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宋汉章案件”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初年论文,案件论文,宋汉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7-0144-12
1912年3月24日沪军都督陈其美拘捕上海中国银行经理宋汉章事件,引起舆论哗然,沪上各大报刊争相报道,成为当时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后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两任大总统孙中山、袁世凯,两任财政总长陈锦涛、熊希龄都对此案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伍廷芳甚至在报刊上公开与陈其美展开大论辩,外国领事也在此事件中发表意见,遂演化为民国初年轰动一时的著名案件。表面上似乎是陈其美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违背司法程序抓捕宋汉章,然而在更深的层面,也反映了民国初立之时,原大清银行集团与革命派之间的权利斗争。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宋汉章案件”多有评述,但尚缺乏专门而深入的研究①,有些已刊文稿甚至对此事件任意臆想渲染,缺乏基本的历史事实。本文主要以报刊及相关资料为基础史料,意在厘清基本的史实,并尝试对这一案件做全面而客观的考察。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风潮席卷全国,多数省份陆续宣布独立。11月3日,革命党活动的主要阵地上海光复,随后成立了以陈其美为都督的沪军都督府。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民国伊始,百废待兴,为尽快发行军用钞票、募集公债以资助财政,新政府接受原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的申请,改组大清银行为中国银行,作为新政府的中央银行。原大清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宋汉章被任命为上海中国银行经理。陈其美与宋汉章同为民国效力,各司其职,却突如其来发生了陈其美逮捕宋汉章的事件。
1912年3月24日,宋汉章应华侨商人梁建臣之请,到位于租界的极司非而路小万柳堂私宅参加宴会,同往的还有工商界人士周舜卿、顾达三等。下午二时,主客俱到,正值寒暄,突然后园码头驶来一艘小火轮,十二名佩带手枪的士兵将宋汉章捉去,押至陆军第十师军营看管。
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得知宋汉章被捕的事情后,异常惊怒,立即由中国银行监督吴鼎昌执其亲笔函面见陈其美,询问原由,意欲保释,但被陈其美拒绝。
吴鼎昌被拒后,又急电孙中山、内阁总理唐绍仪、财政次长王鸿猷:“沪行经理宋鲁(宋汉章,名鲁字汉章——笔者按)今午被沪都督派兵拿捕,经昌往询,面称:‘有人控告,未便释放。’查银行办事人员均有殷实妥保,纵有控案,亦应咨照监督查办,或正式传讯。遽尔派兵捕拿,如获大盗,同为共和政府办事,岂不寒心?即请速电都督,即刻释放,交银行由昌查办,以清权限而专责成。”②他指责陈其美拘捕宋汉章属于越权。
陈锦涛也于同日亲电孙中山、唐绍仪和陆军部总长黄兴:“上海中国银行经理宋汉章,于民国效力有日。今日下午二时,沪都督谓有人控告,派人诱至曹家渡处捉下小轮船驶去。身上带有银行铁柜匙,若不即行释放,则明日本部甚难支持,请即电沪陈都督,准其担保在外候审,方合理法。”③申明立即恢复宋汉章的自由,对财政部的维持极其重要。
鉴于此时南北议和达成,孙中山正在办理临时大总统移交事项,若由新任大总统袁世凯出面干预,或可达到预期效果。陈锦涛是南方政府的财政总长,不便直接出面交涉,于是请中国银行理监事会电函袁世凯,大意谓:“查宋鲁素称谨慎,兼有妥保,决无徇私罔利情事,纵有控告,亦应咨照监督查办,正式传讯。遽尔诱拿,群情哗然。且本行现正代理军钞,收付债款,事极重要,均待该经理签押。除函恳陈都督立即释放外,并乞俯予急电,饬令照准,以重财务而维行务,不胜迫切待命之至。”④
陈锦涛、吴鼎昌虽然全力施救,但效果不佳。25日,袁世凯以大总统的名义亲自函电陈其美:“据上海中国银行理监事有电称,该行经理宋鲁忽被军队拘捕,群情哗然,该行现正代理军钞收付借款,事极重要,请电沪释放等情前来。据度支部称,该经理经手中国沪行事宜素称谨慎,果有控案,自应按律由司法正式传谕,未便以兵队诱拿。希即迅饬查明释放。”⑤但是,陈其美并不理会。为了减免烦扰,陈其美发布都督府通告,正式公布这一事件:
前大清银行经理宋汉章、胡稑芗,迭据有人报称:“乘民军光复之际,捏造假账,私吞巨款”等情。查大清银行即前清政府银行,所有该行款项,除商股外皆系民国公款,宋汉章等究竟有无造假吞款情弊,理应彻底查究,以昭核实。当经本府屡次函传,该经理均抗不到案。昨已派员将宋拘获,暂交第十师长吴绍璘收管,听候查核,秉公讯究。如宋汉章果无私弊,自当许其回复自由,断不至冤滥无辜。诚恐外间未及周知,易生误会,特此通告,以释群疑。此布。⑥
宋汉章被拘捕的消息很快传遍上海滩,陈其美身为沪军都督,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擅自抓捕中国银行经理,立即引起一片哗然。沪上各家报刊纷相报道,如3月26日《申报》报道了宋汉章被拘事件:“中国银行经理宋汉章,前日与顾达三、周舜卿、张叔禾等应华侨梁建臣之约,同赴曹家渡小万柳堂廉惠卿家宴,饮时至二钟,未及入坐,忽有小轮船一艘驶至后河停泊,有十余人登岸径入客坐,奉都督府命令将宋汉章拥去。”⑦
