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福利机构与政府的关系_社会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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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486(2011)06-0054-17

一、前言

近年来,香港政府希望成立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来制定规管机制并管理慈善组织。这个委员会将取代政府不同的职能,并拥有履行政府管理的职责,例如备存及管理慈善组织注册记录册、监察慈善组织履行其法律责任、审批筹款活动申请等各项权力(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2011)。如果这些新规定生效,它将改变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但要真正了解新政策会如何改变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必须要理清现有的关系和非营利组织历史发展的背景。其中,香港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政府有长久的关系,并且最具代表性,因此我们希望透过理解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的关系,了解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大局。

在英国殖民时期,香港当地政府就透过资助社会福利组织来提供社会服务。但从90年代开始,当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增加,并有更多组织投入社会福利时,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都发现现有制度的不健全和低效率,如社会福利组织无法自己做财务管理,必须依赖社会福利署的财政预算来做计划。同时,社会福利署希望能更有效率地监督社会福利组织的绩效与财务账目。这使社会福利署提出一系列“更有效率,以客户为中心,责任制和结果导向”的社会福利津贴制度与管理办法(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2002)。这些改革,改变政府和社会福利组织在财政与合作的关系(Scott,2003)。最显著的变化是政府的资助模式。整笔拨款制度的引进把长期合同改为短期合同,社会福利组织必须透过竞标来争取合约。

过去的文献指出当社会对社会福利有不同定义和需求时,亦会改变政府和社会福利组织的关系。杨(Young,1999;2000)提出三种模式:首先,“补充性”(supplementary)及社会福利组织可以补充政府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其次,“互补性”(complementary)及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是伙伴关系并协助政府执行政策;最后,“抗衡性”(adversarial)及社会福利组织监督政府的社会政策,政府也制订社会福利组织的管理办法。同时,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相信政府的资助和持续加深的依赖性会影响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或改变其组织的使命。然而,影响的程度可能会因不同型态的非营利组织而不同。在香港,李(Lee,2005)就描述过20世纪90年代的香港是不同型态非营利组织的一个分界点。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存在着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90年代之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纷纷成立,应对社会新的需求与政府管理的改变。香港政府必须面对两种共同存在但又不同的社会福利组织。

本文的宗旨在运用问卷调查和计量分析方法来解释香港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并应用与结合杨(Young,1999;2000)与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的理论,解开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复杂关系。更进一步地说,我们检验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我们使用了香港大学的社会福利组织的研究数据来进行分析,并对381个社会福利组织进行电话和邮寄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09年7月23日至同年10月19日,实际回收问卷共有243份,回收率为64%。首先,分析社会福利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和社会福利署政策目标的差异性,衡量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其次,分析政府资助社会福利组织金额占社会福利组织的总收入的百分比,衡量两种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互补性;最后,分析社会福利组织参与倡议的程度,衡量两种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抗衡性。

本文希望透过一个建立在理论基础,和香港目前唯一的有关社会福利组织的大型数据库之上的实证研究,从中了解政府应如何应对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也能够让社会福利组织了解它们所扮演的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会因环境因素而不同。

二、理论架构

在不同的地区或国家,社会福利组织部门皆与政府保持着紧密的关系。香港当地政府长久以来透过资助社会福利组织来提供社会服务。在英国殖民时期,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成立,就是为了帮助殖民政府来管理当地社会福利组织,进而提供社会服务(Lee,1998)。然而,这些社会福利组织尽管提供超过90%的香港的社会福利服务(Tang,2003),但在与政府的合作关系上,仅扮演微弱的角色(Pearson,1992),并且依靠政府财务资源生存,沿用政府的制度来管理。

但自20世纪90年代始,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增加,并有更多新的组织投入社会福利,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都发现现有制度的不健全和低效率,在旧的制度中,社会福利组织无法自己做财务管理,必须依赖社会福利署的财政预算来做计划。社会福利署也没有权限检查财务账目,或监督社会福利组织的绩效。因此,社会福利署采取了新公共管理改革措施,并对社会福利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最显著的变化是政府的资助模式。政府的资助模式从标准单位成本模式改为整笔拨款制度,让社会福利组织可以透过竞争而获得项目和整笔补助金。社会福利组织可以更灵活地使用经费,及制定年度预算。透过这个监管机制所采用的服务质量标准、津贴和服务协议,政府亦可以对社会福利组织提出绩效要求和标准(Lee,2005)。同时,新的社会福利组织也开始激增。过去,香港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近40%的社会服务机构在1990年以后组成(CCSG,2010)。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提供一系列专业的服务,服务社区里的性工作者、少数民族、艾滋病患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性暴力的受害者。他们不仅满足客户新的类型,还进行服务创新的方法实验。涌现出一批服务和宣传相结合的混合组织,这些组织的扩散,不但证明了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而且也是公民社会的兴起。

