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法律经济学分析_法律论文

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法律经济学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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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 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 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 发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 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 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转轨经济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然而即便是同样的法律改 革,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结构和改革策略的不同而导致其改革路径截然不同,并形 成不同的经济绩效。一般而言,转轨经济国家主要有两种法律改革路径:一为激进的“ 先破后立”、“乱而后治”的法律改革模式并伴随政治自由化,此模式以俄罗斯法律改 革实践为代表;二为试验主义、工具主义、渐进主义的法律改革模式,表现为在政治稳 定性前提下的边际调整和“边立边破”的变法、立法模式,此种模式以中国为代表。本 文主要以俄罗斯的法律改革为案例进行分析。

一、俄罗斯的激进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的低绩效

俄罗斯的所谓激进法律改革是与其激进政治改革以及“休克疗法”、“私有化”的经 济改革相伴随的。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革。1993年12月12日俄 罗斯通过新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已经取得的私有化改革成果予以确认。新 宪法宣告废除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实行多党制、总统制、 三权分立制、私有制等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此后的俄罗斯并没有因为有了 新宪法就拥有了稳定的法律秩序。相反,总统和议会之间的矛盾、总统和政府之间的矛 盾更加激化,政治生活和秩序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

(一)失效的法律和法律不确定性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计划经济时期的旧法律已 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要么难以实施 ,要么相互冲突或变动不居,人们的预期无法适应,许多人是短视的,“打一枪换一个 地方”和“一锤子买卖”的交易随处可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战 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商业交易找不到一个统 一的解决交易冲突的标准和仲裁机构。(2)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 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大多只熟悉刑 法业务而对商法业务不了解,服务质量差;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 。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因此规避官方司法仲裁 而求诸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3)漏洞百出的“坏法”和过时的法律。由于政局动荡 、经济停滞,政府没有能力及时建立适应商业实践的法律,在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则之间 存在很大缺口。很长时间以来,俄罗斯一直沿用1964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商法,此法虽 在1994年进行过修改,但仍有很多漏洞,并与商业实践相冲突,致使债务支付和企业破 产等问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俄罗斯《民法典》也是如此,其第56条和第10 5条仍然规定公司无限责任。法庭显然无法据此实施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破产债务支付( Hay,Shleifer and Vishny,1996)。(4)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 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因而 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二)转轨时期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泛滥

俄罗斯的政府行为不仅仅停留在对企业的掠夺方面,还表现在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 政治集团内部频繁的政权斗争以及太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等方面。在俄罗斯,政权斗争 一直很激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冲突也很引人注目,使其在改革初期处于内战边缘 (萨克斯、杨小凯,2000)。政府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受宪法约束,社会 也缺乏足够的力量提供监督,因此政府常常单方面终止契约执行,或单方面频繁改变税 率(常常是受贿的诱饵),使长期投资难以发生。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 预期,使俄罗斯的投资环境恶劣,提高了经济发展的真实成本。

(三)秩序治理结构的私人实施规则模式

契约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实现一般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一种理想的低成本契约 履行方式是自我履行,这种机制依靠的是一种双边重复交易基础之上的声誉投资。这种 投资依赖于交易双方对未来预期的低折扣率。如果交易双方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不超过 短期行骗所取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协议将不会自我履行。当然协议的履行还可以通过第 三方仲裁的形式强制执行,包括法庭裁决和私人仲裁。在俄罗斯,由于宏观政策环境和 法律环境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俄罗斯人对前景的预期极不明朗,他们针对声誉机制 的长期投资就很难发生。正如Blanchard和Kremer(1997)指出的那样,如果企业预期生 产者和消费者都可能会破产,就会发生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变为不可能。而政 府政策的反复无常和法庭诉讼的高成本,使政府和法庭不能取信于民,民众也常规避政 府和法庭而选择其他私人仲裁方式,形成“黑帮”实施与“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模式” (Hay and Shleifer,1998)并存的局面。这种秩序治理的结构类似于冰岛共和国时期“ 无国家社会”秩序治理模式(埃格特森,1996,中译本)。

