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敦煌汉简所见汉代的“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汉代论文,所见论文,汉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汉接秦之弊,承秦之制,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发展时期,在我国的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汉唐之风,一直为后人所称道。仅就其实行和推广的郡县制而言,对我国社会发展历史之影响,足见其大矣!汉初惩秦郡县制孤立之弊,实行了分封王国制,但郡县制作为封建社会行政区划的基本形式,得以取代王国制而最终成为社会的主导形式,当赖汉之力量。现今社会推行的省县乡村制度,可以说是汉代郡县乡里的翻版。汉之是制外,还有道、邑和王国;今则直辖市、自治区和自治州、县。莫不在常言之外,还有一些适应社会实际需要而产生的行政区划。汉代的邑,论之者不多见。今试据本世纪居延、敦煌等地出土的简牍文书,就其中“邑”,结合史书,略加推演。因简牍文书主体属于西汉,所以本文则仅言西汉一朝,《汉书》自然是最主要的参考书。简牍则以公开发表者为限。
一般认为,汉代的行政区划系列是郡、县、乡和里,似乎“郡县乡里”四级也就成了汉代社会的组织形式。终汉一世,“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注:《汉书》卷28下《地理志》。)居延汉简之中,所见关传或过所文书,常言“县道邑侯国河津关毋苛留”。足见“邑”之存在昭然若著。考汉“邑”之义,常言者有三。其一是“皇后、公主所食曰邑”。 (注:《汉书》卷1下《高帝纪》张晏注。)“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注:《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其二,将相王侯所封食户为邑。(注:《汉书》卷6《武帝纪》元朔二年诏。)其三是承前代城池之义, 国也。如《左传》桓公十一年注“天子治居之城曰都,旧都曰邑。”《华严经音义》上引《风俗通》“邑有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本文所论,重在作为一种行政级别的邑。“邑”作为汉代行政区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汉书·地理志》中它的数量是与县同时并计的,又没有明确区分哪一个是县,哪一个是邑,所以,在西汉之时,邑到底有多少呢?这一数字,至今仍然是个未知数。《汉书·地理志》的郡县人口名称,我们知道其底本是元始二年计簿,由是,它对县、邑数字与名称的记录,亦不能全面反映西汉的实际。原因之一,就是汉代“邑”存在的时间或长、或短,频繁更替,此时是县,彼时为邑。这样如果能有确切的时间限定,何时为县(邑),亦然属方便之事。问题是这些简牍大多没有具体时间,让人难以论定。在已发表的简牍文书中有关邑的资料虽然数量不多却为我们认识西汉之时存在的邑,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信息。以下,我们准备将居延、敦煌等地出土汉代简牍文书中所能见到的邑名一并列出,并就与之相关的小问题,略加蠡测,错误之处,请方家赐教。
1.汉简中言邑者,并非尽是食邑之邑,而是其地名本身就有“邑”字。以汉代“郡县乡里”之制和汉简中“郡县里爵”,此邑就是县,如安邑。
安邑,《汉书·地理志》中列河东郡属二十四县首位,有铁官和盐官,以例为郡治。在居延汉简中明确属于安邑的简文有五条:
1)戍卒河东郡安邑尊德里张常□衣橐封以私印 210·26(注:此类简号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需要之处参考《居延汉简甲乙编》的释文和图版,下同。)
