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趋势一致的改革思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养老金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中国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规就业者的养老保障制度一直处于调整改革过程中,非正规就业者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则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在具有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的金融保险机构、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进行的。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改革和完善非但不具备这样的外部条件,反而由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至今还包含着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匹配、阻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制度安排。①2015年1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意义不仅在于制度并轨,而且在于通过重构整个养老保障体系,扫清与市场经济体系相悖的制度障碍,为下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以及实现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提供关键突破口。 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国际趋势 政府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首先体现在其作为面向全体国民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支撑社会保障基本功能的实现;然后才体现为作为公共部门雇主,为雇员提供保障。因此,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在内,政府的每一项保障政策设计最终落脚为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架构的设计。而在一个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搭建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如何规划政府保障介入的层次和深度,取决于公认的社会价值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利益。 社会保障的内在价值观,在于通过社会共济来预防贫穷、减少不平等、增进社会包容。②过去二十多年来,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功能都进行了拓展。③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认识到实现社会保障的全覆盖对于缓解危机、应对经济衰退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保险项目覆盖的人群有限,在危机来临时大多数人口无法得到社会保险支持,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广覆盖的最低社会保护底线(Social Protection Floor),以便对失去收入、陷入贫困的人口提供社会保护。④“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这一概念,部分取代了原先的社会保障概念。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护底线定义为保障全部社会成员在生命周期内遇到社会风险时可以获得的社会保护,包括最低收入保障、基本的健康保障等。⑤促进入力资本投资、提升社会成员能力的内容也被包含在内,并被视为降低社会成员患病、失能和失业风险的社会保障工具。社会保护底线定义给出了政府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应承担的基本范围,它有三个特征:一是全覆盖,即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中;二是保基本,即政府保障只提供最基本层次的保护;三是将其作为逐渐扩大其他补充保障项目的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首先以政府支撑的基本社会保障在水平层面实现全覆盖,然后以此为基础,实现纵向扩展,与市场提供的服务连接起来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 在社会保护底线之上,政府若要进一步介入,则需要考虑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相适应,与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的社会经济目标兼容。过于强调提高政府保障很可能会损害经济社会长期利益。社会保障体制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包含以下四点具体要求。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预防贫穷、减少不平等与增进社会包容这些基本功能的同时,其制度安排不至于造成市场扭曲。中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这一要求。现行该制度下,企业及其雇员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40%以上,如此高的费率导致企业尽可能减少正式签约工人,普遍存在瞒报雇工人数,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工来规避这一政策的做法,正规就业者为躲避缴费转向非正规就业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导致劳动力市场分割,妨碍劳动力正常流动。中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部门养老制度的双轨制恰恰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在现行制度下,拥有机关事业编制的人一旦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将会丧失和这一编制身份捆绑在一起的退休金。因此,即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有更适合自己、收入更高的工作岗位,人们也往往难以放弃目前的编制身份流动到更适合自己的部门和岗位上,这就严重妨碍了全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社会救助规则的设计,不至于降低人们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及其工作努力程度。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失业人员由于能够获得丰厚的生活保障而拒绝就业,已经成为拖累当地经济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这在欧盟债务危机中已经有所体现。四是社会保障税(费)水平的设定,不至于使竞争性企业因用工成本过高而削减工作岗位。特别是在当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过高的社会保障负担可能成为限制企业国际市场发展的桎梏。这也是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⑦ 就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实践而言,发达国家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一般由三个层次构成,即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础养老金,主要以脱贫为目标,由来自财政的资金支持,体现政府的社会保护责任;第二支柱是强制性储蓄,以提高替代率为目的,由个人、单位或社会缴费构成,资金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市场化运作,体现雇员、雇主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三支柱是自愿储蓄。其中,第一和第二支柱构成了政府保障的范围。从欧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看,早年间的政府保障水平曾从底线起步,二战后随经济增长和政党竞争而显著提高。最近30年来,面临人口老龄化、财政吃紧以及国际竞争加剧的压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及其后经济衰退的冲击之下,这些国家先后实施福利政策改革,使得政府保障水平复又朝着底线方向回返。⑧ 以德国为例。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⑨1957年以前,由于政府强制的公共养老金替代率仅为25%~40%,个人需要其他途径补充退休后收入,因此形成了包括私人储蓄、职业年金在内的多渠道养老保障模式。随着二战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和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福利共识在欧洲获得推广,在政党斗争的推动下,德国于1957年通过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工作时期的生活水平延续到退休以后的高替代率政策。