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论我国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中国当代现代化进程很大程度上是要在新的基础上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学界有人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当代中国首要的是应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或者说改革应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取向作为其总体目标模式。总之,社会须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解脱出来,以获取相对于国家的完全独立地位。
这里有必要回顾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认为,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社会中,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合而为一,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冀图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严格统治中挣脱出来的强烈愿望。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经济生活须从国家政治的全面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的社会活动。市场经济的这种本质要求有悖于封建国家的国家至上原则。于是,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只有通过政治革命,才能为自身的发展扫除障碍。“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①
资本主义社会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成为现实。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律等形式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各自行为价值、准则、特点以及活动范围作了合乎程序的规范化。实际上,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意味着过去长期隐藏的政治等级中具有契约意味的关系,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得以实现。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将以被市民社会日益包融的形式而渐趋消亡。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国家的消亡应该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是以在表面公权的现象中维护特殊的私人利益才获取了自己的存在价值,而市民社会则是在国家强力保护特殊利益的本质中才得到了自己的活动空间。因而,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对相依相存的历史范畴。在过渡时期,以普遍“公法”形式出现但实际上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既通过强制来改造市民社会,同时也将权力逐渐让渡给随着改造而日益消弥其自身和私人利益性质的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国家权力的让渡与市民社会私人性质的弱化是同步的。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收回了全部权力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新的基础上再度合而为一,这既展示了国家权力的彻底社会化,也意味着市民社会的私人性质完全丧失。于是,它们之间的分离消失了,这时,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对历史范畴也就不复存在。国家权力的彻底让渡其实就是彻底的民主制,而彻底的民主制就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或者说消亡:“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可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个国家制度,已经不是一个整体了。”②
二
现在,需要对中国晚近现代化社会变迁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反思。
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国家超常控制的过程。在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成长在时空方面均较东方国家有着较大的优势。由于从理论上可以将世界视为自身的潜在市场,因而西方市民社会看来在发展的空间方面是无限的。从时间上看,因为不存在一个在性质上比自己更为发展的社会参照系,所以其发展进程可以完全用不着那么急迫,它可以十分从容、有条不紊地刻意培植自己。再加上中世纪的分封制中已经包藏了某些契约精神,剩下的就是把这些契约关系明朗化并在其中植入深刻的资本主义印记,尽管为了获得此种转变的合法性,需要付出政治革命的代价。在近现代西方,国家曾经有时甚至找不到对社会实施统制的体面解释,而奉行一种所谓经济放任主义政策。
在东方的中国则表现出与西方纯然不同的情形。在中国,现代市民社会最早是由强盛的西方移植过来的,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奴化的痕迹。中国市民社会对西方既仇视又艳羡的心理长期难以消除。由于西方社会对中国的进入是伴随着国家强力的支持与纵容来展开的,因而中国市民社会对官民共济、家国一体的传统认识以新的形式被进一步强化了。救亡图存成为民族急义,国家对社会的超强制整合似乎就有了无法诘责的理由;同时,由于时间的极度滞后和空间的极度萎缩,中国资产阶级的发展丧失了几乎所有便利的际遇和条件,剩下的就只有国家了。尽管中国市民社会对由非理性国家的灾难性干预造成的自身发育受阻表示深刻不满,但由于自身的软弱、对国家至上的心理认同以及客观社会现实,使得作为中国市民社会主体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得不把自己寄存于国家襁褓之中。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靠体制内因素所难以摆脱的两难境地:市民社会需挣开国家强制才能发展,而现在客观上又必须依靠国家的保护方可图谋生存。生存尚且不易遑论发展。于是,中国市民社会终于把自己贴合到国家的运行轨迹之中了。
