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学研究的开山之作——读《流沙坠简》并论王国维先生简帛文书研究的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山论文,流沙论文,之作论文,文书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王国维、罗振玉两位先生①编著的《流沙坠简》,自出版至今已近一个世纪了。作为经典名著,该书的出版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在二十世纪历史学、简帛学、考古学、制度史、经济史等多个领域研究中,均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流沙坠简》的问世,不仅是中国传统学术现代转型的经典著作,还是中国二十世纪重要学术方法——“二重证据法”的代表作,更是开创了国际显学之——中国“简帛学”②研究的新局面。这本著作深刻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人,指引着简帛学研究向正确方向前行。21世纪的今天,地不爱宝,简帛文献大量出土,重获新生,随着隶定考释工作的告一段落、各学科参与研究的全面展开,认真梳理近百年来简帛整理与研究的得失,从方法论角度予以概括总结,为未来简帛研究指明方向,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任务。而从新的视角重读经典名著,从前辈著作中吸取营养、借鉴思路、总结方法,是重要的工作之一。下面,我们以重读《流沙坠简》为起点,开始简帛学的总结与探索之旅。
《流沙坠简》撰写于1913年末③,1914年5月1日写定并付石印④,由日本京都东山书社出版发行。1934年,经修订后再版。1993年,中华书局据1934年版本重新影印出版。需要说明的是:在王氏《观堂集林》中,卷十七(史林九)除《唐李慈艺授勋告身跋》外,其他二十篇文章皆由《流沙坠简》书中改定辑出⑤。包括《流沙坠简》之《序》与《后序》在内,《观堂集林·史林九》共选录《流沙坠简》“簿书类”考释12篇,“烽燧类”考释、“流沙坠简补遗”各2篇,“廪给类”、“附录”之“李柏文书考释”各1篇。与《流沙坠简》原文相比,我们发现《观堂集林·史林九》改写70余处,其中,《流沙坠简序》改写近四十处;依据《流沙坠简·跋》、《流沙坠简·表·跋》⑥二文,《流沙坠简后序》则几近重写。《观堂集林》改定之处,包括修改文辞、增加证据、更换引文、修正观点、调整结构等多个方面,从中可看到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思维更新与学术进步之处⑦。
关于《流沙坠简》的价值及王氏简牍文书研究的贡献,前辈时贤亦有评价。较为典型的有简修炜《王国维汉简研究述论》⑧、罗琨《罗振玉、王国维与〈流沙坠简〉》⑨、沈颂金《王国维的汉晋木简研究》⑩等文章。其中,罗琨之文,包括背景回顾、《流沙坠简》述评、《流沙坠简》缺陷及研究方法之总结等四部分。第二部分中,罗琨按照王、罗不同分工,分别予以评述;作为“全书精华所在”的《屯戍丛残考释》,则从汉长城遗址、长城沿线之军事设施与官制、玉门关方位与海头古城考释、道路交通、烽燧与戍役制度等多个方面,阐发王氏的成就与贡献。关于研究方法部分,罗琨认为,《流沙坠简》正是采用分类法、古佚文整理法及“二重证据法”,才取得如此成就。沈文结构与罗文近似,但沈文着力论述了王氏简牍研究与“二重证据法”形成的关系,并指出,“将简牍研究与考古学结合,代表了王国维汉晋木简研究的方向”(11)。另外,徐苹芳、张荣芳、史念海、郑有国(12)等先生论著中,也多有论述。
下面,我们以1934年修订本《流沙坠简》为基础,结合《观堂集林》有关篇章,从《流沙坠简》的主要内容、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成就与不足、王氏研究重要影响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流沙坠简》的主要内容
《流沙坠简》所考释之简帛文献,主要出土于甘肃敦煌长城烽燧遗址及新疆罗布淖尔(泊)、尼雅古城遗址等地,包括汉晋时期木、帛、纸三种质地的文本,现藏英国大英图书馆。这批简牍材料,由英籍匈牙利探险家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时获得,并经法国汉学家沙畹整理考释,以《斯坦因中亚所获中国古简与古文书》(13)之名出版(14)。沙氏著作出版前,曾将手校本邮寄罗氏,王、罗二人通过罗氏三子福苌之翻译(15),潜心研读。二人感觉沙氏考释尚有诸多不足,因此,选录其中585件(16),重新加以分类编校与考释研究。另外,该书《附录》部分又考释日本大谷探险队橘瑞超所获李柏文书4纸。由此,《流沙坠简》共收录简帛、纸质文献589件。该书自觉实践了王氏提倡、陈寅恪先生总结的“二重证据法”,是中国“简帛学”研究的奠基与开山之作。
该书共三册:罗、王二《序》,图版(选择迻录并重新编排沙氏原书中之图片)为第一册;《小学、术数、方技书考释》、《屯戍丛残考释》为第二册;《简牍遗文考释》、王氏《跋》、《流沙坠简补遗考释》及《附录》之李柏文书考释、“烽燧图表”(17)为第三册。
其中,“图版”与“考释”部分,是整部著作的重点。与沙氏按照出土地点编排、考释简牍不同,王、罗二人则按照简牍的内容与性质,重新编排、整理,分成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小学、术数、方技书(考释)”,共考证65件。包括《苍颉》、《急就》等字书,《历谱》、《算术》、《相马经》等日用之书,《阴阳》、《占术》等占卜书,《兽医方》等医书,由罗振玉排类、整理完成。在这一部分,罗氏首先详细论述了《苍颉篇》、《急就篇》两种童蒙读物。他将沙氏书中分别编号的一整、三残的四枚简牍集中起来,根据文献所记童蒙读物章次、句子、字数、用韵等不同特点,考证此四简是《苍颉篇》。并将之与《说文解字》、《集韵》等比较,指出其中的通假字、异体字。关于《急就篇》木觚(柧)及残简,罗氏首先与皇象本、颜师古注本进行校对,指出简、觚存在的古今字、异体字等情况;随后,通过传世文献考校、观察图片所录实物造型、核对觚之各面文字书写情况,辨析“觚”的诸种释义,搞清楚了“觚”的具体形制特征,解决了前人未解决的问题。在术数类考释中,罗氏考订了6件简牍历谱。首先,用太初术、长术、四分术推算年月朔望、大小尽等,进一步证实沙氏考订年份的准确性。另外,还结合文献记载,考释了汉代的吉凶禁忌等方面的情况。在方技类考释中,罗氏还考订了兽医方中药剂计量单位“分”的意义,“茈宛(紫菀)”、“亭磨(亭苈)”等药名情况,也很具启发意义。
第二类是“屯戍丛残(考释)”,共考证390件,由王国维完成。该部分主要收录各类官方文书材料。王氏根据文书内容及性质,又分成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六大类,重新进行考释研究。具体成果与贡献,见下叙述。
第三类是“简牍遗文(考释)”,共考证86件(18)。本部分主要收录书信等私人文书材料,由罗振玉完成。本部分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知书体之变迁”(19)等方面。罗氏根据“遗文·21”(20)简中“灭诸反国”、“公辅”的记载,认为此简当书于始建国五年西域诸国叛离王莽之后。其书体为章草,书写时代远早于张芝、索靖,书法价值不言而喻。另外,他指出,“遗文·67”、“遗文·75”与“簿书·32”(21)等简书法相似,皆为草书;“烽燧·22”神爵四年之简与《二爨碑》相近,为楷书体的滥觞,“簿书·32”永和二年之简、“杂事·56”魏景元四年简,则分别是早期楷书(即罗氏所谓“楷七而隶三”之书体)、成熟楷书的代表。
