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思想政治”的缺陷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高三“思想政治”的缺陷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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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三《思想政治》教材第二版已于2003年秋季投入使用。新版高三《思想政治》教材同其第一版相比,在结构体系、知识内容、语言文字、版式设计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创新。教材内容的选用更富有针对性和时代感,观点和材料的叙述更加严密和科学,语言文字的使用更加准确和恰当。但再好的教材也难以做到十全十美。为了使这一教材再版时更加完善,也为了给教师们的备课提供一点参考,笔者在这里谈谈它的几处不足。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对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的内容概括得不恰当

教材第18页第2自然段在讲我们国家的经济职能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里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也算作经济职能,未免显得其外延太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属于后面的第四条“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其实,教材在这里把“政府的职能”与“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混淆了。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前面论述的四点,教材第46页最后一行在讲国务院的职能时恰恰是这样论述的:“国务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二、“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的称谓已经过时

教材第20页讲:“自1975年以来,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每年都举行七国政府首脑例会。”这里说的就是“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而“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的称谓早在1997年就停止使用了。1997年在美国丹佛举行七国首脑会议时,克林顿总统作为东道主邀请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以正式与会者的身份“自始至终”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首次以“八国首脑会议”的名义共同发表“最后公报”。从此,“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正式演化为“八国首脑会议”(与会八国也称“八国集团”)。

三、把“立法权”说成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的归纳方法不科学

教材第25页第2自然段指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四大类,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中把“立法权”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的说法不科学。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立法权。虽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严格地讲,这不叫立法权。因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因此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因此,我认为还是沿用前一版教材在此处的处理方法为好,即主要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再简单说一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说法不正确

教材第26页倒数第8行指出:“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这里的“行使国家权力”一语不妥。因为行使国家权力者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集体——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在“行使国家权力”前面加上“参加”一词比较合适。其实,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就是这表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五、“机密”一词不准确

教材第27页最后一自然段讲人民代表的义务时有“保守国家机密”一语,这里的“机密”一词使用不准确。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机密”只是密级之一。因此还是改为“秘密”比较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第三条在讲人民代表的义务时恰恰使用了“秘密”一词:“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同样,教材第61页第4自然段在解释国家安全的含义时也使用了“机密”一词——“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也应把它改正过来。

六、“自治区”一词使用不严密

教材第29页倒数第3自然段:“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自治区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事务。”其中的“自治区”一词一般仅指省级的民族自治区,不包括自治州和自治县。因此为严密起见,应把它改为“民族自治地方”。

七、“军政”一词不恰当

教材第42页最后一自然段:“到秦王朝,设立了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组成的‘三公’辅佐皇帝,丞相总管全国行政,太尉掌管军政,御史大夫掌管奏章、监察等事务。”其中的“军政”一词应改为“军事”,因为一般地讲,军政是政事与军事的合称。目前使用的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中国古代史》就是这样表述的:“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八、对我国国家机构类型的叙述不严密

教材第45页最后一自然段指出:“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型可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这里的“按其类型”一词太笼统,把它改为“按其性质和职能”比较合适。另外,“国家军事机关”排在最后不合适。还是尊重我国宪法对此问题的排列顺序,把它放在国家审判机关之前为好。

九、地方国家机关的分类缺少“特别行政区”

教材第45页倒数第2行指出:“地方国家机关分为省级国家机关、县级国家机关、乡级国家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的自治机关。”很明显,这里把“特别行政区”丢掉了,应将其加上,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讲得不清楚

教材第47页第2自然段:“高级人民法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省和自治区的地区,直辖市、省辖市、区辖市及自治州一级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一级的人民法院。”这里,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都存在“直辖市一词,因而给学生的理解带来了混乱。另外,中级人民法院中“区辖市”的说法不规范,与基层人民法院中“市辖区”相冲突。为了避免上述混乱,可以这样表述:“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及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一级的人民法院。”

十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太窄

教材第54页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的定义是:“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这里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外延规定得太窄。最好改为:“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当然,对我国目前而言,选举权也好,被选举权也好,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上,但民主是不断发展的,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领域必然会逐步扩大。即使今天,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仅归结为选举和被选举人民代表也不合适。例如,我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权也一样,对人民代表来说,选举同级国家机关的主要组成人员就是这些公民的选举权。其实,目前一般的政治教科书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解释都采取广义方式,就连目前的人教版初二《思想政治》教材也是如此。

十二、“一部中国近现代史”的说法不科学

教材第74页倒数第2自然段:“一部中国近现代史,是中国封建势力和西方列强相互勾结,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史,也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史。”很显然,这里指的是1840~1949年这段历史。而根据历史科目对中国近现代史的划分方法,1840~1949年这段时期属于中国近代史,1949年以后才属于中国现代史。因此教材的说法不符合中国历史分期的科学说法,还是把它改为“一部中国近代史”比较科学。同样,教材第75页倒数第3行:“中国近现代史雄辩地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里的“中国近现代史”一词也应进行相应地改正。

十三、说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不妥

教材第112页第1自然段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而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部分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本”与“重要”在程度上是有一定差别的,所以还是尊重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叙述方式为好。

十四、个别词语、句子不符合语言规范

教材第20页针对民主党派的有关叙述中,大都使用了“他们”这一代词。例如教材第88页第2行:“他们从来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而是带有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同页第2自然段的第5行:“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原有的阶级基础不复存在,他们转变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八个民主党派是若干事物,不是若干人,应使用代词“它们”。例如《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6页:“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能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

教材第20页第4自然段:“由于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的不同,在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也会采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句话缺少主语。可以把“在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改为“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或者“相同的国体”。

教材第91页第3自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不同的。”这句话也缺少主语,应该在“与国家机关”前加上“它”字。

教材第105页的“资类卡”栏目第3行:“在红军长征途中,途经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少数民族的大力支持。”这句话也缺少主语,可以把“在红军长征途中”改为“红军在长征途中”。

教材第124页第4自然段第7行:“同时,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散发宗教传单或其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发行宗教书刊。”显然其中的“其他”一词多余,应该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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