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你必须竭尽全力生男孩?_性别比论文

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你必须竭尽全力生男孩?_性别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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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族地区或者接受了汉族性别文化地区,都会有强烈的性别偏好。我们在这里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性别偏好?为什么一定要千方百计地生男孩?从根本上说,男孩偏好是由性别不平等问题造成的。

为了比较和论证,我们选择了两类调查点,一类是出生性别比问题严重的地区,主要是根据国家计生委 2003年推出的11个关爱女孩试点县进行的挑选,其中有河南A区(河南是全国人口大省)、江西的B县(该县是全国出生性别比失调最严重的县)、广东的C县(广东经济发达但性别比问题突出)。另一类是出生性别比基本解决的汉民族地区和村庄,在这里家庭养老、婚姻居住、姓氏继承和财产继承,都呈现出不同于大多数汉族地区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调查比较,可以获得更为充分的论证。其中有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先进县陕西略阳县、江西宜黄县梅湾村,以及江苏苏南一带。调查结果显示:生男孩的目的一是养儿防老,二是传宗教代,三是家族势力。

一、养儿防老与父权制对女儿养老的排斥

值得注意的是,养儿防老是生育男孩的最主要动机之一,即将男孩作为老年生活保险的主要投资方式。这自然与农村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而不是社会养老有关。老有所养是一个十分现实的社会问题,家庭养老恐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是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问题是:家庭养老是怎样变成了儿子养老而不是子女养老?无论从血缘、从亲情来看,儿女都是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照顾老人生活的主体,为什么一定将女儿从家庭中排斥出去,而仅仅选择了儿子呢?显然,这与父权为核心的男婚女嫁的婚姻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在父权制框架内,男性与女性结婚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男性结婚不需要离开生长的家庭、家族和乡村,抚养的是自己的父母,而女性却要来到男方的家庭和居住的村庄,供养的是丈夫的父母。从夫居,这种蕴含男尊女卑的性别制度建构,在现代社会是否已经改变,还是依然作为主要的婚居方式存在?这成为我们调查性别偏好的要件之一(民政部的婚姻登记中通常是忽略这一项的)。在河南A区的调查问卷中,我们设了一栏:本村是否有上门女婿?由A区131个村(共计194个村子)的计生专干填写,结果是共计有143个上门女婿,平均一个村只有1个多一点,99%都是男婚女嫁。女性结婚一定要住到男方所在村,不一定和公婆住在一起,但离公婆很近,从而形成了一个以男性血缘为主轴的家庭网络。我们在江西B县和广东C县的问卷调查也证实了从夫居的普遍存在。B县的婚居方式是,单立户占33.3%、住男方家61.2%、住女方家5.4%。C县的单立户11.1%,住男方家82,4%,住女方家2.6%。在这里,单立户的比例迅速增多,这与城市化的规模与速度有关,但是单立户的家庭大多并非是夫妻独立经济所致,而是男方家庭支持的结果,作为男方家庭的养老投资,其中隐含的儿子养老责任是不言而喻的。从夫居与从妻居的比例反差极大,住男方家依然是主要的婚居模式,从妻居的婚居模式仅仅是从夫居的一种补充,而不能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从夫居的模式主导并强化着家庭养老主要依靠男孩。

二、传宗接代与男性继承

传宗接代是男孩偏好的另外一个主要动机。在西方国家,只有贵族世家才保留着传宗接代的信念;而在中国,百家姓的每一家似乎都把传宗接代视为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因此,有的西方学者认为,传宗接代是中国人唯一的宗教信仰。(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文化艺术出版社,第121页)在人们心目中,绝户是最大的不幸。绝户不仅指的是没有后代,还特指没有儿子。对于中国汉族的家庭来说,女儿是不能传宗接代的,只有男孩才拥有这一特权。似乎,这种看法与女性在人类繁衍中的作用正好相反。女性常常被比作大地、比作母亲,只有通过女性的怀孕、生育,才能使家庭、使种族延续下来。女性的作用可以说举足轻重,怎么却不能传宗接代了呢?其实,这是华夏父权制的另外一项制度安排,即由儿子继承财产、姓氏、声望,哪怕你是公主也不能继承,它的继承方式是父子轴,即按照父亲传递给儿子、儿子传递给孙子继承权力、地位、财产和姓氏的。而女儿是不能继承财产、姓氏和家族声望的。在男性继承制度这一点的设计上,是超越阶级和阶层的。不管女性是贵族还是贫民,都必须遵从男性继承的制度安排。而继承父姓则意味着子女为父亲家庭所有,而女人则是父子轴中的一个生育工具。恩格斯对父权继承制有着深刻的认识,他认为,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奴役同时发生的。父权制建立是妇女的最大失败。

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村庄依然按照从夫居的假设分配集体资源,强化了男孩价值。

三、家族势力

我们在C县的调查中,专门设置了一栏,在村里是否有大姓?调查的结果是C县83%的村子都有几个大姓,或者一两个大姓。在村落,人们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人际关系呈现出盘根错节的局面。“家庭人口的多少同一个人在村里的势力之间往往有着正比关系。” (同上,第73页)人们十分看重人多势众。“人多势众”至少有三方面的好处:第一,不受欺负,可以获得利益。我国农村距离法理社会更为遥远,在村里利益发生冲突与矛盾,主要不是依据“法”和“理”而是依据“势”进行协调,一方势众,哪怕不占理,另一方也要退让三分;一方合理合法,却势单力薄,也常常损失利益。在农村有个说法,三个儿子抵得上一个派出所。第二,可以获得控制支配村集体资源分配的权力。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不再由上级组织推荐候选人,而是村民直接选举。村里的大姓因势众,可以获得更多的选票,更可能成为一村之长,而小姓因势单,即便有能力很精干,也难以当选。在调查中发现,家族势力在选举中越来越活跃。第三,可以形成家庭与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现在的农村已经难以见到大家族了,小型农户是普遍的家庭生产和生活以及经济核算单位。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大家族的确已经消失了。但是,很多事情仅仅依靠小家庭难以做到,比如农民十分看重的盖房、生子、结婚、看病等,都需要社会支持网络。在农村集体组织瓦解后,这种人多势众主要依靠男性血缘而形成,与家庭父权制一脉相承、遥相呼应。父权制强化着男性血缘基础上的人多势众:因为男孩可以传承姓氏,使得家族势力有着明显的标志,通过姓氏就可以确认其血缘联系,而女孩子无法传承姓氏,血缘关系含糊不清;因为男孩可以聚集成众,不会因为婚姻而离散,而是始终生于斯长于斯,还可以娶妻生子,女孩子外嫁,人会减而无法势众。

所以,要遏制性别比例失调,就必须触动父权制的根子,改变从夫居和男性主导的资源分配形式。同时,辅之以其他手段,达到标本兼治。所以,从根本上说,问题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辖范围,根子却在性别结构与性别关系的不合理,仅仅依靠人口与计生委难以解决根本问题,需要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入手,用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调整现有一切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政策规定乃至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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