2)戍卒河东安邑□里 285·25
3)充辞曰上造河东安邑庞氏里年二十七岁姓梁氏 E·P ·T5·5(注:此类简号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合编《居延新简》, 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需要时参考中华书局1994年版《居延新简》,下同。)
4)府卒河东安邑卷里张E·P·T10·18
5)郡安邑女阳里上造奇丰□E·P·T59·276
五简之外,尚有一条简文,虽有“安邑”二字,但释文有出入,疑点甚多,即简38·38,《甲乙编》以为“侯陆安邑便里”,《合校》作“□阴安邑便里”。以前者应是某侯之“陆安邑”,但查《汉书》并无此名;依后者,“阴安邑”,查《汉书·地理志》有阴安县,属魏郡。果如后者则阴安邑为阴安县一时名,但因释文有争议,此处存疑。又如东郡之临邑类简文,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临汾邑
临汾,查《汉志》为河东郡属县之一,汉简文书中有明记其为邑者,可补《汉书》之缺载。简文是:
1)阳朔三年五月廿八日河东临汾邑□279·8
阳朔三年,即公元前22年。“邑”字《甲乙编》释作“吕”。现据图版和敦煌悬泉汉简ⅡT0314②:332“戍卒河东临汾邑有德里李长君”,确为“邑”。临汾邑,《汉书》无食邑主者记录。但以简牍文书可知,《汉志》所记的临汾县,在成帝时曾一度为邑。
3.绛邑
绛,《汉志》记为河东郡属县之一,“晋武公曲沃徙此,有铁官”。汉简记其为邑,简文有二:
1)河东绛邑定里承衣装橐 E·P·T59·365
2)戍卒河东绛邑世里王谊E·P·T65·379
查绛侯是周勃封号,见《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和卷40《周勃传》。文帝十一年勃之子胜之袭嗣,胜之“坐杀人,死”,文帝择勃子贤者亚夫为侯。武帝时,坐酎金国绝。平帝元始二年(2 年)续绝世,以勃玄孙之子恭为绛侯,食邑千户。以《汉书》绛侯存在时间,可推知二简应属西汉末年之物。
4.雍丘邑
雍丘,《汉志》记为陈留郡属县之一,不言为邑,但汉简明言其为邑,则为《汉书》所未及,又是汉简对史书的补充说明之一例。即简:
1.□□陈留郡雍丘邑中庆里公大夫爰禄年卅一
E·P·T56·111A
按与“雍丘邑”相关的资料,《汉书》之中无载,简牍文书又无纪年可参,其存在时间不明。
5.阳翟邑
阳翟,《汉志》为颍川郡属20县首县,郡治,有户41650, 约占全郡人口户数423491的十分之一。《汉书》中并无阳翟邑的记载,汉简文书中明记“阳翟邑”,可知其作为“邑”是一度存在的。简文是:
1)阳翟邑东平里史明,有方□缇绀胡省府 敦·1735(注:此类简号见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编《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需要时参考中华书局版《敦煌汉简》,下同。)
2)戍卒颍川郡阳翟邑步利里公乘成遗年卅六敦·2051
3)戍卒颍川郡阳翟邑□尧里韩赤病死官皁复□ 敦·2267
按此三简均无明显纪年。其中简1,即敦·1735, 根据出土地点众多的伴出纪年简,或定之为宣帝时物。(注:饶宗颐、李均明《敦煌汉简编年考证》附9,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版。)此观点可从。 简3,记戍卒韩赤病死后遗物多少的情况。戍卒死后,钱物归还其家, 人归葬故里。
又简140·1A与阳翟有关,简文为:
□□□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
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如律令 侯自发
按本简释文《合校》如上,《甲乙编》与之有几字出入。而这几个字的出入,又关系重大。在此有必要讨论一下。
