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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0)12-0026-06
随着改革的深入,公有产权的效率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不少的经济研究工作者却往往把它混同公有产权的效益,因而得出公有产权没有效率的结论。但是,如果把二者区分开来的话情况会有显著的不同。随着研究的深入,完全有必要将二者区分开来,并且重新研究公有产权的效率问题。
一、公有产权的内涵
从产权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教授发表经典的《厂商的性质》一文算起,现代产权经济学成为几十年西方经济学的“显学”。“产权”、“交易费用”等词成为西方经济学的时髦专业术语。然而即使是在西方产权理论界,各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一词作如何界定也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注:关于产权的定义可以参阅杨瑞龙:《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然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对产权下一个定义,产权最基本的意义不外乎是说,产权是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主体对其加以利用或处置并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因而,我们可以说产权是基于财产所有制而获得的一种权利安排。我们在研究产权经济学时不应当只考察财产所有制,而且应当考察基于这种所有制而内生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产权的各项权能的结构安排,即对基于财产所有制而来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作何种制度性的安排。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有产权是基于财产的公有制而获得的一些权利结构安排。它具有与私有产权不同的显著特征:(1)在公有产权条件下,每个成员对全部企业财产拥有完全重合的权利,而在私有产权条件下,个人权利的大小由其拥有的财产多寡决定;(2)由于两个成员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完全重合的,因而权利之间有着完全的“外部不经济”,任何成员的个人决定都将影响全体成员的利益,因而具有完整的不可分性;(3)所有权是不可转让或出售的,这主要是指单个成员无权作出财产的转让或出售决定,否则将会直接损害全体成员的利益。随着东西方经济理论探讨的深入,经济理论界对公有制的认识逐渐靠拢。中共十五大报告认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而且还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欧共体对国有企业也作了如下界定: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国家能够凭借其所有权、财政参与、章程以及其它规范企业活动的规定,可以直接或间接行使支配性的影响……(1)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多数股份;或者(2)拥有与企业份额相关的多数表决权;或者(3)可以决定企业的管理机构、领导机构或者监事会一半以上的成员,这就可以推断这个企业就是国有企业。(注:资料转引自于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国有企业》,《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从以上东西方对公有制及国有企业的规定来看,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对公有产权企业的定义逐渐靠拢,即只要能够凭借一定的基于公有财产所得权利取得对公有财产的支配性影响,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就是公有产权。因而在我国公有产权除国家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外,还应包括由以上二者占支配地位的其它产权制度安排。由于国家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两种典型的公有产权制度安排,因此在考察公有产权的效率时一般选取以上二者作为考察的对象。
二、经济效率的内涵
在以往的研究中,我国经济学者经常将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概念混淆起来使用,尤其是在考察公有制企业时经常将经济效益误作经济效率。其实经济效率是指社会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生产所提供的效用满足的程度,因此也可一般地称为资源的利用效率。它是需要的满足程度与所费资源(成本)的对比关系。因此,它首先是一个效用概念或社会福利概念而非物量概念,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源的生产效率、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的动态效率。具体地说经济效率则是企业或社会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一般用劳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它实物性指标来衡量,为了便于比较,这些指标都是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经济效益一般指的是某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相对于一定投入所获得的收益的多少,一般用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销售收入利税率等指标来衡量,且这些指标都是按现价计算的。因此,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经济效率下降时,经济效益可能提高;当经济效率提高时,经济效益可能下降。因此,经济效益的变动并不直接反映经济效率的变动。经济效益的变动所反映的是生产率变动和利益分配格局变动的综合结果。只有在利益分配格局不变时,生产率的提高会带来生产者经济效益的提高;但如果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生产率的提高不一定会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恰恰是改革使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在提高生产率的同时,却有可能出现的是经济效益的下降。
在考察公有产权的时候,如果从宏观上考察可以选取国民经济总体增长指标,如果从微观考察则可以选择劳动生产率或全要素生产率指标,在现代经济学中使用较多或者说通用的指标是全要素生产率。
三、现有的公有产权效率分析
这部分首先通过对中国公有企业效率的统计数据分析来论证公有企业的高效率,然后通过对国外国有企业的研究来论证公有企业的高效率。在论述中国国有企业的增长时,1978年以前主要使用经济发展的总体指标,在1978年以后主要使用学术界通用的全要素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
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的总量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1952~1978年的统计资料表明:这一时期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7.9%、8.2%、6.0%(见表1)。
表1 1952~1978年中国经济增长基本指标(%)
社会总产值
工农业总产值
