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默一般剥削理论的伦理意蕴_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罗默一般剥削理论的伦理意蕴_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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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5-0042-06

20世纪70年代后期,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学派采用分析方法重建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克服马克思主义在当代面临的危机。作为该学派的重要代表,约翰·罗默(John E.Roemer)运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分析哲学的方法以及现代数学的博弈论,建构了一个试图普遍解释各种社会形态的剥削现象的“一般剥削理论”。罗默对剥削的独到看法使其剥削理论呈现出深刻的伦理意蕴。

一 剥削不仅是一种事实陈述,而且是一种价值判断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诸多学者关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是否蕴含道德的维度,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阐释是否从道德(伦理学)上给予了批判,存在着相互对立的观点。①从马克思的文本来看,马克思对剥削的论述具有一种辩证的特色。一方面,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括剥削——进行经济学研究之外,对资本主义剥削给予了严厉的道德批判;另一方面,马克思在经济学的研究过程中试图消除道德的影响,力求对资本主义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进行客观的探讨。他曾经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②马克思明确反对从抽象人性的、价值的或道德的层面出发来研究经济现象,不用道德的愤怒代替对经济的理性分析。20世纪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L·海尔布罗纳对马克思的《资本论》给予了中肯的评价,认为“这部书是在怒火满腔的情况下写成的,却用冷静的逻辑来进行分析”③。意思是说,马克思既对资本主义充满道德义愤,又竭力保持经济学研究的客观冷静,不让自己的道德情感干扰或妨碍经济学的科学研究。罗默不满于马克思既要从道德上批判资本主义又要隔离伦理学与经济学关系的做法,要求更激进地推进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力图在伦理学的价值判断的视野下把经济学与伦理学糅合在一起。罗默认为,马克思叙述了通过掠夺和抢劫而造成的资本原始积累,从而揭示和批判了资本主义形成的不道德性和剥削的不道德性,但马克思主要是以历史方法批判资本主义产生条件的不道德性,而不是直接在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过程中批判剥削的不道德性。罗默要求在对现实经济运行过程的理论分析中直接阐明剥削的不道德性及其原因。“我的主题是探索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思想同与之相关的伦理思想之间的联系。当代新古典经济学大肆宣扬资本主义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任务,是要从道德的角度,向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提出挑战。”④也就是说,不仅要在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对资本主义展开道德批判,而且要在具体的经济学研究之中以明确的价值倾向来批判地展开研究,使对具体问题的事实陈述、理论分析与价值判断紧密地相互糅合在一起。

罗默认为,剥削不仅是一种事实陈述,而且是一种价值判断。就事实层面来看,罗默认为自己所阐述的剥削与马克思所阐述的剥削是一致的,但他认为马克思在其剥削理论的研究和阐述中缺失了应有的价值层面或道德层面,马克思的剥削仅仅局限于一些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在生产过程里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这种剥削只是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即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揭示的一些人对他人剩余劳动的占有;而这种技术意义上的剥削无法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经济活动的自由性质,无法说明和论证在自由选择和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剥削究竟在道德上有什么过错,也无法对剥削从伦理上给予谴责或批判。罗默认为,马克思的剥削概念虽然能够解释资本积累和资本主义扩张,但不能阐明资本主义剥削在道德上的不公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仅是一种事实陈述,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和意义。在罗默看来,只有使得剥削概念呈现出一种价值判断的性质和意义,才能彻底地解释和批判资本主义的剥削现象,指斥资本主义剥削在道德上的不公正。

二 “一般剥削”的普遍性与不道德性

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是从博弈理论的视角来阐述剥削概念的。“剥削概念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当且仅当这些条件存在时,一个联合体S在一个较大的团体N中受到剥削:(1)存在一个我们可设想的想象选择,在该选择中,S将会比其现在的境况更富裕。(2)在该选择下,S的补充物S′这一联合体(NS)将比现在的状况更坏。(3)S′在其与S的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⑤意思是说,如果一个联合体S带着社会财产的平均额离开该社会,他们自身的状况得到改善而另一联合体S′的经济状况变得恶化,那么在原有的社会中,S受到了S′的剥削,S是被剥削者,S′是剥削者。罗默的“撤出博弈”的剥削定义依赖于将现实情况与假想的可选择方案之间的比较,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上的纯理论的界定。

