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插曲到序曲:河间赈务与盛宣怀洋务事业初期的转危为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间论文,转危为安论文,洋务论文,序曲论文,插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当今学界来说,盛宣怀制造了一个非常尴尬的现象。一方面,与盛宣怀相关的研究资料可谓异常丰富。姑且不论上海图书馆珍藏的大批盛氏私家未刊档案,仅业经刊行的大部头文献,即有民国年间编辑付刻的100卷《愚斋存稿》、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共8辑11册,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整理发行的盛宣怀档案资料共6种18册。另一方面,与如此丰富的资料相比,关于盛宣怀的研究成果却难称充分。自1949年以来,国内外以盛宣怀为主题的学术成果,仅有3部著作和70篇左右的论文,且论文中大多属重复之作。更糟糕的是,最近十余年来,国内关于盛宣怀的研究日趋寥落,海外学界更是几乎陷于停滞状态。①
在以往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以下3部著作:其一为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于1958年推出的《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该书率先运用“传统—现代”框架对盛宣怀的近代工业化建设活动进行了分析与评价②;其二是夏东元于1988年出版的《盛宣怀传》,该书在大量运用上海图书馆馆藏盛宣怀未刊档案的基础上,对其一生实业和政治方面的主要活动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论述③;其三则是夏东元根据多年来的收藏,于2004年编成总数118万余字的《盛宣怀年谱长编》一书,这不仅为研究盛宣怀提供了不少珍贵的原始史料,也在很大程度上深化和细化了《盛宣怀传》。并且,夏先生在书中还多处以按语的形式,表达了自己在《盛宣怀传》出版后十几年间继续进行的思考。④可以说,其他学者的研究基本上没有超越这三部著作的论述范围和水平。
已有成果总的说来存在着两个明显的不足:首先,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盛宣怀的经济活动,而甚少探讨诸如社会史方面的丰富内容;其次,这些经济活动又往往被作为孤立的主题来考察,从未被纳入盛宣怀实践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加以把握。因此,以往研究还远未充分揭示盛宣怀身上蕴含的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恰恰是《盛宣怀年谱长编》提供了一个显著的例子。翻阅这部年谱可以发现,光绪七年(1881)在盛宣怀的洋务生涯中是非常关键的年份之一。借用夏东元先生的表述,即“盛宣怀在这个光绪七年也够倒霉的,但也够辉煌的”,说其倒霉主要是因为招商局弹劾案和办理湖北矿务失败所遭的打击,说其辉煌则因他本年主持建设中国电报业的工作得以顺利地展开。⑤那么,这种“倒霉”与“辉煌”的转换究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原因是什么?这种转换又在盛宣怀的洋务生涯中占有怎样的地位?对于这些问题,从以往研究中基本得不到解释。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重新梳理盛宣怀这一时期活动的实际序列及其实践脉络。
一、起步的顿挫:19世纪70年代洋务事业中的盛宣怀
乍看起来,盛宣怀的这个“霉运”似乎是到光绪七年前后突然出现的。这是因为,按照学界较为通行的看法,盛宣怀自同治九年(1870)入李鸿章幕府,并迅速得到器重后,在洋务民用工业建设的第一个重要阶段即19世纪70年代,成为李鸿章最为倚重的洋务人才,从而打开了通向其辉煌实业活动的康庄大道。事实上,这是一种跳跃幅度过大且太过印象化的表述。早有一些学者注意到,盛宣怀在其洋务事业的起步时期并非那么顺利。不过,由于这些论述非常零散,因此这里仍须重新对盛宣怀在这一时期的活动进行较为系统的审视。而据此可以发现,盛宣怀在光绪七年(1881)的这个所谓“霉运”,在某种意义上应该说是他在70年代洋务活动中的遭遇的一次集中反映。
众所周知,盛宣怀的洋务事业发端于参与创办轮船招商局。对于盛宣怀参与创办该局的经过,其后人曾提供了这样一个说法:
府君(按:即盛宣怀)以为大利不可不兴,每欲有所陈说。至壬申五月,见文忠(按:即李鸿章)及沈文肃公(按:即沈葆桢)议覆闽厂造船未可停罢折,内皆以兼造商船为可行,遂献议二公,主张速举……文忠深韪其言,乃命府君会同浙江海运委员朱云甫观察其昂等酌拟试办章程,上之江浙大吏,交相赞成,于是南北合筹,规模渐具,是为府君办理轮船招商之始。⑥
我们并不否认,盛宣怀自筹议招商局之初就积极投身于其间,但他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在这段话中被夸大了。其理由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首先,该局章程的筹议既非始于盛宣怀,亦非完成于盛宣怀。还在李鸿章委派盛宣怀拟订该局章程之前,津海关委员林士志在李鸿章的授意下,就兴办轮船航运之事而“与广帮众商雇搭洋船者,议呈九条……据称,公凑本银三十万,公举总商承揽,由官稽查,或请发公款若干,照股均摊生息。”⑦另外,盛宣怀并未与朱其昂共同拟定一个试办章程,而是在盛宣怀提交草拟章程之后,李鸿章又命朱其昂于同治十一年(1872)七月间单独拟出了一份章程。对于这两份章程,盛宣怀自己都承认,其间有根本性区别:“惟朱守意在领官项,而职道意在集商资。”⑧不仅如此,更得到高层赞同的也是朱其昂而非盛宣怀的章程。除津海关道陈钦、天津道丁寿昌“皆以该府朱其昂所议为然”⑨外,李鸿章也对朱其昂的拟稿给予了这样的称赞:“所拟各条,似尚妥密,较诸其余各员条陈,尤为扼要切实。”⑩而“其余各员条陈”中应该包括了盛宣怀草拟的章程。
其次,在招商局进入实际筹办阶段后,盛宣怀并未居于中心地位。诚然,约在同治十一年(1872)七月底,丁寿昌邀请盛宣怀来天津商讨开局事宜时曾说:“顷奉中堂(按:即李鸿章)面谕……阁下如愿出为综理,即祈刻日办装北上,以便面为商酬,迟恐此局一定,未便另添总办矣。”(11)不过,这是否意味着李鸿章一开始就有意让盛宣怀在该局中“总其成”呢?事实上,联系到上面所述朱其昂的拟稿更为李鸿章接受,可知这番话更应该看作是对盛宣怀的安抚。同时盛宣怀自己亦有所意识,所以才在回信中婉辞天津之行:“宣怀现因足患湿气,一时未克来津……谨先缮节略两扣,伏祈垂察,并乞密呈中堂……倘以所请概难准行,恐无以扩充,即无以持久。宣怀才疏力薄,深虑无裨公事,与其陨越于后,不如退让于前。明察如我公,必能为我斟酌出处也。”(12)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李鸿章在年底上奏朝廷开局的奏折中从未提盛宣怀之名,朱其昂却在开局后被任命为首任总办。而从此直到次年初招商局进行首次改组之前,盛宣怀几乎在该局中全无踪影。
招商局进行改组的主要原因是朱其昂主持下的经营状况十分糟糕(13),而这似乎也为盛宣怀在该局事务中的命运带来了转机。同治十二年(1873)四月间,他再次奉李鸿章之命拟定了一份《轮船招商章程》,并且得到了当时被李鸿章委派主持改组招商局的丁寿昌的赞赏:“办理招商,必应选举商董数人,集资办事,而以委员总其成,官商方能一气联络。阁下抒论在先,诚中肯綮。”(14)是年八月,盛宣怀被李鸿章委任为该局会办,从而正式在局中谋得一席之地。(15)并且,按照夏东元的看法,盛宣怀此时虽仅为会办,“却取得兼管漕运和揽载二事,兼了‘官’、‘商’两个方面的工作,足见其地位之重要了”(16)。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盛宣怀从这时起开始主导招商局事务了呢?
