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探讨论文_汪四仲 张坤华

《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探讨论文_汪四仲 张坤华

汪四仲 张坤华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安徽 合肥 230000)

【中图分类号】R1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5)06-0325-01

【摘要】《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标志着《出生医学证明》走上了全国统一印制并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法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损害了群众利益。《出生医学证明》先后三次改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1],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内容进一步充实,防伪性能得到加强,管理更加规范。

讨论:

1、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及办理流程;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都明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不再道听徒说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讳莫如深,而从非法渠道购买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从而滋生犯罪和增加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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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医务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国家政策法规和《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领取的流程、注意事项等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并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

3、《出生医学证明》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签发⑵。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专人负责;实行双人监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程序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加强废证管理,做好废证编号、作废原因、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格控制废证率不超过1%。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登记表、登记本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永久保存。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的要求,按时上报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并按时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实际发放和使用数量。

4、各助产机构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教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件的准备,自觉申领。

5、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分娩记录,应按规定格式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指定专人查验新生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规范填写或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母亲签章、接生人员签字,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6、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7、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2],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8、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生效(2)。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如规定必须加盖户籍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专用章方可生效的地区,只需加盖此章即可。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9、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的。

10、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⑵,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11、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参考文献

[1]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

[2]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

论文作者:汪四仲 张坤华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必读》2015年第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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