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制--依法治税的若干理论与对策_法律论文

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制--依法治税的若干理论与对策_法律论文

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有关依法治税的若干理论与对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税论文,法律制度论文,税收论文,对策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公开提出实行依法治税已经有十一年,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国务院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1989年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和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等三个文件,要求把“以法治税”推向前进。如果对依法治税再往前追溯,早在1981年河南省税务局的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下,就提出“以法治税发挥税收在调整中的作用”的主张和观点。如果还往前追溯“以法治税”的原始思想,那是在1950年1月,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4条规定, 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及以后的文件中,就已经具有“照章纳税,依率计征”的法制思想。这就是说“以法治税”由来以久。尤其是1988年以后,以法治税在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党中央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决议中都充分肯定了这个思想和原则。而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之后,依法治税已经走过十来年的历程,如何与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相衔接,如何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更深层面上推进依法治税,这是税务战线面临的新问题。

近年来党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依法治税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作了《全国推进依法治税的决定》,这是非常及时和完全必要的。但时至今日,人们对依法治税还存在种种模糊认识:称税收本来就有强制性,还要什么依法治税的“强加”论;称“依法治税”是对治理纳税人而言的治“纳税人”论;称完成税收指标是“硬任务”,搞依法治税是“软任务”论;称依法治税是捆绑税务机关的“束缚手脚”论;还有称税收与税法是一回事的“”论或者“等同”论;以及在税收工作中还往往遇到困难或完不成任务时,就强调依法治税;当形势大好、胜利在望时,就扔掉以法治税,这种对待依法治税的“实用论”、“工具论”;还有的认为现代西方讲税收法定主义,我们引来便是了,还提什么依法治税呢?等等。所有这些模糊观念的存在,有历史根源,认识根源和工作根源。本文试图联系这些问题和工作实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依法治税这主题进行阐述。

一、税法与税收入的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但又不是一回事

(一)从税法与税收的概念来看,两个概念密不可分,但又不是同一个概念。

什么叫税?列宁说的很清楚:“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2卷275页。)。也就是说,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什么叫税法呢?税法就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利用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加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依据,也是一部分财政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简单地说,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税收关系,即在商品流通和等价交换的社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的物质需要,向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税法就是对这种财政经济分配关系进行调整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总称。

给税法下这种定义是由税法调整对象决定的。什么是税法的调整对象呢?学术界有四种说法,(注:四种观点是:一是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分配关系;三是财政分配关系;四是税收分配关系。)我认为比较准确的说法是,税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税收分配关系,这是我1981年与当时的财科所吴才麟合写的一篇文章中就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

税和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是财政经济的范畴,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之列;税法是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国家的上层建筑之列。然而,税和税法是密不可分的。税以国家政权做后盾,以法律为依据强制征收。税离开了法,就不成为税。通称无法不成税。反之,无税也就没有实实在在的税法。税法是税收内容的表现形式。

税与税法为何存在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从税的发展源头来看,古今中外税的形成和出现都是同税法同时产生的。其次,从理论上来说,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规程的总称,都是以法的形式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权利、义务的一种规范。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第三,从法律与制度的关系来说,税收制度是税法的具体表现,而税法则是税收的规则所在,是税收制度的载体。(注: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要求》《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 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职责》《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

(二)从税法的原则与税收的原则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密不可分,但又不是一回事。

税法原则是税法本质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和发挥税法作用的根本保障。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础,是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反映。

被列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据统计有15~16种,如法定主义原则(法律主义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公平主义原则)、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税收合作依赖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简明确定易行原则等。此外还提出了税法的适用原则(具体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法律优惠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等。

被列为税收的原则:包括财政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公平负担与鼓励竞争原则、调节经济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与共同富裕原则、中性原则、国家集中分配与合理化管理权限原则、税制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等。

资本主义国家早年就提出了“公平、便捷、节省”三大原则。以后提出了公平、优质、最少征收费原则,后期提出了四类九项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收入充分原则、收入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慎选税源原则、慎选税种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注:王诚尧主编《税收理论与实践》第22页至33页,1999年1月第1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可见,税收原则与税法原则中间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很不相同的地方。目前,我们比较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公平主义原则、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主权与利益原则。适用原则也可以考虑,但一定要有特色。

(三)从税法的作用与税收的作用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从财政经济来讲,税收的职能作用有三个: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经济;三是监督管理。具体说其作用也是多种多样。但从税法角度来说,又不一样了,税法的作用至少有五个:一是税法是国家向一切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和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根据;二是税法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三、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准绳;第四,税法在国际交往中,是体现国家主权,保卫民族经济和打击走私活动的手段(注: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83页至89页,1986年2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出版社。);第五,教育作用,(注: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64页,199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还有其他多种提法。税法与税收的作用各有各的用途,既不能对立,也不能等同。

