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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生育决策受制度与文化因素制约 2015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五中全会宣告,中国生育制度进行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放开二孩限制,每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一政策宣告了中国实施近40年的生育政策的巨大变化——它意味着中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现状可能得到改善,也意味着个人和家庭将有更多的生育选择。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和改变了很多家庭的生育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也引导了中国社会生育文化的变迁(阎云翔,2006;穆光宗,2000)。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群体所受到的影响不容忽视:在城市社区中,女性的生育选择受工作压力的制约与单位制度文化的影响(周伟文,1994;王惠君,2011);在传统农村社区,女性则要面对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生育选择空间”狭小与文化中“偏男生育意愿”过于强烈相互冲突的困境(穆光宗、陈卫,1995),其生育选择的权利可能被双重剥夺。由此可见,制度与文化可能是决定女性生育选择的两个重要因素。 已有关于女性与生育话题的研究多集中在女性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人口经济学分析上(金和辉,1995;胡静,2010;陈彩霞、张纯元,2003),其中,出生序列、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水平、收入、家庭地位通常被当做具有影响力的自变量进行分析,而生育政策和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效果在精致的量化模型中很难找到,或仅被作为背景因素和区分不同年龄的参考变量。朱楚珠等人的系列研究(朱楚珠、李树茁,1997;胡平、朱楚珠,1996)是国内少有的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对女性影响的研究之一。该系列研究发现,计划生育政策对女性的影响分为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积极方面表现在生育数量的减少使女性生育周期缩短,女性可以有机会受更多教育、参与社会生活发展自我;而消极性影响表现在节育与避孕带来的身体伤害、政策执行部门的不当过激行为对女性身心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生育数量的限制使生女儿的女性终生面临家庭与文化的压力。 除了制度因素之外,传统生育文化也是影响中国人生育行为的重要变量。李银河(2009)在《生育与村落文化》中指出,适用于西方人口生育问题的成本效用理论在理解中国人的生育行为上并不具备充分的解释力。在传统的农村社区,生育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养老及宗族的延续,是人们进行文化实践的一部分(王跃生,1993)。因此,生育的宗族延续功能使人们在“信息共享”、“活动范围有限”、“流动性不大”、“成员之间具有竞争性和趋同性”的村落环境下备受共享性的生育文化制约(李银河,2009;穆光宗,2000)。有研究者致力于探讨传统生育文化如何通过生育过程对女性权利进行剥夺,例如,中国妇联与《农家女》期刊曾组织编写《我的生育故事》一书,通过28个个案访谈描述了“男孩偏好”等传统生育文化观念如何被家庭成员接受、内化,作为一种权力资源来限制、剥夺女性独立个体的权利(谢丽华,2010)。 综上,已有研究关注计划生育制度与生育文化相互协商、建构的过程(穆光宗,2000;李银河,2009;阎云翔,2006),计生政策根据传统生育文化的边界性进行调整的可能性(陈震、陈俊杰,1997),以及当限制生育的制度与传承香火的文化规范相冲突时人们的生育选择(彭玉生,2009)。然而,较少研究将女性作为研究主体,探讨生育制度与传统生育文化如何共同影响女性的生育选择。另外,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流动日趋频繁,女性职业卷入日益增加,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生育文化对女性生育选择的影响作用也在发生改变,表现出多种样貌与形态。对这一过程的探讨同样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探讨以上问题。 二、社会转型中制度与文化如何影响女性生育决策 本部分将围绕着以下两方面进行文献梳理,以便建构清晰的研究假设:一是计划生育实施近40年中,影响生育决策的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发生过怎样的改变,二者存在何种互构关系;二是近40年的社会变迁中,出现过怎样的富有时代典型特征的社区类型,以及不同社区环境中制度与文化如何影响人们的生育决策。 在不少关于社会治理研究中,可以看到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规范对正式制度具有辅助与强化功能。例如杜赞奇(2010)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以考察在华北平原的农村“宗族”、非正式的“闸会”、水会、祭祀活动在处理基层农村政治、经济等事务中所具有的替代正式制度的功能。他指出,作为文化网络的宗族组织与正式的“保甲”、“里甲”制度管控范围具有重叠性。黄宗智(2001)在其著作中也曾讨论过清代正式司法与非正式的调节系统相互重叠的过程。费孝通(2009)也曾指出,中国的“乡绅”可能是清末民国时期社会控制和治理的主要力量。 此外,有学者探讨文化规范与正式制度相冲突时二者对社会行为的影响效果。