《流沙坠简补遗》,共考证44件,由王氏完成。主要考释斯坦因于尼雅河下游所获的晋初文书。“附录”部分,共考释纸质文本4片(无图版),主要是迻录、考订橘瑞超于罗布淖尔北所获前凉西域长史李柏书稿。“烽燧图表”部分,是王氏绘制的敦煌鄣燧分布示意图及统计表。作者依据斯坦因《塞林提亚——中亚和中国西域考古记》一书,先在地图中标出有关烽燧的方位;并将“烽燧编号”(即简牍出土地号码)、“各燧汉时名称”、“所出木简”,列为一表,颇便于参考。
二、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成就及不足
《流沙坠简》一书中,王氏所撰《屯戍丛残考释》、《流沙坠简补遗》、《附录》、《表》等部分,既是该书分量最重的部分,更是全书精华之所在。王氏利用沙氏简牍图片及释文,结合金文、碑刻、传世文献资料,在文书制度、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阐释,不仅在当时产生重大影响,对后世学术研究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略作阐释。
(一)文书制度。学术界在总结王氏简帛学成就时,多从史事考证、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入手,缺乏文书制度成就的总结。《流沙坠简》中,王氏考证的重点皆属“纪塞上屯戍”的文书,因此本文首先论述这方面的成就。
一般而言,文书制度可约略分成两方面:第一方面是文书本体之制度,包括文书类型、文书体式、文书制作(文本质地、简牍刮削制作、文书书写)等等;第二方面即文书运行之制度,包括传递收发(即邮驿传递等)、批复执行、保留存档、销毁废弃等方面。王氏文书制度的阐释,主要集中在文书类型、文书形态、文书习语、文书运行等方面,对后来的文书研究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王氏著作中,对检、刺、符、过所以及制书、爰书、功劳簿等多种类型的文书,进行阐发。
“检”为标识文书,上加封泥,钤以印章,用来封缄各种物品及文书。如“簿书·24”,王氏根据其硕大之形制、“……大煎都丞封”之文辞,断定此为检书。又根据汉代书检多题写收信人、不题发信人的特点(22),推断书信用上下两检相夹,题写收信人的检在上、发信人之检在下,似即《说文》“梜检柙”的情况。根据“器物·56”,作者还对封检上之刻痕、孔洞,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刻痕用于扎绳、以固定检书,而孔洞则用于嵌泥钤章,即唐代所谓的“印齿”(23)。李均明先生指出:“符,为契券之一种……简牍所见符,大多用作具有某种权利或执行某项任务的凭证”(24)。李先生将简牍所见符,分为出入符、吏家属符、日迹符、警侯符等四类(25)。“补遗·12”(26)有“日言被都官从军符……”之辞,王氏指出,“军”、“事”形近,“从军”为“从事”之笔误;据《续汉书·职官志》本注“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此当为都官从事逮捕罪人的凭证文书(27),可补李均明先生之说。“补遗·18”有“或安别牧私行籴买,无过所启信……”的记载,所谓“过所”,亦名“传”,为通行凭证类文书(28)。王氏指出,先秦、汉初此类文书名“传”,而东汉、魏晋后则称之为“过所”。“过所”文书质地有帛、木两类,前者名“繻”,后者名“棨”(29)。据崔豹《古今注》,我们还可知其形制及魏晋后以木质为主的特点。另外,作者还对“过所”的发放、使用方式,进行仔细概括。与唐代“过所”分别由“省”、“州”发放不同,汉魏时期京都由御史、地方则太守发放;汉魏时期,凡需过关、津之所必须有此文书,否则以犯罪论处(30)。“簿书·1”有“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之文,根据蔡邕《独断》“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的叙述,认为此简即制书,或曰玺书(31)。
根据办理事项、授受人群的不同,王氏认为,汉代文书应分成封缄、露布两种。所谓“露布”,即使臣民知晓某事项、决策的公告类文书(32)。《文心雕龙·檄移篇》曰:“露布者,露版不封,布诸视听也。”(33)如“簿书·23”简,没有“接受文书的官员”,但有通告玉门侯官所属诸燧(吏卒)依次执行(原文作“玉门关燧次行”)的文辞,则此必属于“露布”性质的文书。又,“簿书·43”为玉门障尉下属某侯长到任的公告(34),亦属露布文书。
所谓文书形态,即文书自拟撰、审批至定稿、缮写成本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文本状态。一般而言,文书经过以上这些过程,会形成诸如稿本(35)、正本、副本、抄本等不同的形态。在简牍考释中,王氏注意到了稿本、副本等形态。如“簿书·13”为玉门都尉言事之文书,但文书中无“叩头死罪”,仅有“敢言之”字样,因此,王氏怀疑此为玉门都尉致敦煌太守的文书。但是,其出于都尉治所,又有“掾安、守属贺、书佐通成”之文,则应是文书的草稿状态。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因线索有限,具体属于草稿或定稿本,则较难确定。关于文书副本,王氏考释中无此名称。不过,“簿书”第1、2简本为“制诏酒泉太守”的诏书,但出土于敦煌,当是酒泉“传写”至敦煌的文书。所谓“传写”当即抄写之文书副本。同样,“簿书·3”“语多讹阙,盖传写者之失也”,“补遗考释”第25、26简(36),亦皆属于副本。
简牍中常有“言到日”、“书到上”、“如律令”、“谨按文书”等文书习语。关于前者,王氏指出:“言到日”与《史记·三王世家》、汉碑所谓“书到言”同,即汇报受书的日子,此为汉代下行文书的惯用语。王氏还根据《释名·释书契》的记载,认为“补遗·5”简“书到上”之语,当与“书到言”同义。关于“如律令”,王氏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苟一事为律令所未具,而以诏书定之者,曰如诏书……苟为律令所已定、而但以诏书督促之者,则曰如律令”;“凡上告下之文皆得用之……其后民间契约、道家符咒亦习用之。”另外,“补遗·1”为逮捕罪人的爰书,有“如诏书律令”的记载,王氏认为:被捕之人在律令上属于罪人,又是诏书要求逮捕的对象,因此命令受书人遵从诏书、律令办理。“簿书·29”简及《乙瑛碑》、《三国志·魏志·锺繇传》等文献均有“谨按文书”之语,此为汉晋公文书习用语,用作下启上之辞。