1960年,标准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已达66.8%。政府保障的高替代率以及职业养老金的非强制性,使得职业养老金的覆盖率很低;同时,慷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也对个人的养老储蓄产生挤出效应。这使得德国养老保险体系逐渐萎缩成为单一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⑩直到2001年,德国养老金收入中来自公共养老保险的比例长期维持在80%左右,2001年德国公共养老金支出总额约2000亿欧元,占政府公共支出的比重达到21%,占GDP的11.8%。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使德国在2001年迈出了发展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步。“里斯特改革”法案出台,提出调整计算养老金收益的公式,降低第一支柱养老金即原有的公共养老金,同时通过直接补贴、税收延缴、税收优惠来增强资本积累型的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养老金(私人养老金)。其后的2004年“可持续发展法律”,进一步将公共养老金的总替代率限制在46%以上。(11) 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制度分立,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目前许多国家仍维持着两者分立并行的政策。(12)在德国,公务员养老独立于公共养老体系之外,完全由财政负责,不需要个人缴费。同时,在公共养老金体系内部,白领工人和蓝领工人也适用于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在法国,覆盖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工人的公务员养老保险,与针对普通雇佣劳动者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相独立。和这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特殊之处在于“事业单位”的划分。国外没有事业单位这一机构类别。按照职能和所提供服务类别,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国外依行业不同分别归入政府部门、教育、医疗、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别,各国对应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一般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险方案。以高校教师为例,德国的高校教师绝大多数属于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养老金待遇,由财政直接供养。在美国,教师除与其他群体一道参加联邦强制养老保险外,还要选择适用于教师的固定收益(DB)计划或固定缴费(DC)计划,其中前者属于州公共雇员养老金系统,后者则是私营计划。(13)日本的体制相似,教师在参加国民年金这一统一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之外,国民年金之上的共济年金部分则依其学校属性为国立、地方公立、私立而分别加入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年金等。(14)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后社会保护底线等理念的兴起,特别是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形势,以及2014年欧洲主权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上述各国也先后开始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总体看来,国际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呈现出以下趋势:首先,公共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层面设置较低的社会保险税(费)率,以便为附加的养老安排留下余地。其次,带有最低养老金保障性质的制度,一般为固定收益型并采用现收现付制,而且还内含收入再分配功能。再次,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缩小政府作用,扩大社会参与和责任分担。国际趋势是扩大第三支柱的作用,强制性公共保险和自愿性私人保险相组合。具体的组合方式,取决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规范和管理能力以及政治经济状况。(15) 和国际上社保体系改革的目标模式相比,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以下三个显著问题。首先是各项社会保险的现行统筹层次普遍较低,养老保险刚刚能达到市级统筹。这样的现状既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管理体制有关。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形成了“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治理体制,以县(市)作为独立财政单位。当前以县(市)为单位的低统筹层次更有利于实际的基金管理,能够保证预算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减少大锅饭的低效率以及公有制天然存在的预算软约束。这也与政府目前的管理水平相适应。然而由此产生的缺陷是覆盖人口范围小、风险抵御能力弱。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是未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是社会保护不足和社会保障过度并存(16),对农村居民及农村迁移劳动者特别是其中的非正规就业者,社会保护不足;而对公共部门编制内人员,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有编制的职工,也包括部分垄断国企的编制内职工,则存在着明显的社会保障过度。公共部门作为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福利“高地”,导致其对就业者的吸引力远胜其他部门,编制内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上流动性过低以致冗员难以消除。最后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率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仅次于法国和德国,位居世界第三。如果加上住房公积金,缴费率高达50%左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沿革与双轨制的产生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呈现出先分后合、再分又合的特征。两次分合背后一以贯之的演变路径是,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带来工资和养老金制度的变迁,而两者的变迁并不同步,后者常常滞后于前者并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前者。这种变迁的逻辑并不复杂:经济体制决定了人力资源配置机制,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决定了收入分配制度也就是工资制度,而工资制度继而决定了养老金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首先经历了迅速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阶段,这一体制运行到1970年代末,又开始了放弃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阶段,这个转轨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还没有完成。正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融入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后不同,造成了二者在养老保障制度上的分离与并轨过程。养老保障制度的分合,事实上反映的是中国建立计划经济,又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变迁过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分立 在新中国刚刚成立的过渡时期,企业部门实行的是由企业负担的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的劳动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则由财政直接支付。二者在政策设计之初就有显著差别。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原来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继续实行退休金制度,即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1951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实施养老金制度的企业范围扩大,并效仿苏联,改造成为保险模式。按这一条例要求,养老与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合为一体,并成劳动保险。