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材料看汉代更赋的征收机构及其征收时间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机构论文,时间论文,材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汉书》中有关更赋记载有多处,最引人注目的有两条:1.《汉书》卷七《昭帝纪》记载,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的诏书:“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第229页)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王莽诏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第1143页)
这两处关于更赋征收的记载并不详细,因此,古今史家对此就各有不同的解释。最早对更赋作具体解说的是三国时的如淳。他对《汉书》作过详细的注释,唐代颜师古在注《汉书》时,就大量引用了如淳注《汉书》的成果。在《汉书》卷七《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颜师古引如淳的注释说: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蹟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第230页)
这就是曹魏时如淳提出的“更有三品”之说,即“卒更”、“践更”和“过更”。按照他的解释,“卒更”是因为服役的“正卒”,“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给徭役命名,是由于服役之卒经常更换。但是对某些具体问题,也还有交代不清楚的地方,甚至自相矛盾之处,因而引起后人的非议和怀疑。钱剑夫先生认为,现在根据《史记》正文和各家的注释,完全可以断定,“践更”的“践”就是“践履”的“践”,意思是说实践了或服行了这个更卒徭役。钱文子《补汉兵志》虽然也是从如淳说,但其弟子陈元粹注则云:“案、更卒,非正卒也。人直一月,犹践履而去,故曰‘践更’,践更即更卒也。”说得既明白又正确。至于“过更”,就是说已经服过了更卒徭役;“践更数过”就是说应服的更卒徭役已经几次过去。总之,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钱剑夫,1984)。如淳的注释,主要是就更赋而言,即讲的是税收问题,不是就汉代的力役问题作全面交代,因此,虽然引用了《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关于力役规定的那段话,其目的是为了要证明有一月役和一年役的规定而已。据他所知,当时一月一更的代役钱是二千,三日戍边的代役钱是三百,这两种代役钱,统称之为更赋。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翦伯赞的《中国史纲》都是采用如淳说,认为更赋就是指那两种代役钱而言。范氏云:“更赋,每人轮流服兵役一月,要免役出钱二千。每人戍边三日,要免役出钱三百。”范、翦二书的基本观点是根据如淳的注释。由此可见,如淳对更赋的解释,在史学界还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但分歧仍然存在:(1)以劳斡、韩连琪和臧知非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更赋是“月为更卒”的代役钱(韩连琪,1956;臧知非,1987);(2)高敏等学者却认为,更赋是“戍边三日”的代役钱(三百钱),“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是二千钱(高敏,1982;陈直,1958;胡大贵,1995;于琨奇,1999;田泽滨,1984;楠山修作,1976)。这些观点有个共同点,即都承认汉代有更赋征收之制度,这是本文研究的立足点,笔者不拟对更赋概念的界定问题进行讨论,而旨在利用出土材料特别是新近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从另一个角度,即更赋的征收来研究汉代的更赋问题,并对一些传统观点进行修正。
二、更赋征收的机构
更赋是国家法定的赋税之一,人人必出,是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目(高敏,1982,第77页)。关于这个问题,我再举几个汉简材料予以佐证,如汉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505.37A)又:“入元年五月六月逋更钱千二百,五凤三□。”(E.P.T56:98)再如:“出十一月更钱五百,甘露二。”(E.P.S4.T2:93)还有“更钱五千具从张田具”(135.36)的记载。那么更赋的具体征收机构是什么?具体征收过程如何?史料记载: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第742页)
《续汉书·百官志五》: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以上材料说明乡里是赋税征收的主要机构,傅举有先生对秦汉乡里亭进行了仔细研究,并指出,亭所管辖的地区和乡一样,是向国家缴纳租赋的(傅举有,1999)。陈直先生解释:“啬夫掌赋税,当为啬夫省文。除听讼掌赋税以外兼为吏民移请过所。”(陈直,1979)再如汉简:
秩护佐敢言之:况更赋给乡里。
212.55
正因为服役驻地支付更钱是常规,所以才有“况更赋给乡里”的特别记载,表明“况”的更钱是直接交给乡里的,问题是,县里所收之更赋钱,是直接运送至边,还是交郡以后集中由郡运边的呢?简云:“荧阳秋赋钱五千,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亲具。”(45.1A)可以看出父老点清款项后由“西乡守有秩”志臣和佐顺临,将钱“□□亲具”,交给边郡司职人员。很清楚,钱是由乡里派人运送至边郡,这里虽讲的是“秋赋”由都内调拨,但由乡里送边是事实。由此可见,乡里在国家赋税收缴和转输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但乡、里在赋税征收方面各自充当不同的作用,乡啬夫、乡佐负责税收管理工作,而里正负责具体征收的实际工作(朱德贵,2004)。这在出土材料中有反映,例如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载: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卅五钱三千九百廿正偃付西乡偃
佐缠吏奉卩受正□二百八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
口钱卩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八钱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
缠传送卩
市阳三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以上为正面)
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四月五千六百六十八
