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探讨论文_岳丽

公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探讨论文_岳丽

云南云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公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工程造价人员与承包人之间就结算工程量的多少、新增单价的高低,工程费用的多少等问题常常产生争议,本文就引起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怎样减少争议,规范市场行为,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提出自已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竣工结算审计;争议问题;探讨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注资或使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均需要政府审计、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才能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凡参加过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造价人员,审计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与利益相关方的“争议问题”,争议的核心最终归结到各方的 “利益”上,通俗讲就是“钱”的问题。

工程造价人员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多数时间都会浪费在永无休止的“争议问题”上。对于一个专业人员来说,工作简单,也轻松,但就如何解决争议问题上则煞费苦心,绞尽脑汁也常常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这时造价人员心里会非常 “纠结”,万分焦虑,常常会着急上火,严重的甚至会患上职业病、忧郁症。所以有必要对这些常常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和探讨。

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常发生争议的问题大至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结算工程数量多与少的争议;第二、新增单价高低的争议;第三、补偿、索赔费用多少的争议;第四、计量规则、合同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第五、工程量计算方法不一致的争议等。几类争议最终均表现为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应得)多少工程款的问题。

引起这些争议的原因是什么呢?又是怎样造成的?经过多年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观察和总结,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类,分析如下:

其一、招投标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

例如: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后并中标。实际进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不是中标单位的人员,而是临时聘请的,其专业水平,技术、组织能力、施工管理水平往往达不到合同要求、约定的层次,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导致工程结算时出现诸多争议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这一点,我国《建筑法》有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评标时按废标处理。然而既便有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这种风气仍旧屡禁不止,甚至衍生出来一些专门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实为“皮包公司”),他们往往租借几家、甚至十几家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为“投标人”围标、投标,违法获取高额收入。这种情况招标人和(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是很难发现其违法并“拒之门外”的,且其中标概率较高。中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人员及设备进场、开工、展开工作就 “一路绿灯”。施工过程中却因施工组织能力弱、管理跟不到位,进度滞后,工程质量差等,“狐狸尾巴”就会渐渐显露出来,招标人此时才发现则为时已晚,既已成事实,因考虑到多方面原因或为了顾全大局,招标人往往选择委曲求全,不予深究的态度来“顺应时势”。施工单位或“幕后老板”因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成本超支,同时也因为被“层层剥皮”,造成亏本或既便不亏本,竣工结算时也会与招标人扯皮、纠缠不休,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诉求”,使招标人非常被动。经双方“非正常协商沟通”、最后招标人只有让步,以签订补充协议、提高新增单价、虚列工程量、增加变更等方式填补其“资金空缺”,获取暴利。当然,大多数审计人员也不是吃素的,审计过程中就会把那些“隐藏得不好”以及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纠出来、提出核减意见!承包人当然不会轻易放弃“到了嘴边的肉”,于是双方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争议和辩论。另一方面在国家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和高压反腐的今天,亦很难排除多方“相互勾结”,谋取中标,共享“利益”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招投标只是为了“避人耳目”,走走程序罢了,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本无公平可言。

其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施工承包合同大多数均是由招标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中标后承包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履行格式条款合同过程中对其中某条理解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合同法》规定“应作出对制定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比如,对桥梁工程伸缩缝位置(一般宽0.40m~0.80m)路面工程量是否应给予计量的争议,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以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净实体体积”以立方米计量,为完成此项工作采取的施工工艺,措施费用,材料损耗以包含在其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坚持的是我已实际施工了,只是伸缩缝安装时切除了,应给我计量等等,这一类的争议最终往往是以发包人让步而了事。

其三、设计图纸标识不清造成。例如,某项目路基工程施工中某段软基处治工程,设计说明“换填0.80m~1.20m厚片石垫层”,而实际承包人清除表层0.40m厚软土后,原地基土质较好,承载力较高。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施工方案的建议,以节约投资,但事情往往不是这样的,承包人会以赶工期等多种理由选在夜间施工,填了0.40m厚的片石后未经监理人员检验就覆盖,随即就进行填方施工。而后承包人往往会找出多种理由或采取多种手段来说服监理人员,自己已按设计要求换填了1.20m的片石,让其签字。至竣工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从其提供的相关技术、检试验资料中发现存在逻辑矛盾,以此推断此项换填片石厚度仅为0.40m并提出核减意见,涉及核减金额较大时,承包人往往会找出如“笔误”,忘了照相等多种理由并“修改、补充和完善”资料、找发包人等来证明自已的“清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这类争议,审计人员心理的那个“纠结”难以形容,是减还是不减呢?最后一般都“被逼得”不核减,因为造价人员也得要挣工资啊!纠结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明显又遭受到了损失。