《民立报》则在3月26日刊登名为《小万柳堂煞风景》文章,更为详细地报道了宋汉章被捕的经过。《大共和日报》也在这一天刊登了《银行经理宋汉章被捕》的报道。其他如《时报》、《时事新闻》等报也都有相关报道。
与此同时,为了获得更广泛的舆论支持,陈锦涛请中国银行理监事会致函上海日报公会,讲述宋汉章被捕经过后,称:“值此共和时代,着重人道主义,似此妄行拘捕伤害个人身体之自由,阻碍银行进行之事实,公理何在?法律何存?本行地居冲要,华洋交涉及出入款项均系宋君一手经理,万一市面闻此被捕消息,群起风潮,致生绝大危险,谁执其咎?贵会主持公道,尚祈秉公发议,冀当局之觉悟,全民国之名誉,不胜盼切。”⑧
陈锦涛又请绍兴旅沪同乡会(宋汉章家乡在余姚,属绍兴行政区——笔者按)出面致函袁世凯、孙中山、黄兴等人,要求释放宋汉章,并致函陈其美,抗议其擅自逮捕宋汉章,认为“贵都督此次如此手段恐于共和国宗旨大相背谬,即前专制国之官吏亦无如此野蛮”,“敝会素与台端感情甚深,不得不略尽忠告,且与宋汉章谊关桑梓,尤不得不力为调处,若为顾全两方面计,则莫如交与敝会担保,如欲传讯之时,敝会随时送案质讯,庶与贵都督名誉无妨,而宋汉章之事实亦可彻查。想执事明达,定必曲从”⑨。
在此情况下,上海各界人士纷纷指责陈其美,要求他迅速放人。据称上海知名人士伍廷芳、马相伯等人亲自出动,到都督府为宋汉章说情,力劝陈其美以大局为重,不要损害新政府形象。陈其美的弟弟陈其采与上海金融界素有来往,跟宋汉章过从甚密,受中国银行的重托也为宋汉章奔走,劝说陈其美以上海金融市面为虑,尽早释放宋汉章。
上海租界当局也出面干涉,表示要“派专员调查当日逮捕情形,并察勘小万柳堂地址是否华界,抑或与租界接壤,以凭禀复领团开会研究”。此后,上海领事团决定向华官施压,要求释放宋汉章,并请各国公使支持,并威胁说“即拟要求上海陈都督将宋释放,陈都督如仍主张将宋羁押候审,则或将用剧烈手段对付之”⑩。但陈其美一概不予理会。
陈其美没有想到抓捕宋汉章竟然招致如此多的反对。面对各方压力,陈其美于3月26日发出通电,向大总统袁世凯、副总统黎元洪、孙中山和各部总次长、参议院、各省都督详细陈述了拘捕宋汉章的缘由。他称此前曾收到商人王兴汉、陈聚的控诉呈文,全文如下:
查前大清银行总行虽在北京,枢纽全在上海,历年推广分行四十余处,司其事者,籍官权以夺商利,挟部势以捣公款,营业遂占优胜。年来海内商业弊端,不予维持,汇号钱庄大受倾轧,以致相率倒闭,市面一空,贻害大局,实由于此。其资本银一千万两,名曰官商各半,其实商股甚微,股票为京官权要垄断得之,故满清度支部依为外府。官中公款与官中私款又较商家存储为独巨,约计该行收放约银六七千万两,除真系商款往来外,何一非官款?该行经理宋汉章、胡稑芗等狼狈为奸,乘机而发。时值上年九月上海光复,预防民军政府干涉,遂觅寓沪三五股东开会于该行,冒称全体股东,以谋抵抗;并将现银契据,寄贮洋行;一面移甲作乙,暗将公款改为私款,使民军无从究诘。遍登日报,“只认官款五百万,其余往来各户存欠彼此结算”等语,逆料民军北伐,满清政府不能图存,道旁苦李,无人过问;而股东多属亲贵官宦中人,可以肆其挟持;即殷富私家存款,亦概置之不付。沪上三五附股者受其利诱,挺然代拄门面,其实内容茫无知觉。因平时每年股东开会皆在北京总行,到会者皆有权力巨款之人;各行监督即属实官,均部员充之;微末商人附有小股,无从插足其间也。今忽俨然充当会员议长,殆念实不及此,而宋汉章等实以保傀儡畜之。上年六月,满清度支部通饬各省财政监理官,行文各府州县,有“现在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等因在案,可见该行商家附股已在消灭之中。就令以前官商各半,然其中官款所存,应归民国政府公用,亦属毫无疑义,岂容藉口商家股东出而抗拒之理?乃宋汉章等罔利营私,弗顾大局,在银行为巨蠹,在民国为公敌,论其大逆不道,已属罪不容诛。尤可异者,南京政府成立,财政设有专部,又乘间以股东会议名义,请将该行改为中国银行,握持中央财政出入,要求利益,竟敢倡言保存商股五百万两,所有此次民军起义、地方损失,即在官股五百万两内取偿,与上年广告前后两歧,实属贪诈已极。(11)
陈其美认为,“民国成立伊始,百端待理,而财政之竭蹶,异乎寻常。宋汉章等身为国家银行经理,理应顾全大局,竭力整顿,乃计不出此,竟敢捏造吞匿,以图中饱,按之法律,实难宽容。迭经敝处函传质讯,奈该经理恃租界为护符,抗不到案,不得已侦其出界,派员捕获。此事关系财政,本可迳送财政部核办,因控案牵涉财政部,故该部理应回避。由敝处照会沪上南北商会,会同敝处委员,秉公核算,总期一切公款涓滴归公,不使一二奸商任情乾没也”(12)。陈其美痛责宋汉章侵吞公款,“不顾大局”,又依恃中国银行设在租界而多次抗拒都督府的“函传质讯”,因而才“侦其出界”,将其抓捕。并表明态度,要彻查此案,“总期一切公款涓滴归公”。
陈其美铿锵有力的通电发出后,却立即遭到多方反对。如绍兴旅沪同乡会发函指出,“查各国立法,无论民刑、财政,均有专司,即使有人控告,亦须发交该管法庭传讯。贵都督职司军务,自不应如此越趄,乃竟计诱强拘,不畏清议,不但施于商界巨子为不合,即施之于懵懂亦有所不当”(13)。
吴鼎昌曾于案发后的次日,即致函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称:宋汉章被人诬告假造账目侵吞公款。宋即使有罪,也应送交财政总长或本行监督查办。而陈其美身为沪军都督,直接派兵逮捕,实为“藐视司法,侵犯权限”。试图请出伍廷芳,从司法的角度对陈其美施压。伍廷芳对陈其美以都督身份擅自抓捕银行经理的行为的确强烈不满,认为他藐视司法程序,兼有藐视其本人之嫌,因而诘问陈其美:究竟宋汉章“系何人告发,在何处法庭控诉,诉讼手续是否完全?现下共和确立,关于保障人民之自由已于临时约法规定,似不应有损害民权,违背约法之事,致启人民之危惧”。陈其美立即据理回应:“查宋汉章一案,系王兴汉、陈聚来府告发,其时在元月四号尚在贵部组织伊始,兼以续控案内,牵入财政部并该银行监督,照例处嫌疑地位者,均应回避,当由本府批准,饬传宋汉章到案,惟以该经理抗不到案,不得已派员在租界外捕获。查侵蚀国款,妨害公项,致金融奇紧,有碍民国进行,本军政府应负捕拿之责。况宋汉章于光复时原因本府委任,本都督自有清查之权,现已照会南北商会派遣代表会同本府人员清理账目以重公款,所谓侵越司法者何在?本部都督疾恶如仇,决不以消极的观念而徇个人之自由,所谓损害民权违背法力者何在?”(14)由此开始了长达两月的笔战,两人往返书信全部刊登在《申报》上。
