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农业保护政策改革_农产品论文

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农业保护政策改革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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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首先被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所倡导,然而以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贸易自由化的政策主张,却使后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了重重阻碍,因而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从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出发,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普遍经济规律,提出经济落后国家要实行适度的关贸保护,以培植本国的民族工业,最终赶上和超过先进国家。李斯特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曾经为德国经济的起飞做出过巨大贡献,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在经济发展初期的关税保护一般都是对工商业的保护,虽然在工业化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英国谷物法的短暂农业保护,但由于不符合工业化的发展要求,很快就被工业化的大潮所冲破。

一、农业保护政策的流行与弊端的产生

农业保护政策的流行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而且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都发生在发达国家。这是由于在发达的经济中,只有很少部分的劳动力在农业中就业,并且工资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受食品价格的影响大大减少。因此,对于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政策,几乎不存在有组织的反对力量。如果一个国家在经济增长进程中变成了农产品进口国,就可能采取进口控制即关税保护的政策来保护本国的农业。

农业保护政策是经济发展与政策变化的共同产物。首先,在贫穷的农业经济中,扭曲的价格和贸易政策是歧视农业的。其次,随着经济增长,这种政策逐渐转向对农业有利,在经济发展中伴随着农业比较优势下降的情形下尤其如此。第三,在收入相同的经济中,一个国家经济食品生产的比较优势越小,这种有利于食品生产者的政策转变就越是发生在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上。第四,经济增长越快和食品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越快,这种转变发生得也就越迅速(Kym·Anderson,1985)。

最早的系统的农业保护政策产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是为了处理大量剩余农产品和提高农民收入而出台的。20世纪60年代欧共体实行共同农业政策,主要是为了增加农产品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结果却造成农产品的大量剩余。日韩等国为了增加农产品供给和缩小农民与非农产业者的收入差距,迅速地实行了高度保护的农业政策,在高于国际市场价格3—4倍的情况下,大米实现自给以后出现了严重的剩余,而其它农产品的自给率却几乎在全面地下降。在工业化完成以后,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走上了农业保护的道路,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到了8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程度达到了最高峰。

随着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程度的提高,一系列社会经济矛盾变得尖锐起来。

世界诸国1979—1986年生产者补贴等值(PSE,%)

国别 1979 1980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澳大利亚7 9 101511101416

加拿大 2625 262828333949

欧共体(10国)

4035 313433334352

日本

6861 586266676976

新西兰 1516 232736182333

美国

2120 232333283243

资料来源:OECD,up—dating of PSE /CSE Analysis:Country Notes,Paris,1989。

1.农业保护政策作用的相互抵消和贸易摩擦加剧。虽然农业保护政策是一国范围内的事,但贸易的依存使不同国家的政策相互关联,因而造成了政策上的相互依赖性。一方面,这种相互依赖的政策涉及到对农业保护作用的相互抵消,即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降低了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某一个国家所实施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可能被用于抵消其它国家进行支持的影响。如罗宁根和迪克西特(Roningen and Dixit,1989a,p27)提出,在1986—1987年度,美国对本国农民超过40%的支持仅能抵消其它工业化国家的支持政策给其造成的损失,尽管其抵消的支持份额要比日本和欧共体低得多。同样,某一国家的政策费用会受到别国保护政策的程度和形式的影响。如欧共体和美国分别对粮食出口进行补贴,提高了双方国家的支持费用预算。另一方面,美国对种植粮食的耕地进行限制,有利于减少欧共体的支持费用。总而言之,任何一个国家农业保护政策费用的变化都受到其它国家所采用的隔离措施和公共政策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保护高成本的生产和替代进口,在某种情况下,会破坏出口市场的秩序;一系列的政策手段被分别用于限制进口、支持不太具有竞争力的出口。这就造成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摩擦,使进口市场缩小,残存的出口市场竞争加剧。在乌拉圭协议达成之前的几十年中,大量的欧美和日美贸易政策的争端都涉及到农产品。

