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疆论文,主要因素论文,民族地区论文,稳定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 D633
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改革开放的战略重点逐步西移,边疆民族地区由此从以往改革开放的末梢一跃成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并且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边疆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较之于发达地区来说,由于边疆民族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所背负的历史包袱更重,所受内外压力更大,因此,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剧烈变革过程中,边疆民族地区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要更多、更复杂、更尖锐。“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却易滋生动乱”。(注: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38页。)为了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拉大所产生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全面开创了民族工作的新局面,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这说明党的民族政策和改革开放政策在民族地区的实践是成功的,它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但在看到民族地区取得的成就时,也应看到边疆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之间的差距,因为在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同期,沿海地区利用其地理优势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以更为迅猛的速度,远远把边疆民族地区甩在了后面,使改革开放前本来就存在的发展差距更加扩大。首先从反映地区经济实力的工业总产值看,1985年,全国人均工农业总产值为1261元,民族自治地方人均为892元,差距为368元。到1990年,全国人均为2770元,民族自治地方人均为1486元,差距扩大1284元。到1996年,全国人均为10050.9元,民族自治地方人均为4809元, 差距迅速扩大到5247元;其次从反映人民生活提高程度的国内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来看,1985年,全国人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359元, 民族自治地方为304元,差距为55元。到1990年,全国人均为634元,民族自治地方则为510元,差距增加到124元。再到1996年,全国人均为2025元,民族自治地方则为1150元,差距猛增到875元; (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都如此之大,那么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就更大,而且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造成边疆民族地区和沿海地区经济不平衡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也有现实政策因素和主客观条件因素等。边疆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发展差距的扩大会带来一系列的矛盾问题,主要有:
第一,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主要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发展,在特定条件下甚至有激化的可能。我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边疆民族地区亦然。应该说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本来就是一种动态的心理变量,发达地区的富裕生活无疑会形成一种参照系,从而极大地刺激和强化民族地区人民的需求愿望和水平,结果造成人们需求水平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于是较高的需求愿望与有限的生产发展之间形成了越来越突出的矛盾。这一矛盾会牵动着社会主要矛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若不进行科学消费心理的引导,不着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社会主要矛盾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局部激化是可能的。况且社会主要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其不断发展会牵动其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复杂化,从而产生很多难于意料的社会问题。
第二,边疆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发展差距的继续扩大将加深固有的民族间的隔阂和猜忌,使民族矛盾由此深化,并且会给地方民族主义的产生提供土壤。由于民族分布和经济分布在地域上重合,即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西部不发达地区,而汉族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部次发达地区,因而这种区域经济的差距便赋予了超出经济意义以外的政治意义。分布在西部边疆不发达地区的各少数民族,在东西部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不可避免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由于边疆民族地区处于中国现代化的边缘地带,因而不可能平等地享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成果,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必然产生对自己民族前途的忧虑和新的不平等感,进而对我们党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产生怀疑,甚至否定情绪。由此会带来党在民族地区政治权威的下降,使边疆民族地区政治体系的政治整合能力随之下降,从而形成局部的秩序混乱。尤其在当代国际性的民族主义回潮的大气候下,很容易为滋生地方民族主义提供土壤,酿成民族对立与冲突。
发展过程中民族意识增强所产生的问题
民族意识一方面指人们对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另一方面指在与不同的民族交往过程中,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的认识、关切和维护。(注:熊锡元:《民族意识初析》载于《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 )民族意识是在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已形成的共同文化特点的基础上,经过与其他民族相对比而形成的。民族意识一旦形成,就成为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成为维系民族团结、凝聚的巨大精神力量。
随着边疆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民族文化和民族情感不是逐步消失或淡化了,而是进一步发展和强化了。民族意识增强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民族自我意识、民族发展意识和民族自主意识的增强。(注:郭大烈:《论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307页。)