例如彭玉生(2009)曾讨论过制度与文化如何影响生育结果,从执行机制、组织绩效、社会网络的规范控制收益三个角度,根据制度与文化作用力的强弱将治理效果分为四种:非正式文化规范主导的社会治理、正式制度主导的社会治理、文化规范与正式制度一致时的社会治理和非正式规范与正式规范相冲突时的治理形态。其中,文化规范与正式制度一致的社会形态组织绩效最强,相反,当文化规范与正式制度相冲突时组织绩效最弱。该研究还使用量化的研究数据验证了文化规范(即非正式的宗族组织)具有软化计划生育刚性制度的功能,带来了本族生育率的提升。 以上研究虽然为我们呈现出一幅制度与文化如何合力影响社会行为的图景,然而,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中,制度与文化又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仅仅从一个时间横断面上考察制度与文化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作用,并不足以理解文化与制度的互构关系及其作用效果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本文将在近40年的时间轴上,考察自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不断调整的生育制度及文化的变迁对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作用。本文选择生育决策这一行为进行考察,其原因还在于传统“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规范与旨在控制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是诉求互相冲突的两种规范。考察在不同社区环境中,哪种规范影响更深刻、作用更持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社会变迁中文化与制度的交互作用特征,以及二者是如何影响个人行为的。 制度作为约束个人行为的外部影响因素,其在不同时期、不同社区环境的执行与变通必将影响个人行为。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近40年间,其内容、执行方式与力度也不断调整:从20世纪60、70年代主张“晚、稀、少”的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向80年代初“一孩化”对人口进行“急刹车”式的控制(杜本峰、戚晶晶,2011;张纯元,2000);从1984年开始允许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1985年山西翼城成为首批二胎试点地区,到1987年通过甘肃酒泉等二胎政策试点;进入21世纪后又有了侧重于社会服务的政策转变。①2014年,随着城市“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部分农村社区同时推行对头胎性别不做要求、不需要间隔年限的二孩政策。直至2015年10月,二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行。 近40年间,生育文化规范也随着社会经济变化、社区类型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一方面,传统农村社区“男孩偏好”的生育规范在个体主义、消费主义、社会流动的影响下,在限制生育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推行中发生转变,从“多子多福”转变为“少生、优生、晚生”(穆光宗,2000;阎云翔,2006;朱楚珠、李树茁,1997;尤丹珍、郑真真,2002)。 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社区中建构出的生育文化规范各不相同,社区的不同类型也需要作为文化规范对生育决策的影响因素纳入考虑。其中有几个不同社区类型的生育文化规范富有时代独特性,值得单独列出:第一,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较多农村社区进行“村改居”的实践,农民户籍变为城镇居民户籍,生育数量也由间隔二胎变成只能生一个,但是居民的就业、生活方式在城市化中并没有发生太大的转变,传统“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在居民中仍然根深蒂固,对人们生育决策的影响力依然强大。第二,在单位制社区中,稳定的工资制度、良好的医疗与养老等福利保障,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强有力的宣传推广,使“独生子女光荣”的生育文化随着计划生育制度而产生。第三,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流动日益增加,农村劳动力减少,呈现“空巢化”状况,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力减弱可能使农村社区的生育规范发生新的变化,“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观念仍在延续,生育选择呈现新的形态。由此可见,不同社区中制度与文化的形态对人们生育行为的影响各有不同。 三、制度与文化维度下的不同社区类型 本研究从计划生育制度及传统生育文化规范两个维度入手,根据两者作用力的强弱将影响女性生育决策的外部社区环境分为四类(见下图),分析四类社区中制度与文化对女性生育决策的不同影响。这里的文化是指“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文化规范。 第一类:制度影响力强—文化规范力强的社区环境,简称为“强强”类型。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符合这一类型的社区有两类:一类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刚刚推出,正在农村强力推行“独生子女”政策。这一时期的农村女性生育受计划生育制度严格限制,又不能摆脱“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因此出现了多种违反制度“生儿子”的行为对策。