所谓文书运行,即文书发送、传递、收受、启封、办理的过程。另外,文书传递方式(即文书上行、平行、下行)、邮传制度等等,也是文书运行的重要方面。在考证史实的同时,王氏对文书传递方式谈了自己的看法。在“簿书”第1简、第3简的考释过程中,着重探讨了诏书的下行与发布问题。开宗明义,王氏提出第1简是神爵元年汉宣帝赐酒泉太守的下行文书——“制书”(37)。第3简则是“诏书后行下之辞,而脱其前诏”的文书片段。所谓“诏书后行下之辞,而脱其前诏”,表明两点:第一,可见当时诏书下行的方式与顺序。第3简中“丞吉下中=二=千、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丞吉”,即丞相丙吉。皇帝颁发诏书后,有监督百官执行政令、再次审核诏书(38)的丞相,以命令的形式下达给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达给郡太守、诸侯相。第二,可见下行文书的处理程序与基本构成。根据第3简提供的信息,我们知道该诏书颁发后,需要丞相出具处理意见(即丞相的命令文书)后,方可下达。另外,可以推断出此文书的完整文本似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此简所代表的丞相命令文书,简中“丞吉下中=二=千……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为证;第二部分即诏书本身,诏书以附件的形式,与丞相命令文书合成完璧,一并下达给地方各级官吏。另外,郡太守接到文书后,亦当逐级下达,这方面亦有简牍可证。如“簿书·6”、“簿书·5”分别是玉门都尉下大煎都侯官、大煎都侯官下厌胡燧的文书片段。
(二)历史地理。王氏曾说过:“考释虽草草具稿,自谓于地理上裨益良多,其余关乎制度名物者,亦颇有创获,使竹汀先生辈操觚,恐亦不过如是”(39)。《观堂集林》所载《流沙坠简序》及《后序》中,收录了王氏历史地理方面的主要成果。概而言之,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敦煌汉简出土地当为汉长城遗址。结合斯坦因及沙畹的论述,王氏非常重视敦煌汉简出土地点的考察。只有确认准确出土地点,才可以将简牍置于特定的时空框架内,进行名物制度的考订与历史场景的复原。他在《流沙坠简序》中,首先论述的就是这个问题。战国时期,为了防御匈奴及别国入侵,燕、赵等国在边境修筑烽火台,并用城墙予以连接,这是长城的雏形,随后秦、汉、明等朝代皆有修缮。根据简牍材料,斯坦因推断出土地当为汉长城遗址,王氏同意此观点,并进行了申论。秦长城西讫甘肃临洮,但汉时长城讫于何地,当时文献均无明确记载。王氏根据晋法显《佛国记》、《晋书·凉武昭王玄盛传》、唐《沙州图记》等文献指出:唐《沙州图经》记载,沙州有“古塞城”、“古长城”二遗址。古塞城在沙州城外5至45里之处,将沙州城围于其中;古长城在沙州北66里处,东西横亘三百余里。据此,十六国时,西凉国王李暠“修敦煌旧塞东北二围”、“筑敦煌旧塞西南二围”(40)者,则是《图经》所谓“古塞城”;而法显所见“敦煌有塞,东西可八十里”者,当即《图经》所谓“古长城”。晋末时,汉长城或已渐废弃,因此法显所见仅“东西可八十里”;《图经》所载绵亘三百余里,应该是古长城废址东西延伸的总数。此遗址不仅是“汉代屯戍之所”,更是“自边郡通西域之孔道”。
汉敦煌郡、天水郡之沿革。根据《汉书》、《后汉书》的记载,敦煌郡,汉武帝后元年间分酒泉郡而置,王莽时曾更名敦德。而有关汉简所列北地八郡中,有文德,无敦煌,由此,沙畹认为“文德”即王莽所改敦煌郡的初名。王氏同意沙畹意见,进而指出:新莽始建国元年敦煌郡更名文德,地皇元年时又称敦德。“”之更名史,可补《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之阙。关于天水郡,《通典》、《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等皆承《晋书·地理志》之说,认为西汉武帝时置郡、东汉明帝改为汉阳、晋时改名天水。王氏则根据《三国志》中分别有“汉阳”、“天水”之名,认为汉魏之际已经改名天水。
王氏关于海头、效谷的考证,很见功力(41)。根据罗布淖尔北之古城所出魏晋简牍,德国学者希姆莱、孔好古以及法国学者沙畹等,均认为此地当为楼兰古城。王氏仔细研究有关简牍,又结合橘瑞超所获李柏文书,判定此地非楼兰,应是前凉时代的海头。他从如下方面进行论述:一、文书体例与用语。王氏根据来往公文书中“姓名前着具书之地”的特点,则古城出土“楼兰白疏恽惶恐白”竹简,应是来自楼兰、而非到达楼兰的文书。由此可证此地非楼兰古城。另外,李柏文书中,一纸曰“今奉台使来西,月二日到此”,“此”旁注明“海头”二字;一纸又有“月二日来到海头”之语,则西凉时,此地固名海头。二、地理方位。根据《水经注·河水注》的记载,楼兰古城应该位于塔里木河入罗布淖尔之西北部。而此古城则位于罗布淖尔之东北,方位有不合之处。随后,王氏据有关传世文献以及音韵学、地理学之成果,详细论述了海头城以及作为西域长史治所的历史沿革。首先,他指出:海头所在位置,汉时名姜墟,又名居卢(姜、居与墟、卢皆为一声之转),魏晋时则名海头、龙城,而龙城又为西域人称呼之名。其次,海头作为西域长史治所,在魏晋北朝时期具有重要地位。东汉末,军阀混战,无暇远略,屯戍柳中的西域长史似已废弃。据《三国志·魏志·仓慈传》及简牍材料,曹魏年间复置西域长史,并置戊己校尉,以统辖西域诸国。不过,治所当从柳中迁至海头,以与边郡成犄角之势。后来,西域长史之名见于《晋书·张骏传》(42)。作为新设沙州三营中之一营,西域长史屯海头,与屯高昌之戊己校尉、屯玉门之玉门大护军,以成鼎足之势,亦见海头之重要地位。
另外,王氏还对敦煌郡所属效谷县故城进行了准确定位与复原。我们知道《汉书·地理志》虽指出效谷县本鱼泽障,但具体位置无考。首先,通过文书习语、文书运行的考察,确定鱼泽障的大致方位。如“簿书·61”(出土地点为“敦二十八”(43)简有“入西蒲书一吏马行,鱼泽尉印,十三日起诣府”,此为鱼泽尉诣敦煌的文书,所谓“入西”表明鱼泽必在步广侯官的东部。另有受书文书简曰“万岁扬威燧长许玄受宜禾临介卒张均”,即该文书由宜禾临介卒传递至万岁扬威燧,则宜禾侯官在万岁扬威燧东部,鱼泽更在宜禾侯官之东。其次,借助简牍释文及斯坦因所绘之图,确定鱼泽的准确方位。“烽燧·7”曰:“宜禾郡(当为“部”字)烽第,广汉第一,美稷第二,昆仑第三,鱼泽第四,宜禾第五。”通过上述分析,则此简应是自东向西列举宜禾都尉府所辖五侯官。据斯坦因之图,“敦二十八”之地远在敦煌东北百里处;如鱼泽确系效谷,那么更远在敦煌东北部。另外,亦可见《大清一统志》、《西域图志》、杨守敬《前汉地理志图》甚至唐写本《沙州图经》诸书记载之误。
在考证效谷故城的同时,王氏还对敦煌郡中部、玉门二都尉府及下属侯官之治所,进行了详细论述。中部都尉府有步广、平望二侯官。首先,通过“烽燧·8”的考释,证明王莽时,步广侯官改名为万岁侯官(44);而《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后序》则进一步确定步广侯官之方位。同时,《流沙坠简后序》还论述平望侯官的方位(45)。王氏根据敦二十二乙、敦十九所出“平望青堆燧”、“平望朱爵燧”之简牍,确定了平望侯官的大致辖境。另外,根据敦二十二甲“侯官谨□亭”之简、敦二十二乙“入西书二封,其一中部司马□平望侯官”(即)之简,进一步确认平望侯官的存在。敦二十二乙中,中部司马给平望侯官“入西书二封”,则进一步证明平望侯官的治所当在敦二十二乙之西,可能就是敦二十二甲(46)。关于玉门都尉府所属玉门、大煎都侯官,王氏亦有精彩阐发。他认为,“敦十五甲”出土简牍较多,且沙畹释文中第458简有“玉门侯官”之文,则玉门侯官治所当在此。关于大煎都侯官,根据敦六乙(即凌胡燧)所出简牍“敦煌玉门都尉子光丞年谓大煎都侯……”的记载,则侯官治所即在此凌胡燧;另外,大煎都侯官所辖五燧中,自东向西依次为凌胡、厌胡、广武、步昌、广昌(47)。
另外,王氏西域南北二道分歧在“楼兰”(48)、玉门关故址考证等方面,也多有新意。限于篇幅,不再引述。
