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发展的路径、障碍与对策思考&以四川省为例_民主管理论文

村级民主发展的路径、障碍与对策思考&以四川省为例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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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1-0052-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村民自治的兴起为起点。村民自治这一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型制度,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农村现代民主化的重要开端。而随着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贯彻实施,村民自治开始在全国普遍实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完善,村级民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四川省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也是从村民自治起步,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村级民主发展很快,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都取得了丰富经验,获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四川省农村形势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村级民主建设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村级民主发展的基本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广大农村与全国各地一样,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通过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逐步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依法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断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以来,村民自治不仅在全省开始全面实施,而且正在不断向深度推进。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1978-1987),(2)试验阶段(1987-1998),(3)推进阶段(1998-2009)。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村级民主的制度体系初步确立,自治组织逐步健全,民主形式更加多样,基层民主的自治理念和技术程序得到普遍推广,并在改善农村和城市的社会治理状况,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进程中,村级民主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基本路径。

1.由个别试点推进到全面推行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徽省凤阳县和四川省广汉市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推广。这一制度的推行,逐步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负责组织农民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两级组织于是失去了依托。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作为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的村民委员会于1980年10月底开始在广西的宜山、罗城出现,随后又在四川、河南、山东的一些农村也先后产生了类似村民委员会性质的组织。来自于广大农民的这一创举很快便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迅速得到了国家的认可。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正式废除了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村民自治作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加以确认。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1982年宪法中关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加以延伸和具体化,从而初步构建起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由此,四川省广大农村同全国一样开始走上了一条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来组织农民、管理农村的崭新道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伊始,四川省人大、省政府就立即决定,在全省选点试行,先树起“样板”。1988年3月,自贡市荣县成佳镇和内江市裨木镇率先开始了试点,由此翻开了四川这个西部农业大省实施村民自治的崭新一页。同年4月,四川省召开了市、地、州及部分县参加的全省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现场会,并对后期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与此同时,四川省加快了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步伐,《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先后出台。1990年底,四川省政府根据中央“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至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指示和民政部(1990)24号文件精神,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农村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全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选择了经济条件、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和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试点工作。全省以每个县为基点,分别选择几个至十几个村开展示范活动,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贯彻引向纵深。在这一过程中,眉山地区彭山县率先于1994年10月被四川省政府授予“村民自治示范县”称号,成为四川省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1995年11月又被评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接着,又有眉山县、达川市、南充市顺庆区等,成为全省的“村民自治示范县(市)”。从这一个个“点”辐射出去,带动了一大片。随后,绝大多数县(市)、乡镇、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适合村情、便于操作的村民自治章程,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效地推动了村务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受到了广大村民的拥护。到1997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和村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建成省级村民自治示范县(市)3个(彭山县、眉山县和达川市),示范乡镇409个,示范村13960个,达标的示范乡镇和村分别占全省乡镇和村总数的8%和25.4%。1998年至2001年,全省各地继续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自贡市沿滩区、乐山市沐川县等8个县(区、市)被省政府命名为全省村民自治示范单位。2002年,省民政厅又下发了《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全省迅速开展了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将村民自治工作推向了新的高潮。到2003年,成都市双流县等12个县(区、市)被民政部表彰,成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截至2007年底,全省建成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22个。

2.由“半拉子”民主向全方位民主发展

村民自治机制也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则是村民自治的保证。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当然十分重要,但它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绝非全部内容。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如何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村民自治,随着民主选举‘根深叶茂’,更要注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要均衡发展。”[1]而从实际情形来看,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开始很长一段时期主要关注的是民主选举工作,而对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后续几个环节还很少顾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一阶段的民主确实还属于“半拉子民主”。在四川省村级民主发展过程中,“四个民主”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步落实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民主选举而言,在前几届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不少地方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选举操作程序不规范、选举质量不高,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群众对这方面的问题上访反映比较强烈。但经过前几次换届选举之后,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在民主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各地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通过纠偏和加强指导,使村民委员会选举逐步走向规范。目前,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已历经七届,。从1998年以来的第4~7届选举,农村村委会已实现了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在农村村委会实现直选后,近年又在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了直选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直选范围。在全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2008年3月结束),各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了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日投票、完善罢免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确保了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村民的选举权得到较好的保障。在这次换届选举中,登记选民4999.8万人,参加选举的选民4814.1万人,村民的平均参选率达到了96.3%,比上届参选率提高2.4个百分点;其中3853.3万人直接投票,占参加选举选民数的80.04%。在整个选举中,广大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的能力明显增强,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的现象明显减少[2]。