2.农业保护政策的效率损失严重。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追求公平,这必然会带来效率的损失。对农民的支持是以牺牲本国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据美国罗宁根和迪克西特(Roningen

andDixit,1989a)所做的研究,在1986—1987年年,消费者和纳税人每向生产者转嫁1美元,就要损失掉大约1.5美元。

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不仅给农产品的消费者和纳税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由于资源的错误配置,还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局部损失。由于农民的收入是与生产数量相联系,农场规模越大,农场主从农业保护政策所得到的收入也就越多,所以人们经常指责农业保护政策是将经济利益由最贫穷的社会群体向那些较为富裕的社会群体转移,因为所有的人都必须以食物为主。有人估计,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所造成的局部经济损失大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0.3%。

1986—1987年农业保护政策的成本与收益*单位:10亿美元

生产者收益 消费者成本 纳税人成本 净经济成本** 转嫁率**

美国

26.3

6.030.3

9.2 1.4

欧共体 33.3 32.615.6 14.9 1.5

日本

22.6 27.7 5.7

8.6 1.5

* 估计根据各国或地区单方面的自由化。**

净经济成本=消费者成本+纳税人成本-生产者收益,并且视转嫁给配额享有者等其他集团的情况进行调整。***

转嫁率=(纳税人成本+消费者成本)/生产者收益。

资料来源:Roningen and Dixit,1989a,table 8。

3.农产品贸易流向的扭曲、国际市场价格的疲软与波动。农业保护政策鼓励国内生产,而且一般都抑制国内对农产品的消费,以减少进口,促进出口。结果农产品贸易流向被扭曲或逆转,如欧共体在成立之初,许多国家还是净进口国,由于保护政策的实施迅速地变成了净出口国。有补贴的出口压低了世界市场价格。鼓励国内农业自给自足的农业保护政策使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一步下降,使未受保护的生产者受损。据估计,凯恩斯集团的食品生产者每年会由于工业化国家的保护而损失大约150亿美元;另一方面, 进口温带农产品的东方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其消费者可以从世界市场较低的价格中受益,不过其收益程度要小于较低农产品价格给发达国家实施农业保护的成本(Tyersand Anderson,1988)。一个和多个国家国内市场的隔离增加了国际市场的不稳定性,也给这些国家本身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风险和压力,而这些国家并不能真正摆脱世界市场的动荡和影响。隔离的结果,使世界市场变得越来越狭小和更加残缺。对于市场的动荡不得不进行更大幅度的调整,由此又使价格波动的幅度扩大(A·J·Rayner,1993)。从本质上讲,农业保护政策使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隔离,由于使超额供给和需求变得更加缺乏弹性,从而使世界农产品市场变得不稳定。

补贴和保护的消减比例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6年:1995-2000年) (10年:1995-2004年)

--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 36% 24%

--每项产品最低削减15% 10%

国内支持(基期:1986-1988年)

--综合支持总量削减20% 13%

出口补贴(基期:1986-1990年)

--补贴额削减 36% 24%

--补贴量削减 21% 14%

4.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严重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80年代以前,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是制定较高的农产品价格,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然而80年代以后,由于农业保护政策加剧了农产品过剩,从而发达国家农业贸易保护的重点便从过去的“限入”转为“奖出”。随着世界农产品市场的恶化,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保护也在不断升级。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之一,就是一方面通过贸易保护维持国内市场的高价格;而另一方面又由于巨大的库存而向世界市场倾销剩余农产品,从而压低世界市场价格。这对于以农业作为主要外汇来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产品价格的疲软和出口量减少将使其外汇收入降低,使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生产遇到诸多困难。一些本应有能力实现粮食自给的国家,却在不断地增加粮食的进口,使本来短缺的外汇更加短缺。另外,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食品的低价格客观上还起到了刺激人口大量增长的负作用。