经过伍廷芳的多次理论,反对陈其美的社会舆论较大。而且陈其美捕宋也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已。最后,中国银行方面答应由伍廷芳劝宋汉章停止将款项解往北方,给沪军都督府一定的援助,并由钱业董事请商会议董转向陈其美申请保释,陈其美才终于在4月15日下午九时释放了宋汉章(15)。但陈其美坚持释放宋汉章的条件是交出大清银行账簿。此后,查账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但政局已有了彻底的改变,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务,袁世凯成为大总统,唐绍仪内阁也被迫辞职,陈其美失去了支持者。到7月31日,沪军都督府也被取消,陈其美转而忙于反袁,此案不了了之。由此,沸沸扬扬四月余的“宋汉章案件”尘埃落定。
“宋汉章案件”的发生,时人多认为是陈、宋矛盾尖锐化的结果。据称陈其美探听到原大清银行在上海有资本银1000万两,每年收放往来银达六七千万两,名义上为官商各半,但官款居多,便打算从中借用库存资金。1912年3月,陈其美约宋汉章晤谈,提出该行官款应归民国政府公用,要求接收。而宋汉章回答:中国银行系官商合股,个人不能做主。拒绝了陈其美的要求。以后,陈其美又提出以沪军都督名义借银50万两,宋汉章又以不合手续为由拒绝。屡遭拒绝后,陈其美忌恨在心,便动了惩办宋汉章的念头。
以上这些叙述大概也是实情。事实上沪军都督府自成立之后,财政问题始终是困扰陈其美的最大难题。光复后的上海,商业凋敝,金融恐慌,陈其美既要维持市面,又要设法筹集每日数万元军费开支,常常处于焦头烂额之困境。沪军都督府成立之初,大局未定,革命尚未完全成功。清政府调兵遣将围攻南京,情势紧急,江浙联军总司令徐绍桢发来急电:“浙军连日苦战两昼夜,眠食两废,虽大获胜利,直薄城下,仍苦炮阵缺少,未易遽下坚城。务恳我公特饬制造局配造七生五管退炮开花弹一千颗,交浙军兵站运交战地,以资接济,大局幸甚。”(16)陈其美自然要迅速驰援。清政府重新起用袁世凯,袁掌握着北洋新军,拥有相当大的实力,对南方革命党构成极大的威胁。武昌方面战事告急,接连函电请求援助。陈其美不仅要援助兵力,还要支援粮饷军火。上海“综东南枢纽门户”,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各光复省份都需要沪军都督陈其美出钱,如陈其美自述:“各省援鄂攻徐,援皖攻鲁,以及北伐各师皆取道申江,纷纷供应。饷糈告匮,则问沪军;军械不敷,则问沪军。大至一师一旅之经营,小至一宿一餐之供给,莫不于沪军是责”,“每月用款之繁,数逾百万”(17)。财源短缺,经费难筹,陈其美无奈地表示,上海“处此冲繁要地,送往迎来,凡各省运兵运械,及各种之供张,事前秘密之布置,善后结束之绸缪,无一事不需现款,无一日不坐愁城,百孔千疮,万分支绌。而沪上一隅之地,关税则掌于外人,厘赋多归于苏省,此地乃销金之窟,无处筑避债之台”(18)。
上海起义时,参加同盟会以及倾向革命的资本家如信成银行和四明银行的沈缦云、周舜卿和虞洽卿等,毅然承担起起义经费的重担,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同盟会所创办之《民立报》曾介绍,三人都是“上海起义之主动者,光复前后九月十三四日所发之军饷,大半由该两行所输出”(19)。特别是沈缦云,不仅是同盟会员,也是信成银行协理,与陈其美一起参加了光复上海的战斗,而且长期从财政上支持革命。他在写给儿子的一份回忆资料中说:“秘密活动经费悉由信成银行垫付,合上海军政府成立后之饷糈,计有数字可稽者达三十余万元,故信成银行实为上海光复一役经费之泉源。”(20)可以说信成银行支持革命是不遗余力的。沪军都督府成立后,沈缦云被委以沪军财政部长。为济行政与军费燃眉之急,军政府发出告示,宣布由军政府担保信成银行的钞票,用以“支发饷糈”。但考虑到信成银行因资助革命已颇受拖累,军政府决定自行设立中华银行作为“经济之枢纽”(21)。几日后,宣布取消担保信成银行钞票的发行。
沈缦云担任沪军财政部长虽然仅为一个月,但在筹款方面可谓殚精竭虑。11月14日,由他出面邀集上海南北市商界人士开会,他称军政府每日需支出军费3万元,力不能支,目前只有创办中华银行发行军用钞票、发行公债票及向社会各界广泛募捐之途。会中,都督代表俞澄寰感慨而言:沪兵四五千人,又有同志多人,均须协济。民军正与南京之新军、浙江之援军血战,上海必须提供给养,上海一县已“不啻东南半壁之总粮台”。军政府副代表温宗尧也激动地表示:我与伍廷芳职掌外交,但外交必须有兵力财力为后盾,我劝募公债,广帮全体竭力相助,请各业各帮互相劝募,“革命成则为佛为国民,败则为鬼为奴隶”。言辞如此恳切沉痛,以至“刹那间,顿集巨万”(22)。此后,劝募与捐款活动持续不断,但与庞大的军费开支相比,也只是杯水车薪。
面对严峻的财政状况,陈其美也采取了一些极端举措。如沪军都督府刚成立时,陈其美要求提用上海道库存款,但前清上海道台刘燕翼在战事尚在进行之时,已躲入租界,并将所经管的库款以及各钱庄领存道库公款的存折、存票、押据、契约等文件全部送交比利时领事薛福德,并在报上刊出启事,称“鄙人现已停止办公,如有来宾以公事投竭者,恕不接见。特此布告”(23)。前清政府管钱的官员拒绝与新政府合作;而保管前清道库存折的外国领事又借口尚未承认革命政府,也不肯把存折交出;钱庄方面坚持凭折付款。一筹莫展之时,陈其美便派人绑架了上海钱业界领袖人物、时任上海钱业会商处总董朱五楼,威逼由他出面,号召钱庄经理交钱。朱五楼支持钱业业规,断然拒绝陈其美,势成僵局。最后由沪军都督府财政部长朱葆三出面(24),几经斡旋折冲,与钱庄业达成三项协议,即:1、存有道库公款的福康、同馀等12家钱庄,按照存款比例,从1912年1月4日起摊付银10万两;2、存有道库公款在15万两以上的福康等5家钱庄,凭中国银行借票抵借156 575.19两;3、由未领存公款的乾元等19家钱庄共同负担责任,出具同式的保证书,再由福康钱庄在所存道库款中垫付119 000两(25)。随后,朱葆三又说服外国银行答应各借5万,90家华商银行及钱庄各借2万,共筹资200多万元,可以缓解财政危机于一时,陈其美才答应放了朱五楼。
