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索赔论文_温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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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索赔展开了探讨,对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责任划分作了研究,并对缺陷责任期内非承包人原因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损害的索赔作了阐述,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害;索赔

0 引言

所谓的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此期间,工程施工若出现损害造成工程的损失,必然会引起相应的索赔纠纷。因此,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类似的索赔问题进行研究,以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基于此,本文就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索赔进行了探讨,相信对有关方面的需要能有一定的帮助。

1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责任划分研究

1.1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原因

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害是指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正式进入缺陷责任期后由于社会因素、人文因素或者自然因素造成单位或单项工程全部受损或部分受损的现象。引起工程损害的原因有很多,不管何种原因在施工阶段不仅会造成工程损害,还会引起工期延误,而对于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害更多的是损害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或人员伤害。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害常常表现为工程修补过程中因承包人操作失误导致工程坍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出现重大质量缺陷,其严重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害常常表现为发包人或勘察、设计单位早期提供的设计标准、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出现工程损害,该损失一般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识别工程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合理划分工程缺陷责任的关键,在缺陷责任期内引起工程损害的原因,具体归纳如图1所示。

图1 缺陷责任期内引起工程损害的原因划分

根据图1可知,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害往往因其外在和内在的原因导致其不可能完全规避,并且从缺陷责任期内引起工程损害的因素中可以看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害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害的可能性。

1.2 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划分的争议焦点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领域中,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害的出现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等多方面。由于工程损害的影响面比较广,且各责任方对因己方的过失或因对方的过失可进行索赔的机会点认识不统一。因此,在缺陷责任期内发承包双方对可以进行索赔的机会点以及如何进行索赔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特殊性也给准确划分各方责任设置了障碍。因此,明确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责任划分是处理在此期间由工程损害引起索赔问题的关键。

1.2.1 不同原因引起工程损害索赔机会点的争议问题关于缺陷责任期内索赔的问题,13合同范本15.2.2和15.2.3中明确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并且向其索赔修复工程损害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可以对其进行费用索赔。但是13合同范本中并没有对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引起索赔的机会点进行描述。目前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领域中,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害具有相当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特点,使得工程索赔机会点多面广。承包人为了在索赔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对索赔管理十分重视,寻找一切可进行索赔的机会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发包人由于受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并不能正确的识别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机会点,这便导致了在工程项目索赔活动中索赔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从而容易引起工程索赔的争议问题。

1.2.2 不同原因引起工程损害如何索赔的争议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于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期索赔已经不复存在,可以索赔的内容包括费用索赔、利润索赔以及延长缺陷责任期索赔三方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多的进行费用和利润索赔,从而达到自身的盈利目的,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索赔要求往往不能应对自如。由于缺陷责任期内的费用索赔问题涉及到发承包双方的根本利益,在双方利益冲突之下,应该如何进行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索赔往往是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的焦点。

2 缺陷责任期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损害的索赔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害影响承包人的利益时,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包人进行索赔时,应遵循一定的索赔程序,提供相关的索赔证据,争取承包人的费用补偿,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2.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费用索赔机会点分析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因非己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害损害自己利益时,承包人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要求。13合同范本中对承包人可以进行费用索赔的机会点进行了描述,具体归纳缺陷责任期内可以进行费用索赔的机会点如表1所示。

表1 13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可索赔机会点及可补偿内容

由表1可以发现,在缺陷责任期内,针对因发包人原因、不可预见事件原因造成工程损害的情况,承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寻求各条款索赔机会点要求发包人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和部分利润补偿。

2.2 缺陷责任期内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及方法

2.2.1 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

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费用索赔还没有被发承包双方认可的统一的方法,为了提高索赔成功的可能性,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索赔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实际损失原则,即费用索赔应以补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包含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损害直接造成承包人财产的减少以及间接损失中可获利益的减少;

(2)合同原则,费用索赔的计算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因承包人管理不善、组织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③有利原则,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选择于己有利的方法计算索赔金额,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2.2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种类很多,在施工阶段,国内常用的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五种,即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拖延总费用责任分摊法以及审判裁定法。由于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用的索赔方法为实际费用法和审判裁定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的关键在于首先将需要索赔的费用逐项列出,然后分析每个索赔事件,计算出索赔金额。该方法需要有实际的工程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承包商的实际损失。

(2)裁判审定法,即通过法律途径确定索赔金额来解决实际施工中的索赔争端的方法,该方法的关键在于通过法庭审判,研究承包人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资料,以此确定索赔金额。在实际的工程应用中,承包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取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索赔费用的计算。

3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损害的索赔

13合同范本19.3条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损害致使发包人利益受损时,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索赔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3.1 13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原因引起费用索赔机会点分析

在工程实践中,影响工程成果的因素有很多。发包人大多不是工程技术上的专业人士,在索赔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把握住索赔机会,从而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本文根据13合同范本对发包人费用索赔的描述,将发包人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索赔的机会点归纳如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包人可以在很多机会点上对承包人进行费用索赔或提出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提出的要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

3.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提出索赔的补偿形式

归纳目前学者的研究可以得出,承包人补偿发包人损失的方式有两种,分别为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相应的费用以弥补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和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其中补偿金额可以是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2.1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时长,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3合同范本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出现损害或某项工程设备不能按合同规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延长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索赔,并且延长通知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事实上,相关合同文件及法律条文并未对发承包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超过二十四个月做出何种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进行备案,如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审查时发现发承包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超过二十四个月,可能会拒绝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因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应符合法律标准。

3.2.2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害发包人要求进行费用补偿索赔的,发包人可以以扣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取得费用补偿,如果质量保证金的总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额外的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了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预留应付的工程款。其中,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若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承包人仍未完成缺陷修补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并且可以根据约定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4 结语

综上所述,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引起的索赔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实际的工程实例进行研究,提高发承包双方在缺陷责任期内索赔的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

参考文献:

[1]曹双群.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害的索赔[J].中国招标.2011(19).

[2]罗洪革.施工合同承包商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J].经营与管理.2010(01).

论文作者:温伟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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