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
积累率
“一五”期
11.3
10.99.1
8.9 24.2
“二五”时期 -0.40.6
-2.2 -3.1 30.8
1963~1965 15.5
15.7
14.9 14.7 22.7
“三五”时期
9.39.66.9
8.3 26.3
“四五”时期
7.37.85.5
5.5 33.0
1976~1978
8.18.05.8
5.6 33.5
1953~1978
7.98.26.0
6.0 29.5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平衡司编:《国民收入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
注: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积累率按现价计算。
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即使与经济发展较快的韩国相比也不低多少。而且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在国家发展的重点并没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情况下创造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就开始迅速起飞。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表明,1980~1991年期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4%和7.8%;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年增长率分别为5.7%、11%和11.2%,都显著地高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高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注: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3),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因此我国公有制的效率并不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私有制的效率,而且肯定比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私有制的经济效率要高。
而且改革以来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产出增长率,全要素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稳步增长也说明中国公有产权的效率正在逐步提高(见表2)。
表2 产出增长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1980~1988
1980~1984 1984~1988
国有部门产出
8.496.77
10.22
全要素生产率 2.401.803.01
集体部门产出 16.9414.03 19.86
全要素生产率 4.63 3.45
5.86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90年代的改革和计划的作用》,华盛顿,1992。
注:资料转引自林毅夫等(1994)。
与此同时,其他的国内外学者也得出了相似的结果,认为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了显著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也有稳定的提高(见表3)。
表3 中国工业部门生产率年增长率的估计结果(%)
1980~19841984~1988
1988~1992
全要素生产率
国有部门 1.8
3.0 2.5
城镇所有 3.4
5.9 4.9
乡镇所有 7.3
6.6 6.9
劳动生产率
国有部门 3.8
6.2 4.7
城镇所有 8.6
7.0 13.8
乡镇所有 5.8
14.4 17.7
资料来源:射千里、罗斯基和郑玉歆(Jefferson,Rawski,and Zheng,1994)。
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也并不是效率低下的代名词,它与私有企业一样同样也有高效率的记录,象新加坡的国有航空公司竞争力名列世界前茅,新加坡的国有电子公司的盈利率也高于私有制企业,韩国的国有浦项钢铁公司的生产率也大大高于日本5家最大钢铁公司。而且,如果国有企业必然是低效率的话,则国有企业比重应当与收入水平之间有负相关关系。即国有企业比重越高,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增长率越低。但是科克帕特里克(Kirkpartric)和林毅夫(林毅夫等,1997)却用统计数据证明这种负相关关系在统计上十分不显著,而且还有相反的符号出现。所以,难以从统计结果得出国有企业必然低效率的观点。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并非注定就是低效率。
四、公有产权高效率的决定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变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途径。但也有另外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程恩富提出了产权并不是经济及其发展系统的唯一重要因素的观点。他认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劳动、资本、技术、土地和信息,个人、企业和政府,经济制度、经济心理和经济行为,经济时间和经济空间,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构成经济大系统的子系统或要素。它们之间是密切关联和依存的,有时甚至是互为因果。因而完整的经济发展函数为:F发展=f(c产权、t土地、l劳动、z资本、j技术、g管理……n)(程恩富,1997)。国外学者Grove(1994)、Hay(1994)和Gordon(1995)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抽样调查及数据分析认为,1985年至1994年间国有企业效率的增长主要来自奖金的激励、人力素质和教育程度的改善。国内学者刘小玄、郑京海则认为应当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因素归结为产权制度、市场竞争、人力资本等因素(刘小玄、郑京海,1998)。与此同时,Gordon和Li(1995)也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国有企业生产率增长中大约一半可以归结为劳动力教育程度的迅速提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三:
1.充分的市场竞争是企业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前提。要使一个企业高效率地运行,就必须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否则任何企业都会在垄断的市场上攫取了高额利润后,缺乏提高效率的动力和压力。在一个垄断的市场上无论公有产权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会趋于低效率地运行。这就是同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彩电工业的效率很高,而电信部门的效率却相当低的原因。