在香港政府的改革和民间社会发展下,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社会福利组织。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借助过去的经验和与政府的关系,即在市场机制的资助体制下,仍能维持社会福利署的资助经费。相比之下,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即使得到短期的合同招标也难以运转。他们往往缺乏资金,组织规模小。资金来源包括国际、企业和私人捐款,还有的从当地中介基金会(主要是香港赛马会及公益金)获得。过去的文献指出当社会对社会福利有不同定义和需求时,亦会改变政府和社会福利组织的关系,并成就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组织(Lipsky & Smith,1990;Gronbjerg & Smith,1999)。

在美国,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他们提出三种在历史背景与成立动机不同而形成的非营利组织。第一种类型是传统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他们通常有其他私人机构的资助,所以较少依赖于政府资金。他们提供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服务和计划,因而也区别于其他机构依赖单一的服务的需求。第二种类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是过去二十年成立的对接政府基金提供的在职培训、心理健康及其他服务。这些机构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政府,在社会活动家的带领下,他们利用政府资金建立一个组织,并致力于社会改革。第三种类型的组织机构是为应对未满足的社区需求而成立的,例如流浪问题、逃家青年。这些机构没有固定收入或人员,他们得依赖小额捐赠与自愿工作者来维持营运。

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并且强调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都受到政府的拨款优先次序的方式不同。政府的资助和持续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对政府加深的依赖性,会影响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或改变其组织的使命。但影响的程度可能会因不同型态的非营利组织而不同,而与政府存在不同的关系。这就如我们之前所描述香港的情形,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组织。然而,利普斯基和史密斯并没有提出如何定义不同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所以我们要借助杨(Young,1999)的理论来做更系统的分析。

杨(Young,1999)提出三种模式来解释并分析非营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这三种模式强调非营利组织之于政府,所扮演的公共服务与公共政策的角色。其三种模式分别为补充性(supplementary)、互补性(complementary)、抗衡性(adversarial)。补充性的定义为,非营利组织可以满足政府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而扮演补充性的角色来提供公共服务。互补性的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是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并执行政策。最后,抗衡性的定义为,非营利组织扮演监督政府的政策,并进而影响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补充性模式建立在“政府失灵”的理论(Weisbrod,1977;1988;Douglas,1987)之上。“政府失灵”的理论描述政府因个人对公共财的支付意愿不同,但又必须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公共财的支付意愿(Weisbrod,1977),并受制于公平因素和官僚程序(Douglas,1987),按照中间选民或主导的政治联盟来决定公共财的供应和税率。而那些不满意公共财供应,又愿意支付较多的经费的市民,透过非营利部门提供额外的公共财,来补充政府的不足。这些非营利组织,就如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所描述的第三种组织机构,是成立于应对未满足的社区需求的新型机构。相对于那些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并依靠政府财政资源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新型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新的服务来补充政府政策的不足。

(1)相较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扮演较多补充性的角色。

互补性模式建立在“公共财”理论与“交易成本”(Coase,1988)的理论上。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存在都在于提供“市场失灵”下的公共财。这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什么政府及非营利组织有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许多情况之下,因为非营利组织没有降低成本的诱因,政府会选择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营利组织。政府可以透过非营利组织来提供成本较低、品质较好的社会服务。例如,维斯布罗德(Weisbrod,1988)透过实证研究发现营利的老人疗养院较非营利的老人疗养院使用较多计量的安眠药,这样营利的疗养院可以降低看护成本。这个研究显示非营利组织在提供不易测量的绩效时,例如安眠药的计量、医疗咨询的品质,会比营利组织诚实且提供较好的品质(Hansmann,1980)。也就是说当交易成本小于生产成本时,政府应利用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社会服务,并建立起互补性的伙伴关系。但如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所述,不同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跟政府维持不同的关系。美国20世纪70年代成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是为了因应政府政策,相较于新兴成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这些传统组织和政府有较深的互补关系。

(2)相较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扮演较多互补性的角色。

抗衡性模式是互补性模式的延伸。政府透过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也透过他们宣传公共政策,并改变大众的态度(Boris & Steuerle,2006)。大部分的时候,政府透过咨询机制,来鼓励与督促非营利组织支持社会政策目标。但当非营利组织的利益与目标受到政府减税和简化公共财的影响时,非营利组织必须透过鼓吹和倡议,来赢得支持者与捐款者的认同。如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所述,第二种类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除了因应政府基金提供政府的服务外,他们使用政府资金,并致力于社会改革。

