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市场规则对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市场论文,国内市场论文,规则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开放,特别是成功加入WTO,我国国内市场日益融入国际市场体系,与国际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随着两个市场统一速度的加快,两个市场的摩擦也在加剧,这不仅说明当前国际市场体系还不完善,更说明我国离现代市场经济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判断一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和统一程度,正确的途径应该是着眼于两个市场的市场体系、市场规则是否对接和统一。国内外市场对接和统一的基础是统一的市场规则。
一、进入国际市场所遇到的规则摩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国内市场的日益开放,我国市场与国外市场的摩擦日益频繁。其中,反倾销、技术标准、外汇领域等正成为当前我国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摩擦的焦点。
1.反倾销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世界市场上,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准则,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世贸组织允许进口国对有意低价倾销的进口产品,在造成本国同行业损害的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自1979年8月首次被欧共体控告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外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行动次数持续增加,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根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数6.5起;90年代前半期(1991-1995)平均每年立案数上升到31.8起;90年代后半期(1996-2000)平均每年立案数进一步上升到37.6起;进入21世纪以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更加频繁,2001-2003年立案数分别高达55起、51起和47起。尽管截至2003年我国出口占世界市场的比重只有6%左右,但是,我国所遭受的WTO其他成员反倾销案件却占到世界总量的21.4%。[1]
造成我国频受反倾销指控的直接原因是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至今依然认为我国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这些国家的这种立场,他们在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办法,把中国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与一个替代国的价格比较,以此确定倾销与否和倾销多少,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倾销的内涵。其结果多是导致大量指控中国产品倾销,并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替代国制度”大大增强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随意性和武断性,尤其是进口国政府经常选择有利于判定中国产品倾销的第三国市场价格,这种做法是极其不公平的。
例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在欧盟理事会2001年7月19日公布的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的仲裁决定中,多数应诉企业和大量的未应诉企业被课以20%-66%的高额反倾销税,其主要原因也是欧委会不合理地选用了墨西哥作为该案的替代国所致。中国企业不可能低于本企业正常价格66%之多出口,而欧盟把中国企业出口价格与墨西哥企业的正常价格相比就顺理成章地得出了荒唐的结论。
2.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摩擦
最近一二十年,TBT和SPS的滥用十分普遍,当技术标准、法规以及认证体系等被滥用成一些国家限制贸易进口的重要手段时,技术标准、法规以及认证体系等便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贸易壁垒通常具有隐蔽性、广泛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据商务部抽样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而2000年我国66%的出口企业、25%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10亿美元。由于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影响较大,国外对华实施的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2002年,仅欧盟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94家企业,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
近几年来,中国面临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3个特点:①知识产权保护。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许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技术壁垒,如DVD、彩电、打火机、电池、手机等。②保护人与环境。2003年世界TBT和SPS通报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TBT通报量增长了61.8%;SPS通报量增长了18.2%。但发达国家通报量增长以SPS为主,增长28.6%,高于TBT通报量增长速度10个百分点,SPS通报量占发达国家通报总量的68.7%;而发展中国家通报量增长以TBT为主,增长83.3%,高于SPS通报量增长速度75个百分点,TBT通报量占发展中国家通报总量的63.4%。因而可以说,发达国家日益增长的SPS措施是中国今后应对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③影响从个别产品转向整个行业。2003年初,欧盟以有害物质残留为由对我国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相继实施全面进口禁令,对我国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以往中国出口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受影响的大多是个别产品,但近年来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行业性封锁越来越多,一个产品不合格,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会受到影响。[2]
3.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标准,又称劳工标准)正受到普遍关注。SA8000标准是一套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SA8000标准关注的不是产品和环境,而是人,是企业内部劳工的权利,如劳工的最低工资、健康安全等。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发展中国家普遍是低劳工标准,因而也是一种倾销行为,即“社会倾销”,需要用进口关税来抵消。但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应用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是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并予以坚决反对。[3]虽然现在为此双方仍各执一词,以致劳工标准尚未引入WTO议题,但鉴于发达国家对这些“社会条款”的重视不会削弱,SA8000标准很可能今后会成为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对商品出口以成本低廉优势为主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将产生很大冲击。
面对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所遇到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壁垒和摩擦,从我国政府来说,最为重要的是争取获得对方国家所承认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美国所要求的市场经济标准有6个: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美国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欧盟评判是否满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条件有五条:一是政府行为规范化,即必须由市场经济决定企业的经营和生产,包括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投入等;二是经济主体自由化,即企业必须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三是企业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包括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等;四是贸易环境公平化,例如,能确保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真正被各家企业所适用;五是金融参数合理化,比如该国汇率变化须由市场供求决定等。[4]
