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研究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研究

柯剑鸣[1]2002年在《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我国环境法引入

温彩霞[2]2013年在《美国公民诉讼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11年正式赶超日本成为全球GDP第二高的国家。中国创造了很多发展的奇迹,然而在光环背后隐藏着诸多环境隐患。2012年底我国很多地区出现的严重雾霾现象给我们又一次敲响了警钟。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推动环境保护是法学界的重要课题。美国在这方面可以说是世界的典范,美国20世纪70年代创立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是一项创举,无论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是法制完善方面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学习。本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美国公民诉讼的基本概况入手,介绍了美国公民诉讼的立法背景以及理论依据,阐释了美国公民诉讼的概念及特征,为第二部分对美国公民诉讼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分别对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介绍及分析;第叁部分首先在剖析美国公民诉讼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建立公民诉讼制度的障碍,接着论证了克服障碍建立公民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借鉴美国对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希望能对我国公民诉讼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

魏学荣[3]2005年在《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公益诉讼是西方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私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关等授权法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针对侵害环境行为提起的诉讼。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最具特色,其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较为完善和成熟。因此,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是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解决我国环境损害基本问题、应对WTO竞争挑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传统诉讼法只允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因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限制了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以及对我国环境执法的有效监督,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地带”,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迫切呼唤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 本文分析了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同时,本文在详细介绍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在目前状况下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新思路。笔者主张除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我国法律,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外,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来完善。

潘申明[4]2009年在《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应社会现实之需而产生,并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完善的。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整个国家进入转型期。在这一时期,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由于各利益主体追逐利润和部分民众道德失范,而国家法律体制又不完善等原因,公共利益不时受到侵犯。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如何让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及时获得救济?是亟待我们解决的迫切问题。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最后屏障,不应将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排除在外。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为实现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公益诉讼的裁判既判力范围进行了扩张,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加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复杂性,我国若要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必须以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在笔者看来,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应属历史必然,而目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完善的立法,司法界又不敢完全放开、大胆尝试,就是因为相关理论积淀还不够。目前,国内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以提出问题居多,解决问题的甚少。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深入研究难度很大。所以,攻其一点的居多,系统而论的很少。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要围绕“案件范围”、“起诉模式”、“程序建构”叁大板块进行深入探讨。即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进行救济?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出现在民事法庭?如何建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如何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建构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单独创建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还是立足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适当修正?等等。总之,要构建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从历史、比较法、法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论证,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定位和框架。然后,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要根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同而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我们的立法才会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构建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整篇论文分导言、主体、结语。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国内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架构与主要内容、论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论文主体分叁篇:第一篇“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分叁章。第一章是“民事公益诉讼概论”,主要解决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传统理论带来怎样的冲击,以及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此部分不避难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界定,跳出诉讼来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然后,结合论文主题,就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比较分析。第叁章“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及其起诉模式”,公益诉讼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公益出席法庭,实现公益的人,论文通过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得出了公益诉讼代表人呈现出如下过程:由公民到国家行政机关;而后,随着国家官僚体制发展,检察机关产生并成为重要的公益诉讼代表人;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本位开始向社会本位发展,公益团体在社会中作用越来越大,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就是,公益团体争取自身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斗争获得胜利。叁种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中最为主要的应为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故文章对世界范围内叁大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结合论文主题,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至此,文章不仅解决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而且也粗线条地勾勒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第二篇“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下文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作铺垫,共五章。第四章“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对美国集团诉讼、英国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各制度的优缺点等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以美国公民诉讼和示范诉讼为典型,展开论述,进行评析。第六章“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对德国团体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投资人团体诉讼进行论述和评析。第七章“域外行政机关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对俄罗斯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了论述。第八章“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上各章在制度介绍之后,均有专门一节用作对该章所论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或者经验、得失的论述。第叁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共叁章。第九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介绍,并对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进行了整理、评析。第十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结合上文所论述的域外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经验对代表人诉讼、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缺陷评析、制度完善。第十一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主要是结合比较法考察经验,论述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创建。其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一些特殊程序问题,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是针对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这一主题,结合全文内容提炼出如下观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采取广泛借鉴,逐步推进的方式;要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民事公益诉讼要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但一定要把握“有限干预”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要正确处理起诉激励与滥诉防范之间的关系;为了应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机关应当从原先的“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转变。本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系完整。系统、全面地构建起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文章从何为公益诉讼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起诉模式;从国外的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介绍与比较,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既有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有大量的国外制度介绍,又是服务于国内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又有何为公共利益等重大理论问题;第二、资料新。文章资料上有不少地方也是起到了国内补白的作用,比如美国集团诉讼作为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典范,国内介绍较多,但是,美国集团诉讼1966年修正后,在1987年、1998年、2003年、2007年经历了多次修正,尤其是2005年还出台了《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国内资料只有个别介绍到2003年,其后资料并无人涉及;在示范诉讼中,2005年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本文将相关内容在文中作了系统介绍,并将其翻译为中文作为附录放在文后,可供其他学者研究参考。在读博期间,有幸在2007年5月至6月在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两个月,收集了不少资料,其中既包括台湾选定当事人制度、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台湾本土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手资料,也包括台湾法学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资料;第叁,实践性强。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十叁年的实务工作者,有幸目睹、乃至亲历亲为了很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感触颇多。所以,论文在实务资料和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层面能够展现出一定优势;第四,观点创新。在观点和内容上,本文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提升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研究水平: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和起诉模式的演进分析,开拓了研究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视野,提升了研究层次;通过对域外典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从资料层面还是思考路径上,都为今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论文的结论中所列的几个观点,虽然不是解决公益维护的万能良药,但足以引发我们在此论文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思考。

