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助、合作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的演变与趋势_股份合作制论文

从自助、合作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的演变与趋势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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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专业农协)是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由我国农民自己创建的一种新型群众性经济组织。自其发轫以来经历社会实践的反复锤炼,专业农协由少到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简到繁,不断在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上发生演变和更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崭新组成部分对加快农村科普步伐,推动农业科学技术的转化,促进农村产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它作为我国农村的一种创新性经济组织,无疑是农村经济生活中最活跃的部分,其作用并不比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逊色。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正处于分化、改组和重创的关键时期。十多年来,它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农村民间自助组织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向产业化经营实体演变的过程。其功能也发生了由技术交流到技术经济服务,再到技术经济实体的明显变化。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阶段。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构建与之适应的农业产业组织和创造新的运行机制。因此,认真探讨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形式与产权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进一步发展完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推动农村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作为农村民间自助组织的专业农协

专业农协的产生是历史的选择,具有其客观必然性。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生产得到了全面振兴。然而与此同时,农业生产也面临着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一家一户分户经营的一系列难题。如生产经营规模狭小,技术水平提高困难,生产手段落后,商品信息闭塞,市场进入成本高昂,等等。这时,广大农民为了克服分户经营的弱势,自发地在一些农村能人、专业技术能手带动下,组建起各种民间的自助组织以发展生产。农村民间自助组织(Self—help groups )在国际上存在多种形式,在我国主要有农户换工小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互助组,扶贫小组等。其中专业农协的基本特点是技术组合互助。即由有着共同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方向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该类生产经营的科技引进、吸收、消化、传播、推广;以专业技术能手为核心帮助会员农户学习技术、交流经验和信息,进行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以解决“买难卖难”问题。在生产经营中通过自助组织来维护会员农户的合法利益。

作为农村民间自助组织的专业农协实质上是一种农户之间的“互助”组织。之所以被称为“自助”,是指其活动基本上不依靠政府等外部援助,而是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开展活动。因此,专业农协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和灵活性。更由于这种互助是以生产中的技术组合为主,资金组合属次要地位,只是分散农户经营环节中某一阶段的相互帮助,因而农户之间的关系较松散、组织管理欠规范,即使有一些章程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往往流于形式。成员也时常变化,或参加或退出,集体性活动也并不多,因此,专业农协在初级阶段还具有松散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组合互助很难完全脱离资金组合而存在,例如,专业农协一般都需要筹集一些共同的活动经费来引进技术、购买种苗、农械;推销产品都要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因而专业农协成员之间发生资金组合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产生了资金的组合互助便使其组织形式产生了演进的“生长点”。按照现代经济学有关企业组织演变的理论分析,自助组织的资金组合一旦形成,即构成了“微企业”单位。微企业一般都采用“合伙制”的组织方式,即有关成员同意分担一部分工作和资本,同时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利润),——当然也承诺分摊给他一定的亏损和债务。微企业往往采取口头协议和简单的书面合作协议,一旦形成便可运作。在一些制度经济学的著作中,“合伙制”又从组织形式角度被称为“队活动”,即不存在成员之间雇主——雇员合约关系,主要利用自我监督来防止偷懒,因而这多发生于亲戚之间或相互长期相识具有较紧密的人际关系的范围内。从而减少监督成本、取得资金组合互助的利益保险。

据调查,许多处于这一阶段的专业农协如存在资金互助,往往局限于某一笔生意,做完后即按盈亏分摊,其组织也局限于较少的人数。基本上不存在较大规模的共同积累和共有财产。这种原始的“合作”虽然也可解决不少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情,在技术推广、交流等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这种产权制度很难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也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势。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被另外的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所取代。

二、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农协

在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一部分组织很快就在初级形态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的会员利益需要,形成了一些具有较多资金组合互助合作的组织形态。专业农协会员们以技术合作为契机,集资统一购买有关的生产资料和技术,专人帮助会员联系产品销路渠道,提供产前产中服务,使专业农协演变成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各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共同需要。合作社(Cooperative )这一组织即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德国、日本)也非常普遍。合作社是一种由那些将共同分享其全部利益的人们创立、拥有和经营的,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一种自愿组织。合作行为为什么能获得收益,其立论依据除了合作能降低成本并消除中间商的盘剥外,还在于联系起来的个人比单个人的力量要大,即比较优势的专业化原理中所谓合作所从事的交换与生产分别比加总的生产和交换具有比较优势。“1+1>2 ”使孤立的农民依据技术上的自助进而实现资金上的组合,更紧密地联系了会员共同积极有效地参与市场活动,避免市场风险。

