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保险管理模式研究_互助保险论文

小额保险管理模式研究_互助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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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是微型金融(Microfinance)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是减轻穷人的贫困和脆弱性(Vulnerability)、增强抵御风险冲击能力的重要手段。但与近30年来在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体和一些发达国家取得了较快发展的小额贷款或小额融资(Microcredit)相比,小额保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我国目前该项业务尚未真正开展,小额保险未能引起国内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本文尝试对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相应的运作机制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期为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于小额保险的含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它是一种保护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降低特定风险危害的正式保险机制。和所有的保险一样,小额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相应的风险成本定期缴纳保费。然而,小额保险并不是简单向下位移(downscaled)的正式保险,它是针对穷人这一目标客户的正式保险,和那些传统的保险方案相比,小额保险的客户有着显著不同的收入和风险特征:不仅收入水平很低,而且收益不稳定、波动性较大,抗风险能力弱。推出切实可行的小额保险项目需要在设计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时予以创新、充分考虑小额保险的覆盖面、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客户的承受能力。穷人通常面临的冲击包括疾病、家庭成员特别是主要劳动力的死亡、由于被盗或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由于缺乏显著的资产或资源禀赋及其他有效的降低风险机制,穷人无力经受这些冲击所产生的后果。这些冲击对贫困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主要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冲击的即期影响,它会导致穷人资产或收入的损失,减少消费,而且穷人急需一次性支出的现金;第二个阶段是冲击的中期和长期影响,面对由于资产或收入损失而被缩减的现金流,贫困家庭不得不重新调配有限的资源。如果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残,它对贫困家庭的收入影响是长期的,会造成持久的负面冲击,使穷人及其后代陷入更深的贫困陷阱。由于性别的差异,冲击的影响程度也会不同,相比男性而言,女性拥有更少的资产、对资产的控制权更弱,而且缺乏行使资产合法权益的正规途径,在应对风险方面她们发现自身比男性更脆弱。

二、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

现阶段全球范围内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和东非的一些国家如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等国,具体的小额保险产品包括贷款信用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类型机构的经营模式及提供的小额保险产品或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包含:

(一)互助或合作保险模式

目前世界上众多的互助或合作机构开办了小额保险业务。互助机构由其成员、同时也是保险等金融服务的使用者所拥有,遵循“一人一票”的合作原则。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互助机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独立的互助(或合作)保险公司,不隶属于任何互助机构网络。

2.隶属于金融合作社(主要是储蓄和信用合作社)网络的保险公司,主要为网络内部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在该种模式下,保险公司通常是风险承担者,合作社网络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产品分销渠道,众多保险机构是国际合作和互助保险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简称ICMIF)的成员。一些保险公司也为网络内的合作社本身提供保险产品如存款保险。合作社网络模式在互助或合作保险模式中占主导地位,运用该种模式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分布在印度、斯里兰卡、波兰和秘鲁、危地马拉等南美国家及贝宁、多哥等非洲国家。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其经营模式实际上包含三种组织安排:(1)代理形式。储蓄和信用合作社联盟在发展小额保险的早期阶段,可以通过设立代理机构的形式为合作社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代理机构由合作社拥有和控制,无须承担任何风险、而且能够获得小额保险承保机构提供的佣金收入。(2)风险承担部门。在积累了早期阶段的代理保险经验后,一些储蓄和信用合作社联盟会成立风险承担部门,通过成员合作社提供小组保险方案。(3)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承担部门提供的是一些基本的小额保险产品,随着合作社和成员自身的发展,他们希望获得那些只有受管制的保险公司才能提供的保障范围更广、保障程度更高的小额保险服务。

尽管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互助网络模式下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不尽相同,但在运作机制方面它们也表现出一些相似的特征,如:(1)实行民主经营方式,保单持有人通过授权代表和工作小组的形式参与保险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2)有限的权益资本回报。(3)保险机构通常不依赖补贴资金运营、更希望获得技术援助或支持。(4)保险机构积极推动健康、安全和灾害预防等活动,以降低保险成本。代表保单持有人利益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及政策制定者施加影响。