罗默主张剥削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他的一般剥削理论阐述了三种不同的剥削形式,即“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剥削”。“封建剥削”基于对他人的劳动力拥有一定的所有权,是对劳动者劳动的直接强制,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常常以实物形式被领主所占有;“资本主义剥削”产生于可转让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社会主义剥削”则源于个人技能的差异。传统马克思主义使剥削与劳动价值论紧密关联,主张剥削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是对劳动者在剩余时间里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夺。罗默通过其作为思想实验的经济学模型的研究而证明,没有劳动市场剥削也能够出现或存在;没有资本市场剥削也可以出现或存在;既无劳动市场也无资本市场,剥削也可以出现或存在。只要有普通的商品交换(交易)和最初的不平等的财产分配,就会导致剥削出现。罗默建基于博弈论的一般剥削理论实际上把剥削概念泛化了,他认为弃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同样可以解释剥削,并且可以更好地从道德上批判剥削。

罗默认为,作为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剥削蕴含着道德上的不公正。他明确指出,“几乎在每一个社会或经济机制中都存在着不平等;然而并非所有的不平等都被社会视为剥削的。不平等的同一种形式可以被两类人群分别看做是剥削的与非剥削的。剥削观念肯定以某种方式包含不平等。”⑥他认为凡是存在不平等的地方必然存在着道德上的不公正,剥削蕴含了不平等因而是不道德的。

罗默对普遍存在的剥削的不道德性的阐述有其独创性,他认为,剥削之所以是不道德的,乃是因为产生剥削的条件是不道德的。在罗默看来,剥削的形式固然有很大不同,但剥削的共同本质在于所获取的劳动大于其所付出的劳动,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人们通常认为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的东西,因而是不道德的;而罗默认为,我们不能从对剥削的运行过程的事实描述中得出剥削是不道德的结论,“一个人受到另一个人的剥削这一事实本身并非是坏事,从剥削作为事实的存在并不能让我们从中得到剥削是否道德的结论”⑦。“当剥削存在时,除非初始的财富分配是不道德的,否则剥削并不必然是不道德的。”⑧罗默认为剥削是否道德取决于产生剥削的初始的财富分配是否是道德的,他在其设计的理想模型中阐述了剥削如何能够以道德的方式出现的例子。罗默认为,在初始生产资料或财富分配是平等的条件下,在市场过程中剥削也能够产生,但在这一条件下出现的剥削就不能说是不道德的。“只有当财富的初始分配被断定是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而产生的,剥削才是不道德的。”⑨从罗默的阐述来看,剥削本身在道德上可以说是中性的,但我们不能就剥削本身来看待剥削,他明确主张剥削是非正义的,但剥削的非正义性并不在于剥削本身,而是源于导致剥削、产生剥削的最初的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⑩也就是说,剥削的不公正完全在于产生剥削的条件或导致剥削的环境是不道德的。虽然罗默主张剥削本身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但他承认他得出这一结论的理想模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从真实的历史发展来看,剥削决不是一个在道德上中性的东西,它总是呈现出巨大的不道德性。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剥削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事实上都可以通过道德上无可指责的方式——例如工作勤奋、冒险倾向、才能或技能差别,等等——而产生的主张,罗默分别给予了分析和批驳。在他看来,人们在这些方面具有的差别,通常可以从他们成长的社会环境条件的差别中得到说明,也就是说仍然会导源于初始的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即使产生剥削的这些个人才能和行为倾向等方面的差别是纯粹先天的,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剥削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

在罗默看来,马克思虽然在其经济学的研究之外对资本主义给予了严厉的道德批判,但马克思的这些批判却与其关于资本主义的剥削理论之间缺乏明显的链接。罗默认为,依据财产关系来界定和解释资本主义剥削和其他剥削形式,比马克思根据其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来界定剥削要更为优越,因为在他看来,通过财产关系界定的剥削概念能够更清楚地呈现出剥削的不道德性质。这一点正是罗默把剥削既作为事实陈述又视为价值判断的观点的逻辑延伸。

三 “社会必要剥削”的不道德性

罗默在其剥削理论中把剥削区分为“社会必要剥削”与“社会不必要剥削”,提出了“社会必要剥削”的新概念。“如果一种剥削形式的消除会以这一方式——使被剥削者境况更坏——改变各种激励和制度,那么这种剥削形式就是社会必要的”(11),亦即“社会必要剥削”;反之,就是“社会不必要剥削”。