(3)相较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扮演较强的抗衡性角色。

三、研究过程与方法

研究社会福利组织,可以让我们更了解香港的社会福利组织结构庞大,有着悠久的历史。从2005年至2009年,《香港社会服务机构总览》的数据显示社会福利组织的数量上升了十个百分点。但在香港做社会福利组织的实证研究有一定的困难度,因为香港目前仍未有明确法例条文界定什么构成“慈善组织”或“慈善宗旨”。为了有系统地了解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我们利用香港大学的社会福利组织研究数据来进行分析。从《香港社会服务机构总览》中的资料库中检定381个符合(Salamon & Anheier,1997)定义,非营利组织,并且有正式注册的组织。根据塞拉蒙和安海尔(Salamon & Anheier,1997)定义的非营利组织是一些有组织的、私人的、非利润分配的、自主的和志愿的实体。

除此之外,我们也根据香港本地实况加以分类和定义社会福利组织。第一,我们的访谈组织必须是以服务儿童、青少年、长者、家庭、残障人士、弱势社群、社区为服务宗旨的组织。第二,这些组织是正式机构,不包括那些针对个别事件所牵涉的特定社会问题而组成的临时联盟或网络,而那些与社会服务无关的机构(例如某些教学机构或环保机构)则不在此研究中。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的研究对381个社会福利组织进行电话和邮寄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09年7月23日至同年10月19日。实际回收问卷共有243份,回收率为64%,调查问卷的项目包括组织的使命、财务状况、人力资源和治理结构。我们还询问了他们与政府、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私营组织的关系。我们亦透过其他辅助数据,包括社会福利组织的网页及刊物、社会福利署网页、《香港社会服务机构总览2009》来提升数据完整性。更具体地说,此研究数据提供社会福利组织成立的年代、机构的使命、主要服务对象、财政年报、倡议工作参与、政府咨询倡议工作参与、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程来了解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

(一)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

之前的研究显示,社会福利组织为应变不同的环境,而形成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Lipsky & Smith,1990)。在香港,成立时间成了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分水岭,原因在于20世纪90年代环境的改变。在20世纪90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署采取了一系列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这些改革对20世纪90年代后成立的社会福利组织影响深刻。例如,社会福利署用整笔拨款模式取代了标准单位成本模式的资助方式。这改变使获得资助的社会福利组织可以更灵活地使用补助金,但它们也必须透过竞争来获得合约。在竞争的过程,社会福利署要求社会福利组织提出服务质量标准和津贴及服务协议,衡量这些标准的高低通常在于社会福利组织过去的服务品质。

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是成立于过去几十年为因应政府基金提供低收入户支援与福利服务的,这些机构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政府,并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Lee,1998)。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就如前文的描述,成立在20世纪90年代后。这些机构必须找寻政府资助以外的资金,它们的服务项目也不同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因此,相较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新成立在90年代的社会福利组织并没有太多竞争优势。因为如此,这些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需要发展新的运作模式,并建立不同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本研究将进一步比较成立在90年代前后的社会福利组织,来了解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换句话说,我们的研究用成立年代来界定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

(二)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

为了衡量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我们沿用杨(Young,1999;2000)的理论和定义。为衡量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我们分析社会福利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和社会福利署政策目标的差异性。为衡量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互补性,我们分析政府资助社会福利组织金额占社会福利组织的总收入的百分比。由于大部分的组织没有提供完整的财务数据,我们利用《香港社会服务机构总览2009》的财务数据来进行分析。为衡量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抗衡性,我们分析问卷调查中社会福利组织提供它们自己参与倡议的程度。最后,我们以统计套装软件STATA(10.0Window版)来对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进行交叉分析看其是否在统计上显著。