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互助保险机构的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机构的所有者,与股份形式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契约相比,他们的权益更能得到保障。(2)在不同的文化和经济环境里,该种模式具有较好的适用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互助保险机构的发展实践表明,依托储蓄和信用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网络较强的客户资源优势,保险机构的运营能够实现规模经济、为众多的低收入客户提供小额保险服务,而且在财务上是切实可行的。例如印度的Yeshasvini Health Care Trust成立于2002年,在2004年该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就覆盖了145万名客户。(3)投资收益对合作社所在的社区具有发展效应。由于保险公司是合作社网络的附属机构,保险活动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最终都要返还给成员,保险公司日常运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用于增加合作社网络和成员的流动性,为合作社所在的社区经济增长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保险机构能够获得再保险支持。对许多小额保险的提供者而言,不能进入再保险市场是一个限制其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合作社网络模式下的保险机构通过其上游联盟(upstream alliances)能够进入再保险市场,国际合作和互助保险联合会在促进其成员网络获得再保险支持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

合作社网络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现在:(1)保险机构推出的保险产品呈现出与合作社的储蓄和贷款组合互补的特征,保险产品品种不够丰富。(2)互助保险机构经营成功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受合作社网络经营绩效的影响。由于互助保险机构主要为合作社网络服务,一旦合作社网络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保险机构也将受到拖累。(3)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风险可能混杂,给保险机构的运营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隐患,尤其是在监管缺失或不力时。(4)保险机构的运营可能存在代理人问题。由于合作社网络股权的高度分散、公司治理水平相对较低,对代理人(管理者)的控制较弱,代理人可能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倾向和冒险经营动机,参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较少考虑成员资本的保值增值。

3.互助保险协会网络。该种网络由互助保险协会组成、形成顶点(apex)结构,也被称为以社区为基础的模式。

(二)合作—代理模式

在合作—代理模式中,合作伙伴通常是指保险机构,代理人(目前主要是微型金融机构)与合作伙伴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安排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该种模式中,保险机构借鉴微型金融机构联保贷款(group lending)的运作机制,主要通过小组保单的形式为众多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现阶段微型金融机构是小额保险产品的重要分销渠道。为了充分维护客户的利益、使客户获得满意的保险服务,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例如加纳的CARE和印度的ASA。

合作—代理模式的优势主要有:(1)对于代理人而言,由于不承担相关的保险经营风险,代理人面临较低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代理人能从推销小额保险产品中获得稳定的佣金收入或潜在的利润分成;代理人提供保险服务面临的监管约束较少、没有资本金要求;不需要聘任成本较高的保险管理专业人才。(2)对于保险机构而言,该种模式是保险公司进入低收入市场最简单、快捷和成本最低的途径;代理人为其提供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有效的交易机制;通过不断增加保单持有人的数量(尤其是对强制性产品)有助于分散整体经营风险;通过代理人掌握的关于客户基本情况的历史数据有助于加强对客户风险状况的了解,减少保险机构市场调研的压力。(3)对于投保人—低收入客户而言,他们能通过该种模式获得受管制的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机构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其业务运营受到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而且能进入再保险市场分散经营风险,客户实际上无须担心保险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由于有众多的客户参与,在保险产品的定价方面投保人享有一定的优惠。

合作—代理模式也有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代理人而言,为了自身和客户的利益,需要和保险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合作谈判;收入主要局限于佣金,风险低,但收益也相对较低;服务标准的主动权可能掌握在保险机构手中,尤其是当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理赔事宜时;由于小额保险是代理人附带提供的非核心服务,营销人员通常缺乏推广此类保险产品及向客户宣传保险知识的激励;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受到保险机构自身能力和法律监管环境的制约。(2)对于保险机构而言,需要对代理人的营销人员进行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初始的投资之后,双方之间的持续业务合作主要依赖于代理人的态度,代理人可能改变对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认可程度。当代理人中止与既定的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会失去已有的低收入客户群;对专业性较强的小额保险产品和低收入市场,保险机构必须实行有别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的创新性风险管理策略。(3)对于投保人而言,他们的代言人—微型金融机构在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既要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又要维护客户的利益,可能面临着角色冲突,微型金融机构通常倾向于优先考虑自身利益;对于强制性的保险产品,客户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将影响他们在微型金融机构的借款机会;该种模式下的保险产品主要与代理人的主营业务特别是贷款业务挂钩,非借款客户很难获得保险服务。