(三)职官制度。按照职责与权限,汉代边郡职官可以分成行政、军事、屯田、民族事务以及监察等几大系统(49)。王氏在整理简牍文献时,主要集中在边郡边郡军事系统(特别是屯戍组织),如将兵长吏(西域长史)、都尉所辖侯官、烽燧各级别吏员具体情况等等。
“簿书·1”简曰:“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茭酒泉郡,其假□如品司马以下,与将卒长吏将屯要害处,属太守察地形,依阻险,坚壁垒,远侯望毋。”首先,王氏指出此简所述内容,与《汉书·赵充国传》所记赵充国与辛武贤击先零羌事吻合,时间在西汉神爵元年。《续汉书·百官志》曰:“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因此,所谓将卒长吏,即将兵长史,又名长史,与郡丞职权略同,为郡太守属下统兵之官(50)。东汉永平八年,班超曾为将兵长史(《后汉书·班超传》)。《后汉书·班勇传》有“敦煌太守遣长史索班将千余人屯伊吾”事,则敦煌郡常置此官。后自郡太守独立,更名为“西域长史”。延光二年,汉安帝采纳尚书陈忠建议,以班勇为此官,将兵西屯柳中,领西域诸国。自此开始,东汉一朝不再置西域都护,而以长史行都护职,至汉灵帝时皆连任不绝。又根据“簿书·28”的记载,则魏晋期间亦置此官(51)。
关于都尉府下属之侯官,王氏亦有论述。根据“烽燧·6”,他指出:“都尉之下各置侯官,以分统其众,亦谓之军侯,亦单谓之侯。”王氏所谓“侯官”主要从都尉府下属机构的角度入手,因此认为“侯官”简称“侯”,可能仍有未妥之处(52);不过,作者将都尉府-侯官-侯燧三级制的职官、职权等方面做了初步总结,仍具有很大参考价值。除此之外,还指出:此简名之“侯”与“斥候”之“侯”也有很大不同。前者侯官之“侯”下有侯丞、造史等属吏;斥候之“侯”仅有侯长、侯史等“斗食”级别的小吏(53)。
(四)其他。除历史地理、文书制度、职官制度等方面外,王氏的研究成就还体现在烽燧制度、语言文字等方面。
关于烽燧制度,王氏的探索非常具有启发性。他根据“烽燧·7”的记载,结合出土简牍材料及传世文献,指出:汉简中“熢(烽)”有“蠭”、“蓬”、“”等异体字、“燧”有“”异体字,由此可见,燧指其地而烽指其物,二者意义基本相同。仔细分析,二者仍有诸多不同之处:如烽用火,燧用烟;古代设烽必在高处,晚间举烽上之火,信号(光线)可传达数十里,反之,白昼之时,燧上之烟不易分辨。相同区域燧的数量必然远多于烽的数量,出土的汉简亦可证明此说。徐苹芳先生指出:“他(即王国维)很注意把汉简的内容与敦煌汉代烽燧遗址的情况联系起来,力图恢复汉代烽燧的排列与组织,这是极有见识的”(54)。另外,附录部分,王氏依据斯坦因的报告,绘制“烽燧图表”,为后人的探索提供了极大便利。
王氏代罗振玉所撰《观堂集林序》指出:“自是尽弃前学,专治经史……又旁治古文字、声韵之学……君之学,实由文字、声韵以考古代之制度、文物,并其立制之所以然。”夫子自道式的阐释,说明王氏将语言文字学作为制度考释的方法或工具。不过,这些考释中仍体现了作者在语言文字学方面的认识与贡献。
作者对音韵学的认识,“以时可不冒哉牧、监之部其勉于考绩……”(簿书·4)中“冒”字之释是很好的例证。王氏首先认为“冒”即“勖”之省字,又根据《说文》“从力,冒声”的记载,认为“勖”从“冒”得声。随后以《尚书》为例指出,《盘庚篇》“懋建大命”、“予其懋简相尔”,《隶释》所载汉《石经》此文“懋”皆作“勖”(55);《君奭篇》“迪见冒”,马本作“勖”。因为勖、冒、懋、勉均为双声字,所以勖、冒可以通假,而后人读“勖”为“许玉反”必有讹误之处。
文字学方面的贡献,“”、“戊”字解释可为代表。“廪给·31”简有“”字,王氏根据大谷光瑞新疆所得《唐韵》残片及《一切经音义》卷二之记载,推断“”为“”之俗字,即“穄”,一种不粘的黍。又,《玉烛宝典》引《苍颉篇》曰“麇,穄也”,据此可以得出此字形体大致演变顺序,即:。另外,作者同意程瑶田、段玉裁的意见,认为《周礼·土训》郑玄注“荆扬地宜稻,幽并地宜麻”之“麻”字,当为“”之脱讹(56)。“戍役·30”有言曰:“户与戊不调利”,此“戊”为何物,不得而知。王氏指出,“戊”与“户”对举,似为“牡”之通假字。《汉书·五行志》“长安章门门牡自亡”,颜师古注曰:“牡,所以下闭也。”古文献中,多“关”、“牡”连文,古代闭门时,以横木施其上谓之关,又用直木自上往下贯串门关,横木为牝,则直木谓牡。所谓“户与戊不调利”,即戊(牡)失去闭门的作用。
“马矢”、“是瞀”等词语的解释,则体现了作者在训诂学方面的良好素养与敏锐眼光。“戍役·24”简中有“负马六石”,有学者将其释为“夫”,王氏认为应当是“矢”字,即马屎、马粪,边塞多储存用之。顺便,王氏还指出《墨子·备城门篇》“凿渠、凿坎,覆以瓦,冬日以马夫寒”中“马夫”,亦当为“马矢”之误,为文献校勘与考订提供新成果。“器物·32”中,有“……一石马夫二石革甲是瞀”的记载,其中“马夫”亦即“马矢”。关于“是瞀”,王氏认为,“是瞀”或作“鞮瞀”(《墨子·备水篇》)、“鞮鍪”(《战国策·韩策》、《汉书·扬雄传》)、“鞮鞪”(及《汉书·韩延寿传》),即兜鍪,就是古代兵士所用之“胄”。根据金文“胄”、“冕”皆从“目”的特点,兜鍪之“鍪”本字应当以从“目”、作“瞀”为是,“鞪”、“鍪”皆是后起之字。
章太炎先生《国故论衡·小学略说》论述音韵学发展时,指出:“大氐前修未密,后出专精。”即开创之作多有疏漏,而后学研究则向纵深、专精方向发展。王、罗二人仅靠模糊不清的图片,无从得见实物,无法进行实地考察,写作时间紧迫,更未赶上后世大量简牍文献出土之时代,书中讹误之处必然不少。因此,《流沙坠简》出版后不久,王氏即有《流沙坠简考释补正》一卷问世,1918年仍校正书中版刻之讹、增补新识之字(57),而收入《观堂集林》之文,亦多改写。
总括来说,《流沙坠简》主要有隶定之讹、考释之误、观点落伍、自乱体例等方面的不足。文字隶定方面,如“簿书·7”中“郡土吏”,当从伏见冲敬之见,释为“部士吏”;同样,简中“宜禾郡”亦当为“宜禾部”。因此,后世学者贺昌群、劳干、陈梦家、伏见充敬、陈直、方诗铭、林梅村、李均明、何双全、吴礽骧等先生,皆有大量校正(58)。
考释之误方面。仍以上述“簿书·7”之“郡士吏”为例,既然“郡”应当为“部”,似可以确定部当为侯官下一层管理组织,其长官为侯长,则所谓“部士吏”即侯长之属吏(59)。王氏将“天田”解释为未经恳治之天然之田(60),亦有讹误。另外,罗氏根据“遗文·6”简有“褚中公记进”、“近衣进御酒食”的记载,其中“衣”、“褚”所从之“衣”旁做“”形,罗氏即据此推断出“”为篆体、此简为西汉人所写、西汉时隶法尚未齐备等三结论,略显武断。
观点落伍也是该书的不足。如关于玉门关的考证,依照新出土简牍材料和实地考察,目前形成玉门关两说:一说认为玉门关本在敦煌西北、后世东迁;另一说认为玉门关本在敦煌东、后迁至西北,隋唐更东迁至现在瓜州县境内。前说以斯坦因、向达、夏鼐、阎文儒、陈梦家、马雍、吴礽骧、李正宇为代表,后说以沙畹、王国维、劳干、方诗铭、赵永复、李并成为代表(61)。这不仅大大修正了王氏的观点,更丰富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而烽燧制度之复原、海头古城考证以及与此问题有关的李柏文书出土地之考察等等,亦存在以上情况(62),限于篇幅,不再论述。
自乱体例方面的问题,亦有例证。如“杂事”中第46、50二简,应分别归入“器物类”、“簿书类”。“杂事·87”为书札之残简,应入罗氏所撰“简牍遗文”内。而“遗文·13”简为《史记·滑稽列传》之片段,“遗文·40”为古诗之孑遗(四字韵语),皆当入以书籍文献考证为主的“小学、术数、方技书”部分,而误置于此。
三、王氏研究重要贡献