二、农业保护主义的衰退与贸易自由主义的复兴

农业保护政策愈演愈烈以及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促使各国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不得不重新来审视农业保护政策的利弊得失。各种类型的研究论证了单独某一个国家进行农业保护政策改革的困难性及低效性,于是从全球角度共同进行农业保护政策改革,以及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便应运而生。于是农产品贸易便被纳入了1986年9 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重要议题。但由于美国、欧共体、凯恩斯集团(农产品出口国集团)和日本、韩国、瑞士(农产品进口国)等各方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和政策主张的严重对立,经过8年的艰苦谈判, 才形成了最终的妥协。《农产品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农业保护主义的衰落,使得世界农产品贸易向自由化迈进了一大步。现在所有农产品的关税都被约束了,几乎所有非关税形式,如配额等进口限制都被转化为关税。这一做法使市场的可预见性大大提高。此前,超过30%的农产品受配额或进口限制管理。首先,这些限制被转化为相当于过去保护水平的关税,但在6年时间里这些关税将被逐渐削减。 农产品市场准入承诺还将取消过去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减让表中还包括各国削减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承诺。

三、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改革

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及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开始,各国纷纷对农业政策进行改革,特别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的农业保护政策改革力度最大,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改革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也最大。

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从1962年建立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为了维持农业这个不仅对农村而且对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的部门,共同农业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改革,以适应区域内外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然而最为激进的是1992年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

这次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内部市场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良好平衡,其改革的重心是欧盟乡村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所采取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削减一些关键农产品的支持价格;使得内部市场价格更接近世界市场价格;对因目标价格的降低所引起的农民收入损失,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给予弥补;土地被留置退出生产,退出生产的土地至少为轮作土地面积的15%,为此,欧盟必须向参加留置计划的农民支付补偿金;对因受改革措施冲击的农户提供财政补贴,同时也倡导促进粗放式的农耕方式。除此之外,1992年的改革中又引入了三个新的财政支持方案:推进农民植树造林活动;采用更有利于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杀虫剂和化肥的使用;引入一个改进了的针对年逾55岁农民的提前退休计划。

随着改革的推进,价格支持体系虽然存在于共同农业政策中,但其重要性已大大减弱,而且对农业的支持更注重于直接向农民提供收入补贴而非价格支持。正是通过用直接收入补贴部分地取代价格支持,才使得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产量之间的相关性大大减弱。由此,改革使共同农业政策预算成本的承担由食品消费者转向纳税者,这样就降低了贫穷的非纳税人的食物消费支出,或者提高了他们对食物的购买力,同时也意味着共同农业政策的费用支出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当然,一些价格支持和新增的补偿支付的同时存在使共同农业政策的操作更为困难。

1992年改革后的共同农业政策执行期终止于1999年底,于是在1997年夏天,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了2000年议程,就2000—2006年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提出了建议,这次改革更趋向于以市场为导向。对于不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必须撤离世界市场。生产者必须将竞争性价格与高质量和安全标准作为永不分离的两大指标。除乳制品以外,其它主要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将降低15%以上,转而采取直接的收入补贴,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也有利于环境保护等农村发展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保证农村享有公正的生活水平和稳定农民收入仍然是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目标。

2.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改革。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化国家,而且也具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美国农业的高度发展,除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外,还要归功于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农业保护政策。从1933年农业法案实施起,到1990—1995年间实施的“1990农业、食品、耕地保护及贸易法案”为止,美国共制定了25个农业法案,每项法案都是在前一法案的基础上增减或修改条款。反映出美国政府根据其国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条件、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而逐步进行的农业政策调整。

1996年4月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使这项法案正式成为美国政府1996—2002年的农业政策文件。新农业法放弃了60多年来政府的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表明美国农业正经历着半个多世纪以来最大的转折。在1996—2002年的7 年过渡期以后,美国的农场主们将完全“自由”地面向市场。新农业法的实施将对美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而美国在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又决定它必将牵动全球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格局的变化。1996年农业法案出台后,美国政府称其农业政策朝市场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是美国农业政策中的一个里程碑。这是因为在1996年的农业法案中,大大削减了政府干预农业生产的程度,取消了减耕计划和对谷物种植品种的限制,给予农场主再生产决策上的自主权;同时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农产品价差补贴政策,改为与农场主签订弹性生产合同,直接对农场主进行收入补贴的办法,减少并固定了1996—2002年政府对农业的补贴。