除了广泛的劝募、“逼捐”之外,陈其美把创办中华银行作为解决财政问题的主要手段。11月10日,上海军政府发布示谕,“照得上海为通商巨埠,中西荟萃,商贾辐辏,素称殷富。比年以来,历因金融困滞,贸易衰减,屡起恐慌。自本年八月迄今,又因战事影响,困难已达极点,若不亟为维持,诚恐陷溺日深,不可收拾。况自本军政府建立以后,治军行政,需款浩繁,然当百废维新之始,又岂忍遽行征敛,重累同胞”。因而,筹议再三,为“流通货泉,酌济盈虚,既裕饷需,兼苏商困。刻已特嘱财政总长,会集本埠商界热心诸君,即日创设中华银行,以为整理财政之枢纽”(26)。在沈缦云的主持下,11月14日颁布了《中华银行简章》,规定“本银行营业各项,采取各国商业银行通行章程办理”,“兼理军政府所发军用钞票”,并特别强调“兼有中央银行性质,经理国家所入一切税赋饷项”。这反映了陈其美要组建由自己所控制的中央银行的愿望。在银行性质上,规定为官商合办,股本暂定银洋500万元,先收一半,“公股商股各半,所有公股先收一半,计洋一百二十五万元,现已筹足;其商股无论何人,均可附股,余利一律均派”(27)。但实际上125万元官股并没有拨付。次日,又将中华银行即将开办的信息刊登在《申报》的广告栏中。内容为:“上海市面自八月以来,屡起恐慌,以致金融困竭,周围不灵,各项商业均告束手。若不亟思流通,诚恐瓦解土崩,不可终日。现奉军政府命令组织中华银行,即经会同本埠商界诸君,妥拟简章,克日期开办。议定资本洋五百万元,公股商股各半,每股洋五元,先收一半。凡我同胞热心诸君,如欲附股者,请至南市久大码头财政部总事务所及下关各处取阅章程。”并将十多处收股处附后(28)。
11月21日,中华银行在上海南市吉祥弄开业,陈其美发表演说,大意为“创办中华银行,所以流通金融,值此军兴时代,动支浩繁,饷需日亟,尤赖组织银行,发行钞票,以资挹注。且中华银行寓军用性质,关系民国前途,非寻常银行可比,是在商界竭力维持,担任通用”(29)。面值一元、五元、十元的前10个号码都以高出面值若干倍的价格义卖,购者尚为踊跃。
但是,商股的筹集并不尽如人意。11月24日,中华银行在《申报》上刊登广告,称“本银行已于本月初一日成立,各埠来函,以收股期限过促,请为展缓。为特公议展期一周,至本月底截止”(30)。此后,一直到12月7日,《申报》连日刊登中华银行收股展期的广告达14天之久。而《开办中华银行广告》自11月15日开始在《申报》上发布后,直到12月30日,40余天几乎没有中断过。如此地广而告之,可以想见招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在此情况下,11月29日,陈其美命沈缦云组织“募饷队”,赴南洋各埠,在华侨中劝募公债和招集中华银行股款。
与此同时,钞票发行过程中也遇到了阻力。11月29日,陈其美在报纸上刊登告示,称“本都督因需饷孔亟,业已同财政长官及本地绅商设立中华银行,具有国家银行之性质,专理公债票及军用钞票,并兼收商民助饷等款,已于本月初一日开幕,曾经晓谕在案。尔商民等须知该银行基本稳固,呼吸灵通,本军政府当负其完全责任。所发各种钞票务须一律通用,流行无滞,于金融机关有所裨益,并须声明此义不得有故意刻扣压抑情事。吾沪商民素明事理,且能信仰军政府,一切施设是为本都督宿所欣慰。惟恐无知之辈,妄起猜疑,贪刻之徒漫思剥削,用特重行声明,一体行用,金融灵通,即军饷充裕,是则本都督与吾商民同受其益者也”(31)。以中华银行具有“国家银行性质”为名,担保钞票的流通。
不容置疑,中华银行以股款、存款及钞票发行给军政府以极大的支持。但是,作为初创时期的中华银行,实力毕竟有限,不可能满足庞大的军政费用。如何开源、筹款,还要广为筹谋。
正在这时,陈其美了解到大清银行总行虽然设在北京,但业务全在上海,基础雄厚。革命爆发后,虽然全国各地的分行相继停业清理,但上海分行尚在营业中。大清银行虽名义上为官商各半,但官款居多,官款收归民国政府公用,也是合情合理。更何况,大清银行已改为中国银行,既为国家银行,当为政府效力。因而多次向宋汉章提出借款的要求,没想到屡次遭拒。
适有王兴汉、陈聚呈文,控诉宋汉章等“吞匿公款”,上海光复时,宋汉章等为“预防民军政府干涉”,“将现银契据,寄贮洋行”,并“暗将公款改为私款,使民军无从究诘”。无论这个呈文是否真有其事,也无论王兴汉、陈聚这两个人是否真有其人,可以肯定的是,陈其美关注大清银行已久,对这一时期大清银行的图谋与动向也基本了解。他所不能容忍的是,为了革命,战士在前线流血牺牲,工商界人士如沈缦云、周舜卿、虞洽卿、李云书等倾财相助,甚至小职员、老百姓把活命钱都拿出来捐助革命,而宋汉章之流竟敢侵吞转移公款,并“倡言保存商股五百万两,所有此次民军起义、地方损失,即在官股五百万两内取偿”。宋汉章身为中国银行经理,置革命大局于不顾,无视粮饷匮乏之困局,拒绝为革命供款,这不能不令陈其美十分愤慨进而采取极端行动,因而酿成“宋汉章案件”。
宋汉章被保释后,即向吴鼎昌提出辞职。4月底又向新任财政总长熊希龄递交呈词,详细陈述了原大清银行的账务情况,表达自己前因“身受冤诬”,现“据情剖白,求请转为声雪”。熊希龄审阅后,批示:“该员办理前清银行声名甚好,此次虽系因公受累,前晤沪军陈都督,亦谓该员办事勤慎,廉洁私清,并无所亏,亦足见陈都督之主持公道矣。大抵前清银行志在牟利,颇失国家宗旨,贻商民怨谤,其咎在前清之无政策,对该员实不相涉。今幸公家彻底清查,水落石出,正可表见该员之无私弊,此后益昭信用,切不可因此灰心也。”(32)熊希龄在安抚宋汉章的同时,也道出了陈其美对宋汉章本人尚有积极的评价,那么他为什么要抓捕宋汉章呢?
仔细分析,陈、宋矛盾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宋汉章案件”的发生另有深层原因。