如上所述,王氏论述虽有诸多不足,但其简帛文书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对后世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仍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这些贡献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敏锐认识到以敦煌汉简、尼雅古城晋简、李柏文书等为代表的出土文献,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重视考古学在简牍研究中的重要意义。王氏指出,“斯氏所得,则皆汉晋人之簿书公牍,纪当时事者,较之史书之成于后人手者,尤为可贵”(63);“此项木简中,有古书、历日、方书,而其大半皆屯戍簿录,于史地二学关系极大”(64)。通过这些出土文献,后人不仅对汉晋边郡地区及诸朝代在西北地区的苦心经营,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还为了解边郡屯戍活动、烽燧制度、文书管理以及汉晋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中西交流等,提供直接而新鲜的材料。王、罗二人正是敏锐认识到这些材料的价值,才多次书告沙氏,希望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在得到沙氏图版及校读文本后,很快写出了此书。
王氏还重视考古学,注意简牍文献出土地点所提供的线索,尽力复原简牍保存的原始状态(65)。王氏注意到,“沙氏书中每简所记罗马数字皆纪其出土之地,而其地大都具于斯氏图中”的具体情况,在考订海头、效谷古城遗址,玉门关遗址,敦煌中部、玉门二都尉府治所时,都充分注意到简牍出土地点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同时,根据沙氏出土地之记载、斯坦因所绘之图,又综合梳理单个或大宗简牍提供的线索与信息,经过王氏的深入考证,敦煌郡附近的利汉燧、万岁显武燧、万岁扬威燧、吞胡燧、平望青堆燧、平望朱爵燧,玉门侯官属下当谷、广新、显明诸燧,大煎都侯官下之凌胡、厌胡、广武、步昌、广昌诸燧,皆在特定时空框架内得以复原,有了准确位置,《流沙坠简·表》就是最好的体现。“由是沙漠中之废墟骤得而呼其名,断简上的空名亦得而指其地。较之前此并空文考定者,依据灼然”。另外,王氏曾说过,“盖简数太多,尽失编次,欲整齐次第,复还旧观,良非易事”(66),他非常重视简牍出土前的原始状态的诸多线索。在研究过程中,他采用“木理”、“书法”、“文义”、“简式”(67)等多种标准或原则,通过断简缀合、简册编连等方法,尽力复原文书的原始编次与保存状态(68)。
第二,开创简牍著录、研究的新体式;同时,参照多种标准,对简牍文书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沙氏著作主要按照出土地点编排简牍文书材料,整部著作由释文、考证(有的简牍附法文翻译)、原简图片、索引等构成。王、罗二人则根本改变了这种做法。首先,王、罗二人在初步阅读与思考后,按照简帛文献性质、内容的不同,将之分成“小学、方技、术数书”(书籍文献)、“屯戍丛残”(官方文书)、“简牍遗文”(私人信札)三大部分。其次,利用这种原则,图版重新编排,考释集中进行。因此,《流沙坠简》整体结构则由图版、考释、表组成(69),奠定了后来简帛著录、考释著作的基本框架。另外,王氏完成的《屯戍丛残考释》,在简牍分类方面为后人树立了范例。王氏将出土文书分成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六大门类,综合运用了文字内容、文书体式、简牍形制等多种标准,体现了作者的深思熟虑与远见卓识。另外,在各类简牍文书考释内容中,不仅以相同简牍比较分析,还联系其他类别简牍,既使纲目清晰,又可达到左右逢源、论说深入、观点坚实的目标。后来,劳干、永田英正、李天虹等先生的论著(70),虽皆有补正,但大致仍未完全脱离王氏的分类方法。
第三,重视、实践并总结出具有深远影响的“二重证据法”,是中国学术现代转型的力作(71)。简单来说,“二重证据法”即地下材料与书面材料互相比较、印证,是研究古史和古典文献的重要方法之一(72)。从王氏广阔的学术视野而论,“二重证据法”实际是对古史研究中历史学与考古学关系的深刻表述(73)。我们知道,“二重证据法”不仅是方法,更是理念和思想。自古代至今,虽有许多学者尝试或自觉使用过这种方法(74),但王氏最早在《流沙坠简》、《观堂集林》等论著中,特别强调了这种方法的重要性。另外,他在研究甲骨、青铜器、封泥、简帛等出土材料时,将之作为方法论和思想准则,真正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谨严科学的思维,贯彻到学术研究中去。“二重证据法”的影响力,李学勤给出了中肯的评价,他指出:“几十年的学术史证明,我们在古史领域中的进步,就是依靠历史学同考古学的结合,传世文献与考古发现的互证”(75)。
第四,作为奠基之作,开创了“简帛学”研究的新天地。自此,“简帛学”研究向纵深发展,作为独立学科登上中国学术的舞台,“与‘甲骨学’、‘敦煌学’并为近世之三大显学”(76)。王氏说过:“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77)。”陈寅恪先生指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78)。”二十世纪初叶,随着“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牍、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写本书卷、内阁大库之元明以来书籍档册”(79)等文献的出土或面世,为学术界提供新材料的同时,也提出了新问题。王氏正是通过出土简牍的学术实践,不仅摸索出文字隶定、释文考证、有效分类、文本整理的科学方法,还在简牍形制、文书制度、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取得超迈前人的成就——这些都是“简帛学”学科建立、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五,开创了结合出土实物、出土文献、传世文献研究古文书学的新领域。虽然,蔡邕《独断》有不少篇幅集中讨论了汉代的官文书体式,《文心雕龙》部分章节也谈到了官文书的特点,明代人吴纳《文章辨体》、徐师曾《文体名辨》等书从文体角度讨论了一些文书;但整体而言,古代还缺乏专门讨论文书的著作,文书学研究处于沉寂状态。正是随着西北汉晋简牍的出土、《流沙坠简》的问世,这种状况才被打破。王氏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用较大篇幅讨论当时的文书制度,是古文书学特别是简牍文书学的重要成果。在王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劳干、陈梦家、陈直、于豪亮、李均明、谢桂华、汪桂海等先生,结合后来出土的居延汉简(包括新简)、凤凰山汉简、尹湾汉简、走马楼三国吴简、里耶秦简等文献,又取得更大进步(80)。