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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俄罗斯自从1991年大规模地推行私有化运动以来,股份制已成为其对原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主要途径之一。迄今为止,俄罗斯股份制改革已走过了7年的风雨历程, 系统回顾并深入思考俄的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股份制的建立过程
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革是伴随着私有化运动的开展而进行的。1991年7月3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了《关于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法》,随后,《1992年度俄罗斯联邦国有和市有企业私有化国家纲要》出台,从此揭开了俄罗斯私有化的序幕。俄罗斯私有化主要分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两大类。1.小私有化。 对象是职工人数在200 人以下, 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在100万卢布以下的小型企业, 方式是赎买租赁、竞争性招标和拍卖等,直接目的是把国有小型企业变为私人所有。俄小私有化从1992年起,至1993年底基本完成。在1993年的小私有化中,采取赎买租赁财产方式的占42.8%,商业投标占44.0%,拍卖占9.2%,股份合作制占3.9%。在小私有化中,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微乎其微。2.大私有化。对象是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在5000万卢布以上的大型企业,方式是股份制,直接目的是把国有大型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在100万卢布以上、5000 万卢布以下的中型企业,既可以招标拍卖,也可实行股份制。
为了加速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 加快对它们实行股份制改造, 1992年7月1日,叶利钦签署两项总统令,即《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的自愿联合组织改变为股份公司的组织措施》、《关于国有企业商业化并决定同时改变为公开型股份公司的条例》,要求自即日起,除不准实行私有化的企业外,俄罗斯的其余大中型企业一律私有化,限期改变为公开型股份公司。自此俄股份制改革全面推开。
俄罗斯的大私有化分两个阶段进行。1.“证券私有化”阶段(1992年7月~1994年6月),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无偿转让国有资产。2.“现金私有化”阶段(1994年7月至今), 通过出售已改组成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股票,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与此相适应,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革也分为“无偿股份化”和“有偿股份化”两个阶段。从操作程序看,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革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改革企业制度。即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这一工作始于1992年7月,至1992年12月基本结束。根据俄总统令, 除不准私有化的企业外,俄主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被改造为股份公司,其股份暂时全部属政府所有,最初的公司董事会没有外界代表。俄政府综合社会各方的意见和要求,制定了三种股份制改革方案供职工选择。(1 )在法定资本中,职工可以无偿获得25%的无投票权的记名投票,同时有权以票面价格30%的折扣购买10%的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票,企业领导人还可以按票面价格购买5%的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票, 其余的股票在市场上公开出售。(2)企业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财产委员会规定的出售价格, 不享受优惠购买51%的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票,其余49%的股票予以出售。(3)职工小组、 自然人或法人在与企业签订改组或改建企业的合同后,有权以30%的折扣购买20%的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票,50%的股票自由出售。由于俄广大职工曾经长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活,他们已习惯于捧“铁饭碗”,特别担心企业被外部人控制, 自己遭到解雇, 因而至1992年12月,大约75%~80%的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案,选择第一种方案的企业约占17%,选择第三种方案的企业只有2%。
2.发放私有化证券。从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月31日之间,俄联邦政府向每位俄罗斯公民发放面值为1 万卢布(按当时汇率计算相当于32美元,或相当于俄职工4个月的工资)的私有化证券。 俄采用这一方法意在加速私有化,改变所有制关系。每位俄罗斯公民不分年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都有权获得一张私有化证券。在这4个月内,大约有1.44亿人,即俄罗斯人口的96%,领取了私有化证券。