由此可见,税法和税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是“两张皮”,不是外来强加的。它是税收固有的。今天之所以特别强调税法是因为过去往往被忽视了,并且在其理解上也有片面性,只是从强行征收、横敛征收、压迫征收和征收机关的单方面权力来看待“强制性”,而没有从民族进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强制性”。今天,强调把“强制性”摘出来,视为法律,依法征收,其意义就在于此。

二、税收法定主义与依法治税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对立也不能代替,互相依存,各有各的作用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述和对我国税制、税法的影响

1.税收法定主义及其产生的背景。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在近代刑法中有一个罪行法定主义,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是刑法中的一个主要原则。这两个主义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是近代人民反封建统治争得的。在封建社会,统治者即国王对人民有无限的权力,可以任意践踏人民的人身权利,随意杀头,也可以任意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任意掠夺。人民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都得不到保障,没有安全可言。在封建社会末期,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人民起来用各种方式同封建统治者进行斗争,其目标就是要争取这两方面的安全保障。当时提出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和人民的财产权利不容侵犯两个口号。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了,建立了近代国家,把这两点巩固下来并写在宪法里。现代各国宪法都规定对人民财产要依法保护,不得任意侵犯(如没收、征收、剥夺等),向人民征税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就是侵犯人民的财产。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向人民征税。(注: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第151页至155页),1989年10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或称“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税种必须有法律规定, 法律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2 )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3)无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减免税收;(4)征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5)法律应规定税务争议解决办法,不能只由税务机关处理而必须由法院处理。(注: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第151页至155页),1989年10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中国税制的影响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传播到中国是刘隆亨主编的专著《依法治税简论》(1989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该专著中刊载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著名法学家谢怀拭教授的报告和文章,其中对《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作了详细论述,尤其谢怀拭教授强调了税收法定主义精神。同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著作翻译到中国比较有影响的是日本金子宏先生的《租税法》,其中译本为《日本税法原理》以及日本作者陈秀清的《捐税法定主义》。接着北京大学青年法学家张守文副教授,于1996年《法学研究》第六期发表了题为“论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文章,文章中综合各国宪法规定,结合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系统地论述了税收法定主义。随后,还有一些青年学者也都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做过系统详实的论述。当今,人们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宣传、研究已成了热门话题,并且在人们心目中提出实行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定主义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为好?

(二)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实施与发展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法定主义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还必须了解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实施与发展的历史作用和现在的地位,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实施与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从80年代到党的十五大前夕为我国依法治税的第一阶段。早年表达成文记载在1981年“财政研究资料”第81期上,发表的河南省税务局一位名叫袁瑞琦同志写的“以法治税发挥税收在调整中作用”一文。首先,他提出了税与法的关系,其次,揭发批判了文化大革命中,干扰破坏税收的种种表现和流毒,指出,国家税收成了“唐僧肉”谁都想吃。第三,提出了怎样加强税收法制(包括制定税法、执行税法、遵守税法和税法监督)。它要求做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16字法制原则。全国公开提出依法治税是1988年。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国务院提出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989年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等三个文件,要求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以后经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注: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时,把“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当作立法的原则提出来的。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审议并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财政部长所作的报告。其中有两处提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税收部门要切实依法治税,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缓征税款”(刘仲藜)。“要认真加强依法治税的工作,强化税收征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注: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经审议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坚持依法治税,整顿减免税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经审议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各级财税部门认真整顿财税秩序,大力推进以法治税,纠正越权减免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审议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努力完成收入任务。”1992年3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经审议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真正作到依法理财,依法征税”。1993年3 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财政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坚持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充分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1995年3月18日, 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中指出: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把依法该收的税都收上来,争取全国财政收入有较大增长。”1996年3月17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依法征税,严格控制税收减免。”1997年3月14日, 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李鹏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方面要完善税制,公平税负,强化征管,严格依法征税,堵塞偷税、逃税、骗税的漏洞,作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同年3月20 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家计委主任陈锦华所作的《关于 199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作到应收尽收,严禁乱开减免税的口子。”同时,财政部长刘仲藜还在报告中指出:“使财政工作逐步走向依法理财,依法管理的道路。”1998年3月19 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和决定批准的李鹏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加强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清理欠税,减少税收流失。”1993年3月15 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批准的朱镕基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加强税收征管,清缴欠税,作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党中央批准(注:1993年11月14日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有关报告和决议都充分肯定了这个思想和原则,依法治税已成为整个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1989年3月至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 常务副局长牛立成亲自批准,我院经济法研究所和法律系联合举办了五期依法治税培训班,为国家税务系统先后培训了500多名税务干部。在学习班上, 对什么是依法治税,为什么要依法治税,怎样依法治税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学习。1989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依法治税简论》,该书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初步明确了什么是依法治税、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税、以及如何实行依法治税?以后,对依法治税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写文章、作报告用依法治税的观点和思想也是日益普遍。