在俄罗斯,有很多私人组织替代法院充当第三方仲裁者帮助交易者履行契约。这些自 发的或非自发的私人组织存在于不同的交易领域,如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区域贸易协会帮 助处理证券和外汇方面契约的履行,投资基金协会涉及股东权保护的实施问题,一些商 品交易中心吸收会员企业处理涉及企业间的契约履行问题(Rubin,1997)。另外,俄罗斯 还有几个私人仲裁法院,如莫斯科仲裁法院,由100人组成的仲裁机构和组建于1993年 的莫斯科商业法院等。这些私人仲裁组织与一般的宗教、种族团体不同。后者甚至与黑 帮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多具有排外倾向,契约履行机制仅存在于团体成员之间;前 者则建立在共同的商业利益基础之上,便于俄罗斯的法定商业规则的普及并易于被交易 者尊重,因此是一种相对成本较低的仲裁方式。其发展的最终结果将提高俄罗斯公共法 律的信誉,增进俄罗斯居民对公共法律的需求,以及引导俄罗斯当局对公共法律的建立 (它们有可能形成游说集团对俄罗斯的立法走向产生影响)。所以,俄罗斯政府一般默许 甚至鼓励这一类私人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如《俄罗斯商法典》第50款规定,允许商业协 会之类的组织成立,这意味着俄罗斯私人仲裁组织的合法性。

另一种契约实施的仲裁形式是黑帮实施。黑帮控制和有组织犯罪是俄罗斯转轨中的一 大社会问题。俄罗斯政府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分析中心1994年1月17日的报告指出,黑帮 拥有和控制了大约40000家企业,包括国有部门的2000家企业。1994年2月19日,《经济 学家》杂志引用这篇报告说,3/4的私人企业被迫向犯罪集团交纳其收入的10—20%,15 0个这样的集团控制了约40000家私有或国有企业以及全国1800家商业银行中的大多数。 1995年,科学研究院社会学所所长指出,政府认为全国的犯罪组织控制了50%以上的经 济实体,40%的企业家和60%的商业组织与犯罪集团有联系。黑帮已控制了35000家经济 实体,包括400家银行、47家货币交易所、1500家国有部门的器乐企业(布拉西等,1999 ,中译本)。当黑帮实施成为俄罗斯普遍流行的契约实施方式时,各经济实体常常要付 出很高的代价来保护自己的财产。黑帮实施契约机制中所使用的解决冲突的私人规则常 常不能给其他人一个明确的预期,使整个社会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在黑帮的频繁骚扰下 ,新企业的组建和运营艰难。

(四)转轨中秩序治理的意识形态混乱

在俄罗斯乃至前苏联改革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保守派和改革派的斗争,民众对改革的意 见也首鼠两端。这影响到公众对改革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解,这种理解 又影响着法律改革进程的稳定性。这需要领导人或政府决策者拥有很强的民间意见沟通 能力和驾驭能力。实际上,俄罗斯意识形态的混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戈尔巴乔夫在前苏 联进行激进政治改革(包括政治自由化)的政治遗产,而叶利钦的独裁专制又使这种混乱 雪上加霜。

1990年12月17日至27日,前苏联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赞成苏联作为主权、 平等的共和国联邦继续存在,并决定通过全民公决确定是否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1991年3月17日举行了全民公决,占拥有投票权公民的80%的投票者中,76.4%的 人做了肯定回答,但是4月23日,戈尔巴乔夫通过“9 + 1”方案舍弃了全民公决的结果 (张文洲、李艺,1996)。此后的叶利钦对于民间社会意见的拒斥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既缺乏倾听和沟通的耐心,又缺乏整合、驾驭主流社会意见的能力,造成俄罗斯转轨 过程中政局动荡、经济混乱、犯罪率猛升。

二、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结构转型的经济学分析

(一)“休克疗法”的绩效

在20世纪90年代,东欧国家先后进行激进的私有化和自由化经济改革,其中俄罗斯和 波兰采取了相似的改革方案,即所谓“休克疗法”。到90年代中期,两国改革绩效已明 显不同。波兰经济得以恢复并迅速增长,而俄罗斯经济增长明显乏力;波兰已拥有5万 家小型私人企业,而俄罗斯只有1万家,且企业人数是波兰小私人企业人数的4倍(Frye and Shleifer,1997)。波兰的小私人企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为什么相似的改革 路径导致企业成长的表现大不一样呢?