3.出售股票。即自然人和法人用私有化证券无偿购买股票。这一项工作持续到1994年7月基本结束。 企业领导人和职工可以用私有化证券以优惠条件购买股票,也可以与其他公民一起平等地参加私有化证券购买股票的专门拍卖。如果居民对投资对象不熟,投资方向不明,可以将私有化证券存入投资基金会的股金中,由投资基金会作为其代理人购买企业的股票。投资基金会在获得企业股票红利后,再向自己的存户支付红利。1993~1994年,俄一共建立股份公司23400个,发行股票18.24亿股,其中,向职工分配的股份占总股份的42.9%,公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的占13.9%,国家掌握的占42.9%。
4.有偿竞卖股票。即自然人和法人用现金竞争性地购买企业股票。这一行动始于1994年7月,至今仍在进行。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 加速对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俄决定公开竞争性地出售已改组成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股票,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比较突出的是1997年,俄举行了几场数额巨大的国有企业股份竞卖,如秋明石油公司竞卖10%的股票,成交价为8.1亿美元; 俄最大的铝厂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制铝公司竞卖47%的股票,以2亿美元成交;占俄镍产量90 %的诺里尔斯克制镍股份公司38%的股票以2.36亿美元竞卖给俄联合进出口银行;其中最大的是7月25日通信投资公司25%的股份竞卖,俄联合进出口银行以18.75亿美元竞买成功。
俄在实行现金私有化的第一年即1995年,共组建股份公司2770个,法定资本5830亿卢布,发行股票8.54亿股,其中1/3在职工中分配, 1/3固定为国家所有,1/3自由出售。至1997年, 俄在整个大私有化中共建立股份公司27000个,其中,国家控股公司占18.0%, 国家参股公司占37.6%,完全私有化的公司占44.4%。
二、股份公司的内部机制及其运行
俄罗斯股份公司的内部机制及其运行并不是各不相同、各行其是。俄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在俄联邦国有财产委员会和地方财产委员会的监督下建立起来的。俄联邦国有财产委员会专门制定了统一的《公开型股份公司示范章程》,对公开型股份公司的内部机制及其运行作了明文规定。
俄国有企业自登记注册为股份公司之日起,就退出有关部、主管部门及地方行政机关部门的管理,完全独立,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内,股票所有人有权获得每年规定的股息,每张普通股票的持有人在股东大会上拥有一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年会外,应大多数经理会议成员的要求或占公司普通股东总数不少于10%的股东的要求,还可召开股东特别会议研究任何问题。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必须有不少于1/2的普通股票的持有人或其全权代表。若法定人数不足就决定重新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多数票通过决议,不管是否到法定人数。1/2以上的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拥有下列权利:批准资产报表、盈亏核算、经理会议年度工作报告;批准支付普通股票股息额;任命监察委员会成员;通过关于按现行法律开创和终止分支机构、代办处、分公司活动的决议;批准契约;选举经理会议成员,任命公司总经理。经3/4以上的股东投票表决同意,方可修改和补充股份公司章程;改变法定资本;通过关于出售、出租、交换或占公司资产10%以上的财产支配的决议;通过关于成立派生企业和公司参加另外企业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加入、改变为另一种组织法律形式的企业的决议;通过关于撤销公司、建立撤消委员会的决议。
董事会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财产基金会代表、劳动集体代表和地方政权机构代表等组成。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拥有两票,所有其他董事会成员每人一票。董事会成员的基本任务是制定策略以增加公司利润和保证公司私有化计划的执行。董事会成员必须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视必要而举行,但不少于每月一次。除涉及股东大会的特殊权限外,董事会有权通过关于公司活动及其内部事务的所有问题的决议。董事会拥有下列权利:批准总经理提交的有关股份公司理事会条例;通过公司调整内部各方面关系的标准文件;批准合同或终止合同;取得总经理同意任命、解雇公司管委会负责人员;通过取得和发放贷款、借款、拨款及担保的决定;通过关于公司实现不超过去年的10%投资的决议。
总经理实现业务上领导公司活动并按俄联邦法案享有一切必要的权力执行这一任务。总经理严格按现行法律和本章程开展自己的活动。
管委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根据总经理批准的条例开展活动。
监督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由持有公司股票超过50 %的人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以自己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决议。根据董事会请求监督委员会可以出席其会议。监督委员会不迟于股东年会前10天内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的年度检查结果报告。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及时保证监督委员会有一切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俄联邦法院的裁决可撤消股份公司。经理会议负责成立撤消委员会。撤消委员会自成立起就执行经理会议、管委会及总经理的职能,决定撤消顺序和期限,编制撤消资产负债表,竞卖公司财产。
总的看来,示范章程给俄广大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确立了一个统一的运行模式。根据示范章程,俄大多数股份公司能够初步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俄的股份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股份制改革的初步分析