这种情况在已有研究中并不少见,如陈心想(2004)对陈村的研究就记录了这样的过程。此外,随着我国近年来城市化的推进,出现了所谓“村改居”社区。在这类社区中,女性户籍为城镇居民,与城市居民受到相同的生育制度约束,只能生育一胎,而在生活方式及文化规范上却还保留着传统农村社区的特点,受传统生育文化规范限制。已有研究较少讨论“村改居”社区中的生育状况,本研究就以这类“村改居”社区为例,探讨女性生育决策如何受生育制度与传统生育文化影响。 计划生育制度—传统生育文化影响分类 第二类:制度影响力强—文化规范力弱的社区环境,简称为“强弱”类型。这种社区类型以城市社区及“单位制”社区为代表,在单位社区中计划生育制度影响力较强,通过行政干预、政策宣传、福利制度辅助、鼓励女性的职业卷入、树立先进典型等辅助性政策强化计划生育制度的执行力度,同时传统生育文化规范被弱化,建构出一种争当先进、少生、优生的新生育文化规范。在这类“强弱”型单位制社区中,制度与文化对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具有独特性。 第三类:制度影响力弱—文化规范力强,简称“弱强”类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村社区出现劳动力外流,农村逐渐呈现“空壳化”现状,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民的约束力也逐渐式微。一方面计划生育制度在农村实施过程中对农民的生育需求进行让步,满足农民生儿子的“生育底线”(陈震、陈俊杰,1997),表现为“间隔二胎”政策推行,对超生现象进行象征性罚款等。另外,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也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较差,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约束相对减弱。在文化方面,由于农村养老制度不完善、农业生产对劳动力有需求、个人家庭经济水平提升,使得传统生育文化规范复苏,人们“生子”、“多生”的愿望逐渐强烈起来。“弱强”类型用以探讨劳动力外流的农村社区里文化与制度对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 第四类:制度影响力弱—文化规范力弱,简称“弱弱”类型。“二孩”政策放开后的城市社区属于这种类型。在这种社会情境中,女性的生育决策受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家庭在照料幼儿上提供的支持、个人和家庭生育意愿等个体水平的因素影响,女性的生育行为更符合人口经济学的成本效用逻辑(贝克尔,1987)。在这种情境下,由于制度与文化束缚减弱,包含个体性变量的定量模型对人们生育行为的解释和预测效果更好。本文着重探讨文化与制度对女性生育的影响,因而此类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本文类型1“强强”和类型2“强弱”中提到的案例选自于“倾听妇女的声音:中国计划生育口述史”研究课题的访谈个案,访谈于2009年6-11月间完成,内容包括被访者居住的社区环境、家庭结构、个人生活经历、生育选择、生育经历等。2015年7-8月又对这两个类型的案例进行补充访谈。类型3“弱强”中的个案访谈完成于2015年7-8月。文中涉及的访谈对象名字及地名均为化名。 类型1“村改居”案例中的被访对象来自于河南南部的农村,在两位被访对象于2005年、2006年生育二胎时,村子已在“城市化”进程中改为城镇社区,被访对象户籍由村民改为居民,生育受城镇计划生育制度约束,只能生育一胎。按照当时地方政策规定,两人的“二胎”生育过程均不合规定。类型2“单位制”社区中的被访对象生活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林场社区,1988年被访对象生育儿子时,林场正在大力推行“独生子女”制度。林场不仅有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有各种福利制度支持“独生子女”政策实施。类型3被访对象分别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宝丰村和河南省河湾村,都是29-34岁的农村女性,均有外出打工经历,并已经完成生育过程,两个村庄村民家庭经济水平迥然不同,宝丰村是传统的贫困县,村民打工收入也不高。河湾村村民的打工收入普遍较高。 四、不同类型社区中女性的生育决策 (一)“制度强—文化强”社区类型中的女性生育决策:满足“生育底线”为先 1.“村改居”的社区环境 “村改居”社区是典型的计划生育制度影响力强与传统生育文化规范力强的社区。“村改居”社区是城市化进程中被动城镇化的结果,社区居民的户籍身份、生存空间、生计模式发生改变,然而其生活方式、规范和意识的转变却表现迟滞(吴晓燕,2011)。居民生育受制于“一胎化”的城市计划生育制度,而“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文化观念仍然固守于心。本文的访谈对象王玫和李静两人生活在河南南部一个“村改居”社区中,村庄临近县城。因城市发展需要,该社区由村变为街道,村民变成了城市居民,生育行为需要符合城市计生政策的规定,不再享受农村村民的间隔二胎政策。社区里大多数男性在建筑业中打工或做搬运工,均为非正式就业。王玫和李静偶尔打打零工,如去附近鞋厂打工或在街边帮人洗车,较多时间是待在家里做家务。 王玫出生于1966年,22岁结婚后不久生育一女,2005年生儿子时,女儿已经19岁。生儿子时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她和丈夫办了离婚手续,但仍然生活在一起。生了儿子之后,由于惧怕手续繁琐及计生部门的惩罚,两人一直没有复婚。李静出生于1970年,之前曾有过一段婚姻,与现任丈夫再婚重组家庭,现在家里共有四口人:李静和丈夫、儿子小宇,以及丈夫与前妻的女儿青青。主要家庭收入是丈夫和女儿的工资。儿子出生前李静与丈夫曾怀有一女,胎儿9个月时因未办二胎准生证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4年后才生的儿子小宇。小宇2006年出生,出生后又交了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丈夫也曾因儿子出生受到过单位处分。