“六月”《甲乙编》作“七月”。如“六月丁巳朔”,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与之相合的纪年是元康四年和建始二年,参虑到本捆包内有河平、绥和和永始纪年,本简的纪年似为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如果是“七月丁巳朔”,与合之者纪年有五凤元年和河平三年。参考捆包内纪年,应以河平三年为准,即公元前26年。查图版,本简右半残缺,以所存字迹,应是“七月”,即本简应为河平三年物。“阳翟邑”,《甲乙编》作“阳翟长”。参考本简所见的另一“邑”字、前一个字虽残去右半,但二字区别明显,亦《甲乙编》为是。
河平三年为公元前26年。同《汉书·地理志》人口户数之元始二年(公元2年)相去不及30年。如此推算:在公元前26年, 阳翟尚称“长”,依汉代惯例,县户在万以上称“令”,万户以下设“长”。阳翟称长,足见当时户数并不为多,即不超过万户。但是在《汉志》的户数却作四万一千,户数陡增三万多户,则会使人生疑,难道人口发展如此之快吗?年增长率为:41000/10000×100%÷28=14.64%。
与之可较的是尹湾汉简所记东海郡户口数字,(注: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96年第8期。)简牍相当于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 户数为266290,《汉志》记有358414,即15年内增加的人口是92000。 户口年增长率为:358414/266290×100%÷15≈8.97%。 从两地户口增长率来看,阳翟邑似乎太高了些。而《汉书·百官公卿表》明记:“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阳翟户口增加的原因,除有他外,还可能有作为侯国之乡在国绝后复加入的因素。但从敦·1735可知,宣帝时,阳翟曾一度为“邑”。
6.郏邑
郏,《汉志》记为颍川郡属县之一,不为邑。简牍文书记之为邑者有三,即:
1)戍卒颍川郡郊邑子长里狐柱 敦·817
2)富贵隧戍卒颍川郡陕业丘里张丁四石具弩一射百六十步
敦·829A·B
3 )第卅二隧卒邞邑聚里赵谊自言十月中贳卖系絮二枚直三百居延昌里徐子放所已入二 E·P·T51·249
按此三简,释文均有问题。简1中“郊”据图版应释为“郏”。 简2为楬,长14.5厘米,左残,上端有系绳穿孔,释为“陕”。“陕”通“郏”。简3中“邞”,实应为“郏”。其内容是, 戍卒赵谊在居延昌里徐子放的家中卖掉了系絮二枚,值三百钱,可能是才得到二百,尚剩一些未拿到手。以秦律“金布律”:“有责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百姓未赏,亦移其县,县赏。”(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秦律虽是记与“公”有关的债务偿还制度,但考虑到汉承秦制,秦律的这一条规定不仅被继承了下来,而且还扩大了范围,即使民间私人交易亦适用。本简即是戍卒赵谊以“贳卖衣财物”爰书形式上报的有关债务文书,希望“公(政府)”参与,以追还欠债。
查《汉志》,郏是县非邑,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均言为邑,当自不虚,惟无明确纪年以考。郏称县的简文亦有,即32·7 :“戍卒颍川郡陕翟里成适年卅二。”图版和释文均作“陕”。大庭修主编《居延汉简索引》以之为郏是正确的。(注:《居延汉简索引》,关西大学出版部1995年版。)
“郏”,颜注音“夹”。《汉书》卷17《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述成安侯韩延年世系,邑在郏,王先谦《补注》作“本郏之一乡”。元鼎五年前112年,韩千秋以校尉击南越死,封子延年为侯,食邑户1380。元封六年前105年,坐为太常行大行令事留外国书一月,“乏兴”免。其时间与汉简不符。
