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

姜军[1]2001年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文中指出本文通过介绍建设监理法律制度,探讨和研究建设监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及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的一些构想。 第一部分“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概述”。本部分简要介绍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概况。通过介绍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立法状况,说明我国实施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本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简要说明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包括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建设监理的范围和程序、建设监理的依据、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等。 第叁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针对建设监理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类列举,总结归纳出叁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影响建设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第二,建设监理制度实施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叁,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综合叁个方面的问题,说明我国目前影响建设监理制度的客观障碍。 第四部分“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完善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构想”。本部分主要针对工程监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后果,从认识的角度、管理的角度和制度完善的角度,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构想。

苏冬阳[2]2006年在《我国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介绍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探讨和研究工程监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及完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一些构想。第一部分“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概述”。本部分简要介绍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说明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针对工程监理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类列举,总结归纳出叁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影响工程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第二,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中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叁,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综合叁个方面的问题,说明我国目前影响工程监理制度的客观障碍。第叁部分“解决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澄清认识,提出叁方面的解决方法:第一,针对制度的发展澄清五个方面的认识;第二,就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给出了四个方面的解决办法;第叁,就法律制度方面对四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以此来完善制度上的缺陷。第四部分“适应国际形势,完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本部分从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如何缩短国际间的差距和借鉴国外的协会制度叁方面提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刘芸华[3]2009年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88年,我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快速发展。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一项重大的改革,是我国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对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建筑业的迅速发展,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必须在短期内给予国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以“国民待遇”,因此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涉及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使得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仍存在立法质量不高和不能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等问题。只有深入分析研究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找产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此后建设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文件,共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体系。但与国外较为成熟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还较为明显。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要使我国目前竞争力还比较薄弱的监理行业得到适当的保护,绝不能依赖行政手段,而应当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的方法来实现。本文从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性质开始论述,通过对国外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涉及产业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往往将问题局限在一个专门的领域,忽略了学科之间的融会贯通和相互促进。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出发,以法学原理为主要研究内容辅之以信息经济学关于委托代理问题的相关理论,结合经济学的知识体系论证我国当前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分析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问题主要存在于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工程监理师制度体系以及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水平低下等方面,并针对以上问题一一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作出些许贡献。本文虽然基于国内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构想,但是由于造成监理行业困境的因素错综复杂,各种因素往往相互影响,本文的研究还是比较浅显的,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能够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概念理论入手,通过对国内外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模式的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同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当前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的必要性做了一系列的论证。通过理论分析与国内外对比研究的借鉴,进一步提出了建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体系的构想。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概念进行层层剖析,从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到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概念,完整诠释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制度是制约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与我国建设领域体制改革实行的一些新的基本制度相配套的。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授权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各地相继制订了本地区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和实施细则。这一系列的法规、规章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机构设置、组织活动原则、监理与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力、义务、职责等内容,构成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体系。本章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依据、范围、管理机构等方面分析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经过不断地改革最终在发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确保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对国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行梳理,从而得出对我国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较之国外成熟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比较晚,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国外的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没有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完全相同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对工程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工程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本文第叁部分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需要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已经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打破了过去分散管理的状况,初步实现了工程管理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但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推行近二十多年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本章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目前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的浅析,提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涉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条款厂这充分反应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法律地位。但是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为了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道路,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这样能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不断规范化。此外,我们还必须认真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使得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迅速走向世界。

鹿中山[4]2015年在《工程监理服务评价及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临发展方向的困惑、安全监理的责任、监理人才的流失、监理取费低等众多难题。为了解决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本文将研究聚焦于工程监理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明确监理行业发展方向,建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体系、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明确工程监理宏观激励及微观激励措施。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性工作如下:(1)明确工程监理模式的演变路径。"FIDIC合同条件”项目监理模式是中国工程监理制的根源,“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监理模式是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服务”演变的初级过渡模式,“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一体化”项目监理模式是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服务”演变的高级过渡模式。工程监理最终将回归初衷,走向完全市场化的项目管理服务,与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管理模式接轨、融合。(2)建立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SCMM。基于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的组织级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OPM3,建立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SCMM。建立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体系,明确评定原则、思路、步骤、数据处理方法、改进路径设计。(3)建立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从服务管理学的角度研究工程监理服务的性质、内容、来源,并给出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差距分析模型。根据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形成过程、影响因素,建立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4)建立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安全监理的基本概念进行辨析,明确安全监理的对象、目标、范围、难度、深度。基于工程实践,建立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子体系。(5)从多个角度进行工程监理激励机制分析。通过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声誉博弈分析,明确声誉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监理企业与监督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利用工程监理市场声誉模型,研究政府通过建立声誉激励机制,实现对工程监理企业的长期激励问题。通过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机制研究,指出:在当前工程监理市场,采用固定报酬+奖金报酬模式是相对较优的选择。通过工程部与监理部的信任博弈分析,证明在项目管理操作层面监理部的败德行为不可避免。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引入项目特性系数、努力程度影响系数、能力投入影响系数、外生随机变量影响系数,分析监理工程师的激励机制。