美国农业政策的这次重大改革并没有放弃保护农业的基本政策方向,只是对农业保护的方式有所改变。这些改变首先是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以较少的政策成本支出,获得了更大的农业保护效果。在新的政策中,取消了目标价格和差价补贴,同时取消减耕期限,实行了“弹性生产合同”名义下的自由种植。这就解除了收入与价格变动之间的关系,因而基本上消除了收入补贴对生产决策的影响,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其次是把国内对农业的补贴与世界市场价格分离开来,减少了原有某些农业政策的负效应。原有的某些农业政策,由于政府价格补贴政策的误导,常常导致生产过剩,而政府又不得不采取各种支持措施来扩大出口。世界粮食市场上有一半以上的谷物是美国生产的,其价格中包括了政府对农户的补贴及出口补贴,从而压低了世界粮食市场的价格,使进口国获得了实际好处。新的农业政策把价格补贴改为实际上的直接收入补贴,使得国内对农业的保护与世界市场价格脱钩,这也是新的农业政策的亮点之所在。

3.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改革。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战后,特别是60代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一直实行高度保护的政策。以名义保护率测定的保护程度,1960年日本比美国高40个百分点,1970年高63个百分点,1980年高83个百分点。在二战后的经济飞跃过程中,日本成了农业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生产者补贴等值(PSE)1986—1988 年为65%,1991—1993年为58%,1996—1998年为63%,这意味着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占了农民收入的2/3。对农业的支持量占GDP 的比重由1986—1988年的2.4%,1991—1993年的1.76%,下降到1996—1998 年的1.57%。相对数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对农业支持总量的减少。由于日本的农业已经完全失去国际竞争力,因此,来自农业利益集团要求保护农业的呼声很高。然而由于日本的工业制成品潮水般地涌向国际市场,使得国外要求日本实行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呼声更高。随着1995年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生效,日本不得不对农业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日本农业和农村的影响,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注入活力,力图把农业发展为自立的骨干产业。

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面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日本政府制定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关连对策大纲》,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对经营结构改善、土地改良等进行低息贷款,对农协开展农业现代化、救灾等低息贷款业务进行利息补贴等。(2)改革粮食流通体制,于1994年12月制定了新粮食法,决定从1995年11月开始付诸实施。粮食流通体制转变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民间流通为主,实行部分管理和间接统制。(3)增加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资,关联对策事业费大约有一半以上将用于农业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4)通过对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农民技术培训、优惠贷款和其它政策措施促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高效化。(5)创立新的收入调整制度,利用农户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基金,对因稻米价格下跌带来的收入损失进行补贴。(6)除大米以外, 其它农产品全部关税化,部分维持国家贸易体制,以民间贸易为主,实行关税配额制度。(7)1999年制定了新的农业基本法, 新法在农业政策的基本目标上更强调粮食安全保障、农业的多功能作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等。并具体规定了今后政府农业政策调整方向。

4.韩国的农业保护政策改革。 韩国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 自6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1961年人均GNP仅为83美元,1970 年为252美元,1980年为1592美元,1990年为5883美元,1997年为1.3万美元,在36年的时间里,人均GNP增长了156倍多。韩国仅用西方先进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1996年10月韩国正式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为第29个成员国,跨入了经济发达国家行列。1998年,韩国有占全体人口9.7%的446万农民从事农业,粮食自给率为30.4%,除大米可以完全自给以外,其它粮食的自给率仅为5%。

韩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大约起始于60年代末,但保护的强度却迅速上升。1986—1988年生产者补贴等值(PSE)为71%,1991—1993 年为76%,在加入WTO之后的1996—1998 年仍为65%; 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GDP的比重1986—1988年为10.06%,1991—1993年为7.9 %, 1996 —1998年仍为5.86%(OECD,1999)。这两项指标在发达国家中都是最高的。

