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改革论文,建国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4)01-0039-06

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执行的重要方针,也是它获得农民的支持,最后战胜国民党的强大法宝。1949年10月以前,全国大约有1.19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这主要是抗战以来中共所管辖的地区。1949年冬天,在中共新解放的一些地区,主要是华北的一些城市的近郊和若干地区,加上河南的一半地区,总共有0.26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规定,将来在南方新解放区,必须“首先有步骤地层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一二年后“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中共预定在全国解放后必须完成的计划。

南方新区土地改革的启动是在1950年6月。当月14日,刘少奇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1950年冬天完成土改的地区大约一亿农业人口,1951至1952年是1.64亿农业人口的大部分地区,余下0.2亿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暂不进行土改。

新区土地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力的作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日,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即日起公布实行。同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新区土改“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中国人民对于残余的封建制度所发动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将在实际上结束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1](p.83)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处理相关事宜,乡、区、县、省农民大会及其选举的农民协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构。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的首项任务就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通则规定,地主富农均不得加入农协,土改完成之后富农才可以加入。除了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外,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不得加入农民协会。7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称,有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由于他们“并没有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所以就“不能允许他们加入”,他们“也没有理由要求加入”。[2](p.97)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依法惩办“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7月14日的政务院会议通过“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旨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7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所以赋予人民法庭以保障土改的职权,是为了“有效地镇压顽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同时又“防止农民的狭隘的报复主义的偏向”。[3](p.108)

为了执行土地改革法等法规,各大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例如,1950年9月19日,华东军政委员会第28次行政会议通过“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三个档次对破坏土改的地主判罪,即当众悔过、劳役、一年以下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凡勾结匪特反抗政府、杀害农民和工作人员、实行暴动、烧毁房屋粮食、有破坏农民运动的重大行为乃至致人于死,均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各地均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因反抗土改而受惩处,但现在还缺少准确的统计资料。有人记载,土改中大规模地处决地主阶级的成员,“也许有100万至200万人”。又有人认为,处决人数在20~80万人。[4](p.88)这些数字还有待于史料的证实。当时土改运动正与镇压反革命运动同时进行。有的论著指出,镇反运动于1950年10月全面开展,至1951年5月共逮捕150万人,其中处决50万人,此后便收缩处决政策,尽量少杀人。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的任务,是惩处恶霸地主以及对抗土改的地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由人民法庭处死者,似乎包括镇反运动的打击对象,所以总的数字和两者分别的数字还有待考证。

新区土地改革既延续了建国以前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方法,又在某些方面有所调整。

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政策路线,也是它获取农民支持的基本手段。建国以前的土地改革,被作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现在,民主革命大致结束,新区土地改革的推行,已经不仅为了最后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且被当作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必要环节。刘少奇说:“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这是中共在指导思想方面的变化。

土地改革是一场群众性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容易造成失控局面。新区土改在坚定不移地推行土改路线的同时,更加强调避免混乱。这是由于1947年底至1948年初的土改运动中,曾经出现比较严重的多划地主富农成份、乱挖浮财、乱打乱杀等混乱现象。刘少奇的报告强调,今后的土改运动“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新区土改继续执行了广泛发动农民群众的方针,但是规定必须在各地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严密领导之下进行,农民协会是在官方严格控制下执行土改计划,并且明确规定不再如同1947年那样广泛组织贫农团之类的容易滋生过火行为的组织;土地改革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土改;经当地回民的同意,清真寺的土地可以酌情保留;土改法也不适用于城市郊区。