四、结果与讨论

(一)香港社会福利组织的总体情况

从总体香港社会福利组织的数据来看,香港社会福利组织的组织宗旨均以服务各个对象为第一使命(78.7%)。其中,主要服务对象依次为青少年(51.2%)、老人(38.7%)、家庭(34.0%)、社区服务及发展(25.6%)、残障(21.9%)、弱势社群(16.4%)、康复人士(16.0%)、失业(13.0%)和单亲(11.3%)(表1)。超过10%的社会福利组织把宗教宗旨放在首位,但只有8.4%以各类倡议行动(政策、权益或价值)为宗旨。从社会福利组织的第二组织宗旨来看,大部分会提及社区发展(22.3%),其余则有政策倡议(19.1%)、宗教目标(17.8%)和推广权益(12.1%)。总体来看,香港社会福利组织的宗旨与其主要服务对象符合香港社会福利署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举例来说,香港社会福利署近年来在社区里成立一站式家庭中心来帮助青少年和低收入户家庭。成立一站式家庭中心的目的在于与社会福利组织建立社区网络,并透过资助的方式与它们合作。透过资助的诱因,香港社会福利署希望可以吸引更多香港社会福利组织把青少年和家庭服务列为重点工作。

财务状况方面,我们使用《香港社会服务机构总览2009》的数据。香港社会福利组织2009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为145亿元港币,平均收入为54万元港币,最少低至48000千元港币,最多则高达900万元港币。其中,有接近一半的社会福利组织(46.5%)在过去一年里得到政府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包括经常性拨款(34.4%)、项目资金(17.9%)、其他资助(27.3%)。如前文所言,政府自2001年起推行的整笔拨款津助制度的资助模式,容许社会福利组织灵活调配资助款项,轻松应变新的社会需求。但这种资助方式也增加了社会福利组织彼此的竞争,因为大部分计划是以招标方式邀请社会福利组织的。社会福利署通常根据一套服务素质标准、津贴及服务协议来评估各服务单位的表现。换句话说,社会福利组织有可能为了争取资助而改变组织本身服务对象和运作方式来迎合政府要求,提升竞争力。同时,社会福利组织也希望和政府建立关系。去年,接近40%的社会福利组织透过不同形式参与了政府的咨询机制。例如,政府委员会成员(28.7%)、政府咨询(38.8%)、参与地区性合作组织或委员会(43.5%)、向政府提交建言和方案(40.5%)。

当政府和社会福利组织有紧密的合作关系,我们却并不意外地发现由香港的社会福利组织发动的社会行动较少。去年只有少于34%的社会服务组织(Social Service Organization,SSO)曾参与倡议活动。它们所发动的倡议活动性质都较温和,例如向政府发表意见(27.2%)、举行记者招待会(14.6%)、发动互联网签名请愿(2.9%)、街头签名请愿(3.4%),发动抗议或示威的则只占11.3%(表1)。在过去一年,社会服务界中并无可倡议的主要议题,但那些曾举行倡议活动的SSO却指出,其实社会有大量涉及SSO服务对象或其他社会政策的议题,例如长者服务、减低残障人士的交通开支、家庭暴力、示威反对拨款计划等。

(二)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比较与差异

如前文所述,香港存在两种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分别为传统型态与新型态。这两种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可能因环境和政策改变,而影响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和运作方式。我们从社会福利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来了解社会福利组织和政府的补充性;从政府资助社会福利组织的情况,来了解社会福利组织和政府的互补性;并从社会福利组织参与倡议活动的程度,来了解社会福利组织和政府的抗衡性。表2显示社会福利组织和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并包括交叉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定(t-test)来看这两种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差异性是否达到显著水准。

之前,我们从文献探讨中了解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会扮演较多补充性的角色。换句话说,它们相对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较能提供政府所没有提供的服务,如特定或特殊团体、社区服务及发展。表2显示,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前三项服务对象分别为:青少年及儿童(58.8%)、老人(45.1%)、家庭(39.2%)。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会的前三项服务对象分别为:青少年及儿童(37.7%)、老人(27.1%)、社区服务及发展(27.1%)。这代表着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的确在“社区服务及发展”中扮演补充性的角色。但是,“社区服务及发展”也占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很高的比重(24.8%)。其中,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分别在“青少年及儿童”“家庭”“老人”“残障”“单亲”“失业”“其他弱势社群”独立样本t检定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这意味着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明显在各个服务项目中有主导性,并且也扮演补充性的角色。

其次,表2显示,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分别在“经常性拨款”“其他资助”“任何政府资助”独立样本t检定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相较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确有显著的互补性。在“其他资助”与“任何政府资助”中,我们也都可以看到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得到资助的比例远较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多。表2显示有41.9%的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得到政府资助的“经常性拨款”,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仅有8.2%。我们也看到有29.7%的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得到政府的“其他资助”,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则仅有18.8%。最后,在得到“任何政府资助”的项目上,有50.3%的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得到政府任何资助,而只有32.9%的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这意味着政府透过资助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来提供社会服务,而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也明显地在各个服务项目中有主导性,并且充分扮演着补充性的角色。有意思的是,在“项目资金”中显现政府整笔拨款模式对两种不同的社会福利组织的影响。只有19.3%的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得到“项目资金”,相对于12.9%的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虽然仍较多,但其独立样本t检定未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也就是说,透过公平竞争,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变得较有机会得到政府的整笔拨款资助。