7.鄢陵邑
鄢陵,颍川郡属县之一,有户49101,口261418。 简牍文书记其为邑,简文为:
骑士兆□公颍川郡鄢陵邑广□里□□□ 敦·2111
查《汉书》有鄢陵侯,见卷16。高祖十二年封朱濞,邑700户。 高后四年共侯庆嗣,孝文七年死,无后。元康四年(前162年), 濞之曾孙阳陵公士言诏复家。与简牍文书所记鄢陵邑无涉,纪年不明。
8.郾邑
郾,《汉志》颍川郡属县之一,与郾相关的简牍文书有:
1)郾定阳里高愿 44·18
2)□郾军阳里272·11
3)郾邑武里傿年
E·P·T7·8
此三简,上端均残,是否为颍川郡之郾,值得怀疑。有人将之定为郾,(注:《居延汉简索引》,关西大学出版部1995年版。)今姑从之。惟其中,或称县,或称邑,记载当确。
9.襄城邑
襄城,《汉志》记为颍川郡属县之一,汉简中有一条简文明记其为邑,即:
戍卒颍川襄城邑中费里 484·47
查《汉书》襄城侯世系在卷16,文帝十六年六月,韩王信太子之子韩婴,以匈奴相国降封,后七年子释之袭,元朔四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与汉简时间不符,《表》误之入魏郡,当属颍川。
10.颍阳邑
颍阳,《汉志》记为颍川郡属县之一,简牍文书明记其为邑,且在元康时,《汉书》无载。简文为:
颍阳邑元康元年正月 □□调三千183·18A
11.西华邑
西华,《汉志》记为汝南郡属县之一,今周口市西偏北18公里,居延汉简中有一条明记其为邑的资料。西华何时为邑,《汉书》无载。简文为:
入戍卒汝南郡西华邑南安里336·44
12.穰邑
穰,《汉志》记为南阳郡属县之一,简牍文书记为邑。相关资料为:
1)南阳郡穰邑□ 135·5
2)●戍卒南郡穰邑□里
何翘利衣橐326·8A
3)●穰邑固里谢护钱千 E·P·T51.167
张贤 □□□一领□□□一两
4)□穰邑西里 见
~
白布禅一领毋 面衣一枚√
(以上为第一栏)
□□□□□领 四月甲午同隧卒吕为取橐卩行一枚已 E ·P·T52·92
张镇
5)□穰邑西里见
E·P·T52·93
~
里房
6)□穰邑长安 □ 见 E·P·T52·94
~
按此六简,除简1外,俱为封检。简1,或认为“汉书地理志,南阳郡穰县不称邑,当为太后公主之食邑,暂置旋罢废者”。(注: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52和第419页。 )简2是“本简原漏写一阳字”。(注: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52和第419页。)封检上记所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又因为有“同隧卒吕为取橐”的记录,可知这些封检的发出地在穰邑,即此类物是由南阳郡寄来的。这里作为收件人,收到后,取物验收弃封检,即为我们今天所见物。此类简文较多,它的出现同汉代的邮驿制度相联系,可以说是汉代邮政制度的一个缩影。物品的种类多而不一致,表明这些物品不是官方配给的,或者不完全是,有的应是戍卒家中自出之物。反映出戍卒在边郡除有官方配备物品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财物。其中简4上的一些字和符号是后书的,与正文非一种字体, 墨迹深浅不一。约有以下几种:其一是简上的“~”在封检署名处,和“见”字应为一时书,估计是将诸种物品装橐时,由主管人员注明画押之用;其二是简上的“√”实为“巳”字,墨迹最浅,应为一时物,开橐验后的画押符号;其三是“四月甲午同隧卒吕为取橐”一句,记此物橐的领取人;其四是“卩”,应为吕为领物后的画押符号。由之可见,汉代邮寄之物,首先是在出发地将物交验主管人验后,方可封橐,主管人为慎重,以上述特殊符号作证。其次是到达后,在领取时要当面点验,看物品与所记是否相符,为此亦有记号标识。领物人,可以是物品本身的收件人,也可以是别人代领,同时要记清楚领者是谁,领后亦画押以为凭证。
13.涅阳邑