应该说,尽管盛宣怀此时在招商局事务中的地位的确比此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在局中居于一个颇为边缘化的位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改组后的招商局其实更多是以唐廷枢(字景星)的原则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同治十二年(1873)五月,李鸿章委任唐廷枢为招商局总办。(17)唐廷枢随即在拟定的章程中提出,由他本人“作为商总,以专责成”,并且“事属商办,似宜俯照买卖常规……请免添派委员”。(18)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盛宣怀“以委员总其成”的意见。同时,为了避免盛宣怀意气用事,丁寿昌甚至向其转述了李鸿章的这个意思:“奉谕,唐景星既已入局,一切股分听其招徕,两淮盐捐似可不必。如阁下顾全全局,愿出综核,即在沪上与唐景星诸公面议公禀可耳。”(19)
第二,虽然李鸿章曾对盛宣怀给予了“漕运、揽载及一切规画事宜,均令会同商办”的批示(20),但是盛宣怀并未因此“全权在握”。正如已有研究指出的那样,在改组后的招商局中,真正掌握局务的是唐廷枢和徐润两人。(21)并且,李鸿章在光绪三年(1877)十一月间给沈葆桢的一封信中,就称盛宣怀不过是“挂名”会办。(22)盛宣怀本人也曾在光绪四年(1878)向李鸿章抱怨道:“职道在局,除却为难之事,绝无一语会商,局内视为无足轻重之人。”(23)李鸿章甚至还在光绪七年(1881)给朝廷的上奏中称:“至盛宣怀向未驻局办事,臣于派委唐廷枢、徐润之初,因与该二员素不相识,由盛宣怀为之介绍……遂委以会办之衔,使之往来查察。盛宣怀与臣订明不经手银钱,亦不领局中薪水……臣向未责以专司招商局务,固与唐廷枢、徐润不同也。”(24)
第三,盛宣怀向唐、徐等人夺权的行动始终不曾成功。为培植私人势力,盛宣怀于同治十三年(1874)间曾试图通过另一会办朱其诏推荐戚友在局中任职,但唐廷枢“一概不用”(25)。其后,盛宣怀又就局务办理问题,在李鸿章面前“屡以唐、徐咎”,可是这给李鸿章的印象是,“局中如唐、徐、朱近均和衷,惟杏荪多齮齕,亦久不闻局务矣”。(26)李鸿章在光绪三年(1877)底给沈葆桢的信中甚至称,盛宣怀“倘再求退,可否听其自去,免致意见歧出,风浪暗生”(27)。大约与此同时,对于盛宣怀提出“是否须添派大员督办,以一事权”的要权之举,李鸿章和沈葆桢也都没有给予支持。(28)
最后,尽管盛宣怀在招商局购并旗昌公司一事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很难说是决定性的作用。不可否认,盛宣怀在这一事件中的活动,确实是他进入招商局后作用最大的一次,特别是他说动了沈葆桢借拨官款100万两,才使招商局凑足了购买资本。不过,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盛宣怀的作用就显得较为有限了。对此,盛宣怀本人在光绪三年(1877)给徐润的一封信中的抱怨之辞可谓明证:
忆去冬吾兄亲来武穴,议办归并旗昌之举,弟即说筹款不难,而特以船多货少、洋商争衡为虑,故于秣陵、上海之行,晨夕与诸公再三辩论,逮至所虑各层,吾兄与景翁均有解说,乃始毅然请于幼帅,以定此议……正月间驰抵上海,即欲妥筹整顿,乃彼此均不能虚心采纳,且归并旗昌一切布置,均不及会商,而已定矣。(29)
另外,李鸿章于光绪七年(1881)给朝廷的上奏中亦称:“况当日者,唐廷枢等与洋商已有成议,始邀盛宣怀由湖北前赴金陵,谒见沈葆桢,其事前之关说,事后之付价,实皆唐廷枢等主之也。”(30)由此可知,徐润后来的回忆,即“光绪三年定买旗昌轮船公司,筹款、付价虽杏翁一人之力,然当初议时,唐景翁、盛杏翁均不在局,只余一人主持,三日之内已将草约主决”(31),并非夸大其词。
不无讽刺的是,恰恰是盛宣怀进入招商局后作用最大的这次活动,给他带来了更大的厄运。光绪六年(1880)秋间,国子监祭酒王先谦以购并旗昌公司案为核心,提起了对招商局的弹劾。(32)虽然王先谦的不少指控都查无实据,但为了暂时平息这个弹劾案背后的南北洋之争,李鸿章不得不抛出一只替罪羊,盛宣怀则不幸地成为这只替罪羊。大概在弹劾案发生后不久,李鸿章就向朝廷声明让盛宣怀“不预局务”(33)。而总理衙门也顺水推舟地于次年初奏明,盛宣怀“应不准再行干预局务”(34)。可以肯定,李鸿章的这个做法颇有丢车保帅的意味。也就是说,他首先要维护的是当时对招商局更为重要的唐廷枢,盛宣怀则由于作用相对较小而可以暂时委屈一下。
除了招商局中的遭遇外,盛宣怀在19世纪70年代从事的另外一项重要洋务事业即办理湖北矿务的活动中,同样遭受了重大挫折。对于这次办矿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失败原因,早已有研究者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35)虽然这些研究者在不少问题上都作出了正确的论述,然而他们基本上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即仅仅着眼于此次办矿活动本身来分析其得失,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次活动在盛宣怀这一时期洋务生涯中的地位和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从更为具体的情境出发,来考察此次活动的缘起及其对盛宣怀此时洋务事业的影响。
按照盛宣怀在光绪元年(1875)初的一个说法,他之所以承办此次办矿活动,是因为李鸿章在上年曾密谕“中国地面多有产煤产铁之区,饬即密禀查复”(36)。光绪二年(1876)初,李鸿章又在给盛宣怀的一份批文中指示:“现在中国制造轮船、枪炮,以煤铁为大宗,酌仿洋法,就地开采,实富强之根本。”(37)当代研究者多据此认为,此次活动的起因是李鸿章急于为洋务工业的发展寻找原材料。这方面的原因当然不容否认,但同时却忽视了这样一个情况,即李鸿章委派盛宣怀办矿之时,如前所述,盛宣怀在招商局中并未赢得非常重要的地位。事实上,我们必须参照这个情况,才能准确理解李鸿章和盛宣怀在此次办矿期间的许多行为。
就李鸿章而言,让盛宣怀独当一面地办理湖北矿务,肯定带有使其另创一番洋务局面的意味。还在筹办伊始,他就反复谆谆嘱咐盛宣怀,“必须切实查勘,妥细试炼,并将需用经费通盘筹画,确有把握,始可设厂试办,渐求扩充,切勿轻率从事,致遭物议”(38);“惟系开创利源,易招谤忌,务望实心实力,廉正为本,精核为用,先自立于不败之地,始终不移,庶几可大可久。而执事为中土开此风气,志愿宏,斯勋名愈远矣。”(39)“惟缔造伊始,局面不必阔大,必须试办有效,再行逐渐开拓,方为稳著。”(40)而在这种关照的背后,正如李鸿章于光绪三年(1877)七月初给盛宣怀的一封信中点明的那样,此次办矿实在攸关盛宣怀在洋务事业中的前途:“鄂省矿务,中外具瞻,成败利钝,动关大局,一涉颓沮,势必旁观窃笑,后来裹足。兴、济虽不必株守,鄂省则阁下立足之地,自应在鄂得手,方为办理有效。若宜煤冶铁规画难成,不得已而改图北来,议其后者将谓不克取效于南,亦必不能取效于北。”(41)在稍后的一封信中又称:“直隶开平矿产……现尚未筹办,欲俟阁下在鄂开采有效,庶开平仿办亦易。若湖北奏办数年,竟以毫无成效,改而他徙,则多谋少成,适足以贻局外之口实也。”(42)也就是说,除了军国大计外,盛宣怀还必须借此机会为自己赢得“立足之地”,并改变外界对其“多谋少成”的印象。
从盛宣怀的角度来说,在经历了招商局创办期间种种失意后,肯定把这项任命看做是证明自己能力的良机。不幸的是,由于他这方面的愿望过于强烈,使他在此次办矿期间做出了许多急于求成之举,从而导致了整个行动的最终失败。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有三:
其一是,在尚未勘明矿藏的情况下就贸然设局兴工。虽然盛宣怀在试办时声称自己“从前随官鄂中,见广济县禀禁开挖武穴煤山……怦怦于中将十年矣”(43),其实他并未掌握矿藏的实际情况。于是,在他先是迫不及待地于光绪元年(1875)六月间在广济县阳城山及盘塘山一带“设厂雇工开挖”,继而又在十一月底禀请于盘塘“建立总厂”之后,其聘请的英国矿师郭师敦却在光绪三年七月间报告说,广济之煤“挖之无益”、兴国之煤“机器开挖,均毋庸议”。(44)
其二是,在选用矿师问题上走了不小的弯路。虽然盛宣怀曾经意识到“事当创始,督斯役者……重听命于洋师而已矣……是以开矿不难在筹资本,而难在得洋师……矿事之成败利钝,实以洋师之得人不得人为定”(45),但他恰恰犯了急于得人的错误。原来,他在光绪元年底曾托人从日本请到一位英国矿师马立师(46),而在“初亦闻其议论,徜恍迷离,迥不如台湾翟萨条理井井”的情况下,仍决定与之“定半年之约”,负责勘矿工作,等到他最终发现此人“并不谙于地学化学”的时候,已经浪费了长达九个月的时间。(47)
其三是,在办矿资本和形式上没有做好准备。在试办之初,盛宣怀曾根据李鸿章“仍先集股本,酌议章程,禀请檄饬汉黄[德]道会同筹办,地方呼应较灵”的指示(48),拟定了一个以“官督商办”为主旨的《湖北煤厂试办章程八条》,并称“现在遵饬招徕,业已集成商本银十万两”(49)。从后来的情况看,这很有可能是他为了让李鸿章安心而提出的一个含有水分的说法。要知道,在“湖北开采煤铁总局”改为商办的“荆门矿务局”后,全部招到的股金也不过5万两,而且主要不是靠他的力量招募的(后文将对此作出说明)。反过来说,如果他此时果真招募到10万两资本,那么何以在开局半年后仅仅用去5500串(约合4000两)(50),并且只是在风闻“湖北已成之煤厂改而归并轮船”的情况下,就向李鸿章提出改归官办,要求拨发官本30万串(约合20万两)呢?(51)
更糟糕的是,随着盛宣怀在办矿过程中急于求成而不断暴露问题,李鸿章对他的疑虑和不满也逐步滋生。由于湖北煤厂改归官办并不完全合乎李鸿章本意,因此在改办后三个月就告诫盛宣怀“鄂厂现领官本,后难为继”(52)。果然,当盛宣怀于光绪五年(1879)初因重新核办开煤成本后发现原有资金“不敷支用”,提出在沪、津机器局额拨海关洋税和海防经费中“每年各拨一万五千两”时,遭到李鸿章断然拒绝。(53)到了光绪七年(1881),湖北矿务的失败已成定局,李鸿章对盛宣怀的不满情绪更是溢于言表。他先是批评盛宣怀“前办武穴煤矿数年,既无丝毫成效,反多亏累官帑。此次开采荆煤,未几交金董接手,皆官气太重,事不躬亲,一任司事含混滋弊……实属办理荒谬”,又斥责他“前办武穴煤矿,迄无成效,反亏官本,本系自不谨慎……何其好为大言也!”(54)作为盛宣怀最大和最有力的支持者,李鸿章的这种态度似乎意味着盛宣怀的洋务事业已经处于十分危急的关头。