劳动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收缴,在省级或行业内调剂。养老金的给付按月进行,数额依据工龄长短,一般为本人工资的50%~70%。这一《条例》被普遍认为是新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 同期新进城的机关工作人员仍延续解放区供给制的分配方式,实行“包干供给制”的工资制度。对个人及家属的生、老、病、死、伤等各方面的困难,都由政府给予完全保障。这一时期,由于没有退休的规定,对老年工作人员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老年优待费”一项上。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废除了包括老年优待费在内的规定,从此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为了适应改革后的机关养老问题,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退休年龄,并将机关人员的养老安排确定为退休费的方式,退休费由居住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在优抚费项下发给”。尽管制度框架与企业显著不同,但在待遇水平设定上采用了与《劳动保险条例》相似的标准,一般退休人员可获得本人工资的50%~70%,因公致残等可获80%。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规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上述制度实施之初,事业单位与机关单位的政策和待遇就被捆绑在了一起。 对于未在机关单位实行和企业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给出的原因是:“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这反映了当时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两个部门工资决定机制相互独立、人员相互不流动的状况。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短暂的过渡性举措从一开始就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体系分开,成为货币工资制度下正规养老金制度双轨制的开端。另一方面,该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金待遇水平设计得基本一致,又为二者的并轨创造了条件。(17) (二)1958-1985年:并轨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被纳入到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框架下,尽管各自职能不同,所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同,但均成为大一统公有制下的具体基层单位,均为类似的计划和预算单位。人员进入哪个部门并不取决于人才市场竞争,也不是通过自由流动实现最优配置结果,而是取决于计划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两部门的工资决定机制很自然地都统一到了大一统公有制下论资排辈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分配制度下;从而,二者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因此统一为由财政负责供养的退休金制度,而退休金的水平也自然地统一为论资排辈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 具体说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中国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成为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完全是作为生产单位成为政府的直属部门。如上所述,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只是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差异,均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和市场主体,而仅仅是计划部门的下属计划单位和预算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财务、分配自主权,从计划经济统一计划和管理的角度,其人事、工资和养老等制度差异也一齐并轨。195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以机关事业单位中定“级别”的方式平衡了当时并存的各种工资标准,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统一。与之相应,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二者的养老待遇进行统一。不过在运行方式上,仍保持了企业劳动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两套系统的独立运行。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工会组织陷入瘫痪,劳动保险基金无法保持运行。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它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开支”。这标志着《劳动保险条例》的事实终止,企业的养老制度由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退化成了企业支付形式。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背景下,企业支付即财政支付,显示企业养老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彻底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合二为一。 之后的1978-198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轨的状况并未改变,但干部退休金替代率在离退休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得以提高。1978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将原先统一的养老政策分为干部与工人两类,但主要改变在于增加了退休金之外的额外安排,二者的退休金待遇仍保持一致。之后,为了解决文革后大量老干部重返工作岗位造成的机构臃肿、干部结构老龄化现象,国务院多次发文督促和鼓励老干部退休,其中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老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待遇保持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这意味着干部的退休金待遇较原先70%的替代率有所提高,几近100%。尽管此时这一差异只为临时性的鼓励目标,但由于公有制体制下工资福利待遇包括退休待遇中存在明显的棘轮效应,这一临时性的政策安排为日后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差距埋下了伏笔。 (三)1986-2007年:分立 改革开放后,企业率先脱离计划体制进入市场,逐渐成为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独立市场主体,开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然也就开始面对市场风险。为了配合企业的这一体制转变,相应的工资及养老制度安排也随之转变,企业的工资制度及养老金制度开始与机关事业单位逐渐分离,经济体制变革内在要求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保险式养老金制度。同时,企业养老制度的变化又藉由社会公平诉求,从外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形成改革压力。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也逐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步入市场;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机关,工资一直不由市场决定。这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也逐渐出现了薪酬机制的分化,体现为1993年和2006年两次工资改革。这一变化自然延伸到养老制度中,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发生变化的内部原因。不过,总的看来,由于这一阶段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多年直至2005年才基本定型,因而未能对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造成足够大的外部压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在此期间只进行了内部微调。 1980年代初国企改革开始。企业逐步进入市场,企业绩效越来越由市场决定,员工薪酬自然也日益由市场决定,开始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环境下可能出现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退休金的问题,以及不同企业自担退休员工养老问题带来的退休金负担“畸重畸轻”问题,以社会统筹为基础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针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提出了三方共负、社会统筹的保险式养老模式。