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英国继续教育领域教师教育改革的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教育改革论文,继续教育论文,核心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59.3/.7/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3)09-0043-09
英国的继续教育(Further Education)是其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青少年提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为成人提供各种成人教育的任务,每年为400多万14-19岁青少年以及成人提供教育和培训。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对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教学资质没有任何成文的规定,教师的职前培训以及职后的专业发展一直受到忽视,导致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队伍鱼龙混杂,质量不高,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继续教育的质量。随着继续教育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英国政府开始干预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教育,各级政府以及相关组织自1999年以来实施了以提高教师专业化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群体呈现出了新的面貌。
一、改革的背景
英国继续教育领域教师教育的改革始于21世纪初,改革主要着眼于通过建立统一的专业标准来确立和提高教师的专业性(professionalism)。改革的动力既来自于周际环境的挑战,也有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
(一)确立教师专业性是国际教师教育改革的趋势
教师专业性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从国际上看,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多有着严格的教师专业标准和准入制度。以美国为例,各州对各级教师不仅有学历和资格证书的要求。还制定有各自的教师专业标准,如加州的《加利福尼亚教学专业标准》(California Standards for Teaching Profession:A Description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 for California Teachers)围绕着教学对教师提出了6个方面的要求。[1]此外还有各州普遍接受的全国性的教师专业标准,如由州际新教师评价和扶持联合会(INTASC)制定的《新任教师证书审批、评价和发展标准》(Model Standards for Beginning Teacher Licensing,Assessment and Development),全国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NBPTS)制定的《生计与技术教育标准:面向学生为11-18岁以上的教师》(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Standards:for teachers of students ages 11-18+)。INTASC的标准成为大多数州制定本州教师标准的参照,而NBPTS的标准则主要针对职业教育教师。与英国同属欧盟的德国在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也非常完备。就实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领域而言,专业人士分为在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以及在企业为学徒提供培训的导师,这两类人员的专业要求在《职业教育法》中有具体的规定。职业学校的教师需要在大学学习4-5年,毕业后要经过两年的实习期并再次通过国家考试才能正式上岗;企业负责培训的导师要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学习,通过资格考试,达到相应的岗位资格标准才能指导学徒。[2]教师专业性的确立和标准的不断提高是保障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而教师队伍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因此各国在教师教育制度建设方面都很重视教师的专业性以及专业发展。英国在教师专业化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尤其是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在专业标准、入职要求等方面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教师的专业地位,进而也影响到了继续教育领域的质量。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的政治和经济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为赢得竞争,英国在教育领域开展了以全面提高质量为宗旨的改革。在教师教育,尤其是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教育方面,英国开始顺应国际潮流,尝试寻求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二)英国继续教育系统教师缺乏专业性