在合作—代理模式下,保险机构和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限于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客户提供基本的、而且通常与代理人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小额保险产品,例如贷款信用保险和人寿保险。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低收入市场有着强烈需求的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储蓄寿险,实行该种合作模式的机构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1)在大多数地方,健康保险等产品不能作为强制性产品提供给客户,这些产品与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偿还没有直接联系,微型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2)微型金融机构并不是储蓄寿险产品的高效分销商。因为储蓄寿险需要长期、持续的交易,而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通常期限较短、还伴随客户偶然的非借款期间,这两种产品之间的兼容性很有限;储蓄存款是微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资源有限的低收入客户而言,储蓄寿险产品与代理人的主营业务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微型金融机构缺少营销此类保险产品的激励。

在合作—代理模式下,为成功拓展小额保险业务,双方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发展符合低收入市场特征的适宜产品。

保险机构应意识到低收入市场有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市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险需求及保费承担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在小额保险产品设计和营销推广上予以充分考虑。

2.保险机构和代理人应厘清各自需承担的职责。

双方可通过正式协议或理解备忘录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减少未来发生摩擦或争议的可能性,促进良好、顺畅合作关系的形成。一般而言,保险公司负责代理机构员工的保险培训、与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等事宜,微型金融机构则负责保险产品营销、代收保费(通常纳入投保人的贷款偿还计划或从客户的储蓄存款账户扣收)。

3.提高保险服务效率尤其是理赔效率。

由于及时的理赔给付对机构的可信度至关重要,代理人应和保险机构明确相关的服务标准。为避免保险公司延迟支付甚至拒付理赔款现象的发生,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将同意由其直接支付理赔款作为与保险机构合作的前提条件,代理人直接支付给投保人的理赔款可从其代收的保费中抵扣。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微型金融机构能够确认应支付的理赔款;但对于较复杂的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微型金融机构由于不具备查勘定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很难确定具体的理赔额度。对于坚持由其负责理赔事宜的保险机构,代理人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理赔的时效;对于保险机构延迟支付或拒付合理的理赔款的,保险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有利于减轻代理人的责任、激励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4.双方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尽管微型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推销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降低自身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满足客户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他们也希望从销售保险产品中获取直接的收益。保险机构和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促进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微型金融机构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包括:按代收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佣金;与保险机构实行按变动收入的利润共享或亏损共担;代理人对保险机构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进行提价,提价收入由代理人独享,但保险机构不再向其支付佣金。这种提价手段会增加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而且,在一些由保险业监管当局正式批准保险费率的国家,提价方式是不合法的。

随着小额保险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一些保险机构为提升市场份额,不再局限于仅与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始重视拓展新的保险产品分销渠道,例如零售商店、邮局等。

(三)独立经营模式

实行独立经营模式的机构主要包括微型金融机构和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

1.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

现阶段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资产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拥有客户数量较多的机构。规模较小的微型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不具备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条件。

微型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小额保险通常与具体的存款或贷款业务挂钩,是一种附带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小额贷款的安全、降低由于借款人健康、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原因对贷款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满足客户对多种金融服务或产品的需求,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通常具有强制性。在印度、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微型金融机构在小额保险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先驱者角色,其中代表性的机构有:

(1)孟加拉乡村银行。

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为其客户提供的小额保险服务主要是贷款保险的选择权。在孟加拉国,尽管借款人非常关注债务负担,但他们却不愿意在死亡时还有未清偿的债务,这种担心主要源于宗教和文化上对未还清债务者的制裁。为消除借款人的这种担心,乡村银行为客户提供了贷款保险选择权。该银行的贷款保险项目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演变。在早期阶段,为给贷款增加保险系数,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最后一天存入相当于未还贷款余额2.5%的存款。乡村银行为这些存款账户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账户所得利息被用于补充保险基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死亡,银行将用保险基金支付借款人所有的未清偿贷款;另外,借款人存入保险基金的存款和按12%的年利率获得的利息会返还给死者家庭。在乡村银行的贷款保险项目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由于借款人的实际死亡率高于该行初始估算的每年1/5000这一模拟假设,为弥补保险基金的不足,自2005年10月起该行对贷款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对每一笔新发放的贷款,所有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保险存款账户中存入贷款金额,而不是上年末未偿还贷款余额的3%。

孟加拉乡村银行95%以上的借款人为女性客户,为减轻这些女性借款人的债务负担,防止她们在丈夫死亡后重新陷入贫困,银行将她们的丈夫也纳入到贷款保险方案中。如果借款人希望其丈夫也得到保险保障,她必须再额外缴纳贷款金额的7%存入贷款保险储蓄账户。在借款人的丈夫死亡时,她的所有贷款被免除,而且银行会将其支付的贷款金额的7%和累积利息归还到她的储蓄账户。在新的保险政策下,贷款保险对借款人或其丈夫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女性借款人有特别企业贷款,夫妇二人都必须加入贷款保险计划。

(2)印度的自雇妇女协会银行(Self-employed Women’s Association Bank,简称SEWA银行)。

SEWA银行是印度历史最悠久的微型金融机构、由自雇妇女协会(SEWA)于1974年发起成立。该银行致力于满足贫穷的自雇妇女对存款、贷款、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的需求,资产规模较大,而且实质上是一家合作银行,由30000多名妇女持有1100万卢比的股份总额。SEWA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保险服务始于1992年。在早期阶段,SEWA银行侧重于拓展存款业务,该机构主要为存款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获得保险服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在该银行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用于缴纳或覆盖客户每年的应缴保险费。SEWA银行为其存款客户提供了几种保险服务方案以供客户选择,具体保险服务方案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客户所需存入的定期存款金额不同和保险保障范围不同上。综合性的保险方案对客户定期存款的金额要求更高。SEWA银行提供的保险服务不仅仅限于贫穷的自雇妇女,受益人也包含她们的丈夫。

SEWA银行只是相对独立的经营小额保险业务,该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些具体保险产品或服务,实际上是由印度国内的一些主流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承保的。例如SEWA银行的人身保险服务是通过印度的人身保险公司(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India)提供的。在该种情形下,SEWA银行为客户批量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保留保单持有者的相关记录并协助他们处理索赔事宜等,实际上扮演着保险中介的角色。而对于一些涉及贫穷妇女范围较广的疾病包括妇科疾病和职业病等,现有的保险公司很少提供这方面的保险产品,SEWA银行动用自有资金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在为贫穷妇女提供女性特有的疾病和职业健康保险保障方面,SEWA银行处于领先地位。SEWA银行要求所有的借款人都必须购买保险。

在相对独立经营小额保险业务方面,SEWA银行与乡村银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SEWA银行不仅提供范围更加广泛的保险服务,而且动用银行的自有资产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该部分自有资产并没有单独划入保险基金。SEWA银行的经营模式现已被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复制或推广运用。

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度SEWA银行是微型金融机构相对独立提供保险服务的两个典型范例,还有一些微型金融机构针对所在国家或地区低收入客户的实际状况,在小额保险经营方面采取了创新性的策略。如印度的另一家微型金融机构BASIX不仅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鼓励客户购买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而且该机构意识到农村地区的穷人客户面临的收益风险和价格风险会极大地影响他们的生产活动,积极发展能够保障客户收益风险的保险产品,并通过院外游说的方式倡议建立小额期货市场,以降低农户的价格风险。

对于微型金融机构而言,选择独立经营小额保险模式,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一方面,微型金融机构为客户独立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优势主要有:

一是能够主导小额保险的产品设计、提高服务水准,更好地保障客户的利益。这有助于增强客户对微型金融机构的忠诚度,促进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微型金融行业维持或逐步提高机构自身的市场份额。