涅阳,《汉志》记为南阳郡属县之一,不言为邑。简牍文书记为“邑”,文为:
戍卒南阳郡涅阳邑东城里公乘何镇年廿四河平四年七月甲戌渡河E·P·T52·44
查《汉书》卷16有涅阳侯,高帝七年封吕腾为涅阳侯,25年后死。元康四年前62年腾玄孙之子涅阳不更忠诏复家。由之知,汉简所记涅阳邑与之无涉。该简明确记录,在河平四年(前25年),尚有来自涅阳邑之戍卒,可知此时曾一度为邑,食之者公主或王侯太后未言。为《汉书》缺载又一例。
14.宛邑
宛,《汉志》南阳郡36县首位,以例为南阳郡治。“户四万七千五百四十七。有工官、铁官”。汉简记其是邑,文为:
戍卒南阳郡宛邑
●临桐里魏合众衣橐E·P·T51·149
查《汉书》卷15,元始五(5 年)年闰月封楚思王子刘隆为宛乡候,四年后免。以之知宛乡侯存在时间在元始五年至居摄年间(5—8年)。如宛邑是指宛乡侯而言,则本简应是西汉末年物。宛规模颇大,户口数字大之外,还有武帝时曾析宛之临駣聚和穰之卢阳乡置冠军侯国,安众侯国原亦是宛之西乡。又居延简记安众侯刘崇反莽事,在居摄元年(6年),时尚称“宛邑令”,时间相应,长官之称令, 与其户口数多亦符。(注:“●南阳大守掾史宛邑令闻安众侯刘崇谋反欲入宛邑城先发吏民杜关城门距射崇等”,释文见前)
15.冠军邑
1)□□里公乘弦禽年
阳郡冠军邑中都里公乘邓苟军
230·1
2)□冠军邑市阴里230·14
3)累虏隧戍卒南阳郡冠军县憨众里
327·11
4)从者南阳冠军宣□
504·10
冠军,《汉志》作县,注称“武帝置。故穰卢阳乡、宛临駣聚”。据《外戚恩泽侯表》和《霍去病传》,霍去病封冠军侯是在元朔六年(前123年),前后益封食邑共17600户。元狩六年死前117年, 元鼎元年(116年),子嬗袭嗣,七年后无子国绝。冠军侯存在的时间, 均在元朔至元鼎时,与汉简中所记邑名、时间上相去甚远。国绝,邑即废。在国绝后出现的冠军邑,不知指的是何人食邑,史书对之并无明言。又简327·11时言“冠军县”,足见冠军一度称县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点,又与《汉志》相符。
16.舞阴邑
舞阴,《汉志》记为南阳郡属县之一,与之相关的简文有二:
1)戍卒南阳郡舞阴邑□101·34
2)舞阴赵盖众署第廿三隧 E·P·T51·227B
此二简,一记为邑,一记为县,均无纪年可考。《汉书》中与舞阴有关的侯食邑缺载,但其中有误舞阴为舞阳者。舞阳侯樊哙世系,见《汉书》卷16,除哙六世孙在元始二年(2年)食邑千户外, 均在文景以前。
17.瑕丘邑
瑕丘,《汉志》记其为山阳郡属县之一,汉简文书中与之相关资料有三,其一记为邑,《汉志》与之有异:
1)田卒大河郡瑕丘襄成里王胜年卅八498·11
2)大河郡瑕丘多禾里阳振
499·3
3)田卒大河瑕丘邑广昌里张515·42
《汉志》应劭注“瑕丘在西南”,现行《中国历史地图集》却列瑕丘在山阳东北(今兖州市东北)。查《汉书》瑕丘侯世系,在卷15。元朔三年(前126年),鲁共王子政封,53年后死, 子国在元平元年(前74年)嗣,四年死;本始四年(前1170年)孙汤嗣,十年死;神爵二年(前60年),曾孙奉义嗣。玄孙、六世孙袭嗣时间不明,又因时间上与汉简所记瑕丘无涉,未录。但可见,瑕丘侯存在的时间甚长。
汉简所记瑕丘属大河郡,大河郡《汉志》无专条。大河郡存在时间在元鼎元年至甘露二年之间(前116—前52年), 元鼎元年更济东国为大河郡,甘露二年,复以大河郡为东平国。而在大河郡更为东平国后,瑕丘也就从原属的范围,划入了山阳郡,因此东平国无瑕丘。
关于大河郡田卒存在的时间,与后述淮阳郡时间相近,时间应在元凤元年之后,元康之年之前,即公元前75—公元前62年之间。以瑕丘侯世系,与侯政、子国、孙汤享国相当,在此期间,瑕丘侯并未中断,汉简所记田卒,或曰邑,或不言邑(为县),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称法有异,而《汉书》中此时并无瑕丘称县的时间,又见县、邑无恒定。甘露二年后,原属大河郡的瑕丘,并未因为大河郡更为东平国而归于东平国,却划入了山阳郡。如果瑕丘在山阳郡西南,势必同东平国无缘。《中国历史地图集》定之在山阳郡东北,必有所据,可从。应劭注“瑕丘在西南”有误。