英国的继续教育是一个庞大的教育系统,它所提供的教育涉及5个主要的领域:1)补偿教育,主要为那些在义务教育阶段未能奠定良好学业基础的人提供补习性的教育;2)社区教育,为当地百姓提供终身教育,这既包括生活丰富类的内容,也包括在职教育;3)职业教育;4)普通学术性教育,水平最高达国家职业资格的三级(Level 3);5)高等教育。[3]职业教育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继续教育基本上等同于职业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的机构有普通的继续教育学院、第六学级、专业性学院、学徒中心、社区教育中心等等。据统计,2012年继续教育领域承担了16-18岁年龄组中8%的高等教育、44%的全日制教育。[4]在这样一个庞杂的教育系统中,教师数量达20万左右。[5]长期以来,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没有统一的培养途径,也没有统一的入职标准,教师的教育背景及来源多元化一直是这一领域的特征。1992年,随着《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的颁布实施,继续教育学院脱离了地方当局的控制,获得了独立法人的地位,在人员、财产以及资金等方面拥有了自我管理的自由,这导致了教师入职标准的进一步多样化。尽管教学已被看成是“专业”(profession),教师也被公认为专业人士,但在继续教育领域,不同的继续教育学院由于其教师的企业和职业背景形成了各自的传统,因此对教师专业性的认识并不一致。也正是因为教师大多来自于其他领域,而且在从教的同时依然在相关领域任职,相对于教学而言,他们对自己最初的职业更有认同感。[6]这些进入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可能具备很高的水平,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有效传授需要教师拥有教育教学的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说,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应该是双专业的、“双师型”的,但由于英国政府在二战后对继续教育领域教师的职业资格没有统一的要求,教师在很大程度上拥有专业自治权,因此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继续教育教师队伍中接受过正规的教师教育的教师只有40%左右。[7]与中小学教师相比,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在职业地位、工资收入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处于二流地位。中小学教师可以在继续教育领域任教,反之则不行。
(三)新管理主义在教育领域的渗透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政府负担大,公共部门效率低,民众对公共服务不满等问题,英国政府推行了以新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为标志的政府改革计划。此改革注重商业管理技术,强调引进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新管理主义对高等教育的直接影响是政府运用“竞争”与“问责”两种机制,促使高等教育内部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效率,并通过绩效问责及资源分配来控制高等教育。[8]对于继续教育学院来说,1992年《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其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们不再是地方当局管理的公共机构,资金的获取建立在英格兰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FEFC)对其表现和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在资金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的资金,它们不能不登上梅杰政府“为质量而竞争”的战车。新管理主义在继续教育领域的渗透,不但促使各学校在内部管理上寻求更有利于竞争的做法,[9]也对教师传统的职业认同感造成冲击,他们要在教学专业与学科专业之间取得平衡,甚至是使二者达到高度统一。因此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性的重塑成为21世纪以来继续教育领域教师教育改革的出发点。
二、教师专业化改革的进程和内容
英国针对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资格的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十几年的时间里,确立了继续教育领域教师法定的专业资格框架,设立了维护共同标准以及统一培训途径的质量保障机构,继续教育领域教师的专业性有了很大提高。
(一)标准化的继续教育教师职前培训资格的确立
1998年,为增强英国在21世纪的竞争力,政府发布了《学习化时代》(The Learning Age)绿皮书,首次提出了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需要拥有专业教学资格的观念。绿皮书提出的目标是所有继续教育领域的新教师,不管是全日制的还是非全日制的,都应该或在工作两年内获得职前教师培训的资格。[10]1999年就业与技能部(DfEE)根据绿皮书的建议成立了继续教育全国培训组织(Further Education National Training Organisation)。此机构专门负责全英国16岁以上人群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制定继续教育领域工作人员的发展计划,为此领域的工作人员制定职业标准(教学、管理),其中制定职业标准是其最主要的工作。这些标准除用来招聘员工,对员工进行评价,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外,还为制定全国性的职业资格做准备。1999年,继续教育全国培训组织发布了《英格兰及威尔士职前教师培训标准》(Standards for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 in England and Wales)。2001年,国会通过了《2001年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英格兰)条例》(The Further Education Teachers' Qualifications(England) Regulations 2001),要求继续教育学院的全日制教师拥有教师职前培训的资格。具体来说,全日制的新教师要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继续教育教学证书(Level 4 Certificate in FE Teaching)或四级教育证书(Level 4 Certificate in Education)。前者由有资质的证书授予机构提供,后者由大学提供。[11]尽管这两种证书在具体要求上有所差异,但标准化的继续教育学院教师职前培训资格标准正式确立。
(二)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资格框架的逐步推进