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革是在私有化的浪潮中进行的。俄通过建立股份制,大量无偿分配或有偿出售国有企业的股份,改变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使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是俄股份制改革的一大特色。深入分析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革,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股份制是有效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途径。股份制作为现代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既不姓资也不姓社,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除不准私有化的企业外,俄罗斯基本上对原来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且成效显著。1995年,俄有关部门根据劳动生产率、产品盈利率、基金产值和流动资金等四项经济效益指标,以及自筹资金率、日常清偿能力等四项金融状况指标对2438个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从企业的综合效益看,国有企业普遍不如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份高的(25%以上)又普遍不如国有股份低的(25%以下)。在一段时期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也是建制庞大、效益低下,自70年代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先后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股份制。 俄罗斯及其他国家的实践证明,对缺乏活力、效益低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当然股份制并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于国有小型企业进行改革,股份合作制、赎卖租赁、拍卖等也是较为成功的途径。
2.快速、仓促的股份化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股份制改革必须根据经济规律稳步、有效地进行。在激进的经济转轨战略的指导下,俄罗斯在很短的时间内以惊人的速度对原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 1992年7月1日颁布总统令,要求实行私有化的企业在7 天内成立私有化工作委员会,在1992年10月1日前向国有财产委员会呈递私有化计划、 财产价值评估文据、股份公司章程,如果在两周内俄联邦政府未提出禁止私有化的决议,则私有化已被批准,股份公司即可成立。在这种行政命令下,俄股份制改革一哄而上,计划不全,考虑欠周,以私有化为目的,对国有资产保护考虑不多。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时,是按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系数,而不是根据市场价格,国有资产价值被普遍压低。企业一度出售股份时不是按市场价格,而是按所谓低于市场价格的“帐面价值”、“标准价值”出售。不少企业都是在效益不好的情况下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仓促卖出股票,国家损失惨重。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采用行政手段快速进行股份制改革,不但违背了经济规律,无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制定周密的计划,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其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表,依据市场行情适时出售股票,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3.股份出售必须公开竞争、公平交易,杜绝官商结合产生的腐败现象。在无偿私有化阶段,企业内部人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企业股票并不受市场需求的影响,而企业外部人要通过拍卖购买股票。当他们购买那些效益较好的企业的股票时,其价格比卖给企业内部人的价格要高出几十倍,有的甚至上千倍。这一做法并不公平,因而当时俄流行新的分配原则是“按工作单位分配”。在有偿私有化阶段,由于当今俄社会权力与资本日益紧密结合,在大笔国有资产竞卖中出现了腐败现象。在1997年举行的几场数额巨大的国有企业股份竞卖中,产生了“银行家大战”。一方是联合进出口银行总裁贝塔宁(曾任俄第一副总理),另一方是“洛戈瓦兹”股份公司总裁别列佐夫斯基(曾任俄安全会议副秘书)和“梅地亚—桥”集团公司总裁古辛斯基。俄舆论界普遍认为上层人物卷入,交易有舞弊行为。关于国有股份的出售,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法规和操作规章,保证出售信息的公开、充分,使购买者相互之间公开竞争,中标的原则是使国家从出售股份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要严格禁止政府官员以任何形式介入股票竞卖,一旦发现,可废止交易,保证竞卖的公平性,消除官商结合、中饱私囊的现象。
