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欧盟媒体整合政策述评--兼论政治电视场互动中介的制度化文化资本_媒介融合论文

美国与欧盟媒体整合政策述评--兼论政治电视场互动中介的制度化文化资本_媒介融合论文

美国、欧盟媒介融合政策述评——兼论作为政治—电视场域互动中介的制度化文化资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述评论文,美国论文,媒介论文,欧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685(2011)12-0017-08

英国传播学者弗里德曼(Freedman)认为媒介政策制定绝非“决策科学”话语所谓机械的、无利益偏好的行政管理过程;相反,它是争夺物质特权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战场。①布尔迪厄(Bourdieu)视政府为“超场域”(Metafield),在那里私人与社会组织通过与官僚机构结盟以主导政策制定。②曼彻斯尼(McChesney)揭示了政党与媒介巨头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后者的议院游说活动在美国传播政策制定中扮演的关键角色。③同样,欧盟媒介融合政策制定背后也存在议院游说活动、成员国利益冲突以及欧盟内部不同政策制定者的利益偏好之争。④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放任导向的新自由主义教条逐渐左右了美国与欧盟的经济、文化政策制定,对具有经济、文化双重属性的媒介产业施加了持续影响。因而政治与电视场域互动可以被视为影响媒介融合的重要机制。本文通过对法国文化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制度化文化资本”(institutionalized cultural capital)概念的阐发,探讨政治-电视场域互动如何对欧美媒介融合进程施加影响,并探幽制度化文化资本收授过程中的“伪饰”(disguise)策略。

文化资本与政治-电视场域互动

布尔迪厄将社会实践视为场域、资本与习性的互动。⑤资本的类型绝不仅限于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对经济再生产同样重要。⑥尽管电视场域越来越受到以经济资本为筹码的他律性原则的支配,文化资本对传播机构在电视场域中的争位仍意义重大。这不仅因为传播机构在电视生产与传输方面的能力、倾向与资格构成了文化资本,而且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有效转换是经济再生产的前提。布尔迪厄认为虽然几乎所有的社会实践是利润导向性的,但有些实践常常被“伪饰”与“误识”为无功利的。⑦也就是说,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积累背后的逐利动机常常被掩盖且不易察觉。

“伪饰”策略对传播机构要求进一步放松传播管制,即向传播管理者争取制度化文化资本时至关重要。布尔迪厄将官方认可并担保的、能使所有形式的资本合法化、提高各类资本之间的转换效率为经济再生产服务的能力定义为文化资本的制度化形态。⑧制度化文化资本具有以下特征:它由权威机构授予或者剥夺,以维护或者强加权威机构的信仰;它相对独立于它的承受者以及承受者其它形式的文化资本;它规定了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之间的转换率,因而具有财富价值;它在多大程度上贡献于经济再生产取决于它的稀缺性。⑨制度化文化资本是政治与电视场域互动的中介:例如,放松传播管制可视为传播管理者赋予传播机构制度化文化资本;如果美国电信公司的网络电视业务最终像有线电视那样被课以市政特许费,便可视为传播管理者将削弱电信公司的制度化文化资本。