这是改革开放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分离的开始。1991年这一制度被扩展到全体国营企业职工,再次形成了企业员工保险式养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财政支付式养老制度分立的局面。不过此时企业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仍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一致。 1993年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效益整体呈现下滑趋势,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总体呈现待遇标准下行趋势。一方面在待遇设计上,与缴费年限挂钩,并且更加强调社会统筹,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不再像原先那样单纯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而是引入了社会平均工资同时作为计费基数。另一方面在筹资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有所提高。至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在企业基本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曾经试点过与企业类似的保险式改革,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能同步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因此这一试点最终停滞。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不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办法另行制定。这被认为是宣布了1992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式养老改革试点的失败,也是这一段时期改革的终结。 同一时期,在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开始下降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却几经调整而保持不变。为了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工资安排上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市场化原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以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薪酬特征。调整后的机关延续职级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制;事业单位工资则改为固定部分即职务工资加单位自主分配部分即津贴的制度。这次调整取消了原先工资区类别制度,要求建立地区津贴制度,但未出台具体细则,各地开始自行设立各种津贴补贴以提高本地区人员工资水平,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的地区差距开始拉大。这催生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改革,机关人员调整职级工资构成,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地区附加津贴被纳入绩效工资中进行规范管理,而公务员的津补贴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在这两次工资结构的调整中,养老金构成也随之变动,但总体待遇水平大致不变;由于事业单位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仍比照机关设定,其养老待遇也仍与机关保持一致。2006年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公务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依工龄分为90%、85%、80%三档;事业单位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依工龄分为90%、85%、80%三档。 经过上述制度调整,企业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逐渐拉开。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计算,机关人员人均养老金与企业人员人均养老金之比从制度分离前1990年的1.1比1(18)逐步扩大到2005年的1.8比1;同期,按养老金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只下降了不到10个百分点,在2005年仍维持在85%左右;而企业养老金替代率则下降了约24个百分点,仅为48%左右。企业养老待遇较低,同时需要职工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金;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不仅不需要个人缴纳保险金,而且养老金待遇还更高。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双轨制及其不公平性日益突出。(19) (四)2008年以来:探索并轨 自2005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成型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日益增大的养老金差别引发日益强烈的社会关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外部压力。从表面的制度安排看,改革条件似乎也逐渐成熟:作为改革范本,社会保险式养老制度已藉由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成型;从工资制度转轨角度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已于2006年完成;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界定上看,2008年结束了新一轮行政机构调整,理顺了部分机构归属。并且原先分管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与分管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组成了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管社会保障事宜。在此基础上,2008年国务院启动了仿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但是,这次改革最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是一个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从制度和待遇上向企业拉平的改革思路。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蓝本,配套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地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该方案将改革目标限定为按照事业单位分类中归类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实行与企业员工缴费和待遇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外仿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2009年,进一步推出《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力图将试点全面扩大。 然而这一改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阻力。五省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基本上没有进行。而最终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相关条款被含混地表述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次改革未能取得突破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对改革导致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损失没有实质性补偿。根据试点方案,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但职业年金由于整个年金制度的不配套而并未实施;过渡性养老金安排中对于“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规定“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相当于剥夺了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金,而这部分人群正是改革单位中影响力最大的利益相关者。 