二是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减轻客户的保费负担。微型金融机构由于经营多种金融产品,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抗风险能力较强,能够用存款、贷款等主营业务利润弥补小额保险服务的亏损,相当于让渡一部分利润给客户,提高穷人的福利水平。而且,微型金融机构拥有客户资源和营销平台优势,能够运用交叉销售的方式推广小额保险产品,和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相比,其交易成本更低。

三是微型金融机构能够独自享有保险收益,而无须与保险机构进行利润分成。

另一方面,微型金融机构独立经营小额保险业务也面临着不少困难,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是和专业的保险机构相比,他们通常较为缺乏设计适宜的保险产品及定价等方面的技能与经验。

二是当许多客户在同一时期发生系统性的风险如自然灾害风险时,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应对客户的集中索赔压力。由于微型金融机构不是正式的保险机构,他们不能进入再保险市场,以降低保险业务的整体运营风险。为减轻系统性风险带来的客户集中索赔压力,微型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将涵盖系统性风险的保险业务外包给专业的保险机构。

三是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不是其主营业务,不能有效满足穷人的多种保险产品需求。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险保障额度有限。

四是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与其主营业务挂钩的做法存在一些弊端。微型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通常与贷款“捆绑式”提供,如贷款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品种。微型金融机构将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捆绑式”提供的做法,实际上既限制了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权,也限制了小额保险市场的覆盖面,当客户未能成功申请小额贷款或已还清旧贷、等待新的贷款审批期间,他们无法获得小额保险的保障。一些机构将客户的应缴保费纳入贷款额度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户的利息负担。

五是微型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在许多国家,没有获得保险业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被视为不合法。当微型金融机构为低收入客户提供的小额保险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逃避保险监管很困难。而且,受管制的微型金融机构可能不被允许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保留保险负债科目,从而使得保险业务的真实经营状况难以在账面反映。

2.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

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主要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单一的保险服务,具体的小额保险产品包括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对小额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客户可自愿选择购买,不具有强制性。目前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主要集中在东非的一些国家,这些小额保险机构主要提供健康保险服务,它们和雇主、微型金融机构、村庄小组等进行合作,促进小额健康保险产品的销售。

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在发展的初期由于业务规模偏小、较高的经营成本、储备资金积累不足、保险产品的分散程度较高等原因,对客户发生的系统性风险尤其是自然灾害风险很难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相当部分的小额保险机构在开始营业后的几年时间里都处于连续亏损状态,很难实现盈利。小额保险领域的研究专家Michael J.McCord和合作者(McCord and Osinde,2005)通过对东非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三个国家中七家较具代表性的提供小额健康保险的机构进行调查发现,整体而言这些机构的财务状况较差,基本上都面临资本金不足、储备资金较少、保费收入远远不足以弥补经营成本和索赔支出等问题。

三、结语

从国外小额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等的不同密切相关。互助或合作保险模式、合作—代理模式与独立经营模式各自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鉴于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群体的脆弱性,单凭微型金融机构或专营小额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小额保险很难获得较快发展、惠及更多的穷人客户。小额保险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模式,都有必要建立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NGO)、主流商业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和捐赠者等广泛参与的小额保险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它有助于促进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重视的是,由于全球范围内小额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而言,现阶段不管是微型金融机构,还是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险服务都是有限、不充分的,穷人不得不寻求其他的保险保障方式,例如选择自我保险(self-insurance)和非正式保险方案。自我保险方案包括成为多家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向微型金融机构、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ROSCAs)、高利贷者借款,动用储蓄存款,卖掉家庭资产等。非正式保险机制通常以小组为基础,成员之间保持互惠、团结互助的社会关系;穷人除依赖非正式小组外,也会向家族成员或朋友借款。但非正式保险机制仅适用于覆盖小型的、事先明确限定的事件。当客户所在的社区或村镇面临大范围、系统性的突发事件如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袭击或大规模的流行传染病爆发时,这些非正式策略无法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对穷人而言,相比小额保险机制,这些自我保险和非正式保险措施是成本较高的次优方案。发展小额保险能有效增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他们从根本上减轻贫困、提高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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