民族自我意识是指各民族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对本民族在整个民族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等的认识和肯定。民族自我意识增强实质上是该民族对自身社会价值的重新定位,是民族自我发现的过程,表现为由以往力图与先进民族求同的意识倾向,转而取向和强调本民族独具特色的文化、风俗等民族性内容,并通过向别的民族展示自己民族的特有的文化魅力来达到引起别的民族的重视、尊重;民族发展意识是指一个民族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对自身前途和命运的关注,及其实现本民族发展进步的意愿、设想。民族发展意识增强意味着少数民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心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它们要求融入现代化的进程中来,成为现代化成果的享有者而非边缘人,要求迅速发展本民族的各项事业,以摆脱目前的贫困处境,对不断拉大的民族间的差距存在强烈的忧患意识和不满情绪;民族自主意识是各民族对内部事务要求自我解决、自我管理,并对本民族发展方向要求自我决定的意愿和认识。民族自主意识增强典型地反映在对来自外部,特别是外族干预的强烈排斥上。民族自主意识增强的实质就是自治意识增强,各民族都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参与国家政权管理,都要求更为全面地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自治权利,以更好地实现对本民族、本地方各项事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民族意识增强既是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各民族实现进一步发展的起点。应该说,民族意识增强给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和进步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族自身的发展,在部分民族中已出现了后来居上的良好势头,但民族意识增强并不仅仅表现为民族自尊、自信的增强,而且还表现为民族排他性的发展。这种民族对内认同对外排他的意识倾向若处理、引导不当就会盲目膨胀,发展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从而加剧民族间的心理裂痕,窒息多民族国家意识,这极不利于民族间团结关系的保持和多民族国家统一体的巩固。另外,民族意识增强,使各民族更为关切本民族的利益得失,强化了对发展资源的争夺,特别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趋势更为明显,如在经济利益上,水、矿产、土地、森林、草场等以往共同享用的资源,都会成为各民族争夺的焦点,成为诱发民族冲突的导火索;在政治利益上,各民族都迫切希望利用政权的力量来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希望对公共价值的分配有更大的发言权,由此对政治参与的热情将空前高涨,这对法制不完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完善的民族地区的政治体系会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政治体系在协调民族利益上乏力而产生更多的矛盾。
传统民族文化在现代化发展中所产生的问题
传统民族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并积淀下来的认知方式、思维方式、处世方式、价值观念等。民族文化因其固有的传承性,使其成为维系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纽带,通过文化在本民族内部的传播和继承,不但使本民族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得以积累和保存,而且还有效地约束了本民族成员,使他们形成了相同的或类似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伦理准则等,从而使民族成为一个稳定的共同体。
边疆地区的各少数民族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大部分处在封建领主制、奴隶制和原始社会末期等社会发展阶段上,由于受落后生产方式的影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形态均表现为鲜明的非市场经济,甚至是反市场经济的特征,如从商可耻观念,平均主义观念,竞争意识淡薄,依赖意识严重,积累和再生产意识缺乏,宗教意识浓厚等等。(注:何星亮:《从人类学观点看中国西部的发展》载于《民族研究》1997年第6期。)每个民族要生存和发展下去,必须经历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 然而,这种变迁却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充满了矛盾、痛苦和艰辛。这种变迁成功的关键不单靠工业化、城市化等的实现,而更主要的是取决于人们思想文化观念普遍的转型上,即从传统的保守性、专制性、宗教性、封闭性、地域性、集体性、延续性文化观念模式转变成为现代的商品性、竞争性、民主性、科学性、世俗性、开放性等的文化观念模式。然而传统的文化观念因其长期传承,已深深地积淀在人们的灵魂深处,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要改变它绝非易事。因此,在整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文化观念和现代的文化观念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就无法避免,由观念冲突而引起的人们行为上的冲突也就成为必然。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边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模式与少数民族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并随着边疆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民族文化对现代化的不适应将越来越深刻,由此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首先是民俗文化上的矛盾最为突出。民族风俗习惯具有特别鲜明的民族特性,各民族群众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较深的情感,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待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作是对待自己民族的态度,认为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就是对本民族的尊重,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就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和侮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了封闭保守的民族壁垒,地区间、民族间人口的双向交流一方面有利于民族间的沟通和了解,消除民族间的偏见和误解,另一方面交往增多也带来摩擦和矛盾的增多,特别是在民族风俗习惯上,由于交往过程中对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不够,常常发生不同民族间的冲突事件。
其次,少数民族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的矛盾冲突不断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一种重利的、竞争的、进取的价值观,这与少数民族长期保持的轻利的、保守的、平均主义的价值观形成尖锐对立。如在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内地的商品、劳务逐步占领了民族地区的市场,结果影响了少数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及就业,一些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认为是汉族抢了他们的饭碗,从而产生了过激的思想和行为。诸如此类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根本上说就是传统价值观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价值观引起的。
