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反倾销对策_国际市场论文

论我国的反倾销对策_国际市场论文

论中国的反倾销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国际上的倾销和反倾销对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构成了严重威胁。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近年来不断增加,同时,国外产品对中国庞大消费市场倾销的规模也明显抬头。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革整顿我国的出口贸易体制与国际市场经营方式,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对国外有些国家、厂商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歧视予以回击,并通过对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建立自己的反倾销体系。

一、倾销案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近年来,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倾销起诉案例明显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中国的出口贸易自改革开放以来增长迅猛,其中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相对低价优势,这种相对低的价格竞争优势自然容易引起国外的关注,因为反倾销认定的核心标准就是倾销差价。

2、中国出口传统的产品结构长期以来一直偏向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品、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的竞争格局,产品的增加价值含量始终相对偏低,从而在西方国家官方和产业界的观念中,中国的出口产品是与低价密不可分的。既便是近年来中国的机电产品在全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也还是偏重于那些增加价值有限的电子元器件和机电零配件,成套机电设备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丝毫没有显著的突破,因而,及至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90年代,国外反倾销的阴魂不仅未散,反而更甚。以欧共体为例,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中国受欧共体的反倾销指控达35宗,占欧共体国家反倾销案总数的10%,比率位居第一。1989年7月—1992年6月,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所针对的国家中,中国也位居榜首,达16宗之多。1983-1987年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主要限于五矿化工产品,涉及5种产品,而1988-1992年间,则一下子扩大到28种产品。这可划分为以下三类:(1)批量大、价格低的轻工产品,如像册、麻底鞋、鬃刷、塑编袋、打火机;(2)价格居中的机电产品,如3.5英寸的电脑小磁盘、录像带、自行车、彩电;(3)传统的纺织品,如聚脂纱、丝绸打字带等。

3、外贸体制改革中的过渡性问题和矛盾也是导致出口倾销案发生的原因,包括:(1)为完成出口任务,特别是其核算接近期末时,企业不得已而为之;(2)尽管按目前的出口税收管理方法能在理论上截堵低价产品的出口,但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搞出口骗退税,使得其即使在国际市场卖价很价,但却仍有利可图;(3)以外汇倒卖交易的盈利抵补价竞争带来的帐面亏损;(4)在目前国内允许外贸企业可兼营内贸的政策环境下,有些出口企业基于种种动机,以国内销售的盈利来贴补出口低价竞销;(5)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口许可管理出现了不小的漏洞,使一些根本不具备出口产品质量基础和经营条件的企业,也挤入了出口许可证的竞争队列,使低质低价产品有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4、发达国家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歧视,则是一种传统的固疾。例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至今仍将我国视为国营贸易国,认定有某种程度的影子补贴促成中国的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低价倾销”。

针对上述这些情况,本人认为应当采取下述的一些对策:

1、加快我国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的进程,使我国尽早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字国,从而提高我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外国,特别是部分《反倾销法典》缔约国对中国的歧视。

2、加强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对外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各种媒介、渠道介绍我国目前日趋走向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典》的第二次修订本的权威解释,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全部价格由政府制定时,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有90%以上的商品价格转由市场控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已载入宪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经济上和现实向外界证明我国市场经济的真实性,改变外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第三国可比价格,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错误做法。

3、一些国家以国有企业受国家补贴为借口,对我国的出口企业确定单一的高额反倾销税率。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企业已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在产权改革基础上的独立法人实体。国家几乎不干预企业的出口产品定价,并已完全取消对外贸易企业的出口补贴;外汇汇率的双轨制已转换为单一汇率制,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商业组织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场合、机会向外国政府交涉,寻求反倾销的公平待遇。企业也应当在国际市场的经济的经营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公司章程,提供充分的法律文件,改变某些国家将我国的出口企业视为由国家控制,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错误看法。

4、整顿外贸秩序,严禁低价竞销。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1)对出口企业完全取消指令性创汇、创利指标计划,对企业的指导重点应转向以考核出口效益与市场的竞争行为准则;(2)严格控制出口退税,严惩假退税,退税时抽查出口价格和出口效益;(3)国内国外销售尝试分别核算,出口亏损必须申报,(4)经营策略上灵活调整,即适时调整国际市场的分布,避免在某一时期,某一产品向某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否则会增加进口国产业界控告倾销的概率。