1996年,Frye和Shleifer考察了莫斯科的55家小商店和波兰沃索(Wersaw)的50家小商 店,结果表明,法律环境和政府规则环境影响了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他们首先将政府和 企业的关系分为三种典型(或理想)模式:“看不见的手”模式;“助手”模式(helping -hand model);“掠夺之手”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和规制环境 (见表1)。

表1 转轨过程中国家的经济地位

模式

法律环境规制环境

看不见的手 政府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运用 政府服从规则,规制很少;

权力供给少量公共物品;契约由法院几乎没有腐败

实施

助手 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运用权力政府富有侵犯的规制,以促

帮助企业;契约由国家官员实施进一些企业发展;政府是有

组织的;有腐败

掠夺之手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使用权力掠夺性规则;组织涣散;有

榨取租金;法律体系不运作,契约由腐败

“黑帮”代替国家实施

Frye和Shleifer(1997)认为,这三种类型仅仅是一种理想的划分,现实中的政府类型 往往是这三种类型特征在不同程度上的混合。他们发现,波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接近于“看不见的手”模式;俄罗斯情况则接近于“掠夺之手”模式;中国被认为接近 于“助手”的模式。调查数据显示,波兰的地方政府比俄罗斯的地方政府更加支持企业 的发展,也就是说,波兰企业的生长环境要好于俄罗斯企业。因此,尽管两国改革战略 相似,但经济绩效却不同。据此,他们认为,法律环境是决定经济转轨绩效的关键。

Hay和Shleifer(1998)认为法律改革是改善法律环境、使转轨经济国家走出“法律失败 ”困境的重要手段。“法律失败”会阻碍小企业的形成、外商投资以及企业重组,影响 经济效率。

(二)创造法律需求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 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 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法治外生性的 内生性转化”机制(张建伟,2001),才能使“法治秩序”成为可能。这就要求首先进行 经济改革,创造需求主体,使其在交易中产生对“秩序”的渴求,进而产生对法律资源 的渴求。Hay、Shleifer和Vishny(1996)为私有化辩护,他们设想在俄罗斯通过私有化 产生产权明晰的财产主体,这些产权所有者会拥护新的法律,产生对法律改革的需求, 进而形成一种对法律改革的政治压力。他们不同意私有化之前引进法律制度,认为那时 产权归国家所有,没有清晰产权界定,也就不会对新法律制度有需求。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急剧的私有化伴随着激烈的利益冲突,政府如果没有足够 的能力驾驭局势,甚至没有能力提供法律及其他相关公共物品的服务,或提供较差的法 律服务,仍会使法律成为劣质品而被其他秩序治理方式所替代。民众对秩序的强烈渴求 会抬高其他秩序治理手段的价格,进而不惜以高额保护费的方式购买“黑帮仲裁程序” ,而这些正是俄罗斯秩序治理的现实。

(三)法律规避

创造法律需求实际上是创造一种私人从法律制度中获取收益的激励机制。私人(或私人 团体)是否消费法律则取决于其成本一收益比较。如果私人(或团体)能在法律框架下行 使权力、承担责任或获取他人承担责任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其他支持性制度的实施中获得 大于成本的收益,那么他们就会有一种动力去守法或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 否则,规避法律就是一种理性选择。从俄罗斯的现实来看,法律的使用成本是高昂的。 其表现在于:第一,法律服务质量差,法官素质低,不熟悉业务,有腐败行为,法院和 警察缺乏执行能力,并且还常常和“黑帮”串通在一起;第二,存在大量坏法、不完全 法或过时的法律,与商业实践脱节;第三,税制不完善,私人团体不愿意使用法律以避 免自己暴露于法律制度之下,尤其是俄罗斯存在大量非官方经济(超过40%),这些企业 实际上违反了官方税制,使用官方法律明显对他们不利;第四,法律不确定性强且规则 复杂,私人(或团体)无所适从。使用法律的高成本使法律在俄罗斯失效,私人不使用官 方机制而是使用非官方机制如社会规范、压力、仲裁、有组织犯罪、私人组织(黑帮)来 解决争端(Hay and Shleifer,1998)。

(四)“从混乱到有序”?