刘惠贤[5]2010年在《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之研究》文中指出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确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参与各种环境事务,不仅有利于监督环境法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环境决策中的问题,有利于改善环境管理体制,而且有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许多国家均纷纷建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得到普遍推行。因此,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探讨,不仅在理论上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及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也有着现实意义。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之前很多学者已经进行了诸多探讨,也有不少优秀的成果产生,但总体来说,我国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比如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我国如何完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等问题都缺乏深入地研究。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较为全面地分析,对这些问题予以论述。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概述,阐述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将“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参与”、“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等其它几个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并分析了环境法公众参与的主体、内容及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环境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案例,分别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概况和存在的缺陷叁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了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外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则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李迅[6]2008年在《论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潮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得到普遍推行。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强调公众参与决策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公民对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品质的改善有着当然的权利。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是人民民主理念在环境法中的体现。通过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有利于监督环境法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环境决策中的问题有利于改善环境管理体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完善,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推动环境法公众参与的建立与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当然,这需要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针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法公众参与的内涵、内容及意义;第二部分,环境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它包括:环境权理论、环境民主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第叁部分,环境法公众参与在我国大陆的现状及不足;第四部分,环境法公众参与在国外的发展。本部分首先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韩国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其对发展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最后,为了完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途径:一是要制定专门的实施条例,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二是确立公民环境权;叁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四是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五是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六是提高公众的参与环保意识。