二、意外的插曲:光绪四年盛宣怀办理河间赈务的收获
令人诧异的是,虽然李鸿章对盛宣怀办理湖北矿务的失败甚为不满,但这看起来并未使他失去对盛宣怀的信任。关于这一点的显著证明是,约在光绪五年(1879)底,李鸿章又开始与盛宣怀商讨创建电报事宜,并于次年委任他负责筹办中国电报局。这当然标志着盛宣怀再一次获得了在洋务事业中寻求立足之地的机会。同时,他也没有浪费这次机会,从光绪七年(1881)起成功推动了中国电报业的建设,从而全面扭转了自己此前在洋务事业中的颓势。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李鸿章为什么会继续信任盛宣怀?盛宣怀又为什么能够从办理电报业而成功地摆脱困境呢?
客观地讲,盛宣怀办矿行动的失败,李鸿章也有一定的责任。一个明显的根据是,光绪四年(1878)三月,就在盛宣怀因郭师敦查明“武(昌)、(大)冶铁矿业经炼有铁样,其铁质之佳、矿质之旺,众所共见”,“荆(门)、当(阳)煤质坚好……开挖尚可合算”,故而颇具信心地向李鸿章汇报“有此地产,有此矿师,有此开办之端倪,如竟畏难中止,尽废前功,亦非职道所敢自言”时(55),李鸿章却把他调回直隶办理河间府的赈灾事务,并且长达将近8个月的时间。对于正在急于谋求洋务事业基础的盛宣怀来说,这次河间赈务当然是一个非常意外的插曲,无疑也分散了他很大一部分精力。那么,李鸿章为什么要调派盛宣怀从事一项看起来与洋务事业无甚关联的任务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不能不对此次赈务的灾荒背景做出说明。原来,这场灾荒并非一场普通的灾荒,而是有清一代空前惨烈的一场大旱灾即“丁戊奇荒”。它从1876年持续到1879年,除严重打击山西、河南、陕西、直隶、山东五省外,还波及苏北、皖北、陇东和川北等地区。(56)其造成的死亡人数虽缺乏精确统计,但哪怕是最低估计数即950万人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57),以至于何炳棣将之视为一次“马尔萨斯式限制”的典型表现。(58)因光绪三年(丁丑,1877)、四年(戊寅,1878)间灾情达到巅峰,故被称为“丁戊奇荒”。
作为重灾区之一,直隶自光绪元年(1875)便已显露旱象。是年四月初七日的一个上谕即称:“京师入春以来,雨泽稀少,节逾立夏,农田待泽孔殷”。五月间,又据报道:“张家口、古北口等地,天气亢旱,麦收大坏”。到是年冬,“直隶全省雨水较少,田多龟坼,每遇微风轻飏,即尘埃四起,几至眯目,故出门殊乏味耳。津郡四周五百里内,麦尽枯槁无收,或有势将萎败者。”(59)次年四、五月间,据李鸿章奏报:“虽得雨数次,但皆未深透,麦苗多已枯萎,秋禾未能遍种。”(60)进入光绪三年(1877),直隶旱情更趋严重。翰林院编修何金寿于九月间奏称:“直隶亦境内大半灾荒,粮价腾涌,秋令缺雨,种麦已迟,新陈不接,为期不远。近日外县饥民来京觅食者,络绎不绝。”(61)李鸿章亦于年底的奏报中承认:“查直属本年四月以后,天气亢旱,并有蝗蝻萌生处所。嗣虽得雨数次,但多未深透,或此有彼无,以致天津、赵州、定州、大名、顺德、广平六属,秋禾被旱,保定、河间、正定、深州、冀州五属,情形较甚。”(62)直到光绪四年(1878)三月间,直隶仍然是“间有微雨,而甘霖尚未渥沛”(63)。
面对如此严重的灾荒,李鸿章安排赈抚工作的繁重程度可想而知。而恰在这时,执行赈抚事务的官赈系统又给他增添了额外的麻烦。光绪三年(1877)九月中旬,何金寿就向朝廷奏称:“保定、河间、正定、滦州、冀州所属数十州县,其秋收差可支持者不过数处,其余收成大率不过一分。此外大名、广平亦俱荒歉,困苦不堪,逃亡北来者纷纷不绝,沿途僵毙。闻该州县尚报五六分、六七分不等。”(64)李鸿章也通过自己的访查,在同年十一月初一次性奏参了13名在办赈中“庸劣不职之员”(65)。然而,这并未能够阻止官赈人员失职行为的继续发生,其代表性事件是年底的天津粥厂大火。还在十一月中旬,天津城内的武学粥厂就曾“夜间起火,正配殿房、山门一时俱成灰烬”,只因“此厂初立”,才“尚未延伤多命”。不幸的是,办赈官员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十二月初四日(1878年1月6日),设于天津城东南角康家花园地方的妇女粥厂,因“该监粥厂委员不戒于火,立时火焰冲天”,并且“是厂初立时,出入止留一门,四周纯是篱笆,只计及妨嫌,未虑其有变。可恨该厂司门人于火起时,反将此门锁闭,厂内妇女、孩子们见火,觅门逃生,因锁闭难出,死于门内者不计其数。”(66)据统计,该厂当时收容的2800名妇女、儿童中,有2287人葬身大火。(67)此事也引起了朝廷的震怒,除下谕将“平时漫不经心,临时又不力筹救护”的两名委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外,还将“防范不严及失于查察”的津海关道黎兆棠、长芦盐运使如山、天津道刘秉琳“分别交部议处”,李鸿章亦“交部议处”。(68)
可以推断,正是鉴于上述状况,李鸿章生发了调整办赈人员以改善现有官赈系统的念头。同时,由于赈务既紧急又繁重,所以他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办赈人员进行大规模调换,而只能采取试点的办法。其表现是,在整个直隶赈务中,他仅在光绪四年(1878)初为河间府安排了一个地方官府之外的办赈机构。至于这个试点被确定在河间地区的原因,大概是“河属灾区尤多”,且该府所辖阜城、献县、交河、景州、东光等处“情形极为困苦”。(69)对于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即该机构的负责人,李鸿章更是煞费苦心地组建了一套“三驾马车”(70):其一为翰林院编修吴大澂,由于此人是清流派的著名成员,且当时清流派的其他一些重要成员常常与李鸿章在赈灾问题上发生争执(71),因此李鸿章的这个选择很可能有堵清流派之口的意思;其二为当时因办理义赈而名声大噪的江苏绅士李金镛,关于他的情况,后面将有进一步的说明;而或许因为前两人与李鸿章的关系都还算不上紧密,所以李鸿章又选定了一个更信得过的人选,这就是盛宣怀。
本来,就盛宣怀而言,承办这次赈务绝不是一个容易完成的任务,因为他并不具备实地办理救济事务的丰富经验。虽然《(盛宣怀)行述》中说,“辛未[即同治十年(1870)],畿辅大水,大父(按:指盛康)倡捐棉衣振米,命府君诣淮南北劝募,集资购粮,由沪赴津散放,是为府君办理振务之始”(72),但这个说法只能证明其筹赈经历,并不意味着其因此具有放赈经验。这是因为,李鸿章在同治十一年(1871)间为盛宣怀请奖时,仅称其功劳在于“上年驰往苏、沪、扬、镇等处,实力劝导,集捐甚巨。复在上海会同雇搭轮船,妥速运解。又捐春赈米二千石”,并未说他亲自办理过散赈之举。(73)而在光绪四年(1878)以前,也没有资料表明他曾在其他任何地方从事过实际的放赈事务。
不过,由于盛宣怀非常兢兢业业地对待这次河间赈务,所以办赈经验的缺乏并未阻碍他做出相当出色的成绩。对此,我们可以用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加以说明:
首先,他在查赈和散赈过程中始终坚持了认真负责、亲力亲为的态度。例如,在办理献县赈务期间,他就亲自带同随行人员“挨户详查”,并且亲尝灾民食物,甚至还在受灾村庄“疫病相染”、“绅董同去者足皆不肯入户,谓秽气所蒸,疫易传染”的情况下,毅然“以身先入”。(74)这种做法自然使他能够确切掌握灾区实情,进行较具针对性的救济,从而敢于信心满满地向李鸿章称:“职道自问尚能惠及极贫,毫无浮冒等弊。”(75)据此亦可知,《盛宣怀行述》中对其从事河间赈务的描述并非虚言:“每躬自巡行村落,风日徒步,按户抽查,在东光县某乡,竟至露宿终夜,归而欬逆,上气大作,盖毕生喘疾所由萌芽也。”(76)
其次,他还在官方原有的各种救济措施之外,施行了颇具创意的新方法。在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他在献县设立纺织局的举措。约于光绪四年(1878)三月底四月初,即盛宣怀在献县开办赈务后不久,因发现“该县男妇向皆能织”,故禀明李鸿章,在县属“东西乡设局收买线带”,以“稍济其生机”。(77)稍后,他又在收养灾孩的抚幼局中“择其中年稍长者,雇人购机,教之纺织线带”(78)。为了使纺织局能够运行下去,盛宣怀也想了不少办法。如他曾禀请李鸿章“于借款内提出二千金”作先行收买之资,再将“收买布匹带赴关东易粮”。(79)另外还劝说丁寿昌“函商各营采购,以备军用,彼此获益”(80)。这个既因地制宜又带有组建手工工场意味的工赈措施,在当时就引起了注意。李鸿章称赞此举为“养民不若令民自养”的措施,并指示盛宣怀“收买布匹,运沪寄售,必不折本,可放手为之”(81)。远在上海、当时发行量最大的中文报纸《申报》也对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若得各灾省皆仿此行之,则民悉力于耕作,又安见不可补当前之缺憾而冀此后之丰亨欤!”(82)
最后,盛宣怀在处理河间赈务期间产生的影响甚大的“景州赈案”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谓“景州赈案”,是由于景州境内的一批绅富与官府在捐款赈灾的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的矛盾,而后又经御史李桂林于光绪四年(1878)四月中旬向朝廷奏参该州官府“不论贫富,概行勒派”,从而酿成京控大案。(83)对于这一可能影响赈务大局的突发事件,李鸿章在接到朝廷下令追查的谕旨后,立即委派盛宣怀“不动声色,就近驰往景州,按照所参各节,严密逐细查访”(84)。由于此案牵涉的地方绅富人数众多,并且景州官府在劝捐中确有失措之处,所以要彻底查清是非常困难的。在此情况下,盛宣怀把处理的重点放在了对地方绅富们施行怀柔之策上。他先是提出“查明书捐各户,其有已缴未清及全未呈缴者,仰即再行邀集公正绅董,秉公确实复核”(85),继而又对原先写定的捐户名单及数目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将实系无力者,核准免缴,其有力而未逮者,分别核减”(86),从而最终平息了这一案件。