18.吕都邑
□济阴郡吕都梁安里
1)□济阴郡吕都邑梁 126·27A
2)济阴吕都开阳里徐利 私橐 E·P·T65·139
吕都,《汉志》记为济阴郡属县之一。“济阴郡,故梁。景帝中六年别为济阴国,甘露二年更名定陶。”汉简中与之相关资料,一记为县,与《汉志》符,一记为邑,有别于《汉志》。仅一简之中,即见县、邑之分歧。济阴,或释文“济陶”。“盖济阴郡在昭宣时一度名为济陶。本简作济陶者,为昭帝全期至宣帝甘露二年以前之物,作济阴者为甘露以后之物”。据图版,字的写法可为“陶”。《甲乙编》和《合校》均释作“阴”,所据未言。今考汉时刘向语“古文或误以见为典,以陶为阴,如此类多”。由之可知,在刘向之时,误陶为阴,以成定例。《汉书》中无济陶,仅有济阴,与释文作“阴”,非为“陶”,概有所本,不必非作“陶”字也。但直释“陶”字为“阴”,恐亦不当。悬泉汉简中亦有与之相关资料,这里从略。
19.馆陶邑
馆陶,《汉志》记为魏郡属县之一,在魏郡东南(今河北馆陶县)。汉简中与之相关资料有:
1)戍卒魏郡馆陶池上里庞胜67·5
2)弓馆陶第一车十人 81·1
3)第十三隧卒魏郡馆陶上库里尹疾去三月壬申病
4)戍卒
魏郡
馆陶邑 198·18
5)馆陶邑第一车长毋伤□311·13
6)戍卒
魏郡 □ E·P·T56·170
馆陶邑
7)戍卒
魏郡 □ E·P·T56·171
馆陶邑
8)卒
E·P·T56·180
陶邑
9)戍卒魏郡馆陶春阳里李广
E·P·T65·449
查《汉书》有馆陶大长公主和馆陶公主。馆陶长公主,窦太后之女,汉武帝的姑姑。孝文帝三年,嫁堂邑侯陈午。由之可知,其食邑存在的时间应在汉武帝元朔纪年以前,与汉简所记不合。《汉书》卷71《于永传》记馆陶公主,名施,“宣帝长女,成帝姑也,贤有行。”永光时,嫁于永。居延汉简中出现的馆陶邑即与之有关,约为元成时物。上列相关简文,无一纪年可考,或邑,或县。《汉志》以之为县,于其时亦当。
20.元城邑
元城,《汉志》为魏郡属县之一,应劭注“魏武侯公子元食邑于此,因而遂氏焉”。在魏郡东南(今河北大名东15公里)。汉简中与之相关的记录甚多。即:
1)戍卒魏郡元城和里吕根82·10
2)元城邑
一领
衣一领
袍一领
□袭一领
□绔一两
二两208·2
一两
3)元城第八车卜广 □□出 311·30
4)移魏郡元城逮书曰命髡钳笞二百E·P·T51·470
5)□郡富平侯元城邑安昌里王青
E·P·T51·533
6)戍卒魏郡元城宜马里大夫王延寿年廿五E·P·T53·4
7)戍卒魏郡元成正阳里大夫张安世年廿四E·P·T53·5
8)戍卒魏郡元成屚里大夫杨得年廿E·P·T53·6
9)第卅一隧卒元城强里E·P·T53·171
10)魏郡元城宜马里李□
E·P·T53·220
11)戍卒魏郡元城临河里郝更生E·P·T59·48
按上列11简,仅就元城的称法有三:其一是同《汉志》所载属县的元城,即简1、3、4、6、9、10和11;其二是“元城邑”,即简2和5, 与《汉志》有明显出入;其三是“元成”,即简7和8。“城”与“成”,汉代并无定用,二者可混用为一。这种用法不仅仅如上,另外在悬泉汉简和尹湾汉简中亦见。如尹湾汉简中的“南城”,《汉志》即作“南成”。且简6和简8,根据图版可知,二简字体、形制一致,记戍卒名籍,原应出自同时或一人之手,即属同一册书。同一册书之中,写法尚且有别,亦见其义一也。
简5“富平侯”,查《汉书》卷18,元凤六年(前75 年)十一月封张安世为富平侯,13年后子延寿嗣,11年后孙敞在甘露三年(前51年)嗣,四年后,曾孙临在初元二年(前47年)嗣,15年后,玄孙放嗣, 36年后死,放子纯嗣,时在建平元年(前6年)。王莽始建国四年(12年)更名为张乡侯。食邑在平原郡,与《汉志》平原郡有富平侯国相符。这样,简牍文书就与《汉志》中元城属魏郡有出入。平原郡属兖州刺史部,魏郡属冀州刺史部。如果,《汉志》所记富平侯在平原郡无误,以简文可证,富平侯范围有巨大变迁,即元城曾一度作为富平侯食邑。则侯之食邑,不仅可跨县、跨郡,而且可以越过刺史部界。成帝微出行,常称“富平侯家”,故曰“张公子”。可见,在成帝时,富平侯食邑较多,势力颇大。富平侯一度至元城为《汉书》未载。