韩国虽然达到了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但却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了WTO,因而加入WTO 对本国农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但韩国政府在1995年以后对农业保护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 )在农产品进口政策方面通过遏制不必要的进口维持短期的国内价格稳定,通过实行强化农业竞争力的中长期对策来提高某些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农用原材料和加工用农产品等国内生产不足,而不可避免地需要进口的商品有弹性地扩大进口。根据WTO协议,大米、牛肉、辣椒、 大蒜等重要品种转化为国营贸易,根据国内的生产及时调整进口的时期;猪肉、鸡肉等实行进口权公开拍卖。当进口量超过定额时,实行特别紧急关税。强化原产地标志。向企业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出口保险制度等来建立农产品出口支持体系,通过建立农产品出口专门基地、物流标准化、强化海外市场开拓活动来促进农产品出口。(3)保证重点,发挥优势,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韩国大米、大麦、大豆、玉米的国内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要高出3倍以上,但大米是韩国人的基本食品和最重要的农产品, 水稻产量约占粮食总产的88%。因此,确保大米自给自足是韩国政府一贯奉行的基本方针,在放开其它粮食生产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水稻生产。韩国的生猪饲养成本最低,于是便把养猪业作为畜牧业发展的重点,为养猪大户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而养牛成本较高,混合饲料90%都是进口的,竞争力不强,于是采取一系列政策促进其转产。韩国在设施园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于是政府将其作为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给予重点扶持。(4)改革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体制。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由农协把产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综合的产地农产品处理场,通过筛选、分级、包装,把农产品直接销售给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商和团体消费者,减少中间环节。同时还改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制度和流通环境。(5)培养农业继承人和专业户。 为了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克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的培养力度,国家对农业继承人的支援金额平均每人由1994年的16.5百万韩元增加到1998年的30.5百万韩元。国家计划在2000—2004年培养农业继承者3万人,平均每人支援金额4千万韩元。(6)制定农业、农村基本法。韩国政府在1999年3月制定了农业、农村基本法, 将基本的农业政策措施法律化。

(2)在农产品出口政策方面,政府通过

各国生产者补贴等值(%)及生产者补贴等值占GDP的百分比

各国生产者补贴等值(%)

国别 1986-1988年1991-1993年1996-1998年

澳大利亚

7 8

6

加拿大34 30 15

欧盟 46 47 39

日本 65 58 63

韩国 71 76 65

美国 26 19 17

各国生产者补贴等值占GDP的百分比

国别 1986-1988年1991-1993年1996-1998年

澳大利亚 0.680.62

0.49

加拿大

0.691.30.75

欧盟 0.291.51.14

日本 2.41.76

1.57

韩国 10.06

7.95.86

美国 1.88

1.44

1.05

资料来源:OECD(1999 )Agricultural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1999,Paris

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并没有改变农业保护政策的本质

WTO成立后,农产品贸易向自由化迈进了一大步,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程度还有多高,从生产者补贴等值表中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

生产者补贴等值最高的国家是韩国,1996—1998年为65%,居于第二位的日本为63%,其余国家分别为,欧盟39%,美国17%,加拿大15%,澳大利亚6%。

生产者补贴等值总额占GDP 的比重最高的国家也是韩国, 1996 —1998年为5.86%,其他国家依次为日本1.57%,欧盟1.14%,美国1.05%,加拿大0.75%,澳大利亚0.49%。

平均每个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绝对额最高的是日本和韩国,1996—1998年都为23000美元,世贸组织成立后, 日本和韩国的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了大幅度增加。日本和韩国每个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分别比1991—1993年增加了5000美元和4000美元,分别比1986—1988年增加了9000美元和15000美元。欧盟和美国分别为17000美元和14000美元, 都保持了与世贸组织成立之前相同的水平。加拿大为8000美元,比1991—1993年减少了5000美元。澳大利亚1996—1998年每个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为3000美元,保持了与1991—1993年相同的水平,比1986—1988年还增加了1000美元。从中可以看出,除了加拿大以外,世贸组织成立之后,欧美澳的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没有减少,韩日的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甚至还有了增加。

平均每个专业农民所获得的生产者补贴等值单位:千美元

国别 1986-1988年1991-1993年1996-1998年

澳大利亚

2 3

3

加拿大12 13

8

欧盟 11 17 17

日本 14 18 23

韩国

8 19 23

美国 17 14 14

资料来源:同上

WTO成立后,造成贸易严重扭曲的关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有了相当程度的降低,这有利于推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但并没有改变农业保护政策的本质。发达国家主要是大幅度地削减或放弃了原有的具有短期效应的价格支持政策,转而大量采取具有长期效应、较少直接引起贸易严重扭曲的农业保护政策措施。这样既保护了农业,逼近社会公平,又减少了经济效益的损失。这也许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农业保护政策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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