市阳五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佐彗
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佐彗
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佐五
月四千六百八十七
市阳六月百廿算算卅六钱四千三百廿付□得奴
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
缠吏奉卩
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八钱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乡佐佐缠
传送卩
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
(以上为背面)
散808
以上简文表明,西乡下辖市阳里与郑里。按照汉制,市阳里、郑里都设置里正一职。这里记载的与文献记载有所区别,如《续汉书·百官志五》:“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马新先生对赋税的具体征收情况进行了考察,他认为:乡啬夫、乡佐“自年初至年末,每月逐里征缴赋税”,“赋役的分派大权完全掌握在乡吏之手,里伍无权过问”(马新,1997)。这一观点确乎错误。其实,市阳里、郑里的里正都叫“偃”,其职责在于征收赋钱。然后向上司西乡的“乡佐”汇报并移交税款,而这些乡佐又是西乡的官吏名偃者的下属,是帮助偃主管征收赋税属吏,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偃相当于乡有秩或乡啬夫。汉初的赋钱征收,是以里为范围进行的,直接征收者为里正,啬夫并不直接征收赋税,而负责管理工作。
三、更役到更赋的演变
由实行更役到征收更赋,是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的。从现存的史书材料来看,却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汉代实行的更役制度是继承秦制而来的。《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秦商鞅变法以后,行爵赏军功。《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载: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第739-740页)
“更卒”所指为何?“更卒”是对服徭役之卒的称呼。关于“不更”,《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注引师古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第740页)则“不更”就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也就是爵至第四级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记载:
……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3页)
当时称徭役为“更”,“更卒”便是服徭役者。《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载:
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第1137页)
正式出现了“更卒”的名称,而且每次服役的时间为一月。“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此处言:亲服每年一月之更役。“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即不服役者出每月二千代役钱。《汉书》所载秦制二十级爵,其第四级曰“不更”,颜师古注曰:“言不豫更卒之事也。”(《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0页)由此可见,秦时已实行更役制度,是史有明文的。但是在秦代,是不是可以用钱代役,有没有更赋之名,由于尚未见诸文字记载,只有存疑。
关于以钱代役的更赋的征收,在西汉前期,也没有明确的记载。谢桂华先生对汉代的“取佣代戍”制度进行了系统而全面地研究,他认为,自西汉武帝,下至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全部居延和敦煌汉简表明,戍卒取佣自代还是存在的(谢桂华,1989)。前引《汉书》卷七《昭帝纪》云:“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1.更赋的征收并不是从这时开始,而是早已按年征收了。2.更赋已是作为一种正式税收项目,与口赋相提并论,而不是权宜之计或局部实行的项目了。从这里我们可以肯定在昭帝之前(武帝时期)就已经实行了更赋制度。而这种税收不是临时性的或局部的代役钱,而是作为全国的固定而经常性的收入了。其后更是常制,居延汉简505.37A是西汉哀帝“建平五年”时期的简,此即为明证。
王莽在始建国元年搞改制时,认为秦汉时期所实行的土地赋税制度均不合理,需要改革。他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汉书》卷九九《王莽传》,第4111页)王莽在这里讲到的更赋,从时间上看,大概以定为汉武帝时为适宜,因为从文义前后看,与史书所载汉武帝时的情况是一致的。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史料。从征更赋的对象看,指出“罢癃”之人都不能免。什么人叫“罢癃”呢?《二年律令·户律》记载:
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罢(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9页)
关于《二年律令·户律》中的情况,王子今先生解释:这是“对于老者和残疾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徭役的规定。这些有关社会福利的律令,反映了汉初法律对于社会福利制度之确立的肯定。”(王子今,2002)文献中记载“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这种人应该说是不够服兵役或徭役条件的。关于“傅”,《汉书》卷一《高帝纪》:“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同书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第37-38页)臧知非先生说,秦汉傅籍于每年八月进行,秦和汉初是十七岁始傅,景帝时改为二十岁,昭帝改为二十三岁;傅籍是成年的开始,同时标志着政治身份的改变,在承担服徭役的义务的同时,也开始享受与其身份相一致的利益,按等级获得爵位、田宅、实物以及减免刑罚的特权,是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变动的制度因素之一(臧知非,2005)。那么《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的“罢癃咸出”又如何理解?