无疑,通过河间赈务,李鸿章不仅对盛宣怀的办赈能力非常满意,甚至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宽宥了盛宣怀办理得并不顺利的湖北矿务活动。这主要表现在,李鸿章于光绪四年(1878)底为盛宣怀向朝廷请奖时,在着力强调了其办赈期间“尽心筹画,亲查户口散放,实惠及民……出力出资,不辞劳怨,殊于地方有裨”的功劳之后,还称赞他“历办招商开矿要件,久著劳绩,其才能洵堪任使”。(87)而借由这次葆奖的契机,李鸿章又于次年九月间成功地向朝廷保奏盛宣怀署理天津河间兵备道之职。(88)显然,对于当时在洋务事业方面并未做出多少成绩的盛宣怀来说,居然能够凭借办理河间赈务而得到生平第一次出任实官的机会,真可谓意外的插曲带来了意外的重大收获。
除了被李鸿章推荐出任实官外,盛宣怀还因河间赈务得到了另外一个对其洋务事业具有重大意义的收获,那就是他通过结交李金镛,而与当时十分活跃的一个江南绅商群体即义赈同人建立了密切联系。原来,被李鸿章调来直隶办赈的李金镛并非一名普通绅士。李金镛籍隶江苏无锡,咸丰六年(1856)投入江南著名善士余治门下,开始随其在江南一带办理慈善活动。太平天国失败后,他又大力经办了苏州、常州等地的善后救济事务,成为一名相当活跃的地方善士。(89)“丁戊奇荒”的发生,更是为其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光绪二年(1876)底,因苏北地区的大批灾民纷纷南下,在苏州、常州和上海等地许多绅商的支持下,李金镛募集了约13万两赈银,带同金少愚等十余名江南籍赈友奔赴苏北,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赈济行动。(90)随后,因得知山东灾情甚重,李金镛又率先从江南社会中筹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于光绪三年(1877)春亲带人手在受灾最重的青州府一带开办了近五个月的赈务,共救助灾民26万余口,散钱15万余串。(91)李金镛的这次山东赈务,不仅使其善于办赈的名声为朝廷所知(92),更是成为江南社会以救助华北灾民为目标而掀起大规模义赈活动的开端。(93)李金镛本人亦被奉为整个晚清义赈活动的创始人之一。(94)
乍看起来,在此次河间赈务之前,盛宣怀与李金镛乃至江南士绅社会之间就已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为徐润曾在《徐愚斋自叙年谱》中,于同治七年(1868)栏下记有这样的内容:“历年同办公益善举之友:余莲村(即余治)、李秋亭(即李金镛)、谢绥之(即谢家福)、施少钦(即施善昌)、严佑之(即严作霖)、陈竹坪(即陈煦元)、胡雪岩(即胡光墉)、盛杏荪(即盛宣怀)。”(95)如果这条材料能证明盛宣怀早在同治七年(1868)前就与这些江南绅商有了慈善活动方面的合作,那么确实可以说盛宣怀在从事洋务事业之前,就在“上海赈务活动中历来系头面人物”,是江浙绅商社会中“有影响的人物”。(96)但实际上,这条材料是徐润对自己从19世纪60年代起到光绪年间在上海历办善举而交往的人物的综计,并非是对同治七年(1868)前情况的反映。对此,从盛宣怀和李金镛的关系就可得到明显的证明。要知道,盛宣怀自弱冠时期的咸丰十年(1860)即因战火而离开家乡,其后一直随任湖北盐法道的父亲生活在湖北,直到1866年才返回常州。且在1870年以前,我们并未发现他有过在上海生活的经历。(97)同时,李金镛虽在同治初年投入淮军,但约在同治四、五年间即脱离淮军(98),此后直到河间赈务之前,他始终未曾在李鸿章的幕府中出现过,也就不大可能与盛宣怀共事。况且,李金镛曾在办理苏北赈务时向盛宣怀之父盛康寻求过帮助(99),如果盛宣怀与李金镛此前就已熟识,肯定不会对李金镛的行动不置一词。可是,在所有关于李金镛苏北和山东之行的资料中,从未出现过盛宣怀的身影。而在盛宣怀光绪四年前的洋务事业中,也未发现有来自李金镛或其他几位江南绅商的帮助。
事实表明,正是以河间赈务为纽带,盛宣怀才与李金镛有了相当深入的结交。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事例中得到证明:其一是,盛宣怀在处理“景州赈案”的过程中,得到了李金镛的大力配合。在盛宣怀重新核定捐户和捐数后,主要就是由李金镛来到景州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劝捐工作,“传集各该捐户,当面剀切劝谕”,以致“舌敝唇焦”。(100)此外,李金镛还协助盛宣怀进行了对买奏抗捐之事的追查。(101)其二是,李金镛在河间赈务初竣后,又“于天津创设广仁堂,收养(天)津、河(间)两府贫孩节妇”,“为赈务之善后”,也是得到了盛宣怀“力赞其成”后才顺利开办的。(102)而且,很可能由于盛宣怀对广仁堂的支持力度如此之大,以至于后来还被人误认为该堂的创始人。(103)
与李金镛的结交,无疑为盛宣怀与更多的义赈同人进行联络铺平了道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正是在河间赈务之后,盛宣怀才开始与义赈活动有了日益密切的联系。光绪五年(1879)夏,盛宣怀逗留上海期间,适逢经元善、郑观应等上海义赈同人领袖在广肇公所内集议赈务,盛宣怀特地前往该公所参加了他们的会议。(104)要知道,还在光绪三、四两年中,上海的义赈活动就已在当时社会上具有很大的影响。(105)盛宣怀在此两年中虽多次到过上海,但在当时义赈活动留下的、极其丰富而详细的各类记载中,从未出现过他的身影。恰恰是光绪五年(1879)这次会议留下的资料表明,盛宣怀除亲身与会外,甚至还对义赈同人此时筹议赈济山西的活动提供了帮助,他本人也被推举为上海协赈公所的董事之一。(106)
更加凑巧的是,光绪五年(1879)夏秋之交,天津、河间等处于久旱之后又突降暴雨,以致洪水为灾(107),而盛宣怀与义赈同人的关系因这场水灾进一步密切。原来,大概于九月间署理天津河间兵备道后的某个时候,盛宣怀又受命主持直隶筹赈局的工作。(108)同时,以苏州、上海、扬州、镇江、杭州为中心的江南义赈力量在得知这场水灾后,也从是年秋到次年底全力投入了对直隶的救济行动,除募集大量捐款外,还选派了包括严作霖、金福曾和经元善等头面人物在内的大批义赈绅士前往直隶办理赈务,并与盛宣怀主持的筹赈局(当然也包括当时已成为李鸿章幕僚的李金镛)进行了多方面的密切合作。(109)而到了这场赈灾活动结束的时候,盛宣怀的洋务事业也终于开始显现出了曙光。
三、脱困的序曲:赈务关系为洋务事业提供的社会资源
与其霉运一样,盛宣怀在洋务事业上的曙光亦非光绪七年(1881)突然到来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并且,要准确把握这个过程,就必须回溯到河间赈务。如前所述,盛宣怀通过河间赈务得到了两个重要收获,即维持了李鸿章对他的赏识并结识了一大批以江南绅商为主体的义赈同人。也正是主要依靠这两个收获,才使盛宣怀有机会摆脱自己洋务事业初期举步维艰的困境。这是因为:基于第一个收获,他继续被李鸿章委以办理洋务事业的重任;基于第二个收获,他为自己的洋务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丰富的社会资源,并最终在整个洋务体系中站稳了脚跟。这样一来,对于盛宣怀及其洋务事业来说,本属意外插曲的河间赈务,恰恰又成为其走向成功之路的序曲。
当然,对于理解河间赈务从插曲到序曲的转化,我们并不能只强调它在客观上给盛宣怀带来的收获和机遇,而同样应该看到盛宣怀本人在此转化过程中抓住机遇、变被动为主动的能力。可以肯定,盛宣怀当初被调来办理河间赈务,更多地属于一种被动行为。并且,无论是他自己还是李鸿章,都不会从一开始就认为,此举将会对洋务事业产生什么作用。而后来的情况表明,盛宣怀本人率先意识到这次赈务有可能为其洋务事业带来新的契机,并将之付诸行动。因此,我们才不会意外地发现,正是主要由于盛宣怀不断地向李鸿章引荐具有义赈背景的绅商作为自己的洋务合作者,才使他在赈务中建立的社会关系最终演化为能够为其洋务事业所利用的社会资源。
盛宣怀试图把赈务关系转化为洋务资源的想法,大概产生于河间赈务即将结束的某个时候。而他引荐为合作者的第一个赈务伙伴,就是刚刚在河间赈务中建立深交的李金镛。光绪四年(1878)八月间,盛宣怀以“矿务既属兴利之大端,而得人尤为办事之先务”,以及自己事务繁忙为由,正式向李鸿章举荐李金镛出任湖北开采煤铁总局总办:
职道时有别项差委事件,南北纷驰,未能专顾矿务,而工程一经开办,实不可一日擅离,以致旋作旋辍。事关富强大局,亟应遴派干员坐驻矿场,专心总理,方能观其成效。查有运同衔补用同知李丞金镛居心诚悫,任事勤奋,于矿务尤加留意,心精力果,必能始终其事,堪以总办局务。(110)
与此同时,盛宣怀还特地向李鸿章建议调派苏州绅士金德鸿“随同李丞前往工次,以收用人之效”。而这位金德鸿不是别人,正是前面提到曾随同李金镛办理苏北和山东赈务的金少愚。显然,盛宣怀之所以在这个时候举荐李金镛,只能解释为他在办赈过程中对李金镛的能力和社会背景有了深入了解。就李鸿章而言,基于对盛宣怀的信任和李金镛办理河间赈务牛表露的才干,也很快就批准了这项任命。(111)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曾有论者认为盛宣怀此举是为谋求从湖北的“脱身之计”起见(112),这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切的判断。这是因为,盛宣怀根本就无法从中脱身,他在举荐李金镛后不仅仍旧专任“督办之责”(113),而且最终湖北矿务开发的失败责任也完全是由他来承担的(114)。因此,在促使他举荐李金镛的动机中,更多的成分在于他通过河间赈务的经历而相信后者是一个足够可靠的合作者。