陈其美在26日发出的通电中称,曾对宋汉章“迭经敝处函传质讯,奈该经理恃租界为护符,抗不到案,不得已侦其出界,派员捕获。此事关系财政,本可迳送财政部核办,因控案牵涉财政部,故该部理应回避。由敝处照会沪上南北商会,会同敝处委员,秉公核算,总期一切公款涓滴归公,不使一二奸商任情乾没也”。可以看出,陈表面似在指责宋汉章,实为指责大清银行的劣迹,并将矛头直指财政部。因为此案涉及财政部,因而抓捕宋汉章后,既不送交吴鼎昌查办,也避开了财政部,而直接将宋拘至军营。陈锦涛才是陈其美针对的真正“元凶”。
陈其美与陈锦涛的矛盾始于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众所周知,大清银行由前清户部银行改设。户部银行于1905年8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国家银行。1906年户部更名为度支部,由此户部银行于1908年2月改名为大清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大清银行为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股本总额1000万两白银,官商各占半数。1911年止,在全国各省省会和通商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已达35处,成为清末规模最大的银行。大清银行上海分行设于租界汉口路3号,时由宋汉章任经理。
1911年11月3日,上海光复。大清银行上海分行因借租界庇护,而逃避了民军的接管。为了保全商股利益,11月5日大清银行秘书长项藻馨召集成立了股东联合会,并于11月14日发布公告,“本银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官商各半,营业多年,纯乎商办性质。各行职员概由股东选举。现接各处分行报告,军政府有误认本行系官股官办,取去现洋庄折等要件等事,甚至将行员拘留,账款紊乱,事机万急。现决定于本月廿八日(即公历11月18日——笔者按)下午二钟在三马路本行开特别大会商筹保全血本办法。选举临时办事机关,凡属股东,务请届时驾临”(33)。会议的目的是商议如何保全商股。11月21日,大清银行股东再次集会,投票选举股东会正副会长,商议内容仍“以保全商股为宗旨”,吁请“民军保护各分行号,补救损失为办法”,并由全体股东公举商股代表二人,“即日前往各处广接交涉,冀恤商艰藉伸民气”(34)。两次会议内容均刊登在《申报》公告栏中,这无疑也是向外界宣称:大清银行股东会要力保商股,任何外部势力不得有非分之想。
11月22日,设于上海的大清银行南方股东联合会,在向北方股东联合会汇报情况的电文中强调,“公决本行系合股性质,应先保全商本,对于民军未收没者要求保护,已收没者要求赔偿”。希望能够南北一致行动。北方立即复电,“保护赔偿,请力办”。大清银行南、北方股东联合会之间虽然有权利之争,但在维护股东利益方面,行动是一致的。
为了保全大清银行股东利益,11月28日北方股东联合会致函“大清总银行理监事”,抄送南北联合会的往来电文,并提议:目前,小行现款不得过一二万,大行不得过三四万,超过之数移存外国银行,抵押契据也要妥存外国银行(35)。随后,大清银行总行监事朱邦献被派往上海,充当驻沪联络人员。
上海、苏州、镇江等地光复后,民军组织沪、浙、镇联军与张勋的辫子军展开血战,12月2日南京光复。此时,南北分治成为可能。在此情况下,大清银行北方股东联合会即于次日致函南方联合会,称设立股东联合会“宗旨在保全商股之权利,目下南北战争未息,似宜向北军政府与民军政府两方立案承认本会之设立,庶事平之后不论孰占优胜,俾我股东得以保全权利不受损失。……民军政府一方面请贵会用全体股东名义立案,北京政府一方面由敝会用全体股东名义立案”(36)。南方联合会也认识到清政府大势已去,紧接着于4日复函北方联合会,提议把“股东联合会”更名为“商股联合会”。更名后,即使新政府成立,联合会仍可“合法”存在,而且既为“商股”,新政府就不能派官股代表进入,可谓棋高一筹。
12月中旬,南北开始议和。大清银行副监督陈锦涛成为北方议和大臣唐绍仪的随员,南下上海,参与议和。有意思的是,陈锦涛却受到了南方议和首席代表伍廷芳的赏识,并向孙中山推荐。1912年元旦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两日后组阁,宣布陈锦涛为财政总长。
新政府成立后,迅速建立由政府掌握的中央银行,是非常紧迫的事情。而正逢此时,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向南京临时政府呈文,申请把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作为新政府的中央银行。呈文中称:“窃维百政繁兴胥视财政,财力发展端赖金融。矧新政府建立伊始,军需孔亟,财政萌芽,不得不以发行军用钞票、募集公债两项为急,则治标之计斯不能不有完全巩固之金融机关维系其间,此中央银行之敷设,诚为目前唯一急务已。”因大清银行本来就是清政府的国家银行,经营多年,实力雄厚,改为新政府的中央银行,非常合适,而且可以“不费手续成一完全巩固之中央银行”,“徒收事半功倍之效”(37)。这样的陈述,对孙中山颇有诱惑。但是,商股联合会也表示:民国成立后,商民固有之权利“自未可稍加损失”。中国银行成立后,原大清银行停业清理,具体的清理办法,商股联合会也已拟毕,总计六条。如下:
一、另设清理机关,附属于中国银行内,所有簿据均应另置,划分界限。
二、各处民军所取之现款账款暨生财等项,应请新政府照数发给公债票,以恤商艰。其取去簿据,由新政府电饬各省都督一律发还,俾资清理。
三、收取旧欠,新政府应担任保护,以重商本。
四、清理后如有损失,应以满清政府官股五百万两消灭备抵。
五、本银行商股五百万两一律改为中国银行股本,定期另换股票。
六、本银行行产、生财等项,由中国银行接收应用。(38)
