增长;否则,企业成员的收入增长就会受阻。这使企业有了追求利润的积极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活力。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将实现企业长期盈利最大化的责任转移给企业成员。

所谓企业长期利润最大化,是指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在其全部使用期间内的利润总额最大化。很显然,获取这种收益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所有者。只有所有者才会关心企业的长期利润最大化。获取这种利润的权利在理论上可称为企业的长期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只转移短期剩余索取权,不转移长期剩余索取权,在国有企业中造成了一种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企业成员(主要是企业经营者)掌握了企业的大部分经营控制权,但却不承担企业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责任。于是,经营者的行为发生扭曲——只关心企业短期盈利的最大化,不关心企业的长期盈利,更不关心企业资产价值的有效保全和不断增殖。80年代以来,各类国有企业中掠夺式经营行为迅速普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的发展后劲急剧衰减。进入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面临经营危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逐步增多。这都是国有企业成员(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而牺牲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表现,是放权让利改革只转移短期剩余索取权、不转移长期剩余索取权的必然后果。通常所谓“所有者缺位”就是指这种现象。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路就很清楚:只有实现企业长期剩余索取权从政府向民间的转移,才能从根本上矫正企业的基本行为。回避产权改革,将当前国有企业的问题归结为缺乏“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试图靠自上而下地建立行政性直接监督体系的办法来“强化内部管理”,甚至试图靠行政垄断手段来使国有企业免于市场竞争的筛选,不过是回收已经转移给企业成员的剩余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向传统体制回归。姑且不论在行将进入21世纪的中国,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是否还有可行性(因为这种体制的有效运转需要一整套政治的、文化的、国际环境的、甚至个人威信方面的非经济条件为前提),就算它能够恢复起来,也只能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重蹈五、六十年代那种粗放式外延扩张的老路,不可能适应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和加入国际竞争的需要。

一般人往往认为,使国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所有权的实质内涵)从政府转向民间,意味着一种财富或收入的转移。但从当代产权理论来看,并不仅仅如此。企业所有权既意味着获取企业盈余的权利,也意味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责任。因为,在企业的总收入中,必须先支付各种事先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开支,发工资、房租、原材料和能源成本、利息、流转税等。只有当企业的总收入在作了这些扣除之后还有盈余,企业所有者才有收入可言。这种排在末尾的收益权就是“剩余索取权”。显然,如果企业发生亏损,企业所有者不仅无收入,还要往企业里贴钱以弥补亏损,严重时所有者会陷于破产。当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盈余丰厚,最后“兜底”的所有者就能获得可观的收入。可见,企业所有权包含着一种风险责任。它既意味着获取企业盈余的权利,也意味着承担企业亏损的义务。所有者首先是企业经营风险的终极承担者,然后才是企业盈余的最后享有者。

企业所有权概念或者产权理论,或许艰深晦涩,佶屈聱牙,令一般人觉得高深莫测。但说白了,千言万语,不过原则一条:制度要有效率,必须确保责、权、利在个人身上的统一和对称。这样的产权界定,使每个人既有自由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权利,又必须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性组织,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契约集。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府集中控制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企业成员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收益享有权;另一方面,企业成员在就业上受政府保障,无须应付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收入、生活都非常稳定。这是一种权、责、利基本对称的产权安排。这种产权安排使国有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呈现出一种独特的结构。他们从企业获得的货币工资并非其劳动收入的全部,甚至也不是其劳动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国有企业成员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的日用生活消费上,而个人在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应付不测等方面则要依赖企业的福利保障。因此,国有企业职工所获得的货币工资尽管不高,但他们清楚,国家(通过其所在企业)还在工资之外向他们提供着许多重要的福利保障。这可被视为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中,存在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一种不成文的契约性约定。

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政企分离,就是要修改这种契约性约定。其基本方向是政府既不全权控制企业的经营,也不承担企业盈亏的责任,同时也不再包揽企业成员的全部生活福利保障。这种契约修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始于80年代初,在进入90年代之后,开始成为普遍现象,并转变为一个对社会发生广泛影响的问题。因此,以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进入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问题,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所有旨在“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涉及国有企业成员与政府之间,以及企业成员之间在资、权、利上的重新界定,因而都是某种程度上的产权改革。“放权让利”就是对国有企业制度中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种重新界定。产权改革贯穿国有企业改革的始终,产权改革之外,并不存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动因是政府的财政困难。这一点在90年代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80年代以来不彻底的产权转移,导致大量国有企业(首先是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急剧恶化,而这又拖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也随之吃紧。因为政府是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终极承担者,国有企业的亏损最终都是政府的亏损,都要靠政府用财政资源来弥补。当大批国有企业陷于长期亏损难以自拔,政府为国有企业提供的亏损补贴不断增长时,政府的财政状况必然每况愈下。大批中小型国有企业不仅不能成为政府的财源,反而成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无法保证萧条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还对地方的社会安定构成严重威胁。这时,各级地方政府开始体验到了企业所有权所具有的不能承受之“重”。因此,进入90年代后,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有很高的积极性,其实质就是要摆脱其所承担的企业剩余索取权——承担最终经营责任和风险的义务。

这不是基于意识形态的选择,完全是经济制度固有逻辑作用的结果。因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称地界定给同一主体是保证企业运营效率的基本法则。在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中,不论人们在主观认识上是否了解和接受这种产权转移的要求,追求经济效率的基本动因都在推着国有企业的产权不可逆转地从政府转向民间。不仅中小型国有企业无法避免这一前景,就是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也无法抗拒这一制度逻辑。因为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已经相当激烈,它不仅筛选产品、技术、人才、管理模式,而且也筛选产权制度。任何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使自己的产权安排适应竞争,富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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