另有论者指出,李金镛在湖北矿务中不过挂名总办而没有担负什么具体责任。(115)这同样是不符合事实的说法。诚然,李金镛在接受委任后,由于“须绕往山东,将前办赈务了结”的耽搁,从而未能立即接手湖北开采煤铁总局的工作(116),但当他在光绪五年(1879)初正式投入工作后,立即成为湖北矿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湖北开采煤铁总局改组为荆门矿务总局的过程中,李金镛确实发挥了作为负责人的作用。盛宣怀本人就承认,此次将湖北矿务改为商办的计划,就是他与李金镛“通盘商榷”的结果。(117)尤其是作为荆门矿务局重中之重的招商事务,更多地是由李金镛承担的。从光绪五年(1879)四月间发布的《湖北荆门矿务招商章程》中就能看出,该章程所期望的号召力几乎完全来自李金镛及其办理义赈的经历:
前经宣怀据实禀奉南、北洋大臣、湖广督抚宪批准招商试办,并蒙札委金镛总办局务,在沪纠集股分,会商筹办。窃维东南士民莫不急公好义,前金镛经办三省助赈数十万金,尚蒙信任。此次矿务,实为中国富强之基,试办有效,获益全局,想官绅商富同抱公忠,必能众力相扶,乐观厥成。(118)
另外,很可能出于李金镛的设计,该章程还开创性地把筹赈方法引入了招商事务之中:“开办以前,陆续收集股分,开办以后,各项支用款目及煤吨收销各数,悉照办赈章程,随时录数,刊登《申报》,以供众览,俾得周知。”联想到前述盛宣怀筹集办矿资本时的表现,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李金镛,盛宣怀是否敢提出将湖北矿务商办的计划,很可能都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盛宣怀后来向李鸿章汇报此次招商情况时就称,湖北矿务“改归商办之后,股分皆由李守金镛所招徕”(119)。
其次,荆门矿务局开办后,李金镛也负责了许多重要事务。例如,在决定设局后,盛宣怀并未亲往湖北,而是由李金镛偕同金少愚从“上海起程,先赴镇江、汉口、沙市等处,筹商转运,即行径赴荆门试办”(120)。光绪五年(1879)六月初,李金镛又亲赴当阳县查看地形、煤质和运输条件,并确定观音寺为荆门矿务局总局所在地。(121)对于作为局煤最重要销售地点之一的上海栈房,其司事杨廷杲亦是李金镛举荐的人选。(122)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杨廷杲也是一位老资格的义赈同人,他从光绪三年(1877)起就积极参与义赈活动。(123)另外,由于该局开办后主要由金德鸿驻扎荆门,所以李金镛后来前往湖北的次数确实不多。但这并不等于他就此置身事外,直到光绪六年(1880)下半年,他还经常因运煤之事与盛宣怀进行筹商。(124)
遗憾的是,虽然盛宣怀依靠延揽李金镛而把官办的湖北开采煤铁总局改组为商办的荆门矿务局,但是这并未能使湖北矿务起死回生。最终,荆门矿务局不得不于光绪七年(1881)九月间停撤。(125)这不仅标志着盛宣怀开发湖北矿务活动的彻底失败,而且意味着他把赈务关系转化为洋务资源的初次尝试亦未取得成功。至于这次尝试未能成功的一个直接原因,则主要是李金镛承担的招商活动只实现了原定计划的一半即5万两,从而导致该局从开办之初就受到了资本上的极大限制。(126)
不过,这次招股活动的失败,决不意味着李金镛把筹赈办法运用于招商的这个思路是错误的。在这里,我们不应忘记这样一个情况,即在李金镛接手经理湖北矿务的时候,恰恰也是整个义赈活动大力开展山西、直隶等地赈务的时期。(127)这就不难理解,在李金镛为湖北矿务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为何根本看不到他得到过来自其他义赈同人的帮助。可以肯定,这正是李金镛招商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与此相对照的是,光绪六年(1880)九月间,也就是义赈活动业已度过最繁忙阶段的时候,另外一位义赈同人依靠义赈体制的支持,同样运用了这套化筹赈为招商的方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个例子就是中国近代经济史上非常著名的、由经元善主持的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活动。
以往关于经元善的招股活动已多有论述,这里无须再详细介绍其来龙去脉。不过,对于经元善借鉴筹赈办法的思路和做法,基本没有得到过研究者的注意。事实上,虽然没有像李金镛那样明白打出“悉照办赈章程”的旗号,但经元善的办法同样贯彻了筹赈经验。因为他后来曾解释自己的做法是:“即以筹赈平实宗旨,变而通之,凡所招股本、户名、银数,及收款存放何庄,每月清单布告大众。”(128)并且,这种渊源甚至连义赈之外的人士都有明显的感觉。例如,当时织布局的官方代表戴恒和龚寿图之所以对经元善产生不满,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他们认为“此系商务,非办赈,收款何必登报”(129)。另外,经元善的招商活动亦从义赈体制中受益匪浅。这方面的一个主要反映是,在织布局设立的36个股份代收处中,许多地方都是以先前的经收义赈捐款处为基础(130),这是李金镛所不曾得到的支持。最终,这次招股的成绩也是惊人的:仅在织布局招商章程发布后一个月,认购股金即达30多万两,不久又增至50万两,甚至出现了“尚有退还不收”的情形,大大超过了原定40万两的计划。(131)
织布局招商活动的显著成绩,显然使盛宣怀重新认识了义赈同人办理商务的能力,特别是这套化筹赈为招商办法的价值。这方面最明显的表现是,约在光绪七年(1881)下半年的某个时候,盛宣怀在反思自己办理湖北矿务失败的教训时,曾经不无懊悔地认为,自己从试办之初或许就应该借鉴赈务办法:
试办无一定把握……惟试挖时必须拼出一万金,如同放赈。此款何来?或先布告同人,愿附股一千两者,先出一百两,得红则准其再出九百两,不得红则将试挖工本刻信录了结。将来大利之根在此百两,得红以后不准外人搀股,则人或乐捐百两,从祈大福之来。(132)
然而,对于盛宣怀来说,这样的懊悔已经没有什么必要了。这是因为,大约稍前于他说这番话的某个时候,经元善、郑观应和谢家福等义赈领袖已经接受盛宣怀的邀请,开始共同办理中国电报业,并很快使之走上了正轨。而盛宣怀化赈务关系为洋务资源的努力,也终于从这里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众所周知,中国电报业的真正起步始于光绪六年(1880)。是年八月,经李鸿章向朝廷奏准,盛宣怀开始主持办理津沪电报。尽管电报总局起初设在天津,但由于“上海电报分局为南路各局总汇”(133),所以上海在筹建过程中的地位本就不在天津之下。特别是盛宣怀领命之后,亦深知“天津而外,自以上海为最重”,故此处“用人一端”尤为其“所兢兢者”。(134)而在这种情况下,盛宣怀首先确定的上海电报分局总办人选就是郑观应。其后不久,谢家福和经元善也先后加入,从而与郑观应一起组成了上海电报分局的领导机构,整个电报业的建设亦从此得以全面展开。对于该局的初创状况,经元善曾经作过极为清楚的描述:
光绪辛巳孟夏,电务正在开办之际,郑陶斋为总办,谢绥之为会办。适谢君病危,举元善自代。承郑君推心置腹,畀以全权。受任以后,励精图治,事属创举,用人极少,而南北同时兴工,运料、运木络绎于道,以一身而兼仆役之事,其劳众所周知。迨壬午春改归商办,先集股湘平银八万两,督办盛公派善出一万两,当时电利茫无把握,实以同德同心,力顾大局,不得不勉而行之。是电局商办开首股东,善固八分之一也。嗣郑君专务纺织,兼会办轮船,应接不暇,改委善总办沪局,添本扩充。又公议创始入股者为商董,共支商董月薪五百元,盛得二,郑、谢、经各得一。是电局商董职任仔肩,善又五分之一也。诸君子固皆推诚布公,善亦公而忘私。(135)
在郑、经、谢等人与盛宣怀的通力合作下,电报局开办不久就取得了非凡业绩。在中国第一条电报线路即全长约3000里的津沪电报竣工后,电报局于光绪八年(1882)春间改为官督商办,并在上海进行了招商工作。而此次招商进行得极为顺利,其股价在公开招股后一个月内就上涨了15%,甚至“已挂号而不得票者”亦大有人在。(136)光绪九年(1883)间,电报总局从天津迁至上海(137),由此带动了电报局进一步的迅速发展。虽然该局招商工作一度受到了上海金融风潮的影响,但是该局仍顺利完成了第二条干线即苏浙闽粤沿海陆线的铺设,其营业额亦从光绪八年(1882)的6.1万两增长到光绪十二年(1886)的41万两,并还清开办之初官垫款项17.8万两,成为经营状况最好的一家洋务企业。(138)
另外应该指出,郑、经、谢等人对上海电报局和中国电报总局的经营,还不足以反映义赈同人参与电报业的全貌。因为国内设立电报分局的地方并不限于上海一地,同时义赈同人的身影也不仅仅活跃在上海。在筹建初期设立的七个电报分局中,除上海外,盛宣怀最为看重的是苏州和镇江两地的电局,而他对这两处所作的人事安排是:主管苏州电局的是谢家福之侄谢庭芝,主管镇江电局的则是张世祁和严作霖。(139)需要说明的是,谢庭芝的任职并非主要依靠其与谢家福的亲缘关系,因为他与张世祁一样,都是原先苏州义赈活动中的重要人物。(140)同时,谢家福还受盛宣怀委托,负责督查苏、镇两处的电报业务。(141)此后,随着电报业向全国范围的展开,义赈同人出掌各地电局的情况愈来愈多。目前能够找到确切名字的就有:光绪九年(1883),主管扬州电局的是原先扬州义赈领袖李培松(142);光绪十三年(1887),主管广东电局的是曾与经元善同办直隶赈务的沈嵩龄(143);光绪十五年(1889),主管南昌电局的何梅阁原先亦是苏州义赈活动的成员(144);光绪十八年(1892),谢庭芝又被盛宣怀任命为烟台电局总办(145);光绪十九年(1893),主管泸州电局的王柳堂和主管泉州电局的章蔚斋,“皆桃坞(按:这是原先苏州义赈活动的中心地)旧侣也”(146)。