罗默认为,“社会必要剥削”是一种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具有合理性的经济现象,无论从静态的观点看还是从动态的观点看,“社会必要剥削”都有其现实存在的理由,如果我们予以消除是不现实的;但他并不承认“社会必要剥削”具有道德合理性,而是认为“社会必要剥削”也是不道德的。从剥削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来看,究竟怎样的剥削是“社会必要剥削”,罗默并没有给予直接回答。从罗默的阐述来看,没有哪一种具体的剥削形式确定不变地作为“社会必要剥削”而存在,任何一种剥削都会经历一个从“社会必要剥削”到“社会不必要剥削”的发展转变过程。在他看来,“社会必要剥削”概念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逻辑的,在资本主义产生初期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剥削形式,“像历史唯物主义坚持认为的那样,假定资本主义是那时发展生产力的最优经济结构。这种情况下,有理由说这种剥削是社会必要的”(12)。“历史唯物主义声称,从动态的观点看,每一种剥削形式在特定的时期都是社会必要的,而后不再是这样的。”(13)当一种剥削形式促进、适应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的时候,这种剥削形式就具有社会必要性,就是“社会必要剥削”;当这种剥削形式不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时候,这种剥削就从“社会必要剥削”转变为“社会不必要剥削”。这无疑表现了罗默对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继承与发挥,但罗默不同意历史唯物主义依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原理来对经济关系的道德性质给予评价的原则,而是机械地、形而上学地把“社会必要剥削”视为不道德的。罗默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声称一种经济结构只有在它有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的时候才会存在。……假定资本主义在初期是生产力发展甚至人类福利的最优经济结构,但接下来人们却只能说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极度不平等不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可信的主张将会排除‘必要的恶行’这一概念”(14)。从罗默的话语可以看出,即便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历史初期,资本主义剥削作为“社会必要剥削”适合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仍然是不道德的。罗默担心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得出“社会必要剥削”在道德上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他宁可一方面承认“社会必要剥削”在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合理性,另一方面又把“社会必要剥削”视为“必要的恶行”。他对“社会必要剥削”的道德评判呈现出违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性质。

四 社会主义社会中剥削的不道德性

在罗默看来,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仍然存在着剥削和不平等现象,而且剥削现象的存在具有特殊性。但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没有资本主义剥削,只有“技能剥削”与“地位剥削”。“在现存的社会主义中地位剥削和社会主义剥削是普遍存在的,但资本主义剥削不存在。”(15)他认为,社会主义发展进入当代时期,虽然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发展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私有财产在一定规模上出现,但是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剥削。“市场社会主义的反对者害怕市场将再次引入资本主义剥削。市场社会主义的支持者相信对市场的明智应用能增加效率,削弱内在于官僚机构的权力,从而减少地位剥削,同时还不会引起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的积累,因而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剥削。”(16)

罗默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两种主要剥削形式——“技能剥削”与“地位剥削”——的不道德性进行了程度上的区分。

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剥削首先是“社会主义剥削”(“技能剥削”),罗默认为这种剥削当然是不道德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确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基于可转让的生产资料私有财产权之上的资本主义剥削不再存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们所拥有的技能也是人们可借以获得回报的生产性财产,人们在技能、技术上的差异造成了他们在分配上的差异。罗默把由技能、技术的差异或不平等引起的剥削称为“社会主义剥削”,认为这种“社会主义剥削”(“技能剥削”)虽然是现存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必要剥削”,但仍然不具有道德正当性,和其他社会形态中存在的“社会必要剥削”一样,都是“必要的恶”。从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来看,这种剥削也是应当予以消灭的。消灭“社会主义剥削”(“技能剥削”)并不是要消灭技能本身,而是消灭对“技能”的私有权,消灭这种对技能差异的不同报酬。罗默承认这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任务,但他认为这在逻辑上是可能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地位剥削”,其不道德性的程度要远甚于“社会主义剥削”(“技能剥削”),罗默将其看做是“伪善”。罗默所说的“地位剥削”是指由于不同地位的实际收入不平等所带来的剥削。“现存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另一种看上去比技能的不平等更有害的不平等,即因不同的地位或利用职务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17)罗默承认一些地位不同、职务高低差异及其收入的不同乃是对个人技能差异的回报与反映,由此造成的剥削属于前述的“社会主义剥削”(“技能剥削”)的范围;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大多数地位上的不平等并不是由于技能的不同,而是源于一种职务特权或职位特权(即行政特权或官僚特权),例如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由于其地位而在住房、交通和其他消费品等方面拥有诸多利益。罗默认为这种“地位剥削”的不道德性的程度要远远超过前述的“社会主义剥削”(“技能剥削”)。“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地位剥削,而且它是一种人们愿意消灭的不平等。……在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已不存在的地方,人们所看到的就只是地位剥削。使地位剥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显得那么伪善的原因,是它们宣扬的对机会平等和严格基于业绩的酬报的许诺。”(18)“地位剥削”虽然也存在于其他社会形态中,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显得特别突出。根据社会主义的理论与生成逻辑,社会主义的产生首先是消灭由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所带来的资本主义剥削,主张实行机会平等和按劳分配,罗默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技能剥削”看做是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存在的东西,看做是一种必要的“恶”和道德上的无奈;但社会主义却导致了源于政治权力(职务、职位)不平等的“地位剥削”,这与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是人们在道德上不能接受的,罗默严厉地将其斥之为伪善。