郭涛[5]2013年在《我国建设监理执业行为及行业委托代理机制的优化研究》文中提出借鉴于西方的建设监理制度25年来为我国工程建设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注册人员数量不足的行业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本文紧密结合工程实践对影响监理执业的制度框架、组织体系和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进行分析,修正“经济人”假设,将监理人员所受的传统观念约束纳入西方经济学理论框架,充分考虑我国“和谐中庸”、“重义轻利”与“无讼是求”等传统观念对监理制度运行的深刻影响,根据中西方文化差异,把文化观念约束细分为“竞争”与“和谐”、“重义轻利”与“重利轻义”两个维度,将监理人员分为竞争式努力尽职、竞争式权力寻租、和谐式努力尽职与和谐式权力寻租4种类型,拓展并修正层级代理理论的P-S-A模型,对监理人员基于项目主管代理人行为导向的叁类八种执业模式进行规范性研究后认为:在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采取有限度质量违规策略的前提下,监理人员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难以选择“独立”和“尽职”两种最符合社会公众工程质量安全利益的执业行为模式,而是无奈选择“默许”、“无讼”、“放任”叁种执业行为模式,各类工程事故并非监理人员主观故意以“敲诈”、“合谋”、“同谋”违规执业模式谋取寻租利益所致。文章对国内重大工程事故判决法律卷宗和相关工程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实证分析,证明监理人员通常采取“默许”、“无讼”、“放任”叁种执业行为模式,说明强制监理制度客观上是一种强迫监理人员在工程验收环节“说假话”的机制,是对项目法人或承包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不可置信威胁”。本文依据研究结论对监理机制进行优化设计,建议立法允许监理人员对工程或工序验收出具“不合格”的评价意见,实施监理有条件免责机制和以承包商的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对监理“说真话”损失的补偿机制,能有效地将强制监理制度转变为“可置信威胁”,扭转工程领域验收环节集体“说假话”的现状,迅速建立承包商的市场声誉机制,彻底杜绝“非合格”工程与工程事故的出现。文章运用博弈论对监理企业派驻无资质人员开展监理业务的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进行规范性分析,并利用监理行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说明监理企业是监理行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低下的获利推手。文章建议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通过立法允许有一定专业资质的非注册人员进行监理执业并赋予其签字权来建立监理企业的行为显示机制,立法由监理协会获取部分监理酬金的歧视性收益分配规则,和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代替非注册从业人员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分担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的快速提高。

孙伟诺[6]2009年在《大型工程项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巨大,因而大型工程项目质量及其管理已经成为业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同时,工程项目质量保证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制度执行的不彻底是影响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本文致力于构建和完善与大型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并在工程建设中加以有效地实施和管理,以确保大型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本文首先在综述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大型工程项目为背景构建了项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框架。按照制度分类的方法,项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的实施。针对一个具体的大型工程项目而言,正式制度可以分为法律制度、项目合同及内部管理制度,非正式制度则是社会(企业)伦理道德等规范或观念与项目内部质量文化的融合,而微观层面的制度实施是使得上述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在项目上有效的运转以保证工程质量。然后,本文按上述框架对项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为衍伸的大型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法律体系。在合同层面,从不同视角研究了项目合同体系及其内部正式制度,并重点分析了不同的项目合同结构体系和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效应。在制度实施层面,阐述了如何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如何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及合同管理进行策划,如何围绕法律和合同建立项目内部正式制度,同时论证了建设项目质量文化的必要性以及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最后,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律体系、合同体系及制度实施等多个层面对京沪高速铁路项目的质量保证制度体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从而丰富和完善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

李楠楠[7]2010年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正式提出我国工程建设试行工程监理制度,从而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后各相关部门相继颁发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理工作也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但是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还不完善,市场上有许多不规范、甚至扰乱建设市场的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和约束,这些行为严重制约了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关于监理、业主和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以确保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研究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全过程,通过对建设监理法律法规的归纳和分析,提出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邓绍伦[8]2012年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1988年开始试点,1992年正式推广,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专章设立“建筑工程监理”,才把建设工程监理真正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已日趋成熟,其在工期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控制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渐渐成为了推动建筑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和发展,监理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如监理定位和职权不明确问题,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问题、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过大等问题。本文试图针对建设监理制度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实践中的经验,提出自己的叁点建议:首先应该对监理职权重新立法,从而突出监理独立第叁方的法律地位,进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体系;其次,引入风险管理制度,从而切断监理与业主的委托关系,进而实现监理职权的公正、独立;最后,建议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来规避监理法律责任风险,期望这些建议能够使建设监理制度更加趋于合理。