这个呈文似乎透露着:“保全商股”才是股东们筹划把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的最主要目的。预见到大清银行可能面临被接管清理的命运,而唯有主动提出改组,股东们才可能从大清银行中转移出来,成为新的中央银行的商股,继续享有中央银行的权利。不仅如此,第四条规定“清理后如有损失,应以满清政府官股五百万两消灭备抵”,也就是说:战争中所遭受的损失和一切烂账,全由政府承担,商股不能有丝毫损失。
孙中山见到呈文后,虽顾虑股东们条件之苛刻,但这个主意毕竟可以解新政府的燃眉之急,因而“面谕”陈锦涛:“新政府既已成立,凡商民已得旧政府正当之权利,自宜分别准予继续。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500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账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39)而陈锦涛则立即以财政部名义,于1912年1月24日将上述指示书面批复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28日,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由商股联合会职员组成中国银行临时理监事会,负责成立中国银行的筹备工作。
1912年2月2日,大清银行上海分行宣布停业清理。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汉口路3号大清银行旧址举行成立典礼,并开始营业。在中国银行成立大会上,监督吴鼎昌致辞,称:“满清政府惟一之金融机关,幸得南北股东之同意,财政总长之大力,今日改为民国惟一之金融机关,实最为可贺之事。”股东代表何某也发言:“本行成立以全体股东之一致,呈蒙大总统准行,并陈总长批示,使股东等得保有正当之权利,无任感谢。”(40)事实上,正当大清银行的股东们为前途极尽筹划之时,作为原大清银行副监督的陈锦涛,适时南下来沪,并能够在新政府中出任财政总长,的确对推动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起了极关键的作用。对陈锦涛本人来讲,新官上任,便能迅速成立一家中央银行,解决政府的财政急需问题,也是昭显政绩的关键机会。
当原大清银行的股东们兴高采烈,高呼“中国银行万岁”之时,陈锦涛却非常清醒。中国银行宣布成立后,原大清银行北方股东联合会曾派出理事关国荣南下搜集情报。他在2月17日发出给北方的第一号电函中,记述了与陈锦涛面晤时的谈话内容,大意为:大清银行虽经南京财政总长批准承认为中国银行,得享中央权利,但地位并不十分巩固。陈锦涛担心“此次批准承认我行为中国银行寓有自悔孟浪之意,盖上海自民军起义,中华银行乘时设立,当设立之时有要求中央权利在案,并有借现款接济民军且一切帮忙等事,今中央权利忽为人所有,参议院会议此事难保无反对之人”。陈锦涛知道,中国银行还面临着一个有力的竞争对手,即中华银行。而中华银行则是强权人物陈其美一手扶持起来的、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的银行。为了保住中国银行的地位,陈锦涛向关国荣提议:待袁世凯北京政府成立时,北方要“迅速收拾各分行号以备基础,若基础完备,即将来参议院有不满意之处,或不至托词阻挠”(41)。
此后数日,陈锦涛与关国荣频频见面,商议解决中国银行面临的问题,即“大清银行所欠商户存款自应筹付,以保全旧有之信用,即巩固新有中国银行之信用。惟大清银行已前之赔累及现在之损失,中国银行新股东断不肯肩此赔负之责任,新股东既不肯担负之责任,则旧股东更难为力,只有赔累损失一层最好由新政府完全承认”。但陈锦涛又担心新政府未必允肯,即使允肯,参议院未必能通过,建议:可行的办法就是运动议员,希望表决时能够获得多数人赞成。至于债权债务问题,“欠官款者缓还,而官欠银行得追收,缓还官款者确无现款可付,似可办到。官欠款追收,当兹财政支绌之际,又恐为各省都督所难也”(42)。陈锦涛的意思是,行贿议员,以便把大清银行的亏损转嫁给新政府。
3月14日,关国荣发给北方的电函中称:陈锦涛认为“南北政府既经统一,则中央银行进行手续万难延迟,俾免授人口实。中央银行开办最要者筹款、招股两大问题,旧大清银行最要者保全旧股、要求损失两大问题。然旧事问题未经解决,则新事问题亦难进行。闻中华银行近日努力运动中央权利,且谓中国银行既无资本,而新股亦未开招,徒有虚名,而无实事等语。若我以上四大问题再不解决,伊必有借口,恐为其所摇动,不可不先事防之”(43)。
3月28日,关国荣再次给北方密电中称:沪行经理宋汉章被沪军诱捕,陈锦涛具函取保,未允释放。陈其美称有人控告宋“假造账目、图吞公款,迭经函传,抗不到案。……昨阅陈都督通电,语多砌凿,观其通电,谈及于财政总长,显系有人意图破坏中国银行之局,谋取中央权利,故演出此无意识之举动”,“观其情形,蓄意非一朝一夕者也”(44)。
事实上,当陈锦涛积极筹划把大清银行改组为新政府中央银行之时,陈其美从来就没有放弃把中华银行建成中央银行的努力。1月28日,《民立报》报道:“前大清银行现奉政府命令改名中国银行,业经南京财政部认可作为民国政府中央金融机关……已委任王君为该行正监督,薛君为副监督。王薛两君为理财专家,且于银行组织富于经验,现两君已在沪布置一切。”而就在同一天,《民立报》还刊登了另一则报道:“中华国家银行即日成立,有委沈缦云为总裁之说。”这说明即使中国银行已被批准为中央银行,陈其美还在为中华银行争取国家银行的地位。
中华银行有功于革命,1912年7月《中华银行宣言书》曾对中华银行给予极高评价,称“我中华银行,奉沪都督命,会合绅商,筹集股款,组织于风涛险恶之中,幸不辱命,旬日告成。凡海陆军糈,商家汇兑,悉取给焉。报纸宣传军队闹饷,无地蔑有,同人等触目惊心,夙夜兢兢,黾勉将事,幸自军兴以迄罢兵,始终无意外之变”(45)。更何况,陈其美也承诺其日后将为中央银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获得这一地位本应理所当然。但陈锦涛却坚决反对,力促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作为新政府的中央银行。陈锦涛是财政总长,陈其美无可奈何,但两人的矛盾由此产生。
