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主意识的演变及其发展条件_公民权利论文

中国公民民主意识的演变及其发展条件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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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证我国人民真正当好国家的主人,行使好民主权利,必须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所谓公民民主意识是人们在一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下,对国家民主政治、民主权利以及法制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其主要内容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平等、自由、法律的意识等。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和落后的自然经济,阻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长期的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了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被束缚在小块土地上,小手工业者、小商业者没有力量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获得民主和自由。因此,旧中国广大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当时只能存在一些民本思想和作好“臣民”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才能产生真正的公民民主意识。

(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前,虽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广大革命群众已开始具有“当家作主人”的民主意识。但是,就全国来看,公民的民主意识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能形成。从新中国建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开始初步形成。其表现:

首先,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利益的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成新时期的统一战线,积极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不仅参与制定国家法律、法令的活动,还对其实施过程起着重要监督作用。这个时期各民主党派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非常高,同时党和国家创造了一些有效的民主形式,诸如政治协商会议,还有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协商座谈会等。从1950年4月到1956年8月,共召开了55次双周座谈会、13次协商座谈会。

其次,广大基层公民也获得了参政议政等民主权利。1950年—1952年,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参政意识空前高涨,形成了人民民主建政的高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管理政权的初级形式,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交给人民代表会议讨论,每个代表都有自己发言的权利。1953年开展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普选工作。参加投票选民达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

但是,“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由于建国初期,我国经济结构仍然以自然经济为主体,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广大基层公民的民主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形成自觉当家作主人管理国家的强烈意识和能力。特别是有些人还信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本”思想、“臣民”观念,加之当时文盲,半文盲较多,所以,我国只能通过工人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对国家的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

(二)我国公民民主意识曲折发展时期

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到“文化大革命”前,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处于曲折发展的状态。由于当时全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准备不足,轻视甚至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在政治方面党和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缺乏明确的认识和分析,往往用阶级斗争的方法处理某些非阶级性的矛盾,导致了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的错误。党内的“左”倾错误思想日益严重,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的高度集权和个人专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强化。特别是自1957年直至1966年,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优良传统被丢掉了。这就严重影响、抑制了公民民主意识的发展,甚至一度扭曲了公民民主思想观念。

首先,阶级斗争扩大化致使一些正确的理论和意见遭到批判,特别是1957年反右斗争后,一时间,言路被堵塞,公民言论自由、参政意识遭受挫折。有些“负责人在群众中和干部中进行了错误的过火的批判和斗争,混淆了是非,压制了民主,使群众和干部不敢讲话,不改讲真心话”(《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3页)全国人大代表袁雪芬回忆反右斗争情况时说:“人代会成了对右派的斗争会”,代表们“讲话非常小心,心里想说的不敢说,更不敢单独发言。”(参见《三月风》杂志1988年第10期)

其次,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新的经济依附关系,“大锅饭”、“等、靠、要”的观念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也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弱化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民主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只是把民主看成是一种手段,一种工作作风,并没有认识到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人民的权利。以为人民政权的建立,就实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因而把民主看作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作为个体的公民则未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表现了民主意识的不成熟性。

再次,1962年初召开的中共中央扩大的工作会议,提出了健全党内、外民主集中制问题,并相应地采取了调整政治关系和发扬民主的措施,松动的政策使公民民主意识得到了一些发展机会。从1962年到“文革”前,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某些恢复,公民的民主意识有些提高。

(三)我国公民民主义意识一度被误导、扭曲

自从1966年5月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了全面破坏,公民民主意识被严重地误导和扭曲。

在“文革”之前的十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本来就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政治体制存在着某些畸形的状况,而在十年的“文革”中,这些弊端以极端的形式被扩张和释放出来。这种特定的时代背景便使公民的民主意识受到了严重的误导和曲解。

首先,把民主思想与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混为一谈。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是有其特定内容的。它包括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民主制度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制度,以及通过法定程序对公民其它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制度等。这些原则和制度既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也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人民民主的保障。可是在“文革”的岁月里,许多公民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寄托在“好领袖”身上,把民主意识和追求“好领袖”、“圣明皇帝”的民本思想混为一谈。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煽起的“大树特树”的造“神”运动,更把这种民本思想推向了极端。

其次,把国家权力和公民民主权力当成了一回事,公民权利主要指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而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职权。这二者均以物质财富为本源。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物质财富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所产生的,但又是物质财富不够充裕的表现,因此二者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可互相转化,此消彼长。因此,如无限制地发展国家权力,以致公民权利不能制约国家权力,社会秩序就会混乱。然而,在“文革”时期及其前后一段时间里,国家似乎是“万能政府”,无所不包。包括个人消费、个人工作的选择,国家全包了下来,以致于农民在田里种什么,怎么种,怎么分配,国家全管的死死的。由此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经济体制中的计划模式压缩了民众的社会性需求。民众的需求被压缩到一个较低的水准线上,即使民主有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二是政府体制中的行政命令模式堵塞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渠道,政府官员单纯运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公民对代表国家权力的领导者根本无法监督。这就往往使人们误解为天天高喊的公民民主权利就是国家权力。

再次,把“四大”当成公民民主监督的全部内容。要制约领导权力,搞好民主监督,关键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但是,在“文革”期间,及“文革”前,我们恰恰忽略了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而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民主监督形式上。即把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为主要内容的“大民主”当成管理国家最好的形式。在一个时期往往给人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以为民主监督就是搞“大民主”,只有这种形式才能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1975年通过的宪法就是例证,它不仅大肆摧崇“大民主”,而且删减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甚至把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也取消了。事实上“大民主”是揉进了封建主义、法西斯主义、小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毒素”的假“民主”。因而随着“大民主”的推行,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到处泛滥。