俄罗斯经历的政治自由化、经济私有化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在缺乏秩序的制度框架 下寻求收益最大化,各方博弈的稳定均衡制度结果尚未出现,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 提供公共法律制度,因此在私有化之后,私人规则的私人实施首先成为一种流行的低水 平制度均衡解。

这种私人规则的私人实施有很多弊端。私人规则有时是强者制定并使用强制力使争端 双方接受,有时其中一方根本不愿意接受。“强权即公理”的“正义观”有时会侵蚀交 易行为的道德基础,使重复交易难以发生。Hay和Shleifer(1998)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这 种模式的弊端:如果A向B借钱并且不还,A的保护者会考虑一个规则以拖延A向B的支付 ;B的保护者则试图想出一个杀掉A的规则;一旦A被杀,没有人会知道这个公共教训, 潜在的向B借钱的后来者不会知道A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则以及A被杀的原因。由此可见, 私人团体很难依靠这种私人规则进行交易。因此,私人规则的私人实施会侵蚀一个国家 的“德治”基础和“法治”基础,使该国家陷入“比坏式”低水平非合作博弈均衡陷阱 。

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 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 的力量,而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 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 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待公共法律取得信誉之后再 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Hay and Shleifer,1998 )。如此,法治秩序逐渐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从而使其 有能力并有动力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改革是俄罗斯走出“私人规则私人实施”困境的必要手段 ,而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则是一个近期战略和近期目标。按照Hay和Shleifer(1998)的 分析,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引入公共法律,则会激励借款人A的保护者和贷款人B的 保护者都使用公共法律来解决争端。因为,如果这个公共规则不利于贷款者B,B的保护 者可能会因为实施广为人知和被众人接受的公共规则而获得声誉;如果使用他们各自的 规则,则难以被人理解并影响其声誉进而阻碍他人对他们的“保护”服务的需求,所以 A和B的保护者都有动力使用公共规则,长此以往法律就会获得信誉。当然这种公共法律 必须是“良法”,而且在俄罗斯现阶段必须简单明了,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被第三方 所验证。这种“良法”的来源可以从本土文化中挖掘,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 家的法律进行移植。

这种“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模型”作为俄罗斯私有化之后的法律改革模式,其政策含 义是:规则的供给应被法律改革优先考虑,一些支持性制度安排如司法制度和政府体制 ,可以略滞后于规则的供给。在规则供给方面应注意规则的简单性和标准性,特别是那 些便于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的计量性准则(如会计准则)应被优先考虑。这些规则一旦取 得“声誉”,则会对“黑帮”实施模式产生“挤出效应”,当国家最后取得规则的垄断 性供给和实施之后,法律运作就会取得“规模经济效应”,“法治”秩序就会最终实现 。

三、俄罗斯改革的整体评论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

从总体上来看,无论是俄罗斯的政治改革、经济改革还是法律改革,都体现出俄罗斯 改革者的一种鲜明的自由主义和新古典主义倾向,包含着对私人秩序自治的信奉和推崇 。其中的逻辑是,只要放松政治控制实行政治自由化和经济私有化(产权界定),私人交 易就会导致有效率的秩序治理,而且将保证资源配置效率。当政治自由化和经济私有化 导致了经济衰退和秩序混乱之后,俄罗斯从1994年开始注意到法律的作用并着手进行法 律改革方面的制度设计,但秩序治理的绩效并无多大改观。一方面表现在政府没有动力 也没有能力提供和执行“良法”,另一方面是私人团体并不使用这些法律,也就是说存 在“法律失败”现象。尽管Shleifer等人(1996、1997、1998)对俄罗斯的秩序治理勾画 了一个乐观的蓝图,即通过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将“黑帮”挤出实施系统,最终实现法 律的公共实施,但是这种理想究竟能否实现,在多大程度和多长时间内实现仍然是一个 问题。因为在政局动荡、意识形态混乱、“黑帮”盛行的情况下,私人团体(包括一些 商业协会等私人组织)的法律实施意愿和能力都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并不能排除俄罗斯 的秩序治理由于“路径依赖”而长时期被锁定在一个“低水平制度均衡陷阱”之中。

可见,Shleifer等人虽然试图以建构主义的视野从法律改革入手治理俄罗斯混乱的社 会秩序,但是由于他们仅仅在法律需求方面做文章或仅仅将政府的政治行为视为外生变 量来考察法律的供给,政治市场上的效率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性被大大地忽略了,这导致 他们不能对俄罗斯“法律失败”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做出有效解释。