目前,世界上只有东盟10国、俄罗斯、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虽然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仍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只是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条件很苛刻,规定了5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即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金融参数合理化。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成功地进行了转型,无论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规则来判断,还是按照国内市场发育状况,中国都达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比如,消费品市场需求决定价格;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种所有制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及产权平等。前两条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解决,第三条各种所有制地位平等及产权平等应该是90年代中后期以后才逐渐推进的改革,现在看来也已经解决。[5]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固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但不能说我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已经完全到位,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一是我国货币还不能自由兑换;二是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仍然习惯于直接干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三是国有企业由于其“国有”的性质,被普遍认为无法真正摆脱国家的行政干预和经济支持,构成对非国有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即便在WTO规则中,国有企业也被视为“另类”,并制定有专门的《国营贸易协议》来加以约束;四是市场经济法制环境还不健全,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上的漏洞,导致知识产权领域的中外经济摩擦频繁发生。所有这些都是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实现国内外市场对接的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我国不仅有越来越多的商品走向国际市场,而且还开始了对外投资。作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的共同准则,WTO规则使我国解决有关境外与东道国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尽管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仍然不失维护我国正当权益和化解国内外市场摩擦的途径。并且从WTO成立以来的争端解决实践来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也确实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
二、国内市场国际化
国内市场国际化可以从大量外商直接投资(FDI)进入我国来说明。
从国内市场角度看,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加快了我国国内流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了我国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消除我国市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同部门、不同区域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市场分割,有助于尽快形成我国国内统一市场。事实上,正是由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我国后所导致的竞争加剧,或者新型竞争方式的出现,催生了我国一批有关市场法规的出台。第二,它提升了我国国内市场竞争技术和经营水平。一方面,随着FDI进入我国国内市场,可以更方便地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经营和管理理念转变,并尽快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由于FDI使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特别是由于直接面临国外竞争者的竞争压力,将促使我国企业改进市场竞争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由于我国企业可以借助在华跨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市场体系及其全球采购系统方便地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加快了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和统一。
其次,从两个市场的对接和统一角度看,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我国后最明显的作用是大幅度增加了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贸易规模。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是在制造业投资方面,而随着越来越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正被跨国公司作为全球生产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进行生产,即参与国际分工的形式从早先的按产品分工逐步转变为按要素分工模式。特别要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特征。[6]调查数据显示,有72%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的海外销售渠道,61%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向母公司出口中间配套产品,52%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最终产品返销母国,47%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通过公司内部采购零部件。跨国公司这种新的贸易载体和平台,也有助于我国开拓对外贸易市场和竞争力的提高。
国内市场国际化最具特征的是外资服务业进入中国市场。上世纪90年代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逐步放宽了外商直接投资于我国服务业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国国内市场的经营主体,从而直接参与到我国国内市场的经营中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正在成为我国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2002年,我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059家,同比增长26.4%,新设外资企业的比重也从2001年的19.9%提升至23.6%;而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同金额为199.6亿美元,占有关合同金额总量的24.1%;实际使用金额为129.6亿美元,占我国总金额的24.6%。[7]
从我国加入WTO的服务业开放具体承诺看,可以发现服务业利用外资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针对不同性质的服务行业,我国承诺开放的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应该说,我国对加入WTO后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等行业的开放承诺是较大的,甚至对通信、金融服务的市场开放承诺也不小。我国完全对外开放而没有一点限制的服务行业是很少的,在敏感行业中的比例更是极其有限,这是由当前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水平所决定的。其二,我国给予国外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在不同贸易方式下差异明显。一般来讲,我国给予国外市场准入的承诺,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都比较少,控制比较严格;在国民待遇上,虽然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要比市场准入宽松许多,甚至在一些敏感行业上,我国也承诺给予国外一定的非歧视待遇。
三、WTO规则:对接国内外市场的“国际标准”