王玫和李静居住的社区约有1005户,人口约有3200多人。根据计生干部粗略估计,与王玫和李静同龄的、头胎生女孩的45-50岁女性中,约有70%生了二胎。按照计生部门要求,超生所交的社会抚养费一般在10万元左右,居民通过找关系、请客送礼等变通方式,实际所交金额在8000-9000元之间。对社区普通居民家庭来说,这一费用是可以承担得起的,这也是该社区中头胎是女孩的家庭生二胎的概率较大的原因之一。 与王玫和李静有类似经历的个体在“村改居”社区中并不少见,她们周遭的家庭、邻里文化和现代制度相交织,塑造出一种特有的情境:一方面,家庭、邻里的社区系统恪守着传统的生育文化;另一方面,代表着制度规范的相关部门又在极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违背前者会遭到家庭的排斥,违背后者又会受到制度的惩戒。这样一种文化遭遇制度后的交织互动、彼此抗衡的过程不断左右和形塑着她们的生育选择。无论如何,在这样的社区情境中,她们在文化与制度的天平选择中,总会将筹码更多的投向文化一边。 2.制度与文化冲突时,生育决策遵从传统文化规范,满足“生育底线” 陈震和陈俊杰(1997)曾提出农村生育文化具有“边际”性,农民在生育中有难以逾越的文化边界——生男孩。在农民的生育需求中,性别最核心,其次才是数量和时间——早生也是为了生男孩,多生也是为了生男孩(陈俊杰、穆光宗,1996)。认识农民生育文化的边界性对生育政策制定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也有研究者提出“生活底线”的概念来强调农民生育行为的“生男偏好”,指出农民的生育底线是由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建构的,原本在计生政策实施前就存在,当计生政策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后,这种男孩偏好的生育底线便被凸现出来(陈恩,2013)。奥格本也曾提出,在社会变迁中,文化变迁的速度远远迟于制度变迁(陈震、陈俊杰,1997)。 本研究的访谈发现,被访者王玫“生儿子”即是满足生育底线的行为。而从被访者李静的生育经历中可以看到,离异家庭中“生一个自己的孩子”是其生育底线。 我是想着再婚夫妻两个人在一起,首先要有个(两人共同的)孩子,没孩子就没啥感情基础,这种感情不是多牢固的那种。我认识的朋友好多再婚家庭夫妻就因为孩子,两个人原来很好的感情,后来就不好了。(被访人李静) 在制度强—文化强的社区中,当文化与制度的诉求相冲突时,制度让位于文化。当计划生育制度触碰到人们的生育底线、减少生男可能性时,人们倾向于用各种非法的、不合规则的博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生育底线。陈心想(2004)在对陈村计划生育制度实施过程的研究中,总结出了8种农民用来维护自己的生育底线的方法:变相解读政策(例如将头胎孩子报为残疾人申请二胎资格)、跑关系、暴力反抗、金钱买通、逃跑、隐形婚姻和假离婚、利用医学技术诊断性别,以及相互包庇等。本访谈也有同样的发现,被访人李静提到,自己一位邻居正是这样生的二胎。 我们这儿有邻居要二胎的,申请第一个孩子有残疾,交了个两三千块钱,买了个准生证,虽然第一胎的小孩不一定有残疾。(被访人王玫) 被访人王玫是用假离婚的方法生的二胎,实现了自己和丈夫的生个男孩的愿望。 当时听人家说现在很多假离婚的,我俩一商量,不如咱也这样,来个假离婚,等生了孩子以后再说,我一开始不同意,害怕弄成真的了,可是不假离,还要孕检,要是检查出来了不得了。两个人于是天天吵,天天闹,让大家都以为两个人过不成了,吵了几天,我就走了,回娘家去了,俺那一片儿的真以为我俩离婚了呢,都可惜得不得了。等有两三天,我悄悄地回来了,天天躲在家里不出门,男人出去打工去。 我只有到了天黑的时候,才悄悄地出门,出去走走,你想一个人天天躲在家里,也烦啊,听到风吹草动,就怕得不得了。一直到生,9个月,生了一个男孩,大家才知道我们是假离的。送礼的送礼,祝贺的祝贺,(负责)计划生育的不愿意了,找上门了,可是我们离婚了,两人都没有单位,小孩又生出来了,你要把孩子抱走就抱走呗,要不你就罚钱,多了又拿不出来,最后找了找人,罚了几千块钱,把孩子的户口安上,才算了事。(被访人王玫) 从上述王玫的案例不难看出,在制度与文化相冲突的社会情境中,当事人更多地是遵从文化而抵抗制度。当然这种抵抗大多并非公开的暴力抗争,而是试图通过一种迂回曲折的方式冲击制度的硬壳,以各种所谓“弱者的武器”(斯科特,2011)的方式呈现出来。这些方式既守卫了“生育底线”,又没有冲破制度的内核,是一种特殊情境中的权宜之计。黄宗智(2001)通过对清代诉讼资料的研究也指出,民间习惯与实践常与官方的法律制度存在分歧,正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3.传统生育文化规范通过成员间的共享现实(shared reality)来实现 已有研究指出,“村改居”社区中居民的文化规范与观念意识仍然保存着传统农村社区的特点(吴晓燕,2011)。正如李银河所指出的,“村落”具有特殊性,作为一种传统农村社区,具有“信息共享”、“活动范围有限”、“流动性不大”的特点,成员行为具有“竞争性、趋同性、从众”等特征。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实际是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动,每个成员对其他成员行为进行学习、模仿和认同而获得的。文化社会心理学领域曾使用“共享现实”和“主体间共识”(intersubjective consensus)的概念指出,对他人态度与行为的认知是文化规范影响个人行为的中间机制(Higgins,1992;Wan & Chiu,2009;吴莹、杨宜音,2013)。 在传统农村社区中,“他人”包括丈夫、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妯娌、关系更远的家族成员以及村庄中的邻居等。有研究曾分析过“生男偏好”如何作为一种文化共识在家族成员那里被内化甚至再生产的过程(李卫东、尚子娟,2012)。从被访人王玫生儿子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其生育决策同样受其感知到的其他社区成员观念的影响:一是邻居的“男孩偏好”生育观念影响,二是丈夫的“生男偏好”的影响。 一个邻居,大的是个女孩,也19岁了,想要个小的,一怀,发现是个女孩,就把胎打掉了。第二次又怀孕,还是个女孩。