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基于代建项目管理服务及其特点,本文先对我国现阶段政府代建项目招投标现状进行梳理,再总结出招标关键环节中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关键词:代建制;招投标;市场准入;评标;合同
一、代建制及招投标制度的相关概述
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招投标制度,是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先公开招标文件,吸引多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并按招标文件规定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该行为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二、代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格预审阶段
由于委托人和代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委托人无法了解代建人的工作过程,而市场上也缺乏对代建单位履约和违约情况的披露,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投标人不积极维护声誉,影响构建蓬勃发展的代建市场。若代建市场上没有对代建单位信息的披露,代建人的违规行为得不到曝光和惩罚,代建单位就会借助这样的机会主义行为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代建单位通过投机获得利益的行为会影响其他代建单位投标的积极性,有损招投标的公平。其二,没有统一、健全的准入机制。由于对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没有统一规定,造价管理公司、招投标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勘查设计院、施工总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潜在的代建单位候选人,数量多、覆盖面广。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人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了解、调查、评价代建单位的信息,仅仅凭借招标人的力量来获取相关信息是力不从心的。
(二)评标阶段
(1)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欠合理。从目前评标方法来看,各地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不同的评标指标体系,但是评价指标的设置、评价标准的确定仍然略显简单,缺乏全面性、层次性准确性。
(2)评标方法的选择不恰当。低价中标法迫使中标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在管理过程中配备少量或者素质不高的管理人员,降低了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评标指标权重的分配缺乏研究。目前的政府采购各种范本没有对权重的设定方法作具体的规定,造成在实际中权重的设定具有很大的自由性和随意性。
(三)合同签订阶段
由于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应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代建合同和协议条款拟定不规范、内容不明确,不能保证招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实现。具体问题如下:
(1)代建取费较低。代建管理费的取费尚无统一标准,各地多是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代建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做法极易造成代建管理取费偏低的状态。有上限而无下限的代建管理费不仅对代建人的激励不足,而且在培育代建市场的早期容易造成竞争无序、恶性竞争的态势。
(2)履约保函的额度过高。代建履约保函一般为工程概算投资l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对于大中城市来说,上亿元投资的建设项目实属常见,而咨询管理类代建企业很少能开出数千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并且这与代建单位获取的代建费相比,风险责任与收益严重失衡。
三、对策分析
(一)资格预审阶段
构建代建名录,可以使得代建人信息得到及时有效地披露,有效解决代建市场不成熟的环境下招标选择高水平、专业化代建单位的问题,并使奖惩代建单位和对其支付报酬有了依据,而且形成对代建单位管理活动的监督,使项目建设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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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代建人名册管理机构。代建人名册形成及管理的工作都依托该机构实施。
(2)确定代建人标准及评价方法。代建人标准以工程咨询行业的标准为主,根据不同专业进行整理、分类,应便理解、评价和调整。
(3)代建人相关信息采集和评价。代建人名册管理机构可以依托现有建筑市场和各类相关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服务体系,进行代建人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4)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名册。评价工作完成后即可形成代建人名册。但是,代建人名册的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在一定期限内(一到两年),根据评价标准、代建人信息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名册。
(5)分析拟代建项目特点,结合代建名册作出选择。
(二)评标阶段
代建招标的标的是“代建管理服务”,因此,代建招标应主要注重对代建单位能力的考察,而把报价放在次要地位。评标委员会应主要从代建实施方案、设计优化方案、招投标管理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施工项目管理方案等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各管理方案应对代建投标人的沟通协调能力、资源获取能力等进行重点考察。故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特点及招标人对投标人各方面能力的要求,对需要考察的各方面内容赋予一定分值,并且对每一项内容的评分标准作出规定,由每一位评委据此对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
为体现公平,评标原则和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开标后不能更改。同一种性质、建设条件相当的工程,其评分标准应保持统一,其中投标人的资质及总体素质及代建业绩及企业信誉、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作为评价指标等应赋予较高的权重。另外,针对现实招投标评标过程中主观赋值的现象,可以基于层次分析法,通过构建比较判断矩阵,从而对评价指标的权重进行层次的正确划分。
(三)合同签订阶段
(1)合理设置代建费
考虑到对代建人的激励,代建管理费的构成应与代建人获取的剩余索取权相联系,应能体现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关系。因此,代建管理费应包括三部分:管理成本、利润、风险金。其中管理成本是代建人为了实现工程目标而投入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成本和行政办公开支。利润方面,在代建管理取费处于标准化的过渡阶段时,利润既是固定的,也是不固定的。由于利润的半固定性,因此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可以更好地调动项目管理公司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风险金方面,委托人应根据代建人所分担风险的大小给予其一定的风险金,以激励代建人承担风险。
(2)实行动态履约保函制度
动态履约保函制度是根据代建工作的前期、实施和后期两个阶段,分别实行履约保函制度,使其落实更具可操作性。
前期阶段:主要为智力咨询阶段,并非固定资产形成,履约保函数额应仅以代建单位管理费的5%为基数确定并缴纳。
实施和后期阶段:代建人对实施阶段的固定资产总额进行5%~10%的履约担保,随着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形成固定资产,按一定的约定期及资金下拨情况,由委托人逐步返还履约保函;进入后期阶段,固定资产已经形成,代建人应同委托人、施工单位等签署保修服务合同,按照代建管理费的5%从履约保函中提留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过后,一次性返还。
结束语:综上所述,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委托代建招标行为,确保政府投资工程委托代建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增强政府投资工程委挺管用托代建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就必须代建制在招投标阶段的各个环节加以重视,并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以此来为项目管理公司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公平合理竞争,促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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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跃煌.代建制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建筑知识.2011(8):65-67
论文作者:陈思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4
标签:单位论文; 招投标论文; 阶段论文; 评标论文; 项目管理论文; 保函论文; 人名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