同样,吸收王氏作品中的精华,以森鹿三、藤枝晃、大庭修、鲁惟一、永田英正等先生为代表,从简牍本身出发,从古文书学而非史学的角度,依照文书格式、出土地点、书法笔迹、简牍形制、文字内容等标准,以缀合残简、编连文书为重要工作,以揭示文书制度、复原“文书行政”为最高目标,开创了“简牍古文书学”研究的新天地,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高敏先生指出:“评价一部学术著作的质量高低,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看其在材料挖掘、研究方法和论证结果等方面,有无超出前人的同时代同行学人已有论著的地方(81)。”一部高质量的学术著作如此,经典名著更应该在材料挖掘、研究方法、论证结论等多个方面具有超越前人、启示后人的成就。以《流沙坠简》等论著为代表,王氏的简帛学研究植根于清代朴学传统之中,在深入研读传世文献、具有深厚经史功底的前提下,以简牍帛书、碑砖刻文、钟鼎铭文等出土文献为基础,不仅利用文字、音韵、训诂学与史实、制度考证紧密结合之法,还借鉴“西洋人研究史学的方法”(82)、总结出“二重证据法”,态度谨严,思维缜密,文辞简约,证据充分,结论妥帖,在史事考证、史地复原、简牍形制、文书制度等多个方面取得影响深远的成果,值得我们永久学习。
注释:
①文中王国维先生、罗振玉、沙畹等先生之名讳,皆用“王、罗”、“王氏”、“罗氏”、“沙氏”等代替,非心存不敬,皆为行文方便,特此注明。
②关于“简帛学”之学科性质,何兹全、谢桂华、高敏等先生多有论述。参何兹全:《简牍学与历史学》,《简帛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高敏:《略谈简牍研究与简牍学的联系和区别——兼与谢桂华先生商榷》,《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③参王氏《流沙坠简·跋》、陈鸿祥《王国维年谱》,第155页(齐鲁书社,1991年)。不过袁英光将编纂年月系于1913年秋,不知何据。见袁英光、刘寅生:《王国维年谱长编(1877-1927)》,第102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④王氏《流沙坠简·表·跋》中有“与此表有不合者,一以此表为正……甲寅四月七日,海宁王国维记。”既云“一以此表为正”,则最后写定并付石印的时间当在四月七日(公历5月1日)。罗振玉致王国维信有“《流沙坠简》样本已来,奉览,竟与法人原书无二(几过之)”的记载,王庆祥等将此信系于1914年5月前后。见《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17页,东方出版社,2000年。不过,袁英光《年谱长编》有“至4月写毕。罗振玉即据王国维手写本付石印……”(104页)、“5月份并将全书写完”(109页)的歧义记载,当有讹误。又,袁书曰:“《流沙坠简补遗》在5月1日(四月七日)已撰写完毕。”此处似有误,《流沙坠简补遗考释》前有王氏简单跋语,其尾有“甲寅三月清明节之后二日”之记,则《补遗考释》完成时间当为公历4月7日,而非5月1日。
⑤见袁英光、刘寅生:《王国维年谱长编(1877-1927)》,第107页。袁氏书中曰:“撰《敦煌所出汉简跋》十四则,此跋为《流沙坠简》的《屯戊丛残考释》改定辑出者……”案,袁说有疏漏之处,《观堂集林·史林九》第十七篇文章《罗布淖尔东北古城所出晋简跋》为“簿书类·28”简之考释,亦由《屯戍丛残考释》辑出。
⑥即《流沙坠简》“烽燧图表”之跋,见《流沙坠简》,第292~294页。案,此处“292页”,为中华书局1993年影印版本之页码,下同。
⑦皆有详细统计,拟另撰文论述。
⑧简修炜、章义和:《王国维汉简研究述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⑨罗琨:《罗振玉、王国维与〈流沙坠简〉》,《简帛研究》(第三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⑩沈颂金:《王国维的汉晋木简研究》,《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第77~103页,学苑出版社,2003年。
(11)沈颂金:《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第100页,学苑出版社,2003年。
(12)a.徐苹芳:《汉简的发现与研究》,《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第57页,1993年第6期。b.张荣芳:《王国维先生的秦汉史研究》、《王国维与陈寅恪》,《秦汉史论集(外三篇)》,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c.史念海、曹尔琴:《王静安对历史地理学的贡献》,《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1辑),第118~13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d.《论王静安先生研治历史地理学的方法》,《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2辑),第215~236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郑有国:《中国简牍学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设有专章,集中叙述了与《流沙坠简》有关的资料出土与研究情况。见该书88~118页。
(13)该书有《斯坦因在东土耳其斯坦所获汉文文献》、《……所获汉文文书》、《……所得中国文书》等多种译名,此从张春树先生之译。见《八十年来汉简的发现、整理与研究》,《简帛研究》(第3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14)另外,日本学者大庭修出版有《大英图书馆藏敦煌汉简》(同朋社1990年)一书,对大英图书馆所藏敦煌简重新加以调查、摄录、注释。
(15)罗继祖:《庭闻忆略》,第58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
(16)统计正编考释及《流沙坠简补遗考释》得出此数。罗琨认为,《流沙坠简》收录了沙畹所公布的533简、斯坦因公布之44简,共计577件,与我们的统计不同。不过,《流沙坠简》一书中,有的仅有考释而无图版。以“小学、术数、方技书”为例,考释有65件,而图版所存简牍纸质文献仅有61件(一简之正、背二图版,算做一件;部分简牍尺寸过大,因书籍纸型有限,一简被分为两图(或四图)的情况,亦算作一件。如第78页“急就篇第一”之木觚一件,其对应图版包括13页左一、14页左二、三、四等四图)。又,沙氏书中王、罗二人所未选录之简牍,后由学者张凤翻印出版,见《汉晋西陲木简汇编·初编》(上海有政书局,1931年)。
(17)《流沙坠简》原文无标题,此据《观堂集林·史林九》所录《流沙坠简序》中小注。见《观堂集林》,第821页,中华书局,1959年。
(18)罗振玉《简牍遗文考释》小序中指出:“此编所录,合简、纸计之,都八十有八,而完整者不过二三,其可考见事实者亦少。”见《流沙坠简》,第215页。不过,我们统计仅有86件。
(19)据罗振玉《简牍遗文考释》小序,《流沙坠简》,第215页。
(20)即《简牍遗文考释》第二十一简,下同。