没有办法,就生下来了,已有5、6岁了,男人天天一吵架就骂她,就(骂)她不会生男孩,女的也是有口难言。 俺家里(丈夫)说,“我们也要一个吧”。一开始我不同意,后来,对门有一个邻居才生一个二胎,而且也可理想了。那个邻居对我说,“再要一个了,一个孩子多孤单,再要一个,两个孩子好有一个伴儿,你看俺”。我一听,心也动了,就和那个邻居一块偷偷地把环去掉了。一开始听她说,去环好长时间也不怀孕,也没有当一回事,直到有一天,我发现怀上了,才慌了,问老公咋办,他说怀上就要,要是个儿子,老母鸡汤尽你喝,女孩啥也没有。我也看别的邻居,有了儿子话音儿都不一样,说话就硬气了。(被访人王玫) 按被访人李静的讲述,自己生二胎的目的是为了生一个自己与丈夫的孩子。李静生孩子的决定同样受其他社区成员观念的影响,比如来自小姑子的压力。 孩子二姑对别人说,我一天和青青爸没自己的孩子,一天就没有在婆家说话的权利。俺们不是后婚么,不像人家从小的夫妻嘛。(被访人李静) 王玫和李静代表着她们居住的社区里大多数同龄女性的处境:没有固定职业,在经济上依附于家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养老制度并不完善,使这些女性还是选择“养儿”来“防老”。计划生育制度限制生育数量,但并未发展出完善的满足个体养老需求的配套制度。对王玫和李静们而言,生儿子的传统文化与个人的实际诉求相契合,当外来的制度与内生的文化诉求相冲突时,个人必然会选择遵从社区文化,不惜违反制度规范。另一方面,文化作为人们行动实践中建构出的规范,具有满足其成员需求的功能性作用,当个人对未来选择不知所措、处于不确定状态(uncertainty)时,文化可以为个人选择提供行为与决策选择的参照系与标准,而不仅仅是统摄个人行为的无形律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对其中成员来说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意义。 心理学家西奥迪尼等(Cialdini et al.,1990)将规范分为描述性规范(descriptive norms)与命令性规范(injunctive norms),描述性规范是指个人知觉到的同伴行为选择,命令性规范是指正式的规定或写在纸上的规则等。莫里斯等(Morris et al.,2015)又进一步指出,内生性地方文化类似于描述性规范,获致性的制度和政策类似于命令性规范;在社会变迁的初期,描述性规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更大,常常被个人自动作为其行动的参照系,他们使用“社会自动驾驶仪”(social autopilot)来比喻地方共享文化对个人行为的引导作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研究中也有同样的共识,例如梅耶和罗温(Meyer & Rowan,1978)对教育组织的经典研究指出,制度推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能满足人们的内部功能性需求,当制度推行与满足个人需求的内生文化相冲突时,制度执行效力最差,即便制度设计再完美也无济于事。在下文将要探讨的“制度强—文化弱”的单位制社区中,我们将看到外生的制度如何通过改变个人功能性需求重塑新的生育文化,从而完成生育制度的强力推行过程。 (二)“制度强—文化弱”社区类型中的女性生育决策 在城市社区,尤其是“单位制”社区中,人们的生育决策受计划生育制度约束强,受传统生育文化规范影响弱。本文将选择一个“单位制”社区生育案例,观察制度与文化如何互动,以及制度与文化对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过程。有学者指出,单位社区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独特类型,在资源分配、社会管理、福利支持方面具有强烈的制度性特征(李路路,2002)。在这种制度主导的社区环境中,女性生育决策受到制度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单位社区生育文化与传统农村社区生育文化也完全不同,传统农村社区文化是自下而上、由社区成员通过共享观念与生育文化行动规范建构而成的,单位社区生育文化则是在管理者自上而下的倡导和强力推行过程中被动形成的。 1.一个“单位制”的社区环境 在被访人童玲生活的内蒙古自治区某单位社区中,“少生、晚育”及“独生子女光荣”的生育观念经过行政动员和宣传被人们接受和认可,进而成为被追求的进步价值观,新生育文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被重构。童玲1963年出生,长期在国营林场工作,一直是工作上的先进分子,曾做过打字员、团委书记等工作,1987年生育一子。童玲是汉族人,曾想生二胎,还因此将户口改成满族,但却因单位环境限制及个人事业追求最终放弃了生二胎。 从童玲的讲述中也可以看到,“单位制”社区中的生育文化随着生育政策宣传、实施和推进发生变化,由开始的“儿女双全”转变成计划生育逐步推行后的“独生子女光荣”。 1980年前,我大哥生了两个儿子,那时候的观念不止是“多子多福”咧,而且要“儿女双全”,按林区那边的规矩,谁家要娶媳妇啊、嫁女儿,给儿女做新的被子褥子都要找儿女双全的人家给做。不是儿女双全的,就算生了十几个孩子的,也轮不到他家。大家都希望新人能儿女双全,幸福美满。我大哥就特别想要一个女儿,就要了第三胎,还果真是个姑娘,算是把夙愿给实现了。但大哥还是受了点打击,单位给他降了一级工资,在全单位做检查,通报批评。(被访人童玲) 2.制度改变生育文化:从“儿女双全”到“独生子女光荣” 观念与规范的文化变迁迟滞于制度及物质层面的文化变迁(张楠、彭泗清,2015;Ogbum,1922)。前文对“强强”社区类型的研究发现,当制度诉求与文化诉求相冲突时,制度让位给文化规范。而在特定的社会治理环境中,需要通过制度去改变文化规范时,就会发展出相关的制度体系,辅助特定制度改变文化观念、规范个人行为。这种实践在组织单位中较为多见。在童玲的讲述中也发现了同样的过程。单位制社区中,独生子女政策的施行依赖于两套相关制度:一是惩罚制度,二是奖励和福利制度。童玲的大哥生第三个女儿的时候,工资被单位降级,并“在全单位做检查、通报批评”。童玲的三姐1984年违反制度规定生了二胎后,被开除公职,开除干部身份,处分的通报在全林业局广播中被连续广播了一个月。 三姐怀孕的时候也没当回事啊,俩人都正常上班。结果那年赶上计划生育宣传年了,生孩子前半年就根本不让上班了,让在家待着,还不说咋处理。总算是把儿子生下来了,是个大胖小子,生儿子的愿望算是满足了。