2.党的十五大以后至今为依法制税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1)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引下, 依法治税已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把依法治税与税制改革、 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机构改革以及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方面要巩固和发展这四大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要为深化改革,开辟道路。因此,依法治税和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了;(3 )在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中,加强税收管理已成为中心环节。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划分税权已刻不容缓,依法治税本身就是依法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就能促进税收管理走上新台阶;(4 )这个阶段的税收法制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它要完成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要在税法理论和税收基本问题的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和增强税收法制观念,要提高税收干部队伍的素质;(5)在这个阶段, 北京大学在法学院院长吴志攀教授倡议下,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了全国唯一的税法研究中心,并发起成立了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吴志攀、刘剑文、张守文、徐孟洲、许善达、汤贡亮、涂龙力、张松、林雄以及我本人为依法治税实行税收法定主义,进行税法宣传教育和研究进行了多方面颇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这个阶段依法治税各显才华贡献力量。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近年又把关于依法治税研究作为一大重点课题进行探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为什么要依法治税和如何依法治税又有了新的认识。我们认为依法治税的定义应当是:依法治税就是纳税人和征税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从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全国各项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它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治税自1989年起,屡经全国人大审议,在其决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及其审议批准的《国家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工作报告》中,都肯定了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法治税已为广大财税干部、纳税人、企事业单位、财政经济管理部门所熟悉,已成为习惯而不可动摇和替代了,并且已有相当丰富的内容基础了。问题是要进一步吸收税收法定主义的精华,充实依法治税的理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税收法定主义与依法治税两者是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主要或基本原则之一,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职责或基本要求,是税务工作的生命线,后者比前者意义更重大,更深远。依法治税是要使全国各项税收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税的理论基础是(1 )税的本质特征,(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前者比后者更具体,更深刻。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是(1 )自然权利论,(2)依法治国的思想,(3)税收经济政策之实现观点。两者相同之处是税收法治要贯彻于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封建王朝具有民主进步意义的产物;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因此,两者不能对立,不能互相代替,但可相互吸收和借鉴。

三、建立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实行依法治税、执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是,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一)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概念和框架。

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和框架,以宪法、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为基础,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组织法、税收相关法(体制与机构管理法)这几部分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协调一致。

对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组织法要有明确的内涵。

至于可以不可以提税收司法体系?建议最好提税收警察、税收法庭、税收检察。建立有关税收司法方面的执法保障机制。不宜一般地、笼统地提税收司法体系,容易引起国家司法的不统一和误解。容易产生分割国家司法的统一和整体性的嫌疑,我们最好提建立和建全有关税收司法体系的执法保障体系(机制),这本身也可以不属于税法体系,而是税法配套立法的内容。税收相关法,它是由同税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如银行法律法规、工商法规、海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律法规等,也是属于税收配套法的内容)。

(二)加快和完善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为什么滞后?按照客观形势和税收税法理论的要求,税收立法滞后了,步子太慢了,这是一致的呼声。

目前20种税,只有两种税有法和一部《税收征管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急待修订和完善。而一些主体税种、大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还都停留在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上,层次太低,也不稳定。据统计,1994年实行增值税后,下达的通知、补充通知,补充办法大大小小不少于一百种,且前后不一致。除了反映改革的需要外,也反映了严肃性不够。而四十年前通过的《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96次会议),沿用至今,农村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条例》却未修订。这同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要求,与改革发展和税收任务的要求很不相适应。为什么税收立法滞后了,步子太慢了?

一是受到国家立法授权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影响,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985年全国人大先后两次授权政府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 授权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1985年4 月10日)这是必要的,授权决定中虽然也提到授权政府颁布施行的一些暂行规定或条例在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程序上升为法律,但事实上没有能够实现,长期以来满足于暂行规定、条例、办法之类的文件,缺少完善立法的强烈要求和愿望。

二是客观形势迫使税务部门忙于完成具体任务和指标,对于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政策的研究不够,而税法又是税收政策的转化形态。对税收法制的学习和研究太少。税收基本法搞了三年,断断续续至今未提到日程。