范雪妮[7]2016年在《论我国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往往会让我们容易忽略更重要的环境问题。我们每一个公民是经济发展的受益者,然而以牺牲环境利益作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使得我们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了环境的破坏者。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切,资源环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确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随后的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2015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的标准;2016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检察机关也纳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在这几年中,我们看到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起到的作用。然而,立法者始终未将我国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范围,导致许多热衷于环保的公民被挡在诉讼门外。本文将通过分析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来源、理论基础、现实需要等因素,试阐述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也指出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困难和扩大原告资格后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本文将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考察及借鉴,设计出解决个人诉讼能力问题以及预防滥诉问题的配套诉讼制度;此外,笔者还建议在不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融合,达到私益诉讼原告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徐祥民, 宋福敏[8]2016年在《建立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文中研究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是经1981年马骧聪先生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介绍引入中国,到2005年对该制度的介绍评价仍在继续。很多学者赞同我国引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自1981至2005年,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研究共有期刊论文80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40篇、会议交流论文12篇。在这些相关文作中,未见系统研究或专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论文在法学权威刊物发表,也未见系统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着作,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相关或有内容涉及的着作仅3部。这些作品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重大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受诉法院、原告培养和原告激励、环境鉴定等细节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学界、政界以及其他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们为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有益的理论准备工作,但所做的理论准备却并不充分,表现为没有真正解决何谓环境公益这个基本认识问题,也即对何谓环境公益这个问题的回答模棱两可。正是因为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不充分,才有后来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波叁折。虽然人们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倾注了无限的希望,但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则同类。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近路线是仿照美国《清洁水法》等法律设置公民诉讼条款的方式,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时添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关丽[9]2011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损害公共环境资源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以保护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制度。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可把其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有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关国家机关,为了预防可能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继续,或救济已经受损的环境公益,而以环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者致害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请求,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判的法律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起诉目的的公益性、起诉主体的广泛性、诉讼类型的多样性、诉讼双方力量对比的非均衡性、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等特征,并具有预防环境问题、补偿环境损害、促进法律实施、弥补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不足、生成新的权利、形成新的环境公共政策、促进社会变革等多种功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为环境权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程序法上的理论基础则有诉讼信托理论、私人检察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等。其中,环境权理论应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理论基础。放眼全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则主要以德国的团体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的选举人诉讼制度为代表。从两大法系的区别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实用主义,比较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个人和社会团体广泛的诉讼权利来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制度设计较为灵活。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通过检察官来保护环境公益,法律上大部分规定都比较保守,且原则性很强。受成文法典的制约,立法上的滞后性,导致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步伐比英美法系国家缓慢很多,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没有真正纯粹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的生成来看,创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现有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机制具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公众参与机制由于流于形式更是“力不从心”,以致环境公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譬如,环境行政手段在执法主管范围、执法启动条件、强制性和权威性、执法功能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司法手段也存在因缺失原告、原告不适格、原告放弃诉权、原告未就环境公益提出诉讼请求而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等“司法失灵”的现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之所以可行,是因为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扎实的理论支撑、具有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初具现行环境立法和政策上的规范依据、拥有各地环境司法体制创新的改革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体验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和制度构建,一方面应当以宽广的视野、开放的态度,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实施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我们更须以理性的精神、务实的态度,立足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原告范围来看,我们应采用“多元制”的模式,即允许公民、社团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过,不同类别的主体,在众多原告中所处的地位应有所不同,即在他们之间应有一个起诉顺位的问题。具体而言,公民作为环境权人,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的原告,环保社团通过公民的委托或根据诉讼信托原则,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原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及其它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如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等),应作为第二顺位的原告。检察机关则作为第叁顺位的“替补”,即当第一顺位的原告(环境权人)缺失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起诉,第二顺位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不宜起诉或经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最后保障。设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应针对不同的原告,进行相应的考虑。譬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依不同类型的原告而定: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则应实行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在完善诉讼制度、革新体制机制,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也要防范滥诉的发生,以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坚持行政执法优先的原则,设置30日或60日的诉前通知程序、追究滥诉的侵权责任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仍具有“路径依赖”,它在运行中会与私益诉讼等已有程序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但若处理得当,二者在各自运行过程中也会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公益诉讼不能剥夺私人的诉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完全可以同时提起,事实上,基于同一污染事件引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在程序上可以互为支持,在效果上可以互为补充。要注意的是,当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时,容易与其法律监督者角色发生冲突。因此,当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时,可以通过行使上诉、申请再审等与原告诉权相伴的诉讼权利来寻求裁判公正,而不宜再通过抗诉的形式来进行所谓法律监督,否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支持诉讼、督促起诉和代表人诉讼也有差异,但如果能结合运用,往往会更有力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检察机关面临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还是启动民事督促起诉程序双重选择的情况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更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各有优势,但总体上是协同互助的关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设置行政前置程序,由有关部门利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优先纠正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占,也有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辅助措施的支持和协助。为此,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环保法庭,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和鉴定、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环境损害赔偿保险等制度,确立公权机关“不当诉讼”的国家赔偿责任等,对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赵沛沛[10]2007年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程序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已经过去的20世纪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遭受破坏最严重的一个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由此引发出不穷的环境争议。在这些纠纷中,数量最大、影响面最广的当数环境民事争议。诉讼作为最为强有力、最为公平正义的终局解决办法都为各国所采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权遭到侵害而无从实现司法救济的现象比比皆是,我国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是一种极具特色和典型意义的诉讼形态,其最具特色的地方就在于民众通过借助司法的力量介入行政过程,从而监督行政,弥补公力执法的不足,以达到维护和保障环境公益的最终目的。督促行政机关自己改正错误,积极执法在前,是主要手段,通过提起诉讼纠正企业的污染和破坏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后,是补充手段。司法权在这里是一种有效威慑和监督行政权的力量,这是公民诉讼制度的精神内核。笔者认为,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以缓解我国环境公益受损日益严重的状况。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概述。该部分的内容包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产生、性质以及相关理论依据。这是对此制度本身作的一个深入剖析和思考,也是后文展开论述的基础工作。第二部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程序制度。该部分从当事人制度、可诉范围、限制措施、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判决的内容及和解等七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全方位、清晰的考察。由此提炼出我国借鉴的可能。第叁部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程序制度之评析。该部分从此程序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该制度在美国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美国宪法第叁条和其叁权分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进而理性的对该程序制度做出评价,为我国对其的借鉴作出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程序制度对中国的借鉴。该部分首先从我国现有规定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程序制度的比较入手,接着提出我国借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是任何制度借鉴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将因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导致制度借鉴的失败。最后,笔者分别从原告资格、诉讼种类和起诉事由、可诉范围、限制措施、判决内容以及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判罚这几个方面提出借鉴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研究[D]. 柯剑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2]. 美国公民诉讼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D]. 温彩霞. 复旦大学. 2013

[3].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研究[D]. 魏学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4].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D]. 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5]. 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之研究[D]. 刘惠贤. 汕头大学. 2010

[6]. 论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D]. 李迅.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08

[7]. 论我国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D]. 范雪妮.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8]. 建立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J]. 徐祥民, 宋福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

[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关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程序制度研究[D]. 赵沛沛.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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