国家统制局面被国民党政权发展到顶点。蒋介石新权威主义合法性基本来自对旧的社会资源和变量的本质承认,因此其体制较难越出传统范畴,并由于它的暴力特征体现的高压整合使得体制显示出极其僵硬的特点。这一制度的封闭性因为一党独裁而被加强了。除了军事强权,在政治领域以家族统治相补充,它剪除异已的政治倾向似乎在这一制度刚刚能够运转的时候就已形成了。
由外源因素导致的现代化进程,必然使旧社会变量从过去体系中不断逸出,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新的社会变量。这样,社会变迁时期对国家政治的要求就必然是:把旧的社会变量、亦已从旧体制中逸出的旧变量以及现代化所要求的新社会变量相互调适,以塑造出一种趋向现代价值目标但同时又能吸纳各类可以形成规模的政治要求的政治制度。这就是说,社会变迁时期的国家政治应该是富有弹性的政治体系,政治体系应该具有相当的开放度,对社会流动应有制度化程序化而不是非理性的规约。然而蒋介石依靠的社会资源只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这就把其他广大的社会资源排除于制度之外,所谓市民社会无非是蒋介石随时取舍的功利因素。蒋介石政权基础是相当狭小和排他的,其他资源往往处在游离于体制之外的境地而难以进入制度框架。在政治权力不能逮及的地方,非体制利益表达倾向于寻求新的被既有体系拒斥的政治目标以便能够实现自我。当新的社会和政治中心逐渐形成的时候,国民党统治的终结也就为期不远了。
与政治残暴相配合的是文化的保守与专横。国民党力图构建一种新的价值信仰系统——新传统主义。所谓新传统主义实质上是以极权主义为政治指归,是“中体西用”的翻版。后发展社会当然应该形成能够把民族性与现代性融合起来的价值体系,以调适变迁时期思想文化方面的多元趋向。同时,把传统因素纳入制度轨道可以为现代因素提供民族主义的阐证,以有序地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衔接与过渡,而不至造成过分剧烈的社会震荡,并减轻由社会转型可能带来的文化脱序。但是,对传统的援用应以现代价值来加以整合,传统文化的现代改造应该是一个相当细密慎重的选择过程,如果过分强调传统价值对现代社会的意义或认为新价值是对传统的本质延续,对新价值系统的构建就会走向其反面。蒋介石的新传统主义无非是对西方文化受其器而去其质,吸收它的科技、管理等知识而排斥它的思想与政治多元化的特点,试图通过政治强制,用儒家文化的大一统来吸纳和整合纷至沓来的各种文化现象。很明显,新传统主义是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文化支撑与呼应的。这样,涂抹着浓烈家族统治色彩的政治专制主义与文化大一统,承接了中国传统社会将“亲亲”与“贵贵”等级制同构和在思想层面用“礼”实施对社会进行精神控制的统治模式,构成了国民党政权得以生存的唯一的操作根基。然而,受到西方深刻冲击的中国社会已不可能再是传统中的大一统,市民社会的离心倾向,社会资源和变量以非制度化形式的不断逸出,以及思想文化方面的多元主义,构成了最终摧毁国民党政权的现实动因。从而,蒋介石统治只不过是中国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它必然让位于能够建立被社会成员在制度与文化方面普遍认同的政治共同体——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新阶级。
由于蒋介石政权不可能开展广泛而深刻有效的政治制度化建设,其信仰价值体系同样不可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因此大量的利益表达只有通过体制外的渠道才能得以实现。中国共产党找到了马克思主义,并将它与革命民族主义结合起来,传统与现代就有了可以互相调适的楔合面,这样,就使中国社会的大多数社会群体向中共树立的新的价值信仰系统靠拢。同时,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种真正能够进行有效的政治动员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共政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利益代表普遍性的特点,使它所开展的政治动员具有相当的广泛性,而它的政治动员的确又是有选择性的、自上而下的,随着信仰、价值、组织纪律由上到下、由党的领导核心到党的基层组织到党的外围组织再到普通民众的逐级弥散,又使它的政治动员具有十分的有效性。中国共产党合于潮流的革命路线,也让对国民党拒绝变革的官僚政治厌倦已久的一般群众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和信心。于是,国民党统治的崩溃就只剩下时间问题了。
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只是在1949年以后好几年方告完成。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需要普遍的政治动员。党依靠正确的价值信仰系统、党在长期革命中形成的崇高威望、对近期目标切实的价值取向、紧密贴合群众的政策,再加上极其富于效率的组织制度,使得政治动员甚至要比战争时期都具有广泛性。
国家制度的发展则显示出另外一种情况。新形国家制度在共产党执政之前是不存在的,因而必须面临怎样选择的问题。在过渡时期结束之后,国家被证明距消亡之日还很遥远,从而如何避免国家政治的官僚化倾向就成为长期萦绕中共领导人的问题。此外,党的利益表达在国家政治的渠道中可能有时会发生阻滞,国家制度建立以后的制度化程度如何对领导人来说还是一种未知数,如果把制度化的任务完全交给国家,国家能否实现吸纳与整合功能还存在疑问。在行政管理的基层,政府机构作用的弱化似乎是存在的,尤其在广大偏僻的农村,宗族、家族势力在有些地方还很强大,与政府管理时常发生矛盾,按照宗规民约处理事务成为政府力量很难触动的社会现象。这样,党对自身组织功能的依赖性被大大增强了,造成在许多情况下党的体系对国家制度产生了替代作用,并且这种作用的出现和不断强化显然是有它的客观基础的。所以在当代中国,要想深入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首先应该承认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事实,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党同社会的关系。而且,因为党的制度普遍性特点,即不仅存在着党中央、地方、基层组织,同时还有工会、社团、妇联、共青团等等“外围”组织,党同社会与一般群众的结合十分严密。由于党通过各类组织形成的同群众的有机联系,使群众与党的政治利益及其表达高度统一,群众和党两方面的政治热情都处于激活状态,这种政治热情纯粹是出自自身的。因为价值目标趋于一致和吻合,群众与党的政治热情散发出十分巨大的社会能量。在党的制度功能健全的地方,工作效率总是高的。