三是国家历次进行阶段性改革开放,总是把税收制度改革当作突破口,但税制作为分配制度又往往完成最晚,税制不稳定。如1979年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刚刚开始,1983年到1984年“利改税”接连出台,1993年出现了又一轮税收制度、机构制度、征管制度三大改革,如今1998年又出现了费改税的形势等。如何处理发展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具体到税务战线如何同步进行,并行不悖呢?总的讲不够。

四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宣传部门对税收立法抓的不紧,对税法的宣传、重视不够,立法计划中很少列入税法或税收基本法。“二五”、“三五”普法教育计划,税法都未列入。其实当时已经有三部法都可进去。

(三)税收立法与整个国家立法的关系。

税法立法与整个国家立法的关系应当同步、协调、税务系统既不要滞后,也不要乱提口号(如税务刑法、税务诉讼法等说法不科学)。

四、实行依法治税必须正确处理几个关系和重视当前的热点问题

(一)实行依法治税要有稳定的税制,必须深化税制改革和优化税制。根据立法决策与改革开发决策相一致的观点,首先要考虑国家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的方向和重点、热点是什么,然后决定我们税收法制建设如何跟上,如何把税收政策转化为法律形态。根据国家安排,费改税、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恢复利息所得税。对此,税收立法工作一定要跟上,配合好。目前,人们对税收很敏感,国家对税收法制建设很重视,以恢复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为例,恢复开征这种利息税,在所得税法中只不过是一个税目的变动,由免征税目变成开征税目,然而,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重要议题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闻界对此当作热点问题进行了宣传,由此可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人们的法制意识、纳税意识已经空前重视和提高。

我们实行依法治税还需要注意研究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领域中一些新的税收问题,例如,高科技税收中的电子商务税收、网络税收、高科技时代创新体系及其产业化的税收、教育投资(教育消费的提法改为教育投资的说法更为合适)税收等。只有加强对这些新领域税收问题的研究才能作好立法瞻前顾后工作。

(二)实行依法治税要正确处理完成税收任务指标与建章立制的关系。实行依法治税,重要的是保证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税收指标(科学的、合理的、实际的而不是主观的、盲目的指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不要忽视建章立制的工作。我国税收制度正处在改革完善过程中,完成每年的税收任务、实现税收指标对国家宏观调控、拉动内需,固然十分重要,但抓紧重视立法、建章立制不仅与前者不矛盾而且有促进作用,尤其是能保证税收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在税收法制建设上,我们尚不能作到有法可依,更不能作到执法必严,只有正确处理完成任务实现指标与建章立制抓紧立法的关系,才能更好实行依法治税。

(三)实行依法治税关键是财税部门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税收执法的关系,实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我们“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都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机关,“国税”和“地税”两支共计一百万人的队伍,又是在依法行政方面负有重大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对依法行政要有正确理解,不能把依法行政仅仅看做是行政执法(注:行政执法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法规的行为:狭义说是指行政专门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从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实施活动,并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而把行政执法仅仅看作行政处罚(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仅仅看做是收费罚款。依法行政的法也不能仅仅看作是政府、部门的立法。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有浓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具体说,第一,要有职权法定观念,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越权,也不能失职;第二,要有不得自行设置权利,自免义务的观念;第三,要有不得非法剥夺他人权利的观念和无权自行终局裁决的观念;第四,要有违法必须承担责任的观念;第五,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根本职责的观念,(注: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要求》《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 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职责》《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 )这个基本观念一定要树立起来。

当前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违法也究得不够。依法行政关键是严格执法。所谓执法,或者说执法必严,是检验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直观标准。严格执法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应当是有法必依,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二是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必须是原原本本不走样,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不得曲解和变通;三是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铁面无私,不得搞人情执法;四是执法如山,违法必究,不得贪脏枉法,要有铁的心肠、铁的手腕和铁的纪律。

(四)实行依法治税是当务之急,是加强对涉税大案要案的处理,加强税收法制机构建设的要求。

有名的三大涉税案件及其没有报道或尚未处理的大案要案,对依法治税提出了许多深刻反思,税收法制的完备刻不容缓,这方面犯罪分子钻了不少空子;税法宣传教育要普及深入;在我们队伍中和社会上还有不少税法盲;税务系统中的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社会已经向税收、税法战线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五)实行依法治税必须加强对税法的研究,深入税法宣传教育和普及,大力加强税法专门人才的培养。

对税法的研究包括对税法的理论研究,对税收立法的对策研究,对税收热点问题的具体研究。这些有利于依法治税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则的实现。深入税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在“四、五”普法教育计划中一定要有税法的内容,并实行分人群的税法普及和分层次的税法宣传教育目标制,以及形成税法宣传教育和强大网络。至于税法专门人才的培养不容忽视,这方面专门人才至今少得可怜,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培训计划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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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制--依法治税的若干理论与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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