制度化文化资本对传播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法规允许电信与有线电视业的相互市场准入是二者扩张其它形式的文化资本(如网络传输能力、内容资源等)与社会资本(如网络规模等)的重要前提。由于传播政策制定是一个经济与政治利益激烈竞争的场域,当传播机构或传播管理者寻求进一步放松管制时,它们必须首先说服对方放松管制符合公众利益,并且在技术革新的推动下势在必行,从而使“伪饰”与“误识”机制成为必要。但是这两种机制在个体与传播机构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有微妙的区别。布尔迪厄在《资本的形式》、《实践的逻辑》以及《实践理论大纲》等著作中阐述过个体的“伪饰”与“误识”机制。⑩“伪饰”指的是非物质形式资本的积累,如通过家庭的经济投入换取儿童身体化文化资本(embodied cultural capital)或者通过礼物交换获得社会资本,有效地否定了资本转换背后赤裸裸的功利法则及自我中心的算计实质。“误识”是指资本转换所隐藏的功利性被他人视为非功利的,甚至是利他的;比如统治阶层强加的合法化意义只有当被统治阶层视之为自然、中性、利他的时候才可能被后者所接受。但是,使用这两个概念去讨论传播机构的争位时,“伪饰”机制不能被理解为传播机构企图彻底否认其逐利动机,而是试图说明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兼容甚至有利于公众利益因而必须被赋予制度化文化资本,从而为其逐利动机辩护或正名。这是因为传播机构如果夸大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的道德与社会维度反而会弄巧成拙,引起公众反感。也就是说,强调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兼容性对前者的合法化是一种更为现实的策略。同样,在传播机构追求制度化文化资本过程中,“误识”机制应被理解为传播管理者、公众以及其它利益集团并非自愿地、盲目地将某些公司利益认同为它们自身的利益,而是通过衡量彼此利益的兼容性,在协商与妥协后有条件地承认某些公司利益。但是它们往往忽视了一个现实:从长远来说放松传播管制对大型传播机构比对公众更为有利。自由市场、全球竞争力、内部媒介多元化,(11)以及媒介融合势在必行等为新自由主义传播政策辩护的修辞,乍看符合公众利益,事实上业已通过社会福利的重新分配而使经济精英得利。(12)

作为推动美国放松传播管制话语的媒介融合

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过程中,数字革命提升公众利益的假设成为赋予美国有线电视与电信业相互市场准入这一制度化文化资本的修辞。这种修辞远非一种既成现实,不过是“伪饰”公司利益的话语。美国有线电视与电信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合作试验互动电视。但由于当时数字压缩与大容量服务器等技术仍不成熟、网络传输能力有限,互动电视试验在90年代中期纷纷以失败告终。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是美国有线电视与电信业之间相互妥协与议院游说、美国司法界对《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主义应用、联邦通信委员会(下称FCC)与美国国会的新自由主义偏好,以及克林顿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蓝图联合推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是资本、政治与司法的联合力量,而不是新技术带来的现实的公众利益授予了有线电视与电信业制度化文化资本。

弗里德曼指出持续地放松传播管制反映了FCC对自由市场的狂热偏好:1977至1981年间大批电视台获得执照、1984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垄断被打破、1987年电视报道的“公正原则”(fairness doctrine)被废除。(13)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的七个小贝尔公司已经感受到FCC有进一步放松传播管制的倾向。1991年FCC报告建议允许电信公共传输者在其电话业务区域内提供视频点播(video dialtone)服务,但报告没有触动美国1984年《有线电视法案》对有线电视与电信业跨所有权的限制。1992年FCC报告建议允许电信公司提供双层视频点播服务:第一层是基于公共传输者义务之上的、非歧视性的基础视频平台;第二层是电信公司自己排他性的视频服务平台。但报告仍限制电信公司购买其电话服务区域内现存的有线电视网,且禁止拥有节目制作公司5%以上的股份。(14)两份报告为授予电信业电视传输市场准入这一制度化文化资本设置了以下公共利益目标:电视传输的自由竞争、多元化节目、更多信息基础设施投入、负责及廉价服务。但建设新的电视传输网对电信公司来说不仅需要时间成本,而且难以解决“最后一英里”问题,小贝尔们开始从司法部门寻求制度化文化资本,着手突破《有线电视法案》对跨所有权的限制。1993年8月美国联邦地区法官T.S.Ellis做出了《有线电视法案》禁止小贝尔在其电话服务区域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是违宪的判决。(15)1995年1月联邦地方法官G.Kessler判决禁止小贝尔在其电话服务区域内拥有有线电视网络与节目制作公司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16)此后,FCC开始寻求取代电视-电信跨所有权禁令的新法律框架。1995年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放松政府管制、允许两个行业相互市场准入的法案。