国家制度的建设相对于党的建设而言是缓慢的。党在建设时期主要是规定社会方向,以及释放与吸纳社会动员,所以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从社会时序上看是优先的。在如果以党的活动方式来处理事务就不相融洽的时候和领域,就需要有国家力量的有效补充。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家在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就是实行严密的计划经济,并以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计划经济正常有序运转。国家不象政党那样是在精神与道义层面同社会群众完全贴合起来,而是主要通过国家机器的刚性与社会产生联系,所以在这里我们就看到了国家与社会潜在地存在着二重走向;要么社会摆脱国家既有控制模式而自主地发展,要么由国家进一步实施对社会的严密控制。对于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选择前者必定意味着出现对社会发展极其不利的资源分散和无序化,于是对国家来说,只有能与社会结合才能保证现代化的稳步发展。
毋庸讳言,就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为了进行社会生产和维持社会稳定,都要依赖一定的组织力量且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但是在一些早发现代化国家,特别在英国,尽管国家在推动原始积累、开拓殖民地、发行国债和保护关税制度、发动商业战争、制定圈地和惩治流浪者的立法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相对来说,新经济因素成长时程比较长,成长的环境也是相对宽松的,而较少受到政府的干预,现代化是一个由社会逐步向政治制度发展渗透的过程。但在后发现代化社会,由于市场发育不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薄弱,国家作为组织经济生活与控制社会的集中权力,多数是强大的。国家在改革生产关系和与进行更为广泛的现代化努力相关的深刻社会变革中,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力量。国家是自上而下推动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因,并用超经济手段推动现代经济增长,用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促进与平衡社会分化。在后发现代化国家完全不可能再有相当的时空和比较宽松的环境,现代化的阻力常常来自制度层面,没有强有力的中央集权,难以进行适应现代化需要的制度重组并同时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是这些社会能够在较短时间走完早发现代化国家在几百年时间走完路程可以依靠的主要因素。国家可以进行各类改革,调配资源和劳力,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完善立法,直接参预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积极扶持基础和“瓶颈”产业与设施。通过国家强制,可以克服与缓和变革过程中的社会脱序与发展性危机,增强社会内聚力,平衡利益结构重组,协调公平、福利与效率关系,平抑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整合。
但从这种现象中绝不应得出国家在经济落后的后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进程中可以不受限制地膨胀。由国家本位导致的政治权力非理性发展将抑制社会的自主性和活力,从而导致社会自组织性长期发育迟缓或发育畸形,并最终阻止了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另外,国家的超常干预必然出现科层体制的急剧膨胀,于是往往就走到了国家权威主义的反面,即官僚主义给低效率展示了广阔场所,腐败现象的扩张也极易使社会精神价值系统的统一性遭至破坏,削弱国家的权威并导致社会分裂。特别危险的是,国家的无限膨胀必然出现经济生活的政治化,社会以政治作为终极目标,社会人格变形为政治人格,社会自身的进展也就成为泡影。
三
在中国,由于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价值体系与狭隘的民族主义有着天壤之别,且由于党的领导体制对社会问题的高效率吸纳与消散特点,现代化并不具有向外扩张的潜在动因。但因为国家对社会的长期抑制,社会自组织能力发展迟缓、社会活力张扬受到严重阻滞,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当今中国,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使群众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弥散和集聚成为亟需认真对待的社会现象,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已失却以往的权威与严密。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对此,有许多人提出了较为深刻的见解。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有的社会结构没有彻底完成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由于长期以来实行一种高度集权的、由国家干预一切经济活动的经济体制,实际形成了一种超经济强制机制,政治和经济溶于一体。因此,在我国,要根本解决经济的效益差和政治民主化程度低这两个问题,首先必须完成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树立国家权力弱化的观念,真正还经济权力于社会,使社会摆脱对国家的全面依附。
另外一种看法认为,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现阶段国家与社会的合一,不是倒退,就是行不通。中国也是如此。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并巩固起来,但基础还是商品经济,我们所能迈出的第一步,是使自己从政治等级中摆脱出来,从而在国家生活中否定特权,实现法权关系上的平等。这就要求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即实现国家作为超脱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的公法同盟的本质。