俄罗斯激进改革案例说明,正是政治市场上的无效率和意识形态的混乱,使俄罗斯在 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失败”和秩序治理效率低下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可以对科斯定 理做一个拓展性分析和讨论。

(一)政治市场上的“科斯定理”

诺斯(1994)曾指出,如果政治交易成本很低,并且政客有准确的模式来指导其行动, 那么将会产生有效率的产权;如果政治市场交易成本很高,则有可能导致无效产权的产 生。Vira(1997)将诺斯的这一思想总结成所谓“政治的科斯定理”——给定政治权力分 配,诸如投票权、院外游说权等,在既定宪法框架下,如果没有政治的交易成本,会得 到最优制度结果,并且这个结果不依赖于政治权力分配。这一“政治的科斯定理”,将 政治权力结构引入到分析模型中来,从而使产权结构作为政治结构影响的结果而成为内 生变量,进而深化了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但在俄罗斯的现实条件下,一个稳定的宪法 框架远没有形成,而是政权斗争十分激烈,政治交易成本高昂。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可 得出政治市场上的第二科斯定理:在存在政治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宪法就会通过影响政 权结构而影响产权配置结果,进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就俄罗斯现状来说,本文认为该 定理比第一定理重要得多,因为它指出了俄罗斯目前正在进行的秩序治理结构改革的重 要内容。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俄罗斯如何才能从混乱走向法治秩序。这意味着我们需 要将视角转向秩序治理问题,也就是从建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寻找秩序治理的最优结构。 我们不仅要知道“这里的规律是什么”,还要知道“这里在发生什么”,更重要的还在 于要探寻“有没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中包含的问题主要有:(1)对于现实中 存在的经济外部性、正交易费用等问题,不仅仅指出法律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要指出 现实中法律过程是如何运行的(即法律如何起作用),其约束条件是什么;如何根据现实 条件修改法律以适应变化中的经济现实;在现实中法律为什么会失败。(2)在将“法律 失败”的原因探讨引入政治过程时,不仅仅指出政治过程具有外部性、存在交易成本的 现实,更要指出宪法规则为什么重要,如何才能降低政治谈判的成本以达成宪法契约, 宪法秩序为什么迟迟不能建立,如何才能从“低水平制度均衡陷阱”中挣脱出来。这种 探索将会使研究者摆脱“秩序是自然生成并内生于市场过程”的自然主义理念,从而找 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和问题本身的解决方法。

(二)宪法规则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

宪法规则作为“制定规则的规则”,与一般法律规则的不同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的最 高规则,并且在其之上不再有第三方仲裁者。因此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从理论上不 可能再从宪法规则之外寻找到一个外生变量来说明其形成及运作过程。但是对于一个正 在走向“法治”的后发国家来说,中央政府仍可作为外生变量起作用,比如可以低成本 地强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规则。一些转型国家和一些拉美国家都曾做出这种努力 ,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引起混乱。俄罗斯在宪政建设方面也曾一味模仿英美模式, 但是到目前为止,其宪政秩序仍远远没有建立。由此可见,宪法规则除了在立法技术等 方面具有某些外生性外,其内生性是很强的。它实际上是政治舞台上意识形态和政权博 弈的结果,内生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之中。当然其深层客观原因可从经济层 面上去寻找,但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在短期内最能影响宪法规则形成和运作的还是 意识形态因素。对这一因素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最薄弱、最困难也最有前途的领域 (诺斯,1994,中译本)。

(三)“意识形态的科斯定理”

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意见或社会全体成员的世界观。我们假定存在着这样一 个利益共同体,全体成员的社会意见是一致的或个人意见与社会意见具有激励相容性, 对于这个利益共同体来说,秩序治理是无成本地自动完成的,意识形态的投资为零,即 使存在一个秩序治理者(统治者),统治权配置给谁都不会影响该共同体的合作效率。我 们可以将这一原理称为“意识形态的实证的科斯定理”。理想中的原始社会就接近这个 模型描述的情况。Posner(1980)认为,从保险角度可以很好地分析原始社会的某些制度 特征。在原始社会,由于人类生存能力十分低下,复杂多变甚至凶险的自然环境是原始 人面临的共同敌人。保险成为一种相对昂贵的“稀缺品”,无论是个人还是共同体都会 对保险赋予极高的评价。这使得原始社会的任何一个单个成员脱离这个共同体的代价非 常高昂。在保险这一点上,个人意见和社会意见是一致的,因此无须意识形态投资就很 容易形成一种合作的秩序。