按照当前人们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专业农协属于专业性模式,即伴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按单一产品或行业来组织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农协与社区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很大区别。专业农协与我国传统的“政社合一”政治体制没有脐带关系,这种选择更具有本质意义上的“合作”特征。相对我国多数地区中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的集体层次脆弱、政府行为功能突出的特点而言,专业农协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则呈现出勃勃生机,并洋溢着农民群众自身的互助合作精神。一般讲来,专业农协真正具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征,与市场经济运行紧密结合,因而更具有生命力。那种认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主导模式,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为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选择的观点是缺乏发展眼光的,与世界多数国家农村的现实选择也不协调。

世界上各国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原则可以据德国农村合作社的创立者莱弗森概括为:“自助;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自治);自愿的成员制度;管理人员名誉化;不以盈利为目的”。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尽管形式不一,但这几项基本原则仍能体现出来。另外,在分配上专业农协仍然以按劳分配为主,在管理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发展到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作为会员组成的互助性团体,要求个人在入会时必须带上一定数量的股金,股金为个人所有、合作组织统一使用,会员退会可抽走股金。专业农协也不鼓励会员将超过规定份额的资金带入。在资金盈余分配上多倾向于将利润尽可能多地分到个人名下。由此可见合作制的专业农协的产权制度决定其不可能大量筹集资金,资金积累规模也有限,因而不太适合从事那些需要有大量初始资金投入的经营项目。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专业农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克服合作制的不足,往往依靠主要创办人或理事成员,在组织内部分化出一部分会员集资组成一定的经济实体,形成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型”中的“部分成员所有型”阶层。这样的做法使专业农协会员分化为“核心会员”部分和“联系会员”部分。这里,核心会员往往利用专业农协牌子再组建某种经济实体(如信息服务部,技术开发部等),以盈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实体参加者不仅与其经营对象之间,而且与一般会员之间实际上也形成了一种商品交易关系,如核心会员的经营实体在帮助联系会员进行销售、组织生产资料和技术咨询、培训等的同时,虽然在价格等方面对专业农协一般成员有所优惠,并起到减少非核心成员的经济损失的作用,但部分活动已带有纯盈利性质,进而双方如出现利益冲突时,实体从盈利的目的出发,首先是维护实体及其核心人员的经济利益。这种专业农协一般成员与协会之间关系的相对疏远,逐渐使之过渡到一般顾客或业务伙伴关系,是合作经济组织向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征兆,这固然与市场竞争加剧、社会经济环境基础变化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合作制专业农协的资金组合即产权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势,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一部分专业农协必然会由另一种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来取代。

三、作为农村产业化经营实体的专业农协

当前部分专业农协转化为农村产业化经营实体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专业农协在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自身力量不断壮大,出现了一个不断拓宽经营服务方式,向产供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虽然自助性质和合作性质的专业农协也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但要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非要在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作出变革不可。一部分专业农协在坚持合作制的合理成份基础上,引进了股份制,对协会合作制进行了重塑,从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入手,建立了新型的股份合作制。从而使专业农协向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充满活力的技术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方向迈出一大步,使专业农协成为农村产业化的经营实体。

目前我国正广泛开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尝试,这无疑是农村生活中的又一新生事物和制度创新。专业农协的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在于合理组织资金,以股权方式明晰了协会成员的产权界限,规定了资本运作条件下协会在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享关系有关的行为规则。其次,股份合作制扩大了资金的来源,.协会以外的资金可作为股金引入,股份构成也有多种形式,除货币投资、有形资产折价入股外,无形资产(如科技人员、技术能手的知识,商业信誉等)也折价入股;即使土地也以租赁、有偿转让方式进入股份之中。股份合作制为经理阶层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这是增强经济实体的竞争实力不可避免的结果。专业农协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其组织制度普遍实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分权制,业务领导工作逐渐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经理来承担,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发生了分离。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专业农协实行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就使协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相对于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农协,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农协仍然保持了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的特征;虽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但劳动组合中仍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协会的公共积累仍有不可分割性,提留后归协会共有;按照合作制的“自愿合作,进退自由”原则仍允许有条件地退股;管理体制一般实行股东大会与会员大会合一的制度,许多协会仍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产权进一步明晰,用按股份分红方式体现资本的组合特征,管理体制上形成了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管理阶层等相互制约的机制,因而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农协打破了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突破了原有的封闭性;承认投资主体的利益,使资本支配社会化,并通过协会多数成员参股,使自身利益与协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相联系。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农协在产权制度上实现了多元化的变革,大大强化了协会作为经营实体内部的约束力和规范化特征。众所周知,利益纽带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股份合作制通过合同契约和股权关系调节和明晰了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使专业农协成为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营实体。