划定阶级成份是土改的中心环节,因此,必须根据实际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这方面沿用了过去的政策框架,但是又根据新区社会状况作了若干改变。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作为评定阶级成份的依据。“决定”重新公布了1933年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两个土地改革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并在这两个文件上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对有关阶级成份的定义,如地主、富农、知识分子、革命军人以及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份的确定,以政务院补充决定的形式增加了专门解释的内容;二是文件的最后部分增加了11条新决定。这些补充决定和新决定根据新区实际社会状况提出了一些阶级成份的新的标准和定义。它们包括:(1)二地主,即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而转租于他人,生活水平超过中农者,视同地主;(2)将工商业兼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确定为阶级成份。这类情况称为其他成份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份。其他成份兼地主者,在土改完成以后即照其他成份待遇;(3)地主家庭的成员以所有土地的主要部分出租,其数量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之数量三倍以上者,虽然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生产劳动,仍应定为地主;(4)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之数量者,为半地主式富农;(5)知识分子的阶级成份分为几种情况,受雇于机关、企业、学校等为办事人员者,为职员;受雇于机关、企业、学校为工程师、教授、专家等,为高级职员;独立营业为生之医生、教师、律师、新闻记者、作家、艺术家等,为自由职业者;(6)手工业从业人员方面分为手工工人、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三种;(7)商业从业人员分为小商、小贩、商业资本家或商人;(8)革命烈士家属指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以及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阵亡将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16岁以下的弟妹;(9)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一般不划定阶级成份,只划定阶级出身;(10)凡依靠或组织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经常用暴力和权势欺压掠夺人民,造成其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者,为恶霸。经举告并查有实据者,由人民法庭判决处理;(11)解放前工人、农民、贫民女子嫁与富农、资本家不满三年,至解放后与其同等生活满一年后,应改为富农、资本家成份;上述出身女子解放后嫁与富农、资本家过同等生活满一年后,应改为富农、资本家。

新区土改中对富农的政策值得研究。

民主革命过程中对富农的政策一直是个不明确的问题。30年代执行的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1946年的“五四指示”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但要注意如果群众要求“不得不侵犯时”,“不要打击的太重”。政策上的这种两可性,加上内战即将发生,需要尽可能的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各地的土地斗争都把富农的土地一齐拿出来参加平分,而实际结果则更进一步,是把“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3](p.386)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全体人口统一平均分配。这就是说,富农多于农民平均拥有数量的土地是要被没收的,与“五四指示”的不同之处是,大纲规定部分地保护富农的财产,包括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和其他财产,只征收这些财产的多余部分分配给农民。上述规定也仅仅是大纲的内容,各地执行的政策对富农的剥夺仍然激烈。比如,1947年12月1日公布的“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规定,所谓多余财产,粮食房屋是指“留下种籽后吃了有余,住了有余的”;牲口、农具是指“超过该村农民所有的平均数”。经过这样的剥夺,富农和获得土改成果的贫雇农已经没有区别了。实际执行的结果远甚于此。1948年春天对土改进行纠偏,任弼时发表演讲强调:“以后对富农只能征收其多余财产的办法,不能没收其全部财产、房屋,更不应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去对付一般富农。搞富农地财也不能如搞地主地财一样”。[4](p.106)这证明,各地大多用了扫地出门和全面挖浮财的办法对付富农。