尽管中国电报业的成功创办与迅速进展包含着许多复杂的原因,但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盛宣怀从一开始就选择经元善、郑观应和谢家福等义赈同人作为合作伙伴,并通过义赈机制获得了先前不曾具备的、极其丰富的社会资源。对于这一点,盛宣怀本人肯定有明确的意识,因为他曾明确地向经元善说:“吾侪数人以赈务始,相期并不仅以电务终,道义之交甘苦与共。”(147)因此,正如易惠莉所说的那样,电报的创办是“在赈务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同人关系转化为创办企业活动的合作关系的典型范例”(148)。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正是从办理电报业开始,盛宣怀在洋务事业中的命运才得到了彻底扭转。如前所述,盛宣怀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的洋务活动曾一再受挫。而电报业方面的成功,不仅使他终于在洋务事业中站稳了脚跟,也拥有了重返招商局的重要资本。此后,经过艰苦奋斗,盛宣怀到19世纪90年代初全面控制了两家最重要的洋务企业,即规模最大的轮船招商局和业绩最好的中国电报局。有赖于以招商局和电报局为基础,盛宣怀并未在甲午战争后因其最大支持者李鸿章的地位变迁而失势,反而在1896年后逐步衍生出了一个费维恺所谓的以盛宣怀为首的经济“帝国”(149),达到了其实业活动的巅峰。另外应该指出,在盛宣怀走向成功巅峰的整个过程中,同样贯穿了他周旋于赈务与洋务之间的复杂活动。不过,这些活动已不是本文所能处理的了,我将在以后的研究中再作论述。
综上所述,本文的主旨并不在于说明河间赈务是一项堪与盛宣怀同时期洋务活动等量齐观的事业,而是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来重新认识河间赈务与盛宣怀洋务活动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说,像以往那样仅仅关注盛宣怀在轮船招商局和湖北矿务中的活动,而忽视河间赈务这一环节,不可能准确理解盛宣怀洋务事业初期的整个实践活动及其内在脉络。就此而言,本文的例子对于推进盛宣怀研究至少具有两个方向的启示。首先,对盛宣怀的研究绝不能局限于其经济活动或政治活动,而应放宽视野,对其社会方面的实践活动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这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就是赈灾活动,因为盛氏后人在《(盛宣怀)行述》中就曾明确宣称:“(盛宣怀)平生最致力者,实业而外,唯赈灾一事。”(150)可是,关于其赈灾活动的研究迄今仅有一篇,且缺少系统分析。(151)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对其赈灾活动缺乏了解,我们很难全面认识盛宣怀其人。其次,对其赈灾活动等社会内容的研究,应该更具整合性,而不至于落入既有学术分工体系的窠臼。这就是说,我们研究盛宣怀社会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根据其中蕴含的社会史脉络,为把握盛宣怀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增添新的视角,以发扬和超越原先仅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的解读,而不是遵循当前通行的那种社会史研究的做法,仅仅在盛宣怀研究中开辟一块独立于经济史等传统门类之外的社会史领域而已。
注释:
①对此,可参见易惠莉、陈吉龙主编的《二十世纪盛宣怀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附录的论著索引。
②〔美〕费维恺著,虞和平译,吴乾兑校:《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该书英文原版于1958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可以说,后来许多对盛宣怀实业活动的研究都沿用了费维恺的思路。
③夏东元:《盛宣怀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夏先生关于盛宣怀研究所发表的重要论文,基本上都在该书中得到了体现。另外,虽然陈景华的《晚清巨人传·盛宣怀》(哈尔滨出版社1996年版)也是一部研究盛宣怀生平的学术著作,但是在基本构架和资料等主要方面都没有超越夏先生的著作,故略而不论。
④夏东元编著:《盛宣怀年谱长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⑤夏东元编著:《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134-135页。
⑥盛恩颐等:《(盛宣怀)行述》,盛恩颐等编:《愚斋存稿》卷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122),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影印版,第10页。
⑦《复曾相》,《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2,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5),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影印版,第2637页。该信为李鸿章于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写给曾国藩,可知林士志的筹议行动在此之前,而盛宣怀草拟的章程是同年三月间才提交给李鸿章的(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13页),因此林士志的筹议行动很可能要早于盛宣怀。
⑧《盛宣怀禀李鸿章》,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16页。
⑨《试办招商轮船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0,《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1),第713-714页。
⑩《海防档》,购买船炮(四),第910页。转引自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
(11)《丁寿昌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传》,第16-17页。
(12)《盛宣怀致丁寿昌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16页。
(13)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45-147页;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41-43页。
(14)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20页。夏先生在《盛宣怀传》(第17页)中曾把丁寿昌此信时间定为同治十二年春,但在《年谱长编》中确认该信为同治十三年四月间发出。
(15)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21页。
(16)夏东元:《盛宣怀传》,第19页。
(17)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44页。
(18)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21页。
(19)《丁寿昌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21页。
(20)《沈能虎致盛宣怀函》,见王尔敏、吴伦霓霞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中,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编印,总第1305页。
(21)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45页。
(22)《复沈幼丹制军》,《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7,《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5),第2756页。
(23)《盛宣怀禀李鸿章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传》,第35页。
(24)《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片》,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六),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61页。
(25)《朱其诏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23页。
(26)《复沈幼丹制军》,《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7,《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5),第2751页。
(27)《复沈幼丹制军》,《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7,《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5),第2756页。
(28)对此可参见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58-59、81-82页。沈葆桢对此要求的批示是“所有招商局务,仰仍照前认真筹办,以副委任”,李鸿章则未置一词。