(21)即《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第三十二简。下同。
(22)因检书表面封泥之上,已钤发信人的官职、姓名。
(23)关于“检”的论述,见《屯戍丛残考释》,第111-112、187页。
(24)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418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25)案,关于“吏家属符”,李先生指出:“上引二例皆自称为‘符’,详记吏家属情况,当为吏家属出入符。”(420页)则此“吏家属(出入)符”与前“出入符”当为一类。
(26)即《流沙坠简补遗》第十二简,下同。
(27)《流沙坠简补遗》,第262页。
(28)王国维先生称之为“行旅券”,见《流沙坠简补遗》,第263页。林剑鸣先生则称之为“通行证、护照或身份证这类东西。”见《简牍概述》,第128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
(29)即“补遗·18”所谓“启信”,《宋书·谢庄传》又谓之“棨信”,皆为一物。
(30)案,李均明先生《简牍文书学》根据文书内容,将“传”分成公务用传、私事用传二类,论说内容与王氏相似。但将王氏之说归为罗振玉,且引文有脱讹之处。见该书274页。又案,关于传、符、过所、棨之异同,林剑鸣、薛英群等先生有很好的论述,分见《简牍概述》,第128~135页;《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64~484页。
(31)见《屯戍丛残考释·簿书一》,第101~102页,下同。又,引用观点、论述问题时,未注明出处者皆来自《流沙坠简》有关简之考释,下同。
(32)詹锳:《文心雕龙义证·檄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引述多种史献,以解“露布”之义。见该书767~768页。
(33)或作“露布者,播诸视听也。”此据《太平御览》所引。另,需要说明的是:《后汉书·鲍昱传》“诏昱诣尚书,使封胡降檄”,注云:“檄,盖露板不封,若今之露布也。”即露布与“檄”性质接近,但非同种文书。
(34)王氏称之为“檄”。其实仍属露布类文书。
(35)此处所谓文书的“稿本”,包括草稿、定稿两种形式的文本。所谓草稿,即未定的稿本;定稿则是已刊定的、缮写完毕后可以流通之文书。参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21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36)分见《屯戍丛残考释》,第103页,《流沙坠简补遗考释》,第268页。关于“补遗”第25、26等简的情况,王氏还指出过录“副本”的原因,很有启发价值。
(37)又,汪桂海指出认为,汉诏书行下的方式,大致可分成如下三种:自宫中直接下给丞相府;先下给御史大夫,经御史大夫下给丞相,由丞相下达京城百官、地方官吏;先下其他官署。最后仍要经丞相府给百官执行。参《汉代官文书研究》,第153页。此简曰“制诏酒泉太守……”,较难确定属于何种“下行方式”。
(38)此据汪桂海说。见《汉代宜文书制度》,第153页。
(39)见王国维致缪荃孙(1914年7月17日),《王国维全集·书信》,第40页,中华书局,1984年。
(40)注意此处“修”、“筑”二字之别。
(41)见《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序》。
(42)不过,《魏书·张骏传》则称之为“西域都护”。王国维先生指出:张骏时,西域有长史、无都护,“都护”必“长史”之误,或以其职掌相同而互称之。案,后来,王氏给出斯坦因所撰《古于阗志》所载木简的新证据,证明张骏三营中必有一营为西域长史营。见王氏《流沙坠简·跋》,第250页。
(43)“敦二十八”字样为沙畹书中记录出土地点的符号,下同,见《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后序》。“敦二十八”即西汉敦煌郡宜禾都尉府步广侯官之地,东汉则为敦煌都尉府万岁扬威燧之地。
(44)《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后序》指出:“步广”字样的两简出土于敦二十八,有“万岁侯”字样的一简出土于敦二十七,且二地相距甚近。由此确认万岁为步广侯官之异名。
(45)《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烽燧类·六》简单叙述了诸侯官的次第,文中指出:自东往西,分别是鱼泽侯、步广、平望、玉门、大煎都诸侯官。见第129页。案,《流沙坠简》此文有“万岁侯殆即步广之异名”、“鱼泽侯最东、其西则中部都尉之万岁侯官,若步广侯官,次则平望侯官……”的叙述,但《观堂集林》所收《后序》又有“前考言敦煌中部都尉下二侯官,东为万岁,西为步广”,此“前考言”不知是何意,存疑。
(46)《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后序》。
(47)《流沙坠简》“烽燧类·29”的考释,自东向西则是广武、步昌、凌胡、厌胡、广昌。见136页。由此亦见王氏观点的变化。“戍役类·25”考释同此,见151页。
(48)《屯戍丛残考释》,第156页。
(49)a.藤枝晃:《汉简职官表》,《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第129~17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b.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c.高荣:《汉代河西的行政区划、职官建置及其特点》,《西北史地》1997年第1期。
(50)《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第102页。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将兵长史”前期为统兵之官,而后期废弃西域都护时,西域长史代行都护之职,除将兵之外,尚治理民事。西域长史府为军政合一的机构。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第158~162页,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51)《屯戍丛残考释》,第113页;《流沙坠简·跋》,第250页。
(52)陈直先生亦认为“侯官”或简称为“侯”。我们同意米田贤次郎、藤枝晃的认识,即“侯”非侯官机构的简称,而是侯官机构长官之简称,与郡之长官简称太守、县之长官简称“令”或“长”同。
(53)见《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第127~128页。当然“斗食”级别的侯长,也有例外,王氏书中曾提到“有秩侯长”之名。在汉代,百石以下皆谓之斗食,至百石则称为“有秩”。“有秩侯长”即秩百石的侯长。
(54)徐苹芳:《汉简的发现与研究》,《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第57页,1993年第6期。
(55)顾颉刚、刘起釪认同此说,见《尚书校释译论》,第920、928页,中华书局,2005年。