第三,民族宗教问题上产生了很多复杂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边疆民族地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国家对社会的强控制得以解除,民族地区宗教活动的恢复和发展非常引人注目,特别在一些全民信教的民族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应该看到,只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在协调民族内部关系、扬善除恶、帮贫扶困等方面是有益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宗教活动的盲目膨胀和其影响力的扩张也产生了各种问题。一是一些民族地区宗教活动开始干预基层政权,使政治权力出现变质现象,并冲击教育和婚姻等领域。二是宗教教派之间的纠纷不断升级。宗教内部的教派为争夺正统地位或者经济利益而不断发生不同派别信教群众间的冲突。三是边疆民族地区绝大多数民族都信仰各不相同的宗教,有的甚至全民信教,宗教的民族性和民族的宗教性使民族风俗、民族文化和宗教习俗、宗教文化融为一体,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互交织,从而使民族问题复杂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完善所产生的问题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是我党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废除了以往民族剥削、压迫的不平等制度,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各民族在政治、社会地位上实现了真正的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各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民族团结得到了根本加强。当然,在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它还有不完善的一面。最简单而直观的例子就是沿海地区从改革开放以来,利用了国家给予的特殊政策,不仅使经济迅猛发展,而且使经济的活力大为增强;而拥有很多优惠政策,特别是与沿海地区特殊政策相似的自治权的民族地区,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相对迟缓,经济活力远不及沿海地区,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使民族自治地方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广泛自治权并没有用足用好,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从上述可看出,随着边疆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更高要求。在这种压力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做到自我改革和完善,这是边疆民族地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自治权存在着双向流失的问题。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没有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所享有的27条自治权,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对自治权如何行使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导致自治权从横向到纵向均有不同程度的流失现象。在纵向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要么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干预属于自治地方自治权范围内的事务,要么在制定和贯彻某些政策、法令时,搞“一刀切”,不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结果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从横向上,由于党政不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代行了很多本属于自治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使自治机关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影响了自治权的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双向流失使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特别是经济上自治权无法到位,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充分根据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加速发展,从根本上限制了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活力。
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其每前进一步都要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作保障,否则市场经济体系根本无法建立。而当前民族地方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制不完备的矛盾特别突出,具体表现为在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做得不够好,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条款只能规定得较原则,它不宜也不可能搞得具体和详细,这就要求一方面国家、省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如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制定出各自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各部门与民族自治地方对经济文化的管理权限,既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统一的领导,又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各民族自治地方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一个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然而,很多上级机关和部门,以及很多民族自治地方要么没有这样的细则和条例,要么制定的细则和条例流于空文或不健全,致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民族自治地方法制不健全,不仅影响了自治权的全面落实,而且也限制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第三,民族干部的素质和数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程度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都与民族干部的素质和数量息息相关。只有造就一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达到一定水平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少数民族才能真正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但从当前来看,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从数量到质量都不能适应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在大多数民族地方,民族干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竟高达40%以上,而且在现有干部中,专业技术干部严重奇缺,远远满足不了民族地区实现发展的需要。