21.阴安邑
《汉书·地理志》记阴安为魏郡属县之一,不言为邑,但汉简中有言其为邑的记录,即简38·38“□阴安邑便里垣年”。其中“阴安”之“阴”,已有释文多以之为“陆”,惟《合校》作“阴”,图版模糊难定。又汉简中,阴安资料除此外,尚有6条,即简35·18、173·29、 E·P·T51·102、383、E·P·T53·187和E·P·T·59·10, 均作“阴安县”,不言邑。阴安邑之说姑存疑。
附:魏郡贝丘
汉简中所记贝丘县,均属魏郡,但《汉志》则记魏郡有斥丘县,无贝丘;贝丘县属清河郡。关于贝丘,《居延汉简研究》一书对之有矛盾说法。以简82·9“田卒魏郡贝丘武昌里李年稾矢五十”,“直按:汉书地理志,贝丘县属魏郡与本简合”。以简428·2A “贝丘第四车”,“直按:汉书地理志,贝丘属清河郡”。贝丘属魏郡的记录,有的学者对之亦有注意。按82·9简,出土在A8破城子, 属汉代甲渠侯官治所。在破城子出土简牍中,有关田卒的记录,时间应在宣帝以前。又新出居延汉简,为贝丘属于魏郡提供了准确的纪年(前51年),即简E·P·T56·260AB,文为“甲渠侯官甘露三年□;甲渠侯官魏郡贝丘三”。本简明确纪年为甘露三年,贝丘尚属魏郡。汉简之中,不仅没有一条是关于贝丘属清河郡的记录,即使与清河郡相关的资料,在两万余枚居延汉简中亦未见。且关于魏郡有斥丘的简文也是有的,如159 ·5、265·36和353·5。这样,如果简单地怀疑《汉志》中魏郡斥丘为贝丘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则只好归因于汉代郡界之徙移了。
22.朐邑
朐,《汉志》以之为东海郡38县之一。连云港尹湾汉简所出东海郡《集簿》、《县乡吏员定簿》和《吏员考绩簿》记东海郡“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朐邑即其一。“朐吏员八十二人:令一人,秩六百石;丞一人,秩三百石;尉二人,秩三百石;乡有秩一人,令史三人,狱史二人,官啬夫四人,乡啬夫六人,游徼二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四人,乡佐六人,亭长四十七人。凡八十二人。”
《县乡吏员定簿》,列县邑侯国顺序为由大至小,朐列第五位,有六百石之令,足见其规模颇大。其中“官啬夫”之官,为官署机构义,指物,非指人之吏官,如仓啬夫即是其一。查《汉书》有拘侯,或以为是朐侯,存国时间在武帝初年。且以《表》属千乘郡,盖与之无涉。
23.况其邑
况其,《汉志》作祝其,东海郡属县之一。今以尹湾汉简,不仅知其为邑,非县,县名称当是“况其”而非“祝其”,《汉书》为误。“况其吏员五十五人:长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尉二人,秩二百石;令史四人,狱史二人,官啬夫二人,乡啬夫五人,游徼三人,牢监一人,尉史三人,官佐六人,乡佐二人,亭长廿三人。凡五十五人。”况(祝)其邑,《汉书》无考。
按尹湾汉简,据原“报告”时间属永始四年(前13年)以后物。它不仅提供了较《汉书》更为详细的东海郡资料,且纠正了《汉书》的诸多错误,为认识汉代县、邑和侯国三者之间的差别,提供了珍贵的信息。从吏员的设置来看,邑和县的情况,大体相当,或一致。唯侯国自成一体,有别于前二者。为说明之,现列其中一例以见汉代侯国吏员设置状况。如兰旗侯国,“兰旗吏员五十九人:相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尉二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官啬夫一人,乡啬夫四人,游徼二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七人,乡佐二人,邮佐一人,亭长十二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五十九人。”
24.邯郸邑