(四)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深刻变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了“左”的错误路线,在发展过程中,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政治路线,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和十三大上又先后提出了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十四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为公民民主意识发展创造了坚实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条件,从而使我国公民民主意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公民明确了民主首先是个目标。“文化大革命”破坏民主和法制,使党和人民吃尽了苦头,无不深切地感到民主和法制的宝贵,痛定思痛,使人们形成了共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由此,人们认识到民主首先是一个重要目标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于是,中国共产党总结人民的新认识在十三大把民主列为“三位一体”的奋斗目标之一,即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目标。

其次,公民认识了民主的本质是民主权利。长时间以来,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往往把民主只是看作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或只是从某些角度出发看民主,把它看作是一种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手段。这就往往把民主看成是上级领导或别人的“恩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深刻认识到,民主的本质是民主权利。公民只有享有民主权利,才能谈到平等、自由。因此,公民十分珍重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我们吉林省《公民民主意识问题研究》课题组,在对全省11个企业、农村、学校等单位进行“对我国民主现状的评价”的问卷调查中发现,认为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占收回问卷人数的27%,认为基本民主,还不够完善的占45.5%,其他意见的占27%,从中较客观地反映了公民对民主较成熟的认识。

再次,公民增强了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市场经济的一个最本质的特点是等价交换。这一经济特点反映到政治上,则表现为公民要求政治平等,废除任何特权。并积极要求参与管理政治和社会事务。所谓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利用投票选举、自治管理、协商对话、信访和舆论等诸种手段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强化。在大中型企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例如,吉化集团公司职工种极要求参与企业管理,为此,集团公司创造了民主咨询听证会制,周检制、“双参”活动站、职工代表检查制,生产新闻发布会等,民主监督的好形式。

复次,公民逐步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历来靠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离开法制,民主无从谈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不仅强烈要求以法制代替“人治”,而且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另外,在市场经济中随着普通公民在经济关系中地位的提高,以及公民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公民也开始懂得运用我国媒体的力量来表达利益,反映群众一些意见和遇到问题,要求报刊传媒帮助解决。我们在对吉林省大安市静山乡进步村的调查中,村民家家户户通过电视、广播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自行安排生产经营,村民有自己的理财机构,并能由村民代表监督村的财经管理情况。

我国公民民主意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公民民主意识还不算强,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民主法制理论的研究不够,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有些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公民参与政治的次数和频度都很低;有些公民只讲行使民主权利,却忽视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有些公民法律意识淡漠,不懂得民主是以法制为保障的;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利益,还有些公民仍未跳出“民本”思想的窠臼,不能行使监督的权利,缺乏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等等。这些都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逐步予以解决。

回顾历史,审视现实,便不难发现,近半个世纪来,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发展,走了一个“之”字形路,如果说,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反右斗争前,我国公民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从而形成了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第一个高潮阶段;那么,“文革”前的10年和“文革”中10年,这20年使民主意识发展滑向低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为公民民主意识发展开创了广阔的前途,使我国公民民主意识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高潮阶段。这个发展过程深刻地告诉人们:公民民主意识的发展,不仅与公民的主体素质有关,更要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公民民主意识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保障,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只有促进这些因素的发展,我国公民民主意识才会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民主意识发展的坚实的基础

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公民民主意识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而平等和自由正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上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因此,商品经济是民主意识的催化剂,商品经济的高级阶级——市场经济则是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发展之所以比较曲折,其根本原因就是未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已初步有了发展,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建立起来,旧的经济关系中行政干预,长官意志还在某些方面有较大的影响;不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还要靠依附关系求得保护。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化还未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深化改革。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公民民主意识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政治条件

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个人迷信、个人崇拜、个人独裁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公民的平等竞争、自主开拓、民主管理等民主意识和实践必会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扼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已大有改观,但还远未到位,当前需要进一步搞好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二元分离,使经济组织真正把摆脱行政附属的地位;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上的合理配置,改变高度集中的行政格局;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新行政管理体制。深化体制改革,就是逐步建设高度的民主政治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办事的开放度,增强政治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和与群众相关的重大情况,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为强化公民民主意识创造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条件。

(三)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强化公民民主意识的法律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要靠法律来保护。这是因为,人民要能控制政府,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只有通过法律去实现。作为民主基础上的法律,本身就是全体人民合意的表现,政府依法办事,是对人民授权契约的履行。这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参政议政、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另一方面,民主的法制化又禁止制裁一切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回顾建国48年来,什么时候法制遭破坏,民主必遭践踏,“文革”就是例证。因此,“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

(四)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是增加公民民主意识的前提

公民民主意识的强弱,从主观上来看,取决于公民的素质。然而,我国公民的整体思想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文盲、半文盲人口上亿人。文化素质低制约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影响了公民民主意识的成熟发展。我们课题组对省内城乡,企业、机关干部等公民民主意识情况的调查表明:城市公民整体民主意识高于农村,机关干部整体民主意识高于一般公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强弱与文化素质相关,同时也说明由于文化素质的差异表现出公民对民主价值观念的不同。由此可见,当前要强化公民民主意识,必须加强公民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公民整体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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