上述看法的正确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指出了国家对社会的超常干预可能导致的各种问题,我国过去长期的建设实践似乎也映证了这些看法。但问题是,在我国现阶段,能不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或者二元化?所谓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③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进程是在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本来深深介入公众的政治生活现在完全由国家所擅有,而经济生活则由国家交给了社会。这是较为典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几乎是在毫不相关的两个领域中开展着自身的活动,在这里,以至表现出好象国家是多余的。马克思恩格斯乃至列宁正是基于资本主义国家已变为社会赘疣的认识,才号召政治革命的。显然,马克思对于二元化的分析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国家背景下进行的,它不一定必然与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发展情况完全贴合。在经历各种社会危机并进行制度调整之后,现代发达国家愈来愈加强了计划、宏观控制与现代科层制度。二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甚至向有调节的混合资本主义方向转变。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就成功地把私人所有制、市场竞争机制与政府职能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新模式。由于当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不仅有国内的而且还有更为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政府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在不断变化和增强的各种压力下,扩大了对社会的干预,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突出特征。
对于无产阶级国家来说,依据马克思的理解并不存在一个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或者分离的过程。过渡时期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利用国家改造社会的工具,随着新社会形式的形成和日臻成熟,国家的政治职能消减乃至消失,社会管理职能则转交给社会,于是,国家就消亡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国家是马克思所始料未及的,但即使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具备与社会分离或二元化的动因。因为这种国家并不在宣布自己体现了社会普遍利益的形式下却在暗地里褒掖个别阶级的私利,由于异己势力的存在,社会主义国家无不昭示自己的劳动阶级利益代表的特征,而这样的国家确实也应该与社会结合。从实践中看,执政党领导着国家与社会两个方面,党对国家提供发展战略,为社会和群众提供精神价值体系,党的组织系统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以推动国家与社会同步发展。党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联结点,它推动国家深入社会以规范社会、厘定目标模式,激励社会与国家政治相楔合以自主地实现国家目标。
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前提看,其现实基础来自社会自组织功能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社会的相对独立创造了有利因素。但我国现阶段社会自组织性的薄弱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国家与社会确可分离,那也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更何况当社会成熟到能够真正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时候,国家就消亡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来不是以二元化作为发展目标,而是由国家将自身权力逐渐转移或让渡给社会,同时也是国家政治职能逐渐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或分离相距甚远。
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如前文已经述及,在现阶段国家对社会的发展更是须臾不可离开的。西方现代化由社会至国家,而后发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则是由国家至社会;前者的现代化动因根本上源于个人主义,但个人主义已在后发现代化社会找不到合理回应,这是因为个人主义的张扬,已被西方现代化发展证明它需要社会为之提供能够满足其浪费与奢侈的条件,而这样的条件对于后发现代化社会来说根本不复存在;马克思所说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以国家以社会也即私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作为前提的,在当代中国则完全不可能使私人利益游离甚至凌驾于社会和国家利益之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在近代出于外源因素,在当代则主要来自于体现了具有深刻现代意识的领导者思想的国家政策。在社会转型期,尤其在本来是一个存在广泛而深厚传统影响的东方中国,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就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国家与社会的结合,因为当代中国作为一个外源性后发现代化社会恰恰需要这种结合。在考察了中国并不具备国家与社会分离或二元化的社会动因之后,当代中国唯一可以选择的答案是:在国家与社会深刻结合的基础上,放弃国家本位意识,确立社会本位,以社会发展作为国家政治的最高原则。国家须在服从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强化国家权威,并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本身厘清各种发展规则,在尚未形成高效法治系统之前,直接介入社会层面。即使在社会已经习惯于遵守国家法律之后,国家对社会而言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当代发达国家对社会事务广泛而深入的干预就是明证)。与此同时,需精心培育民主体系,以渐次形成将国家权威与社会民主相调适的社会运行系统。随着社会民主的发育壮大,国家将其自身的某些职能逐渐交给社会,于是国家就开始了自己的弱化过程(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当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这个襁褓之时,国家也就消亡了。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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