两院法案最大的分歧集中在多大程度上放松电视场域内部的跨所有权限制:如众议院法案允许一家电视公司拥有的电视台数量可以覆盖50%的全国观众、允许它们无限制地收购广播电台、废除电视台与有线电视网、报纸之间的跨所有权限制。此法案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引起了克林顿的极大不满,在书呈众议院的信中他威胁道:“与其说促进投资与竞争,它将推动权力的兼并与集中。与其说促进门户开放与观点多元,它将使少数人对社区电视、广播与报纸实施控制…如果众议院1555法案…在呈递给我之前没有对许多条文作删除或修正,为了维护最大的公众利益与国家的经济福利,我将被迫行使否决权。”经过两院与白宫之间的相互协调,新《电信法》于1996年初终得通过。通过赋予电视、电信产业“文化能力的认证”,“社会炼金术制造了一种文化资本的形式”。(17)在此过程中公众利益并没有完全被排斥在政策制定过程之外,但一方面它是FCC与国会为放松传播管制辩护的修辞,另一方面它沦为不同政治利益竞争的话语武器。

自由市场必定能够保证自由竞争与消费者福利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18)它作为新《电信法》出台过程中“伪饰”公司与政治利益的话语,典型地反映在众议院商业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法案首席起草者T.J.Bliley Jr.对法案的评价中:“美国人民将首次拥有选择权。除了低收费与更优质服务,创新性产品与服务将创造成千上万份工作机会。”(19)然而新《电信法》所承诺的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以及传播业务的竞争迄今没有完全实现,制度化文化资本仅仅是媒介融合与自由竞争的重要前提而非决定性条件。就在新《电信法》出台之际,小贝尔们的兴趣已经从提供互动电视业务转移到更省成本的拨号上网与长途电话业务。由于它们还控制着98%的本地电话收入,在2003年美国超过97%的光纤传输能力处于闲置状态,传播服务的跨产业竞争还没有发生。(20)直到2004年前后其电话业务受到有线电视公司融合业务的侵蚀,才开始提出网络升级、发展网络电视业务战略。与其说新《电信法》极大地促进了跨产业竞争,不如说它扫清了电视与电信产业内或产业间兼并的障碍:小贝尔们互相兼并,数量从最初的七家减少到2005的三家;两大有线电视公司TCI与MediaOne先被AT&T吞并,后落入Comcast彀中。多寡头垄断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恶化:到2003年美国电信业已裁员50万人;到2005年美国人均每月有线电视与本地电话费分别上涨了50%与20%。(21)这说明更低服务价格、更多内容选择、更多就业机会等公众利益并没有真正实现,只是在制度化文化资本的争夺与授予过程中成为有线电视与电信业争取利益认同,以及新自由主义偏好的管理者说服公众利益团体的话语。正如席勒(Schiller)批评的那样,放松传播管制与其说被新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不如说被政治意愿所决定。制度化文化资本授予的最大获益者是那些有能力通过兼并获得垄断地位的大型电视与电信公司。(22)

1996年后放松管制、自由市场依然是主导传播政策制定的意识形态,尽管不同政治利益的冲突在总体放松管制的趋势中持续存在。哈林与迈锡尼(Hallin & Mancini)指出美国商业机构积极通过活动赞助与议院游说影响政策制定,后者的支出在1998年达到2850万美元,“准确地说自由社会的法律、法规常常为商业利益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度化而服务。”(23)新自由主义话语在网络监管(如网络门户开放、网络中性等)议题的争论中流行。电视台所有权限制以及电视台与有线电视网、报纸之间的跨所有权限制以媒介融合已经促进了信息渠道多样性,因而增进了消费者选择为由被进一步放宽。信息渠道多样性又称外部媒介多元性,是媒体的公共领域功能得以实现的保证。它往往通过受众市场份额限制、跨媒介所有权限制、反托拉斯法或竞争法来保证。(24)但是这些机制在亲自由放任的小布什执政期间被弱化。媒介融合成了系统地推动解除传播管制的话语。(25)