在酝酿新区土改的时候,对富农的政策似乎有了改变的可能。1947年底至1949年春,中共中央着手对土改运动中的左倾过火行为进行调整,其直接的影响是导致1949年10月建国之前的局部地区的土改运动更加规范一些。1949年5月,北平市军管会颁布的土改文件“关于北平市辖区土地问题的决定”,即规定只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而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其耕种权与所有权一律照旧不变”。据薄一波回忆,当时北平市郊区(不包括当时归河北省管辖后来才划归北京的通县专区的一些县),富农占有土地88700亩,其中出租20500亩,土改征收的就限于这2万多亩地。[5](p.118)1950年初,毛泽东访问苏联。在和斯大林谈到土改问题时,斯大林“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斯大林的看法是“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13](p.264)应当承认,斯大林是根据苏联的经验来看待中国的富农问题的。他似乎过高地估计了中国富农的阶级能量。在这之前,即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土改问题时,毛泽东也提到过江南土改要慎重对待富农,但毛似乎更多地将其与江南工商业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考虑。他认为“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所以,“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须有所修改”。[5](p.119)毛泽东回国以后,即开始征询各地对于富农政策的意见。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致电邓子恢等大区军政负责人,提出是否可以暂时不动富农,“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5](p.272)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乱打乱杀;二是缩小打击面,政治上更主动;三是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各地意见中,中南局邓子恢和东北局认为,富农出租的土地应该没收,华北局、华东局和西北局不仅认为富农的出租土地不应没收,而且主张以后也不要再去动它。为了提供讨论的依据,1950年3月间中南局和华东局各自按照自己对于富农政策的意见草拟了一部土地改革法草案。李立三提出了一个佃富农的概念,即有些富农从地主手里租来土地出租给农民,如果执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些佃富农的出租土地也应该没收。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中央召开七届三中全会,土地问题是会议议题之一。刘少奇做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据薄一波回忆,刘少奇认为,如果大量出租土地,实际上就是半富农半地主,有些富农出租的土地可能会超过小地主。因此,不动富农的土地不能说死。[5](p.130)根据最后形成的新区土改文件,新区土改对于富农的政策有四个内容。第一,在确定富农成份的标准方面有所调整。1949年春天对土改运动纠偏时,曾经把富农与中农的界限,即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由过去的25%提高到30%。现在,政务院对1933年文件的补充决定规定,这个比例仍为25%。超过25%为富农,不超过为中农或富裕中农;第二,土改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三,土改法规定,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第四,政务院对1933年文件的补充决定规定,“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转租于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其自耕土地与富农一样对待。土改法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扣除租入的土地数)。新区土改不再执行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

在土地财产的分配政策方面,新区土改也有一些新的内容。表现在:(1)关于应予没收的土地。土改法明确规定,除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外,也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由于南方地区经济文化相对发达,有些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常常都以自有土地为经济来源之一。土改法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有关学校、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机构的经费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办法解决。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等,应与农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2)不挖地主浮财。土改法规定,对地主是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的多余的房屋与附带家具,但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里所说其他财产,包括衣服、饰品、金银、钱币等。刘少奇的土改报告解释说:“由于地主的多年剥削,多数地主是还有许多其他财产的。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瞒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还不如把这些财产留给地主,使地主“可以依靠这些财产维持生活”,或者“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3)对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公务人员及其家属的照顾。土改法规定,家住农村的革命烈士、人民解放军官兵、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及其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均应与农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烈士本人计算为家庭人口。人民政府公务人员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也应与农民分得同样土地和生产资料,但可视其工薪等收入的多少酌情少分或不分。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由于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者,不得以地主论。其出租部分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拥有数两倍者,可征收其超过部分。但是,如其确系以劳动收入购买者,或者系鳏、寡、孤、独、残废人以此土地为生者,可酌情照顾。上述对烈士的安排,体现了优待;对军人的安排,既体现了优待,也适应将来裁减军队的需要;对工人、自由职业者、小贩或其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的照顾,考虑到了南方地区城乡关系更为密切、更为复杂的特点。(4)对待其他农村社会阶层与人员的灵活性。土改法规定,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在农村,其职业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经常生活者,均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只有一口或两口人并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可分得多于一人或两人的土地;回乡的城市失业工人及其家属,可分得同样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还乡的逃亡地主与国民党党政工作人员、受惩处的家住乡村的汉奸、卖国贼、战犯、反革命分子、破坏土改的罪犯之家属,可与农民同样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等;(5)特殊土地山林的处理。南方地区经济的相对发达,不仅表现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繁荣,而且体现在农村经济的更加多样化和技术基础相对高一些。比如,更多一些茶山、桐山、桑田、果园、苗圃、鱼塘、水利设施、农业试验场等经济型园地。土地法规定,所有山林均按适当比例折合为普通耕地统一分配,原耕农民有优先分得权;原有水利设施可随田分配,不宜分配者可按原有习惯公共管理;使用机器耕种或者其他技术设备之农田、苗圃、农场、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桑田、大桐山等,不得分散。所有权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归原垦者所有,不参加土改;华侨所有的土地房屋,另行处理;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矿山、湖、沼、河、港均归国有;铁路、公路、河道之护堤、护路,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地,不得分配;(6)地方政策更为弹性的特点。这方面以华东地区最为典型。华东地区农村,特别是江浙沪一带苏、锡、常、沪、杭、甬地区,农村经济有五个特点。一是地主兼工商业或者工商业家兼出租土地者比较多;二是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出租土地者比较多;三是农村公地多,据1950年7月统计一般占全部耕地的10-15%,多的占20%以上。各地情形不一,据统计土改前江苏苏南地区约占6-7%。这些公地大多用于一些公益性事业,例如学校、义仓等;四是农村租佃关系比较复杂,农民普遍有永佃权,地主出租地也有田底权和田面权之分;五是华侨多。这些特点本来是城市经济等现代经济因素发展的结果,它们不仅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的性质,而且也有带动农村发展,减轻农民贫困化程度,削弱社会对立情绪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些社会状况,华东土改的政策掌握得更加灵活一些,政策性也更强一些。比如,规定在1950年7月以前经过了反霸、减租、合理货担等民主改革的地方,1950年冬天土改以前地主对自己的土地仍有所有权,农民“减租后仍须交租”,“地主在依法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是合法的”;[1](p.150)没收地主多余的房屋粮食“采取先留后分的办法”;没收来的不适合农民居住和生产使用的地主别墅,收归政府所有,“充作农村文化教育场所或其他公用”;工商业家在农村的某些土地财产,如私人住宅、厂房、仓库、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其他投资等,均给以保护;“一般富农的出租土地,应一律不动”;分配农村公地,尤其是宗族所有的土地,“应注意尊重本族农民的意见”,适当照顾本族农民的需要;对工人、自由职业者、职员、小贩等小量土地出租者给予充分照顾;“对于农民租入的有田面权的土地,在抽动时,应给原耕农民保留相当于田面权价格之土地”,等等。[1](p.134,134)上述新区土改六个方面的政策改进,保证了土改运动中避免掠夺性的乱挖浮财,尽可能的扩大了受益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业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和现代技术基础,缩小了阻力,减轻了社会震动。