也赶巧,儿子出生那个月赶上了计划生育宣传月,三姐当时是小学里面的老师,那是干部身份,作为干部带头违反政策,真是不想当典型都难。林业局当下决定罚款,开除公职,开除干部身份,这个班是没的上了。然后全局通报批评,大喇叭广播一个月,一份处理决议反复地念。当时不止C林场,林业局下辖的每个林场都有大喇叭广播,声音贼大,一开起来全林场家家都听得清楚的。那前前后后一个月,三姐当时就出名了。(被访人童玲) 除了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生育行为进行惩罚,单位还设置了相应奖励制度及个人福利制度来辅助计划生育制度顺利执行。比如童玲的单位为领独生子女证的女性补助生育费用、提供半年产假、设托儿所帮助女性抚养年幼孩子,并通过塑造榜样、鼓励工作为先,营造出一种“独生子女光荣”的文化氛围。 现在回忆起来,这么多年就这一个孩子我其实都没咋管,哪可能要第二胎啊。当年搞团的工作,要年轻人积极向上,要响应计划生育,要为“四化”做贡献啥的,我就带头领了独生子女证,把环上了,不要第二胎。 领独生子女证好处挺多的,住院所有的医药费都报销,多给补助,可以歇半年产假。单位一共300多职工,女同志有200多,全都领了独生子女证。大家对二胎都挺淡漠的,就是那些蒙古族的,跟我一样可以要二胎的,也都领证了。领独生子女证的每年还给发点东西,(我们)单位和他爸单位都发。 领独生子女证之后可以歇整半年,可我根本没歇那么长时间,生完50多天之后我就上班了。那时候单位托儿所都是不要钱的,孩子在里面,家长可以放心地工作。我这边,孩子没让我太操心。我就一直忙工作,没闲的时候。 单位里要是有谁的孩子出生了,征得她同意,我们就马上就帮她把独生子女证办下来,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不反对,我在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十几年,单位里就没有违反政策的情况出现。如果有哪个超生的话,工作肯定是没了,党员要开除党籍,团员要开除团籍,那个时候大家都挺上进的,要入个党多难啊,开除党籍这样的处分估计搁谁谁都受不了。(被访人童玲) 3.生育文化变迁:制度强力执行到新型生育文化规范的内化 彭玉生(2009)曾指出,当制度与文化规范一致时,制度对人们的影响力最强,组织绩效最好,这种绩效靠的是社会个体对制度的主观认同与接受。“单位制”社区中建构出了“独生子女好”的社区生育文化,与计划生育制度诉求一致。制度对女性生育行为的影响不再依靠外力的强制推行,而是通过文化规范的内化和习得,自动完成。在“单位制”社区中,制度逐步塑造生育文化、影响和改变个人生育观念与选择的过程在童玲兄弟姐妹7人的生育历程中可以看到(见下表)。 童玲兄妹均在内蒙古自治区某林区林业局下属的单位中工作,童玲的大哥在林业局下属的林场工作,大姐在林业局的柴油机厂工作,二姐和三姐在林场的小学工作,童玲本人也在林场工作,妹妹和弟弟也在林业局下属单位工作。单位内统一管理,制度相似,生活方式相似,社区的文化相近。从兄弟姐妹几人的生育决策变迁中可以看到生育制度重塑了生育文化,同时,个人生育决策在“制度强—文化弱”的社区环境中被逐渐规训。 童玲的大姐1983年想生二胎,无奈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开始严格执行,就想了办法将家人户口上的民族由汉族改成满族。童玲的二姐就“沾了改户口的好处”变成了满族,顺利绕过政策限制,生了二胎。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地执行得很严格,童玲的三姐因为丈夫坚持没有改民族,结果生了二胎受到处罚,被开除公职,丢了教师的工作。1987年童玲生下儿子,虽然她作为满族可以生二胎,自己也很想再生一个孩子,却因为追求事业忙于工作并未再生。轮到童玲的妹妹,根本没有生二胎的想法,更没有将民族改成满族。比童玲小5岁的弟弟,却因要继续念书、追求事业等原因,婚后还曾将一对双胞胎打掉,直到夫妻二人觉得时机成熟才生了孩子。弟弟的生育过程被童玲称为“真正的计划生育”。 综上所述,在“单位制”社区中,伴随着优越的福利辅助制度,计划生育政策在严格的行政奖惩制度下被强力推行。在这一制度推行的过程中,社区生育文化被逐步重构,从“儿女双全”到“独生子女光荣”,童玲兄妹七人的生育决策变化可以印证,文化变迁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迟于制度的变化。当社区文化发生改变,并被建构成与制度具有一致性的诉求时,文化与制度合力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最强。 (三)“制度弱—文化强”社区类型中的女性生育决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对农村劳动力需求的增加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外出务工成为农民迁徙与流动的重要推力。劳动力大规模外流使农村社区呈现“空壳化”,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育选择。在劳动力流动的大背景下,生育制度与传统生育文化对农村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又呈现出新的趋势。从访谈个案来看,表现为计划生育制度对生育数量的约束渐渐放松,而“男孩偏好”仍是人们遵从的基本生育底线。值得提出的是,随着外出务工后家庭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育数量也有所提升。下文将以河南省的河湾村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宝丰村为例,对照分析制度与文化对生育影响的过程。此外也将使用其他地区农村女性生育经历作为佐证与补充。 1.“制度弱—文化强”:人口流动背景中的农村社区 被访人田雪所在的宝丰村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某贫困县,此村虽处县城近郊,却是该贫困县传统的贫困村。该村地理环境恶劣,处于农耕区与牧区交界处,人口约4080人,近1200人长期在外务工。村里主要经济收入以农业、养殖业以及青壮年外出务工收入为主。大部分青壮年主要在县城及周边矿产企业工作,也有部分在县城从事服务业,例如卖菜、经营餐饮店、开出租车等。