2002年初美国上诉法院撤销了FCC关于不调整电视台所有权限制(低于35%的全国受众市场)及电视台-有线电视网跨所有权限制(一家公司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同时拥有电视台与有线电视网)的决定,命令FCC重新考虑。这一判决是针对Fox,CBS,NBC以及时代华纳娱乐的上诉而做出的:它们认为限制所有权的时代是三巨头(NBC、CBS、ABC)一统天下的时代,但现在美国电视市场已由七大竞争性的公司通过不同形式的网络提供服务。FCC辩称早在1998年电视台全国受众市场限额已从25%放松至35%,因此必须慎重放松管制;保留电视台-有线电视网跨所有权限制是为了促进竞争。公众利益团体支持FCC:“所有权限制在媒介融合时代更为重要。持续兼并将有利于一小撮权势利益,却威胁节目内容的多样性。”(26)但FCC的立场在共和党人迈克·鲍威尔任主席后发生了变化,他提出FCC不应“挡数字革命的路”。(27)这说明制度化文化资本的授予或削减与其说是中性的、无利益的,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政治化的。在他的推动下,2003年6月FCC取消了电视台-报纸跨所有权限制、将电视台受众市场限额提高到45%、允许一家公司在同一市场拥有三家电视台。(28)取消电视台-报纸跨所有权限制的原理是同一屋檐下不同形式的媒介分担新闻采集成本以保证传播机构的经济生存力,从而促进内部媒介多样性。(29)但是它对传播机构利润表的积极影响可能意味着民主赤字或公共领域功能的萎缩。就在FCC就放松所有权限制投票的当天,《坦帕论坛报》记者报道的一则逮捕足球运动员的新闻,同时发布在当地新闻门户网站、《坦帕论坛报》网站,以及地方电视频道WFLA上,这些媒体都属通用传媒公司所有。(30)授予放松跨所有权限制形式的制度化文化资本却削弱了公众接触多元声音的权利。曼彻斯尼评论道:“通过迷信自由市场与新技术的传播规制来驱逐公众利益,违反了公众的《第一修正案》权利。”(31)

2004年初,在国会的干涉下电视台受众市场限额从45%收紧至39%。(32)这对媒介联合企业与鲍威尔来说仍是巨大的胜利,同时又说明了冲突性政治利益的存在。FCC掌门人在不同的利益偏好间摇摆:就赋予制度化文化资本而言,鲍威尔偏向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利益,而他的继任者凯文·马丁则更同情电信运营商。马丁在2005年上任后企图恢复30%的有线电视市场限额。(33)但这并不意味着马丁反对放松传播管制。恰恰相反,在他的任期内美国最大的电信公司收购案(SBC兼并AT&T、Verizon兼并MCI)得以通过,两家电信寡头在2008年分别拥有36%与24%的美国家庭与商务市场份额。(34)

欧盟媒介融合政策制定中的两难选择

与美国相比,欧盟授予制度化文化资本过程背后的利益之争更为复杂:它涉及培育欧洲单一视听节目市场与发展多元文化两个目标之间、抵御美国文化入侵与扶持本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媒介集团,以及欧盟内部穷国与富国之间的矛盾。斯沃茨(Swartz)曾以教育文凭为例,指出这类制度化文化资本的获得是以家庭对儿童教育的投入为前提的,“这一投资过程涉及到由经济资本转换为文化资本,因此是一个对富人更有利的战略。”(35)这意味着经济不平等能通过经济资本与制度化文化资本之间的转换而永恒化。同样,在欧盟委员会起草《视听媒介服务指针》(下称AMSD)的过程中,大型传播机构依赖富有的经济资本在制度化文化资本的争夺上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不对称的传播结构中巩固了主导地位。(36)

德·斯迈尔(de Smaele)指出欧盟内部在传播政策制定上存在着对立性偏好: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分别偏向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在欧盟委员会内部,教育与文化总干事在立场上同竞争、内部市场与信息社会总干事格格不入;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偏好文化价值而英国、德国、丹麦等国倾向市场价值。(37)在2005年9月英国利物浦召开的i2010欧洲广播电视会议上,欧盟委员会将《电视无国界》中有关欧洲电视内容配额的规定延伸到在线视听服务的提议受到了一些机构的强烈抵制。例如,英国高科技产业的议院游说集团Intellect批评该提议是“不正当、不成熟、不适当与难以实施的”;“新视听服务…必须假以时日以待演进与发展,而不是被不成熟、不必要的欧盟监管与干涉所扼杀。”(38)反对该提议的机构包括:声称走自由市场与社会民主目标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却被批评为“戴着人文主义面具的新自由主义”的布莱尔新工党政府;(39)被英国政府说服的德国、西班牙与丹麦政府;宽带权益所有者集团、欧洲出版商理事会、卫星与有线电视集团等行业协会;几乎所有的商业媒体与信息技术公司巨头。(40)相比之下,“尽管消费者与公民团体、媒介协会、公共服务电视与小媒介集团持续关注这一议题,对它们的诉求的关注被边缘化了。”(41)由于这两股势力极不对称,而且欧盟委员会的政策制定严重依赖外部专家,有实力雇佣专家跟踪决策过程的大传播机构最终被授予了政策特权形式的制度化文化资本。