而随着民主选举的逐步规范和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逐步走上正轨。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达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立即发出通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部署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以此为标志,全省各地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到2003年,全省农村的村务公开面已达到90%以上。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下发,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及时对之出台了实施意见,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村民自治工作协调小组,全省各地也相继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办公室,加大了工作领导力度,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农业、司法、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有力推动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全省各地普遍制定了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载体的民主管理制度,明确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制定了以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还普遍建立健全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更为具体地确定了村务公开的内容、民主管理的具体程序和工作办法,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005年,全省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又大力开展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于2006年在德阳召开了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场会,会上表彰了22个省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同时还加大了培训力度,先后组织了全省450余名基层民政干部和村委会主任分别到北京和四川省遂宁市、简阳市、达州市、自贡市等地,进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培训。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有95%以上的村民委员会(48000多个)实行了村务公开,69%的村民小组实行了组务公开。全省已经建成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12个、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区1个、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42个、省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22个。全省建成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6个,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市)24个,市级示范街道(镇)335个,区级示范社区1813个。

3.由人民民主延伸到党内民主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主任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方式产生的面不断扩大。这样,必然对同样是直接面对农村群众的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方式提出挑战。因此,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方式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提高其民主程度和群众公认程度,才能使村党支部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是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因此,四川省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出发,从提高村党支部书记素质的需要出发,从1998年初至1999年初,在全省33139个村中(占全省总村数的60.2%),采取党员和群众公推,然后再由党员直选的方法,创造了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为主的公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的新机制。这一时期四川省公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的试点工作,最早是在巴中展开的。早在1998年初,其他省份还刚掀起村委会主任“海选”热潮的时候,四川巴中地区就开始直选村党支部书记。四川省在总结巴中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在全省开展了公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到2004年结合全省村党支部书记换届工作,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推广村党支部书记公推直选。在这一次公推直选工作中,全省已有41387个村党支部书记(占总数的74%)通过公推直选方式产生。而经过多年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到2007年底全省进行村党支部书记换届工作时,四川省又决定把公推直选村支部书记在全省范围进一步推开。截至2008年3月,四川省村党组织换届过程中实行公推直选的已经达到87%。这是历来四川省村级党组织换届中扩大基层民主最广泛的一次。通过公推直选,各地围绕解决村级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打破选人用人常规,选好配强贫困村、“问题村”党组织班子,使农村的各项工作和事业发生了明显的改变。2008年2月,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通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换届后广大农村党员群众对乡、村两级干部作风的满意率均在90%以上[3]。公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从实践上扩大了村党支部书记的民意基础,是提高村党支部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4.由农村村民自治扩展到城市社区自治

农村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不仅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迅猛发展,同时也开始提出了启动城市居民自治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适应城市社区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为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制保障。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之后,四川省根据这一通知和文件精神,于2001年5月出台了川秀发[2001]30号文,提出四川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要求各地、市、州成立城市社区领导机构,加强指导城市社区建设。四川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纷纷对原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制度等进行了全面改革。近年来,随着四川省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趋势加快;目前,全省8700多万总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已达2000万人,城镇流动人口已近1000万人,已建有3000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办发[2000]23号文件,针对原有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过小、村居混杂、资源分割、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且不足等体制和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四川省城市社区的客观实际,本着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开发、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社区居民的心理归属感,对原有居民委员会体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对原居民委员会的地域范围重新进行了划分和界定,并完善了社区组织体系。到2004年底,全省社区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共建立社区4143个,各社区普遍成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成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党组织(党支部或党总支),制定并完善了社区各项制度。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四川城市社区自治和社区民主建设也得到了蓬勃发展。

二、四川省村级民主发展的主要障碍

近些年来,四川省村级民主建设虽然得到了蓬勃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和有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4],其中主要有:

第一,基层民主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城乡之间基层民主建设发展不平衡。目前,四川省农村村委会已全部实现直选,而城市居委会直选仅为16%,而且大多数仍然采取上级提名、户代表选举或者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二是“四个民主”发展不平衡。民主选举的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普遍高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民主”发展中“重选举轻其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第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在不少地方,至今还有一些乡镇或街道领导仍然把村、居委会当成自己的下级或派出机构,习惯于下命令、发指令、派任务,干预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导致许多村、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从规范的角度看,村、居委会工作中真正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只有六七项,其他行政工作大都属于协助事项,但在实际工作中,村、居委会的工作多达五六十项,村、居委会干部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各种各样的任务,而在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完成自治事务上花的时间很少,并且,村、居委会干部还要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检查和考核。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村、居自治组织片面强调村、居自治,而党支部则片面强调“领导核心”,从而造成“两委”关系不协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此外,由于四川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从而使农村真正参与村民自治的主体集中在老人和妇女这部分人群中,由于他们的文化素养、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因而对村民自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议事能力较低。而在城市社区,由于社区服务功能难以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参与社区活动的主体主要集中在老弱病残和下岗失业这部分人群中,全体居民的参与率不高,因此,城市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也受到相当的限制。