该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多,达到了7.1亩,然而土地贫瘠,粮食亩产量很低,小麦亩产量仅有300斤左右。由于宝丰村非牧区,按照政府规定,所养的羊群又只能圈养不能放养,养殖业投入成本大,回报率低。田雪今年34岁,已生育一子9岁,丈夫在县城旁边的铜矿打工,月收入接近4000元,儿子跟随他们在县城念小学,夫妇两人租住在县城,田雪在家照顾儿子。村里的同龄人大部分在县城打工,较少去附近大城市或沿海发达地区就业,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田雪的邻居家也只有一个儿子,夫妻二人在县城摆摊做小吃生意,儿子就在县城读小学。根据村干部估算,宝丰村80%的头胎生男孩家庭都没有生二胎,但是大多数头胎生女孩的家庭都生了二胎,有的家庭为了生男孩,还会生第三胎。 被访人武兰和齐玉所在的河湾村位于河南省东南部,总人口2865人,常年外出打工人口约750人,该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3亩,传统经济收入以农业为主,近年来村民家庭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外出务工收入。青壮年外出务工主要以在广东、江西、福建等工厂做工为主,月收入在5000-6000元之间,也有部分青壮年自营农机收割,年收入约有8-10万元左右。河湾村村民家庭的经济条件比宝丰村更宽裕,因而大部分育龄妇女都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较多家庭在头胎是男孩的情况下仍然会生育二胎。以被访人武兰为例,她今年31岁,丈夫在广东某皮革厂打工,武兰本人跟随丈夫在打工地的超市工作,两人月收入接近8000元。他们育有两子,大儿子9岁,二儿子6岁,均由公婆照看。武兰公婆刚刚50岁出头,农闲时期公公还会到附近城市建筑工地打工,家庭经济相对宽裕。同村被访人齐玉今年29岁,丈夫与公公在江西省某陶瓷厂工作,两人均懂技术,公公在陶瓷厂做管理工作,丈夫和公公月收入共有20000元左右,生活比较宽裕。齐玉和婆婆在家带孩子。齐玉有两个儿子,大的3岁,小的刚1岁。 对比宝丰村与河湾村的情况,我们发现影响两个村子村民生育行为的因素有共同之处:第一,当下农村人的生育决策仍然受传统“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左右。从内蒙古宝丰村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如果头胎是男孩便不再继续生,如果头胎是女孩就会接着生二胎。河南河湾村与此相似的是首先要保证家庭中有一个男孩;不同的是,多数家庭即使头胎是男孩,也会继续生二胎。第二,将两个村庄的情况相对比,我们发现计划生育制度的影响逐渐式微。间隔二胎政策使头胎生女孩的家庭有机会生二胎,较多社区中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并不严格,例如河湾村很多家庭头胎生了男孩,象征性地交点“社会抚养费”就可以生二胎。河湾村村民交的社会抚养费在7000-10000元之间,比计生部门规定的金额要少很多,很多家庭的打工收入完全可以支付这笔费用。在其他地区的访谈个案中也发现了类似情况。河北农村的被访人玉芳提到:“政策上说老大是男孩,就不让生老二,但我们这儿管得不严,家家都是交点钱,再生个孩子”;山西农村的被访人小苗也提到“咱们村里这几年计划生育管得也不是太严,塞点钱还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2.满足“生男”底线后,经济水平决定生育的数量 对比宝丰村和河湾村的状况,我们发现,在个人满足生育文化底线后,家庭经济水平是决定人们生育数量选择的重要因素。例如宝丰村土地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都不高,大部分家庭生了儿子就不再生了,或生了女儿再期待第二胎是个儿子。而河湾村的多数家庭由于外出务工收入与土地收入相对较高,因此即便生了儿子,也会因家庭经济宽裕、有经济能力和充足的人力照看而生第二胎。满足生育底线后,经济收入决定着个人的生育数量选择,这点在其他地区的访谈中也能被佐证。例如安徽西南部的被访人周兰,其丈夫是“上门女婿”,按照地方计划生育制度,他们头胎生男孩后可以再生二胎。夫妻二人有一个7岁的儿子,今年春天刚刚又生了一个女孩。周兰是在经济条件好转后才决定生第二个孩子的,这些年的打工收入让“家里盖了两层小楼,买了一辆汽车,盖了一个车库,手头比较宽裕”。两个孩子相差7岁。 总之,在当下人口流动频繁的大环境中,全国农村社区出现了新的状况:生育制度约束减弱,“男孩偏好”的文化仍在延续,文化成为了决定女性生育的主要因素。在满足“生男孩”的基础上,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提升了家庭经济水平,而经济水平是决定“生几个”的重要因素。这一结论在当前农村中出现的一胎与二胎间隔较长的“小二胎”现象中也得到了验证。“小二胎”即很多农村家庭在生完第一胎后,间隔多年再决定生二胎的现象。按相关研究分析,这是家庭经济水平提升与计划生育制度执行力度弱化共同的结果(孙新华,2012)。 家庭经济水平使女性生育出现了分化。如果打工收入多、家庭经济水平高,即使生了男孩还要生二胎;如果家庭经济水平低,生了男孩,“一个娃还养不起”,就不再想生二胎。除此之外,迁居城市的意愿、女性身体状况、是否有祖辈照料等因素也会影响女性生育,但是这些仅仅是个体化因素。总体来看,女性生育选择仍然逃不脱社区文化的束缚,在其所属的社区中,仍然需要满足社区“生男偏好”的文化要求,而相对宽裕的家庭经济水平则成为逾越生育制度限制、满足“生男偏好”的重要条件。 五、结语 生育关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夫妻关系、婚姻质量、养老期待、教育投资、生计维持等都与之相关。自1980年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制度与文化作为两道社会限制(social constraints)交互作用在中国人身上,使人们不得不进行理性考察,缜密评价生育选择后的结果。对人们来说,计划生育制度是一种外在的、后致性的规范,不同于在社区中长期形成的生育文化规范。相反,传统生育文化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内生的规范,其规训内容、诉求与价值倡导因构建于人们行为中而更加契合人们自身的需求,在不确定情境(uncertain context)中被人们作为行为参照标准。 