5、对出口产品加强管理和控制,对于传统的低价敏感商品,在进口国有提出反倾销指控的迹象时,我们可以采取临时性主动配额,控制这些敏感商品向某一市场的出口数量。如此既可通过供给量的有效减少来争取有利的较高价位,又可避免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关贸总协定历来反对实行进口数量限制,主张开放市场,但对出口管制,进行有序的销售却是历来被倡导的。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无配额,无许可证管理,放任自由,这为某些企业低价竞销造成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在政策上应视国际市场情况,随时调整对出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办法,从根本上杜绝反倾销案的发生。

6、建立市场风险基金。鉴于反倾销案形成的复杂性,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应从出口收益中向海关渠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以用于开发国际市场,支付可能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所需的市场调研费用,便于企业真正了解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避免无意识的倾销发生。

7、尽早颁布处罚低价出口的有关管理条规及反倾销应诉规章,使政府机构、进出口商会、协会、企业等处理反倾销有法可依。对于低价出口,扰乱市场的企业及时处罚。对于出口价格卖得好、出口反倾销应诉做得好的企业及时表扬,做到奖优罚劣,以维护我国出口市场秩序,扩大出口渠道,减少反倾销案件,降低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8、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协调网络。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致对外,我驻外使馆商务处应有专人跟踪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对那种出口产品立案情况,及时将信息反映给国内的反倾销协调机构以及进出口商会。外经贸部地区司、条法司应及时研究并向外国政府交涉。对于重点国家,应通过双方政府混委会进行交涉,进出口商会组织国内出口企业应诉;海关提出我出口情况包括出口数量、出口企业;地方外经贸委协助组织企业进行应诉。

外经贸部条法司负责协调反倾销工作,应组建反倾销处。对反倾销案件、应诉情况、律师费用等信息汇总输入电脑,及时组织好反倾销应诉,为有关部门提供政府交涉的资料,为商会和企业提供指导。对反倾销应诉成功或不力的典型奖惩也要分明。各地经贸委应有1~2人负责反倾销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建立中国的反进口倾销体系

长期来,国内似乎对如何对付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能予重视,而对外国是否在中国有倾销行为,并如何予以抵御却不关心。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商品对中国的倾销不断抬头,据报道,富士胶卷在日本市场和美国市场的单价是每盒5美元左右,按8.7的汇率比折算,不计关税也应至少是43.5元人民币,若再加上120%的关税、运杂费和批发商、零售商、进口商的利润,也许卖50元左右也不算高,但胶卷目前的售价众所周知是20元人民币,这当中没有倾销?以往,也许有人会说中国有反倾销措施,但只有表现为“不合理”的高关税以及配额、许可证贸易等,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与国际通例是不相符的。因此,随着中国“复关”进程的加快,中国有必要将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反倾销措施推向前台,构建中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

我们可从两个方面来探讨:

1、国际法对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研究、参与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机制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做到知己知彼,从中吸取有助于构建中国反倾销体系的经验。与此同时,作为提高我国在国际反倾销谈判中的地位的必要条件,我们应积极争取尽快恢复我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并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签字国行列。只有直接加入,才能利用其机制,维护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改革现行的反倾销法典中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内容。

另一方面,应积极寻求倾销与反倾销的双边或其他多边解决措施,考虑在双边贸易协定或其他(除总协定外)多边贸易协定中妥善设立反倾销条款。

2、国内法对策。

(1)尽快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单行反倾销法,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a、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b、遵守国际条约与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反倾销法典》第16条规定:“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具有一般或特殊性质的必要步骤,以保证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使其本国的法律、规定与行政手续与适用于该缔约方的本协议规定相一致。”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建立自己的反倾销法时,应充分尊重《反倾销法典》的规定,确保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国际反倾销法精神的相符。

c、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定中国反倾销法必须从中国的立场出发,要在对中国市场上已经存在可能出现的外来产品倾销的调查分析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倾销法。因此,作为立法前必不可少的准备,我国的有关部门要对外来倾销的源地、产品类别及其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预测和分析,以有利于反倾销法条款的拟定。

在反倾销的补救方式上,规定统一使用反倾销税的方法,这样才能既简便易行,又易于取得实效。此外,中国的反倾销法最好对调查方法、期限与征反倾销税的方法和期限做出规定,以便利进口贸易的开展,办案效率的提高,国际协调一致性的增强。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倾销往往与反补贴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突出表现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在对其他国家的指控为倾销而被判不成立后,往往又提出反补贴的指控。事实上,中国“复关”后面临的将不会仅是外国产品的倾销,大量的政府补贴商品也有可能大量涌入中国的庞大消费市场,这些被补贴产品(如美国受政府津贴的粮食)以低价进入中国市场时,必然会产生与倾销同样性质的损害后果。因此,至少在制定《反补贴法》等相关法律方面,同样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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