2002年以后,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资格的要求。2002年颁布的《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 2002)要求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要接受必要的入职培训,要获得能保证其有效教学的入职资格。[12]同一年教育部发布的《所有人都成功》(Success for All)报告提出了到2010年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的目标。2003年,教育标准局(Ofsted)在考察了23所继续教育学院以及8所高等教育机构的基础上,于11月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教师职前培训》(The Initial Training of Further Education Teachers:A Sruvey)的报告。报告指出,“当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制度未能为这些教师在职业生涯之初奠定良好的专业发展基础……接受培训的人几乎没有机会学习如何教授他们的专业学科,而且在工作中他们也缺乏系统的指导和支持。”[13]在此基础上,教育与技能部标准中心于2004年发表了《为未来武装我们的教师:改革继续教育领域的职前教师培训》(Equipping our Teachers for the Future:Reforming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 for the Further Education Sector)的报告,指出要在教师培养的质量方面进行“步骤性变革”。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政策建议,其中包括:引入新的能够授予“合格教师学习和技能”资格(QTLS)的教师培训课程;在学习和技能领域制定新的教师标准;建立更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在英国终身学习机构(Lifelong Learning UK,简称LLUK)确立的专业框架内培养教师教育者;修订现行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建立教师终身专业发展机制等等。[14]为实现这些政策建议,2005年英国撤销了继续教育全国培训组织,代之以由雇主领导的独立机构——LLUK及其辅助机构英国标准确认中心(Standards Verification UK)来负责继续教育领域教师的专业发展。LLUK主要负责教师职前培训(ITT)课程以及各种其他形式教师发展项目的确认。在此期间,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支持系统中的一些新机构也相继建立,这其中包括学习中心(Institute for Learning)。2006年政府发表了白皮书《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会》(Raising Skills:Improving Life Chances)以及《学习和技能领域的专业化》(Professionalisation of the Learning and Skill Sector),提出了教师队伍专业化的进一步计划,提出了诸如强制性继续教育的要求。以上所有努力,最终导致了《2007年继续教育教师在职专业发展与注册条例(英格兰)》(Further Education Teachers'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07)以及《2007年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英格兰)》(Further Education Teachers' Qualifications Regulations 2007)的出台。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英国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资格框架的真正确立。
(三)2007年教师条例的主要内容
2001年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的要求只针对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师,2007年的两个条例则面向继续教育领域的所有教师。《2007年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英格兰)》中首次界定了两类教师的职责,引入了两种教师专业地位,同时也确定了教师从教应该具备的相应资格。
条例中规定的两类教师角色为全教学教师(full teaching role)和助理教学教师(associate teaching role)。全教学意味着教师(不管是全日制的、部分时间制的、固定合同的还是临时性的)承担所有的教学责任,要求教师具备深广的知识,理解课程并能进行课程设计与开发,具备课程创新或课程实施的能力;助理教学意味着教师承担的教育责任显著少于全教学教师,不要求教师在知识、理解力及课程开发、课程创新及实施教学策略方面展现多方面能力。
两种教师专业地位为学习和技能合格教师(QTLS)以及学习与技能助理教师(ATLS)。两种教师专业地位都由学习中心(IfL)授予。
条例中对教师教学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终身学习领域预备教学(PTLLS),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的三级或四级水平,这是此领域所有新教师的入门资格,必须在教学工作的第一年内获得;2)终身学习领域教学证书(CTLLS),助理教学教师应获得此证书;3)终身学习领域教学文凭(DTLLS),全教学教师应拥有此证书,入职后五年内必须获得。[15]
全教学教师的任职要求为:1)拥有创新、大学和技能部部长核准的五级水平的终身学习领域教学文凭或等同于此种文凭的证书;2)拥有由国务大臣核准的专业学科资格;3)圆满完成学习中心(IfL)的课程或获得被认可的类似资格,此类课程或资格的目的是表明某人具备教学所必备的读写、信息交流等技能;4)圆满完成学习中心要求的职业发展过程,并拥有学习与技能合格教师资格(QTLS)。
持有英格兰普通教学委员会(GTCE)颁发的合格教师资格(QTS)的教师也可以承担继续教育领域的全教学职责,前提是拥有学习和技能合格教师资格(QTLS),完成学习中心的职业发展过程课程和学习中心制定的继续教育机构教师职责课程。对拥有合格教师资格的、已经在继续教育机构完成了入职培训的人员,如果要成为全教学教师,也需经过学习中心上述课程的培训。
助理教学教师的任职要求与全教师大部分相同,区别在仅要求拥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四级水平的终生学习领域教学文凭或等值证书,拥有学习与技能助理教师资格(ATLS)。拥有合格教师资格(QTS)的人员如果也获得了学习与技能助理教师资格,通过了学习中心在职业发展以及继续教育机构教师职责等方面的课程培训后也可以在继续教育机构担任助理教学教师。