本文对四种制度—文化类型的划分,细化了制度—文化对个人行为的交互影响过程。当政策、制度与原有文化规范出现诉求冲突时,人们会使出各种“弱者的武器”优先满足文化要求,通过与制度的博弈、协商、互构来躲避制度约束,守卫文化的边界,遵从“生育底线”。例如在逃避计生制度惩罚中的“跑关系”、“逃跑”、“假离婚”、“隐性婚姻”、“暴力反抗”等行为选择,这一过程在本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制度强—文化强”类型中可以见到。第二种情况下,当制度过于强大,并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体系同时对个人进行规范,相配套的制度又能够满足或弥补原有文化的功能性作用时,社区原有的文化规范便被重置、替代,形成与制度诉求相一致的新社区文化,如上文讨论的“制度强—文化弱”类型;单位制社区在计划生育制度推行中配套实施奖惩制度,使社区生育文化完成了由“儿女双全”向“独生子女光荣”的转变,以辅助计划生育制度的执行。第三种情况下,当制度执行力逐渐式微,而社区文化的规范力与功能性仍然存在时,家庭经济水平的提升又帮助个体家庭越过了制度的限制与束缚,进一步满足了文化的要求,这种情况即是本文中讨论的“制度弱—文化强”类型,当下劳动力外流的农村社区多符合这一类型,农民的打工收入使家庭总体收入增加,可以支付生育政策的惩罚费用,使满足“生男偏好”的社区文化规范成为可能。第四种情况下,制度—文化均呈现出“弱弱”的影响结果,个人生育选择呈现个体化趋势,这一过程与本文的讨论主题关系不大,这里不做阐述。 关于制度—文化交互作用的研究,在组织社会学、文化社会学及海外中国研究中有较多讨论,例如彭玉生(2009)曾分析,当制度—文化两种规范的诉求相冲突时,组织绩效最低,制度执行成本最高;梅耶和罗温(Meyer & Rowan,1977,1978)的新制度主义视角曾对现代组织绩效进行反思;海外中国学“文化主义”研究也对中国社会文化的特殊性加以强调(纪莺莺,2012)。这些研究的视角不同,在理解制度与文化的关系上也有不同的贡献。本文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增添了文化社会心理学关注个体微观行为的视角(赵志裕、康萤仪,2011;Motris et al.,2015),以探讨制度、文化与个人行为三者之间的互动:讨论制度作为外加的命令性规范,文化作为内生的描述性规范,二者对个体行为各自发挥着怎样的约束效力;两种来源不同、作用力不同的规范同时出现时,个人如何进行选择和决策。其中详细的互动过程在本文中通过不同社区案例一一呈现,对三者互动过程的分析可视为本文的理论关怀之一。 探讨中国制度变迁中文化的影响效力是本文的另一理论关怀。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近4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较为频繁的制度转型与政策变迁,有学者指出,这段时期的中国可被视为社会学的试验场,为社会学观察与研究提供了机遇(杨善华、赵力涛,1996;孙立平,2005)。社会科学中中国制度变迁的研究比较丰富,例如对制度变迁中专家参与模式的研究(朱旭峰,2011)、信访制度变迁的研究(冯仕政,2012)、“单位制”的研究(李路路,2002)、中国民族政策变迁的研究(金炳镐,2009;胡鞍钢、胡联合,2011)等。本文通过对不同社区中生育文化与制度互动的研究发现,从制定到落地执行,制度的实施绩效受社区文化的影响与制约,考察制度变迁及影响效果不能撇开文化因素。而在以往的政策与制度变迁研究中,文化较少作为一个独立因素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事实上,作为人们在行动过程中建构出的规范,文化存在于不同层级的单位中(例如家庭、正式组织、村落、社区、国家),与正式制度共同影响着个人行为选择(卢晖临,2015)。对文化因素的考察在制定政策、预测政策实施效果中具有现实意义,例如考察新政策与地方文化诉求是否一致、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建构新文化辅助政策实施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本研究对不同制度—文化关系的四类型划分对于分析其他政策实施过程也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亦有诸多局限,例如文章所使用的类型分析法不能涵盖社区中所有个体的行为选择,无法完全还原人们多样性的生育选择原貌。另外,本文从问题出发,糅合人口学、组织社会学、文化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与视角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初步尝试,但是本研究受访谈资料的限制,对于个人在制度—文化的限制中进行选择的详细过程分析得还不够细致,仍需借助其他研究方式(例如心理学的实验法、社会学的社会调查数据等)做进一步补充,这也是未来研究的目标和方向。 *本文写作受益于匿名评审专家的建议,也获益于与夏传玲研究员、卜玉梅博士、石金群博士、秦广强副教授、王旭辉副教授的讨论,特此致谢。本文曾在“第十届文化混搭心理研讨会”上报告过,并得到了韦庆旺博士、陈满琪副研究员、利爱娟等同行朋友的细致建议,在此一并致谢。本文调查得到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倪叶云、李立、江大雷、张媛、毛旭等研究生协助,部分案例来自于中国人口发展研究中心刘中一博士主持的“倾听妇女的声音:中国计划生育口述史”课题,作者向刘中一博士及诸位调查者深表谢意。 注释: ①参见央广网,《我国生育政策盘点》(http://news.cnr.cn/special/sy/pd/201311/t20131107_514065149.shtml),访问时间2015年7月1日。标签:二胎政策论文; 村改居论文; 生育年龄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生孩子论文; 政策影响论文; 文化冲突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 王玫论文; 家庭观念论文; 传统观念论文; 二胎论文; 社会万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