毋庸置疑,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农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集团,已开始趋向于盈利性,其合作经济组织的非盈利特征,主要通过对内部成员优惠照顾来体现。协会还担负着技术推广、技术教育、交流信息、扶持贫困、组织分散农户进入市场等职能。然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农协可以根据专业生产的需要,形成较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一村一品”由专业户联系家庭经营形成的“小而专、专而联”的群体开发;由协会筹集股金形成种植、粗加工、精加工、批发、零售等“一条龙”经营的集中开发;以协会为主体,联合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按市场需求联合开发某项产品的联合开发,等等。“公司+农户”在目前被许多人概括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然而人们在实践中也发现,由于属于非农业部门的有关公司实体与广大农户并不是一个共同的利益主体,其结合是极不稳定的,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体制下的城乡利益对立的历史影响加深了这种鸿沟。农业产业化的实现似乎更多地应依托农民自己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等产业化经营实体,尤其是股份合作制的实体,走“协会+农户”或“协会+基地+农户”的发展道路才有可能更为稳妥和现实。要引导这些在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创新的实体型协会,通过发展主导产业、加工产业、专业市场、商品基地、良种基地、服务组织来推动农业产业化,形成农民自己创造、组织起来的公司,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也许才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较为理想的基本模式,也是我国在对专业农协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演变与趋势的长远着眼点之所在。

四、专业农协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的时间虽然仅有十来年,但已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走过了几个阶段,数量达到16万个以上,至少由此而联结了2亿多农户。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协会在发育演变过程中,无论是自助、合作的内容、形式、规模、程度都不同。有的还将停留在自助组织形式上;有的仅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型;有的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社;有的则演进成为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型的经济实体。可以认为,在一些商品生产不发展,经济实力不雄厚的地方,仍将以自助、合作组织的专业农协为主。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大城市郊区等地区,三种形态的专业农协也将长期并存,正如发达国家农村中自助、合作和股份企业仍然并存一样。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和适宜空间。

在另一方面,虽然出自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特征考虑,我国倾向于将专业农协的产权制度架构于股份合作制之内,然而,当前的股份合作制专业农协从长远来看仍将发生新的分化和演变。例如一些地方的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经营实体中,已发生由“一人一票制”向“一股一票制”的转化,表明在产业化过程中,一部分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农协,最终可能演变为完全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或责任公司。这种情况下专业农协即与民间技术型社会团体或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脱钩,成为完全的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由此其产权制度将发生新的调整,原有的互助、服务职能可能由新成立的其它协会组织来取代。其实,这种演变并不是偶然现象和不可预期的,例如,我们就注意到许多乡村中的私人、民营企业都带有专业农协联系的历史脐带。换言之,不少私人、民营企业往往借专业农协起步,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通过资金重新组合并利用专业农协的无形资产(如销售网络,经营管理经验等)在核心会员的基础上形成其法人化的组织。在四川,一些已形成相当规模的大型民营企业都多少经历了这一段过程。

在专业农协的发展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值得认真评估的倾向。如由其初衷应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的专业农协中,出现了一批直接由党政部门出面组织的协会,其组合实际上已纳入政府序列、成为“官办”组织。此外还出现了一些“民办官助”形成的专业农协,官方的行政业务部门与单位参与有关活动,组成了特殊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这种得到农民“认同”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产业化的发展?是否反映了官办机构与农民组织之间为消除争夺利润与市场的矛盾进行的妥协有关?这一倾向将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只有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澄清。这些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并借助历史来加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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