作为欧盟最具影响力的电视政策,1989年通过的《电视无国界》体现着文化保护原则。如第4条规定电视机构必须留出除新闻、体育、游戏、广告及图文电视服务之外一半以上的时间播放欧洲电视节目;为了保证媒介内容多元化,第5条要求电视机构将10%的优质播出时间或10%的节目预算分配给独立制作人。因此,科林斯(Collins)视《电视无国界》为对单一自由市场的不良后果的干预。(42)哈代(Hardy)称之为体现政府干预因素的传播再管制行为。(43)而2007年出台的AMSD是自由放任的产物:点播或非线性视听服务(包括在线视频服务)免于任何基于文化保护与媒介多元原则的限制。第3条仅要求成员国鼓励国内视听服务提供商促进欧洲视听节目的流通。AMSD不对上传至博客或社会网络(如You Tube)的视听节目实施监管,也由于欧盟出版商理事会的游说不对印刷媒体网站上的视听内容实施监管。德·斯迈尔认为欧盟视听政策制定是促进欧洲单一视听节目市场的自由化/放松管制原则与发展多元文化的干涉/保护原则的战场。(44)由于互联网已经成为视听节目配送的主流渠道,任何自由放任的媒介融合政策将抵消欧盟国际条约与《电视无国界》恪守的多元文化保护与欧洲文化免责(European cultural exception)原则。

此外,欧盟的媒介资助项目(Media Programs)、数字媒介素养(Digital Media Literacy)与内容在线(Content Online)等媒介融合政策强调从版权保护、技术兼容、财政支持、人才培养、内容营销上拆除阻挡单一欧洲视听市场形成的障碍。媒介资助项目虽然给予中小传播机构、独立制作人及低电视节目产量成员国的人才培训以政策倾斜,但它的预算大多支助内容营销而非内容生产,总体上欧盟强国的影视产品将获得更多在欧盟内部流通的机会,这意味着媒介资助项目赋予了欧盟强国更多的制度化文化资本。欧盟的媒介多元化政策被寄予厚望为多元文化与社会民主带来利好,但欧盟委员会借口成员国在媒介多元化指标上存在分歧,不情愿推动政策出台。欧盟委员会关于媒介多元化的一份工作文件透露了它的新自由主义倾向:

“我们认为,在新技术与融合条件下的市场重构不应视为对媒介多元化的威胁。媒介多元化背后的原则是技术中性,必须适当应用这一原则以反映新媒介性质的浮现。多元主义原则不应追求传统媒介结构的神圣化,而应该允许新的结构浮现。在全球媒介领域强大的欧洲竞争者的发展有助于确保媒介多元化。”(45)

这一文件反映了欧盟委员会偏好将媒介多元化理解为内部媒介多元化而不是外部媒介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欧盟委员会在媒介融合政策制定中不倾向用视听节目配额来消极抵御文化帝国主义,而更倾向于扶持欧洲本土跨国媒介集团以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媒介融合、技术中性、全球竞争力、内部媒介多元化成为欧盟委员会处处授予大型传播机构及单一欧洲视听节目市场目标更多制度化文化资本时“伪饰”的话语。布尔迪厄批评欧盟倒向新自由主义是割裂经济与社会现实的经济理论在政治实践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应用。(46)