4.国家应加强对大型企业的扶持,保持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企业的控股和参股,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在股份化开始的一段时期,俄政府某些领导人一度产生一种错误观念,从意识形态角度出发,将国有企业改革意识形态化,认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垄断能力,对市场反应迟钝,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一大障碍,而中小企业的垄断能力受到限制,对市场需求反应灵活,能迅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小私有阶层的形成。因此俄政府一度不但对大型企业不予扶持,将其抛向市场,使其自负盈亏,自谋生路,而且强调大型企业分割的重要性,通过股份制改革,追求大型企业的小型化,致使不少大型企业处境艰难,甚至破产,国际竞争力大受削弱。目前俄在这一问题上已修正了过去的观点,除了继续坚持保留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不许其私有化外,开始进行私有化的整顿工作,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大型企业给予有力支持,赎回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的股票,保持国家对部分重要企业的控股权。叶利钦甚至指出:“国家应占有大型企业股份的51%”。在当今世界,大型企业的经济自补能力强,在经济实力、投资规模、积累能力等方面具有小型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代表着当代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因此,一国在实行股份制改革时,对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重点扶持,特别对那些对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企业,国家必须实行控股或参股,保持必要的资金投入,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在大型企业,实行股权分散的“职工股份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必须保持股份的相对集中。在可供选择的三种股份制方案中,俄罗斯约2/3的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案,形成了所谓的“职工股份制”。不少企业甚至违反政府规定,想方设法把应该上市卖给社会公众的股票由企业内部人买下,使企业内部人持股比重大大上升。在1994年股份化的大中型企业中,企业内部人平均持有67%的股份,其中职工个人股约占50%,企业领导人持有17%,个别企业内部人持股甚至达到100%。 “职工股份制”一度在俄股份公司中居于主体地位。有人认为,职工股份制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挂起钩来,能够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工作责任心,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在中小企业实行职工股份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大型企业,职工的工作与其所得的股息之间的联系很小,难以起到刺激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一般来说,职工出于生存的本能,只关心就业、工资等眼前利益,对技术革新、精减人员等提高效率的举措不感兴趣,甚至予以抵制。职工股份制还阻碍了企业外部人投资促进企业发展的可能性,因为单靠企业内部人的资金不可能改造企业、推动企业的发展。而且股权分散不利于有效管理、科学决策和严格监督。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俄“职工所有制”企业大都效益不佳,有的甚至破产。到1996年,内部人持股比重已下降34%,比1994年减少了一半左右,这主要是职工所持股份大幅度下降引起的。从俄“职工股份制”的衰败可以看出,在大型企业,只有持股较多的股东的利益才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他们更关心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长远发展,有时间、精力和财力行使股东的民主权利,实施对企业的监督,股权不宜分散,更不应当人为地分割,宜保持相对集中。
6.必须明确股份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时转换经营机制。在俄股份公司运行中,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的界限较为模糊,特别是关于总经理的职责不明,在不少股份公司内部出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争权的现象。在俄股份公司的建立过程中,公司领导基本上都是原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原班人马,他们中的大多数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经营管理方法,不懂得如何出售股份、吸引外部资金、改造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占领市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股份制的运作要求。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必须完善关于股份公司的立法,明确股份公司内部各方的责、权、利,使他们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企业领导人必须更新观念,并适当更新部分领导,及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运行。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今后俄罗斯股份制改革尚有一段艰难的路程要走。对前一阶段的股份制改革,俄已进行了总结反思,制定了新的《国有财产私有化法》,该法于1997 年8月2日正式生效。新法律明确提出俄今后将提高私有化的质量, 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出售逐一制定具体方案,本企业职工不再享有优惠,规定出售企业只能按市场价进行,未经审核及不符合国家利益的外国资本不得参与私有化活动,在出售带一定投资条件或社会福利条件的股份时一定要通过竞卖。新的私有化法将深化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革,使俄的股份制企业进一步走向良性运行和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