《2007年继续教育领域教师在职专业发展与注册条例(英格兰)》主要对继续教育领域教师的职后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条例规定:1)为更新教师所教学科的知识以及进一步培养其教学技能,继续教育领域全日制教师每年要接受至少30小时的在职专业发展教育(CPD);2)非全日制教师以及在1所以上继续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每年至少接受6小时的在职教育;3)继续教育领域教师要注册成为学习中心(IfL)的会员,保持在职专业发展的记录并向雇佣单位提交,每年也要向学习中心提交在职教育的记录。[16]创新、大学和技能部制定的这两个教师条例从2007年9月1日起生效。其颁布施行的目的是促使继续教育领域形成能够促使教师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主义文化,使继续教育领域的教职能够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进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当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并不是这两个条例实施的根本目的,继续教育领域教师教育所有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优秀教师培养优秀人才,从而促进整个英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教师专业化改革的成效及未来展望
从2001年首次颁布《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英格兰)条例》开始,英国踏上了继续教育领域教师的专业化改革之路,这期间2007年的两个条例将教师的专业化改革推向了高潮。2007年教师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预期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了商业、创新和技能部(BIS)在2012年8月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一)2007年教师条例实施的成效
就继续教育领域教师专业化政策是否取得成效的问题,英国政府委托一些独立机构进行了调查。GHK咨询有限公司(GHK Consulting Ltd)在2011年9-11月对27个继续教育机构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他们的评估报告,教师条例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些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7]
1.教师队伍的总体资格水平有所提高
研究表明,继续教育学院拥有五级或五级水平以上教学资格的教师比例自2007年条例生效后继续提高,2006~2007年的比例为52%,2009~2010年度为57.2%。
2.促进教师自我发展的专业主义文化开始出现
研究发现教师追求专业进步的愿望在增长,越来越多的教师希望获得相应资格,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教学反思能力提高,建立了更强的专业自信心,在工作时能获得支持和帮助,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所有教职员都应该是合格的、高素质的”专业氛围在形成,每个新入职的人都能清楚地看到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路径。
2007年的教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教师资格条例中对全教学教师和助理教学教师资格的界定不是特别明确,致使教师和雇主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且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因为任何学生都有权利获得好的教学。其次只有很少一部分教师获得了完全合格的资格,获得相关文凭的继续教育教师有大约85%还没有开始获取资格所需的最后实习。[18]另外学习中心向注册教师收取注册费的做法也受到质疑。
(二)继续教育教师专业化的未来展望
针对2007年教师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各调查机构提供给政府的建议,2012年8月,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废除了《2007年继续教育领域教师在职专业发展与注册条例(英格兰)》,对《2007年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英格兰)》进行了修订,取消全教学教师以及助理教学教师完成学习中心的课程和职业发展过程的规定,代之以在继续教育机构圆满完成入职阶段。[19]修订后的教师资格条例从2012年9月30日开始生效。最近,学习和技能提高服务中心(LSIS)受政府委托对7月份由各利益相关部门及资格授予机构提出的教师资格建议进行考察后,于10月份发布了考察报告。结合报告内容来看,未来英国继续教育领域的教师专业化可能会呈现如下趋势:一是简化教师资格类型,提高教师资格水平。报告提出,新的教师资格简化成三类普通资格和三类特殊资格,但同时相关领域人员的资格水平应达到7级。[20]二是建立继续教育协会,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建立继续教育协会的建议是林菲德勋爵(Lord Lingfied)在向商业、创新和技能部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的,商业、创新和技能部接受了他的建议,并在今年7月发布的《为继续教育建立协会:说明书》(Developing a Guild for Further Education:Prospectus)中对协会的建制和功能进行了说明。继续教育协会将是由教师们的雇主领导的伙伴型机构,此机构采用会员制,全面负责专业领域内教师的专业发展及职业教育工作。协会将在教师、继续教育机构、政府、工商业界及社会之间建立密切联系,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更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为标志的英国继续教育领域教师教育改革是英国全面教育改革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英国教育改革追求质量和效益的总体特征。教师的专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英国继续教育领域教师的专业化还处于探索阶段,研究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可以使我们加快在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