(29)《盛宣怀致徐润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69-70页。另外,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的《轮船招商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八》(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收有盛宣怀致徐润一函,该信中亦有此内容,但此信有个别段落与《盛宣怀年谱长编》中所引信函相异,且考订时间亦不同。
(30)《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片》,《洋务运动》(六),总第57-61页。
(31)《徐愚斋自叙年谱》,《洋务运动》(八),总第128页。
(32)《光绪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子监祭酒王先谦奏》,《洋务运动》(六),总第37-40页。
(33)《复查盛宣怀片》,《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43,《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3),第1348页。
(34)《光绪七年四月十四日总理各国事务奕等奏》,《洋务运动》(六),总第66-69页。
(35)对此,主要可参见夏东元《盛宣怀传》,第48-65页;梁华平《论盛宣怀早期创办湖北煤铁矿务夭折的主观原因》,《江汉论坛》1993年第3期,第57-62页;袁为鹏《中国近代工矿业区位选择的个案透视——盛宣怀试办湖北矿业失败原因再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34-144页。
(36)《盛宣怀密札张斯桂文》,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以下简称《盛档之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37)《李鸿章批》,《盛档之二》,第45页。
(38)《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上,第36页。
(39)《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52页。
(40)《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144页。
(41)《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212页。
(42)《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225页。
(43)《湖北煤厂应归湖北筹办并拟改归官办议》,《盛档之二》,第32页。
(44)《李明墀、盛宣怀谕吕益大等》、《李明墀、盛宣怀上李鸿章详》、《郭师敦勘矿报告》(两份),《盛档之二》,第8、40、218、224页。
(45)《盛宣怀致○○○论矿事书》,《盛档之二》,第107页。
(46)《徐黼升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33-34页。
(47)《盛宣怀致李鸿章函》,《盛档之二》,第138页。
(48)《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7页。
(49)《湖北煤厂试办章程八条》,《盛档之二》,第24-27页。
(50)对此,可参见《盛档之二》编纂者在该书附录中的分析(第484页)。
(51)《湖北煤厂应归湖北筹办并拟改归官办议》,《盛档之二》,第31-33页。
(52)《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67页。
(53)《李鸿章批》,《盛档之二》,第384页。
(54)《李鸿章札盛宣怀文》、《李鸿章批》,《盛档之二》,第449、456页。
(55)《盛宣怀上李鸿章禀》,《盛档之二》,第286页。
(56)夏明方:《也谈“丁戊奇荒”》,《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83页。
(57)关于各种估计数字及其来源,可参见李文海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
(58)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70-273、301页。
(59)以上三条资料,皆转引自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41页。
(60)《直境被旱救荒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7,《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2),第913页。
(61)《何金寿奏》(光绪三年九月十七日),《李鸿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即刊。本文使用的草样无页码。
(62)《查明本年灾歉各州县来春接济折》(光绪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
(63)《久旱民饥由于疆吏不职自请严谴折》(光绪四年三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
(64)《何金寿片》(光绪三年九月十七日),《李鸿章全集》。
(65)《查明本年直属秋禾被灾州县豁缓粮租折》、《特参庸劣不职之员片》(光绪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李鸿章全集》。
(66)《万国公报》,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影印本,总第4648页。
(6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编:《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1874-1907)》第2卷,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页。
(68)《万国公报》,总第4648页。
(69)《奏办赈抚情形片》(光绪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灾重之区筹给籽种片》(光绪四年四月初四日),《李鸿章全集》。
(70)《委吴大澂统率办赈片》(光绪四年三月二十日),《李鸿章全集》。
(71)艾志端(Kathryn Edgerton-Tarpley):《晚清中国的灾荒与意识形态——1876-1879年“丁戊奇荒”期间关于灾荒成因和防荒问题的对立性阐释》,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09-536页。
(72)盛恩颐等:《(盛宣怀)行述》,《愚斋存稿》卷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122),第9页。
(73)《李鸿章札盛宣怀文》,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下引不再一一注明藏处),00009291。
(74)《盛宣怀禀李鸿章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05798。
(75)《河间赈务稿簿》,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05019。
(76)盛恩颐等:《(盛宣怀)行述》,《愚斋存稿》卷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122),第11页。
(77)《李鸿章致盛宣怀函》、《河间赈务稿簿》,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34187、00005019。
(78)《河间赈务稿簿》,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05019。
(79)《李鸿章致盛宣怀函》、《丁寿昌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34187、00034185。
(80)《丁寿昌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34177。
(81)《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34187。
(82)《论招民归耕宜兼兴水利、施教化》,光绪四年五月初八日(1878年6月8日)《申报》,上海书店1982年影印版,第12册,第522页。
(83)关于此案的基本情况,可参见冯金牛、高洪兴《“盛宣怀档案”中的中国近代灾赈史料》,《清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94-100页。
(84)《李鸿章札盛宣怀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43352。
(85)《盛宣怀咨吴大澂,札扎克丹、恩廉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43362。