这次改革只针对部分事业单位,机关与事业单位分开处理,照顾了机关公务员的既得利益,但是如何处理事业单位员工不可避免的攀比则成为该改革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在2006年的工资改革中重新调整了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工资对比之后,事业单位员工自然希望延续工资方案建立与机关人员退休金之间的关系,改革阻力由此而生。 总结前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分合的过程,可以看到,经济体制变迁是引致两类养老制度分分合合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是市场化改革的前沿部门,其人事制度改革始终没有作为紧迫的任务列入改革日程。人事制度即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没有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革,未能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而是依然维持着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拥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铁饭碗制度,从而薪酬制度也就无法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真正意义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机制,而是依然维持了传统事业单位“论资排辈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对应的养老制度也就不可能进行根本性改革,双轨制作为转轨经济的产物也就成为必然。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双轨制对经济的阻碍作用日益显现,而对社会公平的冲击也日益凸显,并轨成为大势所趋。 双轨制的现状 在地方政府的层面,1992年起各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探索一直没有间断,并形成了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模式:一是与企业职工一样,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单位与个人缴费形成独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是继续沿袭财政统一拨付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这三类模式大致建立在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即第一种模式对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二种对应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第三种对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从我们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具体的选择也不尽然。例如对医院这类差额拨款单位,在一些经济发达、财政状况好的地区,选择由财政全额负担其养老金;而在另一些财政能力同样很强的地方,则认为经济好因此医院盈利能力强,所以选择将医院推向事业甚至企业养老保险。各地之间体制内差异很大,表明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选择了不同的改革路径和模式。总之,截至2012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两种模式)覆盖职工2154.9万人,其中在职职工1620.2万人,占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36.4%。参保人以事业单位人员为主,极少来自机关公务员。 这实际上造成了城镇就业人员养老金制度之间的三重分割: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表1和表2给出了三者养老金替代率的比较。其中,表1使用养老保险数据计算,结果显示,目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替代率高于企业养老保险约17个点。表2使用直接统计的养老金数据,由于该口径的全国数据不可得,故而使用可得的山东省数据为例。结果表明,目前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较企业高约15个点,机关养老金替代率较企业高约21个点,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养老金替代率也存在约6个点的差距。 中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性障碍中,多轨制是关键问题。多板块、规则不一的养老安排,容易引发不同身份利益相关群体之间在义务和待遇上的攀比,也使得中国改革的复杂性远超其他经济体。而多轨制之所以产生,与中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转轨国家的社会经济现实密切相关。 多轨制的养老保障制度造成不同人群之间的攀比,导致越来越大的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导致了明显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妨碍了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种多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不仅仅是养老金水平差距大,更为关键的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可流动性,使得一些深入的市场化改革无法推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从实现,导致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以医疗行业为例。大医院始终处于“战时状态”,人满为患,社区门诊机构则门可罗雀,分级诊疗体系始终无法形成,所谓“看病难、看病贵”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里。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优秀医生积聚在三级医院,社区门诊机构缺乏居民认可的医生,没有可受信任的医生,患者就不可能选择在社区就诊。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一些行政措施限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试图强制患者选择社区首诊,或者强行要求大医院医生定期到社区坐诊,均无效果。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优秀医生并不积聚在大医院,而是分散在社区诊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的现象是,刚毕业的低年资医生去医院培训和工作,积累了足够经验和声誉后,离开医院到社区自办诊所,或者在自家诊所和医院间多点执业。因此在社区开诊所的是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大夫,自然会得到患者认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分级诊疗格局是医生自由流动后的自然结果,无需政府通过行政措施强制建立。因此,中国形成分级诊疗格局的关键,是引导受患者信任的医生流动到社区医疗机构,或者这样的医生到社区开办诊所。优秀医生扎根社区诊所,患者自然会选择社区首诊。然而在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下,医生如果离开大医院进入社区机构,其工资和养老金均会降低很多;如果进入的是民营医疗机构或者自办诊所,转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养老金还要下降更多。并且,由于企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有缴费年限的限制,如果在民营机构的缴费不满15年,就无法获得养老保障。因此,优秀的医生出于自身保障的考虑,理性的选择是留在公立医院,并且尽可能是级别更高的公立医院。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分级诊疗格局怎么可能形成?尽管中央政府频频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希望大力发展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始终发展不起来,关键症结也在这里。之所以说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是推动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抓手,原因正在于此。事实上,如果意识到高学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对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社会转型的极端重要性,相当比例的高学历者积聚在事业单位,就会明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它的确可以作为整个经济社会改革的突破口,作为下一步深化社会经济改革的重要抓手。 本次改革述评 2015年1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2014年7月1日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前奏,以2015年1月下发的工资制度改革为支撑,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制度的并轨。