新区土地改革1952年基本结束。据当年9月下旬的统计,建国以来的三年中,约有三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加上建国以前完成土改的老解放区,全国有90%以上的农业人口完成了土改。除了新疆、西藏以外,只剩下大约3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留待1952年冬天至次年春天进行。新区土改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它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全体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的私有土地制度。通过土改,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连同老解放区全国大约三亿农民分得了大约七亿亩土地,由此每年免除地租3000万吨粮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起来。据统计,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28%;1952年比1949年增加40%左右,超过抗战前最高年产量9%。棉花等工业原料作物的产量1951年即已超过历史最高年产量。[6](p.116)通过土地改革,新政权获得了农民的高度信任,使他们成为其稳定的社会基础。

过去,新区土改是作为中共在建国初期的一项重要政略来看待的,但是似乎忽视了它在中共土改运动史上的地位。应该承认,新区土改在1927年以来的土地运动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它是中国土地运动的最后阶段,也是涉及人口最多,动员范围最广,政策比较严密,运作过程比较平稳的一个土地革命阶段。所以能够做到这些,一是因为中共已经获得了过去长期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指导机关的“左”的思想和政策,农民的报复主义,流氓无产者的贪婪投机性,曾经造成土改运动中的严重乱打、乱杀、乱挖浮财。新区土改汲取了这些教训,预先制定了比较严密的政策,从而获得了成功。二是由于严酷的战争已经基本结束,中共获得了国家政权,掌握了城市经济,不再仅仅依靠农村经济支撑巨大的战争消耗。它已经初步建立了国家财政制度,拥有了更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当它不再着重于把土改作为战争动员的手段,而更多地为了实现土改的社会改革价值的时候,这场革命当然会相对温和一些了。

[收稿日期]2003-12-15

标签:;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