以“消极的歧视”为特征的欧盟媒介融合政策从长远看可能会扩大欧盟成员国间的数字鸿沟、边缘弱势文化、损害文化创造力、加剧视听内容从美国或欧盟文化强国对缺乏资金或使用小语种的成员国的单向流通,最终不利于欧洲视听内容的生产与消费。以中、东欧国家为例,它们在加入欧盟前必须无条件地调整媒介政策以符合欧盟既有的制度框架:在90年代中期前,国有电视机构私有化以及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电视市场;在1998到2000间,必须建立起商业电视与公共电视并存的结构体系。(47)这种政策调整导致三分之二新欧盟成员国的商业电视被国外资本控制;中、东欧国家的商业电视市场由美国背景的跨国媒介公司主导,集中是它的重要特征。(48)除了美国化,它们的电视市场也在经历欧洲化:这些国家排行前10名的电视剧多从国外进口,其中多数来自美国、德国、英国与俄罗斯。(49)虽然欧盟的媒介资助项目支持弱势成员国的电视人才培训,“但预算太小了以至于难以实质性地改变现状,仅有的几个成功例子并不能改变政策更有利于大玩家的总体事实。”(50)文化特殊性(如小语种)使得这些国家的内容生产商很难将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内容国际配送的前提是配音或加字幕,由此增加了后期制作成本。如果AMSD能够延续《电视无国界》的欧洲视听节目配额,如果媒介资助项目能更多扶持中、东欧电视节目的营销,新技术应用(如高清电视)可能促进中、东欧国家电视内容在欧盟电视场域中的地位。遗憾的是,欧盟的媒介融合政策却没有继承文化保护原则,既不能维护上述国家的文化认同,也无法促进欧盟内部的文化多元性。哈里森与伍兹(Harrison & Woods)认为欧洲单一视听节目市场目标已经损害了媒介多元性、内容质量以及欧洲公民身份认同。(51)德·斯迈尔指出非对称的单一市场已经引起了中、东欧国家人民的抵制,他们将“欧洲”视为“他者”,将“欧洲化”视为类似于“美国化”的威胁。(52)

布尔迪厄认为权威授予制度化文化资本是一种强加信仰与认同的行为,(53)这意味着它与“象征性暴力”概念有关。布尔迪厄将后者定义为掌控象征性权力的统治者施加掩盖了权力关系的合法化意义,并企图通过这一过程再生产权力关系。(54)由于社会行为人常常将合法化意义视为毋庸置疑的公理加以接受,如果没有这种“误识”或“共谋”机制,象征性暴力不可能成功施予。“象征性实践将注意力从实践的利益特性转向它处,因而有助于它们被视为无功利的追求而得以实施。”(55)显然,为了使媒介融合政策能够被理所当然地接受,传播管理者授予市场准入或政策特权等形式的制度化文化资本常常依赖于“技术革新势在必行”、“自由竞争”、“媒介多元化”、“消费者福利”等合法化意义来“伪饰”政治与公司利益。

但美国传播管理者多以数字技术已经促进了媒介多元化为“伪饰”话语,而欧盟传播管理者多以促进欧洲单一视听节目市场、提高本土媒介国际竞争力符合公众利益为“伪饰”话语。这一区别源于欧盟传播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欧、美之间的传播关系。1994年,欧盟委员会电信委员马丁·本杰明(Martin Bangemann)定义信息基础设施升级缓慢以及语言与文化的分裂为欧盟拥抱“信息社会”必须加以克服的两大挑战。(56)这两大挑战为欧盟此后的传播政策定下了框架:一方面吸引各方力量投资信息网络建设;另一方面克服语言与文化障碍,形成统一的欧洲视听节目市场。除了数字融合、消费者福利、媒介多元化,媒介经济生存力与全球竞争力是欧盟委员会拥抱新自由主义、偏好放松传播管制、对付美国文化入侵的基本原理之一。(57)这一原理认为传播机构越大越有利于在全球市场上竞争、维护全球文化影响力、避免被外国公司收购。但是,欧盟传播政策又不得不面对单一欧洲市场与文化多元性的两难选择。《电视无国界》不仅促进了图像在单一欧洲市场的自由流通,而且有效抑制了电视荧屏的美国化。(58)AMSD将制度化文化资本,以非线性视听服务完全市场准入的形式,授予了与美国有着“姻亲关系”的欧洲跨国媒介公司,其目的是提高欧盟商业电视的经济生存力与全球竞争力,但也将使美国的媒介产品通过网络等传播渠道畅通无阻地进入欧洲家庭。结果可能是美国而不是欧洲的传播机构主导欧洲视听节目市场,最终有违欧盟建立单一欧洲市场的初衷。