其四、公路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局限性造成。与其他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相比,如与《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相比较,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少一列“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是表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清单项目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体现。从本质上讲,项目特征体现的是清单项目的质量要求,是确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项目特征是区分具体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所以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完全有必要增加一列项目特征描述,而招标工程量清单恰恰没有这一项。投标人报价时只能根据设计图示尺寸和质量要求进行报价,也相当于需全部查阅一遍设计图纸,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难以真正实现快速报价。如果图纸详细、全面、完整还好,如果是刚完成初步设计就招标的项目或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根本没有详细的《施工图》,这样的投标报价往往是投标人靠“拍脑袋”拍出来的,与实际情况会相差甚远,中标靠的是估计加运气。有幸中标了,运气好的话高价中标,正常组织施工与管理,利润非常可观,竣工结算时争议问题会少些;如果运气不好,基本无利润,甚至会亏了老本,就会产生“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毕竟没有几家企业会愿意抱着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人民币来“打水漂”的。这样竣工结算时争议问题之多,涉及金额之大就不难想象了!竣工结算审计时也就苦了这些工程造价人员,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时心里的“纠结”实在难以言表。

其五、工期、质量责任划分不清造成。现实中出现过不少“烂尾项目”和实际工期远远超出合同工期的项目,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合同双方都有责任,正常处理这类争议的方式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自家孩子自已抱走”,实际则不是这样的,看似“弱势群体”的承包人往往会“反客为主”,与招标人无休止地纠缠下去,其目的是想“趁浑水好摸鱼”、想“一锄头就想挖个金娃娃”、甚至可以“一口吃成个胖子”的承包人大有人在。这里不便举例,以免“惹火上身”。出现这两种情况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造价人员解决争议问题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完全称得上是“马拉松”,身心均遭受长时间的折磨,不出现“忧郁症”就已算是万幸了!而最终结果仍然是政府出钱买单了事,国家资金损失之大可想而知。因为要提出来倡“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嘛,不然承包人组织一群农民工闹将起来,这责任是谁也担担不起的!

以上几种争议均可归为竣工结算和合同非正常终止结算引起的争议,争议的双方是建设单位(招标人)和承包人。而工程造价企业一般受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委托,由受委托的造价企业委派工程造价人员本着公平公证的执业原则对结算工程量、结算价款及相关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需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才有效,争议的问题才得以解决。按常规理解,造价人员的审核结果对发承包双方来说是相对公平公证的,其间造价人员充当了一个“裁判员”角色。如果发包人同意审计意见,二比一,以两方意见为准办理结算,这样对发承包双方而言是公平的,对政府、对国家而言,完全可以节约不少的建设资金(因为是政府投资、注资项目)。但事实确恰恰相反,大多数发包人都会同意承包人的意见,审核意见就成了“一纸空文”,国家、政府利益也就遭到了损失。其间造价人员扮演了一个“证明人”的角色。这既是问题的关键,也是问题的核心!之所以造价人员心里纠结、郁闷。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心里暗自“骂娘”,就想放弃这项工作,心想“眼不见,则心不烦”。不论是结算数量的争议、新增单价的争议、还是设计图纸标识不清的争议、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争议,一般都是一样的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正确答案是“因为是政府投资的项目”。花的是国家的钱、赚的也是国家的钱,其中缘由自不必细说,大家都明白。

怎样才能减少争议问题的产生,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让造价人员少纠结,少郁闷呢?随着国家相关法规不不断完善与细化以及反腐力度的加大,建筑市场已逐渐规范起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明显得到了遏制,但是变相的小腐小贪、变相的行贿受贿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少数贫困、边远地区甚为流行!但凡手中有点实权利的,只要有机会是不会“放弃机会”的。这些都是引起争议的根本原因,要减少争议问题的产生,个人认为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廉政建设的同时,加大反腐力度,要高压反腐、持续反腐、长久反腐;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论地域,不论级别,有问题一查到底,老虎要打,苍蝇蚊子更要灭。

第二、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杜绝类似借资质投标、串标、围标行为。

第三、受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代表政府的其他部门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的,应给予造价咨询企业一定的决定权,完善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最好规定一条“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不同意也有效”;另外,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和直接支付,且不计入项目投资中。

第四、认真监督、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从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始,到可行性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等直到竣工验收阶段,均应严格监督、审批与执行。

第五、修编、完善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合同中应对出常常产生争议的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总之,整个建筑行业已逐渐步入正轨,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用不了几年,与先进、发达国家的差距会逐渐缩小。市场规范了,问题也就少了,国家的资金的流失就减少了,工程造价人员的纠结和烦恼也就少了。

参考文献:

1.《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

2.《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论文作者:岳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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