在参与倡议活动方面来看抗衡性,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激烈手段的抗争行动中占较高比例(11.8%),但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也有11.0%,所以独立样本t检定达到未显著水准(表2)。在其余较静态的倡议活动参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如之前的假设,是比较活跃的。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街头签名请愿”的倡议活动的独立样本t检定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有5.2%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发起街头签名请愿,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则没有发起任何街头请愿运动。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其他倡议活动,始“互联网签名请愿”“记者招待会”“向政府发表意见”都较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高,但其独立样本t检定未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除了“街头签名请愿”类型的倡议活动,我们并不能完成证明之前的假设。换句话说,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参与倡议活动的程度上,并没有显著的差异。

我们讨论了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的差异性。其中,互补性的差异最明显。香港政府持续地投入资金给社会福利组织,并透过它们提供公共福利政策。但我们的研究显示并不是每一个社会福利组织都有相同的机会,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明显扮演较多的互补性,并得到较多的政府资助。这和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在美国的发现相似,也显示了不同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确和香港政府存在着不同的关系。由于这涉及了资源分配,所以我们进一步地观察政府和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实际互动关系与自我评估关系(表3)。

我们进一步检视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参与政府咨询与活动的程度,我们发现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对“政策咨询”“参与地区性合作组织”“政策建议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参与率,较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要高,而且独立样本t检定均达到显著水准。例如,有44.4%的传统型态社会福利组织参与“政策咨询”,新型社会福利组织则只有29%。其中,那些咨询委员会包括:社福咨询委员会、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咨询委员会、社会工作训练及人力策划咨询委员会、推广义工服务督导委员会、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残障人士住宿服务评估上诉委员会、边缘青少年服务委员会、促进残障人士就业咨询委员会、安老事务委员会等,它们都伴有重要的政策制度。此外,有50.3%的传统型态社会福利组织已通过“参与地区性合作组织”建立与政府的关系,相对于仅有31%的新型态社会福利组织。最后,通过社会福利组织自我的评估,传统型态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都有超过一半以上的组织认为与政府官员关系良好。其中,新型态社会福利组织占55%,相对高于传统型态的52.0%。但也有4%的新型态社会福利组织认为它们与政府的关系不佳,而传统型态的组织则没有如此认为。

五、总结

本文旨在讨论和检验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Lipsky & Smith,1990)与政府的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Young,1999;2000)。从理论探讨中,我们假设,在香港,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有较强的补充性,而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有较强的互补性和抗衡性。我们的数据显示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并没有明显较强的补充性。而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确有较强的互补性,并且独立样本t检定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也有较强的抗衡性,但在独立样本t检定则未达到显著水准的差异性。因为传统型态和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在与政府的互补性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地检视政府和社会福利组织的互动关系。其中,我们观察到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有较频繁的接触,如参与政府的政策咨询、地区性合作组织、提供政策建议、成为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成员。

这些结果显示,近年来香港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从事新兴社会福利项目,例如社会发展以补充政府,但由于数量少,又无充足资源,无法满足的社会新需求,这使得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也在补充性角色中相对占有很大的重要性。这和利普斯基和史密斯(Lipsky & Smith,1990)所描述美国传统与新型态的组织不太一样,可能的解释是香港的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为应变整笔拨款模式的资助方式,也拓广其提供新兴服务的范围。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明显成为政府主要互补伙伴的选择。研究显示,这些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获得较少的政府补助,也面临传统型态社会福利组织的竞争。此外,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抗衡性也不高,对政府政策的参与度也没有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高。虽然我们的数据显示传统与新型态的组织在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的差异性,但我们并不强调它们有因果关系,我们的分析只着重于比较传统与新型态的组织的相对关系。

数据分析显示,香港存在着杨(Young,1999;2000)的三种类型社会福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模式。但多由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来扮演补充性、互补性、抗衡性。其中,又以互补性的差异性最高。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社会服务部门应注重多元化发展,尤其是对于新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的辅导与补助。但整体来说,香港的社会体制是健全的,因为数据显示现存互补性关系的传统型态的社会福利组织拥有自主权,并进而也有一定程度的抗衡性。

感谢匿名评审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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