《汉志》记邯郸属赵国四属县之一,赵国“故秦邯郸郡,高帝四年为赵国,景帝三年复为邯郸郡,五年复故”。简牍文书中相关的资料有:
1)出四百四十邯郸铫二枚
26·29
2)戍卒赵国邯郸邑中阳陵里士伍赵安世年三十五
50·15
3)□卒赵国邯郸成□里□ 340·45
4)戍卒赵国邯郸县蒲里董平 346·1
5)戍卒赵国邯郸输里公乘□ 346·5
6)赵国易阳神爵三年戍卒皁布复袍一领麻重十二斤三两乙附·50
以《汉志》所记,赵国在西汉之初时有兴替,但在武帝以后,包括汉简文书的所处时代,赵国一直是存在的。上述及邯郸文书六,其一,记邯郸产铫之价格是一枚值百廿。另五与戍卒所属籍贯有关系。其中简2明言为“邑”,但其中的“三十”写法有问题。因为, 简牍中的“三十”写法为王莽简,王莽时更邯郸为“桓亭”。加之图版不清楚,字迹属西汉之物,简文当是“三十”。简3、4、5为名籍简, 以“郡县里爵名年”之例,邯郸为县,且简4直言“县”,与简2记“邑”有区别。简6记戍卒布复袍的重量产地和制造、督造者名。赵国戍卒, 以原有定论,多认为汉代王国之人不戍边,但是根据《居延新简》出土的相关资料,再结合旧简中的王国戍卒记录,此种说法现在看来已有更改的必要,即在宣帝之时,王国之人戍边作为权宜措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王国之人戍边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就赵国之邯郸而言,或称邑,或称县,足见县邑消长变化之大。
25.嚣堂邑
田卒淮阳郡嚣堂邑上造赵德 498·14
查《汉书》并无嚣堂邑或县的记载,淮阳郡《汉志》作“淮阳国”。淮阳为国与郡,西汉初年变化颇大,称郡的较长的时间在景帝三年至元康三年之间。景帝三年,徙淮阳王至鲁,除国为郡,元康三年,宣帝立子钦为淮阳宪王,复置淮阳国。此后,一直延至西汉亡,与地志无较大出入。而汉简所记淮阳郡则与该时期相符,即在武帝末至宣帝初。本简记田卒事,且其出土在居延的大湾,即马田官区。“马田官元凤六年三月辟除”。在大湾出土的田卒简多数学者定之为昭宣时期。“根据纪年简和简中的地名来推断,这些田卒簿籍多属于昭宣时代,特别是昭帝时代”。当然,还有人定之在武昭之时。定之在昭宣之时的观点,大体可从。
上述“邑”二十五,除安邑为地名之外,皆为《汉书》记为县者。这些在《汉书》记载之外存在的邑,有的可以在《汉书》中找到相应的侯国,有的则绝无反映。汉简中所记其为邑,有的存在着明确纪年(或相对时间可考),有的则于其何时为邑未言,即如瑕丘、邯郸,在短期内,就有称邑、称县之别。特别是吕都,一简之中,竟有前不言邑,后却言其为邑者。如此种种,足见汉代县邑之更替无恒定,变化无常。根本原因,可能是汉武帝“分子弟邑诏”的贯彻执行。“梁王城阳王亲慈同生,愿以邑分弟,其许之;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注:《汉书》卷6《武帝纪》元朔二年诏。 )《王子侯表》亦记“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所述《汉志》不及邑,仅据业已公布的简牍文书,另外一些简未公布,不便讨论,如悬泉汉简之中出现的观邑、苑陵邑等。可见,简牍文书中关于邑的资料,无疑是对《汉书》的绝好补充。不仅可以纠正《汉书》错载,而且可大大丰富我们认识汉代史地的信息。在尹湾汉简之前,汉代县、邑、侯国在简牍文书中经常并见,至于三者之间的区别,史书虽言,但多模糊,今有三者之间“吏员”的档案,自然是较其差异的绝佳素材,而它也正是《汉书》不曾尽言之处。
将简牍文书中显现出来的邑,进行归纳,并作简单推测,可以说是对简牍文书发现90周年之后小结的一部分,而它作为对汉代历史地理研究的一个方面,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简牍文书作为汉代的实用档案材料,它所反映的历史地理方面的问题,并不仅此而已,仍有必要进行更广泛的探讨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