况且,民族干部文化水平低直接影响了他们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以及业务工作能力的提高,由此带来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一方面耽误了发展的机遇,另一方面会导致因执行政策不力或错误理解执行,而在一些地方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四,实现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相关制度还跟不上发展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众传媒的高度发达,文化教育的普及,少数民族群众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热情和频度会显著增长。首先是经市场经济环境培育并逐渐成熟的利益群体会主动向政治体系施压,进行利益表达。其次是社会公民由于政治效能感提高,也逐渐自觉参与政治,以体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管是利益驱动的政治参与,还是公民自觉的政治参与,都要求政治体系能提供充分的利益表达渠道、政治参与渠道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如果政治体系不在这方面早做准备,为即将到来的大众参政提供有效而充分的制度安排,那么即将涌来的政治参与浪潮必然越出法律范围而出现。这种非程序化的参与方式会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甚至是政治体系的崩溃,“政治稳定依赖制度化和参与之间的比率。如果要想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内聚力也必须随之提高。”(注: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73页。)扩大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但在很多边疆民族地区,目前尚未有扩大参与渠道和建设相应制度的自觉意识,使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单一、渠道狭窄,这与公民参政需要,与党和政府反腐倡廉需要,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等都是不相适应的。如果现在不着手解决这一问题,而等到问题很棘手时才来处理,那就会给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带来巨大危害。
国际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问题
民族问题历来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以往掩盖在冷战两极格局下的一些民族矛盾爆发出来,世界性的极端民族主义悄然复活,成为引起国家间争端和国内战乱的主要根源。当今世界的几个热点地区:南斯拉夫分裂和内战引起的持续不断的巴尔干地区民族争端、中东巴勒斯坦人与以色列人之间的旷日持久的冲突,等等,均是民族矛盾引起的。甚至就连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种族或民族主义运动。国际间民族主义思潮的泛起,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可能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有30多个跨境民族,与境外民族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相似的文化心理特征及价值观、相同的语言和宗教信仰、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这些天然联系很容易为民族主义思潮的传播提供便利条件。加上国际反华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参合其中、宗教的国际化倾向及其对我国的渗透等等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就更容易引起民族争端。
80年代末以来,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社会主义运动转入低潮。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在此形势下,加紧对我国进行分裂、颠覆活动。他们实行的所谓“分化”战略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为突破口,想方设法挑起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制造民族分裂。如一些西方反华势力不断在资金、舆论上支持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和其它一些分裂主义分子,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借我国对外开放之机,以经贸、探亲、旅游等方式渗入国内,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主义情绪。在部分民族地区搞反动宣传,攻击党和政府的领导,攻击改革开放政策,蓄意制造分裂舆论,并勾结国内的分裂主义分子结成反动分裂组织,伺机在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制造骚乱事件,甚至搞恐怖活动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宁。(注:丹珠昂奔:《认识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矛盾》载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另外,近几年来国际性的宗教思潮和宗教活动非常频繁、活跃,特别是一些世界性的宗教如伊斯兰教、基督教等,都力图在世界范围发展他们的组织,扩大他们的影响,增强他们对人们的号召力、控制力。宗教的这种国际化倾向对天然就与宗教有不解之缘的我国各少数民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些国际传教士利用中国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以各种身份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活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由此掀起了非常狂热的宗教崇拜风潮。其中有一些宗教神职人员就是受国外反华势力派遣,打着传教招牌进行分裂和颠覆活动,试图借助宗教这一特殊的工具来笼络人心或进行思想意识的渗透,以达到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政治目的。再者,反华势力还借助其他一些手段来进行破坏活动,如向我方贩运、兜售黄色淫秽物品和毒品;走私商品和违禁物品;贩卖、传播反动书刊杂志等等,对我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社会治安等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中,分裂与反分裂、独立与反独立、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是一个关乎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关乎国家前途与命运的重要的而且是长期的矛盾问题。
以上问题是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现代化建设不可避免的矛盾问题,其中大多数是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而作为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制造事端,则属于敌我性质的矛盾,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和进行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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