以张五常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张五常,1993),只要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就可以实现高效率地增长。但是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1997)通过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绩效做了综合广泛地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的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率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联系,而与市场程度相关。同时,澳大利亚学者泰腾郎(Tittenbrun,1996)通过研究也认为,企业效率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信息竞争程度有关。
由于传统的产权理论的局限性导致了超产权论的发展。超产权论把竞争作为激励的一个基本因素,认为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其具体内容包括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论、竞争激发论等。竞争激励论指竞争能产生非合同式的“隐含激励”,即能够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动力:信息比较动力、生存动力和信誉动力(Vicker,1996)。竞争发展论又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是生存竞争筛选论,即竞争把高效率的企业筛选出来,让其发展,同时又把低效率的企业筛选出去(Vicker,1996);第二是企业发展论(Hay,刘芍佳,1997)即竞争加强了效益对企业发展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使得高效益企业不断发展扩大规模:竞争激发论(刘芍佳,1997)认为,决定企业竞争的基本因素有以下三个:企业的目标利益是否具有对抗性,因为对抗性是保证激发竞争的必要条件;短期违约利益与长期合作利益的比较,前者大于后者有利于竞争;企业之间的非对抗性,即竞争力高的企业愿意竞争,竞争力低的企业愿意合作,从而否定了在市场中只有私有企业占主导地位时才能发展竞争的论点。
所以说正是充分的竞争迫使企业不断改善管理,提高效率,而理解这一点正是可以说明前苏联和中国改革的结果为何有如此之大的差异。前苏联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改革和后来的私有化“休克疗法”都没有创造出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来,因而即使是实现了产权变革的私有企业也无法提高效率。而中国的国有企业却因为非国有企业的进入而使得市场竞争变得激烈的条件下,即使没有实现产权的私有化却仍然对竞争作出了充分的应变而提高了效率。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说是竞争的加剧而非产权的私有化导致了今天中国改革的成功。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仍然在于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2.清晰的产权制度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重要条件。许多国内外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模糊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但究竟什么是产权模糊呢,一般来说产权模糊有两种情况:一是产权归属关系不清;二是指财产在营运过程中各权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清晰,即各主体之间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分解不清晰。而对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来说其归属关系,即企业的所有权在《宪法》上被界定得十分明确,属于全民财产。因而说我国企业产权模糊应当是指上面第二种情况,即各主体之间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分解不清晰,从而导致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不能有效地保护其财产的权利。那么什么样的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才算是清晰的国有产权呢?一般说来,国有企业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产权关系才是清晰的:(1)通过明确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注册资本及其相应的权益,界定企业产权的归属主体;(2)产权主体吻合“经济人”假说,即产权主体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3)明确界定产权归属主体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4)企业产权具有排他性,即企业法人拥有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转让的产权;(5)在所有权与控制相分离的条件下,应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既使产权经营主体在利益动机的刺激下能自主地支配和转让企业产权,又使出资人能对产权经营主体的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从而在企业内形成出资人、企业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互利制衡机制;(6)法律制度能对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只要国有企业的产仅安排符合以上结构特征,就可以被认为是产权清晰的(杨瑞龙,1996)。
3.一个高效率运作的政府对公有产权实行有效地保护,是公有产权企业有序运行的保证。在决定公有产权效率的因素当中,另一起着重要作用的因素就是政府的作用。而这一点却为大多数经济学家所忽视。在西方经济学关于“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的两大学派论战中,我认为匈牙利经济学家卡尔·波拉尼对此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他认为,通向自由市场的大道是由国家铺就维持其畅通的。这就是说,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政府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著名的新经济史学家诺思教授也认为国家必须对一国经济效率负责(North,1981)。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所以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在上文论述一个清晰的公有产权结构时,曾提到法律制度能对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也就是说产权的有效实施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国家却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因此,国家必须对公有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负责。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对公有产权实施有效地保护,那终将损害到公有产权的效率。所以说,公有产权的效率从根本上来说反映的是政府的管理效率。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管理下,公有产权一般说来是有效率的,新加坡,德国、新西兰等国家国有企业的高效率运行无疑说明了这一点。
收稿日期:20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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