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关意识形态的信息并非均匀分布,意识形态相近的团体和另一 意识形态相近的团体之间常常会发生利益冲突,个人意见和社会意见也往往不一致,也 就是说意识形态具有外部性,意识形态的整合也就不会是无成本地进行,这时意识形态 的投资或其投资方式就会对秩序治理激励产生影响。我们可将此思想称为“规范的意识 形态的科斯定理”。至于秩序治理者具体采用何种治理方式或治理结构,取决于交易成 本的大小。例如,采取人治(行政治理)、法治、神治(神权统治或宗教治理)还是德治( 礼治),要根据社会条件、经济条件所引致的个人意见和社会意见的分布,尽量采取低 成本的与主流社会意见相一致的意识形态投资方式(如宗教教义传播、法律教育和宣传 、道德说教、个人魅力宣传与塑造等),使其与具体的秩序治理结构相匹配。对于秩序 治理者来说,在进行制度改革时,要取得一种“合法性”支持,就必须注意一方面提供 与主流社会意见相容的制度变迁方案,另一方面加大意识形态投资,加强舆论宣传,使 社会意见分布得更为均匀。作为现代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传媒机构必须引起秩序治 理者的注意,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效率提高,从而降低了学习的成本,学习的绩 效也有所提高,使从前需要漫长积累经历多次重复博弈才能获得的秩序,可在如今很短 的时间内完成。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得出一个很重要的关于意识形态投资的科斯 定理的一个推论,即信息传播能够影响意识形态投资的成本和绩效,进而影响制度变革 的速率和方向。这一推论的政策含义是:秩序治理者可利用现代传媒技术,通过舆论宣 传改变意识形态的存量和流量,并以此来实现高效率秩序治理绩效。

就目前来说,几项值得俄罗斯当权者去做的意识形态投资是:反腐败;与“黑帮”或 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将私人规则挤出仲裁市场;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完善和改革税制, 给私人企业一个良好发展的环境;通过镇压叛乱的战争,以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等舆论 导向代替自由主义倾向,唤起民众合作的热情。俄罗斯新一代领导人普京实际上在其施 政纲领中已经体现出这些意识形态投资的导向,如果能坚持,预期可取得较好秩序治理 绩效。

四、结论

俄罗斯由于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采取了萨克斯、Shleifer等具有新古典主义倾向的西 方主流经济学家的建议,结果导致政治秩序混乱和意识形态纷争。各利益集团的争斗导 致政治的交易成本陡然上升,政治市场的效率低下,政治均衡难以达成。在政治交易成 本很高的情况下,一些有利于经济发展或符合民意的政策和法律难以出台,即使出台也 难以实施;政府由于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获”,出台了一些“坏法”(“特殊政策” 、“特殊法”),这反过来又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规避这些政策和法律,最 终导致“政策失败”或“法律失败”。由于政府缺乏对其所判定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法律 的实施能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私人实施”与“私人规则的私人实施”成为较为普遍 的现象,“腐败”、“黑帮”、“有组织犯罪”中隐藏的恶性关系规则就开始成为民间 秩序的主要治理资源。在政治秩序和民间秩序混乱的情况下,民众很难形成稳定的预期 ,良性社会资本(如道德、信任等)耗损,长期投资所需的“声誉机制”很难建立。私人 之间的合作秩序无法形成,经济发展停滞,于是整个国家步入“低水平制度均衡陷阱” 。俄罗斯改革失败的案例,证明了新古典主义倾向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在改革问题上 具有误导性,也证明了政治市场上的效率和政治过程对法律改革和秩序治理绩效的重要 性,其法律经济学含义是:主流法律经济学不考虑政治的交易成本是有缺陷的;在法律 改革和政治改革方面,作为现实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必须考虑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在“政 治上的可行性”。因此,在进行法律改革时,必须将“科斯定理”拓展到政治市场及意 识形态市场,正交易成本应该成为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截稿: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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