在崇尚自由市场、个人理性以及无干涉的新自由主义原则主导下,大型传播机构被授予了更多的制度化文化资本,扩张了个人私利。但必须承认关注公众利益的观点被允许输入到媒介融合政策制定过程,尽管这一力量相对于企业的议院游说活动来说微不足道。布尔迪厄认为通过“理性地追求集体定义的、批准的目标”,社会与文化秩序的康复性力量依然存在,国家或超国家机构必须有政治空间来保护公众利益、反对市场失灵的破坏性力量。(59)新自由主义乌托邦需要政府干预,通过亲社会的传播政策制定,恢复文化原则在电视场域的相对自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场域对电视场域的影响不能被武断地理解为完全正面或负面的,通过传播政策制定以授予、维护或者削弱制度化文化资本的社会效果必须在具体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中加以评估。

注释:

①Freedman,D.,The Politics of Media Policy,Cambridge,Polity Press,2008,p.3.

②Bourdieu,P.& Wacquant,L.,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2,p.112.

③McChesney,R.W.,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edia:Enduring Issues,Emerging Dilemmas,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2008.

④de Smaele,H.,"Audiovisual Policy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Trends in Communication,2004,Vol.12,No.4,pp.163-180; Williams,G.,"From Isolation to Consensus:The UK's Role in the Revision Process of 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Westminster Papers in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2007,Vol.4,No.3,pp.26-45.

⑤Bourdieu,P.,Distinction: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ment of Tast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

⑥Bourdieu,P.,"The Forms of Capital”,in Ball,S.J.(ed.),The Routledge Falmer Reader in Sociology of Education,London,Routledge Falmer,2004,pp.15-29.

⑦Bourdieu,P.,The Logic of Practi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

⑧同⑥,第21页。[See 6,p.21.]

⑨同⑥,第21-22页。[See 6,pp.21-22.]

⑩同⑥;同⑦; Bourdieu,P.,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11)内部媒介多元化是关于媒介内容多元化路径的一种观点,它认为具有足够经济生存能力的大型媒介公司能够提供多元化的媒介产品,因而不应限制媒介之间的兼并。

(12)Harvey,D.,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19.

(13)同①。[See 1.]

(14)Gonzalez,D.,"Accelerating beyond the 'On-ramp':Telephone Company Entry onto the Information Superhighway through Video Dialtone",Bos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Science & Technology Law,1995,Vol.1.

(15)Boliek,B.& Parisi,P.,"NCTA,TCI on Opposite Sides",Hollywood Reporter,Oct.19th,1993.

(16)Boliek,B.,"Telco Video Wins Key Ruling Federal Judge Rules as Unconstitutional 1984 Cable Act Which Banned Telephone Firms from Offering Cable Services",Hollywood Reporter,Jan.30th,1995,p.3.

(17)同⑥,第20页。[See 6,p.20.]

(18)Hardy,J.,Western Media System,London,Routledge,2008,p.146.

(19)Andrews,E.L.,"Congress Votes to Reshape Communications Industry,Ending a 4-year Struggle",The New York Times,Feb.2nd,1996.

(20)Lau,T.Y.& Atkin,D.,"Still on Hold:Competitive Implications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San Diego,CA.,2003.

(21)Chester,J.,Digital Destiny:New Media and the Future of Democracy,New York,The New Press,2007.

(22)Schiller,H.,"United States(1)",in MacLeod,V.(ed.),Media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the Age of Convergence,London,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1996,pp.249-264.

(23)Hallin,D.C.& Mancini,P.,Comparing Media Systems:Three Models of Media an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45.

(24)同①。[See 1.]

(25)Hesmondhalgh,D.,The Cultural Industries(2nd Ed.),London,Sage,2007,p.132.

(26)Wigfield,M.,"Appeals Court Questions FCC Broadcast Ownership Rules",Dow Jones News Service,Feb.20th,2002.