罗默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提供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平等分配的一种制度性保证,虽然从现实来看社会主义中仍然存在着剥削和不平等现象,但他认为社会主义总体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为平等、更为道德的制度。

结语

罗默依据财产关系界定剥削的“一般剥削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剥削理论相比似乎具有更广泛的解释力;但其剥削理论缺乏现实性,因为罗默对一种收入分配或商品分配是否具有剥削性质的判断乃“是通过将其与另一可能存在的分配加以对比”(19),而不是在社会现实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对不同阶级或个人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和收入分配关系的实际分析,因此,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具有非常抽象的、纯形式的色彩。

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不仅把剥削看做是事实描述,而且视为价值判断,从其预设的价值立场出发,对剥削的非正义性、不道德性给予了很充分的阐发,从而彰显出浓厚的伦理意蕴。他不仅一般地、普遍地阐释了剥削的不道德性,将其归因于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而且对“社会必要剥削”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技能剥削”与“地位剥削”的不道德性做了独到的阐发。从罗默的理论阐述来看,他所说的“技能剥削”实即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他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视为一种“剥削形式”并给予道德上的否定,既是罗默将剥削概念予以泛化的结果,也是其脱离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

罗默虽然也从总体上揭示了不同历史阶段上剥削的不道德性,却没有从生产力与经济关系的辩证发展中肯定剥削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道德合理性,他对剥削的道德批判,乃是一种无视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的超历史的道德批判,因而是一种抽象的、形式的、形而上学的道德批判。罗默虽然看到了剥削中蕴含着对生产活力的促进与激励,揭示了“社会必要剥削”在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社会主义社会中“技能剥削”与“地位剥削”各自不道德的程度,但他没有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辩证规律来对剥削现象的道德性质展开辩证的分析,而是固守着“剥削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形而上学立场来对待一切剥削现象。实际上,罗默把剥削的不道德归因于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是需要——也是应当——继续予以追问的:为什么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由此可以看出,罗默对剥削及其原因的道德判断是预设的,而不是根据其与生产力发展的辩证关系做出的。因此,从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来看,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思想同与之相关的伦理思想之间的关系”的把握是片面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是缺乏历史的辩证眼光的。

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剥削现象的新思考,既对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给予了创造性的阐释,也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有力挑战。它促使我们面向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造性研究。

注释:

①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诸学者不仅在马克思剥削理论是否具有道德层面,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否从道德层面展开了批判的问题上,而且在马克思对待正义的一般态度等问题上持有相互对立的观点。伍德(Allen W.Wood)、米勒(Richard Miller)、布伦克特(George G.Brenkert)等人主张马克思没有对资本主义剥削和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道德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马克思是反对正义的;胡萨米(Ziyad I.Husami)、柯亨(G.A.Cohen)、埃尔斯特(J.Elster)、罗默(John E.Roemer)等人主张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和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道德批判,否定了资本主义剥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性,马克思是赞成正义的。两种对立观点各自揭示了马克思文本中的相关内容,但也各有偏颇,未能从整体上全面梳理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辩证阐述。关于阶级与剥削的关系,罗默也有其独特的见解,本文暂不涉及。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1版序言”第10页。

③罗伯特·L·海尔布罗纳:《几位著名经济思想家的生平、时代和思想》,蔡受百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145页。

④⑦⑧⑨⑩(12)(13)(14)(16)(17)(18)(19)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前言”第2页;第117页;第141页;第140页;第65页;第159页;第160页;第159页;第158页;第155页;第156页;第147页。

⑤⑥(11)(15)John E.Roemer,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p.194-195,p.194,p.22,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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