至于孙中山承认大清银行为中国银行,实在是时势紧迫,万不得已。正如陈锦涛在致临时参议院咨文中所说:“中央政府现无确实可恃之财源……特当戎马倥偬之际,经济大乱之时,何从新集股本组织银行,又何能于咄嗟之间遍设分行于各省,以为汇兑流转之助。”而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可以“借已有之基础,应目前之急需,既可以增长民国之实力,又可因其资金为通融,实为民国国家与银行股东两得兼利之道”(46)。而中华银行刚刚成立,乱世之时,筹款艰难,既无经验又无资力,不能济现时之急。
中华银行未能争得中央银行地位,陈其美有食言之疚,股东们也愤愤不平,于是公举代表面见孙中山,希望能够按当初议定的章程规定,颁给公股洋125万元。因为成立之时,所谓公股根本就没有拨付,全靠商股极力维持。孙中山深表理解,立即致函陈锦涛照拨。但陈锦涛竟以“未经中央组织”批准为由,拒绝了孙中山的指示。然而,中华银行筹建时,南京临时政府尚未成立,也并不存在“中央组织批准”的可能。
为了安抚陈其美及中华银行的股东们,2月29日,孙中山再次努力,正式向陈锦涛下达“临时大总统令”,除照录中华银行呈文外,特意解释“查该行系在沪上光复之时,由沪军都督饬令沪财政长等所组织,在当时中央政府尚未成立,金融阻塞,商旅束手,沪军当东南之要冲,征兵转饷,时机危迫,间不容发,赖该行之功。遂得应付裕如。是陈都督筹画之劳,该行维持之力,均不可掩。为此令仰该部知照,认该行为商银行之性质,由国家补助一半。其办法如日本银行之对于正金银行。如目前无现金,给以公债票125万元作抵,庶政策既不因之违碍,商本亦赖以维持矣”。
中华银行由原订的中央银行退为商业银行地位,由官商合股退为国家“补助”,由现洋拨付退为公债票作抵,如此安排,既不违背“政策”,也能平抚陈其美,并向股东们有所交代。然而陈锦涛却固执到底,3月3日复文:“稽诸现情,证诸往事,固不能以补助之义务责之政府,更不能以待正金之利益待该行。即谓光复之时,筹办维持,功不可掩,窃恐类于此者,正不独该行为然。设各省金融机关凡经有功光复者纷纷援例,则补助政策中央必致立穷,特种银行机关且遍全国。况且此种补助之款,系属特别支出,非经议院通过,政府实无权特许。本部固不能破坏宪政,抑恐徒启纷争。锦涛等忝膺部务,未敢徇一时酬报之私,致立法失平之诮。合将理由备呈鉴核,伏乞改正前令,以符政制。”
孙中山发便函,被陈锦涛拒绝;改发大总统令,又被陈锦涛冠以“破坏宪政”。忿慨之下,3月21日孙中山却不得不“改正前令”,在陈锦涛的呈文上批示:“所陈中华银行补助一节,颇窒碍难行之处,尚属实在情形,应予照准。”(47)
中华银行的股东们要求政府兑现前诺,被陈锦涛拒绝;退而求其次,又被陈锦涛否决。陈锦涛咄咄逼人的态度,不仅强烈地激怒了陈其美,也使孙中山深感不满。3月13日陈其美奉电召“即赴金陵面竭孙大总统商议要公”。具体内容虽然不得而知,但这期间正是陈其美为中华银行争取权利而被一再拒绝之时,可以猜测孙、陈面晤,必定会就此事交换看法。也就在孙中山不得不“改正前令”的三天之后,陈其美侦得宋汉章“出界”,制造了轰动一时的“宋汉章案件”。
陈其美是一个革命至上者,始终把民国的前途放在第一位,最后被袁世凯派人暗杀,为革命流尽鲜血。他认为中华银行是股东们“鬻产举债”,为资助革命而成立,于革命有极大功劳,自然应该为其正位,没想到却被中国银行抢去。大清银行集团无非是一帮前清旧官僚,以陈锦涛为首,不仅不顾全革命大局,反而千方百计把战争的损失转嫁于新政府,有何资格成为中央银行?陈锦涛身为财政总长,陈其美不能奈何;但宋汉章在上海光复之时,由都督府委任,自然可以抓捕,且能够给陈锦涛以重击。果然,如前文所述,宋汉章被拘之后,陈锦涛全力救助。
陈锦涛虽为前清旧官僚,但既然能在南京临时政府中获得财政总长的重要职位,自然要为新政权竭力筹划。而改组大清银行,延续其中央银行的权利,是稳固其在新政府地位的重要步骤。宋汉章在革命时期的所作所为,也只是维护大清银行集团利益即所谓“商股”利益而已,本来无可厚非。但在革命时代,所谓“在商言商”很难坚守,保护商股,也要适时且有度,否则只能成为权利争夺中的替罪羊。
财政问题似乎是“宋汉章案件”的引爆点,但大清银行与中华银行争夺中央银行权利的斗争却是更为深层的原因。陈其美与陈锦涛之间的斗争,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着民初革命派与原大清银行集团之间的较量。
注释:
①张礼恒著《论辛亥革命期间伍廷芳与革命党人的关系》(《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1期)、《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演进》(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邓学文著《民国初年法律与革命——以姚荣泽案和宋汉章案为例》(华南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都是通过对宋案的介绍以探讨辛亥革命时期法律与革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考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最初状态。孔祥贤著《大清银行行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有大量的涉及宋汉章案件的述评,可谓目前历史学界研究宋汉章案件唯一有分量的成果,对于本文的形成无论在史料还是思路方面,都给予极大的帮助和启发,但作者的观点过于偏激,行文也缺乏学术规范。
②《吴监督电》,《申报》1912年3月26日。
③孔祥贤:《大清银行行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9页。