(86)《盛宣怀禀李鸿章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43361。
(87)《奖擢盛宣怀片》(光绪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
(88)《盛宣怀接署天津道折》(光绪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
(89)谢家福:《李金镛行状》,光绪年间刻本。原书无页码。
(90)《海州查赈章程》,光绪四年二月二十五日(1878年3月28日)《申报》,第12册,第273页。
(91)谢家福:《齐东日记》,苏州博物馆藏稿本,光绪三年七月初八日,原书无页码;《文格片》,光绪四年九月二十日(1878年10月15日)《申报》,第13册,第366页。
(92)早在光绪三年九月间,山东巡抚李元华就因李金镛办赈之举而向朝廷为之请奖。见《李元华片》,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一日(1877年10月27日)《申报》,第11册,第410页。
(93)朱浒:《江南人在华北——从晚清义赈的兴起看地方史路径的空间局限》,《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 5期,第122页。
(94)李文海:《晚清义赈的兴起与发展》,《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27页。
(95)《徐愚斋自叙年谱》,《洋务运动》(八),总第101页。
(96)易惠莉:《郑观应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220页。
(97)对于盛宣怀1870年前的活动状况,可参见夏东元编著的《盛宣怀年谱长编》中的记述。
(98)谢家福:《李金镛行状》。
(99)《恽光业、盛康、刘翊宸等呈○○○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62614。
(100)《盛宣怀禀李鸿章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43363。
(101)《李金镛致盛宣怀函》,见王尔敏、吴伦霓霞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中,总第756页。
(102)《奏保李金镛片》,《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3,《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92),第1078页;《津河广仁堂征信录·序》,光绪十一年刻本。
(103)《福润片》,光绪十八年八月初四日(1892年9月24日)《申报》,第42册,第153页。
(104)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7页。郑观应虽然出身广东买办,但他实际上与江南绅商群体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在以江南绅商为主体的义赈活动中,其表现远比唐廷枢、徐润等其他广东买办活跃,而他也是通过义赈才结识盛宣怀的。对此,可参见易惠莉的细致分析(《郑观应评传》,第214-219、225-226页)。
(105)虞和平:《经元善集》,“前言”。
(106)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37页。
(107)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第407-408页。
(108)《津门通信》,光绪八年五月二十五日(1882年7月10日)《申报》,第21册,第55页。
(109)《齐豫晋直赈捐征信录》卷末,光绪七年刻本,《北直支放工赈录》。
(110)《盛宣怀上李鸿章禀》,《盛档之二》,第339-341页。
(111)《李鸿章札盛宣怀文》,《盛档之二》,第341页。
(112)袁为鹏:《中国近代工矿业区位选择的个案透视——盛宣怀试办湖北矿业失败原因再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38-139页。
(113)《盛宣怀上李鸿章禀》、《李鸿章札盛宣怀文》,《盛档之二》,第340-341页。
(114)夏东元:《盛宣怀传》,第63-65页。
(115)陈建林:《荆门矿务总局始末——官督商办企业个案研究之一》,《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94页。
(116)《盛康致周锐函》,《盛档之二》,第352页。
(117)《盛宣怀致李瀚章函》,《盛档之二》,第383页。
(118)《湖北荆门矿务招商章程》,《盛档之二》,第415-418页。
(119)《盛宣怀上李鸿章禀》,《盛档之二》,第453页。
(120)《盛宣怀、李金镛上李鸿章详》,《盛档之二》,第419页。
(121)《盛宣怀、李金镛上李瀚章禀》,《盛档之二》,第423页。
(122)《杨廷杲致盛宣怀函》,《盛档之二》,第425页。
(123)谢家福:《齐东日记》,光绪三年五月初四日条。
(124)《李金镛致盛宣怀函》、《盛宣怀致李金镛函》,见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上海机器织布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六》,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6页。
(125)《李鸿章札盛宣怀文》,《盛档之二》,第462-463页。
(126)《盛宣怀、李金镛上李鸿章详》、《盛宣怀致○○○函》,《盛档之二》,第419、463页。
(127)朱浒:《江南人在华北——从晚清义赈的兴起看地方史路径的空间局限》,《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5期,第128-133页。
(128)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286页。
(129)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286页。
(130)虞和平:《经元善集》,“前言”。
(131)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287页;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276页。
(132)《盛宣怀致金福曾函》,《盛档之二》,第397-398页。
(133)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0页。
(134)《盛宣怀致谢家福函》,谢行惠编:《谢氏家藏同光诸老尺牍》卷3,1927年石印本。
(135)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276页。
(136)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下,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版,总第1441页。
(137)丁日初主编:《上海近代经济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582页。
(138)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重刊本,第397页。
(139)《盛宣怀致谢家福函》,谢行惠编:《谢氏家藏同光诸老尺牍》卷3。
(140)《齐豫晋直赈捐征信录》卷2,《南豫赈捐收解录上》,条述。
(141)《盛宣怀致谢家福函》,谢行惠编:《谢氏家藏同光诸老尺牍》卷3。
(142)《上海陈家木桥山东赈捐公所催捐启》,光绪九年七月二十日(1883年8月22日)《申报》,第23册,第316页。
(143)《上海陈家木桥电报总局豫皖赈捐处初五、初六日事略》,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初八日(1887年12月22日)《申报》,第31册,第1128页。
(144)《上海文报局协赈公所六月朔至十七日止赈捐事略》,光绪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1889年7月19日)《申报》,第35册,第119页,《齐豫晋直赈捐征信录》卷2,《南豫赈捐收解录上》,条述。
(145)《谢庭芝履历单》,盛宣怀档案未刊稿,00035459。
(146)《江浙同人振晋记二》,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九日(1893年5月24日)《申报》,第44册,第166页。
(147)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352页。
(148)易惠莉:《郑观应评传》,第222页。
(149)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第242页。
(150)盛恩颐等:《(盛宣怀)行述》,《愚斋存稿》卷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122),第37页。
(151)冯金牛、高洪兴:《“盛宣怀档案”中的中国近代灾赈史料》,《清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94-100页。不过,该文着重于介绍上海图书馆馆藏盛宣怀未刊档案中赈灾档案的状况,并不是对盛宣怀赈灾活动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