与之前历次顺应工资调整的养老金政策变化有所不同,这次的改革是以养老金制度改革为核心,工资调整政策则是配套方案。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则是必不可少的前奏。 从上述决定的文本中可以看出,此次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部分内容和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内容是相同的,这突出展现了此次改革的核心目标,即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办法的制度并轨。自此,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养老方式也由单位保障走向了社会保障。和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化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方式与筹资水平和企业职工相同,均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是一样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简言之,该决定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制度安排已经完全一样。 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本身而言,除实现了社会化养老这一点外,改革后的制度模式相比之前有两个主要特点,这两个特点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此前退休金制度的两个很主要的弊端,值得特别指出。第一,建立了规范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此次改革明确提出,此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要统筹安排,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里的核心之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也就是说,今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工资调整脱钩,消除此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互攀比的问题。过去若干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形成了一个怪圈,某类事业单位员工比如教师在职员工工资调整,退休教师攀比,退休教师调整退休金,退休医生等其他群体攀比,如此往复。上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职工同步而不是和在职员工工资调整挂钩,这一改革思路符合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特征。不过,这一改革要想切实落到实处,需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第二,改变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原来退休金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是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二是按工作年限分档确定计发比例。前者带来的显著弊端是普遍存在的退休前突击提拔职务和级别从而多发退休金的乱象;后者的问题是档次分得太粗,例如工作20年和29年在一个档级中,退休金无法很好地反映在职的贡献。改革后退休金的水平是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来计算的,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完全挂钩,多交多得,长交多得,很好地体现了收益和贡献相匹配的原则,可以较为有效地提高参保者的缴费积极性。这是很大的机制变化。 除对机关事业单位本身的影响之外,从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角度看,这次改革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目标是通过制度并轨重构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方向和国际趋势是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制度并轨,搭建了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障基础平台,养老保险实现了可转移、可流动,扫清了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个主要障碍,从而破除了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关键阻力。此次改革的落实有利于下一步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还是以医疗行业为例说明这一点。前面讲到过,目前导致优秀医生积聚高等级公立医院,社区门诊机构和民营医院难以发展的关键症结正是前述养老金双轨制对优秀医生流动的严重阻碍所致。此次改革有望消除这一制度障碍。上述决定中明确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如何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照这些规定,医生在公立医院之间流动,从公立医院流动到民营医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已经不存在制度障碍,特别是在同一个统筹区域内流动,比如在北京、上海、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市内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已经基本上不存在困难,医生不再存在此前离开公立医疗机构就完全放弃原来养老待遇的问题。这一改革若切实落地,会明显推动医生的自由流动,社会资本办医的改革目标和分级诊疗体系的建立有望实现。 其次,对于职业年金制度,本次改革中提出了较明确的方案,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初见雏形。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第二支柱职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企业培养和挽留人才。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架构中,也提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构想,但该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2014年1月1日企业年金缴费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施行,释放出决策层希望积极推进这一制度建立的信号。这次改革方案则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职业年金建立办法,表明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 总体看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重构了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架构。以这一架构为基础,下面可以进一步探索将个人账户基金转化为由专业机构管理的记账式缴费确定型个人账户,吸纳所有就业者特别是灵活就业群体参加;进而降低统筹基金缴费率,为企业和各类机构以提供各种养老金福利为手段进行人才竞争留下余地,以更好地使养老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0)而作为养老保障制度后续改革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此次双轨制并轨切中了目前阻碍改革深化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消除了劳动力在公有与民营部门之间流动的最主要障碍。 当然,此次改革还存在一些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或者说风险。这里只择要分析其中的两个。 第一,从改革策略上讲,这次养老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不下降、在职收入不下降,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这一改革原则,显然是在总结此前类似改革试点经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改革,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改革阻力,同时保证制度并轨这一根本性的改革目标,是一种较为务实的改革策略。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实际改革操作中,一定要坚持形成新的规范透明的制度,防范新的隐性补偿的出现。 如前所述,当前影响劳动力流动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尽管社会舆论中存在并轨主要是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过高的养老金的看法,但并轨的首要目的应该是制度并轨,而不应集中在降低待遇上。