如果因为“罢癃”不合乎兵役的条件,才要出更赋钱,其他合格的人,反到可以不出。这样理解似乎不合原意。如果仅仅“罢癃”才要出更赋钱,那就用不着特别标出,与田租等相提并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罢癃”之人在社会上毕竟只是极少数,更赋如果只涉及极少数罢癃之人,那对整个平民来说,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对“罢癃”者服徭役有明文规定: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罢
(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尉前。(《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8页)
如果因为战争而受伤或其他原因,可以“罢癃”待之,“事如睆老”,而“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就要服践更四次。这说明法律对不合条件的罢癃之人是有照顾的。张中秋也认为,汉人服役的年龄,依据古制,成年往往是服役的开始,成年的法定程序是“傅”,“傅”者成年登记也(张中秋,1994)。汉初承秦制,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始傅,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为服役的年龄。景帝时傅的年龄从二十三降到二十,罢癃者也可免去服役。因此政府对“罢癃”者或免除更赋或部分征收之,这样理解更合乎历史事实。
更赋作为一种固定而经常的税收,大概始于汉武帝时期。除上述分析而外,《汉书》卷五八《卜式传》中有汉武帝“乃赐式外繇四百人”(第2625页)的记载,这也可以证明这一立论。同书注引苏林曰:“外繇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一说,在繇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第2626页)根据苏林的注解,赐外四繇百人,就是赐给四百人的过更钱,每人三百,共十二万钱。我们认为苏林这种解释是合理的。因此,它就充分说明在汉武帝时已普遍实行征收更赋了。由此可见,更赋由代役钱而成为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之一,当开始于汉武帝时期。而胡大贵认为:“更赋的征收可能是从文帝十三年开始的,在此之前是义务戍边,一岁一更。”(胡大贵,1995)此观点恐误。《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注引服虔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第1905页)这里平贾就是说的代役钱,即由国王给服役者发的代役钱,而不是国家向农民征收代役之赋税。但是从这也可以说明用钱代役的方式,早已在社会上流行了。这种以钱代役的制度,对农民来说,当然要方便一些,它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
从汉武帝以后,终西汉之世,更赋是一直存在的。而东汉继承了西汉的这种方式,与田租、口赋等一样,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东汉史书中多次出现有关更赋的记载,如:
《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三月庚寅,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第178页)
《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秋七月甲寅,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槁二岁。(第190页)
《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乙卯,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第221页)
《后汉书》卷六《孝顺帝纪》:癸丑,遣光禄大夫案行禀贷,除更赋。(第269页)
其他各帝纪中,记载更赋的还多,不在此一一列举。由此可见,更赋在西汉初期是处在形成过程之中,到西汉中期,乃成定制,东汉乃继西汉之成法,所以屡见不鲜。
汉代赋税的征收办法,多承秦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在征收机构、征收权限上都有变通。汉代政府重视赋税征收管理工作,这样不但可以保证国家财源的稳定,而且为财政支出的顺利执行奠定了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