(56)《屯戍丛残考释》,第153~154页。
(57)见致罗振玉信函(1918年6月21日),见吴泽主编:《王国维全集·书信》,第260页。
(58)a.贺昌群:《流沙坠简校补》,《北平图书馆馆刊》,8卷5号,1934年;《流沙坠简补正》,《图书季刊》,2卷1号,1935年。b.劳干:《敦煌汉简校文》,《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商务印书馆,1949年。c.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d.伏见充敬:《汉晋木简残纸集》一、二(书迹名品丛刊),二玄社,1966年。e.陈直:《敦煌汉简释文平议》,《摹庐丛着七种》,第275~331页,齐鲁书社,1981年。f.方诗铭:《敦煌汉简校文补正》,《秦汉史论丛》(第1辑),第322~337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g.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h.《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i.何双全:《敦煌汉简释文补正》,《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j.吴礽骧、李永良等:《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
(59)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考古学报》1964年第1期。不过,藤枝晃认为“侯长的级别低于侯官的士吏”,即“士吏”当为侯官的属吏,士吏级别比侯长高。亦备一说。见《汉简职官表》,第153页、168页注29、169页注37等。
(60)《屯戍丛残考释》,第145页。
(61)参考李岩云、傅立成:《汉代玉门关址考》,《敦煌研究》2006年第4期。
(62)前者可参劳干:《释汉简中的“烽”》,《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第207~216页,中华书局,2006年;贺昌群:《烽燧考》,载《贺昌群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李并成:《汉敦煌郡的乡里南境塞墙和烽燧系统考》,《敦煌研究》1993年第2期。后者有出土地“LA”、“LK”的争论,可参森鹿三:《李柏文书的出土地》,《龙谷史坛》第45期,1959年;西川宁:《李柏书稿年代考》,《东京教育大学教育学部纪要》,8期,1967年;藤枝晃:《楼兰文书札记》,《东方学报·创立四十周年纪念论集》,41册,1970年3月;侯灿:《李柏文书出土于“LK”说》,《新疆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片山章雄:《李柏文书的出土地》,《中国古代的法与社会》,汲古书院,1988年(又,侯灿曾发表关于片山文章的跋文,载《西域研究》,1999年第3期);余太山:《关于“李柏文书”》,《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
(63)王国维:《东山杂记·简牍出土之事》,《王国维学术随笔》,第46页,赵利栋辑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64)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心发见之学问》,《王国维论学集》,第20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65)此法得到陈梦家先生发扬光大,可参考其著作《汉简缀述》。
(66)王国维:《东山杂记·斯坦因所得长城故址汉简》,载《王国维学术随笔》,第42页,赵利栋辑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67)分见《流沙坠简》,第101、257、105页。所谓“木理”即木牍之纹理特征。
(68)出土简牍特别是简牍文书的缀合与编连,是简牍整理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谢桂华先生将断简缀合分成五个阶段,简册编连分成三个步骤,非常具有操作性和启发意义。详见《二十世纪简帛的发现与研究》,《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
(69)《流沙坠简》中补遗、附录等部分,也按照此原则撰写。
(70)见劳干《居延汉简·考释之部》、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等著作。
(71)“二重证据法”在中国古史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沃兴华、胡厚宣、吴怀祺、黄永年、李学勤、陈其泰、沃兴华、冯胜君等先生皆有专文(或论著)论述,此处不具举。
(72)a.曹峰、裘锡圭:《“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文史哲》2007年第4期;b.裘锡圭:《中国古典学重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第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73)(75)李学勤:《“二重证据法”与古史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74)清代学者王鸣盛曾使用过此方法。他指出:“独处一室,覃思史事,既校始读,亦随读随校……又搜罗偏霸杂史、稗官野乘、山经地志、谱牒簿录,以及诸子百家、小说笔记、诗文别集、释老异教,旁及于钟鼎尊彝之款识、山林冢墓、祠庙伽蓝、碑碣断缺之文,尽取以供左证。”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序》(黄曙辉点校),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76)张春树:《八十年来汉简的发现、整理与研究》,《简帛研究》(第3辑)。我们将张先生“汉简与汉简研究”,拓展为整个“简帛学”学科,相信张先生当同意此说。
(77)(79)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王国维论学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78)陈寅恪:《陈垣炖煌劫余录序》,《金明馆丛稿二编》,第266页,三联书店,2001年。
(80)关于此方面,容后另撰文论述。
(81)高敏:《评[日]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郑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
(82)顾颉刚:《悼王静安先生》,《中国文化》第11期,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