从实质性推进改革的角度看,如果改革着眼于降低待遇,一是难以达成改革的社会共识,推行阻力大;二是在行政机关仍掌握大量资源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情况下,这样的改革极易形成其他形式非规范的、隐性的“补偿”,形成新的特权区域,此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屡屡暴露此类问题,这是改革推行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的一点。仅就事业单位而言,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和企业完全并轨之后,目前留下尚未改革的事业单位,或者握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权力,或者拥有较多的公共资源,或者依然有能力和政府争取更多的公共资源。如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力不能得到制约,这些单位很容易利用权力谋求公共资源控制权或者行政垄断地位,继而实现隐性补偿的扩大。对公共资源和行政垄断权的争夺,既严重扭曲市场机制,带来明显的效率损失,也导致更大的不公平。因此,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尽可能建立新体制,切断旧体制的不断自我复制。 所以,从改革实际推进的角度,某种程度上需要通过保证既得利益不下降以换取将现有机关事业单位隐性的养老金补贴显性化。只有在显性化之后,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制度化、规则化和透明化,能够精确计算,才能实现人才流动过程中的顺畅转移,从而为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立机构天然的预算软约束问题,此次改革依然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借机提高工资和养老金水平但没有实现养老金补贴显性化和制度化的风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常常能通过各种试探和拓展,至少部分消解上级政府的改革意图。机关事业单位的历次工资改革以及与之配套的养老金调整中,多次出现这样的现象。此次改革需要高度警惕这一风险。 第二个需要高度注意的问题是,此次改革若能切实落地,将有助于降低未来财政支出的不确定性,但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是具体的改革成本目前尚难以精算。未来的养老金缺口已经成为财政最大的潜在负担之一,这一负担的绝对额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财政面临不确定性的支出风险。此次改革,通过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险,进一步将财政负担显性化,实际上是将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负债确定化——通过保险的方式应对未来基金风险,形成建立在精算平衡基础上的养老金制度模式。 不过,对于这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所带来的财政负担本身目前尚难以精算,这既牵扯到不同的精算政策,更与上述地方政府的具体改革对策密切相关。而且,目前剩余的事业单位多为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其中相当部分缺乏营收能力,因而单位的缴款来源是个问题。如果由财政来负担,则需要财政额外的承担能力。此外,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模式,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这均需要未雨绸缪,尽可能做好长期的制度安排。 ①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 ②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 ③Cantillon,B.,“The Poverty Effects of Social Protection in Europe:EU Enlargement and Its 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in P.Townsend(ed),Building Decent Societies:Rethinking the Role of Social Security in Development,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09. ④UNESCAP(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Strengthening Social Protection System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in the Aftermath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Macroeconomic Policy Brief,No.3,2009. ⑤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Conclusions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Recurrent Discussion on Social Protection(Social Security),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100th Session,Geneva,2011. ⑥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Social Protection Floor for a Fair and Inclusive Globalization,Report of the Advisory Group Chaired by Michelle Bachelet Convened by the ILO with the Collaboration of the WHO,Geneva:International Labour,2011. ⑦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 ⑧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 ⑨王琼:“德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历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2014年。 ⑩Hinrichs,K.,“New Century-New Paradigm:Pension Reforms in Germany”,in Ageing and Pension Reform around the World-Evidence from Eleven Countries,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5. (11)Berkel,B.and Brsch-Supan,A.,Pension Reform in Germany:The Impact on Retirement Decisions,Finanz Archiv:Public Finance Analysis,2004,60(3). (12)王震:“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2014年。 (13)张旺、孟婷婷:“美国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复旦教育论坛》,2012年第5期,第87~91页。 (14)丁颖:“日本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分析”,《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3期,第75~78页。 (15)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 (16)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 (17)魏众:“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2014年。 (18)该差距部分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和企业员工之间的人力资本和受教育程度差距。 (19)魏众:“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2014年。 (20)朱玲:“转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保体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en/jjx/jjx_gzf/201502/t20150225_1522570.shtml。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金论文; 退休金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退休工资调整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论文; 公务员退休工资论文; 上海养老金调整论文; 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论文; 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养老论文; 增加养老金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养老保险退休金论文; 广东养老金论文; 公务员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