从总体上说,导致近年来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摩擦增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我国加入WTO,而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滞后,或者说,是由于我国市场的开放和我国经济的改革没有同步。其现实表现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没有完全对接。因此,要从根本上减轻和消除与国际市场的摩擦,需要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来实现国内外市场的对接。
分析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摩擦可以发现,统一市场规则最为突出的是WTO原则,其中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性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的实际,根据WTO规则完善我国市场秩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以WTO原则为“国际标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目前,世界上对于怎样利用WTO规则规范本国市场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WTO规则;二是“转化适用”WTO规则,即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的国内法规,使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后使用。我国采用的是“转化适用”做法。在加入WTO的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明确表示“中国将保证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中国已开始实施系统修改有关国内法的计划,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8]
虽然采用的是“转化适用”做法,但是,WTO原则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确立了“国际标准”和努力方向。2004年4月我国修订通过的新的《对外贸易法》,按WTO要求取消了长期实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制;强化了我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此外,该法还增加了对外贸易救济等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内容。
但是,我国当前按照WTO原则要求的经济立法还显滞后,特别是在制定既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资企业的有关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等方面步伐也亟待加快,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建设特别包括反垄断立法、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论证体系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电子商务立法、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服务贸易立法、金融立法等。
二是以WTO规则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协调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WTO直接面对和规范的首先是各国政府行为。WTO不仅要求政府是一个透明、开放的政府,而且要求是一个有限政府,即政府只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的供给,只有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方面才由政府进行必要的调控。这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尽快纠正政府职能的错位。比如,按照WTO规定,除非与WTO有关协议规定相一致,政府将不得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不得违背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继续实施协定所禁止的各种补贴。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据统计,加入WTO以来,我国政府为落实WTO“透明度”原则,已发布了大量信息和接受了众多咨询。截至2004年4月底,我国共向WTO通报有关贸易政策法规439项,涉及18个领域、46个类别,内容既有履行承诺的情况,也有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等情况;商务部咨询点书面答复咨询700多件,质检总局咨询点答复咨询500件。但是,从国外反馈信息看,我国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从某种程度看,正是我国贸易政策法规信息仍然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助长了市场的分割和企业竞争的不规范。
根据加入WTO承诺,我国将对外资的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作为国际市场向我国国内市场延伸和拓展的市场主体,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到来,一方面可带来现代企业市场经营模式,催生和完善我国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了解和熟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运作,因而它们也常常会对我国各级政府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包括要求政府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力地打击倾销、侵权等不法经营活动,从而推动我国政府的改革和与WTO要求的接轨。
三是以WTO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WTO“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等原则,不仅不能对我国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企业生产、经营、贸易、营销等实行歧视政策,而且要求对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生产、经营、贸易、营销等活动实现与我国企业的一视同仁。很显然,落实WTO原则,有助于根治当前我国市场的行政性分割,消除目前存在的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情况,也有利于预防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牟取经济性市场垄断的企图。
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增强我国政府监管市场的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要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竞争行为,借鉴国外约束跨国公司垄断和不正当行为的成功经验,加强对跨国公司在华可能导致垄断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跨国公司兼并企业等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市场购销质量查验制度、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备案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和商品质量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并通过改革目前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强化我国市场监管力度。
四是在开放条件下推进市场制度创新。针对当前贸易投资一体化、国内贸易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的新形势,我国应更新观念,淡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以及内贸与外贸之间的界限,淡化长期以来形成的“出口主导”经营理念。要注重培养和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优化我国商品结构,不断改善我国贸易条件,并努力使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依靠商品质量和技术性能的提高上来。
应该说,WTO并不要求一国取消资本管制,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作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承诺,但是,由于我国准允外资金融服务业进入,以及WTO存在可以将可能导致贸易与投资行为扭曲的汇兑管制措施进行仲裁的机制,因此,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的加速开放不可避免。为了减少开放风险,我国应将资本市场的开放力度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度情况、国际收支平衡情况、金融体系内部脆弱性情况等结合起来,并遵循先长期后短期、先流入后流出的开放程序,预防外资可能在我国市场垄断、产业控制、技术依附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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