④《临时理监事会电》,《申报》1912年3月26日。
⑤《袁大总统复沪军都督电》,《申报》1912年3月28日。
⑥《沪军都督通告》,《申报》1912年3月26日。
⑦《宋汉章被拘》,《申报》1912年3月26日。
⑧《临时理监事会函》,《申报》1912年3月26日。
⑨《为宋汉章调处者》,《民立报》1912年3月29日。
⑩孔祥贤:《大清银行行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8页。
(11)《上海陈都督电》,《申报》1912年3月27日。
(12)《上海陈都督电》,《申报》1912年3月27日。
(13)《为宋汉章调处者》,《民立报》1912年3月29日。
(14)《司法总长与沪军都督往来公文》,《申报》1912年3月31日。
(15)《附沪军都督来书》,1912年4月19日,《伍先生(秩庸)公牍》,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65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07页。
(16)《联军总司令徐来电》,《申报》1911年11月29日。
(17)《呈请取消沪军都督》,《申报》1912年2月11日。
(18)《为财政事复熊希龄电》,1912年5月28日,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5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35页。
(19)《此日方知卜式贤》,《民立报》1913年1月19日。
(20)沈焕唐:《上海光复前夕的一次重要会议》,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63年版,第48页。
(21)沈云荪:《上海信成银行始末》,载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总第5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22)《记集议维持财政》,《申报》1911年11月16日。
(23)《刘襄孙启事》,《申报》1911年11月18日。
(24)沈缦云于1911年12月2日辞职后,朱葆三继任财政总长,同时他也是上海商务总会协理。
(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2页。
(26)沈云荪:《辛亥革命时期上海中华银行的资料》,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2页。
(27)《中华银行简章》,《申报》1911年11月15日。
(28)《开办中华银行广告》,《申报》1911年11月15日。
(29)《中华银行开幕记》,《申报》1911年11月22日。
(30)《中华银行收股展期》,《申报》1911年11月24日。
(31)《行用军用钞票之手续》,《申报》1911年11月29日。
(32)《宋汉章上财政总长呈》,《申报》1912年4月29日。
(33)《大清银行股东鉴》,《申报》1911年11月14日。
(34)《大清银行续开股东正式大会》,《申报》1911年11月23日。
(35)孔祥贤:《大清银行行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9页。
(36)孔祥贤:《大清银行行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页。
(37)《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致大总统呈》,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38)《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致大总统呈》,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2页。
(39)《财政部总长批示》,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3页。
(40)《中国银行成立大会记》,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6页。
(41)《大清银行理事关国荣(鹤舫)致北方联合会及理监事密信》,2月17日第一号,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11页。
(42)《大清银行理事关国荣(鹤舫)致北方联合会及理监事密信》,2月22日第二号,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11-12页。
(43)《大清银行理事关国荣(鹤舫)致北方联合会及理监事密信》,3月14日第六号,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12页。
(44)《大清银行理事关国荣(鹤舫)致北方联合会及理监事密信》,3月28日第七号,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13页。
(45)沈云荪:《辛亥革命时期上海中华银行的资料》,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2页。
(46)《财政总长陈锦涛关于草创中国银行咨文》,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9页。
(47)孔祥贤:《大清银行行史》,第266-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