宋光宇[9]2013年在《中国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性规制及其理论研究虽然稍晚于经济性规制,但其发展速度较快受重视程度较高,业已成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性规制相比,社会性规制的对象比较广泛,具有普遍适用性。社会性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安全规制,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安全规制和劳动生产安全规制,这是为了迎合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强烈的对产品质量和工作场所安全的关注。安全规制的内容涵盖产品从设计、制造、销售到使用过程中有关质量安全保证的规制,以及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工作场所安全以及生产人员施工操作安全的规制。我国的建筑业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产品是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休戚相关的必需品,每一个人每天都置身与建筑物的互动当中。建筑产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往往造成严重人员和经济的损失,对建筑质量安全和劳动生产安全的严格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建筑业质量安全问题确实已成为影响建筑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每年因建筑相关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在众多种类事故中处于突出位置。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与多个行业发生着广泛的社会关联,鉴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许多行业的生存,围绕建筑业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两个主题进行研究,对我国建筑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现状以及建筑业政府社会性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迄今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些理论研究成果,而从规制经济学角度出发系统地研究政府安全规制体制改革仍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在研究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的过程中,研究方法依托规制经济学传统理论,将经济性规制一些成熟理论引入社会性规制的研究中来。建筑产品和政府安全规制都属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建筑安全问题涉及交易合约和劳动合约的利益多方,因此文中并未涉及外部性问题,而是将内部性作为连接利益各方的纽带。建筑业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存在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的风险。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来自企业的不正当行为,也来自从业者的个人选择,单纯依靠市场规律去进行经济性调节已经捉襟见肘,因此政府是改善安全形势的中坚力量,途径在于规制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筑业安全规制体系建设、机制确立和法制构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体系落后、机制陈旧和制度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准确分类、事分前后、循序改革”的总体思路,并较为创造性地对规制机构体系进行了重塑,提出了政府与社会结合的“1+2”规制机构体系模式,将其它应用体系重新调配确立了各规制主体间监督合作的运行机制,通过推陈出新、查缺补漏,完善了法规制度,从而由这叁部分组成了完整的建筑业安全规制体制改革对策,为政府深化经济改革提供了合理化建议。

关罡[10]2008年在《中国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循证管理方法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住宅建设事业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人民的居住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就住宅而言,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已不仅考虑的是住宅的居住面积,更注重住宅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因而对住宅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由于住宅这一价高不动产的性能、功能和质量不仅关系到居住者的生命与安全,更关系到房屋产权人的财产增值与保值,因而住宅质量方面的问题就成为消费者最为关切的问题。尽管近几年来,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十分重视住宅工程质量,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使住宅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但由于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依然发生了许多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由于一些住宅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因而,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就成为百姓重点投诉问题之一。为此,本课题以我国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方面所出现问题的实际调查结果为依据,对我国近年来住宅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主要的研究内容有:1、以我国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以数理统计为工具,全面地分析和描述了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的总体状况,归纳和总结了我国住宅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2、针对我国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中出现的新问题,首次将循证管理的概念引入到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领域,以探讨和研究这一方法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可行性和有效性。3、在对近年来住宅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群因素分析,并建立了群因素的结构关系模型;通过对这一模型的分析,发现了对住宅工程质量起主要作用的倍效因素,这些倍效因素不仅具有自身对质量影响的直接效应,而且多数因素还具有通过其它因素将自身作用放大后对住宅质量产生更大影响的倍效效应。4、在对倍效因素进行理论分析的过程中,依据对倍效因素二次调查结果的量化分析,对倍效因素进行了倍基划分,依据这一结果,明确表达了倍效因素给住宅工程质量所带来的影响程度。在对倍效效应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倍效因素组成的多因素效应复合模型,为探索倍效因素的作用机理提供了理论依据。5、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倍效因素,对倍效因素的控制方法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依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对住宅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实施程序和判定控制能力的方法,并对这一方法进行了工程实例验证。6、结合调查结果和我国目前住宅工程的管理现状,从工程项目管理的体制和机制角度,就如何提高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使住宅工程质量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进行针对性地探讨,为提高我国住宅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政策性建议。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D]. 姜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我国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D]. 苏冬阳. 山西财经大学. 2006

[3].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D]. 刘芸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4]. 工程监理服务评价及激励机制研究[D]. 鹿中山. 合肥工业大学. 2015

[5]. 我国建设监理执业行为及行业委托代理机制的优化研究[D]. 郭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

[6]. 大型工程项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研究[D]. 孙伟诺. 中南大学. 2009

[7].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D]. 李楠楠.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8].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D]. 邓绍伦. 复旦大学. 2012

[9]. 中国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D]. 宋光宇. 辽宁大学. 2013

[10]. 中国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循证管理方法研究[D]. 关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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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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