(27)Schwartz,J.,"Bigger Is Always Way Better",The New York Times,Feb.24th,2002,p.5.

(28)Lowry,T.(et al.),"Mega Media Mergers:How Dangerous",Business Week,Vol.34,Feb.23rd,2004.

(29)同(18)。[See 18.]

(30)Farhi,P.,"Mega-media:Better or More of the Same",The Washington Post,June 3rd,2003,p.C01.

(31)McChesney,R.W.,The Problem of the Media:US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the 21st Century,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2004,p.50.

(32)同(28)。[See 28.]

(33)美国的有线电视市场份额限制被上诉法院于2001年3月推翻,在鲍威尔的任期内FCC正在寻求一个新的限额。

(34)Hindery,L.,"Let Cable Compete in Battle for Broadband",Financial Times,Jan.18th,2008,p.9.

(35)Swartz,D.,Culture and Power:The Sociology of Pierre Bourdieu,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p.76.

(36)《视听媒介服务指针》(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于2007年12月11日出台,是针对蓬勃兴起的非线性视听服务(包括网络视听服务)对欧盟电视政策《电视无国界》(1989)的第二次补充与修改。

(37)de Smaele,H.,"Audiovisual Policy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Trends in Communication,2004,Vol.12,No.4,p.165.

(38)Timms,D.,"Hi-tech Firms Fear EU Regulation",Guardian Unlimited,Sep.20th,2005.

(39)Arestis,P.& Sawyer,M.,"The Economic Analysis Underlying the 'Third Way'",New Political Economy,2001,Vol.6,No.2,p.275.

(40)Wooton,D.,"UK Proposes Online TV Rules",Broadcast,Oct.13,2006,pp.2-3; Williams,G.,"From Isolation to Consensus:The UK's Role in the Revision Process of 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Westminster Papers in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2007,Vol.4,No.3,pp.26-45.

(41)Williams,G.,"From Isolation to Consensus:The UK's Role in the Revision Process of 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Westminster Papers in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2007,Vol.4,No.3,p.39.

(42)Collins,R.,Broadcasting and Audio-visu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Single Market,London,John Libbey,1994.

(43)同(18)。[See 18.]

(44)同(37)。[See 37.]

(45)European Commission,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Media Pluralism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7,http://ec.europa.eu/information_society/media_taskforce/doc/pluralism/media_pluralism_swp_en.pdf,2009-06-07.

(46)Bourdieu,P.,Arts of Resistance:Against the New Myths of Our Tim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8.

(47)同(37)。[See 37.]

(48)Perusko,Z.& Popovic,H.,"Media Concentration Trend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in Jakubowicz,K.& Sukosd,M.(eds.),Finding the Right Place on the Map: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Media Change in a Global Perspective,Bristol,Intellect,2008,pp.165-190.

(49)Esser,A.,"Trends in Television Programming:Commercialization,Transnationalization,Convergence",in Charles,A.(ed.),Media in the Enlarged Europe:Politics,Policy and Industry,Bristol,Intellect,2009,pp.23-36.

(50)同(37),第174页。[See 37,p.174.]

(51)Harrison,J.& Woods,L.,"European Citizenship:Can Audio-visual Policy Make a Difference",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2000,Vol.38,No.3.

(52)de Smaele,H.,"The Enlarged Audio-visual Europe:The Many Faces of Europeanization",in Charles,A.(ed.),Media in the Enlarged Europe:Politics,Policy and Industry,Bristol,Intellect,2009,p.17.

(53)同⑥,第21页。[See 6,p.21.]

(54)Bourdieu,P.& Passeron,J.-C.,Reproduction in Education,Society and Culture,London,Sage,1977,p.4.

(55)同(35),第90页。[See 35,p.90.]

(56)Johnston,C.,"Europe's Big Bangemann",Multichannel News,Sep.12,1994,Vol.15,No.37,p.S16.

(57)同(18),第146-147页。[See 18,pp.146-147.]

(58)同(37)。[See 37.]

(59)同(46),第104-105页。[See 46,pp.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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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欧盟媒体整合政策述评--兼论政治电视场互动中介的制度化文化资本_媒介融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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