第三,基层群众参与自治积极性不高。群众的民主需求,归根到底还是要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基层民主一旦离开了民众的实际利益,久而久之就必然出现动力不足,就会难以持续。我们近年来在四川省农村进行的两次大规模问卷调查显示,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实施以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因而村民自治与农民的利益相关性逐渐淡化,许多村民对村民自治缺乏关注兴趣,而村干部对选举最为担心的问题也就是村民的参选率较低而达不到法定要求[5]。可见,基层民主发展必须与民众利益需求紧密联系,这样的基层民主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6]。

第四,现有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于基层民主发展的要求。虽然四川省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相比,仍显滞后。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社区发展的工作实践。指导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该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很多时候已成为制约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瓶颈”。二是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于民主选举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2004年中央专门下发了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四川省虽然也出台了贯彻意见,但尚未深入总结全省工作实践并上升到更高的法规形式,法规建设落后于全省富有成效的村级民主治理实践。并且,在制度建设上,如何保证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会议切实行使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对破坏选举秩序的人和事的处理等问题,法规、制度建设也相对滞后,这已成为影响四川省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在保障基层多数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乡镇党委和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借“村财乡监管”、“会计委派代理制”等名义,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干涉;部分村(居)务、财务不及时向群众公开,甚至搞半公开、假公开;一些地方的村、居委会干部以权谋私,有的假借民主程序,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审批、公共项目建设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还有少数地方出现了用物业公司取代居委会的现象;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第五,基层组织开展自治工作的条件不足。在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上,村、居委会办公场地和干部工资报酬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问题。因无办公场地,一些村委会只好在干部家里开会,一些社区干部只能“夹着皮包办公”。村、居委会办公经费主要靠上级转移支付解决,但由于一些地方财力有限,要么转移支付不足,要么被挤占挪用。例如,资阳市雁江区爱国社区居委会,上级安排年办公经费为3600元/年,但仅订报刊的支出2005年即为6060元、2006年为4999.2元、2007年为3926元。村、居委会干部工资报酬普遍偏低,多数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都没有解决,严重影响了基层自治组织的运转和村、居委会干部的积极性。

三、四川省村级民主发展的对策思考

通过对上述困难和障碍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造成目前村民自治发展的这些难题,虽然是由下面(基层组织)和上面(各级政府)、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但其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各级政府的认识与作为。

关于“四个民主”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应当说既与基层组织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开展不够深入有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具体政策与指导力度有关,当然也要受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自身的内在逻辑所制约。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村民自治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指导,这方面的工作在四川省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进和提高。2009年7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以及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不公开村务将被问责。该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还规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该条例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贯彻和落实。当然,按照民主政治自身的发展逻辑,民主化进程必然要经历一个从选举到决策、管理和监督逐步深化的过程,而不可能齐头并进、一步到位,也不可能指望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就能一蹴而就。但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会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逐步得到解决。

如果说除了“四个民主”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与基层自治组织有较大关联之外,那么,其他一些问题如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件问题等,其发生的原因则主要是在于指导思想、国家层面的法制建设和目前的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欠缺所致。具体地说,首先,在指导思想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态度,对于抓经济建设、招商引资、市政建设等“硬指标”表现十分积极,而对于城乡基层民主建设这个“软指标”热情不高,同时信心也不足,甚至担心发展基层民主还会影响稳定。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基层自治组织自身作用的发挥,也就更谈不上为自治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了。其次,在法制建设方面,由于城乡基层民主建设在政治上比较敏感,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其实践发展在某些方面已超出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致使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表现出一定的滞后现象。其结果就会引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经常发生的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7],从而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再次,在体制机制方面,也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既没有具体规定政府如何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自治组织,也没有明确哪些事该由政府完成,哪些事该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因而,现实中很普遍的现象是,村、居委会往往承担了基层政府及职能部门交给的大量工作,甚至成为某些政府部门工作的操作层和落实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居委会实际上成了“政府的腿”,结果导致许多地方的村、居委会的行政化现象。至于说基层群众参与自治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从城市社区自治落后于农村的情况来看,其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上面更为强大的行政控制,从而使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也更加严重。而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动力缺乏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利益关系的变化所致,而这一问题也不是基层组织自身能够解决的,最终还要取决于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城乡统筹建设的发展以及“村改社”的发展进程。

总之,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困难和问题,仅仅依靠基层自治组织自身显然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其根本性的解决要取决于各级党委、政府的态度和作为。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中国式民主发展重点在基层,但关键在上层,仅仅依靠基层推进已经无路可走。”[8]显然,随着我国城乡各项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需要,过去以基层民主推动高层民主的发展路径遇到了严重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基层民主的发展已经迫切要求深入推进上层民主,根据20世纪80年代彭真同志早已提出的“抓两头”、实现“上下结合”的思路,实现基层民主与上层民主的上下联动[8],从而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收稿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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